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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G70012020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TSGG70012020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TSGG70012020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TSGG70012020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Boiler Installation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 6月 2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 (1)

第三章附则 (3)

附件 1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大纲 (4)

附件 2 整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11)

附件 3 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13)

附件 4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19)

附件 5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20)

附件 6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21)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畴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

(二)施工合同;

(三)施工打算。

第七条监检机构接到安装单位的申请后,应当依照设备的状况制定监督检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监检方案),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并将承担监检工作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包括监检项目和要求)告知安装单位。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并设专人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一)施工打算;

(二)质量治理手册和相关的治理制度;

(三)质量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

(四)安装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工艺及相应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六)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依照监督检验的情形,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预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九条锅炉安装监检包括对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质量治理体系运转情形的监督检查,其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大纲》(见附件1,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整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

目表》(见附件2、附件3,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第十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分A类和B类。在锅炉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监检员应当依照《监检大纲》要求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实物检查等监检工作,并在锅炉安装单位提供的见证文件(检查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对A类项目,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关于A类监检项目,监检机构能够留一份安装单位提交的检查、试验的工作见证存档。

第十一条《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锅炉安装监检的通用要求。监检机构能够按照锅炉安装的实际情形,在制定监检方案时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在监督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如实做好记录,并依照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监检机构或者监检人员在监检中发觉安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一样咨询题应当向安装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4);严峻咨询题应当向安装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5)。安装单位对监检员发出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或监检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第十三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终止后,监检机构一样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能够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6)及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锅炉差不多情形;

(二)安装单位及现场安装施工过程;

(三)监检工作的具体项目、内容、检查结果、监检结论(依照监检项目表);

(四)现场进行无损检测、光谱分析等内容的单项报告;

(五)监检过程中发觉咨询题的处理情形(包括监检工作联络单、监检意见通知书等复印件)。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各一式三份,一份送安装单位,一份由安装单位交使用(建设)单位,一份监检机构存档。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组装锅炉的安装监检依照其安装项目,参照整装锅炉和散装锅炉安装监检的有关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监检机构应该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讲明。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04年9月23日实施。

附件 1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大纲

一、监督检验工作见证的差不多要求

(一)依照监督检验的工作方式,在安装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有以下三种形式:

1.依照提供的资料,对项目完成情形进行确认;

2.在现场对安装活动进行监督,在有关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

3.对实物进行了检查(包括全面检查或者抽查),在有关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

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应当注明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现场监督、实物检查)

和签字日期。

(二)监督检验情形必须作详细记录,包括监检确认方式和现场检查、抽查的项目以及监检结果;有具体数据要求,应当记录实际测量的数据的结果;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无损检测报告。检验结果与安装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不一致时,必须将不一致情形在监检记录上做出详细记载。

监检记录表格由监检机构制定,在本机构正式颁发使用。

(三)《监检项目表》依照监检记录填写。

二、整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和方法

(一)出厂资料

1.核查锅炉出厂资料和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2.核查安全附件、水处理设备的出厂资料;

3.核查水处理设备制水能力与当地水质及锅炉给水量匹配情形;

4.查验锅炉移装时的移装手续。

(二)安装资格证件

1.核查安装许可证;

2.核查安装告知书;

3.核查现场安装人员中应当持证人员的证件。

(三)安装施工工艺文件

1.核查现场安装施工组织方案;

2.核查接管焊接工艺及相关焊接工艺评定资料;

3.核查调试和试运行工艺。

(四)锅炉外观、外购材料

1.检查锅炉的外观(要紧检查是否在运输等过程中造成损坏、腐蚀);

2.核查管件、管材、法兰等外购材料的材质牌号、合格证及验收证明,必要时与实物核对,检查其质量。

(五)安装位置、尺寸

1.现场核查锅炉房及锅炉安装位置;

2.核查锅炉就位后,锅炉本体水平误差的检查记录;

3.核查可分式省煤器的安装记录。

(六)主蒸汽管道及主出水管道焊接

1.核查管道的焊缝质量检验记录,并对焊缝外观进行抽查;

2.核查焊缝无损检测报告和射线底片(100%底片,检查底片的质量、缺陷评定的准确性、显示的焊缝质量)。

(七)锅炉水(液)压试验

1.试验预备

(1)核查水(液)压试验方案;

(2)现场核查试验用压力表的数量、量程、精度、计量标识、位置、安装等是否符合规定;

(3)核查试验用水质量报告、水温及事实上验环境温度的测量记录。

2.水(液)压试验过程

(1)监督升压、降压速度;

(2)监督试验压力及保压时刻;

(3)检查承压部件表面、焊缝、胀口、人孔、手孔等处试验过程中的状况(要紧检查在试验过程中是否有渗漏、变形、专门声音,保压时压力表的指示是否平稳);

(4)检查泄压后的锅炉状况(要紧检查是否存在残余变形);

(5)核查水(液)压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八)安全附件、安全爱护装置

1.核查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等安全附件的出厂质量证明、合格证、校验报告,检查其型式、数量、精度、计量标识、安装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检查高、低水位报警装置,低水位联锁装置功能;

3.检查超压报警、联锁装置功能(包括联锁压力值是否在低于安全阀起跳压力下动作);

4.检查点火程序操纵、熄火爱护装置功能;

5.必要时检查超温爱护联锁装置功能;

6.检查取样点及取样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7.检查定压装置、集汽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九)施工过程中质量治理体系运转情形

监检过程中可依照需要抽查安装单位的质量治理体系运转情形。

三、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和方法

(一)出厂资料

1.核查锅炉出厂资料和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2.核查安全附件、水处理设备的出厂资料;

3.核查水处理设备制水能力与当地水质及锅炉给水量匹配情形;

(二)安装资格证件

1.核查安装许可证;

2.核查安装告知书;

3.核查现场安装人员中应当持证人员的证件。

(三)施工工艺文件

1.核查现场安装施工组织方案;

2.核查接管焊接工艺及相关焊接工艺评定资料;

3.核查焊后热处理工艺;

4.核查胀接工艺(需要采纳胀接时);

5.核查调试和试运行工艺。

(四)锅炉部件、外购材料

1.检查锅炉部件外观(要紧检查是否在运输等过程中造成损坏、腐蚀);

2.检查管件、管材、法兰等外购件质量证明、合格证,核查其选用、复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必要时与实物核对;

3.核查合金钢材料及焊口光谱分析记录,并对合金钢管材进行许多于5%的光谱分析抽查;

4.核查焊接材料质量证明及复验材料;

5.检查钢结构,核查其验收记录。

(五)锅炉房、锅炉基础、钢结构及悬吊的施工质量

1.现场核查锅炉房及锅炉安装位置;

2.核查锅炉基础沉降记录及验收报告;

3.核查钢架组装质量、悬吊装置施工质量、高强度螺栓的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4.核查大板梁挠度及要紧立柱垂直度检查记录、无损检测记录及报告,必要时进行实际抽查。

(六)锅筒、集箱(包括减温器)安装

1.核查锅筒、集箱安装尺寸(如水平度等)记录,必要时进行实际抽查。

2.核查锅筒、集箱支撑或者悬吊装置安装记录,必要时进行实际抽查。

3.核查锅筒内部装置记录(内部装置在现场安装时),必要时进行实际抽查。

4.核查锅筒、集箱膨胀指示器安装记录,进行实际抽查。

5.核查支座预留膨胀间隙测量记录,进行实际抽查。

6.焊接质量

(1)核查集箱焊接接头(现场焊接时)的无损检测报告及底片(每个集箱抽查许多于20%的底片,重点是返修后的底片,检查底片的质量、缺陷评定的准确性、显示的焊缝质量);

(2)核查焊接接头的热处理记录(现场对焊接接头进行热处理时);

(3)核查焊接接头热处理后的硬度检查记录,必要时进行实际抽查(现场对焊接接头进行热处理时);

(4)对合金钢材料的焊接接头,核查光谱分析记录,并进行光谱分析抽查,关于额

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70t/h的锅炉,抽查比例许多于1%,关于额定蒸发量小于670t/h的锅炉,抽查比例许多于5%;

(5)核查合金钢材料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及金相检验报告。

(七)受热面部件(包括水冷壁、对流管束、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等)安装

1、焊接质量

(1)抽查焊接接头坡口加工质量(现场加工时);

(2)核查焊接记录(包括焊接参数记录和焊接接头布置图,并与焊接工艺对比);

(3)抽查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

(4)抽查现场焊接人员资格(对比焊接接头布置图、焊接记录抽查焊工资格证件);

(5)核查焊接接头无损检测报告及底片(每个部件抽查许多于20%的底片,重点是返修前后的底片,检查底片的质量、缺陷评定的准确性、显示的焊缝质量);

(6)对比射线布片图,对每种有合金钢焊接接头的部件进行无损检测抽查,现场随机抽查许多于1%的合金钢焊接接头;

(7)焊接接头割(代)样检查(必要时);

(8)核查焊接接头的焊后热处理记录;

(9)必要时,对热处理后的焊接接头及热阻碍区进行硬度抽查;

(10)对合金钢材料的焊接接头,核查光谱分析记录,并进行光谱分析抽查,关于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70t/h的锅炉,抽查比例许多于1%,关于额定蒸发量小于670t/h的锅炉,抽查比例许多于5%;

(11)核查合金钢材料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及金相检验报告。

2.管子的胀接质量

(1)现场监督胀接试验;

(2)核查胀管记录(胀管率、管端伸出量、板边角度等),并现场抽查胀接质量。

3.核查受热面部件的组合、安装误差记录。

4.抽查光管水冷壁相邻管间间隙。

5.核查膜式壁拼缝用材及质量检查记录,并现场进行抽查。

6.抽查防磨装置。

7.抽查受热面管排平坦度和管子间距。

8.核查管子通球试验记录。

(八)锅炉管道的安装

锅炉管道包括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冷(热)段管道、给水管道、以及锅炉本体要紧管道。锅炉本体要紧管道包括集中下降管、分散下降管、给水分配管、汽水连接管、饱和蒸汽连通管、过热蒸汽连接管、再热蒸汽连接管、减温水管等。

1.检查管材、管件、阀门等外购件质量证明、合格证,核查其选用、复检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必要时与实物核对。

2.焊接质量

(1)核查合金材料部件的光谱分析报告,并对许多于1%的焊接接头进行光谱分析抽查;

(2)核查合金钢材料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及金相检验报告;

(3)抽查焊接接头坡口加工质量(现场加工时);

(4)抽查焊接工艺、焊接记录,并核对所用的焊接材料;

(5)抽查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

(6)对比焊接接头布置图和焊接记录,抽查焊接人员钢印;

(7)核查焊接接头无损检测报告及底片(抽查许多于20%的底片,抽查时应当尽量覆盖各种管道,重点是返修前后的底片,检查底片的质量、缺陷评定的准确性、显示的焊缝质量);

(8)必要时,对比射线布片图或超声波检测位置图,进行无损检测的抽查(每种管道抽查许多于1%的焊接接头);

(9)核查焊口的焊后热处理记录;

(10)必要时,对热处理后的焊接接头及热阻碍区进行硬度抽查。

3.抽查管道组合、安装记录。

4.抽查支吊装置质量。

5.核查膨胀指示器的安装记录、原始数据记录。

6.核查监察段管道及蠕变测点的安装质量记录和原始数据记录。

(九)安全附件及其他与锅炉本体连接的装置的安装

1.其他参与本体水压试验的管道(如排污、取样、加热和疏放水管道)的安装

(1)抽查其结构的自由热补偿情形;

(2)核查合金管材、管件、阀门等的光谱分析报告;

(3)核查合金钢焊接接头光谱分析报告(要求100%进行光谱分析);

(4)核查焊接工艺、焊接质量检验相关记录,并对焊接外观质量进行抽查;

(5)抽查支吊架的布置。

2.除灰系统的安装

(1)抽查管道的安装是否考虑水冷壁的向下膨胀和热补偿;

(2)核查合金材料部件光谱分析报告(要求100%进行光谱分析);

(3)核查减压阀、安全阀的校验报告,并与实物对比,检查实物的铅封;

(4)抽查焊接工艺、焊接质量检验相关记录,并对焊接外观质量进行抽查;

(5)抽查支吊架的布置;

(6)核查系统的调试记录。

3.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

(1)核查安全附件的产品质量证明、合格证、校验报告,检查其型式、数量、校验期、安装质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核查合金材料接管和焊缝的光谱分析报告;

(3)抽查焊接工艺的实施、焊接质量检验相关记录;

(4)核查焊缝焊后热处理记录;

(5)必要时,核查热处理后硬度测定报告;

(6)检查排汽疏水管的结构和走向。

4.其他装置的安装

(1)核查防爆门的安装记录,并到现场进行抽查;

(2)核查炉门、密封部件的安装记录。

(十)水压试验

1.试验预备

(1)核查水压试验方案;

(2)现场核查试验用压力表的数量、量程、精度、计量标识、位置、安装等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试验用水质量报告、水温及试验环境温度。

2.水压试验现场

(1)监督升压、降压速度;

(2)监督试验压力及保压时刻;

(3)检查承压部件表面、焊缝、胀口、人孔、手孔等处试验过程中的状况(要紧检查在试验过程中是否有渗漏、变形、专门声音,保压时压力表的指示是否平稳);

(4)检查泄压后的锅炉状况(要紧检查是否存在残余变形);

(5)核查水压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十一)自动操纵、报警装置

1.核查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装置的出厂质量证明、合格证,并检查其功能;

2.核查超压报警、联锁装置的出厂质量证明、合格证,并检查其功能(包括联锁压力值是否在低于安全阀起跳压力下动作);

3.检查点火程序操纵、熄火爱护装置的功能;

4.必要时检查超温报警及联锁爱护装置的功能。

(十二)总体验收,调试、试运行

1.核查炉墙砌筑、保温、防腐记录,并抽查其质量;

2.核查烘炉、煮炉(锅炉化学清洗)记录;

3.核查管道的冲洗和吹洗记录;,

4.现场监督安全阀整定并核查整定报告;

5.核查调试和试运行记录及时期性验收报告。

(十三)施工过程中质量治理体系运转情形

1.查阅现场安装组织机构、质量治理机构和相关质量治理责任人的任命文件;

2.查阅质量治理手册及程序文件;

3.查阅相关作业指导书;

4.检查相关责任人员到位履行相应的职责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形;

5.核查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时办理的审批手续;

6.核实施工用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仪器检定证书,必要时与实物对比;

7.检查受压件材料(包括焊接材料)的治理(包括验收、保管、发放、回收、标识及移植);

8.检查施工过程中不符合项或不一致项的处理情形;

9.检查监检员提出咨询题的处理和反馈情形。

附件2

整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编号:

续表

附件3

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编号:

续表

续表

共页第页

续表

共页第页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08)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Boiler Water 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8月7日 前言 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2004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2004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首次工作会议,确定了修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04年9月在苏州召开了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

形成了《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草案,之后,邀请部分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随后多次召开相关讨论会进行了修改。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1999年版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自颁布实施以来,对锅炉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起到有利的推动和规范作用。本规则是在此基础上,按照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和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锅炉水处理发展现状、锅炉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检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的修订。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1999 年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对于锅炉化学清洗以及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的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采用行业自律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对于锅炉水处理人员,分成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两类,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本规则旨在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腐蚀及蒸汽质量恶化而造成的锅炉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盐城分院徐志俊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赵洪彪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王骄凌 长春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刘瑞长 辽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郝景泰 新乡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焦建国 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所杨麟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周英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赵欣刚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张兆杰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陈洁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696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编号:AQ-BH-00587 ( 文档应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Boiler external inspection protocol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说明: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 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和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威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称乙方)将对 -----------------------------------------------------(以下称甲方)的台(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T/H(MW)工业(电站)锅炉进行外部检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检验时间:年月日 二、检验方式:逐台检验 三、检验依据: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3、《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5、《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规程》 6、其它有关标准、规范 7、本所检验方案 四、检验内容: 1、审查资料 2、部件外部宏观检验 3、相关人员持证情况和有关记录 4、炉墙保温检查 5、电器仪表、辅机检验 6、安全附件检验 7、其它必要的检验 五、双方职责: 甲方: 1、受检单位应备齐锅炉技术资料,主要有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质量证明书及图纸,锅炉上年度(或本年度)内部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记录、锅炉运行状态自检记录,锅炉修理改造记

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规范

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规范 1目的 为加强对压力容器安装(是指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环节的管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2适用范围 由于TSG 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规定安装监检仅适用于医用氧舱的安装,故我院只承担压力容器安装监检的委托检验。 XTJ04-205-2014《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规范》参照TSG 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制定,作为委托检验的作业指导依据,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1)移动式压力容器; (2)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医用氧舱(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 (8)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9)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

3监检依据 下列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本规范编制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人员有义务及时收集采用并提交质量管理部。省院将按《文件控制与维护程序》引用最新版本对本规范进行修订。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 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3《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3.4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压力容器安装使用说明书 3.5国家有关法规标准 4监检人员资格 4.1独立承担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级别压力容器检验师及检验员证。 4.2监检工作中的审片员应持有Ⅱ级以上无损检测资格证书或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审片员担任。 4.3监检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实事求是。 5安全要求 监检人员应严格执行本院的安全管理制度: 5.1进入使用单位现场开展检验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使用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5.2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合适的劳保用品才能开展现场检验工作。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总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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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4年9月5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四章监督管理......................................................................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五章附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使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适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和节能管理,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能效状况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直辖市或者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7月7日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曹宏伟窦文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第四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 第六条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二)施工合同; (三)施工计划。 第七条监检机构接到安装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制定监督检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监检方案),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并将承担监检工作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包括监检项目和要求)告知安装单位。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并设专人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一)施工计划; (二)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 (四)安装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工艺及相应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六)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九条锅炉安装监检包括对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其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大纲》(见附件1,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整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见2、附件3,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最新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锅炉作业人员; (二)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 (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作为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锅炉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锅炉安全使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各项

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四)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五)组织开展锅炉自行检查工作; (六)组织制定锅炉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七)按照锅炉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八)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九)发现锅炉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十)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一)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十二) 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九条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二)按照规定填写使用管理记录; (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年限达到20年的锅炉。 第十一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锅炉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应当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蒸汽锅炉改做热水锅炉时,不得提高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温度。 第十三条锅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按照有

锅炉管理制度

锅炉房管理制度

目录锅炉及附属设施管理制度 锅炉房包机制度 锅炉房巡回检查制度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锅炉房交接班制度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锅炉及附属设施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使用锅炉的相关法规,认真学习锅炉使用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二、锅炉房是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三、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 四、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并汇报处理。出现事故及时上报,实事求是的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五、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水质化验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4、传达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装置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交班人员交接班时要认真掌握锅炉运行情况,按规定向接班人员交待当班设备运行情况,巡视检查设备状况,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没有交待清楚岗位设备运行情况或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保持锅炉正常运行。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2020年)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2020 年)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202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

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1、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入内。 2、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3、非工作人员未经带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4、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5、锅炉在运行及压火期间,房门不准锁住及闩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6、锅炉房要配备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l、锅炉房不准存放及锅炉操作无关的物品,锅炉用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2、锅炉房地面、墙壁、门窗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3、每天下班前,对工作场地、设备、仪表、阀门等打扫干净。 4、每周对锅炉房及所管区域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环境整洁优美。 5、主管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锅炉房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评比,奖勤罚懒,做到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指在不停炉的情况下进行正常性的维护修理。 2、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时维修。 3、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1)一只水位表玻璃管(板)损坏、漏水、漏气用另外一只水位表观察水位,及时检修损坏的水位表。 (2)压力表损坏,表盘不洁及时更换。 (3)跑、冒、滴、漏的阀门能维修的及时维修及更换。 (4)转动机械润滑油路保持畅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5)检查维修二次仪表及保护装置。 (6)清除设备及附属设备上的灰尘。 4、对安全附件试验和校验的要求: (1)安全阀手动放气或放水试验每周至少_一次,自动放气或放水试验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2)压力表正常运行时每周冲洗一次,存水弯管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在刻度盘上划指示工作压力红线,校验后铅封。 (3)高压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装置、超压、超温报警器、超压联锁装置,每月垒少作一次报警联锁试验。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发放号: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XTJ/Z2-G06-2016 (第二版) 编制:张希旺 审核:谈春华 批准:殷先华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发布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1目的 1.1为保证对在用电站锅炉定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附录作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本规范具有同等效用。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的定期检验。 本规范所指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 3检验工作主要依据 下列文件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3.3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 3.4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检规》) 3.5TSG G300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3.6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3.7TSG G5001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3.8TSG G5002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 3.9TSG 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3.10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 3.11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汽水质量 3.12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电检规》) 3.13DL647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3.14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锅炉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四、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锅炉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九、锅炉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原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和新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十、锅炉过户并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十一、锅炉过户并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篇-----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08-01 【正文】: 【题目】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08.01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通知 为了统一全国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程序和内容,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巩固锅炉定期检验制度,我们参照一些地方定期检验工作的做法,制订了《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于一九八九年开始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 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94 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热水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安全运输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额定供热量大于和等于5× 10kcal/h,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汽水两用锅炉除符合本规则的有关条款外,还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则。 第三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锅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保证贯彻执行。 第四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式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正式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月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本次修订的原则是将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合并到一起,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调整,保留原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对原规则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内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原规则中以附件形式规定的监督检验大纲纳入正文中,取消原规则附件中的监督检验项目表; 2.明确监督检验方法,调整监督检验项目的分类; 3.增加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要求; 4.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监督检验范围; 5.明确铸铁锅炉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6.明确汽水(启动)分离器、分离器储水箱、主要连接管道等部件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要求;

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Medium)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11月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3) 第三章安装调试 (4) 第四章使用管理 (4) 第五章锅炉清洗 (5) 第六章检验检测 (5) 第七章监督管理 (6) 第八章附则 (6)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6)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介)质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持受热面清洁,保证水汽和有机热载体质量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统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介)质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使用,锅炉化学清洗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水处理方式和有机热载体的选用应当与锅炉类别、品种以及炉型、参数等相适应。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 912-2005《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和GB 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承担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与有机热载体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和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检验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检验。 第八条为了促进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应当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蒸汽冷凝水,进行合理排污,充分利用排污水的热量。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国家锅炉水处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按照自愿的原则,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有机热载体等产品进行注册,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能力进行评定,开展锅炉化学清洗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引导锅炉水(介)质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十一条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根据相应水汽质量标准、设计规范的规定以及使用单位对水汽质量的要求,设计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方案。锅炉水处理方案至少包括水处理方法、药剂和树脂的选择、主要系统设计、设备选型、仪器仪表配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当在锅炉上设置水汽样品取样点,所有水(介)质取样点的设置应当保证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出口热水温度高于100℃的热水

2021年锅炉安全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安全定期检验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锅炉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锅炉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在锅炉定期检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锅炉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3、3锅炉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4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锅炉管理档案保存。 配合现场检验制度(锅炉) 1. 准备有关锅炉技术资料:

1.1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 1.2锅炉使用登记证和锅炉登记卡; 1.3锅炉房记录(包括: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②交接-班记录;③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④设备检修保养及改造记录;⑤自控及保护装置定期试验记录;⑥事故记录;⑦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等); 1.4历次的锅炉检验资料,尤其是本次内部检验或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 1.5最近一次安全阀、压力表的检定合格证书。 1.6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资格证。 2、锅炉内部检验时应做好以下准备: 2.1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卧式燃油锅炉的烟室门和回燃室检查孔的砖块,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新版)

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福喜食品有限公司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工作,提高锅炉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锅炉使用单位及相关管理处室。 本制度所称锅炉是指本公司所属范围内的蒸汽锅炉、有机热载体炉以及蒸汽的余热锅炉。 第四条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锅炉管理职责,明确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要求,对锅炉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水平。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公司锅炉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公司工程经理的领导下开展锅炉的管理工作。 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等上级各部门有关锅炉的各种法规、法令,制定、修订公司的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负责或参加锅炉选型、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竣工验收及锅炉房工艺设计的审查工作。 负责锅炉检修、更新计划的审核工作。 监督检查全公司锅炉使用维护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安全附件使用管理、校验情况。 对于锅炉发生的事故,按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分类和上报。并按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参加或组织锅炉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进行审批,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贯彻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锅炉管理工作的条例、规程、办法、标准和通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锅炉设备及运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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