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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第讲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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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公元1949年)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性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并公布。●内容共4章21条。规定: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是行政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参议院是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代表组成;临时中央审判所是司法机关。●评价《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总统制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因而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但没有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是其严重缺陷。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性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予以公布。(2)内容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为防止帝困之义侵略,规定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的自由

权利●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3)特点●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行内阁制●为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增加”人民’—章(4)评价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具有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反对民族分裂的作用;其主要缺点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没有规定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3、其它革命法令(1)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发展工商业和农业的法令●保护私有财产《保护人民财产令》●发展工商业●注重农业生产(2)关于改革前清教育制度,实行资产阶级数育制度的法令(3)关于禁止买卖人口,保护人权的法令●禁绝贩卖“猪仔”●禁止买卖人口●保护人民权利●保护华侨(4)关于废除封建陋习,振兴民族精神的法令●严禁鸦片●限期剪辫●劝禁

缠足●禁止赌博123456

第二讲: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的建立与发展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曾被商王封为西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前完备的程度。2、立法状况(1)刑书*九刑:存在不同的解释。一般指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刑。*吕刑: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吸收前代的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2)法律形式*誓:即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诰:指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命:指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礼:内容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其中很多内容具有法律规范性。*遗训:指先王的誓命,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某些习惯。*殷彝: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朝统治者的某些内容。3、刑事立法(1)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即提倡德教,审慎适用刑罚。

(2)定罪量刑的原则*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罪疑从赦。(3)罪名*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寇攘与杀人于货罪*群饮罪(4)刑名*死刑*肉刑*流刑*徒刑*拘役*赎刑*没为官奴婢4、民事立法(1)所有权*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奴隶和牛马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与或用以赔偿、抵债和继承。(2)契约关系*买卖契约:亦称质剂。*借贷契约:亦称傅别。*租赁契约:5、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1)婚姻制度A.婚姻关系的缔结*男女双方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同姓之间不许通婚。*结婚年龄―――男子30岁、女子20岁。*履行“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B.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去”: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家庭制度*父权家长制的统治。*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3)继承制度*嫡长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6、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大司寇*小司寇*士师*乡土*遂士(2)诉讼与审判A.诉讼:四周时民事诉讼为“讼”,刑事诉讼为“狱”。B.起诉*轻微案件,可以口头起诉;比较重大的案件需要交文字书状。刑事案件的书状称“质济”,民事案件的书状称“傅别”。*当事人起诉时要交纳诉讼费。民事案件要交“束失”、刑事案件要交“钧金”。*一般情况下,儿子不准告发父亲,下级奴隶主不准告发上级奴隶主。(3)审理*当事人起诉并交纳诉讼费3日之后开庭审理,双方须到庭。一方故意不到庭,则以败诉论,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五听:“以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4)判决判决要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或判例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5)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根据地区的远近,西周的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限。上级司法机关接到上诉期之内的上诉书要开庭审理,司寇、三公都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思考题试论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死刑和定罪量刑的原则。2、试述西周民

事立法的主要内容。3、西周的诉讼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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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叶城县定居兴牧工程开展相关情况调研报告_调研

报告

、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并努力学到把学样学到的知道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尽力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最佳状态,培养了我执着的敬业精神和勤奋踏实的工作作风。也培养了我的耐心和素质。能够做到服从指挥,与同事友好相处,尊重领导,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我还学会了一条原则:要么不做,要做就要做最好。

通过几天的实践生活,我悟懂了以下几点:

1、我们要学会自主学习。

工作后不再象在学校里学习那样,有老师,有作业,有考试,而这一切要自己主动去学去做。只要你想学习,学习的机会还是很多的,老员工们从不吝惜自己的经验来指导你工作,让你少走弯路;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种各样的培训来提高自己,所以,在工作中仅仅完成自己分内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学会利用身边一切可以学习的机会,不断丰富自我知识,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克服

惰性,作到自主学习。

2、要提高自己的团队意识和团队精神。

工作往往不是一个人的事情,是一个团队在完成一个项目,在工作的过程中如何去保持和团队中其他同事的交流和沟通也是相当重要的。一位资深人力资源专家曾对团队精神的能力要求有这样的观点:要有与别人沟通、交流的能力以及与人合作的能力。

合理的分工可以使大家在工作中各尽所长,团结合作,配合默契,共赴成功。个人要想成功及获得好的业绩,必须牢记一个规则:我们永远不能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团队利益之上,在团队工作中,会出现在自己的协助下同时也从中受益的情况,反过来看,自己本身受益其中,这是保证自己成功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作为学生面对的无非是同学、老师、家长,而工作后就要面对更为复杂的关系。无论是和领导、同事还是客户接触,都要做到妥善处理,要多沟通,并要设身处地从对方角度换位思考,而不是只是考虑自己的事。

以上就是我对过去的两个多星期社会实践中的总结与报告,这是第一次正式与社会接轨踏上工作岗位,开始与以往完全不一样的生活。

每天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上班期间要认真准时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不能轻率敷衍了事。肩上开始扛着责任,凡事得谨慎小心,否则随时可能要为一个小小的错误承当严重的后果付出巨大的代价,再也不是一句对不起和一纸道歉书所能解决。

总结就是为了寻找差距、修订目标,是为了今后的学习工作做好铺垫。只有通过不断的总结,才能不断的提高。我有信心在实习中能更好的完成任务、学习到更多的科学知识和技术。

这次亲身体验让我有了深刻感触,这不仅是一次实践,还是一次人生经历,是一生宝贵的财富。在今后我要参加更多的社会实践,磨练自己的同时让自己认识的更多,使自己未踏入社会就已体会社会更多方面。

实践活动已经结束,我也该开始新的生活了。在以后的大学生活里,我还需要做好很多事情,比如英语的继续学习,比如专业课的深入学习,比如对行业的继续关注等。在未来不管我是做个公司职员还是自主创业。大学时期社会实践经验的积累,必定是我人生的一笔财富!

服装公司社会实践报告2018服装公司社会实践报告(3)“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学习“十八大”报告,令我非常振奋,对于祖国明天的大学生而言,我们身上的责任更重了,建设祖国,振兴中华!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对我们而言,社会实践可以使每一个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尝试不同的工作,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逐步完成职业化角色的转化,发现自己真实的潜力和兴趣,以奠定良好的事业基础,也为自我成长丰富了阅历,促进整个社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想学习的目的不在于仅仅拿到学分,而是为了获取知识,获取工作技能,换句话说,在学校学习是为了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通过学习保证能够完成将来的工作,为社会作出贡献。

可以说大学的社会实践是为了进入社会的铺垫。为此我在服装公司切实体验了两周。

在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在专业课等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感觉受

益非浅,以下是我在体验的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在体验的工程中,我学到了很多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仿佛自己一下子成熟了,懂得了做人做事的道理,也懂得了学习的意义,时间的宝贵,人生的真谛。明白人世间一生不可能都是一帆风顺的,只要勇敢去面对人生中的每个驿站!

这次体验让我清楚地感到了自己肩上的重任,看清了自己的人生方向,也让我认识到了对待工作应仔细认真的工作态度,要有一种平和的心态和不耻下问的精神,不管遇到什么事都要总是去思考,多听别人的建议,不要太过急燥,要对自己所做事去负责,不要轻易的去承诺,承诺了就要努力去兑现。

热爱自己的每一项工作,并且要用持之以恒的精神和吃苦耐劳的品质去对待工作。在这一阶段中,我第一次真正的融入了社会,在实践中了解社会掌握了一些与人交往的技能,并且在此期间,我注意观察了前辈是怎样与上级交往,怎样处理同事之间的关系。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上班的过程中,我从末出现无故缺勤的情况,这是我很欣慰的,因为我勤奋好学, 谦虚谨慎,认真听取老同事的指导,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虚心听取,所以同事都很喜欢我。我也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并努力学到把学样学到的知道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尽力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最佳状态,培养了我执着的敬业精神和勤奋踏实的工作作风。也培养了我的耐心和素质。能够做到服从指挥,与同事友好相处,尊重领导,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我还学会了一条原则:要么不做,要做就要做最好。

通过几天的实践生活,我悟懂了以下几点:

1、我们要学会自主学习。

工作后不再象在学校里学习那样,有老师,有作业,有考试,而这一切要自己主动去学去做。只要你想学习,学习的机会还是很多的,老员工们从不吝惜自己的经验来指导你工作,让你少走弯路;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种各样的培训来提高自己,所以,在工作中仅仅完成自己分内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学会利用身边一切可以学习的机会,不断丰富自我知识,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克服惰性,作到自主学习。

2、要提高自己的团队意识和团队精神。

工作往往不是一个人的事情,是一个团队在完成一个项目,在工作的过程中如何去保持和团队中其他同事的交流和沟通也是相当重要的。一位资深人力资源专家曾对团队精神的能力要求有这样的观点:要有与别人沟通、交流的能力以及与人合作的能力。

合理的分工可以使大家在工作中各尽所长,团结合作,配合默契,共赴成功。个人要想成功及获得好的业绩,必须牢记一个规则:我们永远不能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团队利益之上,在团队工作中,会出现在自己的协助下同时也从中受益的情况,反过来看,自己本身受益其中,这是保证自己成功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作为学生面对的无非是同学、老师、家长,而工作后就要面对更为复杂的关系。无论是和领导、同事还是客户接触,都要做到妥善处理,要多沟通,并要设身处地从对方角度换位思考,而不是只是考虑自己的事。

以上就是我对过去的两个多星期社会实践中的总结与报告,这是第一次正式与社会接轨踏上工作岗位,开始与以往完全不一样的生活。

每天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上班期间要认真准时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不能轻率敷衍了事。肩上开始扛着责任,凡事得谨慎小心,否则随时可能要

为一个小小的错误承当严重的后果付出巨大的代价,再也不是一句对不起和一纸道歉书所能解决。

总结就是为了寻找差距、修订目标,是为了今后的学习工作做好铺垫。只有通过不断的总结,才能不断的提高。我有信心在实习中能更好的完成任务、学习到更多的科学知识和技术。

这次亲身体验让我有了深刻感触,这不仅是一次实践,还是一次人生经历,是一生宝贵的财富。在今后我要参加更多的社会实践,磨练自己的同时让自己认识的更多,使自己未踏入社会就已体会社会更多方面。

实践活动已经结束,我也该开始新的生活了。在以后的大学生活里,我还需要做好很多事情,比如英语的继续学习,比如专业课的深入学习,比如对行业的继续关注等。在未来不管我是做个公司职员还是自主创业。大学时期社会实践经验的积累,必定是我人生的一笔财富!

假期服装公司社会实践报告2018服装公司社会实践报告(4)“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学习“十八大”报告,令我非常振奋,对于祖国明天的大学生而言,我们身上的责任更重了,建设祖国,振兴中华!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对我们而言,社会实践可以使每一个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尝试不同的工作,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逐步完成职业化角色的转化,发现自己真实的潜力和兴趣,以奠定良好的事业基础,也为自我成长丰富了阅历,促进整个社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想学习的目的不在于仅仅拿到学分,而是为了获取知识,获取工作技

能,换句话说,在学校学习是为了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通过学习保证能够完成将来的工作,为社会作出贡献。

可以说大学的社会实践是为了进入社会的铺垫。为此我在服装公司切实体验了两周。

在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在专业课等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感觉受益非浅,以下是我在体验的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在体验的工程中,我学到了很多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仿佛自己一下子成熟了,懂得了做人做事的道理,也懂得了学习的意义,时间的宝贵,人生的真谛。明白人世间一生不可能都是一帆风顺的,只要勇敢去面对人生中的每个驿站!

这次体验让我清楚地感到了自己肩上的重任,看清了自己的人生方向,也让我认识到了对待工作应仔细认真的工作态度,要有一种平和的心态和不耻下问的精神,不管遇到什么事都要总是去思考,多听别人的建议,不要太过急燥,要对自己所做事去负责,不要轻易的去承诺,承诺了就要努力去兑现。

热爱自己的每一项工作,并且要用持之以恒的精神和吃苦耐劳的品质去对待工作。在这一阶段中,我第一次真正的融入了社会,在实践中了解社会掌握了一些与人交往的技能,并且在此期间,我注意观察了前辈是怎样与上级交往,怎样处理同事之间的关系。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上班的过程中,我从末出现无故缺勤的情况,这是我很欣慰的,因为我勤奋好学,谦虚谨慎,认真听取老同事的指导,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虚心听取,所以同事都很喜欢我。我也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并努力学到把学样学到的知道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尽力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最佳状态,培养了我执着的敬业精神和勤奋踏实的工作作风。也培养了我的

耐心和素质。能够做到服从指挥,与同事友好相处,尊重领导,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我还学会了一条原则:要么不做,要做就要做最好。

通过几天的实践生活,我悟懂了以下几点:

1、我们要学会自主学习。

工作后不再象在学校里学习那样,有老师,有作业,有考试,而这一切要自己主动去学去做。只要你想学习,学习的机会还是很多的,老员工们从不吝惜自己的经验来指导你工作,让你少走弯路;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种各样的培训来提高自己,所以,在工作中仅仅完成自己分内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学会利用身边一切可以学习的机会,不断丰富自我知识,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克服惰性,作到自主学习。

民国的法律制度

民国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了解民国时期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主要内容: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制宪活动 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制定背景:一方面为了尽快结束地方割据的混乱局面,统一指挥并进一步组织全国的革命力量,彻底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实 现南北统一;另一方面,独立后的各省政权大部分为立宪派和 旧军阀所控制,他们想通过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立新 政府的形式来同清政府和袁世凯进行政治交易。 (2)评价:A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 B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制定背景:南北议和,孙中山准备放权 (2)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3)意义及局限 1)意义: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 件; 2)局限:①没有的反帝反封建的规定,没有解决人们最关心的土地问题; ②政体的改变表明有因人而设缺陷。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1、保障民权方面 (1)解除“贱民”身份。 (2)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3)提倡女权。女子可与男子同学。 2、经济管理方面:保护私产(《保护人民财产令》),振兴实业。 3、官吏管理方面:严格铨选,整饬吏治。 4、文化教育方面:发展教育,重视文化。废除科举,改学格物致知

5、社会习俗方面:革除陋俗,改进风尚 (1)严禁鸦片、禁止赌博 (2)限期剪辫、劝禁缠足 (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 (4)改用阳历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928年) (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制定背景:以国民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制定的。 (2)主要内容:①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 ②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力; ③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为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3)评价:虽有些规定比《临时约法》退步,但未颁布便成为废纸一张。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制定背景:第一届国会、各地方议会均被解散,按袁世凯的意思 组成约法会议。1915年5月1日,在袁世凯的授意 和操纵下,正式宣布废除《临时约法》,公布《中华 民国约法》。 (2)主要内容:①取消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②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参政院; ③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 (3)评价:这部约法是专制独裁宪法性文件,袁世凯实际上是个皇帝。 3、《中华民国宪法》(“贿先宪法”) (1)制定背景:直系军阀用武力胁迫和高价收买并施的手段制定。(2)主要内容:①是用漂亮词藻标榜民主; ②给予地方自治权。 (3)评价:这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体现了直系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伎俩。 (二)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和法律内容 1、立法特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法典创造期- 一、法史的概念 法制史:顾名思义,法律与制度的历史。 法史学的课题:研究过往、历史演变对法的持续影响,是法史学的课题。 法史学的方法:法史学运用历史学的方法。 法史学的意义:人的过往(个人经历、社会、社会参与)造成人的一部份,并具有持续性与可变性。 法史学研究的对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法史学虽说是从历史角度来观察法的规范,与现实彼此间尚有关联。 法史学家想了解过往的法秩序如何形成,固然必须解脱其所处时代的观念及法概念的限制,但也必须利用当身时代的经验去理解材料(史学素材,也是法学素材)。因此法史学重视的是经验,将过去的经验以今日的角度进行分析理解,作为现代法学工作者的借镜。 Holmes: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王夫之读资治通鉴:设身于古之时势,为己所躬逢;研虑于古之谋为,为己之所身任。 二、如何理解中国法制史? 中国有律学传统,但近代的“法制史”是清末民初中西合并的产物。日本首先开设了法制史的课程。 1903年,清颁行《大学堂章程》,规定在法政科法学门中开设“中国历代刑律考”和“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课程,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 (一)断代分述的传统 断代史讲授的方式是便于有基础历史知识者理解。缺点是法律脉络容易被朝代的更替所遮掩,因此历来能够流畅、完整通讲主题的通常是大家。 (二)体现了儒家主导的法思想(礼法合一,或曰以礼为尊) 礼制:礼,源于祭祀。 禮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即表示一个盛有双玉,奉事神和人的器皿。奉神之 事,即祭祀。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就成了奉神祈福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含义越来越广。因祭祀时需有分工,部落首领的地位与权威也就因此得到确认。 《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刑起于兵:兵刑合一。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最早称为刑,战争则称为兵。刑与兵的关系也就是法律与战争的关系。 《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轸(钻凿);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第二章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诗·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 2.“商有乱政,而作。” 3.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继承了原始社会的神权法。 4.荀子总结商朝的法律,总结出“”。 5.商朝有一种刑罚,是将犯罪者捣成肉酱,这种刑罚叫做醢。 6.商朝将罪犯者杀死后晒成肉干的刑罚是。 7.商朝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的刑罚叫做劓殄,相当于后世的族诛。8.商朝将人割掉鼻子的刑罚是。 9.商朝已有文字记载,文字主要刻在龟甲和牛的肩胛骨上,称之为。10.商朝的婚姻形态是。 (二)单项选择题 1.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是()。 B A《汤刑》 B《汤誓》 C《汤诰》 D《太甲训》 2.炮烙之刑出现于。D A夏朝B西周 C春秋D商朝 3.夏商时期将死刑称为()。 A A 大辟 B 斩 C 戮 D 凌迟 4.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是()。D A墨刑 B劓刑C刖刑 D宫刑 5.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叫做。C A禹刑 B 汤刑 C汤诰 D九刑 6.“刑名从商”是()总结商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而总结的。A A荀子B周公C商鞅D韩非 7.商朝初期王位继承实行(),辅以父死子继。B A禅让制B兄终弟及 C嫡长继承制D诸子均分 8.商纣王曾囚周文王于()。B A圜土 B 羑里 C囹圄 D 夏台 9.商汤讨伐夏桀时,宣布了夏桀的一条罪名,即()。A A舍弃啬事 B不从誓言 C不吉不迪 D不有功于民 10.史料记载,商朝的九侯触犯了商王,而受到()的刑罚。C A 斩 B 戮 C 醢 D 脯 (三)项选择题 1.商朝的立法主要有()。ABC A《汤刑》 B《汤誓》C《汤诰》 D《太甲训 2.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有()。ABCD A戮B炮格 C醢D脯 3.奴隶制五刑包括以下的()。ABCD A墨刑 B劓刑C刖刑 D宫刑 4.商朝的罪名主要有()。BCD A昏 B不吉不迪 C暂遇奸宄 D不从誓言 5.商朝的监狱称作。ABC A圜土 B牖里 C囹圄 D 夏台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三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三讲 法典确立期 秦朝法律制度 Keyword:改法为律 思考点:改法为律在法律史上的意义 一、秦国时期的法制改革-商鞅变法 (一)商鞅(390-338B.C.)的出身背景 《史记》: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其祖本姬姓也。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座为中庶子。……公孙鞅闻秦孝公下令国中求贤者,将修缪公之业,东复侵地,乃遂西入秦……。 (二)商鞅变法的理由 因时制法 卫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 (三)变法措施 社会方面: 1.定立什五连坐制,实施奖励告奸法: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结果:邻里之间不敢藏匿人犯。 2.禁大户群聚与民间私斗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结果:民产分析,难以发展为地方大宗族。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 3.打击宗室,废除世卿世禄,实行军功封爵制。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结果:贵族无功难守家业,平民可藉军功得到荣华富贵。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 4.渐废秦国封建制度,行中央郡县制,改革田税。 史记:“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地方官由中央直接任免,并改革田税,按户按人口征收贡赋。 法治方面:

5.改法为律 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同时颁布各种令如开阡陌令,分户令,军爵令。 6.厉行法治,以重刑为原则 (1)何为法治 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必明令必行。 (2)何为重刑 以连坐压抑犯罪。 《商君书·垦令》:“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很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 “行刑重轻”。 《商君书·说民》“民不治则乱,乱而治之又乱。故治之于其治,则治;治之于其乱,则乱。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乱。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赏轻重罚。 7.强调“壹刑”,刑罚无尊卑之分,死罪不赦不宥。 《商君书·赏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秦先用商鞅而强大,再吸收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的理论,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指导原则,形成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立法体制。 二、秦朝的法律体系 (一)秦律的发掘 自秦改“法”为律,律是秦代法律的主要形式。 秦律在传统典籍之中本来已经失传,汉律以秦律为本,著名的程树德《九朝律考》即从汉律起始。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竹简1155支,为发现秦简之始。 1.竹简写成年代:战国末年至秦始皇三十年(217B.C.)。所载为秦战国末年至统一六国的法律。 2.墓主名喜,年约四十六。(262-217B.C.),历任安陆御史、令史、鄢令史、鄢狱吏。 3.竹简内容经分类整理为十部分:《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它为后人整理所拟。 其中与法律相关为《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等。 4.秦律十八种: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从秦简所见近三十种律名来看,秦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广泛,远远超出李悝《法经》的六篇范围。 出土竹简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1.产生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上的氏族习惯,是调节社会纠纷,约束人 们共同劳动力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2.“无虐之刑”,主要指:“黥(qíng)、劓(yì)、刵(èr)、椓(zhuó)、 处死五种。” 3.“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夏代的监狱统称圜土,夏台,钧台是指国都内的监狱。 5.商代把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改称为司寇,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必须 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予夺和决定宿舍胜负的勾决权。 6.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囹圄”。 7.“德”的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8.“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 9.抽象的精神原则:忠、孝、节、义、仁、恕、 10.具体的礼仪形式:吉、凶、军、宾、嘉。 1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2.西周的“圜土之制”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 13.“嘉石之制”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 14.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对于这 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免、赦免其刑罚。 15.《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shěng),乃惟终,……有厥小罪,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不杀。”

其中,“眚”是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惟终”是指惯犯,“非终”则是指偶犯。 16.秦国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17.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 18.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19.从篇章体例上看,《开皇律》舍北周而采北齐的十二篇的结构。 20.《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21.《越宫律》27篇,《朝律》6篇,连同上述的《九章律》和《傍 律》,合计60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22.“亲亲得相首匿”,确立于汉代,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 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23.“五过”制度: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惟官”是指秉承上 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24.公元前501年,邓析作竹刑。 25.《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及侵犯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法的篇目 是贼法。 26.北齐后主天流五年(公元569年)亦诏令:“应宫刑者,普免刑为 官口。”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27.隋代伴随着封建五刑体系的出现,标志着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2

11、[夫盗钱妻匿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妻处藏匿了三百,夫妻二人均被抓获。法官认为妻如果知道丈夫盗窃而藏匿,应按盗窃三百论处;如果不知道,作为收藏赃物论处。 [案例分析]秦律规定,妻子对丈夫的盗窃行为无论知情与否,都要负连带刑事责任。妻子如果知道丈夫盗窃,与丈夫同罪;如果不知道,则以收藏看守赃物论处。 12、[坑儒案] 此案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秦始皇晚年为求长生不老,多次派方士寻觅仙药,方士侯生、卢生等很受宠幸。后来二人因长期求药不得,无法继续行骗,恐被处死,便互相议论始皇帝专横暴戾。秦始皇闻讯大怒,认为儒生多以妖言惑乱民众,于是命令御史把在咸阳的方士、儒生捉来审问。诸生互相告密,牵连多人,秦始皇亲自圈定了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另一记载,秦始皇焚书后,恐怕天下儒生不服,便从各地征召诸生到朝廷拜为郎官,前后共七百多人。后秘密派人到骊山陵谷温泉附近冬天种瓜,结实后以为怪异,命博士诸生前往视察,在谷中将其全部坑杀。 [案例分析] 秦律有一种死刑的适用方法,即阬,将犯人活埋。 13、[秦博士非所宜言案] 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二世召集博士和儒生,询问如何处置此事。诸生三十余人上前奏到:臣民反叛,应该处以死刑,不能赦免,请求陛下尽快发兵镇压。二世闻后大怒。儒生叔孙通上前说?诸生所讲的话都不对,现在天下合为一家,政府拆掉了郡县的城墙、销毁了民间的兵器,以表示不再动兵用武。而且明主在上,法令颁行于下,使人奉职,四方辐辏,怎么会有人敢造反!这不过是些鼠窃狗偷的盗贼而已,不值得提。郡县的地方长官把他们逮捕论罪就行了,不需要为这事担忧。"二世听了很高兴,并又向博士诸生问了一遍,有些人认为是反叛,有些人认为是盗贼。于是二世令御史将言反者以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言盗者皆罢免。赏赐叔孙通帛二十匹,衣一袭,拜为博士。叔孙通事后即逃归故乡薛。 [案例分析] 秦律中规定了"非所宜言"罪,但至于什么是不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法典多沿用。 14、[李斯具五刑案] 李斯是战国、秦代的著名政治家,先后在秦任客卿、廷尉、左丞相。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秦王朝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加深,李斯长子李由为三川守,未能阻截吴广、周文等起义军西进,使者调查此事后弹劾李斯失职,引起秦二世对他

中国法制史第三、四章练习题

第三章练习题 (一)填空题 1、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四刑。 2、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和 ()。 3、西周初期,土地归王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 5、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 6、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 7、西周法律规定,婚姻的缔结要经过六道程序,即“()”。 8、西周法律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 9、西周的“三不去”指“”,“”,“”。 9、所谓嫡长继承制概括而言,就是“,。” 10、西周在中央设(),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叫做()。 答案:1、鞭、扑、赎、流 2、义刑义杀明德慎罚 3、田里不鬻 4、质剂傅别 5、媒氏 6、六礼 7、七去 8、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先贫贱后富贵 9、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0、大司寇、小司寇 (二)单项选择题 1、《吕刑》的作者是()。 A、李俚 B、商鞅 C、邓析 D、吕侯 2、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即成文刑书是()。 A《九刑》B《汤诰》C《汤刑》D《周礼》 3、西周的判例叫()。 A决事比B廷行事C成D刑统 4、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即()。 A诰B礼C遗训D殷彝 5、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 A周文王B周武王C周公D周康王 6、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A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B天命与天法罚 C德刑并用与德主刑辅D法网严密 7、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 A窃盗罪B强盗罪C大逆罪D抢劫罪 8、周朝统治者吸取商场灭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规定了一条罪名叫做()。 A 违抗王命罪 B 不孝不友罪 C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 D 群饮罪 9、西周的拘役来于()。 A女徒顾山B龙凤合挥C坐嘉石D田里不鬻 10、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 A女徒顾山B龙凤合挥C坐嘉石D田里不鬻 答案:1、D2、 D 3、C4、D 5、C6、 A 7、B8、D 9、C 10、D (三)多项选择题 1、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礼和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 B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 C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二而发挥职能作用 D西周的法要通过礼和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 2、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A、《工律》 B、《誓命》 C、《吕刑》 D、《九刑》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B.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中国法制史 (2)

中国法制史 课程代码:LAW 101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 英文名称:The Legal History in China 课程性质:本学院必修,其他学院选修 学分课时:3学分,54课时 主讲教师:李俊教授 所属院系: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系 办公室:宁远楼704 电话:64493003 邮箱:lijun665@https://www.wendangku.net/doc/8b18794376.html, 教学对象:法学院一年级本科生,其他学院各年级本科生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讨论为辅,师生互动 考核方式:平时成绩依参与课堂讨论的情况、出勤情况等评定 期中考试,开卷考试 期末考试,闭卷考试,笔试 其中平时及期中成绩占30%,期末考试占70%。 出勤要求:整个学期缺勤超过5次者不得参加考试 使用教材:李俊、刘夕海编著《中国法制史》,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4年9月版 参考书目:1、《论语》(学而、为政、八佾)等篇; 2、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名例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课程简介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发生、发展、演变的过程、特点、本质及其规律性的学科。它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也是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全国法学学科本科学生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 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文明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同样,中华法制文明也具有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等特点,其影响曾远及相邻东亚各国,因此被称为“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今天,学习中国法制史,其主要价值在于:总结中国法制历史的经验教训,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认识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加深我们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国情的把握;同时,学习中国法制史将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其法学知识结构,提高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教学内容 导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部分主要对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特点和意义进行讲解,同时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学习方法、学习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使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课程有一个宏观的基本了解,为进入具体问题的学习作好铺垫。 1、中国法制史学科特点和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 2、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方法。 【教学时数】3课时 第一讲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商、周法律制度的发展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讲主要介绍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途径和影响,夏商法制概况以及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目的是让同学们了解中国法制发展源头的不同特征及其原因,为把握中国法律的后期发展奠定基础。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上))【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上) 11.1本章要点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1.2重点难点导学 可以说,近代中国的法制变革,是以创建民主主义法治价值为内在精神、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完全区别于传统中国社会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法律精神,形成了完全意义上的近代化法律。尤其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三民主义”为基础,结合“权能分治”的政治理论,建设以“五权宪法”为核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法律制度。其间存在着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的严重背离,一党独裁,干涉法治,教训深刻,其客观上仍是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延续。 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孙中山思想与中华民国方略 (一)三民主义与民国国家制度预设 1903年秋,孙中山在日本创立青山军事学校时,第一次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口号。1905年孙中山在日本成立同盟会,以此作为政纲。“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就是要武装推翻帝制,解除民族压迫,变近代中国为民族独立的中国,此即民族主义。“创立民国”,就是建立美国式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共和国,此即民权主义。“平均地权”,就是通过核定地价、按价收税、增价归国的办法,实现土地国有,达到国强民富的目的,此即民生主义。 (二)五权宪法 1906年在《与〈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该鲁学尼等的谈话》中,孙中山第一次提出“五权分立”的共和制度:“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 孙中山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没有明确的考试制度,造成最大的流弊是“盲从滥选及任用私人”。中华民国应当借鉴中国传统的科举考试制度,“通过考试制度来挑选国家人才。根据这种办法,最严密、最公平地选拔人才,使优秀人士掌管国务”。“况且从正理上说,裁判人民的司法独立,裁判官吏的纠察权反而隶属于其他机关之下,这是不恰当的”。中华民国应当借鉴中国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执掌监察权的机构“也要独立”。

民国,司法制度

民国,司法制度 篇一:中外新约与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的变革 中外新约与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的变革作者:曾代伟樊钒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XX年第02期 基金项目:20XX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抗战大后方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实践”(11BFX014) 作者简介:曾代伟(1947-),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樊钒(1981-),女,四川成都人,西南政法大学20XX级法律史学专业博士生。中外新约与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的变革 摘要: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独立的的司法主权。自清末以降,政府和民众为争取国家司法主权的完整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中国加大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外交斗争力度。以1943年与美英两国订立新约为标志,最终实现了百年来废除中外不平等条约的愿望,终结了外国人在华领事裁判权及相关特权。以此为契机,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对于中国而言,这无疑是分享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融入战后国际新秩序的开端。 关键词: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领事裁判权;民国时期;涉外司法审

判制度 中图分类号:dF09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XX.02.02 国际秩序是指在一定世界格局基础上形成的国际行为规则和相应的保障机制,通常包括国际规则、国际协议、国际惯例和国家组织等。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列强通过武力胁迫强加给中国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华的种种特权,其中尤以领事裁判权危害最烈。正如1929年5月民国外交部致行政院《为办理废除不平等条约交涉情形的呈文》中指出:“查中外间所订条约,内容繁复,综其不平等之要点,不外片面关税协定、领事裁判权、租界租借地、内河航行权、陆海军驻屯权五种。而其中最关重要、足制吾国命脉、损害吾国主权者,则尤在协定税则与领事裁判权。……领判权一经撤废,租界之收回即不成问题,其余不平等各点自更迎刃而解矣。”[1] 国际法规定,“主权国家对于本国境内的居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行使属地最高权,国家能自主地为外国人规定法律权利和义务,外国人必须服从所在国的管辖,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命令。”[2]即国家拥有属地管辖权。清末以来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设立,显然是对中国属地管辖权的粗暴侵害,作为主权国家的政府和民众对此难以容忍。清政府在《辛丑条约》签订之后与各国重订商约时,即要求列入撤废领事裁判权条款。如1902年《中英马凯条约》第12款:“中国深欲整齐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

中国法制史2008年1月-2014年4月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P24 礼与刑关系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简述西周时期《吕刑》的主要内容。P26 《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认为各种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滥用刑罚,终得恶报,表明应该德刑并用。其次,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 3、简述西周的契约制度。P33 西周主要有买卖契约与借贷契约两种。买卖契约分为“质”和“剂”。区别在于:1、形状不同,“质”较长,“剂”较短;2、买卖的对象不同,“质”用来买卖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没有生命的物品。由“质人”对买卖进行管理,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它是一种书面的契约,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记载有债的标的、返还期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当发生纠纷时,“傅别”就成为官府是否受理诉讼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官府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 4、西周时期婚姻“六礼”的性质及其内容是什么?P35 西周时期婚姻“六礼”的性质是婚姻成立的程序,其内容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简述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P38 在西周,继承主要包括宗祧继承、爵位继承与财产继承三种,继承时最主要的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宗祧继承更多是一种形式上的意义,与之相伴的是与继承时所产生的对被继承人的身份地位及财产的继承,即爵位的继承与财产的继承,西周均奉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避免诸子纷争甚至残杀。必须指出的是,在宗法社会里,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继承人实际上只是继承了财产的管理权。 6、简述春秋末期郑国的立法活动。P45 郑国有两次立法活动,第一次是子产“铸刑于鼎”,子产的“铸刑书”意味着过去一直被神秘化的法律变成了公开的法律。第二次是郑国执政驷颛(si zhuan)杀邓析而用其竹刑。邓析不满于子产对周礼仅采取改良做法,对于子产的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他私自编订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法律,写在竹简上,历史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当时的影响巨大,被国家认可后,具有了法律效力。

中国法制史2000(含答案)

中国法制史2000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24分) 1.九刑 [解答] 《九刑》是西周刑书的统称。《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周初制定的一部刑书,因共有9篇而得名。(一说因周朝法律有九种刑罚而得名,九刑即墨、劓、荆、宫、大辟、流、赎、鞭、扑)。《左传》记载“在九刑不忘”。《史记)则说:“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年不用。”可以认为“九刑”这部不公开的刑书在西周适用时间较长,没有作大的修改。 2.禽兽行 [解答] 这是一种与儒家伦理完全悖逆的犯罪,被汉代视为重处大罪。汉朝把家族亲屑间乱伦的性犯罪作为重罪而处死刑,其罪名称之为“禽兽行”。实际上是后来“十恶”中“内乱”罪的先导。而它从本质上是汉代婚姻家庭立法对三纲”、“五常”的维护,是汉朝法律开始儒家化的一种体现。 3.保辜 [解答] 保辜是在唐朝实行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为准确判断斗殴所造成的伤害结果而建立的。在被伤害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责令加害人为伤者治疗,限满之日依被害人伤情,论断加害人刑事责任。保辜制度适用于殴伤,凡有殴、伤,各须保辜。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有因、果关系就能适用。凡保辜先立辜限,辜限长短,视殴伤手段、后果的轻重而定。伤害越重,辜限越长。辜限内被害人死亡,则依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者或虽在限内而因他故死者,为无因果关系,各依本殴伤法论处。它的出现一方面由于当时医疗水平低,另一方面可使加害人积极减小损失,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了良好作用,是一项重要而合理的法律制度。 4.六赃 [解答] “六赃”是唐朝法律中规定的6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唐律为惩治官吏贪赃枉法,在唐律律首没“六赃”的罪名予以重惩。“六赃”即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作赃。其中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及坐赃主要用于惩罚贪赃官吏;而强盗、窃盗则惩治普通人侵害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当事人贿赂而为其曲法枉断,开脱罪责。受财不枉法指官吏虽受当事人财,但判断不曲法的行为。受所监临财物即主事;官员私受所部吏员及百姓财物。坐赃是指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吏“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 5.刑名幕吏 [解答] 刑名幕吏,简称刑幕,指的是作为各级官吏帮办的胥吏、幕友,他们本身并非朝廷命官,没有任何权力,但是从清代中央到地方各级机关,他们无所不在,把持了司法审判大权其中“吏”为胥吏,为衙役和书吏。“幕”为幕友,是清代官府中特殊阶层,由于刑名幕友熟悉律例,能够代替地方官统管一切民事刑事案件,所以操纵了各级官府的司法大权。清代司法审判中幕吏专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则清代以八股取士,科举、捐纳出身的官员不懂律例;另则清代引例置律,有新例置旧例,例条繁多,委成为具文,导致谙熟习惯和条例的幕吏专权:再则,高度集中的皇权,带来了物极必反的效藕权力的流逸反而造成专制权力的失控。 6.中央审判所 [解答] 中央。审判所是在中华民国初期制眉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规定的

第八章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

第八章中国民国时期的法制 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成就 一、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一)产生 1895年,孙中山在香港建立兴中会。 1901年《辛丑条约》的签订,更加剧了中华民族的生存危机。一些人接触了资本主义进步的社会现实和政法思想,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拥护者与宣传者。其中较著名的有伍廷芳、章太炎、陈天华、邹容、宋教仁与胡汉民等人。 这些接受资本主义的思想家与革命家,试图以西方的政治与法律制度来挽救并改造危难的中国,并与保皇派论战。其中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理论最具代表性。 (二)主要内容 1、实行以民主共和为目标的政治革命,反对君主立宪,推翻清朝的皇权专制统治。 但在政体的建立上,孙中山主张建立美国式的总统制,后提出独创的五权分立模式。即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将立法权中的监察权与行政权中的考试权独立出来。他认为,应借鉴中国的科举考试制度,考试权不应受任何人干涉和侵犯,以选拔人才。还应借鉴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行使监督监察权。 章太炎则认为国家应以行政、司法为两途,设总统掌握行政、外交和国防,司法掌握裁判权,但反对设立一会,认为实行代议制会导致土豪、富民专权。 宋教仁则赞成实行政府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 2、实行平等与自由,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孙中山提出的民权主义即为其体现。 3、实行法治,反对人治。 4、改革司法制度 (1)实行司法独立,以保障民权。伍廷芳更是将司法独立视为一国是否文明的标志,甚至是治国第一要政。 (2)废止体罚与刑讯,改行近代进步的刑罚与证据制度。不能仅凭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一)大纲的制定与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成立湖北军政府后,公布《军政府暂行条例》,是民国的第一个政府组织法。12月3日,宣布独立的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公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根据该大纲,12月29日,举行临时大总统总统选举会,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中国民国临时政府正式成立。 (二)内容 分四章,21条。 1、临时大总统:国家元首与行政首脑。在参议院痛一下,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 2、参议院:对总统权力进行同意,同时想有决议权。 3、行政各部 4、附则。 根据相关规定内容,《大纲》规定的政体为三权分立下的美国式的总统制。根据它,中国产生了历史上唯一的一个资产阶级民主政府,并使中国历史上桑延续了数千年的君主专制政权由此结束。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练习题及答案

第四章练习题 (一)填空题 1.礼制的原则是____亲亲尊尊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春秋时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郡县制取代了____________。 3.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____________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4.春秋时期邓析作____________,郑国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5.春秋时期楚国制定了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做____________。仆区法 6.春秋以前,奴隶主贵族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____________,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7.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认为“晋其亡乎!失其____________矣。” 8.封建统治者把危害其财产的行为称之为“_盗___________”。 9.封建统治者把危害其政治统治和人身安全的行为称之为“____________”。 10.《法经》的第一篇和第二篇分别是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晋国公布成文法时遭到B的反对。 A孔子B叔向 C商鞅D子产 2.子产是春秋时期()的贵族。 A郑国B晋国 C楚国D魏国 3.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是的人是春秋郑国的(D)。 A孔子B叔向 C商鞅D子产 4.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 A晋国B郑国 C楚国D齐国 5.竹刑的作者是春秋郑国的(A)。 A邓析B叔向 C商鞅D子产 6.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C)上。 A竹简B丝绢 C铜鼎D龟骨 7.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将刑罚条写在(A)上。 A竹简B丝绢 C铜鼎D龟骨 8.晋国的“常法”是(B)制定的 A邓析 B 赵盾 C赵鞅D子产 9.“被庐之法”是()国制定的。 A郑国B晋国 C楚国D秦国 10.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部法典是()。 A禹刑B吕刑 C九刑D法经 11.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的()。

《中国法制史》作业2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作业2_0014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共8 道试题,共30 分。每空3分) 1. 汉朝为了惩罚诸侯在酎祭时所献贡金不合标准,特制定了《()律》。 正确答案:1). 酎金 2. 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正确答案:1). 三公九卿制 3. 公元前216年秦朝颁布了()的法令,在全国实行土地私有制。 正确答案:1). 使黔首自实田 4. 北魏、北齐将()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 正确答案:1). 流刑 5. 北齐律的篇目为()篇。 正确答案:1). 杂抵罪 6. 汉朝将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叫做()。 正确答案:1). 比 7. 秦始皇乐以“刑杀为威”,后人评价“秦法繁于(),而网密于()。” 正确答案:1). 秋荼 正确答案:2). 凝脂 8.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和()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受法律追究或减免刑罚。 正确答案:1). 谋反 正确答案:2). 大逆 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 A. 质剂 B. 傅别 C. 券书 D. 红契 正确答案:C 2. 汉代致仕的年龄是()。 A. 六十 B. 六十五 C. 七十 正确答案:C 3. 汉朝规定,吏民如知有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就是()。 A. 大逆无道 B. 首匿 C. 通行饮食

D. 见知故纵 正确答案:D 4. 汉初至文景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主导是()。 A. 黄老思想 B. 法家思想 C. 儒家思想 D. 道家思想 正确答案:A 5. 两汉的立法活动始于汉朝建立前的()。 A. 傍章 B. 左官律 C. 九章律 D. 约法三章 正确答案:D 6. 秦朝有一种徒刑,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这种刑罚是()。 A. 罚作 B. 鬼薪 C. 城旦 D. 复作 正确答案:C 7. 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的主导是()。 A. 黄老思想 B. 法家思想 C. 儒家思想 D. 道家思想 正确答案:C 8. 汉朝首次下诏废除肉刑的皇帝是()。 A. 汉高祖 B. 汉武帝 C. 汉文帝 D. 汉景帝 正确答案:C 9. 秦朝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的法律形式是()。 A. 令 B. 式 C. 法律答问 D. 廷行事 正确答案:B 10. 汉朝以典型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称作()。 A. 编敕 B. 廷行事 C. 决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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