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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理学超全题库(共三十章)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第九章法理学超全题库(共三十章)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第九章法理学超全题库(共三十章)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名词解释

1.权利,可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义务,可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3.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现),所以也被称为“道德权利”。

4. 应有义务,是指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义务,通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5.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中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习惯权利也是法外权利。

6.法定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

7.法定义务,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8.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现实权利是权利运行的重点,也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

9.现实义务或实有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现实义务和法定义务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实效与法律的效力的关系。

10.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它们是人们在基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定或规定。

11.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

12.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它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13.一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一般义务的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

14. 特殊权利亦称“对人权利”、“相对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做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

15.特殊义务亦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做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

16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17.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主张。

18.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19.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

简答题

1.简述法与权利和义务。

答: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授予人们一定权利,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这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例如,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为主要环节。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

正因为如此,许多法学家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的基本(基石)范畴;并进而主张法学应是权利义务之学,应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基石)范畴构建当代中国法学理论体系。

2.简述现实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关系。

答: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现实权利是权利运行的重点,又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因而现实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另一种参照和评价标准。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才对主体有实际的价值,才是真实的和完整的;对于国家来说,才算实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的价值。从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是一个决定性的转变。

3.简述权利的界限。

答: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的,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超越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它决定的其他制度所产生的制约。权利义务界限确定得适当,符合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提供的可能,可以带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反之,就会引发政治上的动荡、迟滞甚至破坏社会的发展。

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可从两方面观之。一方面是指立法时的界限,即哪些权利应当有,哪些权利不应有,哪些权利能够有,哪些权利不能有。另一方面,权利界限是指权利被法概括出来之后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即权利在什么时间、在什么范围内、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界限,即法律上的保护力在多大程度上与人的价值相统一的界限。首先,权利具有时间性。一些权利可供人终生享有,而有些权利却只是一时的。其次,权利具有空间性。有些权利的空间是固定的或绝对的,而有些权利的空间是不固定或相对的。最后,权利具有对人性。权利对人的范围一般应分为普通对人范围和特殊对人范围两种界限。普通范围又称一般范围,它是指向所有人的范围,具有对世性。特殊范围是指向特定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只有特定的人才承认的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极其有限的。权利的对人界限主要是相对权的界限。

4.简述西方思想史上的义务概念。

答:与对法律权利的分析比较,西方学者对法律义务的分析是相对匮乏的。在众多著作中论述的义务,基本上是道德义务或宗教义务。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没有明确的法律义务概念,虽然义务的观念在社会中根深蒂固,并且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赛罗等思想家的论著中已相当广泛深入地探讨了现今可以称之为法律义务的种种实质问题。在中世纪的文献中,亦没有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的明确表述。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等神学家虽然有过关于义务的分析,但它们的分析主要限于宗教义务和道德义务的范围。

法律义务成为独立概念并被学理分析始于近代。分析法学派的鼻祖霍布斯可能是把义务与法律权利对应、把义务作为限定自由之法律约束的第一人。以后随着权利义务平等观念的传播,特别是立法的发展,义务作为权利的对应物进入更多法学家的视野。20世纪50年代以后,以英国法学家哈特、M尔恩、迪亚斯等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即语义分析法学派)对义务概念进行了卓越的研究,其中最突出的特点、也最富有启迪的是他们越来越强调义务概念中的“应当”而不是制裁要素——从分析“应当”入手,对义务范畴和义务现象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涉及义务的性质、义务的功能、义务的结构、义务的表现形式、义务的冲突、义务的违反、义务的实施等,使义务研究达到了相当深入的程度。

论述题

1.结合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来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除此之外,再没有第三种形式。从这一立论出发,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就形成了两种形式:当他人履行义务而自己是单纯的权利主体时,权利和义务是以分离的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当该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而具有双重性时,权利和义务是以相合的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两种形式的结论来自于马克思关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思想,由此,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的关系。

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相互依存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从上述对立统一关系的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一方如果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一个社会,无论权利和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怎样不等,也不管规定权利与规定义务的法条是否相等,在数量关系上,权利与义务总是等值或等额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因而权利主体超越义务范围,要求义务主体去从事“超法义务”或“法外义务”是非分非法主张,义务主体有理由拒绝接受。另一方面,权利主体有资格要求义务主体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种展现方式是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的而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第一,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并且以权利的宣告直接体现其价值目标。当价值目标得以确立并且由权利加以体现之后,义务的设定就是必不可少的。第二,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权利和义务都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功能。但它们指引行为的方式及其结果是不同的。第三,确定指引与不确定指引标识着义务与权利另一功能上的差别: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第四种展现方式是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从价值意义或综合价值的视角,在法律体系即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地位不是各自半斤八两,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性质和结构不同,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在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中存在着阶级本质、社会意义的差别。所谓权利本位指的是这样一些法律特征: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

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第四,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以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

2.论述私权利与公权利,权利与权力。

答:以权利主体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分为私权利和公权利两类。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

①权力的拥有者只能是表现出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专门机关、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或对内的社会集团的代表,公民不能成为权力主体;而权利主体却是公民个人,国家或集团在成为权利主体的时候,已是与公民平等的在法律上的被人格化了的“人”。

②权力的内容重在“力”上,表现为某种形式的强制或管理。权利的内容则侧重于“利”,表现为权利人要求实现的价值。

③二者指向对象的确定程度不同。权力的指向对象是特定的,管理活动与支配行为必定有具体的承担人,且权力拥有者与权力对象地位不平等。权利指向的对象,在一部分法律关系中是特定的,而在另一部分法律关系中又是不特定的,权利关系中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地位是平等的,不像权力关系那样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④法律对权力和权利的要求不同。权力与职责相对应,职务上的责任是公权力的义务,法律要求权力变为职责,职责是不能放弃的,弃置权力将构成渎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法律准予权利的能动性,使权利人对权利获得了随意性,放弃权利被认为是行使权利的表现。私权利和公权利在运行的时候经常发生冲突,每当这种情况出现,就需要否定其中的一个,谁超越了法定界限就将成为被否定的对象。

心理学名词解释

心理学:是一门以解释、预测和 调控人的行为为目的,通过研究分析人的行为,揭示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科学。 观察法:指在自然情境中对人的行为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系统观察并记录,然后对所作记录进行分析,以期发现心理活动变化的规律的方法。 测验法:指使用特定的量表为工具,对个体的心理特征进行间接了解,并作出量化结论的研究方法。 调查法:指就某一问题要求被调查者回答自己的想法或做法,以此来分析、推测群体的态度和心理特征的方法。调查法分为问卷法和谈话法两种方式。 意识:指个人运用感觉、知觉、思维、记忆等心理活动,对自己内在的身心状态和环境中外在的人、事、物变化的知觉。 不随意注意:指事先没有目的、也不需要意志努力的注意。 随意注意:指有预定目的、需要一定意志努力的注意。 随意后注意:注意指向一个对象后期出现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同时具有随意注意和不随意注意的某些特征。它和自觉的目的、任务联系在一起,但它不需要意志的努力。 生物节律:指有机体生理功能的周期性变化。 催眠:是一种类似睡眠又实非睡眠的意识恍惚状态,是在一种特殊情境下,由催眠师诱导形成的。 感受性:指人对刺激物的感受能力。不同的人对刺激的感受性是不同的。感觉阈限:是人感到某个刺激存 在或刺激发生变化所需刺激强度 的临界值。 知觉:是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受 器官的客观事物的各个部分属性 的整体的反映,它是在感觉的基 础上产生的,是对感觉信息的整 合和解释。 社会知觉:指个人在社会环境中 对他人的心理状态、行为动机和 意向做出推测与判断的过程。 首因效应:指人们在对他人总体 印象的形成过程中,最初获得的 信息比后来获得的信息影响更大 的现象。 记忆:是在头脑中积累、保存和 提取个体经验的心理过程。 学习:指通过主题客观的星湖作 用,在主体头脑内部积累经验, 构建心理结构以积极适应环境的 过程,它可以通过行为或者行为 潜能的持久变化而有所表现。 思维:是以人已有的知识为中介, 对客观事物的概括的、间接地反 映。 聚合思维:指根据已知的信息, 利用熟悉的规则解决问题的思维 方式,它是一种有方向、有范围、 有条理的思维方式。 发散思维:指人们根据当前问题 给定的信息和记忆系统中存储的 信息,沿着不用的方向和角度思 考,从多方面寻求多样性答案的 一种思维活动。 概念:在心理学上指的是反映客 观事物共同特点与本质属性的 思维形式,是高级认知活动的基 本单元,以一个符号,就是词的 形式来表现。 推理:指从一组具体食物经过分析 综合得出一般规律,或者从一般原 理演出新的具体结论的思维活动。 心理定势:指坚持使用原有的已证 明有效的方法解决新问题的心理倾 向。 多元智力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加 德纳提出。加德纳认为智力的内涵 是多元的,它是由7种相对独立的 智力成分所构成。每种智力都是一 个单独的功能系统,这些系统可以 相互作用,产生外显的智力行为。 智力结构论:由美国心理学家吉尔 福特提出。他认为,智力活动可以 区分出三个维度,即内容、操作和 产物,这三个维度的各个成分可以 组成为一个三维结构模型。 动机:指为激发、维持、调节人们 从事某种活动,并引导活动朝向某 一目标的内部心理过程或内在动 力。 本能理论:是最早被提出的理论。 该理论认为:有机体生来即具有一 些特定的先天倾向,这些倾向是维 持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人们的行为 是受这些本能力量所驱动的。 匮乏动机:指个体试图恢复自己生 理和心理平衡状态的动机,在需要 得到满足之后便趋于消失。 情绪情感: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体 验及相应的行为反应。 心境:是一种具有感染性的、比较 平稳而持久的情绪状态。 激情:是一种爆发快、强烈而短暂 的情绪体验。 应激:是指在意外的紧急情况下所 产生的情绪体验。

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司考资料收集: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 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 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 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 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有规范性、意志强 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 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 和保障手段。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 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 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具有不 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3、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

……心理学名词解释

第三章发展心理学 横断研究设计: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内,同时对不同年龄的被试进行比较的方法 纵向研究设计:对同一研究对象在不同的时间或阶段内进行长期的反复观察测量的方法,故也叫追踪研究设计 聚合交叉设计:将横断研究设计和纵向研究设计融合在一起的研究方法。选择不同的年龄群体为研究对象,在短时间内观察这些研究对象 双生子设计:通过比较双生子在先天基因和后天环境对其心理发展造成的影响,来研究先天和环境教育发生作用的阶段和影响因素 本我:基本机能,寻求机体满足,遵循快乐原则 自我:人格的执行者,遵循现实原则,寻找一种现实的途径来满足本能的需要 超我:人格的法官,人格中内化了的道德标准,服从于道德原则 心理生物性紊乱:青春期心理生物性紊乱主要表现于主体对自己身体机能的异常关注及对某些正常疾患的过分夸大。在初中生中,常存在心理生物性紊乱的情况 染色体:是遗传的物质载体,其功能是存储和传递遗传信息 基因:是DNA分子中的一段能表现生理功能的序列,一个基因就代表一个遗传信息,它是遗传信息的基本单位 格式:一种动态的心理结构,认知发展的过程就是格式日益复杂化,不同格式日渐融合的过程 同化:格式对外部刺激加以选择和改造,使其能够被纳入到现有格式中 顺应:为了更好的加工外在刺激,个体对格式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适应外部环境的过程 记忆:就是一个信息输入、编码、存储、检索和提取的过程 工作记忆:指在短时记忆过程中,把新输入的信息和记忆中原有的知识经验联系起来的记忆 自传式记忆:指对个人特别重要的经历的回忆 记忆策略:人们为有效地完成记忆任务而采用的方法或手段 元记忆:就是关于记忆过程的知识或认知活动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2007教师资格考试心理学题库名词解释试题精选

2007教师资格考试心理学题库名词解释试题精选 名词解释 心理学:是研究心理现象及规律的科学。 认识过程:感觉、知觉、记忆、想象和思维都是属于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活动,在心理学上的称谓。 心理过程:认识过程、情感过程、意志过程统称为心理过程。 个性差异:人们之间的个性差异主要体现在个性倾向性和个性心理特征。包括需要,动机、兴趣、信念和世界观等。 个性心理特征:是个性的外在表现,包括能力、气质和性格。 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与集中,指向性和集中性是注意的两个基本特点。 有意后注意:指有预定的目的,不需要意志努和的注意。(又称随意后注意) 注意的广度:(又叫注意的范围)指在同一时间内人所能清楚地觉察到对象的数量。 注意分散:也叫分心。 感觉:是对直接作用于感官的客观事物个体属性的反映。 知觉:是对直接作用于感官的客观事物整体属性的反映。 记忆:是人脑对经历过的事物的反映。 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概括的间接的反映。 发散思维:又叫辐射思维或求异思维) 动机水平:指对问题解决的迫切程度,它决定于被主体解决问题的需要所诱发的情绪状

态。 原型:在解决问题时,对于新假设的提出有启发作用的那些事物。技能:是通过练习而巩固的,自动化了的动作活动方式或智力活动方式。 智力技能(又称心智技能):是反映借助于内部言语在头脑中以完善、合理的程序进行的并近于自动化了的智力活动方式。 学习迁移:是指学习一种知识、技能对学习另一种知识、技能产生某种影响 正迁移:是指一种知识、技能对另一种知识、技能的掌握产生积极的影响,即起促进作用。 负迁移:指一种知识、技能对另一种知识、技能的掌握产生消极影响,即干扰作用。 思维定势:指过去思维活动的经验使当前思维活动处于一种准备状态。 逆向迁移:是指后学习的知识、技能对先前学习的知识,技能产生影响。 学习策略:学习者对学习目的的认识、学习方法的采用以及对学习过程的调控过程。 元认知:指对认知的认知。 元认知体验:是个体伴随认知活动而产生的认知体验或情感体验。 元认知监控:指个体在认知活动进行过程中,对自己的认知活动积极进行监控,并相应地进行调节,以达到预定目的。 记忆策略:指在元认知的作用下,具体调节记忆方法的策略。 规则的发现学习:指在教学情境中,教师先呈现规则的若干例证,然后,让学生在例证中概括出一般规则的学习方式。

心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心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1、心理学——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及其活动规律的科学。 2、心理过程——指认识过程(感觉、知觉、识记、想象和思维)、情绪和情感过程及意志过程。 3、观察法——观察,旨在自然条件下,人们为一定目的而对事物所进行的有计划的知觉过程。观察法就是以感官活动为先决条件,与积极的思维相结合,系统地运用感官对客观事物进行感知、考察和描述的一种研究方法。 4、自然实验法——在自然的正常的情况下,根据预定的计划,有意识地引起或创造所要研究的现象 5、反射——是有机体借助于中枢神经系统而实现的对体内外刺激所做出的规律性的应答活动。 6、反射弧——是实现反射的生理结构。它包括感受器、传入神经、神经中枢、传出神经、反馈和效应器。 7、无条件反射——无条件反射是先天的、生来就有的不需要学习就会的反射. 8、条件反射——是后天的,是在个体生活过程中经过学习而形成的反射. 9、兴奋过程——是指有关大脑皮层区及相应器官的机能由相对休息状态转向活动状态. 10、抑制过程——是指有关大脑皮层区及相应器官的机能由活动状态转向相对休息状态 11、兴奋和抑制的扩散与集中——当大脑皮层的某部位产生兴奋或抑制时,并不是停留在原发点不动,而是向周围的神经细胞传布开来,这就是兴奋和抑制的扩散.扩散到一定限度后,又向原发点聚集,这就是兴奋和抑制的集中. 12、兴奋和抑制的相互诱导——是指一种神经过程能引起与它相反的神经过程的增强. 13、第一信号系统——是具体刺激物引起的条件反射系统 14、第二信号系统——是由词语作为条件刺激物而引起的条件反射系统 15、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事物的指向和集中。 16、有意注意——是指具有预定目的,需作一定意志努力的注意。 17、无意注意——是一种事先没有预定目的,也不需要任何意志努力的注意。 18、有意后注意——是指既有目的性,又不需作较大意志努力的注意。 19、注意的分配——是指在同一时间内,把注意指向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对象或活动上的特征。 20、注意的转移——是根据新的需要,主动及时地把注意从一个对象转移到另一个对象上的特性。 21、感觉——是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 22、知觉——是人脑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整体属性的反映。 23、感受性——感觉器官对适宜刺激的感觉能力的不同叫感受性。 24、感觉阈限——是指能引起感觉持续一段时间的刺激量。 25、分析器——是一种复杂的神经装置,由感觉器官、传导神经(包括传入神经和传出神经)和大脑皮层的相应区域三部分组成. 26、适应——由于刺激物的持续作用而引起的感受性变化叫做适应。 27、记忆——是过去经验在人脑中的反映。 28、记忆表象——被感知过的事物不在面前时,它的形象仍能在头脑中呈现出来,这个现象叫记忆表象。 29、识记——就是通过反复感知从而识别、记住某种事物,并在头脑中留下映象的过程。 30、保持——是识记过的材料在头脑中储存和巩固的过程,人脑的保持量是相当大的。 31、前摄抑制——先学习的材料对回忆后学习的材料的干扰作用叫前摄抑制. 32、倒摄抑制——后学习的材料对先学习的材料的干扰作用叫倒摄抑制.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 4、 5、 6、 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 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 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 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 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 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 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 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 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 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 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 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 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 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 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 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 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 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 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 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 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 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 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 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 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 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 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 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 立的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 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 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 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 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 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 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 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 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 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 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 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 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 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 :是指 :是指 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 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 该做什么的部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 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 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 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 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心理学》练习题库新及参考答案

《心理学》练习测试题库一、名词解释 1.心理过程 2.个性心理 3.个性倾向性 4.观察法 5.实验法 6.反射 7.第一信号系统 8.第二信号系统 9.个性 10.需要 11.动机 12.兴趣 13.注意 14.有意注意 15.有意后注意 16、无意注意 二、单项选择题 1.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________ A.人的心理现象B.人的行为C.人的想法D.人的思维2.个性心理特征的核心是________ A.气质B.性格C.能力D.智力 3.神经系统的基本活动方式是________ A.兴奋B.反射C.抑制D.操作 4.动力定型不具备哪一种特点________ A.定型化B.自动化C.概括化D.简约化 5.________是个体行为积极性的源泉。 A.兴趣B.理想C.需要D.爱好

6.________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需要。 A.社会性需要B.生理性需要C.精神需要D.自我实现需要 7.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中最高级别的需要是________ A.生理需要B.安全需要C.尊重需要D.自我实现需要 8.引起动机的内在条件是_______ A.兴趣B.需要C.爱好D.理想 9.兴趣发展的最高水平是_______ A.志趣B.有趣C.乐趣D.无趣 10.人的认识过程、情感过程、意志过程统称为___________ A.心理现象B.心理C.心理过程D.个性倾向性 11.______是心理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它对心理活动具有选择功能、保持功能、调节功能。 A、注意 B、记忆 C、表象 D、想象 12.人在注意看一个物体时,视线集中在该物体上,即所谓“举目凝视”属于注意外部表现的______。 A.无关运动的静止B.呼吸运动的变化C.适应性运动D.调节 13.没有事先预定目的,也无需做意志努力的注意是______。 A.有意注意B.有意后注意C.无意注意D.无意后注意 14.同一时间内能清楚地把握对象的数量是注意的______。 A.稳定性B.分配C.转移D.广度 15.______是一种最简单的心理现象。 A.记忆B.感觉C.知觉D.思维 16.听觉的适宜刺激是频率为______的音波。 A.16—20000次/秒(赫兹)B.20—20000次/秒(赫兹) C.15—15000次/秒(赫兹)D.16—16000次/秒(赫兹) 17.“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描述的是_______。 A.味觉刺激B.听觉适应C.触觉刺激D.嗅觉适应 18.对客观事物的不正确的知觉是_______。 A.幻觉B.联觉C.错觉D.感觉 19.在_______中材料保持的时间很短,约为0.25—2秒。

(完整word版)法理学导论 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 名词解释 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理学: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 的法。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5.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 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6.法的内容: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7.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诸如“法 典”、“判例法”、“习惯法”等等。 8.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9.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 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 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1.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 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习惯法是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判例法是由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12.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 征对法作的一种分类。 13.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 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民法法系内部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14.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 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法系内部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支系。 15.法律渊源: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 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16.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7.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 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 18.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我国经济特区根据国家授权法所制定的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19.法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20.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 21.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22.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教育学心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整理

教师威信—— 是指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威望和信誉。是教师具有的一种使学生感到尊敬和信服的精神感召力量,是一种可以使教师对学生施加的影响产生积极效果的感召力和震撼力。 教育——广义:凡是增进人们知识、技能、身心健康,影响人们思想观念的所有活动。 狭义: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受教育者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人的活动。 教育功能—— 指教育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通过教育媒介对受教育者的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系统,它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义务教育—— 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 教育终生化:与人的生命共同外延并以扩展到社会各个方面的连续性教育。 教育多元化:是对教育单一性和统一性的否定,它是世界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多元化在教育上的反应。 校园文化:就是学校全体员工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过程中所共同拥有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 教育现代化:就是基于传统教育,积极的吸收国外优秀教育成果,创造适应大工业生产和社会化生活方式的教育的历史变化。 个体身心发展:作为复杂整体的个体在从出生到死亡的全部人生过程中,不断发生的变化过程,特别是指个体的身心特点朝着积极方面变化的过程。 内发论——强调人的身心发展的力量主要源于人自身的内在需要,身心发展的顺序也是由身心成熟机制决定。 外铄论——人的发展主要依靠外在的力量,诸如环境的刺激和要求,他人的影响和学校的教育等。 遗传素质:通过遗传获得上一代的解剖生理特征,包括机体的构造、形态、感官和神经类型的特征等 教育目的:国家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人的总的要求,他规定着各级各类教育培养人的总的质量规格和标准要求。 培养目标: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它是结合教育目的、社会要求和受教育者的特点制定的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人得特殊要求。 教学目标:教育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在完成某一阶段工作时,希望受教育者达到预期的特定要求或产生预期的变化。 教育方针: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要求,为实现教育目的所规定的教育工作的总的方向。 德育:是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正确的政治观念,形成正确的思想方法的教育。 智育:是使学生掌握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形成基本技能,发展智力和能力的教育。 体育:使学生掌握健康和运动的知识,形成运动技能和卫生习惯,发展他们的体力和运动能力,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体制的教育。 美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观,发展他们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培养他们高尚的情操与文明素养的教育。 劳动技术教育:培养学生的劳动观点,形成劳动习惯,并使学生初步掌握基本生产技术知识和劳动技能的教育。 素质教育: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发展的长远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教师的职业道德:简称师德,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是调节教师工作职权与职责关系的思想武器,是为人师表的行为准则。 师生关系: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对待的态度。 人力资本理论—— 人力资本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创立的,其核心概念是"人力资本",它指的是人所拥有的诸如知识、技能及其他类似的可以影响从事生产性工作的能力,它是资本的形态,体现在人身上,属于人的一部分。 课程——广义:学生在学校期间所学内容的总和及进程安排。 狭义:学校开设科目的总和以及他们之间的开设顺序和时间比例关系。

心理学题库名词解释篇

教师资格考试心理学题库名词解释篇 名词解释 心理学:是研究心理现象及规律的科学。 认识过程:感觉、知觉、记忆、想象和思维都是属于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活动,在心理学上的称谓。 心理过程:认识过程、情感过程、意志过程统称为心理过程。 个性差异:人们之间的个性差异主要体现在个性倾向性和个性心理特征。包括需要,动机、兴趣、信念和世界观等。 个性心理特征:是个性的外在表现,包括能力、气质和性格。 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与集中,指向性和集中性是注意的两个基本特点。 有意后注意:指有预定的目的,不需要意志努和的注意。(又称随意后注意) 注意的广度:(又叫注意的范围)指在同一时间内人所能清楚地觉察到对象的数量。 注意分散:也叫分心。 感觉:是对直接作用于感官的客观事物个体属性的反映。 知觉:是对直接作用于感官的客观事物整体属性的反映。 记忆:是人脑对经历过的事物的反映。 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概括的间接的反映。 发散思维:又叫辐射思维或求异思维) 动机水平:指对问题解决的迫切程度,它决定于被主体解决问题的需要所诱发的情绪状态。原型:在解决问题时,对于新假设的提出有启发作用的那些事物。 迁移作用:指原有的知识经验在新情况新问题中的应用。(正迁移、负迁移) 定势:指人在进行心理操作活动中的一种准备状态。 想像:是人对已有表象进行加工改造而创造新形象的过程。 幻想、理想、空想P46 意志:(意志过程):是人自觉地确立目的,并根据目的支配调节自己的行动,克服各种困难的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 个性:主要是指一个人的整个精神面貌,即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需要:是对客观事物的要求在头脑中的反映。 动机:是直接推动人进行活动,达到某一目标的内部动力,也是激励人行为的原因,是以需要为基础的,但动机产生还必须有外部刺激的作用。 兴趣:是个体积极探究某种事物的认识倾向。 能力:指直接影响活动效率并使活动顺利完成的必备的个性心理特征。 气质:指受先天因素影响较大的,表现在心理活动和行为动力方面稳定的个性心理特征。气质的动力性特征:指心理活动发生的速度,强度和指向性。 性格:是人对现实的稳定的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中所表现出来的个性心理特征。 角色冲突:指围绕角色目标而产生的相互排斥相互防碍的斗争。 心理调适:就是在冲突中减轻压力,保持正常反映状态的心理过程。 学习:广义上:是人和动物凭借经验引起的倾向或能力的相对持久性的变化过程。狭义上,是人类的学习。 成熟:是指个体生理方面的发展,包括个体的各种生理组织结构和机能以及本能行为,也即个体的生物学方面的发展。

法理学导论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导论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信息来源:法大BBS 付姿祯搜集整理 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 《法理学导论》(课程号301010012)期末考试 试题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 100% 答题要求 ①请将所有大难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②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A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2、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 5、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表明法律具有哪

种属性? A 国家强制性 B 国家意志性 C 规范性 D 普遍性 2、下列不属于司法的属性是哪一项? A 中立性 B 裁判性 C 主动性 D 程序性 3、国务院根据自己的职权制定的,是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A 行政法 B 行政法规 C 法律 D 行政规章 4、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错误的是哪项? A 法理学是理论法学,不是应用法学 B 法理学围绕实践理性展开讨论 C 法理学具有理论意义,不具有应用意义 D 法理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 5、《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则属于哪种类型? A 确定性规则 B 准用性规则 C 委任性规则 D 义务性规则 6、对法的词源考察,汉字古体“法”字有诸多意蕴,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神明裁判 B 公平 C 制裁 D 一般调整先于个别调整 7、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是哪一个? A 实体法和程序法 B 普通法和衡平法 C 公法和私法 D 根本法和普通法 8、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法律体系是国内法体系,不是国际法体系 B 法律体系包含国际私法内容 C 法律体系以法律部门为基本单位 D 英美法系没有法律体系 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B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C 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D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 10、关于非正式法源,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它没有法律效力 B 它没有法律意义 C 它有一定的说服力 D 它会影响司法裁判

心理学 名词解释大全

名词解释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及其活动规律的科学。 心理过程:是心理活动的一种动态过程,是人脑客观现实的反应过程。指认识过程(感觉、知觉、识记、想象和思维)、情绪和情感过程及意志过程。 个性心理:是指表现在一个人身上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综合,是一个人总的精神面貌,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稳定的差异特征。 自然实验法:在自然的正常的情况下,根据预定的计划,有意识地引起或创造所要研究的现象。 第一信号系统:用具体事物作为条件刺激而建立的条件反射系统,叫做第一信号系统。如望梅生津。是人和动物共有的。 第二信号系统:用词语作为条件刺激而建立的条件反射系统叫做第二信号系统,如成语谈虎色变,是人类特有的,是人类和动物条件反射活动的根本区别。 神经元:又称为神经细胞,是神经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单位,一般分为细胞体、树突和轴突三个部分。 感受性:感觉器官对适应刺激的感觉能力的不同觉感受性。 分析器:是一种复杂的神经装置。由感觉器官。传导神经。和大脑皮层的相应区域三部分组成。 反射:是有机体借助于中枢神经系统而实现的对体内外刺激所做出的规律性的应答活动。 反射弧:是实现反射的生理结构。它包括感受器、传入神经、神经中枢、传出神经、反馈和效应器。 无条件反射:无条件反射是先天的、生来就有的不需要学习就会的反射. 条件反射:是后天的,是在个体生活过程中经过学习而形成的反射 兴奋过程:是指有关大脑皮层区及相应器官的机能由相对休息状态转向活动状态. 抑制过程:是指有关大脑皮层区及相应器官的机能由活动状态转向相对休息状态 兴奋和抑制的扩散与集中:当大脑皮层的某部位产生兴奋或抑制时,并不是停留在原发点不动,而是向周围的神经细胞传布开来,这就是兴奋和抑制的扩散.扩散到一定限度后,又向原发点聚集,这就是兴奋和抑制的集中。兴奋和抑制的相互诱导:是指一种神经过程能引起与它相反的神经过程的增强、 心境:是微弱而持久地情绪状态。 道德感:道德情感是根据一定的道德准则去评价别人的思想,意图和行为时产生的情感体验。 理智感:是人在智力活动过程中对认识活动成就进行评价时所产生的情感体验。 美感:是人们按照一定的审美标准评价事物时,所产生的情感体验。 行动:在意志支配下进行的活动。 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 感觉:是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 外部感觉:是指感受外部刺激,主要分为听觉,视觉,味觉,嗅觉和肤觉五类。 内部感觉:是指感受内部刺激,反映机体的内部变化的感觉,主要分为机体觉(内脏感觉)平衡觉和运动觉。 感觉阙值:是指刚刚能引起感觉或差别感觉的刺激量。 晕轮效应:也称光环效应,当我们认为某人具有某种特征时,就会对他的其他特征做相似判断。

自考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 法系: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经济体制:又称经济管理体制,一般指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的综合,即所有制形式,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者的综合。 人民民主专政:它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政策: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的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结合,具有二重性。 [ 民主的法制化] :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社会意识的一种形

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2013-2014期末试题(无答案)

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法理学导论》期末考试试题(A)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的指引作用与法的评价作用 2.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 3.行政法与行政法规 4.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5.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 二、单项选择题(每一题只有1项正确答案,每题1分,共10分) 三、多项选择题(每一题至少有2项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20分) 1.当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形式包括() A制定法B判例法C习惯 2关于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一个条文可以表述一个规则B几个条文共同表述一个规则C法律规则三要素必须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表述出来 3下列属于我国法律部门的有() A宪法B民法C行政法规 4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功能,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惩罚B预防C救济 5关于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B合法行为导致合法的法律关系的产生C违法行为导致违法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6 下列哪些法律分类不是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 A 普通法与衡平法B制定法与判例法C公法与私法 7 关于非正式法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它没有法律意义B它没有法律效力C它具有说服力 8 关于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它解释法律B它解释宪法C它具有个别效力 9 关于公民的能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有权利能力就有行为能力B有行为能力就有权利能力C权利能力既包括享有权利又包括承担义务 10 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法律体系是国内法体系B法律体系包含国际法因素C法律体系是部门法体系 四、分析题(每题8分,共40分) 1、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谓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请结合相关知识分析这一条文所蕴含的法理。(8分) 2、1999年3 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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