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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完整

银行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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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一条受理申请

客户经理受理客户向支行提出的授信申请,对照本行政策制度,检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终止业务申请,资料退回客户;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收集授信业务资料并开展贷前调查。

第二条资料收集和信息输入

(一)客户经理根据本行相关制度要求收集、整理授信业务申请的基础资料,待资料齐全后,交支行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内勤。

(二)营销内勤在信贷风险管理信息系统(CRMS)内进行信息录入和各类系统测评工作。信息录入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关联信息、财务报表和评级信息等;测评工作包括现金流量测算、财务指标测算等。信息录入与测评完成后,查询和打印客户贷款卡、征信等信息。

第三条贷前调查

客户经理进行尽职调查,按规定撰写调查报告,根据行内相关制度要求收集、整理授信申请资料,并在《××银行支行授信业务审查表》(附件1-1)上签署调查意见。

支行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负责人应参与所在营销部门全部公司授信客户(不含低风险业务)的现场调查;分管营销行长至少应参与上报区域管理总部贷审会和总行审批的客户的现场调查;行长至少应参与授信风险敞口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的客户的现场调查。

区域管理总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外汇业务部等营销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参与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工作。

上述管理人员参与贷前调查并承担相应责任,但不替代客户经理尽职调查的责任。

第四条业务审查

支行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负责人审阅客户经理送审资料,并在《××银行支行授信业务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对于属于区域管理总部贷审会权限或总行权限的授信业务,由支行行长在授信业务审查表上就是否同意该笔业务进入审批程序签署意见,低风险及风险敞口5000万元以下的授信业务,支行行长可授权分管营销行长签署意见。

第五条信用评级

(一)客户经理在进行贷前调查、撰写调查报告的同时,应对首贷客户进行客户信用评级初评(存量客户每年定期、批量开展评级工作)。

(二)客户经理将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提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并经其审核通过后,将信用等级测评表、财务报表、客户信用调查报告等材料报送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

(三)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监测岗对评级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进行校验,对评级结果进行复评。

(四)信用评级的认定

小企业评级为C级或D级、大中型企业评级为AA级以下(不含)的,以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负责人的审核意见作为最终评级认定结果。

AA级(含)以上大中企业客户、B级(含)以上小企业客户,应由风险监控部牵头成立的评级认定小组集体审议,经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区域管理总部风险总监审核确认。其中,评级结果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企业客户,应报总行风险监控部进行最终认定。

(五)信用评级结果应及时录入CRMS系统。

第六条业务报批

支行行长或分管营销副行长对授信业务审查通过后,营销内勤应向区域管理总部提交贷前调查报告及业务资料。区域管理总部授信审批部授信管理岗负责接收,对照送审资料目录(附件1-2、1-3),查看形式要件是否完整,提示客户经理补齐缺失要件,并登记台账。

第二章评审、审批、审核

第七条审批受理

公司业务部授信部授信管理岗负责受理送审单位报送审批的业务,并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初审,按规定确定后续的评审、审批模式,同时将送审业务按不同的业务类型和审批人员的授权,分配给相应的评审、审批人员。

第八条评审

公司业务部授信部评审岗对提交的授信业务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审查,内容包括业务集中度、借款人基本情况、行业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贷款担保、贷款效益、前次授信期内业务评价、贷款风险等,并提出同意与否定的明确意见及相应的控险措施,形成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1、2-2)。审批人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具体评审要求可参考相应的评审细则(《××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评审细则(2012版)》(××银行风管〔2012〕3号)、《××银行对公国际业务授信评审细则(2011年版)》(××银行风管〔2011〕60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评审细则(2010版)》(××银行风管〔2010〕61号)、《××银行票据业务评审细则(2010版)》(××银行风管〔2010〕59号)、《××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细则(2010版)》(××银行风管〔2010〕60号))。

对于调查报告不完整、不全面的,评审岗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或要求客户经理补充相关资料。评审岗要求客户经理补充相关资料的,客户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审批

区域管理总部的授信业务审批采用单人审批和贷审会集体审议两种形式。

(一)单人审批

属于单人审批权限的授信业务,由被授权审批人个人出具同意(可包括增加若干先决条件、减少额度、提高利率等要求)、不同意或者补充调查后再报的审批意见(格式见附件2-3),并提交授信部负责人签批。

单人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属于需提交授信审核范围的业务,提交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核部审核;不需提交授信审核的业务,经有权阅示人阅示后,由授信部负责人签发审批通知书(附件2-4)。

单人审批否决的授信业务,报授信部负责人签发审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由授信管理岗通知客户经理终止业务。

(二)贷审会审议

1、属于信贷审查委员审议范围的授信业务,根据审批规则分别提交三人、五人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

(1)授信管理岗应在贷审会召开前1—2天将会议议程及授信评审报告提交贷审会成员,并通知相关支行人员准时参会。

(2)贷审会应对审议的贷款进行投票表决,根据投票结果,形成贷审会结论,并由授信管理岗在贷审会结束后公开唱票。

(3)评审人应当详细记录会议讨论内容,并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附件2-5),在对公授信业务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6)内填写讨论要点及决议记录,由评审、审批岗双签后交由授信部负责人审核签字。

2、贷审会审议通过的授信业务,属于应提交授信审核范围的业务,提交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核部审核;不需提交授信审核的业务,经有权阅示人阅示后,由授信部负责人签发审批通知书。

3、贷审会审议否决的授信业务,报授信部负责人签发审批通知书,由授信管理岗通知客户经理终止业务。

第十条审核

授信审核部对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的程序合规性、政策合规性、重点信用风险和授信方案审慎性进行审核(总行权限的授信业务及部分低风险业务和标准化小企业“便捷贷”业务除外),对审核项目提出“同意”和“不同意”的明确意见(无附加条件),具体审核要求见《××银行授信审核工作指引(暂行)),以下简称“审核指引”》。

(一)业务受理和分配

对于审批通过的授信业务,由授信部授信管理岗填写××银行授信审核业务申请单(格式见附件2-7),经主办审批人及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意见后,连同送审资料报授信审核部审核(送审核资料目录及格式要求见附件1-4、1-5)。

授信审核部审核管理岗负责受理送审核单位报送审核的业务,并对报送审核资料的完整性、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初审,按审核指引的相关规定及送审核业务的审批层级确定审核模式,将送审核业务按不同的业务类型分配给相应的审核岗人员。

(二)初审

授信审核岗对送审核资料进行初审,及时就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与送审核单位审批人员进行沟通,并取得反馈。审核岗人员在前述基础上,按照审核内容及标准,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撰写授信审核报告(附件2-8)。

(三)双签及授信审核会

区域管理总部的授信业务审核采用双签和三人审核会两种形式。

1、按双签审核模式的业务,在授信审核岗完成初审后,提交有权复审人进行复审。其中,单人审批业务的有权审核复审人为授信审核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风险总监及上述人员的授权人;三人贷审会审议业务的有权审核复审人为授信审核部负责人、风险部负责人、风险总监或其授权人。双签业务,须得

到双签组一致同意才能通过。

2、对于五人贷审会审议的授信业务,在授信审核岗完成初审后,提交授信审核部负责人进行复审并召集三人审核会审议,审核会的会议组织及投票表决规则按审核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双签审核结果报送区域管理总部风险总监或其授权人进行签批,审核会审核结果报送区域管理总部风险总监进行签批。

(四)出具审核意见

授信审核部审核管理岗根据最终审核意见出具《××银行授信审核意见书》(附件2-9、2-10)并加盖审核专用章,通知送审单位领取审核意见书和送审核资料,将相关审核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阅示

对于经履行授信审核程序并获通过的业务,授信部授信管理岗根据业务的权限,将对公授信业务审批表交由有权阅示人阅示。根据阅示意见,出具审批通知书。

第十二条签发审批通知书

在履行相关程序及手续后,授信部负责人签发审批通知书(附件2-4)。

区域管理总部出具的授信业务批复意见应加盖业务审批专用章。公司业务审批专用章由授信部保管、使用。

第十三条复议

支行在收到否决批复后可提请复议,复议需填写《××银行区域管理总部授信业务复议、调整、再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11),复议流程与原业务审批流程一致,复议规则按《关于规范审批否决授信业务后续受理规则的通知》(××银行风管〔2012〕7号)执行。

第十四条调整

(一)支行对已审批的授信业务可提出调整申请。

(二)按照各调整事项的风险程度,调整流程分为简化程序和正常程序两种。适用于简化程序的调整事项包括:

1、利率、费率调整;

2、缩短还款期限,或原贷款期限内的分期还款计划调整;

3、授信品种调整中高风险业务额度转为低风险业务额度;

4、同类抵押物替换,替换后抵押率不变或下降;

5、审批通知书涉及企业名称、地址等错漏更正;

6、由于超过规定期限未签约,导致《审批通知书》失效,在3个月内提出的申请。

(三)对于简化程序的调整,属于区域管理部权限内的业务,由营销副总经理(或被授权人)核准,无需进入审核流程;属于总行权限的业务,须按规定程序上报总行。对于正常程序的调整,应按照原业务审批、审核流程进行。

第十五条额度登录

区域管理总部权限内审批通过的业务,由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岗根据批复意见在T24系统内录入审批信息及额度。

第三章签约与落实担保

第十六条采集制作印鉴样本

(一)对于需要采集印鉴的客户,应由区域管理总部贷后管理人员(或区域管理总部被授权人员)与客户经理共同办理采印手续。

(二)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预约采集制作印鉴样本时间并提前通知贷后管理人员(或区域管理总部被授权人员);贷后管理人员(或区域管理总部被授权人员)与客户经理于约定时间当面采集制作印鉴样本。

(三)贷后管理人员(或区域管理总部被授权人员)与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办妥印鉴样本交接手续。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负责将印鉴样本在信贷验印系统中进行注册建档,每天营业终了,将整理好的印鉴样本移送至相关信贷档案保管人员处单独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签约及合同审核

(一)客户经理按要求填妥授信业务的各项合同文本,并与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后,将合同文本、抵质押登记申请材料、以及其他业务资料提交本单位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客户经理按照相关用印审批程序,经有权人(支行行长或被授权委托人)签批后,由营销内勤统一送至支行综合部办理相关用印手续。

(三)办妥用印手续后,综合部将全套授信材料按重要文件进行密封,并递送至区域管理总部。

(四)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对收到的全套授信材料进行签约后合同审核(含验印)、抵质押登记申请材料等的审核。

(五)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在审核通过的每份合同封面右下角加盖“签约审核通过”章;如合同未通过审核,则在未通过的每份合同封面右上角以及合同签章处加盖作废章后,退还客户经理。

第十八条额度、合同信息录入

(一)全套授信材料审核通过后,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在CRMS系统中录入相关额度、合同信息,在T24系统中录入合同信息并换人(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或授信审核部负责人)复核。

(二)信息录入完毕后,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将需留存的授信材料及合同文本归档保管,其余的合同文本以及抵质押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返还客户经理。

第十九条办理担保手续

客户经理在收到合同文本及抵质押申请等材料后,按照最终审批意见,办妥抵质押担保等相关手续。对于保证担保类业务,应安排双人核保。

第二十条押品入库

(一)客户经理对收妥的抵质押物权利证明或抵质押权登记文件(以下简称“抵质押物权证”)等文件正本进行初审并复印,提交所在支行营业部进行入库审核。

(二)营业部在和原件比对一致的抵质押物权证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并签字。客户经理和营业部双方将押品当面装封,在填写好的“抵押或质押物保管清单”上签字确认,营业部加盖业务章,并将“抵质押物权证”入库保管。

(三)客户经理将第一联“保管清单”退还客户收执,作为领取相应抵质押物的凭据,并将第四联“保管清单”以及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的“抵质押物权证”复印件提交区域总部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进行放款审核。

第四章放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支付前放款审核

(一)受托支付方式下,支行营销部门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书面提款申请、借款凭证、与交易对手相关交易资料等。自主支付方式下,支行营销部门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书面用款计划、借款凭证等。

(二)客户经理审核借款人提出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借款凭证上签字,并

提交营销部门负责人、营销分管行长审核签字。受托支付方式下客户经理应填列“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审核单”(附件4-1),提出支付审核意见;自主支付方式下客户经理应填列“贷款资金自主支付监控联系单”(附件4-2),审核支付计划,提出自主支付监控要求。审核通过后,报所在单位营销分管行长进行核批。

(三)营销分管行长审核确认后,客户经理将相关授信资料(包括放款与支付材料、经营业部确认的权证复印件、入库回单等)按重要文件进行密封,并递送至区域管理总部进行放款与支付前审核。

(四)区域管理总部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须严格按照本行制度进行放款与支付前审核。审核无误后,在CRMS系统录入出账信息,以及打印放款通知单/签发通知单,提交授信审核部负责人签批。

第二十二条实施放款

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将放款通知单/签发通知单、借款凭证、支付审核单等资料送区域总部所在营业部会计柜,经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凭证交接与台账登录

次日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收妥放款营业部会计柜传递来的借款凭证(信贷台账联)和经签章确认的一份“放款通知单/签发通知单”,归档保管,并及时登录相关信息台账。

第二十四条档案整理与装订

放款完成后,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应于放款操作后二天内整理档案资料,交相关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本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装订、归档、登记台账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支付

(一)受托支付

区域管理部所在营业部放款经办柜员对支付要素进行审核,在对借款人提交的对外划付凭证与支付审核单审核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将贷款资金从借款人账户划付到交易对手账户,并由记账柜员、复核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内进行支付信息的录入、复核。

(二)自主支付

区域管理部所在营业部经办柜员根据自主支付监管要求实施监管,对借款人的支付凭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相关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内进行支付信息的录入、复核,并填写划付记录,及时返还客户经理。对于有疑义的贷款资金支付,应向客户经理进行确认后,再对外支付。

第二十六条支付后审核

(一)支付后,客户经理在CRMS系统中录入贷款资金支付信息,同时根据相关要求收集补充支付佐证材料以及资金流向资料,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提交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进行复核、归档。

(二)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复核无误后,登陆CRMS系统进行相关数据复核操作。对于自主支付不合规的,同时报客户经理与贷后管理部检查监测岗人员,实施“双人督办”以及流向失控补救。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授信后检查

(一)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业务相关制度要求,实施授信后检查并撰写检查工作日志/授信后检查报告。授信后检查报告应逐级送营销部门负责人、分管营销行长审核确认并签字后,交区域管理总部公司/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将相关检查报告上传CRMS系统。营销部门应将授信后检查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及时告知检查监测岗人员和风险监控岗人员。

(二)检查监测岗每月审阅客户经理授信后检查报告,对授信后检查的内容、范围、质量等提出意见并签字,对客户经理检查报告上传CRMS系统的情况进行复核监督;确认检查到位的,将贷后检查资料交档案管理岗归档;检查不到位的,向支行营销负责人反馈并退还补充检查。

(三)区域管理总部公司/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应根据需要安排专项授信后检查。检查监测岗可独立或会同客户经理进行专项授信后检查,撰写专项授信后检查报告,并提交区域管理总部公司/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人审阅、签字后交档案管理岗归档。

(四)区域管理总部公司/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应积极组织实施内部信贷风险管理、检查工作,接受风险监控部的再管理并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五)检查监测岗应将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信息及时报告区域管理总部公司/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人,并反馈营销部门、督促营销部门落实整改,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报告贷后管理部和风险监控部。

第二十八条风险预警

(一)预警信号采集、报告

客户经理获取受信人的财务、非财务和其他相关风险信息后,对获取的风险

信息进行分析,确定受信人所有的风险预警信号。

客户经理确定预警信号后,应及时报告支行营销部门负责人,按照《××银行对公客户授信后管理办法(试行)》(××银行风管〔2008〕26号)的要求填报《对公授信预警报告》(附件5-1),经支行营销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区域管理总部的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并经其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提交区域管理总部风险预警认定小组。

(二)预警级别认定

风险预警认定小组应安排专人接收《对公授信预警报告》等材料,并经初审后提交风险预警小组进行预警级别认定。

风险预警认定小组应对受信人发生风险的原因和状况等进行深入分析,根据实际风险程度、风险预警级别的核心特征,参考系统预警级别提示,对受信人的预警级别做出客观认定,提出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预案,并及时反馈给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

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应及时将认定的受信人预警级别、风险控制措施等反馈支行,并录入CRMS系统、上传预警报告等材料。

(三)预警情况报备

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应及时将受信人预警级别认定或调整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的《对公授信预警报告》、《对公授信业务风险预案》和《风险预警级别认定表》(附件5-2)等材料,以电子邮件或纸质文档方式,报备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监测岗和总行贷后管理部。

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监测岗应及时报备总行风险监控部。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备至总行,红色预警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备至总行。

(四)预警台账和清单

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监测岗应建立风险预警工作台账,记录受信人的预警信号、预警级别、风险控制措施、动态跟踪情况和调整情况等;按月上报《对公授信客户风险预警清单》(附件5-3)。

(五)分级处置

客户经理应及时落实风险预警认定小组提出的各项风险控制和处置措施,并将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受信人风险状况的变化报告营销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零售/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

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应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备区域

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监测岗。

(六)预警级别上调和下调

首次预警后,受信人的风险程度恶化或出现新的风险预警信号等情形,可参照首次预警的流程对该受信人的预警级别进行上调。

首次预警后,受信人的风险程度出现明显下降或消除,客户经理可按要求填报《风险预警级别调整/认定申请表》(附件5-4),经营销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并经其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提交风险预警认定小组。

区域管理总部有权对受信人预警级别从黄色预警下调为常规预警和从一年以上的常规预警调出预警清单。超区域管理总部权限下调的,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监测岗应及时将受信人的《风险预警级别调整/认定申请表》(附件5-4)等相关材料上报总行风险监控部。

风险预警认定小组应将预警级别调整意见及时反馈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检查监测岗应将调整后的相关信息录入CRMS系统,并反馈支行客户经理和营销部门负责人。

(七)持续监控

对于受信人预警级别下调后,有新的风险控制措施的,客户经理应及时落实,并将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受信人风险状况的变化报告营销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

检查监测岗应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备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监测岗。

(八)分类管理

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检查监测岗应对全辖范围的对公授信客户的风险预警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并根据受信人的风险预警级别实行不同的内部管理,如下调授信业务五级分类、实行预警后报告等。预警后报告应对受信人的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风险程度变化等进行如实反映、深入分析。

1、对于常规预警的受信人,应结合预警信号做好跟踪检查,并在每月的分支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情况报告中对受信人最新的风险状况、分级处置情况等进行详细描述。

2、对于黄色预警的受信人,除做好上述常规预警要求的工作外,还应结合受信人的风险排查情况、风控措施执行情况等,一旦确认其风险程度未见明显改善,应及时将其授信业务下调至关注类。

3、对于橙色预警的受信人,除做好上述常规预警要求的工作外,一旦确认其风险状况,应及时将其授信业务下调至关注类;结合受信人的风险排查情况,

积极落实各项风控措施,一旦确认其风险程度未见明显改善甚至恶化的,应及时将其授信业务下调至后三类。

4、对于红色预警的受信人,应密切跟踪其风险变化情况,动态采取各项风控措施和预案;一旦确认其风险状况,应立即将其授信业务下调至后三类;每月报告风险状况和资产保全情况等,有突发情况即时逐级报告至总行贷后管理部和风险监控部。

第二十九条风险分类

(一)初步分类

每月/季,客户经理整理、收集经办授信业务的风险分类基础信息资料,按要求及时填写《授信业务风险分类工作底稿》(格式见附件5-5),并提出初步分类意见和分类理由,提交贷后管理部检查监测岗实施复审。

(二)分类复审

1、贷后管理部检查监测岗对客户经理提交的风险分类基础信息资料、分类工作底稿及分类初步意见等进行复审,提出分类复审意见,与分类相关资料一并提交风险监控部监测岗进一步复审。

2、风险监控部监测岗对分类相关资料、初分分类及复审意见等进行复审,对初步分类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分类适用标准的恰当性做出判断,提出进一步分类复审意见,一并提交分类认定小组讨论认定。

(三)分类集体讨论认定

风险监控部监测岗牵头召集分类级别集体认定会;分类认定小组根据授信后情况,分析授信业务的实际风险状况,按照风险分类核心定义与分类标准,集体讨论审定风险分类结果,并在《风险分类认定表》(格式见附件(附件5-6))中签署分类认定意见。若涉及分类调整,应在集体审定意见中明确提出调整建议及理由;若分类最终认定权在上级机构,则提出申请,进入“超权限认定程序”。

分类认定小组成员可包括区域管理总部总经理、风险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负责人、贷后管理部负责人、风险监控部监测岗客户经理等;区域管理总部总经理至少应参加“超权限认定申请”及“重要事项”分类的集体讨论认定。

(四)审核确认分类结果

区域管理总部总经理为辖内授信业务分类结果的第一责任人。对区域管理总部权限内风险分类结果的认定,经分类认定小组评估认定后,须报经总经理/风险副总经理最终审核认定。

(五)超权限认定

1、对需上级机构最终认定的分类,区域管理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超权限认定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5-7),报送总行风险监控部。

2、对总行权限内风险分类结果的认定,总行风险监控部对照风险分类核心定义,根据对全行信贷资产的风险监控状况,进行内部评估审定。

其中,对前两类与后三类之间的调整认定,须逐笔报总行分管行领导最终审核认定(行领导外出期间,考虑时效性要求,可将分类认定终审权限临时转授权总行风险监控部负责人);对正常与关注之间、后三类之间的分类调整最终审权限可转授至总行风险监控部负责人。

3、总行风险监控部将涉及总行权限内认定的最终分类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抄送总行贷后管理部。

(六)最终认定结果录入

风险监控部监测岗将所有最终分类结果录入CRMS系统,将所有风险分类相关资料提交档案管理岗保管。

第三十条档案借阅

支行应尽量减少档案借阅,对于经常需查阅的档案资料,可复印留存。确需借阅的,借阅者应填写借阅申请单(附件5-8),提交区域管理总部授信审核部负责人审核。授信审核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档案管理岗登记借阅台账(附件5-9),提取信贷档案交借阅者并办妥交接签收,交接单格式可参见附件5-10。

对于行外借阅,借阅者应填写借阅申请单,由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核。

除上级部门借阅外,借阅者应在区域总部指定地点查阅。

借阅档案应在指定时间内归还,档案管理岗检查后入库保管,并登记台账。

第三十一条权证变更、出借

若授信后担保条件的变更或抵质押登记事项变更需出借权证办理变更手续时,客户经理应先就授信条件变更事项,按规定的审批流程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填写“抵质押物调用/外借/释放审批表”(附件5-11),经所在支行营销负责人和营销行长审核,交区域管理总部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审核后,报授信审核部负责人核准。核准同意后,区域管理总部贷后管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会同客户经理到支行营业部领取“抵质押物权证”,并在“抵质押物调用/外借/释放审批表”上与营业部做好出库签收记录,“抵质押物调用/外借/释放审批表”复印件由营业部留存。区域总部贷后管理岗人员与客户经理会同办理未到期授信的“抵质押物权证”变更和部分撤销等手续。

区域总部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将“抵质押物调用/外借/释放审批表”进行专册保管,并做好“抵质押物权证”出借登记,及时督促借取方按时归还,对于逾期未归还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催讨。确因遗失无法收回权证的,应至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变更后的“抵质押物权证”取回后,由客户经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抵质押物调用/外借/释放审批表”上签字做取回签收记录,并将“抵质押物权证”送交所在支行营业部入库保管,入库手续按照上述押品入库流程办理。

第六章回收与处置

第三十二条按期收息

支行营销条线应按结息周期定期通知借款人按期付息。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确保将当期利息足额存入其在本行的结算账户。T24系统在结息日作自动结息处理。

对于未按期存入足额利息的授信客户,支行营销条线应分析欠息原因,加强监控,实施风险预警,制定风险预案,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区域管理总部,重大风险事项还应同时向总行报告。

第三十三条提前还款

授信客户需要提前还款的,应向本行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客户经理审核提前还款申请,提交有权签字人审核并在还款凭证上签字后,将还款凭证等资料送支行所在营业部。营业部经办柜员审核还款凭证,实施验印,记账柜员在T24系统内录入还款信息,复核柜员进行复核。

第三十四条贷款回收

贷款到期前,支行营销条线应事先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

(一)正常还款

到期日正常扣款后,次日营业部复核柜员打印一式两联贷款清算通知书,一联交贷后管理部,一联作为会计资料归档保管。贷后管理部收到贷款清算通知书后,在CRMS中补录还款台账,并将贷款清算通知书交授信审核部归档保管。

(二)贷款展期

如借款人因临时经营周转出现问题预计不能按时还款,并提前向本行申请展期的,支行客户经理应核查展期申请,提出展期贷款调查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后,报营销负责人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区域管理总部贷后管理部审查,贷后管理

部审查同意后,提交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

对于贷款展期申请被否决,以及未正常还款且未提出展期申请的,贷款到期日次日转入逾期贷款管理,营业部经办柜员手工填写逾期凭证或存贷款计息凭证,一联由会计作底卡,另一联交客户作逾期通知。

第三十五条押品释放

授信业务全额清偿后,经办单位可释放抵质押物。释放审批流程为:

客户经理根据客户提交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保管清单第一联收执联及相应申请,填写“抵质押物调用/外借/释放审批表”,并附还款凭证等经所在支行营销负责人和营销行长审核,交区域授信审核部放款支付审核岗进行复核,经授信审核部负责人和风险副总经理核准。由客户经理到所在支行营业部领取“抵质押物权证”,并在“抵质押物调用/外借/释放审批表”上与营业部做好出库签收记录,“抵质押物调用/外借/释放审批表”复印件由营业部留存。区域放款支付审核岗根据“抵质押物调用/外借/释放审批表”在“抵质押物权证”管理台账中做释放登记。客户经理将“抵质押物权证”原件返还客户,办妥签收手续和相应的登记撤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逾期催收

贷款转入逾期当日,支行营销条线应向借款人发出逾期催收通知,并书面通知担保人代为清偿。未或全额清偿的,则实施诉讼保全措施或贷款重组等方式。

第三十七条贷款重组

(一)客户经理应根据重组业务相关制度要求,撰写贷款重组的申请报告,形成重组贷款申报材料,逐级送营销部门负责人、分管营销行长确认并签字后,提交贷后管理部审查。

(二)贷后管理部保全管理岗对支行重组贷款的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重组贷款是否必要和符合重组条件,并逐级送贷后管理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确认并签字,提交区域管理总部信贷审查委员会(化解委)审核。

(三)区域管理总部信贷审查委员会(化解委)审核通过的,将重组化解方案和重组贷款审核材料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或(化解委)审批。

(四)区域管理总部根据总行批复同意的贷款重组方案进行操作。

(五)客户经理应对重组贷款严格执行根据第五章贷后管理的要求,并适度增加对重组贷款授信后检查的频率。

(六)区域管理总部必须建立重组贷款台账,并遵循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对重组贷款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三十八条抵债资产管理

(一)抵债资产收取

1、贷后管理部保全管理岗应根据抵债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撰写抵债资产收取方案的请示报告,逐级送营销部门负责人、分管营销行长确认并签字后,提交贷后管理部审查。

2、贷后管理部保全管理岗对经营机构抵债资产收取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抵债资产收取的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收取条件,逐级送贷后管理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区域管理总部负责人确认并签字,提交总行公司业务部(贷后管理部)审批。

3、总行审批通过后,总行公司业务部向区域管理总部下发《抵债资产转账通知书》,区域管理总部保全管理岗办理抵债相关手续如办理产权过户或变更登记等确权手续以及实物或权利凭证的移交,并按照我行规章制度要求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4、收取工作完毕后,区域管理总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妥《抵债资产收取情况备案表》交总行公司业务部备案。

(二)抵债资产保管

1、资产保管。抵债资产重要权利凭证原件,包括:产权证、股权证等,由区域管理总部上交总行公司业务部统一保管。抵债资产实物由区域管理总部自行妥善保管,资产性质特殊确需委托第三人保管的,选择具备资质的保管人并订立规范的委托保管合同。

2、价值管理。区域管理总部保全管理岗应密切关注抵债资产价值变化及其影响因素的有关信息,对于可能导致资产大幅贬值的异常情况或风险隐患,应及时向区域管理总部公司业务部、总行公司业务部报告预警,并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与补救措施。

3、尽职检查。区域管理总部应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尽职检查。定期尽职检查每季度一次,发生特殊异常情况或其它实际情况需要的,区域管理总部应自行组织不定期尽职检查,检查完毕后,应填写《抵债资产尽职检查报告表》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5、出租自用。区域管理总部需出租或自用抵债资产的,一律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批。

(三) 抵债资产处置

1、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与收取方案审批流程相同。

2、区域管理总部根据总行批复意见实施处置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如办理产权过户或变更登记等确权手续)、实物或权利凭证的移交,按照我行规章制度要求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3、处置工作完毕后,区域管理总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妥《抵债资产处置情况备案表》交总行公司业务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诉讼管理

(一)我行为原告案件

1、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类民事诉讼相关制度要求,对授信类资产的债务人资产状况进行详细调查,撰写诉讼方案的请示报告,逐级送营销部门负责人、分管营销行长确认并签字后,提交贷后管理部审查。

2、贷后管理部保全管理岗对支行抵债资产收取方案进行审查,逐级送贷后管理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区域管理总部负责人审批。对超越区域管理总部权限的,应提交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批。

3、区域管理总部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诉讼方案实施保全和诉讼。因特殊原因不实施或暂缓实施的,保全管理岗应按原审批程序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

4、如出现以下紧急情况,需立即提起诉讼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区域管理总部可口头请示总行公司业务部同意后先行实施,但应在提起诉讼后的十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1)行外其他债权人对我行的债务人提起诉讼,且可能对我行信贷资产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情况;

(2)债务人的经营情况或经营环境发生突变,不立即采取诉讼手段将影响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情况;

(3)其他可能影响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5、区域管理总部在诉讼中如出现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在知晓或应当知晓该事项的三个工作日内按原层级审批:

我行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全部或部分未得到法院支持(如我行的债权担保被法院认定无效或撤销的),我行拟提起或不提起上诉或再审申请的;我行拟申请撤诉或解除保全措施的;其他重大事项。

6、在诉讼和解和申请执行中,如涉及到债权让步,应按照我行授权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我行为被告的案件(涉及授信类业务)

1、区域管理总部在获知以我行作为被告(含第三人,下同)的诉讼案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保全管理岗提出应诉方案。区域管理总部应按权限完成应诉方案的审批,并填写《授信类诉讼及执行案件审批表(我行为被告或第三人)》,在有关应诉方案实施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备。

2、区域管理总部应在收到以我行为被告的起诉状副本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应诉中如出现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保全管理岗应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报该诉讼方案的原审批单位,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1)我行提出的答辩意见可能全部或部分未得到法院支持,我行拟提起或不提起上诉或再审申请的;

(2)我行拟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的;

(3)原告的诉讼请求发生变化等造成原应诉方案需作重大调整的。

(三)聘请律师

区域管理总部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等情况选择行内员工代理、或聘请行外律师代理,外聘律师应优先聘用我行律师团成员代理案件,如聘请团外律师以及律师费率超过权限的,均应将聘请律师方案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批。

第四十条呆账核销

(一)核销报批

1、保全管理岗根据有关核销管理办法要求准备核销申报材料,逐级交贷后管理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营运管理部负责审查支付凭证、还款凭证和利息凭证的复印件是否完整,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复印件金额与账面金额及核销申报表上的数据是否一致。

2、风险监控部发起责任认定,区域管理总部根据总行要求完成责任认定和处罚,提交总行公司业务部初审。

(二)账务处理

1、总行公司业务部根据不良资产化解委员会审议通过情况,下发呆账核销转账通知。

2、在收到呆账核销转账通知后,区域管理总部营运管理部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安排转账,将相关呆账转入表外登记,同时落实专人负责账销案存债权的继续追索,并将追索责任人名单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已核销管理

(一)日常管理

保全管理岗负责本单位已核销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债权清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台账管理和维护、分类工作(有无追索权)、债权清收等。

(二)分类认定

已核销资产中无追索权资产认定的审批程序如下:

1、保全管理岗填制《××银行无追索权已核销资产认定审批表》,组织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交贷后管理部、公司业务部、区域管理总部总经理室审核确认并签字;

2、区域管理总部《××银行无追索权已核销资产认定审批表》一式两份报总行公司业务部核准;

3、总行公司业务部下发核准单后,保全管理岗应及时在《××银行已核销资产管理台账》中如实反映。

(三)资产清收

已核销资产的清收中采取诉讼、重组、抵债、风险代理方案和债权让步(减免)等清收化解措施的,审批流程与同类型业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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