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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定

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定
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定

苏房政〔2006〕8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

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市房管(建设、规划建设)局、各区房管(国土房产)局,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

为了适应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统一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的面积计算标准,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2002年制定的《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产测绘工作,统一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标准,正确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维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房屋权属登记测绘业务中的房屋面积计算。

第三条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实施的房屋面积计算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房屋面积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与分摊,产权面积核定等。

第二章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一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辅助设施的面积,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第六条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

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房屋的产权面积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八条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第十条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按规划确定的室内地坪±0以上或规划设定的层次计算自然层,

第十一条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次。

第十二条房屋总层数是指室内地坪±0以上层数与室内地坪±0以下层数之和。

第十三条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室内地坪±0以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第十四条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所有面积计算过程中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面积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至小数点后6位以上。

第十五条计算方法采用坐标解析法或采用几何图形公式计算面积。

第十六条 房屋面积计算中边长测量中误差与限差 房屋面积的

精度等级

边长测量的中误差 边长测量误差 的限差 一级

±(0.007+0.0002D ) ±(0.014+0.0004D ) 二级

±(0.014+0.0007D ) ±(0.028+0.0014D ) 三级

±(0.028+0.002D ) ±(0.056+0.004D ) 注:表格内D 为边长,以米为单位。当D <10米时,以10米计

当实测数据与理论数据在以上误差范围内可以按理论数据计算。

商住、综合楼采用三级精度;其余房屋采用二级精度。

第十七条 房屋面积测算的中误差与限差

第二节 房屋预测面积的计算

第十八条 房屋预测面积是指商品房期

房办理商品房预售

证销售时,根据国家规定,由当地房产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测绘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依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按国家有关规定合法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行为;是开发商销售房屋建筑面积的依据。

第十九条测绘人员根据房屋所有人提供的图纸(电子文档)对图形中标定的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进行核定,当两者相符时,可采用图纸尺寸计算。

第二十条当采用建筑施工图采集边长时,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校核不符时,应返回设计单位重新修正图纸并进行签章。

第二十一条应用图纸进行计算时,建筑物内外墙所注记的尺寸应加上设计标注粉刷层的厚度,设计无标注粉刷层厚度的,统一加0.015m粉刷层厚度。

第二十二条根据预测房屋的特殊性,避免纠纷,在提交预测成果时,委托方必须对每幢房屋的用途、结构、层次、阳台的封闭情况与分层分户图上标定的共有面积部位及分摊状况进行仔细校核,并签字盖章,以确保可靠正确。

第二十三条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发商在房屋预售时,必须对房屋的计算成果、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协议认定表及分层分户图进行告知。

第二十四条开发商在建造与销售过程中,经有关部门同意,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及时通知委托测量单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节房屋建筑面积按全部计算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第二十六条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架空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楼梯间、电梯(观光梯)、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车库的升降机房等按房屋的自然层数计算面积。

第二十九条房屋内的复式层、跃层与房屋屋顶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条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面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或屋面底板距楼面净高在2.05米以上(含2.05米,下同)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一条房屋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商场、地下仓库、地下车间、地下储藏室等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二条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楼空间设置架空层或深基础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当架空层地面修整为平地或地面为斜面可利用时,按有围护结构层高在2.20米或按净高在2.05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当斜面坡度较大无法使用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三条设有结构层的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等,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四条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及大型车间内的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实际层数计算。

第三十五条与房屋相连,其顶盖不超过本层上盖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有柱的走廊,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两幢房屋之间属永久性的封闭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七条挑楼、全封闭阳台、(全封闭阳台按规划审核的设计图纸或规划竣工验收时认可的现状为准)、全封闭的或有柱的挑廊、走廊、檐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八条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九条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四十条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等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四十一条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的多层,按多层计算)。

第四十二条机械车库、仓库(内部无结构层)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第四十三条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十四条突出主体外墙的凸窗,(窗底板与楼地面结

构相连)底板相连的窗台,有二层墙体且高度大于2.20米,凸窗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十五条主体墙体内的凹窗,(窗底板与楼地面结构相连)底板相连的窗台,有二层墙体且高度大于2.20米,凹窗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十六条有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或组合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当幕墙框架突出主体结构距离已有设计数据或实际测量数据并与实地结构相联时,按幕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在预售房屋面积计算时还没有设计数据时,幕墙框架突出主体结构距离一律按50毫米计算,竣工后计算面积可按实测或原数据计算。

第四十七条天棚、有柱的门斗、门廊不论顶盖高度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十八条建筑物第一层的进门设于凹进的外墙,顶部为第二层建筑底板,两边为房墙体、外边未封,在房屋主墙体以内部分,应作为内通廊或内走廊,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四十九条通往复式层,假层(阁楼)、夹层的楼梯间中空,均视为楼梯中空部分,并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节房屋建筑面积按一半计算的范围

第五十条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底板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围护

结构大于上盖宽度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建筑面积计算。

走廊、檐廊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作为围护结构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走廊、檐廊,按一半建筑面积计算。

第五十一条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门斗、车棚、货棚、站台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五十二条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围护结构超过上盖投影时,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上盖投影超过围护结构时, 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第五十三条底层阳台按平台上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为准。围护结构大于上盖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第五十四条一栋房屋的上下层阳台水平投影线不重叠时(即左右错开),当重叠部分长度≥1.5米,按重叠部分的一半计算阳台建筑面积。当重叠部分长度<1.5米时,应视为无顶盖露台。

第五十五条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楼梯所经层次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第五十六条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第五十七条临街楼房挑楼下的有柱走廊,不作为主要人

行道路(廊边有人行道)的,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五十八条建筑物第一层的进门设于凹进的外墙,顶部为第二层建筑所盖且两边为房屋墙体,突出主墙体部分未封的,应作为门斗部分,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五节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层高在2.20米(不含2.20米)以下的房屋。

第六十条层高在2.20米(不含2.20米)以下的技术层、夹层、插层、架空层、车库层、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等。

第六十一条突出房屋外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等。

第六十二条两幢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第六十三条≥0.2米本层室内地面的飘窗。

第六十四条无顶建筑,房屋顶层的平台、防雨的挑檐、挑台、天面、天面上的花园、泳池及用作休闲或建造的景观建筑等设施。

第六十五条房屋外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等。

第六十六条独立烟囱、亭、塔、池、油(水)罐、储仓(圆筒)、地下人防干、支线等构筑物。

第六十七条房屋自然层内的阁楼(自行加建),气屋和房屋内用作通风、隔热、防雨采光的天井、通天等。

第六十八条不与房屋相连,用于检修,消防等用途的室

外爬梯。

第六十九条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等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第七十条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以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第七十一条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不属结构层内)等单层房间。

第七十二条顶盖高于本层的无柱走廊、檐廊以及未封闭阳台等。

第七十三条房屋主墙体外的保温层、防潮层等其它装饰性材料的贴面。

第七十四条进深<1.0米的未封闭阳台。

第七十五条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部分,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主要通道,边上无人行道),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十六条阁楼层檐口以上用结构层(楼板)全封闭(与阁楼不相通),其层高小于2.2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十七条活动房屋、临时建筑和无上盖或幢内部分已倒塌的房屋。

第七十八条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内的花园、通道其上盖高度超过本层楼层高度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十条用作公共休闲的亭、塔,绿化带场所的公共设施,以及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

第八十一条其它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章特殊问题与部位的处理原则

第八十二条特殊墙体及部位的处理原则:

(一)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二)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时,按层高(高度)2.20米以上部位计算面积。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十三条架空层的处理原则:

(一)架空层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架空层内的楼梯间(包括门厅、大堂等)计入架空层。

(二)架空层没有规划许可证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本层次为局部架空层的,如楼梯间(核心筒)对架空层不开门,由局部单元使用时,楼梯间(核心筒)应作为该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如楼梯间(核心筒)对架空层部分开门时,应在分层分户图上标定架空部分与使用功能的具体位置,其楼梯间(核心筒)部分纳入本层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架空层部分划入架空层建筑面积。

第八十四条在建筑物内(屋顶除外)的花园处理原则:

(一)房屋楼层内花园外立面为全封闭,且上盖高度大于2.2米时,花园按房屋外墙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房屋楼层内花园外立面为不封闭,且上盖高度大于2.2米时,花园按房屋外墙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当立面未封时,花园延伸至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算。

(四)房屋楼层内的空中花园,为独户专用(在门户内)时,其面积计入户套内面积;空中花园与任一楼梯、楼道或共有通道相通时,空中花园面积列为不分摊共有面积。

(五)对花园的使用与分摊情况,当买卖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无协议的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专用楼梯、电梯的说明计算:

(一)专用电梯(楼梯)是指由建筑物内(功能区与功能区)一层或连续几层均不开门使用,专门为楼层上某一功能所使用的电梯(楼梯)。

(二)一层或一~二层复式房不使用的多层或高层住宅的电梯(楼梯)不属于专用电梯(楼梯)。

(三)对于有裙楼和塔楼的建筑,塔楼内专用楼梯中应为整个(核心筒)部位,包括电梯(楼梯)过道等。

(四)当室外楼梯从一功能区进入另一功能区时,其一功能区不开门时,视为另一功能的专用楼梯;当各功能区均开门时,应作为非专用梯。

第八十六条室内外楼梯的区别与处理:

(一)利用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楼梯,有扶手栏杆,无墙体封闭的,不论建筑物外墙是否开门;与楼梯相通否,均视为室外

楼梯。

(二)在建筑物外墙以外设置专用楼梯,有局部层次不使用楼梯用墙体分隔,则不论楼梯有否墙体封闭,均视为室外楼梯。

(三)在建筑物外墙以内的各种楼梯、电梯定性为室内楼梯;在建筑物外墙以外,用墙体封闭的非专用楼梯定性为室内楼梯。

(四)直通顶层的观光电梯,视为室外专用电梯,如各层使用并兼向外观光的电梯,视为室内电梯。

(五)室内楼梯和顶部有盖的室外楼梯,不论是旋转或折叠形楼梯,均将其中空部分计入梯间面积并分层计算建筑面积。

(六)单独在大堂或门厅中设置旋转或折叠形楼梯所形成的整个中空部分,应属大堂或门厅中的一部分,则将这部分面积计入大堂或门厅的面积内。大堂或门厅中超过一层楼梯的,按所经层次计算。

(七)在多层住宅房屋中,对一~二为复式(叠加式)房屋或特殊性房屋中,在底层单独为某套或某层建造的室外楼梯,应计入本套或本层套内建筑面积中。其幢内楼梯不论是否开门,应作为幢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八)地下室入口不论在该栋建筑物外墙之外或该栋一层中分隔出部分作为出入口的,其出入口的建筑面积均列入地下室共有建筑面积。

(九)利用房屋作为汽车坡道,进入房屋自然层内的车库,按自然层内超过2.2米以上部位计算面积;依据自然地形作为汽车坡道,具有上盖、围护且高度超过2.2米的按一层计入车库建筑面积。

第八十七条穿过建筑物内的通道处理原则:

(一)穿过建筑物内的通道,是指穿过建筑物内的人行或汽

车公共通道,当通道上空高度不大于一层楼面且超过2.2米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通道上空高度超过一楼层面时,其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穿过建筑物内的通道作为公共道路、或本宗地内其它房屋用户的主要通道,列为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三)穿过建筑物内的通道仅为本栋服务的,则列为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第八十八条建筑物间的架空通廊处理原则:

(一)两幢房屋之间属永久性的有柱架空通廊地面投影部分,当上层顶盖不超过一层时,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上盖高度超过一楼层面时,架空通廊地面投影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架空通廊地面投影部分作为公共道路、本宗地其它房屋的主要通道或公共开放空间的,架空通廊地面投影部分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十九条建造在房屋天面上建筑的处理原则:

(一)屋面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作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屋顶的不明用途的房屋、更衣房、景观房(共有)、工具间等列为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用于美化、装饰性的亭、阁及休闲用的有盖走廊;裙楼屋顶上供塔楼幢与幢、区与区之间住户通行的有盖走廊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屋顶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梯间等顶盖(等或整个屋顶)上部,为其造型或美化,设计成尖顶、拱顶或其它形状顶盖的,其扩大部分(超出房屋外墙)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十条地下(地面)大型车库的处理原则:

(一)地面上为多幢房屋,地下为整体车库,当地下车库无法确定与各幢的独立位置时,地面上各幢,可分别设置独立的幢号。地下室整体另设单独幢号,房产图上房屋间相连部分用虚线标定,并注明幢号。

(二)当地面上各单幢,与地下相同部分设计为同一整体,并且楼梯、电梯等共有部位相通的,可以把地下与地上相同部分,作为该幢的一部分,进行统一计算面积。该地下室设计中有明确部位,且为该幢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可作为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三)整个地下车库除去各幢的相同部分,其剩余部分可单独建幢并计算面积。或划入任一幢房屋内与本幢房屋一起计算。

(四)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楼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五)房屋一层内专门为地下室设置的楼梯间、地下车库的升降机房、地下室的出入口等通道应计入地下室的共有建筑面积。进入屋面车库的地面车库升降机房,按自然层数计算面积,并计入屋面车库的共有建筑面积。

(六)底层车库层高<2.2米,利用该层局部与上层作为共享空间部位的,不论其高度均计入下层面积,其共享部分的层高按车库的设计层高计算。

第九十一条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处理原则:

(一)对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开发商在办理房屋预测时,必须提供规划核准图,并图上有标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与实际面积。设计单位也应在设计平面图上注明

设计位置与实际面积。

(二)房屋中所设置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与地下室、车库、车棚、人防工程及室内层高<2.2米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

(三)地下部分不得设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四)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进行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内。

第九十二条在多层或高层建筑中,各层共有的通风井、管道井或烟道井,按其通过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当层内各套均有时,计入套内建筑面积,当层内局部套内拥有时,作为本层或功能区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第九十三条在各类建筑物中第一层的进门设于凸出部分,顶部为第二层建筑所盖,其二层以上部位设计定性为阳台,其底层设计为门厅、门廊的,底层与二层相同部位,应定性为阳台。按阳台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十四条当一层商铺、车库设置卷闸门或玻璃门和外阳台既有矮墙又有栏杆围护的,以外墙主体投影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十五条在大型综合楼中外墙为落地玻璃窗时,内设安全防护栏杆或矮墙隔断的,当玻璃与围护实体≤主墙体厚度的,计算建筑面积;当玻璃与围护实体>主墙体厚度的,以栏杆或矮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

第四章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第九十六条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与确认:

(一)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二)房屋内共有建筑面积的确定,由开发商依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图纸和设计方案进行申报,经房产测绘机构对申报材料与房屋的共有部位进行认定和计算。并最终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三)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是指为整幢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应由全幢进行分摊。

(四)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是指专为某一功能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应由该功能区进行分摊。

(五)层内共有建筑面积:由于功能设计不同,各层内的共有建筑面积有时也有不同,此类情况应区分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各层各自进行分摊。

(六)对于多功能的综合楼或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比较复杂。一般要进行二级、三级,甚至更多级分摊。因此在对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之前,应根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图纸和设计方案与申报材料,对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决定其分摊层次及归属,为房屋销售合同提供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协议认定表。

第九十七条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一)本幢房屋内的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观光电梯、提物井,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机电设备用房等;

(二)为本幢服务的变电(配电)室、泵房、消防控制室,

地下室消防水池、大楼的监控室、值班警卫室、设备用房,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等;

(三)幢内共有的公共门厅、大厅、过道、门廊、门斗、走廊、檐廊、套(单元)门以外的室内、外共有楼梯、电梯、内外廊等;

(四)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五)层高超过2.20米的设备层和其它符合核减建筑面积中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九十八条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一)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用房、穿过房屋的通道以及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等.。

(二)已出售给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等。

(三)第一层架空,用于停放车辆或用作公共开放空间部分的建筑面积。

(四)地下室内的公共车库、停车场、以及车位等。

(五)大楼内不明用途的房间。

(六)层高超过2.20米的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及结构转换层的建筑面积。

(七)商住楼中供住宅使用的在商业房中(无门)的楼梯间(不包含核心筒部分),没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买卖双方无协议约定的,作为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给商业或住宅任一方。

(八)用作公共休闲的亭、塔、马路旁人行走廊,绿化带场所的共有设施,以及为建筑造型而建,无实用功能的房屋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九)用作公共事业、市政建设的建筑物等。

第九十九条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一)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非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在本幢分摊,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至其它幢内。

(二)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约定的,在不损害其它产权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按其文件或协议规定进行分摊计算。无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一般成套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幢内各套内相关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四)为整幢大楼服务的多功能综合楼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功能区相关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五)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应根据其使用功能与服务对象情况进行分摊。

(六)跃层、复式层住宅中的套内建筑面积与户内或户外的专用楼梯,计入本套套内建筑面积。

(七)斜面结构屋顶下面(如阁楼)、夹层、插层,层高2.2米以上部位应单独计算建筑面积与分摊系数,并参与幢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八)当一幢房屋为单一产权人时,则该幢建筑可按各层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幢的总建筑面积。

第一百条特殊问题的分摊处理原则:

(一)在商住楼、大型综合楼或底部为裙楼、上部为多幢塔楼所组成的楼房,当实际各塔楼公安已明确编为幢号且各楼

2018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8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 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 包括墙体) 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1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 ,且不超过 1/2 的房间。 2.0.10 架空层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 飘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 或栏板) 、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balcony 2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详细目录: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第一篇房地产交易管理总论 第一章房地产交易及其基本流程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合同与法律文件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制度 第五章商品房销售市场规范管理 第六章房产交易法律关系 第二篇房地产交易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制度 第三章房产买卖管理制度 第四章房产租赁管理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抵押管理制度 第六章房产信托管理制度 第三篇二手房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二手房交易政策制度 第二章二手房种类与交易限制及禁止 第三章二手房交易方式 第四章二手房交易流程与规范 第五章二手房交易机构 第六章买卖全程相关合同范本 第四篇房地产交易与房地产估价操作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估价 第二章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规范 第三章房地产价格 第四章房地产估价原则与程序 第五章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规范 第六章不同类型房地产估价规范 第五篇房地产交易中介运作模式与操作规范 第一章房地产中介 第二章房地产中介市场 第三章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制度 第四章房地产中介机构 第五章房地产中介组织模式 第六章房地产中介运作制度

第六篇房地产交易与经纪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与房地产经纪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制度 第三章房地产居间业务操作规范 第四章房地产转让代理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代理制度 第六章房地产抵押与担任代理制度 第七章房屋租赁代理制度 第七篇房地产产权产籍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产籍 第二章房地产产权管理制度 第三章房地产测量规范 第四章房地产产籍调查制度 第五章地籍与权属调查程序 第六章变更地籍调查程序 第七章房籍调查 第八篇房地产产权登记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产权登记的法律依据 第三章土地登记制度 第四章房屋权登记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产权登记表 第九篇房地产权属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屋权属管理制度 第二章私房管理制度 第三章公房管理制度 第四章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制度 第五章住宅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篇房地产产权产籍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房地产信息统计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产权户籍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房地产档案 第四章房地产档案工作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档案实体管理制度 第六章房地产档案应用制度 第十一篇房地产地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土地权利制度 第二章土地登记制度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制度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13023932.html, 2014-07-17 09:07:47 来源:聊城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

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 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 吴宏伟 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赵彬泽仁江措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转摘自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3)373号关于颁发《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的通知的附件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线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算至框架结构外表面。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楼层亦应计算建筑面积,顶层仅有栏杆者,该层视作为操作平台。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线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高底连跨的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有墙以墙,无墙以柱)为界分别计算。 4、围护结构未垂直于水平面而倾斜出地面或楼层结构外边线的建筑物,应按其地面或楼层处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层高达到2.20m的地下建筑物工程(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自然地面通向地下室的车道、人行道,进入建筑物部分按其通道宽度(包括上口墙厚)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通道不受高度限制)。 6、利用斜坡及深基础的建筑设置架空层,利用建筑物斜坡空间(如看台踏步下面,室外台阶下面等)作为办公、宿舍及其它用途者,其空间部分达到2.20m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8、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间、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分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每层必须达到2.20m),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分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书库、立体仓库内设计有结构层者,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者,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层高达到2.20m,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耳光室),按其围护结构的外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知识讲解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7 不计,计一半,全计建筑面积的记忆分类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建筑面积计算的分类记忆 1、层高小于2.2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为统一标准,所有层高低于2.2m以下的房屋、房间、房层、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走廊、檐廊、阳台、挑廊、挑楼、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都不宜计算建筑面积。这也是作为人民生产和生活空间的最基本的需求。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构件是组成房屋结构的各单元,如房屋的梁、柱等,这里指的是突出房屋墙面的梁、柱等构件。 配件是组成房屋的零件或部件,这里指的是突出房屋墙面的部件,例如砖和瓦等部件。装饰柱是指为装饰或点缀房屋而用的非承重柱,承重柱是指对房屋起承重作用的结构柱。承重柱有时在外表附有装饰性的部分。装饰柱或承重柱,以及承重柱的装饰性部分的认定,以设计图纸为准。 装饰性的玻璃幕墙是指附在或架在房屋外墙面上起装饰作用的玻璃幕墙。 垛是指房屋墙上,向上或向外突出的部分,如突出房屋墙面的砖、瓦以及水泥构件。勒脚是位于房屋外墙面下部,突出房屋外墙面的,为保护墙基和墙体的、防水浸蚀、防腐蚀的、附在房屋外墙面下端的表面构筑层,它由砖或混凝土或三合土等材料构成。不是所有房屋都有勒脚。 台阶在这里是指室外台阶,室外台阶是房屋的辅助设施,不单独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台阶是房屋室内外地面联系的过渡构件,是根据室内外地面之间的高差而设置的。 无柱雨蓬这里指的是无柱的、位于门上方或窗上方的为防雨和防晒用的顶盖。顶盖一般由混凝土构件(板)构成,与房屋的墙体或房屋的梁柱相连接,顶盖的下方无承重柱或承重墙支撑,顶盖下方可能是房屋的进出口或人行通道,没有围护结构或围护物。

201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3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层高stor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floor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 empty space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corridor gallery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 eaves gallery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foyer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passage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 架空走廊bridge 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 勒脚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按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 围护结构envelop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围护性幕墙enclosing curtain 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 装饰性幕墙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 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 阳台balcony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 眺望间view room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 雨篷canopy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 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 半地下室semi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2.0.21 变形缝deforrnation joint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 永久性顶盖permanent cap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 飘窗bay window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 骑楼overhang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 过街楼arcade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净高不足l .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最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大全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主要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的面积。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其中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之和称为“有效面积”。 (一)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及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

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看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回廊是走廊的一种,门厅大厅是按一层计算。) 9.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简介: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关键字: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税费及标准1351117270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税费及标准(一)房产测绘费: 1、幢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含面积计算、共用面积分摊): 住宅用房A(楼外型结构简单,户型不超过三种):0.60元/平方米; 住宅用房B(楼外型结构较简单,户型四至六种):0.90元/平方米; 住宅用房C(小面积测量建筑面积低于2000平方米或楼外型复杂,户型在六种以上(不含六种)):1.36元/平方米;商业楼用房(如不需分户图,应下浮10%):1.50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用房(如不需分户图,应下浮10%):1.80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如不需分户图,应下浮10%):0.80元/平方米; 2、配图资料费: 不需要现场测绘,直接绘制图纸的,按20元/户收取; (二)产权登记费(郑州市房产产权监理处、抵押办按各自的业务分别收取): 1、住房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典权等):80元/套 2、住房以外房屋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典权等) (1)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内:150元/宗; (2)201-500平方米:300元/宗; (3)501-1000平方米:600元/宗; (4)1001-5000平方米:1000元/宗; (5)5001-10000平方米:2000元/宗; (6)10000平方米以上:3000元/宗; 3、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民自建、翻建自住房产权证工本费:10元/证; 4、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按增加证书数量:10元/证; 5、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事情补办证书且权属状况未发生变化的:10元/证; (三)交易手续费(郑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收取): 1、住宅: 二手房(一般私房、房改房、经济房、单位房):6元/平方米(房改房3元/平方米); 商品房:3元/平方米; 经济房:1.5元/平方米; 拆迁房:新建住房按1.5元/平方米;存量住房按3元/平方米;住房以外:新建房屋按0.25%收取,存量房屋按0.4%收取; 2、非住宅: 二手房(一般私房、房改房、经济房、单位房):0.8%; 商品房:0.5%;

河南省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4年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 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 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 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 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 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 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 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7

2017年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最强总结! 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面积计算数据比较多,很容易混淆,下面特找来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数据总结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计算全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 2.局部楼层(有围护按围护,无围护按底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9.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大于2.1m

10.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大于2.1m 11.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2.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3.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14.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15.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16.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 二、计算一半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 2.局部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0.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1.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 12.门廊、有柱雨篷、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 及以上 13.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 14.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 15.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1.2~2.1m 16.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1.2~2.1m 17.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 18.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部分 1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 20.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 21.室外楼梯 22.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我委对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就我省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房屋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包括套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附属设施。独立车库(车位)、储藏(杂货)间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房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土地登记费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而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号)的精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权属登记费。 二、涉及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的经营性收费 (一)房地产测绘费(勘丈测量费)。房地产测绘费是房屋权利人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而缴纳的费用。新建房屋(含保障性住房),由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自愿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测绘机构缴纳测绘费用并纳入建筑工程预算,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购房或租赁者收取测绘费;存量房(二手房,以下同)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全【最新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全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大全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主要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的面积。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一)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及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6]244号 颁布日期:20061008实施日期:20070101颁布单位: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二○○六年十月八日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羌巧昵氡恚课萑枇ⅰ⒈涓啤鸹蛳拗频木咛逡谰荩约胺课萑ㄊ舻羌巧昵肴颂峤坏钠渌柿稀?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第八条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第九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十一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

南阳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相关收费标准

南阳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相关收费标准 一、产权登记费 1、住房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典权等):80元/套 2、住房以外其它房屋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典权等) (1)建筑面积2 00平方米(含)以内:150元/宗; (2)201—500平方米:300元/宗; (3)501—1000平方米:600元/宗; (4)1001—5000平方米:1000元/宗; (5)5001—10000平方米:2000元/宗; (6)10000平方米以上:3000元/宗; 3、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按增加证书数量:10元/证;遗失、毁坏、更正等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二、抵押手续费 住房以外房产抵押手续费(不含他项权利登记费)按贷款额的1‰收取。 三、档案证明费 1、私产:100平方米以下收20元,每增加10平方米加收5元。 2、公产: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取150元,每增加500平方米,加收50元。 四、印花税 按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收取。 五、交易手续费 1、住房转让手续费 (1)新建商品住房3元/平方米; (2)存量住房6元/平方米; (3)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办理转让手续免收手续费;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首次上市交易的,减半计收转让手续费; (4)经济适用房首次交易的减半计收转让手续费。

2、住房以外房产转让手续费 (1)新建商品房屋(按成交价的)0.5%; (2)存量房屋(按成交价的)0.8%。 备注: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交易,按房屋所处地级收取土地出让金。 六、房产测绘费 1、房屋平面图测绘(含面积计算、共用面积分摊): 住宅用房A(楼外型结构简单,户型不超过三种):0.6元/平方米; 住宅用房B(楼外型结构较简单,户型四至六种):0.9元/平方米; 住宅用房C小面积测量(建筑面积低于2000平方米)或楼外型复杂,户型在六种以上(不含六种):1.36元/平方米; 商业楼用房:1.5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用房:1.8元/平方米;工业厂房:0.8元/平方米。 2、配图资料费: 房屋所有权属进行变更、转移时,房屋面积、结构未发生变化的,每户收取20元的配图资料费。 七、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时交纳,分地级、按房屋分摊的占地面积收取。全市共分四个地级,收取标准:一级15元/平方米;二级10元/平方米;三级、四级5元/平方米。 八、副食品调节基金 存量住房、非住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时按标的额的3‰征收。 九、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以上仅指在房管局办事大厅办理手续的相关收费项目,不包括新建房应向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缴存的维修资金(当前西峡县缴存标准为:多层20元/平方,小高层40元/平方、高层60元/平方)、向地税局缴纳的契税,也不包括二手房过户中应向地税部门缴纳的契税、交易税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个人所得税。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 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层高界限计算法”。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其中,最上一层的层高是其楼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3、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 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净高超过2.1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 至2.1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时不应计算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净高界限计算法”。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屋面板)底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如图2:第(1)部分净高<1.2m,不计算面积;第(2)、(4)部分1.2m≤净高≤2.1m,计算1/2面积;第(3)部分净高>2.1m,应全部计算面积。 4、地下建筑、架空层 地下室、半地下室(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永久性顶盖是指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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