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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吉安(深圳)企业股权招商推介会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吉安(深圳)企业股权招商推介会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吉安(深圳)企业股权招商推介会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吉安(深圳)企业股权

招商推介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吉府办字[2016]114号

【发布部门】吉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14

【实施日期】2016.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吉安(深圳)企业股权招商推介会工作方案》的

通知

(吉府办字〔2016〕114号)

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16吉安(深圳)企业股权招商推介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6月14日2016吉安(深圳)企业股权招商推介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企业股权招商,按照2016年吉安市开放型经济工作意见和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要求,市政府定于6月24日在深圳市举办2016吉安(深圳)企业股权招商推介会。为确保活动有序有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6月24日下午3:30-5:30

地点:深圳市宝利来国际大酒店

二、主办和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吉安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吉安市商务局、吉安市政府金融办

三、参会人员

1.市委、市政府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对口副秘书长;

2.井冈山经开区、各县(市、区)领导1名,商务局、金融办主要负责人;

3.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 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关于吉州区村庄在吉安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实施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吉州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及实施 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现状 吉州区位于吉安市中心城区,全区辖83个行政村,614个自然村,分别位于长塘镇、樟山镇、兴桥镇、曲濑乡、禾埠乡、白塘街道行政区范围内。其中位于现行《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吉安市外环线内)的行政村有28个、自然村有145个,正在修编的《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7-2020)》吉安市的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将更大,吉州区域范围内所牵涉的农村数量将更多。目前,全区已完成61个行政村规划,规划编制率为73.49%(外环线以外行政村全部完成),自然村完成规划271个,规划编制率为44.14%。目前,已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庄,基本能严格按规划进行各项建设。 吉安市城北、城南连接线两侧约500米地段分别为吉安市的北门户和南门户,村容村貌直接影响吉安市的对外整体形象。根据现场踏勘,沿线有些村庄编制了村庄规划,并在吉州区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划进行了村庄整治,村庄面貌发生很大的变化。有的村庄村容村貌不尽如意,“脏、乱、差”还比较严重,亟需整治或改造。根据现行《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吉安市城南外环线

以外的村庄有:兴桥镇大路村、兴桥镇郭家井村、兴桥镇瑶子下村、兴桥镇钟家村、兴桥镇老虎岭村、兴桥镇大塘背村,上述村庄均已编制完成规划;吉安市城南外环线以内的村庄有:禾埠乡的曾家村(已规划)、禾埠乡的彭家(已规划)、禾埠乡的老杨家村(搬迁村)、禾埠乡的塘子下村(已规划)。吉安市城北外环线以外的村庄有:长塘镇的路口村(已规划)、枫树坑村、赵家村、大塘村(已规划)、小塘村(已规划)、大村里村、幼慈湾村、双木岭村、荷连塘村;吉安市城北外环线以内的村庄有:长塘镇的下浒坑村、滑江村(已规划)、黄泥塘村、石虎岭村(已规划)、白塘街道的上巷村、下路村、江子头村(搬迁村)、童家新村(已规划)。 现行吉州区村庄农民建房规划审批制度分别为: 1、《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吉安市外环线内)村庄由吉安市规划建设局审批。 2、《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外(吉安市外环线外)村庄由吉州区建设局审批。 由于吉安市城市规划区(外环线内)内的村庄由吉安市规划建设局审批,故我区委托吉安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编制上述村庄规划,但规划设计院由于中心工作较多、业务也较繁忙,投入的人力不多,村庄规划从编制到审批时间较长,有的村庄规划审批前没有征示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意见,实际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 深府…2006?130号 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社区健康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构建以社区健康服务为基础,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与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和建立和谐医患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市的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经过10年的发展已经基本形成了方便、廉价、高效、数字化和一体化管理的全市性网络,为保障群众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发展过程中仍存在投入不足、基础设施与服务能力不适应居民快速增长需求等薄弱环节。为深化我市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

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我市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服务。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健康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看病难和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健康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实施院办院管发展社区健康服务;坚持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分类指导,防治结合;坚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健全社区健康服务网络;坚持以居民的需求为导向发展社区健康服务。 (三)工作目标。到2008年,实现一个社区建一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形成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合理设臵,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服务网络,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实现“小病在社区、防病在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社会建设是深圳经济特区新时期的重大战略任务 (一)加强社会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加强社会建设,把社会建设摆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是党中央深刻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基本国情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社会建设是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基础保障和重要路径,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成败、社会和谐稳定和党的执政基础稳固。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社会建设作为党委、政府的重要任务,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从源头上、基础上、根本上加强社会建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社会建设是深圳经济特区新时期的历史使命。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赋予了深圳经济特区“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的新使命。深圳经济特区肩负起中央赋予的新使命,不仅要带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且要在社会建设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从经济发展先锋到社会建设前沿,从注重经济高速度到社会和谐度,率先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这是深圳经济特区的崇高使命,也是长期的艰巨任务。从世界城市发展规律看,深圳作为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的城市,已经到了以社会建设为重要动力,促进经济转型、推动城市全面发展、提升现代化国际化水平的新阶段。我们有责任、有条件、有能力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以更大的勇气、更大的魄力、更大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敢闯敢试、敢干快干,走出一条以民生为导向的发展新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把社会建设摆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以“四个加快”推动我市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增进民生幸福;加快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加快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实施社会建设“织网工程”,织造覆盖全社会的服务网、民心网;加快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扩大市民有序参与和共享,形成和谐社会人人有责、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勇于变革,勇于创新,再造激情燃烧干事创业的火红年代,实现社会建设从管理为主到服务管理并举、侧重于服务的转变,加快推进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吉泰工业走廊的实施意见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吉泰工业走廊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吉府发[2008]1号 【发布部门】吉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04 【实施日期】2008.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吉泰工业走廊的实施意见 (吉府发〔2008〕1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以工业经济的快速崛起,引领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市政府决定建设吉泰工业走廊,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通过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以市高新区为龙头,以吉水县、青原区、吉州区、吉安县和泰和县工业园为支撑,加快对

内对外开放步伐,加大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力度,着力整合区域内资源,壮大龙头企业、做强支柱产业,建设特色园区、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集聚、引导集群发展,培植经济区块、发展块状经济,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从而形成从吉水至泰和一线的工业快速崛起带,以吉泰工业走廊的兴起,引领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 二、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至2011年,吉泰工业走廊区域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比重达到60%以上,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上交税收分别达到200亿元、630亿元、25亿元,均占全市规模工业的65%左右。 --市高新区。规模工业增加值达到73亿元,主营业务收入220亿元,上交税收9亿元。 --吉水县。规模工业增加值达到2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60亿元,上交税收2亿元。 --青原区。规模工业增加值达到26亿元,主营业务收入80亿元,上交税收3亿元。 --吉州区。规模工业增加值达到23亿元,主营业务收入70亿元,上交税收3亿元。 --吉安县。规模工业增加值达到3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上交税收4亿元。 --泰和县。规模工业增加值达到28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上交税收4亿元。 2、园区目标。至2011年,吉泰工业走廊区域工业园区全部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上交税收分别达到260亿元、780亿元和32亿元,均占全市工业园区的65%以上。其中: --市高新区。全部工业增加值达到10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300亿元,上交税收12亿元。 --吉水工业园。全部工业增加值达到27亿元,主营业务收入80亿元,上交税收3亿元。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深府[1994]3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1.29 【实施日期】1994.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 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府(1994)30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7件及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4件,现决定予以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 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附:一、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 二、第二批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4件)

三、市政府过去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7件) 一、关于发放、更换房产所有证暂行办法(深府〔1982〕95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暂行)缴纳办法(深府〔1982〕196号) 三、深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82〕220号) 四、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划分各级工商局审批工商企业登记发证的权限范围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3〕21号) 五、深圳市液化石油气气化站设计防火间距暂行规定(深府〔1984〕18号) 六、深圳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暂行规定(深府〔1984〕18号) 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条例》的补充通知(深府〔1984〕60号) 八、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深府〔1984〕63号) 九、深圳经济特区个体工商业户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深府〔1984〕108号) 十、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司、基层公司(工厂)领导体制和人事、劳动管理办法(试行)(深府〔1984〕174号)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深府〔1984〕178号) 十二、深圳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暂行补充规定(深府〔1985〕79号)十三、深圳市液化气气化站设计防火间距暂行补充规定(深府〔1985〕79号)十四、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暂行规则(深府〔1985〕212号) 十五、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85〕30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昨日召开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会上,经中央编委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历时一年多精心制订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向外公布,备受各界瞩目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随即启动。根据《方案》,改革后,市政府将减少15个机构,精简幅度达三分之一。 在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基础上,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市政府将设置31个工作部门,并根据部门职能定位分别命名为“委”、“局”、“办”。其中,主要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并监督执行的大部门,称为“委”;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机构,称为“局”;主要协助市长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称为“办”。同时,将一部分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局”,由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的“委”归口联系,将一部分“办”交由市政府办公厅归口联系。 【新设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改革目的】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将主要精力转到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谋长远、抓总量、促改革、促发展。 【职能调整】将物价局的定价职责、统计局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职责,整合划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联系统计局,统计局主要负责数据收集整理。 【新设机构】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改革目的】促进科技、工业贸易与信息化融合,实现以科技发展引领产业升级,以流通引领生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职能调整】将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办、保税区管理局的职责,以及信息办的信息化有关职责,整合划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税区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设机构】财政委员会 【改革目的】完善财税管理体制,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 【职能调整】财政局改为财政委员会。地方税务局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与深圳市政府双重领导调整为深圳市政府领导,由财政委员会归口联系。 【新设机构】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吉安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吉安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于2010年11月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配合下,经过3万多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任务。目前,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一、常住人口总数 2010年11月1日零时,全市常住人口总数为4810340人(不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居住在市内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籍人员),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4471211人相比,十年共增加了339129人,增长7.58%,平均每年增加33913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73%。 二、家庭户人口 2010年11月1日零时,全市共有家庭户1250940户,家庭户人口为4608356人,占总人口的95.80%,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68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77人减少了0.09人。 三、性别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男性为2507120人,占总人口的52.12%;女性为2303220人,占总人口的47.88%。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8上升为108.85。 四、年龄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1010143人,占总人口的21.00%;15-64岁的人口为3427040人,占总人口的71.24%;65岁及以上人口为373157人,占总人口的7.76%。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4.06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了2.45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61个百分点。 五、民族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4785326人,占总人口的99.48%;各少数民族人口为25014人,占总人口的0.52%。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328870人,增长了7.38%,占总人口比重减少了0.19个百分点;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10259人,增长了69.53%,占总人口比重增加了0.19个百分点。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规[2017]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30 【实施日期】2017.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规〔201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总部企业,可作为我市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8000万元; (二)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三)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

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

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三、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Science, Industry, Trade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四、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Finance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五、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Urban Planning, Land and Resources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六、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Human Settlements and Environment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七、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Transport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Health,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九、深圳市教育局 Educa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十、深圳市公安局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吉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加强行政效能

吉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加强行政效能 投诉的对策和建议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是区行政服务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2011年以来,中心以改进机关作风,提升服务效能,打造省内一流、全市领先的行政服务平台为目标,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强化对中心和驻中心各窗口机关作风、行政效能、服务水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作风效能问题的问责力度,狠抓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努力打造服务型机关的良好形象,实现“零”投诉目标。 一、工作成效 1、“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成果得到巩固。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开展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和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深化中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结合中心实际,大力开展了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2、窗口管理不断优化。中心专门把一些业务量比较少的单位集中在一起成立了一个综合窗口。要求日常性业务较多的单位必须专人进驻服务,日常业务工作较少的单位实行综合窗口服务,季节性业务的单位实行季节性驻点服务,更好的方便群众、企业来中心办事。 3、加强了对各乡(街)便民服务中心专业大厅的管理。根据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专业大厅和乡

街便民服务所统一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督查和指导下,制定出台相关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其形象、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工作纪律的督查,不定期抽查专业大厅和便民服务所的办件时限和收费情况。 4、电子效能监察范围不断扩大。配合各单位窗口规范事项进驻工作,把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行政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和其它事项办理情况均纳入电子监察范围,进一步拓宽了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工作领域。 5、电子效能监察系统不断完善。配合中心“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体系”建设,按照省、市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电子监察系统,完善电子审批、电子稽查、电子考勤、视频监察、效能分析、综合查询、网上投诉咨询为一体的综合监察体系,使电子监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对行政许可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监控巡查、预警告知和督促整改,运用视频监察、数据监察、网上投诉等有效手段开展电子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行政效能建设的问题。对审批效率低下、社会满意度不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项目、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电子监察,发现问题要严格问责。 二、主要举措 (一)因事施策,夯实基础 1、强力推进“两集中、两到位”。积极做好“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实行网上审批,真正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每季度开展“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回头看”督查,继续完善“流程再造”工作,编制服务

9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 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4〕193号 《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三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申请人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时,如不能提供《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文件的,可以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凡1982年7月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至今占有使用,但土地权属证明资料不全或没有土地权属证明的,由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经调查、测绘后,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特区内在1982年8月至1988年1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报建资料但无土地权属证明的,经用地单位申请,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年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限。年期从土地开始使用时起算。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年期,从开始使用时计算。1982年7月以前已建成竣工的,从1982年7月起计算。 (二)补办规划确认文件特区内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宝安、龙岗两区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土地权属证明但无报建资料或报建资料不齐的,经用地单位申请,规划部门核实建筑物现状功能、面积,除严重违反规划外,应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三)工程质量合格证明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产进行检测、鉴定,并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工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收集的工程档案现状出具归档证明文件。 (四)消防安全证明对未进行消防报建的建、构筑物,经检查、整改,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法律文书;对已报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已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并经消防验收但未合格的),只要满足原审核意见,经验收基本合格,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申请人应按规定补交市场地价。按规定程序批准改制立项的市、区国有企业,其应补地价的80%转国家资本金,但符合《深圳市到期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 机构及领导成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办[2010]7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0 【实施日期】2010.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领导成员的通知 (深府办〔2010〕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调整。调整后,共保留议事协调机构44个,暂时保留、待专项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的临时机构12个,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36个。同时,根据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及实际工作需要,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成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精简机构成员,健全工作机制,提高议事效能。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做到求真

务实、真抓实干,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各机构领导成员要勇于承担,大胆协调,敢于拍板,敢于负责;牵头部门要主动服务,树立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优化运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二、严格控制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除上级机关要求成立外,原则上不再成立新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成立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经市编办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发文。 三、今后,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成员的调整,除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正、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外,其他成员的调整,由主办单位自行发文。 四、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公章。 附件: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调整情况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调整情况表 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44个)

吉安2007-2020年总体规划

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文本简本 武汉华中科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2009年09月

项目名称: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修编)编制单位:武汉华中科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委托单位:吉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处 院长:李玉堂教授高级工程师 项目负责:周均清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博士 项目注册号:20050432-赣07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2)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3) 第四章规划区城乡统筹发展规划 (6) 第五章城市空间发展策略 (9) 第六章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 (10) 第七章中心城区空间管制规划 (22) 第八章综合交通规划 (24) 第九章绿地系统规划 (30) 第十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32) 第十一章土地开发控制规划 (37) 第十二章市政工程规划 (40) 第十三章环境卫生规划 (44) 第十四章综合防灾及地下空间开发规划 (45) 第十五章环境保护规划 (49) 第十六章附则 (5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0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994.09)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相关规划和研究成果 《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吉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 ①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体现人文规划,绿色规划 ②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体现科学发展的规划 ③坚持城乡一体,体现区域协调发展规划 ④坚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体现经济的规划 ⑤坚持公平公正,体现群众利益为重的规划 ⑥加大公众参与,体现公共政策的规划 ⑦坚持依法行政,体现法制的规划 ⑧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体现文化特色的规划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2004]6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16 【实施日期】2004.03.1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05年6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4年3月16日深府[2004]6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和“增创新优势、走出新路子、实现新发展、办出新特色”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在中共深圳市委(以下简称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定,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口径”,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条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精品文档】(201X)吉行初字第14号-优秀word范文 (4页)

【精品文档】(201X)吉行初字第14号-优秀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吉行初字第14号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吉行初字第14号 原告吉州区兴桥镇藤桥村委会大塘村小组。 诉讼代表人宋冬元,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寿华,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该村 村民。 委托代理人陈林海,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州区石阳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冈红,吉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第三人吉州区兴桥镇甫里村委会山塘村小组。 诉讼代表人胡桂昌,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佑伟,吉州区白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吉州区兴桥镇藤桥村委会大塘村小组(以下简称大塘村小组)不服被告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的吉区府林处字 [201X]27号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于201X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X年4月25日受理后,于201X年4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 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吉州区兴桥镇甫里村委会山塘村小组(以下简称山塘村小组)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宋冬元及委托代理人王寿华、陈林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冈红、 第三人的诉讼代表人胡桂昌及委托代理人王佑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被告区政府于201X年3月25日作出吉区府林处字[201X]27号山林 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认定因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换证确界,在确界勾图中因原告的“高岭上”山,与第三人的“木子坑”山,两山交 界界址不清而引起山林权属争议,使确界勾图工作无法进行,经林改工作组召 集双方协商达不到统一,根据吉安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发的吉市改 字[201X]13号文件精神,和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理由,遵照《江西省山 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21条和第23条的规定,结合自然地形和有利于 双方经营管理,对两山争议作如下处理决定:原告“高岭上”山场四址为:东 山塘山(以前去固江大路),南山塘农田及本村气台山,西山槽及农田荒塘路,北本村农田。第三人的“木子坑”山场四址为:东木子坑田,南长塘去兴桥水 泥路,西大塘山(原去固江大路),北官溪水库(枯水期为农田)。林改确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社会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办[2013]3号 【发布部门】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16 【实施日期】2013.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社会建设工作要 点》的通知 (深办〔2013〕3号) 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现将《2013年全市社会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2013年全市社会建设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省社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设民生幸福城市,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市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1.研究出台《深圳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开展实有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现状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调研,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的边界、内容和标准,算清财政投入基本帐;制定《深圳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确定本年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项目,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和均等化程度。(牵头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 2.落实年度民生实事项目。执行本年度重点民生领域财政支出增长13.5%的目标计划,加大对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交通、住房等民生事业投入保障力度。完善督查工作机制,确定责任部门和时间进度,落实2013年市政府确定的111项民生实事项目。(牵头落实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3.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均衡发展。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均衡发展纳入新一轮“特区一体化”行动计划,出台相关举措,保障财力和项目向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公共服务基础薄弱区域和原特区外区域倾斜,促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均衡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财政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推进社会领域重点改革,努力解决社会建设热点难点问题 4.推进社会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出台试点改革的意见及其配套政策,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热点难点领域,开展社会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创新社会公共服务投融资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2003]21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10 【实施日期】2003.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12月10日深府[2003]219号) 《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公开其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人,负责依照本办法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 前款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有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前款所称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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