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政管[2017]4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15
【实施日期】2017.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政管[2017]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的日常运行,加强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7〕79号)等相关规定,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制定《厦门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15日
厦门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规范管理,促进我市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日常运行,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厦府[2016]186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7〕7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区财政投融资项目,其中由国家、省级审批的事项所涉及的中介事项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及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密项
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业技能,按规
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作为我市投资项目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
第四条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清理规范审批中介事项的工作要求,不再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申请人自行编制报告的,不适用《实施意见》及本办法;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报告的,适用《实施意见》及本办法的相
关工作要求。
第五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网上中介服务大厅面向全国中介机构开放入驻备案功能。入驻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资质许可或业务范围内的从业活动,无须在各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是我市统一的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平台、资源共享”原则,为全市的业主单位(代建单位)、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提供入驻登记、合同网签、监督评价、信息公开、咨询查询、信用管理等信息化服务。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
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中介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管
理部门,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现阶段应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的中介服务类
型,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市发改委:可行性研究报告;
2.市经信局:节能评估;
3.市规划委:日照分析,三维建模;
4.市国土局(含测绘中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5.市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
6.市建设局: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勘查,建
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
7.市交通局:交通工程监理;
8.市水利局: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报告,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报告,水库大坝、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水利拆迁和移动可行性专题分析报告,占用灌排设施可行性分析报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水利工程监理,水利工程方案设计;
9.市质监局:水质监测报告;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