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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电价价目表2012年7月执行

阳江市电价价目表2012年7月执行
阳江市电价价目表2012年7月执行

2、峰谷电价的时段划分按省物价局、经贸局《关于调整峰谷电价的通知》(粤价[2005]4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阳江市峰谷电价时段划分:

高峰(6个小时)14:00—17:00;19:00—22:00;

平段(10个小时)8:00—14:00;17:00—19:00;22:00—24:00)

低谷(8个小时)0:00—8:00)。

3、根据粤价[2012]135号,广东省居民阶梯电价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每户每月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和非夏季不同标准,其中: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4、本电价表依据粤价[2011]275号、粤价[2012]135号文。

5、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98,物价局监督电话:12358

广东电网阳江供电局

广州市电价价目表

广州市电价价目表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 备注:

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09]267号文、粤价[2011]275号文、粤价[2012]135号文执行。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9]44号文的规定,对大工业用户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2.2分/千瓦时(含税)。 3、峰谷时段设置为: 高峰:14:00—17:00;19:00-22:00; 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低谷:0:00-8:00。 4、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广州市大工业及普通工业专变用电峰谷电价表 (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备注:

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09]267号文、粤价[2011]275号文执行。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9]44号文的规定,对大工业用户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2.2分/千瓦时(含税)。

东莞市电价价目表

东莞市电价价目表发布时间:2012-07-31

说明: 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11]275号文、粤价[2012]135号文执行执行。 2、峰谷时段设置为: (1)工业峰谷时段

高峰:9:00-12:00;19:00-22:0 0; 低谷:0:00-8:00; 平段:8:00-9:00;12:00-19:00;22:00-24:00 (2)居民峰谷时段 高峰:14:00-17:00;19:00-22:0 0; 低谷:0:00-8:00; 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3、城市建设附加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供电企业代收。 4、根据水电财字【83】215号文,100kVA及以上客户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5、根据粤价[2009]44号和广东电网公司有关文件,燃气燃油加工费从2009年2月1日抄见电量起,收取标准调整为分/千瓦时。 6、根据粤价[2008]389号、粤价函[2009]114号,污水处理企业从2009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专变大工业电价,不执

行峰谷电价,免征燃气燃油加工 费。 7、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广东省居民阶梯电价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每户每月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其中: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元。

河源市电价价目表

河源市电价价目表 (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2、根据粤价〔2005〕41号文、粤价〔2012〕135号文,工业专变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峰平谷时段设置为: (1)工业峰谷时段

高峰:9:00-12:00;19:00-22:00; 平段:8:00-9:00;12:00-19:00;22:00-24:00; 低谷:0:00-8:00。 (2)居民峰谷时段 高峰:14:00—17:00;19:00—22:00; 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低谷:0:00—8:00。 3、城市建设附加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供电企业代收。 4、根据水电财字〔83〕215号文,100kVA及以上客户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5、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广东省居民阶梯电价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每户每月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和非夏季不同标准,其中: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云浮、河源、梅州、韶关、清远5市电价价目表

云浮、河源、梅州、韶关、清远5市电价价目表 (粤发改价格〔2016〕372号,清发改价格[2016]11号 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电价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 城市建设附 加费 重大水利工 程建设基金 水库移民后 期扶持基金 合计 一、大工业变压器容量(元/KVA·月)23.00 23.00 (一)基本电价最大需量(元/KW·月)32.00 32.00 (二)电度电价1-10千伏49.30 1.90 1.40.70.8854.18 35-110千伏46.80 1.90 1.40.70.8851.68 220千伏及以上44.30 1.90 1.40.70.8849.18 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72.92 1.90 1.40.70.8877.80 1-10千伏70.42 1.90 1.40.70.8875.30 35千伏及以上67.92 1.90 1.40.70.8872.80 三、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38.61 0.739.31 四、农业生产电度电价52.51 1.40.754.61 备注:1、本价目表执行范围为云浮、河源、梅州、韶关、清远市除连州市外的城乡地区。 2、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按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粤价〔2012〕182号)的规定 执行。

连州市电价价目表 (粤发改价格〔2016〕372号,清发改价格[2016]11号 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综合价 丰水期(4—9月)枯水期(1-3月,10-12月) 综合价 峰期价谷期价 综合价 峰期价谷期价(7-23时)(23-7时)(7-23时)(23-7时) 一、大工业变压器容量(元/KVA.月)14(一)基本电价最大需量(元/KW.月) 18.5 (二)电度电价1-10千伏49.94 45.5452.8430.9456.5466.0437.54 35-110千伏48.94 44.6451.7430.4455.3464.6436.84 220千伏及以上47.94 43.7450.6429.8454.2463.2436.14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70.16 1-10千伏69.16 35千伏及以上68.16 三、商业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85.16 1-10千伏84.16 35千伏及以上83.16 四、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41.01 五、农业生产电度电价60.31 备注:1、连州市所有分类电价每千瓦时含0.7分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工业电度电价,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含1.9分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0.83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2、大工业、非普工业、商业用电每千瓦时另收1.4分/千瓦时城市建设附加费。 3、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按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粤价〔2012〕182号)的规定执行。

河源市电价价目表

河源市电价价目表 发布时间:2015-05-07 河源市电价价目表 (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备注: 1、电价标准按粤价〔2012〕135号文、粤价〔2013〕217号文、粤发改价格〔2015〕179号文执行,此次电价调整降低了全省工商业用电电价。 2、根据粤价〔2005〕41号文、粤价〔2012〕135号文,工业专变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峰平谷时段设置为: (1)工业峰谷时段 高峰:9:00-12:00;19:00-22:00; 平段:8:00-9:00;12:00-19:00;22:00-24:00; 低谷:0:00-8:00。 (2)居民峰谷时段 高峰:14:00—17:00;19:00—22:00; 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低谷:0:00—8:00。 3、城市建设附加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供电企业代收。 4、根据水电财字〔83〕215号文,100kVA及以上客户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5、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广东省居民阶梯电价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每户每月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和非夏季不同标准,其中: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我国各省份燃煤标杆电价-最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 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3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决定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含税,下同),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各省(区、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调价标准和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见附件。 二、全国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调价标准见附件。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附件规定的平均调价标准,制定和下发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三、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 四、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 五、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下发。六、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标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送、受电地区电价调整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点对网”送电的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可参考受电省燃煤发电标杆电价调整标准协商确定。“网对网”送电价格,可参考送电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调整幅度协商确定。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 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2〕135号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工商业用户对居民用户的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的电量分档和电价确定 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考虑到我省夏季天气较为炎热,空调用电量较大的情况,将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每年的5-10月执行夏季标准,其余月份执行非夏季标准。 夏季标准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非夏季标准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

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上述所指的居民用电量,不包括住宅小区的电梯、梯灯、水泵等公共用电的电量,这一部分公共电量不参与上述阶梯电价方案的计算,视同合表用户用电,按合表用户电价标准计收电费。 二、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 三、汕头、潮州、揭阳、汕尾和云浮5市的居民电价统一降低到每千瓦时0.70元,在此基础上实行阶梯电价。 四、居民用户在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居民峰谷电价政策的平段电价以各地现行居民电价水平为基础,峰段、平段、谷段的电价比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1.65:1:0.5;峰平谷时段为高峰时段(14:00—17:00;19:00—22:00)、平时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低谷时段(0:00—8:00)。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居民用户,其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用户选择实施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五、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 居民用户。其中,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可按购电量以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其他“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应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供电企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8.4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全国各省区电价表 2017年8月18日

目录 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1)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 (1) 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 (2) 2.销售电价 (2) 2.1新疆 (3) 2.2青海 (3) 2.3甘肃 (4) 2.4江苏 (8) 2.5内蒙 (10) 2.6安徽 (12) 2.7山东 (13) 2.8河南 (14) 2.9江西 (15) 2.10山西 (15) 2.11云南 (16) 2.12黑龙江 (17) 2.13吉林 (18) 2.14辽宁 (18) 2.15天津 (19) 2.16河北 (20) 2.17陕西 (22) 2.18宁夏 (22) 2.19上海 (23) 2.20浙江 (24) 2.21福建 (25) 2.22湖北 (26) 2.23湖南 (27) 2.24四川 (27) 2.25重庆 (28) 2.26广西 (29) 2.27广东 (29) 2.28贵州 (30) 2.29海南 (31) 2.30北京 (31)

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 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0.14-2.28分/kWh,如下表所示。

河源市电价价目表精编版

河源市电价价目表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河源市电价价目表 发布时间:2015-05-07 河源市电价价目表 (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备注: 1、电价标准按粤价〔2012〕135号文、粤价〔2013〕217号文、粤发改价格〔2015〕179号文执行,此次电价调整降低了全省工商业用电电价。 2、根据粤价〔2005〕41号文、粤价〔2012〕135号文,工业专变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峰平谷时段设置为: (1)工业峰谷时段 高峰:9:00-12:00;19:00-22:00; 平段:8:00-9:00;12:00-19:00;22:00-24:00; 低谷:0:00-8:00。 (2)居民峰谷时段 高峰:14:00—17:00;19:00—22:00; 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低谷:0:00—8:00。 3、城市建设附加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供电企业代收。 4、根据水电财字〔83〕215号文,100kVA及以上客户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5、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广东省居民阶梯电价从201 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每户每月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和非夏季不同标准,其中: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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