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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关于加强各分公司

人事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各分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明确人事任命、合同签订、工资薪酬等审批权限和制定标准,现就加强各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人事任命

(一)负责人任命。分公司负责人由各市指定,并将个人资料(附表1)及任命文件报省公司备案。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变更的,须3日内报公司,公司审查后将正式下发任命文件。

(二)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任命。分公司下属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由各分公司按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名单报公司备案。

二、聘用人员人事管理

(一)人员录用基本条件。聘用人员必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20以上,身体健康,思想积极进步,热爱消防安保事业,无违法犯罪纪录。

(二)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聘用人员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可使用附件文本(附件4),也可使用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统一的劳动合同书文本。劳动合同书必须向公司报送备案。

(三)保险和薪酬。分公司必须与聘用人员、自主招收的消防安保队员按当地规定缴纳社会统筹保险,严格按照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聘用的支队退休人员。按支队相关要求做好协议签订和补助发放工作。

三、人员变更及信息报送

各分公司负责人、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调整或辞退的,要及时报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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