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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

的意见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粤府[2004]12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10

【实施日期】2004.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

(粤府[2004]1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泛珠三角九省(区)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共同努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全面推进并取得丰硕成果。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和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的成功举办,标志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从构想进入了全面启动和实施阶段。为加快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的进程,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根据中央领导关于做好后续工作的指示精神,现就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框架协议》的重要意义

《框架协议》是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落实《框架协议》所涉及的10个领域的合作,有利于拓展港澳的发展空间,加快港澳经济结构转型,更好地发挥港澳作为现代服务业中心与贸易平台的作用,促进港澳的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区域内各省区加强与港澳的合作,进一步扩大开放、更大范围地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发挥广东作为华南地区中心、中南地区对外门户和大西南地区出海通道的区位作用,充分利用CEPA实施和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有利时机,增创广东“外联香港澳门,沟通东中西部”的地缘新优势,对广东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继续当好排头兵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做好论坛的后续工作,加快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落实《框架协议》的重大意义,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切实做好落实《框架协议》的各项工作。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

各地、各部门在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具体工作中,要坚持自愿参与、市场主导、开放公平、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努力寻求共同发展的目标,营造友好合作的良好氛围,争取整体提升的发展效果。要坚持“一国两制”的方针,对涉及港澳的合作事项要尊重港澳特区政府的意见,遵守港澳地区法律和经济制度。

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要“虚”、“实”结合,重在务实。“虚”主要是加强研究和探讨,着眼于统一认识,形成共识,创造良好合作氛围;“实”是要注重效果,办好具体合作项目,取得实际效益。既要加大工作力度,扩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领域,又要认真研究解决推进合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健康发展。

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利用泛珠三角区域对外开放、

对内拓展和资源、产业等方面优势互补的有利条件,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互相尊重,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在各个领域开展具体合作,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互利互惠、合作发展”。在竞争性领域,要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企业依法自主投资经营,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要发挥政府的协调和推动作用,并利用市场的有效调节作用,加强合作,推进发展。要认真落实道路运输、旅游等方面已签定的市场一体化协议,进一步研究统一市场规则、消除不当行政干预、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认真落实框架协议,加快推进重要领域的合作发展

落实《框架协议》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从本地、本部门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出发,加强与相关地区、相关部门的沟通,制定近期和中长期的合作发展方案,认真落实协议要求。近期,要加快推进以下方面的合作。

(一)基础设施建设

1.能源:加强区域内电力输送、电源建设以及煤炭、天然气、油品供应等方面的合作,逐步建立起泛珠三角区域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的能源供应体系,重点做好“西电东送”工作。到2005年底西电送广东电力达到1088万千瓦,建成西电东送“五交三直”主通道,“十一五”期间,西电送广东再新增1000万千瓦左右。2011年至2020年,争取西电送广东再有较大增长,区域内电力、煤炭、油气资源实现优化配置。

2.交通: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到2005年底,完成渝湛线湛江至广西交界段的建设,实现与相邻省区通高速公路的目标(海南省除外),2007年,目前规划的出省高速公路基本建成(梅漳高速公路除外)。

2004年至2010年,重点加快珠江三角洲现代化深水航道网建设,同时加快建设航道信息系统及航道支持保障系统,适度开发山区主要航道。实现2000吨级船舶直通广西,充

分发挥西江沟通珠三角和西南地区的功能;构建珠江三角洲深水航道网络,增强珠三角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武广客运专线(包括新广州站)、珠三角城际快速轨道交通、洛湛铁路岑溪至茂名段、广深铁路新增四线等项目争取年内动工建设,广深客运专线和黎湛铁路河唇至湛江段增建二线项目确保明年动工建设;其余项目视可研报告批准及征地拆迁、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开工建设。

3.水利:加快江海堤防及流域防洪骨干枢纽工程,完善流域防洪体系,提升流域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流域水资源调配体系,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

(二)产业与投资

推动成立投资促进联络机构,加快投资便利化进程;推动我省的信息、服务、制药等产业与香港企业的合作;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培训和宣传。联合推介泛珠三角,联合招商,联合开拓国际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规范的市场。

(三)金融

推动建立内地九省区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协商机制,完善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部门的联络机制,促进区域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推动建立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在内地九省区金融系统内部统一信用评级的程序和标准;建立泛珠三角企业、个人逃废债监测网络。

进一步完善区域支付结算体系。完善粤港票据联合结算系统,继续推动粤港外币实时支付系统建设;推动粤澳结算合作;加快内地九省区现代化支付系统联网步伐。

推动泛珠三角地区金融机构整合。推进内地九省区地方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推动广东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和周边省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和股权合作;支持广东金融机构到港澳地区和周边省区拓展业务。

加强区域金融市场合作。大力发展区域票据市场;着力培育区域银团贷款市场;积极

开展区域证券市场合作,吸引周边省区中小企业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推动内地九省区企业到香港上市,推动区域内企业利用广东证券市场进行重组并购;推动内地九省区产权交易市场整合。

(四)商务与贸易

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内各省区在合作原则、合作机制以及合作内容等方面达成共识;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展发展空间,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能力。加快推进粤港澳通关便利化,进一步推进粤港、粤澳口岸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色,加强对外经济贸易、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交流,联合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和扩大在服务业、反倾销、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建立互认制度,简化区域内各类办事程序,取消重复检验,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名牌优质产品。

(五)旅游

共同研究制定并实施区域旅游发展战略和市场开发策略;推动广东省内百强旅行社重新组合区内旅游产品,推出旅游精品线路,实行客源互动;逐步推进区域内无障碍旅游,树立区域旅游形象,打造区域旅游品牌。

(六)农业

按照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农业厅(署)长联席会议的决议要求,在推动开辟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农业信息网络、促进农产品贸易流通、开展农业和畜牧业科技研究、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对接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特色农产品开发以及加快农机推广步伐等领域合作。

充分发挥比较优势,重点培育区域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形成合作的区域布局和专业分工;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农业、海洋与渔业等分行业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日常工作机构和对口衔接落实机制。

(七)劳动保障

按照《泛珠三角九省区区域劳务合作协议》要求,在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劳动维权等方面加强合作。

建立统一、协调的区域劳动就业政策制度和各省区相互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劳动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省际联网,推进省际远程招聘系统建设,建立区域劳动力供求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和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外派劳务办事机构和区域劳务组织体系。研究组建劳务中介集团公司,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合作制度、建立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同处理制度并做好中长期的规划和安排。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和劳务合作工作协调制度。

(八)科教文化

统一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规则,抓好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协同开展重点产业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

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教育合作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加强在教育科研、联合办学、科研项目、教育信息化工作以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落实粤港澳文化合作会议和首届泛珠三角区域文化合作会议达成的合作事项,建立泛珠三角区域文化合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在文化资讯、消除演出壁垒、文化市场管理、广播影视、图书馆、文博、文化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

建立泛珠三角区域人才交流与培训信息交换、人才智力供求信息发布及区域内专家资源交流共享机制,加强区域内人才交流与合作。

(九)信息化建设

建设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官方网站,尽快开通“泛珠三角信息化及信息产业交流网”;加强协调,争取将重点项目和政策建议列入国家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加强区域内电子商务数字证书的交叉认证工作;共同推进物流信息技术的标准化和物流信息技术平台的对接;加强沟通与交流,做好省际边界之间的频率协调和干扰查处工作,加

快推进LINUX公共服务技术中心建设。

(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按照《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的要求,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立流域上下游和海域环境联防联治的水环境管理机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重大环境问题,编制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区域内环境监测工作,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区域环境信息交互平台和环境宣教网络,实现信息共享;联合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开发,实现环境科技资源共享;在环境保护产业领域内广泛合作。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合作,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

(十一)卫生防疫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协作机制、卫生监督协查和疾病预防控制联防机制,包括疫情通报、疫情监测、卫生监督、技术支援和资源共享;建立内地省区卫生厅和港澳卫生部门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合作项目部门落实制度。

四、加强理论政策研究和宣传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政策研究,探讨区域合作的新思路和具体途径、措施。加强与各省区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定期举办专题研究论坛,互派研究人员交流考察,共享研究成果。同时要鼓励和指导有关研究机构、商会社团组织开展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问题的理论研讨及不同层面、多种形式的合作,推动社会各界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工作的关注和参与。

要广泛宣传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的跟踪宣传报道,突出宣传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是区域内各方政府和企业的共同愿望;是贯彻中央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是推动CEPA实施,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提升区域整体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意识深入人心,形成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对区域合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推进区域合作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各部门有关区域合作的重要事项,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区域合作的指导。

(二)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按照合作框架协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指定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与协议各方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落实区域合作项目,加快推进工作进程。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本省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以及与相关省区对口工作机构的联系和交流,及时掌握情况、反映意见、提出工作建议。各地、各部门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具体工作进展情况,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事项中涉及港澳事务的,要同时报省港澳办。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涉及港澳事项的有关管理办法,由省港澳办、省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研究制订。

附件:省各有关部门及中央直属驻粤部门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近期及中长期目标和安排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 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7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中的“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市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十八条中的“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三、第十九条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7年2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本市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标准代码标识。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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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研究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研究 【摘要】日前我国多数省份的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广大人民对地方政府的改革举动深为关注。以前的地方政府人员臃肿、机构过多、职权交叉导致腐败现象日益严重,所以改革已经是迫在眉睫。再者,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难度超过其上级、上上级政府机构的改革。因此,本文将抓住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难点和重点进行研究和探讨,着力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共性与个性进行叙述。 【关键词】大部制省直管县因地制宜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央、省级政府就已经经过了好几次的机构改革,地方政府也不例外。而地方政府的改革成效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发展还直接影响到地方人民的生产、生活质量。以往的政府机构改革总是跳不出人员及机构“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在此方面,地方政府亦是面临同样的窘境。2008年10月,随着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被中央正式批复,新一轮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随即也拉开了大幕。此次,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应该极力避免以往出现的现象,以全新的方案对机构进行改革。但是同时我国的地方政府相对政府机构其上级、上上级政府机构的改革有其更困难的地方。 首先,地方政府财政不足。要想在改革上取得较好的成绩财政就要有所保障,而财政正是地方政府遇到的最大难题,如果没有足够的财政做保障,再好的改革方案也是空谈。因此,地方政府在改革机构的时候在财政方面需要得到中央的大力支持,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自身也要有所准备。 其次,地方政府在机构设置上也是改革成效取得成效的一大绊脚石。现在的理论工作者对中央政府亦或是省级政府的改革或许已然是研究得很透彻了,但是对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研究确是毫无成效,或是直接将中央或是省级政府机构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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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90号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4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3年1月1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对各区、县级市政府能够实施的事项进行下放。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 60项、备案 18项,调整行政审批138项、备案29项,保留行政审批201项、备案67项,省或部委下放实施行政审批130项、备案5项,省或部委委托管理行政审批15项、备案2项。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

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在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上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4.省或部委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5.省或部委委托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文献综述

有关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文献综述: 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特点与对策 【参考文献:领导科学2011年05期王振海; 刘文俭; 青岛行政学院; 青岛行政学院管理学教研部;】 根据此篇文章,与前四次改革相比,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具有的鲜明时代特点: 特点一是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在机构设置方面,中央对机构具体设置形式、名称、排序等,不统一要求上下对口,有条件的地方课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合并一些职能相同相近的部门,甚至允许一个部门对应上级几个部门。 特点二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机构改革在职能定位、理顺体制、机构设置、责任界定、层级分工等各个环节,都紧紧围绕并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突出强调地方政府要更好履行职责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特点三是责任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央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要求,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承担的责任,要通过“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工作,实现权责统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推动责任政府建设。 特点四是首次提出机构编制备案制度个层级调剂制度。中央要求,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改革过程中,人员编制虽然总额不得突破现有规模,但是在同一层次内,可以根据职能的调整,对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有增有减,优化结构;如需跨层级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这在历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是首次,是针对新一轮改革的特别创新之举,充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推进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要体现: 1、城乡一体原则。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应当遵从“城乡一体化”发展原则,在机构设置和职 能整合上要体现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城乡产业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城乡劳动就业的统筹,以更好地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 2、满足需要原则。一要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三满足利益多 远的需要(充分考虑地方利益、地区利益、行业利益、阶层利益的平衡,既要构建合理的利益配置机制,又要防止追逐违法利益);四要满足技术发展需要(转向建设以流程为中心的流程导向型政府,整合政府资源,再造工作流程,减少管理层级,实行扁平化管理) 3、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兼顾职能设置、权利配置、府际改革(即统筹上下级政府机构改革, 以利于形成上下合力1。使得行政成本1+1<2,行政效率1+1>2)各种内外上下级关系。 1石亚军,施正文.探索推行大部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08(2):9-1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0]5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18 【实施日期】2000.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人事厅。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办理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的职能,交给省委组织部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职称考试事务、各类培训任务的组织实施、《广东人事》的编辑出版和各类教材的编写、发行以及信息、人才库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订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指导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机关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和在人事厅设立人事户头单位从广州市区以外调进干部的审批工作。 (四)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和管理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和我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推荐遴选工作;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已经2014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4年10月30日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解决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调解与依法处理相结合,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开展行政调解活动的必要工作条件。 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行政调解不得收费。 第二章行政调解范围和管辖 第七条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争议纠纷。

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草案)的说明(提交市委用)

关于鹰潭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建议稿)的 说明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赣发[2009]12号)及9月11日召开的全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和规定,参考其他设区市的改革思路,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鹰潭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制定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确立 这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主要以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赣发[2009]12号)为依据,按照“四个分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原则,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原则。提出本次机构改革主要目的是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调整优化组织结构,积极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着力解决职能交叉、重复和职能缺位、越位、错位问题,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按照省《意见》及凌成兴常务副省长“六个整合”(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食品药品、内外贸、扶贫和移民),三个探索(农业、文化、城乡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的讲话精神。 二、关于机构设置调整的的基本思路

(一)行政机构的调整和设置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赣发[2009]12号)中关于各设区市机构限额规定,我市最多只能设置30个政府工作部门,2个部门管理机构,共32个机构。我市目前设置政府组成部门32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1个(人防办),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资委),部门管理机构2个(城管局、法制办),共计36个机构,即将下放地方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原本也含算在省定机构限额内,后经我们争取,省编办答复可在30个机构限额外设置为工作部门。这样我市将需要硬性减少4个行政机构。 为此,在与全省十一个设区市多次交流意见,并于9月27日专程赴省编办进行沟通后,经慎重考虑研究,结合鹰潭实际,提出了我市的机构设置思路为“五个整合(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食品药品、内外贸、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两个加强(加强机构编制、加强城市管理)、三个调整(将市粮食局、民族宗教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法制办调整为合署办公,国资委调整为内设机构)。 1、省里提出的六个整合,因交通运输领域、扶贫移民两个领域因我市之前实际已经整合,无须进行改革,只需进行相应的更名即可。因此,《方案》在以下四个领域进行了调整: 一是整合工业行业、中小企业、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机编[2000]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01 【实施日期】200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 (二000年四月十五日粤机编〔2000〕3号) 定岗定员工作是这次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关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精神,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定岗定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机构改革定岗定员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保留工作骨干,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提高行政效率,建立一支精干、廉洁、

高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定岗定员的原则是: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工作需要,就是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职位和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及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配备合适的人员,达到“因岗配人”,人尽其才。群众参与,就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增强定岗工作的透明度,采取不同方式让群众参与和监督。综合考评,就是配备人员时,既要注重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和身体健康情况,又要考虑干部队伍的职务结构、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组织决定,就是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任用程序任命定岗人员。 二、定岗定员的规定和条件 定岗定员就是在这次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重新合理设置职位,修订职位说明书并确定各具体岗位人选。定岗定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编定岗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 (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布部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5 【实施日期】2014.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 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律普及和法律服务进村(社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治理,根据省委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现就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以构建法治广东、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大力推进法律服务进城乡社区,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村(居)委会民主

决策,依法办事,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基层和谐稳定,进一步推动法治广东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党委领导,协同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负责,人大监督,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责任,组织引导社会力量,依托法律专业人才开展法律服务进村(社区),为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2.促进法治,服务民生。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于基层治理的各个方面,满足群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广大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是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区域。各市可结合实际,采取适合的方式推进工作。全省分步组织实施,先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全面推开。 (三)主要目标 1.法律服务在全省实现全覆盖,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到法律服务,困难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2.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逐步养成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能够自觉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3.基层自治管理明显改善,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格局。 二、人员配置和工作职责 (一)人员配置要求 1.我省范围内的执业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可以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由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相关遴选制度,并组织培训。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6日市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9年4月10日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信息共享,促进政务信息有效利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政务部门间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参与本市政务信息共享的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等。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共享,是指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是指为政务部门之间政务信息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平台。 第四条政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原则上应当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共享。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据程序规范和技术规范实施政务信息共享,做到及时完整、无偿提供、合法使用。 (三)高效便民。各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基于政务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降低办事门槛,提高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保障安全。各政务部门和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共享安全的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确保政务信息共享平稳、有序进行。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与政务信息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 市、区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管理政务信息共享基础设施,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明确政务信息的采集和提供责任部门,定期对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采集、核准、更新、共享以及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维护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采集、目录编制、交换共享、运行维护等政务信息共享全流程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政务信息共享目录 第八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本级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各政务部门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本级政务信

我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研究

我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研究 内容摘要 在当下经济增加速度放缓,产业结构不断转型、升级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政府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转型和调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随着国家大部制的推行,各地政府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也不是一改就成的事,改革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加上各地政府的改革是探索式的前进不免会出现一些错误、失误。因此本文将就地方政府的改革进行研究,在进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理论综述之后,对地方政府的改革动因进行分析,在此之后对当地政府的改革政策进行研究,最后结合实例来阐述改革出现问题的原因以及应对策略。通过本文的研究不仅能够了解地方政府改革的动因所在,而且能够从中找到应对改革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制度;利益冲突

目录 内容摘要 ............................................................................................. I 引言.. (1) 1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理论综述 (2) 1.1 政府改革基本理论 (2) 1.2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概念 (2) 2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动因分析 (3) 2.1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压力分析 (3) 2.1.1民众要求新政府形象 (3) 2.1.2政府追求利益最大化 (3) 2.1.3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3) 2.2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动力分析 (3) 2.2.1建立地方公共服务型政府 (4) 2.2.2参照企业绩效标准的公共行政 (4) 3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政策研究 (6) 3.1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政策设计的一般原则 (6) 3.1.1由中央集权走向地方合理分权 (6) 3.1.2地方政府结构优化 (6) 3.2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政策设计的侧重点 (7) 3.2.1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7) 3.2.2正确的目标取向 (7) 4 我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可行性分析—结合案例 (9) 4.1 案例分析 (9) 4.2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9) 4.2.1存在的问题 (9) 4.2.2解决措施 (11) 结论与展望 (14) 参考文献 (15)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昨日召开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会上,经中央编委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历时一年多精心制订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向外公布,备受各界瞩目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随即启动。根据《方案》,改革后,市政府将减少15个机构,精简幅度达三分之一。 在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基础上,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市政府将设置31个工作部门,并根据部门职能定位分别命名为“委”、“局”、“办”。其中,主要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并监督执行的大部门,称为“委”;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机构,称为“局”;主要协助市长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称为“办”。同时,将一部分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局”,由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的“委”归口联系,将一部分“办”交由市政府办公厅归口联系。 【新设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改革目的】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将主要精力转到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谋长远、抓总量、促改革、促发展。 【职能调整】将物价局的定价职责、统计局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职责,整合划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联系统计局,统计局主要负责数据收集整理。 【新设机构】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改革目的】促进科技、工业贸易与信息化融合,实现以科技发展引领产业升级,以流通引领生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职能调整】将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办、保税区管理局的职责,以及信息办的信息化有关职责,整合划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税区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设机构】财政委员会 【改革目的】完善财税管理体制,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 【职能调整】财政局改为财政委员会。地方税务局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与深圳市政府双重领导调整为深圳市政府领导,由财政委员会归口联系。 【新设机构】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0修正)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0修正) (2002年9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执行《条例》,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谋求部门利益。 第五条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或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转交的建议3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的15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建议者。对可行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拟定规章计划时采纳。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拟定立项申请连同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有关资料,于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前一年的10月31日以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七条报送制定规章的项目,应当经报送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八条报送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章项目的内容不超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规章项目的内容应当属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或市地方性法规、本省人民政府规章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需要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 (三)规章项目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四)规章项目已拟出初稿,并附有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本条第(三)项所要求的方案的说明以及相关资料; (五)有明确的起草工作计划。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立项基本条件,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历次政府机构改革情况

历次政府机构改革情况 中国政府6次政府机构改革情况 改革开放30年来,政府机构进行了六次较大的调整:一是1982年,改革内容主要是干部队伍年轻化、大幅度撤并经济管理部门,并将条件成熟的单位改建为经济实体组织的政府机构改革;二是1988年,主要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行“三定”为重点的政府机构改革;三是1993年,主要是政企分开为中心的政府机构改革,以加速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四是1998年,以中央政府人员、机构减半为目标;五是2003年,主要以职能划分清晰为改革目标;六是2008年以大部制改革、健全宏观调控为主要目标,这个阶段的政府机构改革十分艰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规范行政权力,调整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改进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升公务员队伍素质,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完善公共财政模式,提供更多的公共福利与公共产品。 1981年,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有100个,达到建国以来的最高峰。臃肿的管理机构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待改革。

1982年 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这次改革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的职数、年龄和文化结构,减少了副职,提高了素质;在精简机构方面,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人员编制从原来的5.1万人减为3万人。 1988年 1988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启动了新一轮的机构改革。 这次改革着重于大力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要从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强化宏观管理职能,淡化微观管理职能。其内容主要是合理配置职能,科学划分职责分工,调整机构设置,转变职能,改变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完善运行机制,加速行政立法。改革的重点是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关系密切的经济管理部门。改革采取了自上而下,先中央政府后地方政府,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通过改革,国务院部委由原有的45个减为41个,直属机构从22个减为19个,非常设机构从75个减到44个。在国务院66个部、委、局中,有32个部门共减少1.5万多人,有30个部门共增加5300人,增减相抵,机构改革后的

2020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2020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广东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执行行政执法。应当彻底清理临时人员和录用人员,并严格禁止辅助人员执法。严禁将行政费用和没收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伪装联系起来。行政执法的实施必须依法保护交易对手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为了确保民法的有效执行,《指导意见》要求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并加强对侵犯民权的风险的防范。行政机关必须增强公民权利保护意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作出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决定,不得侵犯已享有的合法民权。由人民。行政执法的实施,必须依法保护交易对手和个人的隐私。信息。防止检查打扰人民,不妨碍被检查物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并认真采取措施中止生产经营;坚持文明执法,不得使用use视,歧视,侮辱,诱使,欺骗,恐吓或威胁性语言;提高人民群众在关键领域行政执法的切身利益,着力调查和起诉危害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的违法案件,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人们的满意。公众可以在合规前提下拍摄执法过程。《指导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把风险评估作为处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必要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执法公开制度,执法备案制度的全过程,重大执法决策的法律审查制度要求,积极促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吃瓜的人可以放心在某些前提下拍摄执法程序。《指

导意见》要求,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当事方和其他旁观者还应在不妨碍执法活动的前提下拍摄执法现场的照片和录像,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他们避免加剧冲突。土地,房屋征收,征用,没收,没收,强行拆迁等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加剧矛盾,引发执法风险的,应当中止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临时劳动执法将成为历史。《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的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得取得执法资格或者从事执法活动。彻底清理临时人员和录用人员,严格禁止使用辅助人员进行执法。严格的财务纪律。严格执行罚款和收支分开,收支分开管理制度和没收物品处分制度。严禁发布或伪装发布罚款,没收和指控的目标。严格禁止将罚款和没收的行政费用和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伪装在一起。为了防止过度的执法和简单粗鲁的执法,我们坚持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并且不能授权法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收,行政支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动。在执法过程中也不得使用粗言秽语。《指导意见》要求管理行政执法的酌处权。贯彻执行《广东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规定》,依法完善,量化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止过度,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坚持文明执法。达到文明,规范的语言,通俗,准确的表达方式,友善和礼貌的态度,并且不要轻蔑,歧视,侮辱,诱使,欺骗,恐吓或威胁性语言;禁止宣誓或侮辱政党。

广州市政府第95号令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时间:2013-11-19 15:43 来源: 食品伙伴网 第一条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 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6个基准灶头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餐饮场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前两款之外餐饮场所的,按照规定通过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形式,向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备案。 第十条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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