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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

特点:

1、普适性(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

2、抽象性(不直接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

3、强行性(民事主体必须遵守,不得约定排除其适用)

(二)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其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它集中反映民事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集中体现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2、行为准则功能: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要遵守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上对于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移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3、审判准则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法院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解释法律,都不能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

4、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当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法院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学者对民法的解释和研究,也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基础。

(三)基本原则体系

可概括为六项: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2)私法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指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5)公序良俗原则

指法律行为的内容与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6)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

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越其正当权限,否则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变动原因五个部分。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或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与人身利益四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民事权利的发生

1.民事权利的绝对发生。指民事权利独立地、不依附于既存之其他权利而发生。

2.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发生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1.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指民事权利不失其同一性而变更其形态。

2.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又可分为量的变更与质的变更。

3.民事权利作用的变更。指权利效力的变更。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民事权利自其主体脱离。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指权力本身终局的消灭。相对消灭,指权力脱离原主体而改属新主体。

五、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与人的行为

自然事实是指除法律关系主体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自然事实又可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状况的持续。

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民法上人的行为可作如下分类:

1.合法行为

(1)法律行为。

(2)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

(3)事实行为。

2.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3.其它行为,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民事能力

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

自然人一出生,即被认为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依法成立后,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能够不依赖他人而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人:

(1)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具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其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的自然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人: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人:

(1)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

三、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

二.分类

(一)以权利之根据为标准

权利首先区分为公权与私权,以与公法和私法相对应。民法为私法,民法上的权利属于私权。

(二)以权利之标的为标准

以权利之标的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可将私权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1.非财产权

指与权利主体之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之权利。可再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2.财产权

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而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3.兼有以上两种性质的权利

(三)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

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

1.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2.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3.变动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1)形成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2)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3)可能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四)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

1.绝对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

2.相对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

(五)以相互关系为标准

可分为:主权利、从权利。

(六)以与权利主体的关系为标准

1.专属权:专属于权利人而不能让与的权利。

2.非专属权:专属权以外的权利,为非专属权。

(七)以是否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

1.既得权: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

2.期待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的保护方法

(一)除去侵害请求权

此除去侵害请求权包括: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除去侵害请求权的行使,不以有损害后果及加害人有过错为要件。

(二)防止侵害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须以有损害结果及加害人有过错为要件。

●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

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能够不依赖他人而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人:

(1)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具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其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的自然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人: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人:

(1)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

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

1.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

2.未成年人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

3.被许可营业的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

4.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

5.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

监护

一、监护的性质

通说认为监护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

(1)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当然监护人,无需任何程序和手续;

(2)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依次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A、祖父母、外祖父母;

B、兄、姐;

C、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

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3)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或死亡前,可为子女设立委托监护人或遗嘱监护人。

三、精神病人的监护

(1)无法律行为能力和限制法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依次是:

A、配偶;

B、父母;

C、成年子女;

D、其他近亲属;

E、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

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

3、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终止的原因如下: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职;

5、监护人被撤职。

6、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消灭而终止。

宣告失踪制度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二、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要件

1、须有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3个月)。

(二)确定财产代管人

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

若发生争议或没有前述所规定的人或所规定的人无力代管,应由法院指定代管人。

(三)代管人的职责

代理失踪人管理财产。在进行必要的经营和处分时,应尽善良管理人注意。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代管人应将代管财产及收益归还本人,并向本人报告代管期间的财务账目。

●宣告死亡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

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下落不明;

2.须失踪期间届满;

3.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三、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

1.人民法院在受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

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

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2.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三、宣告死亡的效力

1.宣告死亡发生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效力: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

一切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均归于消灭。婚姻关系消灭。

2.若被宣告死亡之人实际上仍生存时,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1.返还其财产。

2.配偶已再婚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3.子女已被他人收养的,其合法收养关系有效。

●法人的分类(大陆法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1.公法人:依公法设立的法人;

2.私法人:依私法设立的法人。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一)概念

1.社团法人:以人为组织体的法人;

2.财团法人:以财产为集合体的法人。

(二)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成立基础在人,财团法人成立基础在财产;

2.设立人数及性质不同:设立社团法人,须二人以上,自然人、法人均可,设立财团

法人,可由一人单独行为或遗嘱设立;

3.目的及设立方式不同:社团法人,其目的为盈利或公益,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目的。

具有公益目的的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采行政许可主义,营利社团法人,采准则设

立主义;

4.组织不同:社团法人以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属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

属他律法人;

5.解散原因不同。二者均可因章程所定目的实现、目的注定不能实现及主管机关的决

定而解散,社团法人得因社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1.公益法人:目的为公益的法人;

2.营利法人:目的在营利的法人。

四、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相当于营利性社团法人。

2.企业法人以外的一切法人,均属于非企业法人。

五、普通法人与特殊法人

1.在民商合一的国家,依据民法典设立的法人,为普通法人;依民法典以外的民事特

别法设立的法人,为特殊法人。

2.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依民法典及商法典设立的法人,为普通法人;依其它特别法设

立的法人为特殊法人。

六、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1.本国法人: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2.外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法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住所指民事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中心区域。

二、住所的决定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若有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一)概念

1.不动产:指一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2.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二)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

1.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

2.取得时效期间不同:不动产长,动产短;

3.不动产上可设用益物权,动产则否;

4.动产上可以成立留置权和质权,不动产则否;

5.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登记为对抗要件;

6.法律适用上,不动产所有权和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7.裁判管辖上,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8.强制执行方法上有所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1.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

2.主物:从物之外皆为主物。

三、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1.融通物:指可为交易标的的之物。

2.不流通物:指国家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四、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1.代替物:可以同品种同数量相互代替的物。

2.不代替物:不得以同品种同数量相互代替的物。

意义:可参与的法律关系不同。唯代替物可做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不代替物可作为使用借贷和租赁借贷的标的物,不能作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

五、种类物与特定物

1.特定物: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之物。

2.种类物:指当事人仅以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之物。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可分物:指性质不因分割而改变,其价值不因分割而减少的物;

2.不可分物:指一经分割将改变其性质或减少其价值及用途的物。

七、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1.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即改变其原有形态、性质之物。

2.不消费物: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之物。

八、原物和孳息

1.原物:孳息所从出之物。

2.孳息:原物所出之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九、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1.单一物:形态上独立成一体的物。

2.结合物:数个结合而成的物。

3.集合物: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

条件、期限

一、条件

(一)条件的概念

条件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二)条件的特点

1.是法律行为的附款。

2.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3.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

(三)条件的分类

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1)停止条件:决定其效力发生的条件。

(2)解除条件: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消灭者。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以某事实的发生为条件的成就。

(2)消极条件:以某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的成就。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1)随意条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可决定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条件。

(2)偶成条件:条件是否成就与当事人意思无关,而取决于当事人以外的意思或自然事实。

(3)混合条件:条件是否成就,取决于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意思。

(四)条件的约束力

(1)在条件成就以前侵害对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期待权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2)在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以前,当事人不能恶意促成或者恶意阻却。

(五)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依其性质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

(2)附条件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

二、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

期限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二)期限的效力

1.在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当然发生或当然消灭。

2.期限到来前,当事人取得期待权。

(三)不许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身份上的行为如结婚、收养。

2.债权行为如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

一、无效法律行为

(一)概念

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

4、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

指民事主体行使撤销权消灭有瑕疵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二)种类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法律行

为。

(三)撤销权及其行使

1.概念:溯及地使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归于消灭的权利。

2.性质:形成权。

3.主体: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因欺诈、胁

迫或乘人之危实施的法律行为,实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一方不享有撤销权。

三、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尚未履行的部分即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行

为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当事人取得的对方财产应予返还。原

物仍存在的,交付财产的一方可请求对方返还财产;原物不存在的,交付财产的

一方可请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2.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如系由一方或双方过错造成,皆发生赔

偿损失问题。主要有有过错一方向无过错一方赔偿损失;双方皆有过错时,各自

承担相应责任。

3.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时,应追缴双方取得

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代理的概念

一、代理的概念

指一人带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

二、广义代理与狭义代理

1.广义代理: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代本人为法律行为,而使所产生的法

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本人。

2.狭义代理: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本人。

●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相对人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二、表见代理的要件

1.须代理人无代理权。

2.须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滥用代理权

一、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称为无权代理。

(二)发生原因

1.自始无代理权;

2.一度有代理权,后该代理权消灭;

3.超越代理权范围。

(三)效力

1.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

2.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无效;

3.因相对人的撤销而无效

4.赔偿责任的发生。

●时效的概念

一、时效制度

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二、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之证明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法定的权利的存在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两者区别如下:

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以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持续不行使为要件;除斥期间以法定

期间经过为要件。

2.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为消灭诉权或发生抗辩权;除斥期间消灭实体权。

4.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为绝对不变区间。

5.起算点不同:诉讼期间原则上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认为自

权利完全成立时起算。

●私力救济

一、自助行为

(一)概念

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

(二)自助行为的要件

1.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

2.须时机紧迫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须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4.须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

二、自卫行为

(一)概念

自卫行为,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所实行的防卫和避险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二)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对于现时不法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所为的行为。

2.正当防卫的要件

(1)须为现时不法侵害。

(2)须为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

(3)须不超过必要限度。

(三)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急迫危险,所为躲避危险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须有急迫风险。

(2)须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公共财产上急迫危险而为避险行为。

(3)须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

3.紧急避险的效果

(1)如果危险是人为造成的,则应由引起危险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偿。

(3)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应由避险人对于所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教学提纲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

《民法总论》习题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合计 20分) 1、民事法律关系 2、代理 3、肖像权 4、民事责任 5、合伙 三、判断:(每题1分,合计5分) 1、“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2、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3、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 4、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依照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四、单项选择(每题2分,合计18分) 1、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 B、王某将李某打伤 C、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 D、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 2、撤销权的性质是()。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3.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8月27日,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

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4、 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5.甲因为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 B1998年5月10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5月10日6.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了丁代签合同,则甲、丁是() A共同代理 B单独代理 C再代理 D法定代理 7.李某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他估计自己可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就按房间的面积事先购置了地毯,但最后分房时他未分到。李某购买地毯的行为是: () A无效行为 B可撤销行为 C效力未定行为 D有效行为 8.甲厂业务员邓某带该厂空白委托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货到后甲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厂业务员邓某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B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D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9.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民法总论期末练习题(试题附答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C) A 指导功能 B 补充功能 C 惩罚功能 D 约束功能 2、下列现象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D) A 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济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济业务 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适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有限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一栋大楼即将建设,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一心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D) A 自愿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不包括(B ) A 家庭暴力 B 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 C 某企业与职工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 D 串通投标的行为 5、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A ) A 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 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 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 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6、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B )

A 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 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 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 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7、孙某在本市闹市区有一处商业门面房,李某多次与其商谈转让事宜。当孙某得知即将兴建的平安大道将从自己的房屋位置通过,就将该房转让给李某。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民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A) A 诚实信用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公序良俗原则 D 自愿原则 8、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德尔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D) 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二、多选题 1、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AC) A 地位平等 B 意思自由 C 平等协商 D 等价有偿 2、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制度有(ABCD ) A 先契约义务 B 后契约义务 C 缔约过失责任 D 合同履行 3、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 ABCD) A 欺诈行为 B 赌博 C 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 D 以继续通奸作为房屋赠与的附条件合同 三、判断题1、对 2、错 3、对 1、先契约义务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射幸行为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3、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选择题

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单选题(每题1分) 1、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D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民(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国家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中学生刘小东在暑假时到其邻居家开的饭店里帮忙,其邻居答应等假期结束时将给其1000元报酬。假期结束时,邻居以刘小东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金额为由拒绝给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 A.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B.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 C、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D.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应由其和其邻居共同协商 3、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一经结婚即须辞职”的条款无效,是采用了下列何种民法解释的方法?D A.当然解释 B.目的解释 C.体系解释 D.合宪性解释 5、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7、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C A.无效 B.有效 C. 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可撤销 8、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D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解释合同 (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几个问题: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 (3)类推适用优先 (4)优于判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模拟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模拟试题(体验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答案:C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答案:A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答案:AD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BD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解析: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限制的属于法定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被剥夺继承,否则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答案:BCD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解析:已具备了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但当事人尚未实际享有权利,当事人实际享有权利有待于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复习建议】14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复习重点

2014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要点、重点 一、民法的单选题与往年一样,难度不大。 1、相应来说,直接考察法条的试题比较多 (1)比如,34、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时间是 A、承包合同生效时 B、承包合同登记时 C、承包合同公证时 D、主管机关批准时 直接考察《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再比如,33.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的,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承诺人作出承诺时 B、承诺通知发出时 C、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D、要约人了解承诺时 直接考察《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大部分客观题仍然考查基础理论。 (1)比如:2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男与乙女之间的恋人关系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关系

C、甲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 D、甲教育局与乙中学之间的管理关系 直接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只有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有民事法律关系。四个选项中只有B选项中存在民事法律事实,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2)再比如:22.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顺序是 A、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 B、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C、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 D、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这道题直接考查公民出生时间的认定。这道题的答案在考试分析中102页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有明确的论述。 二、民法简答题的形式没有变化,在题目的难度上有所增加。两道简答题一道知识产权的内容,另一道考察继承法中的内容。以往在知识产权的内容上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考查的分值比较少一般就是3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各一道题,每题1分,但今年不仅在客观题中出现,还出现了一道大题。 三、法条分析题最大的特点是,从考试分析中来,到考试分析中去,完全以考试分析为依托。另外今年的法条分析题的难度较之往年,在答题的形式的简单了,题目中明确给出了几个问题,类似于案例分析题,这就大大的降低了题目的难度。 民法的物权部分一直是整个民法理论中的重中之重,物权法的三个基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 2.请求权 3.权利能力 4.宣告失踪 5.委托授权行为 6.诉讼时效 二、判断题 1.在我国,判例是作为民法的正式渊源存在的。() 2.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 4.在中国,任何法人的成立都需要经过登记。() 5.自然人甲乙之间签订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 )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一年后,得知甲仍在世间。死亡宣告撤销后,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7.法人的权利能力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8.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 9.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则王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实践性法律行为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要件,诺成性法律行为成立以交付实物为要件。(?? )三、填空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民法解释学上称为____________。 3.在物的分类中,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会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称为____________。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5.法人因分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6.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法人以其所在地为住所。 四、单项选择 1、我国自然人从(?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年满18岁起?? B.年满16岁起?????? C.年满10岁起?????? D.出生时起 2、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 )。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 3、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配偶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双方的夫妻关系(? )。 A.自行恢复????????????????????? B.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C.视配偶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D.视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4、自然人在战争中下落不明,其家属要申请宣告死亡,必须在(? )。 A.下落不明满4年后??????????? B.下落不明满2年后 C.从战争结束时起满4年后??? ?? D.从战争结束时起满2年后 5、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 A.任何阶段??? B.最后六个月??? C.最后三个月??? D.前六个月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法硕《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少答或多答均不给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正确答案 、甲将自己的一条金项链卖给乙,甲怕乙后悔,当即请在公证处工作的朋友丙到场作证。他们 的行为属1 A )。于( B. 多方法律行为A. 双方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D. C. 要式法律行为 个月之内其弟大学毕业不分回当地工作,就把房租给他。这一法律32、某甲向某乙租房,某乙说:如果A 。)行为是(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D.不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C.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C 3、李某,年龄已满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现无钱,月底向甲催讨,甲表示:月底归还,但届期甲未还钱。乙74、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当年6月底时,乙就要求甲还钱,甲不允,该民事权利最终的二年诉讼时效起算,乙同意。 但至10保证年底归还”C )日应为(。 日月A.次年的11 1当年的7月日B. 11月1日C. 当年的借款时D. A (5、诉讼时效期间是由:) A法律直接规定的 B当事人约定的 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C D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B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6. 实体权和胜诉权D. 起诉权胜诉权 A.实体权利 B. C. (其实目前的观点是抗辩权发生说,并不消灭胜诉权。如果对方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原 告是可能胜诉的。因此,本题消灭的胜诉权应理解为是在对方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前提下) C )、下列关于复代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有(7. A.复代理人由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选任 B.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C.复代理人以原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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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A)。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 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 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 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C)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10、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约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 以免妨碍眺望。后乙将其房屋出售于内,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 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对甲的请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C)A属因相邻关系产生的合法权利 B属私人协议,不具有合同效力 C不予支持 D甲乙约定只具有债权效力,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丙 11、以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A)。 A 人的死亡 B 发现他人丢失的东西 C 甲与乙订立合同 D 甲把乙打伤 13、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谓宣 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 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 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C)。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 ( 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14、以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C)。 A 甲借乙钱,到期未还 B 甲将乙打伤 C 甲将其生产的赌博机卖给乙 D 甲外出不在,乙自愿 帮甲修好门窗 15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 果二、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将其和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的具体生活情况。 2 、自助行为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其护法权益,在情况紧迫而又不 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 扣留、拘束及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3、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4、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 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5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 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民法总论练习题及答案一

《民法总论》复习题 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 A )。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D )。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三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B ) A 北京 B 广州 C 上海 D 南京 4、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王晓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王晓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 D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 5、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C )。

A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最近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依照法律规定,( D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D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C )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9、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C )。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 [P65]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P66]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 [P73] 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 [P73] 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 [P109]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 [P111] 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 [P116] 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 [P151]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 [P159]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 [P195]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P197] 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形式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区别于完全

2012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西南政法大学第二学期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不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是(C) A.宪法 B.地方性法规 C.法院判例 D.国家政策 2.在民法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的方法是(A)。 A.文义解释 B.论理解释 C.社会学解释 D.比较法解释 3.抗辩权的作用在于(B)。 A.支配特定物 B.对抗请求权 C.对抗支配权 D.即是请求权 4.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是(B)。 A.奶牛产的牛奶 B.存款所得的利息 C.羊身上取得的羊毛 D.宰猪而获得的猪肉 5.下列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是(A)。 A.甲误将乙当作丙而与乙订立合同 B.甲擅自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 C.甲将乙托付保管的自行车私自买给丙 D.12岁的甲把父亲送给自己的手机赠与给同学乙 6.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C)。

A.甲打伤乙的行为 B.甲约乙去看画展 C.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 D.甲、乙共同盗窃 7.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D)。 A.领导和下属的关系 B.个体工商户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 C.庄某和李某之间的朋友关系 D.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 8.所有权属于(A)。 A.绝对权 B.相对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9.(A)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权利 10.(B)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A.民事法律规范 B.民事法律事实 C.民事法律关系 D.民事权利 11.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D)。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12.买方的经办人和出卖人互相串通,抬高价金,由后者会给前者一定的回扣,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C)。 A.欺诈 B.显失公平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记点笔论复习要法民总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区别、现代困境及发展) 5、性自由权 民法复习具体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利受到法律最充分的保障 ②民事权利当然 ③民事权利内容无限广泛

民法总论A卷试题答案

试题名称:民法总论 层次:年级:专业:学号: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每个题目只有一个正确选项,请填写在规定的位置。每题2分,共20分。) 1. 乙委托甲到外地采购复印机,但甲却利用乙交给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购买了打印机。甲的这种代理行为构 成( A ) A.表见代理B.滥用代理权C.越权代理D.隐名代理 2. 甲被宣告死亡,其配偶乙与丙再婚后丙死亡。现甲返回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撤销了对甲的死亡宣告。因甲、乙 均为单身,双方的夫妻关系( D ) A.自行恢复B.经甲同意后恢复 C. 经乙同意后恢复D.不能自行恢复 3.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 营范围并无销售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 )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4. 甲见丙的门口栓着一条狗,就上前挑逗,恰逢乙路过,该狗窜上将乙咬伤。经查,该狗是丙为丁代养的。对乙 的伤害,应由( A )负责赔偿。 A.甲B.丙C.丁D.丙、丁 5. 医疗行为致害责任适用( A ) A.过错推定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加害责任原则 6. 在民法解释上,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而扩大该条文文句含义的解释,称为( C ) A.文义解释B.体系解释C.扩张解释D.反面解释 7.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 B ) A.黄金B.月球C.货币D.石油 8. 甲明知道做空的汽车刹车装置有时不起作用,但在出卖给乙时并没有告知。一日,乙在驾车送货因刹车不灵导 致翻车事故。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C )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守信原则 D.公平原则 9. 因下列情形而受损害的,不属于免责事由的是( D ) A.病人同意作手术B.参加拳击比赛而受伤C.乘客跳火车自杀D.儿童误入高压变电室致残10.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 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 )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二、多项选择(每个题目至少有一个正确选项,请填写在规定的位置。每题2分,共10分。) 1.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构成须包括以下要件(ABCD ) A.损害事实的存在B.损害与行为间有因果关系C.行为具有违法性D.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2. 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应包括(ABCD ) A.一般伤害所应赔偿的费用B.丧葬费C.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D.死亡赔偿金 3. 在民法的适用上,应当遵循的规则包括(ABCD ) A.特别法优于普通法B.强行法优于任意法C.后法优于前法D.例外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4.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ACD ) A.受害人同意B.紧急避险C.不可抗力D.正当防卫 5. 下列属于民法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是(ABC ) A.合同法 B.婚姻法 C.继承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 其实施民事行为的一种代理。 3. 民事权利能力: 第 1 页共4 页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哪些? A.法律后果不同 B.适用条件不同 C.期间弹性不同 D.条文表述不同 5.下列选项中哪些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A.某甲与某县政府商定,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台轿车,但实际上此台轿车归某乙所有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确能证明的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C.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 D. 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英国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电脑,价值1.5万元

民法总论框架图复习过程

民法概念: ①财产关系:财产归属、财产流转 民法调整对象调整的含义 ②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①市民社会的法——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②私法——公私法划分标准、意义、私法的特点 民法的性质③权利法——权利法的特点 ④市场经济的法——体现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⑤实体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①为市场经济提供规范,促进其发展 ②保障人权 民法的任务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④促进社会民主政治 ⑤促进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 ①私权神圣——私权本位、平等保护、人格权与所有权神圣是核心 民法的理念 ②私法自治——核心是意思自治——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有利争议解决、 节约交易成本 法律的三种本位——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 民法的本位权利本位内容:整个法律体系中、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与权力关系中我国民法以权利为本位的意义 概念: 特征:整体性;统帅性;非规范性;强制性与补充性 总论地位:立法、行为、私法的准则;贯穿整体规范的准则;是民法调 整社会关系与民法理念的综合反映 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 内容:权利能力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平等保 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义:体现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反映市场 经济本质要求;体现现代法治精神 内容:自我决定;约定优先;自己责任 分论奠定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地位; 地位反映市场经济本质需要 意思自治原则体现民事立法的认识论基础 体现:所有权所以和行使自由;合同自由 限制: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内容:以忠实、宽容、体谅的心态进行民事活动,务求权利 义务对等、平衡;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禁止权利 滥用;以诚信解释意思表示及法律规范 本质体现:市场经济道德准则;道德法律化;授予自由裁量诚实信用 确立基础:经济基础——培育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社会基础——建立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 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解释功能(合同内容、法律) 法律行为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变化:概念扩张;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动者;区分绝对无 无效与相对无效;处理对象包括市场交易 民法基本公序良俗 原则分论功能:调控习惯法;限制私法自治;是公民基本权利进入 民法的媒介 判断标准:以客观行为为准;以行为时为准; 定型化的体现:如危害国家公序、暴力行为等10类 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界限 权利滥用的构成:正当权利的存在;有损害事实;主观故意禁止权利滥用 功能:作为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明确权利范围;缩小民事 权利;强制调停权利人与他人的冲突 效果:承认权利存在,只是否认其行使 概念:三层含义 特点: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任意性(立法、司法、适用) 平等性;以民事权利为核心 意义:是法律控制社会生活的工具;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打开民 法殿堂的钥匙;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时包括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客体: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 内容:民事权利、义务(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民事法律事实: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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