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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1.2业务概念

本操作规程中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购买耐用消费品、家庭用车以及住房装修、旅游、医疗、教育、购买车位等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对以自助贷款方式申请的,除按本操作规程执行外,还应遵照《ⅩⅩ银行ⅩⅩ卡自助贷款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2.贷款要素

2.1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个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3)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信用贷款除外);

(5)贷款用途符合我行消费贷款用途规定;

(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2贷款期限及额度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额度的起点为人民币5000元。

2.3贷款用途

贷款仅限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用于以下消费用途:

(1)购买耐用消费品,指单价在5000元以上、正常使用寿命在二年以上的家庭耐用商品,如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卫生洁具、乐器等;

(2)购买家庭用车;

(3)用于家庭房屋装修;

(4)用于家庭旅游消费、医疗、教育、购买车位等其他指定用途的消费。

2.4贷款担保

申请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和保证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抵押物、质押物和保证人须符合《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经总行批准或授权,对优质客户可以办理信用贷款。

2.5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及浮动幅度执行,下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

2.6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可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按期(按月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按月或按三个月)还款方式,分期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金还款法和等

额本息还款法;

(3)全额质押类贷款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按期(按月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

3.贷款流程

贷款的操作流程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回收和贷后管理等环节。

3.1贷款受理

客户经理按照《ⅩⅩ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审核、收妥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声明;

(3)借款人收入证明或纳税税单;

(4)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

(5)我行认可的担保资料;

(6)“贷款不进行股权和证券投资以及不进入国家明确禁止信贷资金投向领域”的承诺书或声明;

(7)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2预筛选

客户经理对借款人进行预筛选,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贷款调查。

3.3贷款调查

客户经理对借款人、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贷款担保等方面开展调查,调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3.3.1借款人及其家庭、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工作状况、

居住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必要时应对以上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3.3.2对贷款担保进行调查,要求借款人提供风险度低的担保方式或通过多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来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安全性。担保调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1)抵质押物、保证人是否符合《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2)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并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物已出租的,由借款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具在我行主张抵押权时不影响我行权利实现的书面文件;

(3)以按份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其他共有人须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并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以及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

(4)以公司财产设定抵质押担保的,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由有权决策机构出具同意抵质押的书面决议,抵质押期限不超过其经营期限;

(5)抵押房屋必须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6)抵押房产须经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或经我行内部评估;

(7)我行规定的其他调查内容。

3.3.3贷款用途调查:

(1)贷款用途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监管部门和我行的规定;

(2)核实消费合同、装修合同、医疗诊断书等用途资料的真实性;

(3)购买家庭耐用商品的,是否为本人或家庭使用;

(4)对借款人消费意愿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所购商品和消费的价格进行核实。

3.3.4我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3.4信用评级

客户经理根据调查结果对借款人和自然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以自然人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信用评级应达到AA级。

3.5撰写调查报告

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双人出具贷款调查意见。

3.6贷款审查

一般贷款业务提交客户经理主管审查。客户经理主管接到申报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同意的,提交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审查审批。

特别贷款业务,由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一名受权审批人审查审批。

3.7贷款审批

按照《ⅩⅩ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

3.8贷款发放

贷款批准后,客户经理双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客户经理按规定办妥保险、公证、抵押登记及质押止付手续,放款审核员办理抵(质)押品入库

手续。

办妥上述手续后,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发起放款申请,扫描影像材料,并向放款审核员提交贷款资料以供审核。

审核通过的,放款审核员出具审核意见,提交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放款复核员。

放款复核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贷款资料进行复核,重点复核放款申请是否与贷款审批意见和放款条件严格一致,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用途等要素是否正确,担保是否落实等。

复核通过的,放款复核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出具复核意见,生成并打印《放款通知书》、《自助贷款开通通知书》,交与客户经理到营业室柜台办理开户、放款、业务开通手续。

3.9档案管理

放款审核员在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档案资料移交辖区行档案管理员集中保管。

辖区行档案管理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查询相关申请,对贷款档案原件与信贷管理系统核对,与放款审核员办理贷款档案交接手续,完成档案收执。

3.10贷款回收

经营机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回收贷款本息。

3.11贷后管理

辖区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按照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定期现场检查核对抵押物登记、保管情况,及时做好贷款的催收、日常监控、贷后重检、风险预警、五级分类等管理工

作,落实贷后管理责任,加强贷款的检查监督和总结分析,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4.附则

4.1本操作规程由总行制定、修改,由总行个人业务部解释。

4.2本操作规程自ⅩⅩ年9月5日起实施。原《ⅩⅩ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规程》(ⅩⅩ发…ⅩⅩ?577号)同日废止。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能力; (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 (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 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 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 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 (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且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三)其他企业单位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2、有稳定的职业,经借款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调税税单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境内外旅游产生的贷款融资需求,规范个人 旅游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 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 ,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三条本 规程所称个人旅游贷款,是指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 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境内外旅游支出的人民币贷 款。采用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的个人旅游贷款,按照《XX银行零售信贷业 务操作手册(2013版)》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个人旅游贷款采用总行“信贷工厂”集中征信、审查模式。 第五条贷款期限超过 1 年的个人旅游贷款纳入本行中长期贷款规模 管理。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品种管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个人旅游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关规定,以及《XX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 版)》规定的用途。 (二)个人旅游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

同行人员的旅游消费支出,包括: 1、支付出国旅游保证金; 2、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 3、支付旅游团费; 4、境内外购物、租车等旅游消费支出; 5、其他用于个人旅游的支出。 第七条借款人在结束境内外旅游后的一年内,可以申请用于旅游团费或消费用途的个人旅游贷款(借款人须为实际旅游者)。 第八条个人旅游贷款纳入“个人旅游贷款”会计科目和“个人旅游贷款”品种进行管理。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旅游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且非本行关系人1。 (二)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 1旅游目的地为境内的借款人,应为本行高端、优质或核心客户2。 2、旅游目的地为境外(含港澳台)的借款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借款人为本行高端或优质客户; 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 员及其近亲属。 2本行高端、优质和核心客户标准,详见《兴业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正文第一部分“ 8.2零售贷 款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章节的内容(含“兴业通”客户)。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1-2]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2]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5月9日 附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产品策略研究

摘要: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个人客户的金融消费需求逐渐展现出多样性、个性化特征,银行利润的主要增长点也转向个人银行业务。本文简要分析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产品营销存在的问题,并探索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产品的策略,仅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产品;营销 个人贷款也称作零售贷款业务,历经多年发展后,逐渐成为银行中一项重要的贷款业务,主要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满足一定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本、外币贷款,以用于个人消费或生产经营等用途。 一、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产品营销中存在的问题 1.个人消费贷款政策导向的转变,缩短了个人消费贷款新产品的生命。当前我国个人消费贷款监管政策的形成,对个人消费贷款产品的发展方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研发个人消费贷款新产品成为必然趋势。尤其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家银行积极推出抵贷产品,满足了客户的多样性选择需求,但房贷政策收紧后,个人消费贷款产品的推广力度有限,个人消费贷款新产品的门槛不断提高,这就不可避免的降低了个人消费贷款产品的实际竞争力。 2.创新工作缺少专业的队伍和专职的产品经理。目前银行的产品创新均与业务管理工作相互结合进行,因此产品创新人员的配备也基本以兼职为主,从事创新工作的人员缺乏专业的创新理论的学习和培训,使得创新工作的主线偏移而逐渐边缘化。部分现存的创新团队缺少固定的工作机制、分工及管理,团队内各角色的职责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3.营销理念和营销文化缺位造成营销系统失效。国内银行还没有从战略角度上重视对个人消费贷款从业人员进行营销理念的培养和营销文化的培育,员工还处于计划经济的思维定势当中,没有形成与银行目标一致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意识,特别是基层分支机构,仍然把市场营销简单的视为广告宣传,做为营销的最前沿阵地,无法贯彻营销企图。 二、加强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产品的几项策略 1.品牌营销。在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产品中,品牌打造不失为一个重要环节,能够在推动相关业务发展的同时,为银行赢得宝贵的市场份额和丰厚利润,推进银行的稳定持续发展。也就是说,银行应当拥有优秀的个人消费贷款产品品牌,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这就要求各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塑造自身银行文化,并以此为支撑来树立银行核心品牌,积极整合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产品的营销传播运作,对银行品牌文化的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并加强品牌管理,推进银行的稳定发展。 2.加强个人消费贷款产品的创新。在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产品营销过程中,可以积极开发个人信贷业务新品种,坚持与时俱进,转变以往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产品营销模式,开发设计个人消费贷款新品种,更好的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差异。众所周知,个人消费贷款产品的创新往往最能够打动客户,个人客户在贷款时的关注点往往是贷款数额、所收取利息以及每期还款额度与家庭收入的匹配程度等,这些都是贷款和认同中的重要贷款要素。银行在加强个人消费贷款产品创新的过程中,可以从贷款要素入手,在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就此湖上,针对刚参加工作不久收入较低但具备上升潜力的年轻人设计新的还款方式,比如递增式还款,缓解其初期还款压力。而针对收入较高且有一定积蓄的中年人,可以设计递减式还款方式,以降低其在年老收入下降时的还款压力。若客户在遇到紧急支出的情况下,可以暂停归还贷款利息,使得银行还款方式更具人性化,真正实现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产品的创新。 3.产品组合营销。银行客户的需求日趋多元化和丰富化,那么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产品的营销也应当以客户的需求为目标导向,结合时代发展特点,切实提高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产品营销的总体效率。在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产品营销过程中开展产品组合营销时,应当为客户提供满足个人支付需求的个人金融产品组合,并提高个人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更好的满足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

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的各类个人贷款业务。 异地支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分部个人贷款业务按照本规程对分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的操作要求办理。 1.3业务概念 本操作规程中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一般贷款业务系指除特别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业务。 本操作规程中贷款移交是指辖区行与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之间对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职责进行动态交接、转换的管理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 1.4岗位职责分工

1.4.1客户经理岗 (1)受理贷款申请,对客户进行预筛选; (2)贷款调查、信用评级,创建贷款申请任务; (3)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建议; (4)面签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发起放款申请; (5)办理合同公证、抵(质)押登记、质押止付、保险等手续; (6)按规定时限和频率完成贷后检查和收贷收息; (7)发起贷款重检,对贷款要素进行变更; (8)对逾期账户进行持续催收和监控,进行贷款移交; (9)对抵(质)押物进行检查,评估抵(质)押物风险状况; (10)执行预警行动方案,发起风险预警及解除请求; (11)贷款五级分类初分。 1.4.2客户经理主管 (1)审查贷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合法性; (2)审核确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 (3)评价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查意见; (4)审查贷后检查任务,批准行动建议; (5)审核风险预警解除请求; (6)审核贷款五级分类。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行办发[1999]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贷款真实、担保有效、用途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

息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四)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第八条对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评估时间超过2年或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以质押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216号)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办发[]5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 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 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 业必须是依法设立; (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 月以上 (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 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 度等方面的规定; (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 (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等; (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 合同、订单等文件; (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形成贷 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银行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 为规范个人贷款柜台业务操作,根据《xxxxxx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个人信贷分册》、《xxxxxx银行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个贷风险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柜台人员参与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环节主要涉及:质押凭证的核实、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贷款资金划转、个贷费用划款、个人贷款变更、不良贷款处理等内容。 一、质押凭证的核实 凡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等所涉及的质物为我行开立的有价单证(如: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国债收款凭证、电子国债、大额存单等),应由柜台人员对凭证进行核实。当柜台人员接到业务人员提交的签章齐全的《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与相关质押凭证时,核对确认书与质押凭证内容是否一致,核对质押凭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核对无误后,将该有价单证在核心系统中用“4316账户冻结”交易做冻结处理,《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作冻结交易凭证。柜台人员还应在通知书中签属意见并签章,将确认书回执联与有价单证退业务人员。 二、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 抵质押品的账务处理已由业务人员通过个贷系统联动核心系统完成,柜台人员只需将业务部门送交的抵质押品作代保管品入库保管。代保管品的保管库房应满足金库标准,代保管品的保管人与代保管品账务处理人不得是同一人,代保管品的保管及核算必须在同一机构。代保管品库管员可以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可入专库存放,也可放入现金或重空库房保管(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库管员的情况下)。 (一)代保管品的入库 对入库保管的抵质押品,应由放款审核部门填制一式四联的“xxxxxx银行代保管品入库凭证暨审批表”(简称“入库凭证”),放款审核部门移交人员及负责人应在“入库凭证”上签章,连同实物送交保管机构的会计部门。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认真审核: 1.“入库凭证”中记载事项是否与代保管品有关内容一致; 2.“入库凭证”的签章是否齐全,与预留签章样本是否一致。 3.对于我行开立的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和国债收款凭证等,需再次核对这类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及其防范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及其防范 内容摘要:目前,个人消费信贷作为一个新人金融产品已经应用在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中,并且个人消费信贷的种类还在不断增加,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展一方面拓展了银行的业务,增加银行的收入,使银行过于单一的资产结构有所改善,使银行的经营风险得以分散;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国内市场的需求,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应看到,个人消费信贷也同其它的银行信贷一样,其中蕴含着巨大的信贷风险,因而银行如果不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同时,对其风险加以防范,不但不会增加收入,反而会给银行造成更大的损失,本文对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特点及其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消费风险,风险防范 当前,个人消费业务随着经济的增长得到快速的发展,并逐步成为银行最主要的业务和效益来源之一。然而,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业务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目前,由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基础条件落后,有存在对象多、范围广、流动性差及期限长的特点,加上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给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一、商业银行中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 (一)个人信用风险的内涵及其重要性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受信人得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信用风险是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违约的可能性。发生违约时,债权人或银行必将因为未能得到预期的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 我国已经为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但是,这6亿人 中又有多少人知道自己已经进入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呢?他们对自己的个人信用档案又有多少了解呢?《中国青年报》对此进行了一项在线调查:在参与的1805人中,33.1%的人表示对个人信用档案的作用不了解,69.7%的人表示不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不良信用信息并会被列入个人信用档案。由此可见,我国个人信用风险还不被大多数人所了解。 因此,有效的防范持卡人信用风险,是银行利用贷记卡全面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

个人消费贷款的种类及申请条件

个人消费贷款也叫消费性个人贷款,是个人因买车、旅游、装修等消费用途,而向银行申请的一类人民币贷款。在近几年里,个人消费贷款发展迅速,各大银行竞相推出特色消费贷款产品。据统计个人消费贷款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占的比重已经超过10%,成为了继房贷之后的又一个“香饽饽”。而对于借款人来说,个人消费贷款相比于其他贷款产品,申请门槛更低、审批也更方便快捷。下面就和笔者一起来详细了解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事宜,有意申请消费贷款的朋友可作参考。 个人消费贷款的种类 首先个人消费贷款,一般是以消费者信用为基础而发放的一类人民币贷款,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购置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与个人消费相关费用。目前来说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主要可分为以下7个种类: 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消费者发放的不指定消费用途的贷款,该贷款申请需要提供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50万。 2.汽车按揭贷款,借款人在特约经销商处购置汽车,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该贷款属于专项人民币贷款,只能用于分期付款买车。申请时借款人需支付3成购车首付款,经审批后可获得最长5年的贷款。 3.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因购买普通自住房或自建住房,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或保证后,而申请的最长30年的专项贷款。 4.个人旅游贷款,因借款人及其家人因参加国内、外旅游项目,而向银行申请的一类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用于支付旅游过程所需的费用。 5.个人教育贷款,是指银行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读学生,发放的一类贷款,主要用于支付学费及生活费。又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有一定的贴息政策。 6.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比如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厨具、卫生洁具等等的一类贷款。 此外还有装修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结婚贷款等及其衍生贷款产品,各大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产品不仅叫法上不同,申请、办理上也有所差异。 个人消费贷款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 2.具有贷款银行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 3.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 4.信用记录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的意愿及能力;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指定用途的人民币贷款。涉及异地个人授信业务的,遵循《银行异地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按照贷款用途划分,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可分为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贯彻双人面谈面签制度;坚持真实身份信息、真实交易背景、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能力的“四真实”原则;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行对个人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风险管理、授权和授信相结合的双线管理的贷款全流程管理制度,落实明确岗位责任,实施岗位制衡,对贷款管理各环节尽职情况严格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贷款对象。指借款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并不得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 第九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地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长期有效居住证明;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 (七)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职业要求。我行在客户职业要求方面,对以下优选职业或行业的客户可申请办理我行个人贷款业务。 (一)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确认的中型以上企业的高管人员、中层人员。 (二)国家机关(仅限在职公务员)及区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三)二级甲等(含)以上公立医院的医师、护士等正式在编人员。 (四)公立学校正式教师或行政人员。 (五)邮政、电信、通讯、烟草、电力、石油、燃气、有限电视等垄断性行业正式在职人员。 (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研所的中层、高管人员(必须具备该专业资质证书);铁路、航空等高收入人员。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一)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 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 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再加上现在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 道不畅,没有个人信用优、劣迹的记录,则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 程度,也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这给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留 下了可乘之 机,因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在目前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状 况下,使得银行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 (二)商业银行自身管理薄弱 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业务经验和管理经验,缺乏完善的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对同一个借 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 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 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 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 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 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 不对称。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 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 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三)银行授信品种不能满足各收入阶层人群的需要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 (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贷款种类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第十四条个人贷款按贷款用途可以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和个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附件2: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的说明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提升我行个贷产品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总行将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更名为个人助业贷款,并对原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使各行对修订后的操作规程理解更加准确,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度修订的背景 2002年12月,我行推出个人生产经营贷款,2007年对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该产品不仅丰富了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品种,调整和优化了信贷结构,而且较好地支持了个私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随着业务的深入发展和我行股份制改革思路的逐步明确,该业务在发展和管理上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相对于同业,我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品牌形象已逐渐落后,贷款对象不能适应市场现状,产品不能满足个私业主信贷需要,

对城市行个人优质客户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下降;二是随着市场不断发展,同业在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借款人范围、担保方式、贷款用途上进行了创新,用款方式也更加灵活,原办法已不能满足同业竞争需要;三是以往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评价相对弱化,但近些年全行在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逐渐摸索和总结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一些经验,需要对原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综上,在新的形势下,急需要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调整,以有利于提高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健康有效发展。 二、制度修订的要点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应同业竞争需要,提升产品竞争力。 一是扩大了贷款主体。近两年,个人经营性贷款市场竞争激烈,同业加大了经营性贷款的业务拓展力度,不断调整政策以满足市场需求。如工商银行将个人经营性贷款对象扩大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建设银行规定贷款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并明确将公司法人中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概述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概述关闭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消费信贷强调的是贷款的经济用途 B“个人信贷”是以主体特征为标准进行的贷款分类 C消费贷款的出现意味着银行对消费品的信贷支持重点已经从制造领域转向消费领域D在经济循环中,消费信贷支持“消费”环节 正确答案:C 2. 美国《1974年统一消费信贷法典》规定“消费信贷”的融资金额不超过多少美元: √ A20000 B25000 C30000 D35000 正确答案:B 3. 美国的消费信贷法主要调整三种信用关系,不包括以下哪种: √ A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贷款信用关系

B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信用关系 C金融机构与销售商之间的合作信用关系 D消费者、金融机构和销售者三者之间的信用关系 正确答案:C 4. 英国的房屋抵押贷款执行利率不可采用的是:√ A浮动利率 B固定利率 C最高下限利率 D最高上限利率 正确答案:C 5. 法国消费信贷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不包括以下哪个选项:√ A当事人 B销售商 C期限 D额度 正确答案:B 6. 关于日本的消费信贷,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消费信贷包括合作式和非合作式 B合作式消费信贷的担保一般由担保机构提供 C贷款金额从5万日元到1亿日元不等 D消费贷款客户还需向提供担保一方支付保证金 正确答案:B

7. 关于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持续发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与消费信贷风险防范相关的法律制度亟待健全完善 B我国已建立完备的个人资信记录制度 C收入分配的现状直接影响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 D银行对消费信贷业务的管理有待改进 正确答案:B 8. 不属于发展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重要意义的是:√ A有利于实现供需平衡,促进经济有效增长 B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C有利于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 D有利于我国居民增加储蓄额,减少投资规模 正确答案:D 9. 不属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方式的是:√ A信用 B质押 C抵押 D保证 正确答案:A 10. 下列个人消费信贷品种中期限最长的是:√ A个人综合授信 B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C旅游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 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 定。[1-2] 《办法》是中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 [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经过,于 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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