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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 期末复习

海洋法  期末复习
海洋法  期末复习

1.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2.登临权:指靠近和登上被合法的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3.平行开发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应遵守的制度。

4.方便旗:指在船舶登记宽松的国家进行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

5.国际海底区域:即为公海海底区域,包括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6、内海: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

7、毗连区:指沿海国在毗邻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对若干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

8、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事航行和飞越自由。

9、领海基线: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10、海峡: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的天然水道。

11、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

12、群岛基线:连接群岛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

13、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划定直线基线的方法、适用条件和限制条件有哪些?

划定直线基线的方法: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划出一条条直线,构成折线的基线。

适用条件:

(1)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

(2)在因有三角州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

(3)在依据(1)可以采用直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限制条件:

(1)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2)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3)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2.说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分大陆架的三种原则。P136

(1)自然延伸原则;(2)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3)公平原则。

3.简述群岛水域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

(1)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线以外索包括的水域。

(2)法律地位:①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第三国的现有协议,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②群岛国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某些区域内传统的捕鱼权和其他合法活动;③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某水域而不靠岸的现有海底电缆;④其他国家在群岛水域内享有航行权。

4.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方法有哪几种:

(1)谈判、协商和交换意见;(2)调解;(3)仲裁;(4)司法诉讼解决;(5)用尽当地补救方法;(6)缔约国可自行选择任何其他方法解决争端。

5.说明公海管辖权的主要内容。

(1)公海管辖权的种类: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2)行使管辖权的方式:查明权、登临权和紧追权;(3)军舰和政府船舶管辖权的豁免。

6、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及含义

(1)国际海底区域,即为公海海底区域,包括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2)《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对区域与其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人类行事”。

7、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领海界限是如何划定的?

(1)两国之间如有协定则根据协定处理;(2)除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情况另有协议外,则两国领海通常以中间线为界;(3)若发生领海重叠的情形,则通过充分协商以协议来解决。

8、简述划定群岛基线的限制性条件

(1)群岛基线的划定应按照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和水域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

(2)群岛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

(3)群岛的主要岛屿应包括在群岛基线以内。

(4)群岛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5)除在低潮高地上建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资金的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的宽度外,群岛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始点。

(6)群岛基线不应以隔离另一国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联系的方法划定。

(7)群岛基线应在大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并连同地理坐标表一起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或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处。

10、简述《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的具体内容

(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飞越自由;(4)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海洋科学研究自由。

11、简述海峡的通过制度

(1)过境通行制度是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事航行和飞越自由。

(2)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制度。

(3)自由通行制度是指船舶和飞机在海峡内的非领海部分享有航行和飞跃的自由。

12、如何判定海湾,如何划定海湾的领海基线

(1)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

(2)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为内水。

9、简述紧追权

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关系范围内的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商船进行追赶的权利。

各国在行使紧追权时应遵循下述规则:

(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开始;

(2)被紧追的外国船舶必须违反了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3)紧追必须在外国船舶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停驶信号后才能开始;

(4)紧追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

(5)紧追在被追逐者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时必须停止;

(6)紧追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进行;(7)紧追权的行使应当谨慎,“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的情况下,在领海以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对于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该获赔偿”,追逐国应承担赔偿责任。

13、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原则:和平解决海洋国家争端的原则

方法:(1)谈判、协商和交换意见;(2)调解;(3)仲裁;(4)司法诉讼解决;(5)用尽当地补救方法;(6)缔约国可自行选择任何其他方法解决争端。

14、大陆架的划界及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分的原则

(1)《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

(2)①自然延伸原则;②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③公平原则。

国际海洋法的重点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是现代国际法中一个重要分支,是本课程学习的重点部分海洋法调整和平时期的海洋法律关系,包括航行、捕鱼、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所有海洋活动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海洋法的内容主要是:各海域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以及在海洋上从事各种活动所应遵循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21世纪是开发海洋的世纪,海洋法将显得特别重要, 海洋法的编纂,在国际法上是比较晚的。海洋上适用的规则,大部分是习惯国际法规则。1958年在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对这些规则作了初步的编纂并加以发展。 1982年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为《公约》)是一部最完全的海洋法法典。此公约已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加入,《公约》所定的规则已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已在广泛适用了。本章内容是根据《公约》规定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写的学习时应该注意:(1)联系历史上形成的习惯规则进行对比研究从中认识海洋法的发展和现状; (2)注意《公约》规定的规则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认识《公约》在各国海洋实践中的作用; (3)根据我国的有关立法,把我国的立法的海洋法结合起来研究,把海洋法的规则运用到我国的海洋实践中去。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有漫长的海岸线,沿岸面对黄海、东海和南海三个半闭海,有连绵不断的沿岸岛屿和远洋群岛,有丰富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由于与相向或相邻国家的海上边界尚未完全划定,学习本章时应尽量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本学科的实践性。 本章主要内容: 介绍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和编纂情况,对海洋法的产生、演变和现状作了系统的说明,其中着重介绍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召开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情况,对《公约》生效后的情况作了简要的说明。这是学习海洋法所不可缺少的知识。介绍各海域的名称和分布,有助于读者对海洋法的内容有初步的了解。介绍各海域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这是本章的主体部分,文内几乎全部是海洋法的基本知识,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和熟记。因受篇幅所限,文内未能更多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为了加深了解,读者有必要选读报刊上的有关文章或其他有关参考书,联系实际,加深了解。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介绍,主要是根据《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内容编写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签订和生效后,这部分的内容有了较大的改变。文内有了简单的说明,读者学习这部分时应特别细心领会。 本章的基本概念: 1.海域;2.内水;3.海峡;4.海湾;5.历史性海湾;6.领海;7.毗连区;8.专属经济区;9.大陆架;10.公海; 11.国际海底区域;12.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3.群岛水域;14。群岛国;15.专属渔区;16.基线;17.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18,领水;19.闭海;20.半闭海;21.陆锁国;22.地理不利国;23.沿岸贸易权;24.无害通过权;25.过境通行权;26.群岛海道通过权; 27.自然延伸原则;28.渔业可捕量;29.捕捞能力;30.剩余可捕量;31.传统捕鱼权;32.单一开发制;33.平行开发制;34.公海自由;35.海洋自由论;36。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37.海洋划界; 38.等距离/中间线原则;39.海洋划界的公平原则;40.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原则。 本章的基本理论: 1.海洋自由论;2.领海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3.毗连区的性质和法律地位;4.专属经济区的性质、法律地位;5.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和范围;6.沿海国在专属经

国际海洋法公约

在联合国的历史上,至今为止,一共举行过3次海洋法会议。第1次是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次是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3次从1973年12月3日开始,先后开了11次共15次会议,直至1982年4月30日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 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害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1家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源流】 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 of the 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权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 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海洋法案例

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 美国-英国 常设仲裁法院,1910年 [案情] 美国独立后,根据英美1783年的《凡尔赛条约》,美国国民有权在案北大西洋海岸的纽芬兰、拉不拉多极其其他地方捕鱼。后来英国人为此条约已为本1812年的战争所废除了。两国经谈判后,于1818年签订新约,新约第1条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北大西洋海岸捕鱼和在港湾维修渔具。两国后来对该条规定的范围和含义以及美国国民根据该条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发生争议。在1821-1907年间,拿捕鱼船的事件经常发生。1909年1月27日。两国签订特别协定,把争端提交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双方从仲裁法院的仲裁名单中选派拉马式(奥匈帝国法学家)、洛赫曼(荷兰法学家)、格雷(美国法学家)、德拉果(阿根廷法学家)、费兹帕特里克(英国法学家)等5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仲裁法庭在1910年7月1日开始审理,1910年8月12日结束,1910年9月7日作出裁决。 [仲裁与裁决] 仲裁法庭的任务是审理仲裁协定提出的七个问题: (1)英国是否可以不用取得美国同意而制定规章,对美英两国国民的捕鱼权利加以某些规定。 (2)美国国民在行使条约规定的自由权利时,可否雇佣非美国国民担任船员。 (3)美国国民在行使上述自由时可否可以不受英国关于入港、报关、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和条件的约束。 (4)美国渔民在利用港湾进行避风、取柴、取水等活动时是否要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 (5)1818年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英国美洲殖民地的任何海岸、海湾、河口、港口三海里内捕鱼、晒鱼等活动,美国认为此权利不包括在条约所指定的范围之内。问题是条约所指的三海里范围应从什么地方算起? (6)美国认为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海湾、港口、河口捕鱼,条约所指的海岸在哪里?是否在纽芬兰从开普雷到拉莫岛之间的海岸,纽芬兰从开普雷到奎盘岛之间的北岸和在梅达兰岛海岸? (7)美国国民拥有的船舶在利用条约所指的海岸行使上述自由权利时是否享有商业上的优惠? 上述问题中,第2、3、4、7等题是否关于美国国民行使捕鱼权的细节问题;第1题是关于英国的管辖权力范围问题;第5题是请求法庭对海湾下定义;第6题是请求法庭对北美洲海岸下定义。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对上述问题进行辩论。 关于第一个问题。英国认为它有权通过加拿大或纽芬兰直接或间接就(1)捕鱼的时间、日期和季节、(2)捕鱼的方法和工具、(3)类似的其他问题作出规定,那是不用取得美国同意的。美国则认为英国无此权力,除非此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由英美两国共同协商确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英国认为条约给予美国国民的权力是专属性的,不能适 用于非美国国民。美国认为条约并没有授予美国规定美国渔船船员国籍的权力。 关于第三个问题。美国认为它的国民未经美国同意,不受英国关于入港、 报关和支付港务费用等要求的规章的约束。美国声称:其渔船入港时应作出通

海洋法考点整理

1、基线是一国领海与海岸或内海水之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2、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 3、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折线基线)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所以直线基线也被称为折线基线。 4.内水(internal waters):广义的内水和狭义的内水(即内海);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海水既包括内海水,还包括一国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即内陆水。 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有排他的,完全的主权(排他的管辖权。)(1)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内水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一切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进入内水 (3)外国商船如果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必须按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但是注意两个例外:一是外国遇难船舶的临时避难行为。二是基于条约义务,各国也常准许外国商船驶入内水. (4)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顺序,才能进入一国内水。 (5)沿海国对于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享有属地管辖权。 5.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 6.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二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 7.(英)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我们可以将领海定义为邻接国家领陆,内水和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8.(英)《海洋法公约》第3条对领海宽度问题作了如下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9.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1)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2)沿海航运权及贸易权 (3)领空权 (4)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 (5)司法管辖权 (6)战士中立权 (7)紧追权 8、无害通过权(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英文) 无害通过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第一:尊重沿海国的领土主权。 第二:通过应该是“无害”的,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的秩序和安全,就是无害的。同时列举了以下12种非无害的行为: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或以其他方式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和演习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和安全损害的行为

国际海洋划界原则的发展趋势及相关思考

国际海洋划界原则的发展趋势及相关思考[摘要]:当前中国面临着困难而又复杂的海洋划界问题。岛屿主权争端与各种不同的划界主张导致周边各国之间关系紧张。国际海洋边界划定的大趋势是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两种不同性质的边界一并同时划出一条“单一海洋边界”。这样的边界划定技术是依据海岸线长度与获得海域成比例方法划出当事国边界的,这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一起产生,两者划出无前后之分。中国的划界原则应当顺应国际海洋边界划定的大趋势并与国际接轨。 [关键字]:海洋划界,东海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国际海洋划界的传统方法 (一)自然延伸原则 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沿海国大陆架的宽度即以其海岸向海洋大陆坡自然延伸的宽度为准。自然延伸原则表明的是大陆架与陆地、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同国家领土主权的自然和法律联系……其概念源于作为大陆架制度之法律基础的‘陆地控制海洋’原则: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法律上的专属权,是由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和海底的延伸或继续,以及陆地领土主权向海的自然扩展。” (二)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 中间线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没一点均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中间线又称等距离线,后者是指在两个相邻国家间进行大陆架划界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从几何学上说,中间线也是一条等距离线。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普遍承认的适用于海洋划界的国家法基本原则,任何其他的划界原则或方法,只有在符合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方可被广泛采用。“……公平并不要求对非沿海国也分给一块大陆架或将一个海岸线广阔的国家与一个海岸线有限的国家‘平等’对待,而是强调在划界时不仅要采用公平的划界方法、程序,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目标……相邻或相向沿海国因大陆架划界争议而相互协定,或协定不成而由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机构裁判时,应当综合考虑影响划界的各种因素和相关原则,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采用适当的化解方法,以获得公平的结果,实现公平的目的。” 二、国际海洋划界传统方法的发展 (一)自然延伸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被逐渐削弱 1945年9月28日美国发布了《杜鲁门公告》。公告指出:“由于把大陆架可以认为是沿海国家的延伸,因而自然地属于它;美国政府认为,毗连国家对于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行使管辖权,是合理的、公正的”。这是“自然延伸”概念的最早提出。 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1条用“邻接海岸”一词肯定了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自然和法律事实。 在国际法院审理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争端案——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 国际法院首次科学地、权威性地提出了自然延伸的概念。“……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从法律上讲,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的根据,这种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表现。” 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仲裁法庭在肯定自然延伸原则的同时,提出了自然延伸原则的效力不是绝对的,是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加以限制的见解。 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把自然延伸作为大陆架的依据与自然延伸作为大陆架划界的原则相区别,认为后者在划界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完整word版)海洋地理知识点汇总,推荐文档

第一章海洋水体 一、海水温度: 1. 海洋表层温度的分布规律:由低纬向高纬递减 2.影响水温的因素:太阳辐射、洋流、深度 (1)水平方向: a(纬度)低纬度>高纬度(NS方向);全球海水最高温度出现在:西太平洋280 N。 b(洋流)暖流流经的海区水温高;寒流流经的海区水温低。 (2)垂直方向:1千米内随深度增加而递减,1千米以下水温差别不大 (3)时间:同一海区,夏季>冬季 二、海洋表层盐度分布规律 1.概念:单位质量海水中所含盐类物质的总量 世界海洋平均盐度约为3.5%,盐度值最高的是红海4%,最低是波罗的海1% 2.规律:从南北半球的副热带海区分别向两侧的高纬度和低纬度递减。 ①副热带海区盐度最高的原因:气温高,蒸发大;副热带高压控制,下沉气流为主,降水少。 ②赤道海区盐度较低的原因:赤道低气压控制,蒸发量大,但降水量更大。 ③高纬度海区盐度低的原因:气温低,蒸发量小;温带多雨带,多河流水注入。 ④60°N比60°S海区盐度低的原因:北半球陆地面积大,河流水注入多。 3.影响海水盐度的主要因素: (1)水平方向 ①气候因素——海水盐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气候因素,即降水量与蒸发量的关系。降水量大于蒸发量,盐度较低,反之较高。 ②洋流因素——同一纬度海区,有暖流经过盐度偏高;寒流经过盐度偏低。 ③河流径流注入因素——有大量河水汇入的海区,盐度偏低。 ④高纬度海区结、融冰量的大小(有结冰现象发生的海区,盐度偏高;有融冰现象发生的海区,盐度偏低) ⑤海区的封闭度(海区封闭度越强,盐度会趋于更高或更低)、与附近海区海水的交换量等也能影响到海水的盐度高低。 (2)垂直方向:随深度的增加而增高 (3)时间:夏半年盐度值低;冬半年盐度值高 最高海区:红海位于副热带,降水稀少、蒸发旺盛;海区相对封闭;陆地没有淡水汇入。达4.1% 最低海区:波罗的海。原因:温带海洋性气候,降水丰富,纬度较高,蒸发小;河流有大量淡水汇入;海区相对封闭。不超过1%。

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

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 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2017-01-15 郁志荣郁志荣1235839 郁志荣1235839 微信号功能介绍介绍本人对时事政治学习的心得体会,查阅各媒体刊登的时政文章和信息,以互动的形式进行交流。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海洋覆盖了地球表面的71%,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基本环境之一。规范人类海上行为的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它和国际法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国际法起源于欧洲,故欧洲有国际海洋法的摇篮之称。若将1493年教皇亚力山大六世裁定西班牙和葡萄牙瓜分世界海洋的告示作为国际海洋法的开端,那么国际海洋法的诞生至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纵观500多年来世界海洋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根据其时代特征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1493~1894年这个阶段经历了海洋垄断领有——海洋自由与领有的争论——领海与公海二元结构的传统海洋法律制度的形成、稳定及其动摇开始的过程。根据教皇1493年的裁定,海洋通航垄断权以大西洋上的子午线为界,以西归西班牙,以东为葡萄牙所有。从此,其他国家的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通行。直到16世纪后半叶,荷兰和英国凭借实力袭击西班牙的贸易船只并将其无敌舰队歼灭,这才使世界海洋垄断领有的格局被打破。接踵而来的是以荷兰

格劳秀斯为首的海洋自由论和以英国塞尔顿为代表的海洋 闭锁论的论战。论战结果,不是整个海洋领有,而是将海洋分成领海和公海并适用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不过当时没有明确领海的范围,英国为了排挤在其近海作业的荷兰渔船,于1609年提出了对周围海域的领有主张。1702年,拜茵盖斯·福克在《海洋主权论》中提倡以大炮射程为领海范围,得到了广泛支持。1782年,咖利阿尼建议将当时大炮极限射程——3海里作为领海宽度。18世纪末,大炮射程距离与3海里同时表示领海界限在国际社会得到公认。19世纪后半叶,制炮技术的进步和渔业引进先进技术,对领海范围的确定影响很大。当时大炮的射程已远远超过3海里,在1864年的美国南北战争中,大炮的射程已达到5海里。这标志着大炮的射程和3海里相提并论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19 世纪末渔船由帆船变成汽船,底拖捕鱼的方法对沿岸渔业有破坏性影响,3海里已经不能满足保护沿岸渔业的要求。有鉴于此,人们对领海范围3海里的信念开始动摇。第二阶段为1894~1973年这是传统的二元结构海洋法律制度向多元化海洋法律制度的转换时期。这一阶段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和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相继独立,重视海洋利益的国家越来越多,有关海洋法律制度的争论日益激烈,而且海洋国家的各种提案与日俱增,涉及海洋法律制度的领域日趋广泛。他们不仅限于要求扩大领海宽度,还提出了设立毗连区、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

海洋地理考纲知识点整理

海洋地理 专题一海洋和海岸带一、海底地形

1.海底主要地貌类型。(p16-17) 海底地形:从大陆边缘到大洋中心,海底地形分成大陆架、大陆坡、洋盆和洋中脊等主要类型。 大陆架:①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水深200米以内。②宽度从低潮线向海洋延伸至坡度显著增大地方为止,平均75千米。③油气资源、渔业资源丰富。 大陆坡:①大陆架向外延伸形成的陡坡。②水深:200—4000米、宽度十几---几百千米。③最绵长最壮观的斜坡。 岛弧:大陆和洋盆之间呈弧形分布的岛屿,太平洋西部海域最为典型。 海沟:岛弧的外围伴生的狭长而深凹的海沟,海洋中最深的地方。 洋盆:大洋底的主体,占海底一半;地形平坦;地壳活动稳定;水深:4000---6000米 洋中脊:最长的海底山系;海洋地壳的诞生地—板块的生长边界;分布:太平洋—大洋东部、大西洋---大洋中部、印度洋----人字型分布大洋中部 2.海底扩张学说、板块构造学说的主要观点 (1)海底扩张学说 海底扩张说认为,大洋底部地壳不断生成一扩张一消亡的过程,是地幔中物质对流的结果。洋中脊是洋壳在地幔物质对流上升的托顶作用下形成的。洋中脊也是洋壳的诞生处。地幔物质从中脊的顶部裂谷带涌出,冷却凝结形成新的洋壳。新洋壳不断生长,随着地幔物质的对流向两侧推开,海底不断扩张形成洋盆。即洋中脊和洋盆是洋壳形成与扩张的产物。(2)板块构造学说 全球岩石圈划分为六大板块;太平洋板块、亚欧板块、非洲板块、美洲板块、印度板块(包括澳洲)和南极板。其中除太平洋板块几乎全为海洋外,其余五个板块既包括大陆又包括海洋。此外,在板块中还可以分出若干次一级的小板块。一般说来,在板块内部,地壳相对比较稳定,而板块与板块交界处,则是地壳比较活动的地带,这里火山、地震活动以及断裂、挤压褶皱、岩浆上升、地壳俯冲等频繁发生。 3.海底地形的形成和分布规律 (1)洋壳的形成与海底地形 海底扩张说认为,大洋底部地壳不断生成一扩张一消亡的过程,是地幔中物质对流的结果。洋中脊是洋壳在地幔物质对流上升的托顶作用下形成的。洋中脊也是洋壳的诞生处。地幔物质从中脊的顶部裂谷带涌出,冷却凝结形成新的洋壳。新洋壳不断生长,随着地幔物质的对流向两侧推开,海底不断扩张形成洋盆。即洋中脊和洋盆是洋壳形成与扩张的产物。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英挪渔业案 英国诉挪威 国际法院,1951年 【案情】 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 1.诉讼要求。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

(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法院认为本案须研究三个问题: (1)英国提出的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正确说明? (2)挪威的方法是不是符合国际法? (3)挪威的国王诏令是不是正确地适用了这种方法? 3.法院的分析。 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几个基本点是必需考虑的。第一个考虑是领海从属于陆地的观念。沿海国正是根据陆地才有权取得

海洋法复习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海洋法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5小题,计20分) 问答题(每题8分,共5题,计40分) 分析题(每题20分,共2题,计40分) 注:下面只是名词解释的整理,后面的问答题和分析题太多或很泛,不好整理。由于海洋法是闭卷考试,大家需要充分准备。 一.名词解释 1.领海:是邻接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P64 2.登临权:是指靠近和登上被合理的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P166 3.平行开发制度:区域内的活动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组织和控制下,一方面由管理局的开发机构“企业部”进行,同时也由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勘探和开发。P266 4.方便旗:外国人实际所有并管理的船舶在本国登记,取得本国国籍,悬挂本国旗帜航行,船舶悬挂的这种旗帜称为方便旗。P156 5.国际海底区域:即为公海海底区域,包括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P182 6、内海:《海洋法公约》中所指的内水是狭义的内水,即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称为内海水,也称内海。P49 7、毗连区:是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海域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其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P64 8、过境通行制度:是指按照《海洋法公约》第38条规定,专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的制度。P104 9、领海基线: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内向陆地一侧的水域称为内水,向海的一侧依次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P46 10、海峡:是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的天然水道。P55 11、专属经济区: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是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不超过200海里。P108 12、群岛基线:是连接群岛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P94 13、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海地区域的海床和底土。P129 二.问答题

浅谈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浅谈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发展建议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海洋法治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中国从以往的海洋战争迅速转移到海洋主权的维护开发与发展上来。海洋主权完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与港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应运而生,可以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从大的国际背景下,在当今轰轰轰烈烈的“蓝色圈地运动中”我国的海洋法律体系仍显被动与不足。为此,本文简单梳理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成就,并在此基础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理解与建议。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叶,随着“海洋宪章”《联合国海洋公约》的出台各国开启了轰轰轰烈烈的“蓝色圈地运动”并争相制定与颁布了一系列的海洋法律与政策。特别是新世纪后出现的海洋争端与海洋环境的污染治理等问题极大的催化了海洋法律的出台。在此背景下,我国也加快了海洋立法的步伐,先后出台了近三百部相关法律政策,涵盖了海洋权益保护、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构建了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也在海洋治理与维护的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在这里,我想从我国海洋法律政策的特点、内容和相应存在的问题两方面尽可能的来说明其现状。 一、我国海洋法律政策的特点 1.1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 1971年10月,新中国在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就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海洋公约》起草与审议工作;92年根据《公约》内容我国制定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96年中国加入《联合国海洋公约》;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力求在领海、经济区与大陆架方面与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权利标准相一致原则,从而更好地维护海洋主权。另外,我国积极加强与国际法庭的联系,积极研究国际法庭相关案例与法条,倡导国际海域划线规则,力求诉诸国际化手段解决争议。 1.2海洋管理手段逐渐具体完备 不难发现,我国管理海洋的手段越来越综合全面,从建国初期的简单的军事化,防御性管理逐步演进到如今的国际化贸易、渔业捕捞等的进出口经济管理;环境的防治管理;生物研究等科学化管理。大到法律,小到行政法规、规章,都从不同方面尽可能的践行着我国的海洋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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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海洋法的考点图表优选稿

海洋法的考点图表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海洋法 考点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二、内海制度 【特别提示】国家在内海享有完全主权。 考点二:领海法律制度 【特别提示】刑事管辖方面,除以下情况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在船上所犯行使管辖权:①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

国;②罪行具有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③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④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考点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特别提示】外大陆架的划界:对于主张拥有200海里外大陆架(提案国),该国需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于提案国的外大陆架主张,若其他国家提出异议,则委员会不进入审议程序,由相关国家先自行解决争议,若其他国家无异议,则该委员会将从科学上确定提案国的外大陆架界限,这样提案国的外大陆架才能得到承认。 例题: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1-31,单)1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考点四: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法律制度 (一)公海与公海制度 1 B。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二、国际海底区域

案例-长隆海洋王国

长隆海洋王国案例分析 一、区位与交通 长隆海洋王国位于国家级新区珠海横琴,项目占地132公顷,建筑面积120.45万平方米,全球面积最大的海洋公园,内设世界最大海洋馆以及户外休闲娱乐设施。项目投资29.11多亿元,建设投资12.74亿元,是总投资达200 多亿元人民币的珠海长隆国际海洋度假区主体工程之一。 港珠澳大桥建成后,横琴地缘优势将更加明显,珠海长隆度假区将更好地承接澳门、香港每年超过7000万人次的国际游客,三地共同打造“娱乐在澳门,购物在香港,休闲在横琴”的世界级国际旅游金三角,开成为具全球竞争力和吸引力、粤港澳三地共赢的国际旅游目的地。 二、开发背景 广东靠海、番禺临海,长隆集团董事长苏志刚一直想做以海洋为主题的乐园。这个念头,在他1997年刚刚完成长隆野生动物世界后不久就开始产生。他觉得长隆有世界上最大的陆生动物园,也应该有全世界最好的海洋动物主题乐园。在考察了很多地方后,2008年选定紧邻澳门的珠海横琴岛,要做一篇以海洋为主题的大文章。 2009年珠海横琴新区宣布正式成立,长隆集团获得了广东省政府和当地银行数十亿元的银行授信,拿下300万平方米的旅游综合用地开发权。 苏志刚相信“快乐是未来最大的市场”,也发自内心地看好横琴连接港澳的区位优势。他说:“我一定要搞一个世界最好的海洋主题公园。”他找到国际顶尖的主题公园设计公司,让首席设计师陪着他,一年内跑了世界十几个国家的40多座知名主题公园,全面对标世界最好的几大海洋主题公园,然后制定全面超越的规划。 2010年11月28日横琴长隆度假区工程动工,2013年海洋王国建成完工,2014年1月试营业,3月正式开业。

海洋法

海洋法 一、判断题(每题1分) 1. 现代海洋法不仅调整和平时期的海洋法律关系,而且调整战争时期的海洋法律关系。 对 错 2. 《海洋法公约》规定,个人或法人可以不经过本国政府而直接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出某些申请,国际海底管理局应该受理。 对 错 3. 在罗马时期,海洋的法律性质被认为海洋是共同使用的对象。 对 错 4. 到了中世纪,由于战争的需要,促使一些国家对在其势力控制下的海域提出主权要求。对 错 5. 塞尔顿在《锁海论》中论述了英国对其周围的海面有处置和控制其使用的权力。 对 错 6. 《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中的《公海公约》和《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基本上是传统习惯规则的编纂。 对 错 7. 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上达成了领海和渔区为12海里的决议。 对 错 8. 领海基线向陆地的一面海域,称为“内水”,领海基线向海洋的一面海域,称为“公海”。对 错 9. 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对 错 10. 我国的《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中国的领海基线采用正常基线。 对 错

11. 内水不仅包括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同时也包括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对 错 12. 海湾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时,该湾的法律地位和分界,一般依《海洋法公约》处理。 对 错 13. 严格说来,领水应指一国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对 错 14.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但外国船舶和飞机可以在领海上无害通过。 对 错 15.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我国的领海的权利。 对 错 16. 如果通过中的外国船舶作出非无害的行为,沿海国可对它行使完全的管辖权,可对它实行扣押或拿捕。 对 错 17. 沿海国有权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对 错 18. 《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的范围是从领海量起,不得超过24公里。 对 错 19. 专属经济区的内界是领海的外界,外界是从领海外界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对 错 20.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沿岸国有权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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