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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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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师导航班讲义

第一讲理念篇

一、刑事诉讼法的复习方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二)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第二讲原则篇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三、法律监督原则

(一)立案监督

(二)侦查监督

(三)审判监督

(四)执行监督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五、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七、追究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八、刑事司法协助

(一)渊源:国际条约;互惠原则

(二)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三)司法协助行为

第三讲制度篇

第一编管辖制度

一、立案管辖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八类;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三)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1、交叉案件,分别管辖(以主罪为标准)

2、特别提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审判管辖

(一)普通管辖

1、级别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重点)

(4)基层人民法院

(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的案件;但下级法院不能审上级法院的案件)(数罪就高不就低)

(5)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则

2、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3、指定管辖

(1)管辖不明的案件

(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二)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重点)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1、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

3、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案件的管辖

4、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辖

第二编回避

一、回避的对象

(一)审判人员

(二)检察人员

(三)侦查人员

(四)书记员

(五)翻译人员

(六)鉴定人

二、回避的理由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六)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三、回避的种类

(一)自行回避

(二)申请回避

(三)职权回避

四、回避的程序

(一)时间

(二)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三)回避要求提出以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

第三编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范围

(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二)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正在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二、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一)律师的诉讼权利

1、侦查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

3、审判阶段

(二)律师参与诉讼与非律师的区别

三、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三)指定辩护

1、“可以”指定

2、“应当”指定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的

(四)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的区别

1、参与案件的阶段

2、阅卷

3、会见与通信

4、调查取证

5、申请取保

四、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处理

五、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

(一)代理人的范围等于辩护人的范围

(二)代理人的人数等于辩护人的人数

(三)委托代理开始的时间等于委托辩护开始的时间

(四)委托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等于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五)在委托代理上,检察院、法院承担的义务等于委托辩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编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客观性

(二)关联性

(三)合法性

二、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视听资料

(七)勘验、检查笔录

三、证据的分类(重点)

(一)按照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二)按照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三)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四)按照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分为:有罪证据、无罪证据

四、司法证明

(一)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犯罪构成、量刑情节)

2、程序法事实

3、免证事项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二)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

2、自诉案件

(三)证明标准

1、立案

2、逮捕

3、提起公诉

4、有罪判决

5、疑罪从无(重点)

第五编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一)特点

(二)与刑罚、行政处罚的不同

二、拘传

(一)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 (二)拘传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三)拘传的执行程序

(四)拘传持续的时间

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一)适用对象

(二)二者关系

(三)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

(四)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

(五)违反的后果

(六)期间

四、两种保证方式

(一)保证人保证

(二)保证金保证

五、拘留

(一)适用的条件

(二)拘留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三)拘留的执行程序

(四)拘留的羁押期限

(五)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

六、逮捕

(一)有权逮捕的主体

1、批准逮捕权

2、决定逮捕权

3、执行逮捕权

(二)逮捕的适用条件

1、证据因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三个方面)

2、刑罚因素

3、人身危险性因素

(三)逮捕的程序

(四)逮捕的变更

第六编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一、赔偿范围(物质损失)

二、成立条件

(一)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二)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被害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死亡的,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继承人代为提起;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 (三)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依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遗产继承人)

(四)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是实际的、必然的损失) (五)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限和方式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一)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刑诉法解释》第98条)

(四)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

(五)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同

(六)一并审理为主,先刑后民为辅

(七)经过法庭审理,如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八)对于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自诉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九)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十)不收费(尽管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是民事诉讼,但与民事诉讼又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十一)在第二审程序中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发生变化后的处理

1、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刑诉法解释》第266条)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第七编期间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1、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只有时、日、月三种;而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的单位则有时、日、月、年等四类

2、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时计算的,开始之时不计算在时间以内;以日计算的,应当从第2日起计算;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1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3、为了确保诉讼活动的及时展开和顺利进行,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但路途时间仍然计算在侦察羁押期限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均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

二、期间的恢复

1、主体(只有当事人才有权提出恢复诉讼期间的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这种申请)

2、理由(法定期间的耽搁必须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导致或者具备了其他正当的理由)

3、时间(必须在障碍或原因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申请)

4、裁决(期间是否恢复,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编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及其诉讼权利

一、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

(一)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之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控告权(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申请回避权

4、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但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不得申请复议

5、庭审权;如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

6、申诉权

(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被害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泛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如果没有指明的话,刑事诉讼中所讲的被

害人是从狭义上来讲的)

2、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但其没有起诉权、撤回起诉、变更起诉、与被告人进行和解的权利,也没有上诉权

(三)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1、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2、被代理人有什么权利,法定代理人自动取得

3、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权

第四讲程序篇

第一编立案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二、立案的条件

(一)公诉案件

(二)自诉案件

三、立案的程序

(一)接受材料

(二)说明诬告的责任

(三)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第二编侦查

一、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每起侦查行为的必经程序

2、在侦查阶段,只有侦查人员才能进行讯问

3、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刑事诉讼法》第91条)

4、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有两处:

(1)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2)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这说明不能进行异地讯问(《刑事诉讼法》第92条)

5、讯问人与被讯问人的关系

(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2)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6、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1)聋哑人

(2)未成年人

(3)不懂当地语言的人

7、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制作讯问笔录

8、禁止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逼取口供

9、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分别进行

(二)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1、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2、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3、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4、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

(三)勘验、检查

(四)搜查

1、必须由侦查人员来进行

2、进行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3、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4、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五)扣押物证、书证

(六)鉴定

(七)辨认

1、决定权:公安机关进行辨认要经负责侦查的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的组织:要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每次不得少于2人

3、辨认人进行辨认应当分别进行

4、被辨认人的人数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中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

5、辨认的对象:活人、照片,被辨认的条件要相似

6、检察院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

7、辨认经过和结果要形成笔录

8、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的,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八)通缉

1、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2、发布通缉令的权力由公安机关行使

3、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也须由公安机关发布

4、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专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二、侦查终结

(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

1、正常情况:经过侦查,对于犯罪嫌疑人有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特殊情况:在侦查过程中,对于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处理

1、正常情况: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制作不起诉意见书;侦查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以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2、特殊情况: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

三、侦查羁押的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二)普通案件

(三)四种特定案件

(四)可能突破7个月的情况

1、特别严重案件(无期限)

2、 另有重要罪行的

3、身份不明的

4、精神病鉴定

四、补充侦查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方式有两种:

(1)退回补充侦查

(2)自行侦查

【注意】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不适用补充侦查。

2、自行侦查没有次数限制;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退回补充侦查法律规定了一个月的时间,并以2次为限(注意,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一个案件只能建议补充侦查两次

2、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是1个月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第一审期限

4、补充侦查期限届满,未移送人民法院,视为正式撤销

5、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机关主动提出,人民法院无权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第三编公诉

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三、审查起诉的步骤与方法

(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委托的人的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则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如果是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的,则审查起诉部门应当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四)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五)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四、审查起诉的期限

五、审查起诉后的决定

(一)提起公诉

(二)不起诉(重点)

1、不起诉的种类

(1)绝对不起诉

(2)相对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

2、不起诉的宣布与送达

(1)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

(2)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3)决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4)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还应送达公安机关

(5)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还应当送达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145条)

(6)在不起诉的情况下,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7)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第4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3、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被不起诉人的救济

(2)被害人的救济

(3)公安机关的救济

第四编审判概述

一、两审终审制

二、审判组织

(一)独任审判的适用

(二)合议庭的适用

三、人民陪审制度

四、审判公开制度(尤其掌握应当不公开审理的4种例外情形)

五、审理障碍的处理

(一)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

(二)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

(三)终止审理的适用情形

六、法庭秩序

(一)审判长的权限

(二)院长的权限

(三)被处罚人的救济

七、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五编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普通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1、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移送起诉的材料)

2、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1)决定开庭审理

(2)特殊情形的处理

(二)开庭前的准备

(三)法庭审理程序

1、宣布开庭

2、法庭调查

(1)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不能由审判人员宣读

(2)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4)审核证据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宣判

(1)判决的种类(变更罪名;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追诉时效或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终止审理;死亡的,两种情形)

(2)评议和宣判(宣判前撤诉的,经法院审查;建议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如不,就起诉的裁判)(宣判公开)

(3)审理期限(1个月;1个半月;最长2个半月)

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一)适用的范围(尤其是掌握哪些案件不适用)

(二)程序的提起

(三)审理程序上的独特之处

三、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重点)

1、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2、可以自行和解

3、可以撤回自诉

4、前两类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且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5)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5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

(二)自诉案件的第二审程序

1、调解和自行和解

(1)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2)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2、反诉问题

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四、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简易程序的启动权限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

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

2、通知的方式简便

3、审判组织特殊

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5、辩护人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审理程序简便

7、审理期限

8、转化(决定中止;审限的计算)

第六编第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启动

(一)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

1、上诉的主体

(1)独立的上诉主体

(2)非独立上诉主体

2、抗诉的主体

(1)独立的抗诉主体

(2)申请抗诉的主体

(二)二审程序的提起理由

1、上诉的理由

2、抗诉的理由

(三)二审程序提起的形式与途径

1、上诉的形式与途径

(1)上诉的形式

(2)上诉的途径

2、抗诉的形式与途径

(1)抗诉的形式

(2)抗诉的途径

(四)二审程序提起的期限与效力

1、上诉、抗诉的期限(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期限的计算)

2、上诉、抗诉的效力

(1)上诉、抗诉效力的内容

(2)上诉、抗诉的撤回

二、二审审判的原则(重点)

(一)全面审查原则

1、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

2、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4、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5、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6 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5、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6、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7、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8、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9、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三、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审理程序

(一)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

(二)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意见,事实没有变化,证据充分) (三)二审的审理程序

四、二审的审理结果与期限

(一)二审的审理结果

1、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

3、发回重审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程序不公的4种情形(违反公开审判;违反回避;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

(二)二审的审理期限(与一审相同)

第七编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

对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否决中级法院的一审死刑判决;否决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提审改判;二是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四、复核后的处理

五、死缓的复核

(一)死缓案件的核准权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缓案件的报请与复核程序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4、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认为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第八编审判监督程序

一、当事人的申诉

(一)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申诉的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

(三)申诉启动重新审判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申诉的效力

(五)申诉的时间

(六)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处理(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维持原判的二审法院可以交一审法院;两级申诉)

二、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三、再审审理的程序

(一)再审是否要制作再审决定书的问题

(二)再审适用的程序问题

(三)再审是否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问题

(四)再审是否能够加刑问题

(五)再审是否适用全面审查原则的问题

(六)再审的期限问题

(七)再审是否开庭审理问题

四、再审后的结果

第九编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依据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即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裁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

二、执行的主体

(一)人民法院

1、死刑立即执行

2、罚金

3、没收财产的执行

4、无罪判决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二)监狱

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无期徒刑

3、有期徒刑的执行

(三)公安机关

1、管制

2、剥夺政治权利

3、有期徒刑缓刑

4、拘役

5、拘役缓刑的执行

6、剩余刑期不满1年的有期徒刑

三、执行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执行

1、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2、死刑的执行法院和期限

3、执行死刑的方式和场所

(1)方法:①枪决;②注射(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场所:①刑场;②临时指定的羁押场所内(《刑事诉讼法》第212条,《刑诉法解释》第345条)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案件的执行

(三)拘役、拘役缓刑和有期徒刑缓刑的执行

(四)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五)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四、执行变更程序

(一)死刑的停止执行

(二)暂予监外执行

1、适用对象

2、适用条件

3、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三)减刑、假释

1、减刑的适用对象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2、假释的适用对象

(1)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

3、减刑的程序

4、假释的程序

(四)对新罪、漏罪的追诉 (五)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 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 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

执行力读后感800字(精选3篇)

执行力读后感800字(精选3篇) 执行力读后感800字1 读完《执行力》以后,感受颇深,企业文化机构分为几个版块,而执行力就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种企业文化,而有效的执行是需要领导者亲历亲为,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对一项工作的完成?要求,执行者在工作初期,就必须有计划、有组织、指挥控制协调,实施监控来为完成工作达到预期的目标。 大多著名的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他们都有一套核心的价值观,优秀管理的理念,必胜的求存法则,不断丰富与发展,逐渐形成自己的企业文化,而我们只有将执行力融入到企业文化当中,它才能不断创新,保持其先进性。企业文化是一种力量,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它将对企业的兴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21世纪企业之间的竞争,最根本的是企业文化的竞争,谁拥有文化优势谁就拥有竞争优势,效益优势和发展优势,企业文化的作用非同一般,要想使你的公司,部门富于执行力,就必须将其融入你的企业文化当中。执行力作为一种企业文化,将成为21世纪的主流文化,也是企业得以保持,持久不衰的力量保证,只有将其融入企业文化中,甚至成为企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才能是大家得意理解。 作为一个部门和企业,只有大家都在理解执行力的基础上才能够实践执行,只有这样执行力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

用,因为不管在一个部门,车间或者企业,仅有领导者一个人具有执行力是远远不够的,并且会越执行越偏离实际,部门的成长,工作的业绩或企业的兴衰,需要大批有执行力的管理者,需要全员参与的执行管理理念,只有这样执行力才能真正发挥它强有力的文化内涵。 领导者的任务不仅仅是制定计划,而需要更多的跟踪检查,在开始实施后检查,确认结果,针对同一周期一次合格率、入产出比、机物料消耗、电耗,当出现问题时,要找出原因,并寻求解决的方法,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完全按PDCA 循环方式予以解决。没有目标或没有跟踪的计划,即使在明确,具体的计划都没有多大现实意义,有执行力的领导在制定目标之后,都会建立一份详细的执行计划并把它捆绑在目标上,将目标转化成为具体的行动及时间表上,即哪些事,哪些人去做,什么时间,如何完成,让这些计划统统制在跟踪计划表上,以此来验证。跟踪是计划完成的重要手段,许多失败的计划都是因为领导者没有对计划跟踪验证而造成,这就需要领导在制定计划时,就对自己制定一份跟踪计划来验证结果,达到预期的目的。 执行力读后感800字 2 执行力是什么?所谓执行力――把目标转化为结果的’能力。指的是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随着企业不断的发展,企业对执行力重视越来越高。 这次读到公司群内分享关于《执行力》这篇文章的时候那位退伍军人让我对执行力有了些细致上的认识。故事大体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16.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17、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19、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20、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21.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赢在执行》读书笔记

《赢在执行》读书笔记 导读:《赢在执行》读书笔记1 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把大事做好,把小事做精,做一个有执行力、有品质的风电人!——题记 战略相同,绩效为何不同?为什么目标和结果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是什么东西起了决定性的因素?参加质量月演讲比赛,获得了(赢在执行)这本书,才明白它不是简单的战术,而是一套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采取行动的方式来实现目标的系统流程,它就是执行力。 执行力是企业贯彻落实领导决策、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企业管理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原则性和灵活性先结合的重要体现。一个企业有无执行力关键看有没有选对合适的人,联想集团董事长柳传志先生说过这样一句话,所谓执行就是选择合适的人(会执行的人) 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去任用他,柳传志找到了自己的“得力大将”总经理杨元庆。1996年杨元庆领导的联想pc(个人电脑)一举打破了国内个人电脑市场多年来被外国品牌霸居第一的局面,树立了中国品牌pc主导中国市场的信心和决心。 执行力缺乏是一种“企业病”,执行力的缺乏会导致企业内的各种“病毒”迅速蔓延,很多管理者都会把缺乏执行力的原因归咎于各个方面,往往忽略了从自己身上找根源。古人云:其身正,无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归根结底执行力是管理者意志的体现,如果领

导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最后的结果只能是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多了,敢于承担责任的人少了,制度变成了雷声大雨点小,企业的规章制度,文种方案变成了一纸空文。1997年面对着亚洲金融危机的洗礼,三 星董事长李健熙以个人资产填补三星汽车亏损,并将自己的最爱卖给了法国雷诺汽车,并在企业大力宣传“有功从下面开始,有过从上面开始”的企业文化,XX年后三星电子跻身于世界前三甲,有人问李 健熙,你搞这个企业很辛苦吧,竞争对手一定不少,李健熙说:“我哪有那么多的对手,我前面就只有美国的ce与日本的索尼,只要超 过他们两个我就是世界第一。 韩国三星的崛起并不是偶然,而是必然,很多时候里面的道理我们都懂,他的经营理念我们都用过,只是我们在执行的时候大打折扣,总经理要求的事情,高层领导执行80%,中层领导执行80%,员工执 行80%,那么它的`执行情况只有80%*80%*80=51.2%,看看我们的工厂,似乎也不缺乏这样的情况,天天抓精益生产、抓现尝抓成本,却没有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槟榔渣还是堵死了下水道,办公桌没人整理,垃圾车有各种丢弃的材料······不是我们的方法错误,也不是我们的执行力度不够,更不是领导没有一如既往的坚持,而是我们在执行一件事情的时候忘记了咬牙,忘记了做到力求完美,忘记了精益求精。 如今企业想做大事的人太多,而愿意把小事做完美的人太少,在市场经济狼吞虎咽的今天,一个做事不力求完美的人是不可能成功的,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 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我国界定;主要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案由。民事诉讼案件案由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主张得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对于少部分案件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诉的分类 分类标准: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 (一)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分积极的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在于要求法院对某种现存的、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作出确认,结果不需要执行。 (二)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特征:1、当事人就权利行使或者义务履行存在争议; 2、给付判决需要执行。 分类:1、现在、将来给付之诉2、实物、行为给付之诉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为:1、有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2、无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 特点:1、法定性2、现实性 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诉的要件:1、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1)法律上的联系(2事实上的联系 5、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特点为:概括性、稳定性、包容性 合议制度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审判制度。 意义在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擅断。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和知识上的缺陷,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具体表现:1实行合议制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2有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裁判更趋公正法律的适用更趋统一。3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行监督和制约,防治法官个人武断和对审判权的滥用。 管辖恒定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的不适用管辖恒定。、级别管辖的概念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 完善:以诉讼标的额为主、案件性质为辅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 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 下九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 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 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就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也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

《执行力》读后感_读书笔记

《执行力》读后感_读书笔记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实际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以下是 小编整理的《执行力》书籍读后感,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近读了《执行力》一书,感触很多。作为普通一员,我对以下几点体会最深。 一、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执行力》一书反复强调了“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其实,不管我们处于哪 个部门哪个股室,只要每个人都能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就没有做不好的事,也 就没有实现不了的目标,那么我们全局全年的工作计划就能圆满完成。但事实上很多人没 能做到这一点,还有较多的人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甚至个别人连钟都没有撞响,没有 尽到自己的岗位职责。 二、没有任何借口。 没有任何借口就是执行力的体现。曾经看过《西点军校》的人都知道:正因为西点军 校的学员们执行力如此惊人,才能使这所学校长盛不衰。他们的学员无条件地服从军官的 任何一个指令,视服从为一种美德,这才提高了他们的执行力,才使每一项任务得以完美 地完成。而这种服从就是执行力的体现,也正是我们在工作中最最缺少的东西。 在工作中没有完成任务是没有借口可言的,即使你有再充分的理由也无法改变执行力 差的事实。我想一个成功的人是不会随随便便寻找任何借口的,他们会执意坚持地完成每 一项简单或复杂的任务。因此,要做一个成功的人,就必须要确立目标,且不顾一切地去 追求目标。期间,还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智慧和潜力,最终完成目标,取得成功。具体到日 常工作来说,就是要下定决心,以热情、尽责的态度去认真对待和努力完成每一项工作。 三、注重每一个细节。 任何一个细节的疏忽都有可能导致你的失败。每项工作的成败不仅仅取决于计划,更 在于执行。如果执行的不好,那么再好的计划也只能是纸上的蓝图;只有执行得好,才能完美地体现设计的精妙。而在执行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细节。执行一个任务,光抓住重点是不够的,必须从整个任务的组成元素——即每一个细节抓起。所谓要让时针走的准,关键先要秒针走得准。对于领导布置的任务,不能只把重点完成,而忽视小的细节。而要把整个 任务完整、完美的做好,就应该从每一个细节做起,从被动心态转变为主动心态,把遵纪、敬业、爱岗当成自己的使命。 针对办公室的实际工作,就如何提高执行力,我个人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动向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修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此背景下,2004年全国诉讼法年会在广州举行,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代表们对刑事诉讼法改还是不改、大改还是中改、小改,以及改革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刑事程序问题,基本理论问题以及证据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热烈的讨论。 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 (一)人民法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世界各国都把完善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96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在我国司法制度上有重要义意,目前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修改的基本原则上应坚持1、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2、公正与效率兼顾。公正与效率有时相互影响,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3、立足中国国情,同时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有助于我国法制发展和完善。 在审判的具体措施上,首先是重视简易程序的作用,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有一定意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案件,建议对三年以上也可以适用简易。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 要对证人出庭作出明确的规定,证人没有出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要加强对证人保护,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证人的补助;对证人出庭作证应规定宣誓制度。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这样做一是对被告方保护,二是防止证据突袭。 在强制措施方面和审理案件期限方面:对超期羁押要进行整顿;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的强制措施制度;建议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分离。目前对法院办案期限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侦察期限是算在审限中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外对法院的审限是不作规定的。在案件的受理方面要设定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使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死刑核准程序应该加以完善,不应简单规定为法律审和程序审。改革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该规定条件。 (二)人民检察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正确客观评价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进行刑事法修改的前题。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十分必要:诉讼理论有重大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制定了相当一部分规定,这些规定经过检验,已经成熟,可上升为法律;目前我们的法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定新的规定去完善它;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转变观念。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1、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目前我们打击犯罪任务还是很重的,在一定地区人们还没有安全感,要重视对犯罪的打击,在打击犯罪中也重视对人权的保护。2、立足国情和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相结合。国情的内容很复杂,

卓越执行读后感

《卓越执行》读后感 何谓执行力?执行力就是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执行力是决定企业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一环。在当今市场的竞争中,企业的执行力如何,将直接决定企业的兴衰。而作为企业的最重要组成单位——各部门的执行力状况,却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对于一个刚刚进入紫光数码的新员工来说,通过阅读《卓越执行》这本巨著,我明白了执行力不单单对于个人的重要性,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往长里看,对于一个人人生的重要性,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著名企管专家谭小芳老师表示,每个组织并不缺乏伟大的战略,真正需要的是,把战略落实到位的执行力。毕竟,再不景气,仍有公司达到预定的运营目标;构想再伟大,也要有人将它实践出来,这一切靠的就是执行力。 一个人生存在社会上,你就要就对社会负有责任,就对家庭负有责任,当然,你是企业的员工就更得对工作负责,可以说责任与生命同在。一旦你接受执行某项任务,你就对这项任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你假装视而不见,那你的工作肯定一塌糊涂,你也肯定会成为整项计划执行的绊脚石。你的下场必然会遭到同事的蔑视、领导的唾弃,并最终被淘汰出局。如果不抓紧树立起勇于负责的职业精神,无条件执行的工作作风的话,无论你到哪里,都不会得到领导的赏识,自然不会有好的发展,永远与成功无缘。因此,执行力的流程就至关重要了。 我们知道,在执行力的组织中,有三个核心流程,即人员、战略、运营。这三个核心流程是紧密连接在一起的,其中人员流程是第一位的。执行力就个人而言,就是把想干的事干成功的能力,对于企业则是将长期战略目标一步步落到实处的能力,是自上而下的全部贯彻,是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工作。提高执行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一个组织各个层面的配合,而不是某个个体或部门的改变。提高执行力,加大贯彻力度不仅是要求几个人或一批人素质高、能力强,而是全员、整体、全面、全方位提高素质的问题。这项任务是需要艰苦努力又是迫在眉睫急需解决好的问题。无数事实证明,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因素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并非只是高精尖的装备。再好的目标,再宏伟的战略,没有一支训练有素、技能过硬、无私奉献、有出色的执行力的员工队伍,是无法将其变为现实的。 一个储满水的木桶,只要抽掉一块木条,木桶里就没水了;假如木桶的顶端参差不齐,那么水只能在顶端的最低部分。用这种效应来看企业也是如此。现在的企业不是靠一个人、一种资源、一个广告就能“长治久安”的,而是这个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要“精”。因为人是一种替代品,假如每个人的能力、素质都相当强,其整体的替代性就小,核心的人力资本在相对量上将取得优势!因此,一些竞争激烈或高科技的企业必须把人力资源作为头等大事,作整体性的规划,要塑“专家型”的群体或组织,把人的强势变为一种胜势。 高素质员工不单单是在执行力方面有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荣誉感的人,这些人更是企业需要的人,而不是单纯依赖企业过活的人。他们共同的特点是对工作精益求精,执行标准没有任何借口,如果由于自己的疏忽制造出不合格的产品或对工作造成失误,就会感到很丢脸、很难受,而不是找推卸责任逃避考核惩罚的理由。就象四公司员工袁凯那样,长期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对公司、分公司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都及时完成,爱岗敬业、不拖延、不推诿,执行到位,对待工作从来不说不行,明知困难重重,也要坚决去执行。别人不会干的,他能干,别人会干的,他更会干,体现了高效率的执行力。

民诉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新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2讲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辩论主义(作为当事人与法官权限配置的关系原则——排斥职权探知) 辩论主义的三个命题: 1.主张责任:主要事实只要没有在当事人的口头辩论中陈述,就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如果当事人不主张与己有利的主要事实,该事实就被视为不存在,进而遭受不利裁判。这种不利益就是主张责任。【主张共通原则】 2.自认约束力: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通过证据来认定,法院也不能作出相反的认定。 3.禁止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主要事实,应该由当事人提交证据,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共通原则】 证据共通原则:不论何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均可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既可证明有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也可证明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案件事实。 自认约束力的限制 《解释》第92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第64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解释》第94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赢在执行读后感员工范文

赢在执行读后感员工范文 读了余世维的《赢在执行》一书。虽然是一本关于企业管理的书,但对于学校的管理来说,也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下面是给大家带来的赢在执行读后感,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赢在执行读后感1 假期阅读《赢在执行》,感触很深,使我对执行力的理解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我看来,执行力就是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的本事。如何提高个人执行力呢,我有以下感想: 1、有认真的态度 认真态度是一种职责心,是做好一切工作的首要条件。做任何事情,都要抱着认真严谨的态度去完成,克服应付敷衍、马虎从事的思想。把工作标准调整到最高,精神状态调整到最佳,自我要求调整到最严。海尔前总裁张瑞敏在比较中日公司员工的认真精神时曾说:“如果让一个日本员工每一天擦桌子六次,日本员工会不折不扣地执行,每一天都会坚持擦六次,可是,如果让一个中国员工去做,那么他在第一天可能会擦六遍,第二天可能也会擦六遍,但到第三天可能就只会擦五次、四次、三次,到之后就不了了之。”这就是对待工作的不一样态度。一个人只要有

认真精神,就会精益求精,就会经常反思自我是否做好了分内的事情,是否还能够改善。哪些地方还要补强。这样在工作中就不会放松要求,就不会把六次的要求打折成三次、两次甚至一次。 2、不找任何借口。我们在工作中,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对没有完成的任务,总是喜欢找这样那样的借口。讲借口就是一种推卸职责的表现。一个人完不成任务,讲借口不要紧,如果每一个人都为自我的工作找借口,那就根本谈不上执行力,那么整个团队就根本运转不起来。所以,在工作中,对待领导交办的任务,要按时按量、保质保量的完成。今日要完成的任务就不能拖到明天,上午要上交的材料不能拖到午时。仅有这样,才能提高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 3、注重细节 细节决定成败。任何事情都是由一个个细节组成的,仅有把握好每一个细节,在细节上下功夫,才能把整个事情做到尽善尽美。小事不可小看,细节彰显魅力。做事就好比烧开水,99℃就是99℃,如果不再持续加温,是永远不能成为滚烫的开水。所以我们仅有烧好每一个平凡的1℃,在细节上精益求精,才能真正到达沸腾的效果。想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更大的价值,就要心思细腻,从点滴做起,做好工作岗位上的每件小事、每个环节、每个细节。 4、及时总结

刑诉法29条的具体解释是什么

刑诉法29条的具体解释是什么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大多数人对于刑法是不甚了解的,毕竟大家都不是专业人士并不需要去了解的那么详细。但是有的时候你有说定什么时候就会碰上这种事情,所以了解一下还是很有备无患的。下面我们就以刑诉法29条为例,来一起了解一下刑诉法的具体内容吧。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

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名词解释 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诉讼,主要有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行政诉讼(即公民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方面的官司)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则是有关犯罪方面的官司。大家知道,中国刑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犯了罪又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判什么刑。关于刑法规定的这些有关犯罪的案件,一旦发生了,要找哪些部门告状,怎样告状,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如何请律师,哪些案件当事人可以自己到司法机关告状,哪些案件则是由有关的司法机关直接调查办案,公安机关如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法院又如何对这些有关犯罪的案件进行审理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这些司法机关之间在办理犯罪案件时如何进行 分工等等,这涉及到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刑罚等一系列诉讼程序如何具体操作。这样就需要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作详细、明确的规定,才能确保刑法的实施。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一部确保刑法实施的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有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当事人告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聘请的律师和

高效能人士的执行4原则读书笔记(注释)

高效能人士的执行4原则读书笔记 年前,领导推荐了一本书,叫大家都要看一看。书的名字就叫《高效能人士的执行4原则》作者:(美)克里斯·麦克切斯尼、肖恩·柯维、吉姆·霍林。 全书内容清晰,逻辑严谨,举例生动形象,有说服力 第一部份定义诠释了高效能人士的执行4原则。 第二部份通过大部份案例,详细解说了,在团队中使用4原则的方法。 第三部份,过大部份案例,详细解说了,在组织中使用4原则的方法和注意问题。 现在我们公司正在应用这套系统,是领导英明的选择,它必将帮助我们公司,提升公司业绩,提高品牌知名度。让歌瑞尔成为百年企业不在是梦想。我们会坚决拥护和执行四原则。以下我对4原则的简要总结和笔记 书中内容,主要4原则为中心分三部份展开篇幅。 第一部份,定义4原则定义 原则1:聚焦最重要目标 原则2:关注引领性指标 原则3:坚持激励性记分表 原则4:建立规律问责制 原则1:聚焦最重要目标

就是将最好的精力集中到一两个最重要的目标上。聚焦最重要目标,并不是要缩减日常事务规模和复杂程度。是必须要做日常事务之外,缩减你试图达成的额外目标数量。过多的目标会使团队失去焦点。因为一个人精力有限。苹果就是聚焦在几个重要的产品上,取得成功。麻省里面学院-米勒和斯进福大学社会心里学家克里夫,纳斯研究得出的结论:习惯同时做多件事是以牺牲在主要事务上的专注换来的,它只会使人分心。而那些主要事务才是我们的目标。 对好点子说“不“ 好主意的数量太多,总会超出执行能力的范围。好比十根手指在一张纸上同时戳出十个洞来一样困难。 确定你的最重要目标 最重要目标是指能给你组织带来巨大变化的目标。它就是你的战略支撑点。必须要投入日常事务中余下的20%的精力, 硬定最重要目标的时候,不要去问“什么是最重要的“而应该这样问:”如果其它方面都保持现状的话,改进哪一方面才能给我们带来巨大的收益“如果要问我在公司怎么硬定最重要目标,想了一下,好像这个我还真不知道怎么回答, 虽说古语有云,食君之禄,分君之忧。这些应该是高层考虑的问题,我们不就用瞎想了,只要全力配合他们的执行就可以了. 根据来源划分,最重要目标可能会有两大类: 1.来自日常事务之内。 2.来自日常事务之外。 精简目标并设定完成时限

2017_民诉期末考试重点

导论民事诉讼法研习方法 一、民诉法的重要性 二、法典是革命的圣经 三、功夫在法外 四、学习民诉法的两条思维路径 五、民诉法与民法:车之两轮、鸟之双翼 ?(一)注意与实体法用语上的差异 ?(二)注意诉讼法与实体法的交错 ?(三)注意民诉法的实体基准性 推荐书目 (1)蔡虹: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背景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第2版。 (2)杨秀清: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2月版。 参考网站 (1)中国民商法律网 (2)中国法院网 (3)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4)诉讼法律网 目录 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四章诉权与诉 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七章主管与管辖 第八章诉讼当事人 第九章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十二章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 第十三章诉讼保障制度 第十四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五章简易程序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章再审程序 第十八章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督促程序 第二十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述 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述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理解民事诉讼的目的、基本价值目标以及基本模式问题;同时,了解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民事诉讼与解决民事纠纷其他方式之间的关系,从而明确民事诉讼的功能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案引: 刘某在农贸市场出售水果,城管执法局干部谢某认为刘某的水果摊位影响交通,要求另找位置,但刘某坚持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谢某要拿走刘某的秤杆,但刘某却抓住不放,谢某为拿走秤杆,便用右手用力猛砍刘某的一只手腕,致使刘某右桡骨中段骨折。刘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第一节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纠纷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基本特点 ?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内容和解决方式) 第一节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ADR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第一节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诉讼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概念分析 第一节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强制性: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强制力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 2、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3、程序性: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案例: 2012年8月,王某与A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一套面积约100平方米的在建商品房以预售的形式出售给王某,总房款38万。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13年6月1日之前,并约定A公司如逾期交付房屋,从2013年6月2日起每天须向王某支付相当于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每天190元)。 在签合同时,王某发现合同中有一项为“纠纷解决方式”,且该项为空白,没有填注任何内容。于是王某问A公司工作人员空白项是什么意思。A公司工作人员回答,意思就是当双方发生纠纷后,既可以找法院解决纠纷,也可以找仲裁机构,还可以找消费者协会。王某相信了这一说法。 由于工期延误,A公司在2013年7月1日才向王某交付房屋。此时A公司已经累计延迟交付房屋达30日,共欠王某违约金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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