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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第二节 婚丧与敬老养老习俗


一、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明朝建立后,朝廷虽然按照封建礼制的要求,对天子的纳后、皇太子的纳妃、亲王的婚礼、公主的婚礼、官员的婚礼、庶民百姓的婚礼都做了详尽的规定。然而就明代实际存在的婚姻制度来看,仅有宗室和诸王遵奉,而其他各个阶层的婚嫁行为并没有受到它的严格控制,法令规定形同虚设。特别是明朝中后期,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受到了挑战,开始追求婚姻的自由、性生活的美满和个性解放,传统的婚姻伦理观念被人们所淡忘。收婢、纳妾、重婚、嫖娼、男宠等等盛为时尚。在少数民族地区,其婚嫁习俗,亦未受到明朝廷的礼制限定,仍然保留着自己的习俗。

等级制度与婚礼明代的等级婚制主要分为帝后的婚姻及婚礼、宗室的婚姻及婚礼、品官的婚姻及婚礼和庶民百姓的婚制。帝后的婚姻礼仪:明代皇帝的婚姻,礼仪之繁缛、规模与声势之宏大,备办礼品之丰厚,动用人力之浩大,都是其他阶层无法相比的。帝后婚礼的最大特色是华贵、典雅及隆重。明代天子纳后,基本上是依照古代六礼的程序进行的,要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发册奉迎之礼,但天子无亲迎之礼。相亲阶段包括纳采和问名,定亲阶段是纳吉和纳征,成亲阶段是告期,发册奉迎。完婚之后,要拜见皇太后,还要接受百官、亲王及内命妇和外命妇的庆贺。最后,帝后要行盥馈礼仪,婚礼方告结束。

天子在行纳采、问名礼前,要择吉日遣官祭告天地宗庙。至期,陈设御坐、制案、节案、卤簿、彩舆,中和大乐如仪。礼部陈礼物于丹陛上和文楼下。皇帝冕服升座,百官和正副使朝服行礼,执事官举制案、节案由中门出来,礼物随后,均放置丹陛中道。这时传制官宣制日:"兹选某官某女为皇后,命卿等持节行纳采问名礼"。正副使奉命行礼,皇帝起驾回宫,正副使取节及制书放置彩舆中,由仪仗大乐前导,出大明门,释朝服,乘马前往皇后府第相亲。皇后府第也设相应礼仪恭候正副使者到来。使者到来时,引礼导入幕次,执事官陈礼物于正堂,使者奉制书于案。礼官先入,主婚人朝服出迎,礼官日:"奉制建后,遣使行纳采问名礼。"主婚者、使者捧制书及节到正堂,置于案上,主婚者行礼,跪于案前,正使取纳采制,宣后授主婚者;副使取问名制,宣读授主婚者。主婚者接制置于案上左右。执事举表案授主婚者。主婚者将表授正使,并将它置彩舆中。仪式完毕,主婚者酒馔款待使者。使者返回时,主婚者要送至大门外。使者

随彩舆由大明门左门,到奉天门外,以表节授司礼监,
复命。

天子在纳采、问名后,还要进行纳吉、纳征、告期、传制遣使礼仪。所谓纳吉就是男女双方交换生辰己吉兆;纳征是在卜吉后,宣布婚姻可成;告期便是男方家派媒人向女方家讲明结婚的日期。而天子的纳吉、纳征是执事先设皇后冠服诸物于正堂,礼官入,主婚者出迎,执事举玉帛案,正使捧纳吉、纳征制书,副使捧告期制书,执节者捧节,以次进入,在案上陈列。主婚者行婚跪在案前,正使宣制,然后来使将圭及玄缥授给主婚者,礼仪之制如前仪。副使宣读成婚的皇道吉日,主婚者拜谢,使者持节出,主婚者礼遇使者,使者返回复命如初。

明代天子是无奉迎之礼的,奉迎皇后的差事都是派使节去完成的。到时礼部陈雁及礼物于丹陛上,内官监陈皇后卤簿车辂于奉天门外。正副使将册宝置彩舆中,随即到达皇后府第。礼定官宣读册宝,说明奉迎。然后女官以九龙四凤冠棉衣进皇后,内官陈仪仗于中堂前,设女乐于堂下。皇后具服出阁,诸香案前,向阙立,行四拜礼。接着是宣册、宣宝礼仪;正使宣奉迎制,副使进雁及礼物,主婚者跪受,使者行礼拜出。其余如初仪。女官奏请皇后出阁,向父母告别,升舆而出。其仪仗是大乐前行,次为彩舆,正副使随之,由大明门中门入宫。百官朝服班迎于承天门外,皇后至午门时,鸣钟鼓,停卤簿。正副使复命。仪仗女乐前导,皇后进奉天门,至内庭幕次,皇后出舆,由西阶进,皇帝由东阶降迎于庭,揖皇后入内殿。帝后诣更服处更衣,皇帝具衮冕,皇后更礼服,同到奉先殿行谒庙礼。还宫,行合卺礼,帝更皮弁升内殿,后更衣从之,东西相向。接着是繁琐的进酒、进饭礼仪,女官以两卺酌酒,帝后合和以进。还宫帝后易常服。次日早,帝后行四拜礼,谒见皇太后。第三天早晨,帝服冕服,皇后穿礼服,同到皇太后宫,行八拜礼。接下来是帝后接受内亲属及六尚等女宫的八拜礼;各监局内宫内使也行八拜礼。并颁诏告知天下。第四天清晨,皇帝服衮冕升华盖殿,接受亲王、执事官及百官的进贺礼;皇太后及皇后各礼服升座,接受亲王及内外命妇的贺礼表笺。第五天帝后行盥馈礼,还有些繁杂的礼仪。帝后的整个婚姻礼仪至此方告最终完成。

宗室的婚姻:宗室的婚姻礼制,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洪武到宣德,后期是正统以后。明代前期的皇帝通过宗室的婚姻,联姻文武勋贵,试图以血缘和裙带的关系来达到屏藩室的目的。其特点是:第一,太子、亲王、郡王纳妃,公主、郡主

选驸马、仪宾,大都由皇帝决定与功勋重臣的子女结亲联姻。这反映出明太祖利用姻亲关系维护
皇权的思想。第二,宗室联姻对象,多系武臣之家,文臣仅一、两位,这表明联姻的出发点主要是从军事上着眼的,它同明初的军政大局紧密相关。因为当时的主要任务是扫清北元的残余势力和抚定西南各地,其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军事上的,故此宗室联姻多以武臣为主。第三,严禁大臣私自进女与宗室结亲。按《明会典》规定"凡亲王妃、宫人等,必须选良家女,以礼聘娶,不拘处所。勿受大臣进送,恐有奸计"。为的是防范其中有可利用的空隙。第四,太子、亲王及其世子纳妃,公主选驸马,应选之家,大体以江北为限。但是"靖难"之役后,皇帝已明显感到了诸王联姻对国家政权的威胁。为防止宗室再以婚姻为手段发展自己的势力,对宗室的婚姻作了严格的限制。其特点是:第一,亲王纳妃,仍然同明初一样,必须由朝廷选择。郡王以下可自行选配,但仍须奉准。第二,凡与王府结亲者,不许除授京职;京官已与王府结亲者,改调外任。第三,王府亲属不得任要职,已任要职者,令其"闲住"。第四,王府婚姻,须在封地内选择军民之家,不得联姻封外。第五,宗室所婚配对象,不得参与政事。

明朝统治者对宗室的婚姻礼仪程序,亦照六礼的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宗室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特权地位。如《明史·亲王婚礼》条款中写明:亲王纳妃,要皇帝"临轩本醮戒"。凡行婚姻之礼,均派遣使者持节前往。使者持节前去行纳采、问名前,要宣制,讲"册某氏为某王妃"。然后奉制携带礼品行聘娶之礼。对亲王的纳采礼,明代有严格规定。整个婚姻的程序,均要按照"六礼"的程式进行,以表明他们在国家的特殊地位。

品官婚姻及婚礼:明代统治者依据当时的情形,对不同品级品官的婚姻作了很多的限制与规定,并且对品官的婚礼程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及完善。如洪武五年(1372年)定制,凡品官婚娶、或为子聘妇,必须要有媒人通书,经女方家长同意后,才可依礼聘娶。规定婚娶除了要具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聘约的条件外,婚姻过程还必须依照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的程序而行,"六礼"需齐备,婚姻关系才能成立。婚后次日,还有拜见"宗庙"、"见舅姑"、"见舅姑醴妇"、"盥馈礼"等繁缛的行礼、回拜、进馔诸礼仪活动,之后方才成婚。

庶民百姓的婚姻及婚礼:明代对庶民百姓的婚礼仪

式主要依据《朱子家礼》而定的,只用纳采、纳币、请期的仪礼。凡庶人娶妇,男子年在16岁,女子年在14岁以上者,均可听任婚娶。在结婚迎娶时,新郎可服常服,或借用九品官服,新娘准穿花钗大袖。其纳采、纳币、
请期之礼,略仿品官诸礼仪,但仅有媒人而无宾相。在娶亲的前一天,新娘家可派人到男方家陈设新房,俗称为铺房。其余的告词、醮戒、奠雁、合卺诸礼仪,均如官制。此外拜见祖祢舅姑、舅姑醴妇之礼,也大体与品官诸礼相同。虽然明代的统治阶级对庶民百姓的婚姻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各地民间的婚嫁之礼均有其各自的特点,并不完全接受《朱子家礼》的约束。

由此可见,在明代的婚姻礼仪中,明代皇帝的婚仪规模最为盛大,礼仪繁琐隆重,耗资巨大,处处体现了封建的礼仪、等级,是政治色彩极浓重的婚姻。其次,明代婚姻层次很多,分为礼(帝后)、雅(王公贵族、官员)、俗(庶民百姓)三个层次,前两者显示出高贵、雅尚的特点,而后者则以入俗,趋时为其风尚。其三,从明朝的有关规限中,可以看出,明朝统治者是要将此纳入封建礼制的轨道,使人们做到非礼勿言、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行;从而各安其业,各遵其礼,最终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其四,明代统治者对品官、庶民婚姻礼仪的严格规定,处处体现了"官贵民轻"、"官尊民卑"、"官上民下"的封建等级制度、礼制的深刻印记。

包办婚姻与门当户对的婚姻观 中国古代的传统婚姻程序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首要的。在明代也不例外,婚姻的前提是父母之命。因为根据《礼记·婚仪》中所讲述的是:"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下以继后世。"当时人们对婚姻的认识不是男女之间因有了爱情才产生婚姻,婚姻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繁衍子嗣,继承家族的香火。即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就使得婚姻的当事人失去了自主择偶的权力,而做为家族的代言人--父母就必然责无旁贷地,名正言顺地成了儿女婚姻的决策人和包办者。对当事的男女青年来讲,婚姻几乎成了外在的东西,婚姻被无情的淡化了。万历《大明会典·户口·婚姻》中对此有严详的规定:"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总之无论如何,婚姻的当事人是无权对自己的婚姻做主的,一定要有人包办方行,而婚姻当事者本人同意与否,倒不是必要的条件。仅有极少数开明的父母,有时在形式上征求一下已成年子女的意见,但绝大多数的父母是不征求子女的

意见的,甚至将在襁褓中的孩子指腹为婚。子女只能顺从父母的意志,不能反抗,因为法律和社会舆论都承认和支持父母的这种权力,而不承认子女本人对婚姻可以有自主权,子女的反抗倒成了违法的,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并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反抗父母包办婚姻常常以失败告终。就是婚姻当事人的祖父母、父母
都故去了,成年的婚姻当事人仍没有婚姻的自主权。主婚权操在当事者的亲人伯、叔、姑、兄、姊、外祖父母手中。上述排列顺序只有前一顺序人不在时,后一顺序的人才能递补获得主婚权。明统治者认为只有如此,通过父母的"命婚"直接控制儿女的婚姻,才能防止门户不当和枉乱失节等玷辱门楣的事发生。

明代从理论上讲仍是"男女授受不亲"的,女性和男性在婚前是不可能自由接触的,按照礼规,就是某些大家庭中的男女成员,似乎都不能随便见面。在封建的礼教下面,青年男女缺乏正常的联系和交往,特别是女子长期被禁锢在闺门之内,根本不可能也无法选择自己的配偶,这样也就只能依赖于父母,顺从于父母。使父母很习惯的操纵儿女的婚姻,抛开儿女的意志为他们议婚、约婚,并成为婚姻缔结的主持人和包办者。这种由父母包办的形式,是封建家族制度下婚姻必然的结果。

明代前期,社会上无论是仕宦旧族还是普通百姓,在婚姻观念上,除了父母包办外,大家看重的就是门当户对。当时的人们婚嫁必求门当户对,而且市井编氓及暴发的商贾富豪之辈,嫁女娶妇,皆以攀援内族大户为荣。明李昌祺《剪灯余话》中云:"齐仲和......尝往来武平项子坚家为馆客。子坚故微,骤然发迹,欲光饰其门户,故婚姻皆攀援阀阅,炫耀于人。名家右族之贫穷朱振者,辄与缔姻,此则慕其华腴,彼则贪其富贵"。可见当时追求门第、攀富族的情况。婚嫁择求,讲究门第等级是明代人们婚姻观念中最为突出的特点。如袁桷《清容居士集》所收海盐儒学教授袁府君墓表云:"唯袁氏四明大姓,......甲族鼎贵,莫盛吾里,薨栋接耀,郡守丞监,官议婚对,未肯齿拟。"

但是到明中后期,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下,人们择婚的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谢肇涮《五杂俎》中载:"今世流品,可谓混淆之极。婚嫁之家,惟论财势耳,有起自奴隶,骤得富贵,无不结姻高门,缔眷华胄者"。这种情况说明,当时的婚姻关系已突破了门第观念,不论出身如何低贱,一旦"骤得富贵",就可与名门大姓结亲联姻,名门大姓看中这些新暴发户的财富,也就不再死抱着门当户

对的陈腐观念,"惟论财势"了。更有甚者,"以争聘财而涉诸"。缔结婚姻索取财礼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婚姻中的买卖关系进一步发展。传统的门第观受到了商品经济的冲击。

地方婚姻风俗 明代庶民百姓仍以一夫一妻的聘娶婚制为主。《明史·太祖纪二》中记载洪武五年,太祖诏日:"天下大定,礼仪风俗,不可不正,......婚姻毋论财"。万历《大明会典》中也记载,洪武五年诏"古之婚礼,结两姓之
好,以重人伦。"

但各地在实际的婚嫁之中却有"专论聘财,习染奢侈"的不良风气,因此为了达到婚嫁"节俭"的目的,明代统治阶级对庶民百姓的婚姻也有具体的规定:"凡男女定婚之初......务两家明知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虽是如此,因为各地各民族的历来习俗迥异,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所以婚姻风俗也是各不相同的。

明代的婚姻风俗,在各地的方志中均有记载。如《新昌县志》中写浙江新昌县的婚俗是:"故家巨旌为婚,必择门地相埒者之山家,虽富不与焉。其婚娶不行六礼,婚通媒讨年帖,婿家父兄盛衣冠,诣女家拜谢,或用银牌写允许二字,为定其礼。最简续后,具猪鹅茶饼之类馈送,继行纳币礼,不论财贿。娶之日,用乐妇伴送,行礼以乐妇扶掖,成婚杂用踏藁、牵红、传席、交杯诸仪,拜公姑而以次及其家众宾客。翼日献鞋被于公姑。三日庙见仍拜茶于族长焉。邑封君吕世良命其子吕光洵始行亲迎礼,而尚书潘晟为诸生时亦行之,庠生俞邦时聘娶诸弟男妇,一遵家礼,公诸姓亦多有继之者"。湖南衡州府的婚礼是:"婚亲迎礼士夫家皆行。惟女子行嫁,率内外亲属送至其家,竟日筵宴,以饮食相尚、装奁富家近奢婚礼"。广东琼台地区有以用槟榔来定亲的。河南真阳县的婚俗是:"凡男年十六,女十四以上,并所婚娶,先遣媒氏通言,女氏许之,次命媒氏纳采,纳币,至期婿盛服亲迎,主婚者礼宾。明日妇见祖祢毕,次见舅姑婿,往见妇父母"。另据《松江府志》载"婚前一日,送奁于男家。今为迎粒,以奁饰帏帐、卧具枕席,迎于通衢,鼓乐拥导,妇女乘舆杂退,目送嫁)庄,金珠璀璨。士大夫家亦然,以蒋奁具之盛。又新妇将合卺首戴花髻,剪彩纸为之,男家所预送者,用亲人以竹箩覆而挑去之。为挑方巾,始饮酒三行。此俗礼,不知始于何日,沿不可废。"福建建宁地区"婚礼亦多行亲迎者,初建俗婚姻重阀阅,近则稍异于昔矣"。到了明代末年,各地的婚姻习俗都开始发生变化,如

江西德化县"士夫家婚姻不论材",但德安县"婚姻论财",瑞昌县"婚葬略与德安同",彭泽县"婚姻论材"。重财礼的习俗还在其他很多地区流行。据《浙江通志》载:"嫁女尚妆资,高者至破产不计,卑者或勒索聘财。"各地婚俗皆受到商品经济的冲击,重财礼的现象日益严重。

明代,在各少数民族中都有着自己奇特的婚俗。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构成了明代婚姻习俗的一个重要部分。

蒙古族的婚姻制度仍是一夫一妻制,可是贵族、领主、富户往往是一夫多妻。"其有夫妻反目另娶有妾者,妇家廉知之,即窃入其幕,杀其所娶之妾
,尽驱其马驼以归"。不同领主间有"世为婚姻"的习俗。聘礼按女方的阶级地位而定高低,有严格的等级,女方也有相应的嫁奁。平民间的婚姻有互相援助的习惯和义务,即所谓"义务婚"。按《蒙古一卫拉特法典》规定,"四十户中有四户每年须使其儿子完婚,十人必须为一人的婚事给予援助"。否则科以重罚。结婚时,要举行"交拜天地"等仪式。

明代壮族的婚姻习俗有不落夫家、女子步行出家、男女不拜堂及入寮等等。明人王济曾说:壮族有女子之家,初不计财礼,惟槟榔数颗为聘,"结婚时男家有媒氏至女家,立门外不敢辄入,伺候主人出去,以期告予主人,不诺即辞去,不敢言语"。"明日复往,伺如初,主人诺,则延媒氏入饮。及期,婿偕媒氏携果盒往,将及女家,婿止近舍,媒氏及门,女蹑新草履,负补挟伞上,仍系双草履,随媒氏往婿所,解履授婿,婿空履引之而去。媒与女父母送毕返不顾,有子方偕婿归宁"。

明代黎族婚姻的主要形式是一夫一妻制。史书云:黎族男女"未配者随意所适,交唱黎歌,即为婚姻"。

明代云南彝族的婚姻,"罗罗以黑白分贵贱,其婚娶论门第,则礼以牛马多者为贵。......至女环极大,谓之纳采,许嫁则易之。......闻吹芦笙则悦,遂之既嫁,虽贵无华饰,以毡一席自奉,松毛布地而已,夫妇鸡鸣则分,昼不相见"。而云南苗族的婚俗是,不用媒妁,每于岁正,择地树芭蕉一株,聚集群少,吹芦笙,"月下婆娑起舞,各择所配,名日扎山。两意谐和,男女归告父母,始通媒焉。以牛马布匹为聘,嫁娶迎亲亦以人多为荣"。婚前有一段自由恋爱的时间,这是明代汉族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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