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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3学时)

02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3学时)
02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3学时)

02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3学

时)

一、导言

各位领导下午好,很高兴今天下午能跟大家一起探讨关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问题,今天下午,我们大概花两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来一起讨论一下,如何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对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个问题从我们党的文件和我们国务院的文件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明确要求以来,理论界和实物界都非常关注这个问题,可以说这是在我们法学目前我们所面临的重大的一个理论问题和一个实践问题。

今天,我们讨论大概分成四个部分,主要是后面三个部分,首先我们从导言入手提出我们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一些感性的认识。然后从第二部分开始,我们重点谈一下,为什么需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什么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怎么实现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政府管理,这是今天我们这个课程的总体上的一个安排。

首先我们看第一部分。

刚才我们已经提到过,在2010年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的意见以及十八大报告里面,都提到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这样的一个,应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和问题。

在2010年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的意见里面提到,国务院要求我们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然后在十八大报告里面,我们中央明确要求,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应该说从2010年第一次提到的法治思维,到了十八大报告里面,就更全面、也更明确地提出了我们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并且进一步强调了法治方式,然后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提出了这样几个明确的要求。这是在我们可以说党和政府的最高文件里面,我们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了这样的一个明确的要求和界定,因此,我们各界领导干部应该对于这个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思考,并且在我们实际的工作中,需要按照我们党和政府的要求去处理一些问题。

(一)法治在党的文件中的阐释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我们党和我们的政府提出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那么到底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呢?或者说我们为什么要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或者要求我

们具备这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这样的处理问题的能力。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其实我们可以把这个背景,再朝前看一下,或者说我们在把它放在当前我们大的社会背景下面,我们来梳理下关于法治或者说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它的这样的一个来龙去脉也好,或者说我们中央提出这个要求的一个背景。

对背景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地明确到底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我们大家都知道,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就不断的在强调法治建设,邓小平同志复出以后,作为我们国家第二代领导人,他在反思建国初期以来的一些我们社会我们国家发生的一些问题或者说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困难的时候,就在很多地方明确提出了我们要加强民主、加强法治,然后到了十五大的时候,我们党的报告里面,第一次明确确立了依法治国的这样的一个基本方略,应该说自十五大以来,我们无论是理论界和实物界,对法治这个概念,做了一个全方位的非常深刻的这样的一个阐释和分析,并且也一直把它作为我们平时社会发展中一个很重要的一个指导性的一个方向,在推动依法治国。

在十六大里面,进一步强调了要依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十五大里面是确立了这样的一个方略,然后十六大的时候,是要求要全面的落实,并且把它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而党的十七大里面明确提出,我们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了十八大,就更进一步了。就是不仅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里提到的是全面推进,前面是加快建设,这里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且还在具体阐释依法治国的时候,提到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应该说在我们党的文件里面,我们把依法治国、把法治,已经强调到了一个非常高的一个地位,或者说已经强调到了它不可能再更进一步的一个地位,当然这样界定的话,可能不一定完全恰当。

但是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什么呢?一方面我们在强调法治,但是我们社会发展的一个现实又值得我们去深思,或者我们有的时候在理解我们党的报告的时候,或者说文件的时候,对于我个人而言,我有的时候,经常做这样的一个理解,就是说我们党的文件,我们政府的文件,往往对某一个问题它特别强调的时候,可能就正是这个问题在当前我们社会里面面临着困境或者说这个问题在我们社会发展中是非常突出的。应该说这个思路、这个想法如果反过来去思考、去学习我们党的文件的时候,在很多地方,我们是可以得到印证的。

今天我们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我们就针对法治这个问题,大家肯定也都比较了解,就是说在座的各位,可能也都比较认可我的这个说法,就是说这么多年来,尽管我们党和政府不断地在强调法治建设,但是法治的问题还是非常突出,而且我们的理论界也对我们这个实施依法治国或者说走出目前依法治国的一些困境的时候,在很多方面都做了深刻的理论阐释,我们有的学者说,我们国家是一个封建专制的传统,人治和法治之间的这样的一个,这个叫做什么呢?人治对法治的这种影响,几千年来一以贯之,我们每个人可能在自己脑海深处,可能更多的接受人治,而对法治呢,各个方面可能还是产生有一些水土不服的一些问题。

当然我们也有学者认为,我们自古以来或者说从春秋战国以来,我们也有自己的法治,只不过我们的法治可能跟我们的本土资源要结合起来,或者说有中国自己的一个特定的一些特征。另外也有学者认为,我们的法治,我们目前所强调的法治是一个外来的概念,是一个西方的概念,用在我们当前,解决我们当前的社会问题的时候,确实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等等,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面,我们对法治本身的这样的一个探讨,或者说一个研究,也是指向了目前我们国家面临的一系列的问题。然后在我们十八大报告里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那么如何的去推进呢?如何的去推进依法治国?我们党的文件里面指出了一个思路,或者说强调了一种方式。就是我们要培养提高我们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那么就是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和我们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该说它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那么党的文件里面的这样的一个阐释,我们又需要注意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说一方面,大家都看到了无论是我们的理论界也好,还是我们的这个实物上也好,法治总是不断地在强调,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但同时又有另外的一个方面,就是近几年来,我们很多现象或者说一些制度,又跟我们通常认识到的法治应该说还是有很大的距离,而这种距离或者说这些问题,我认为恰恰可以用我们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它进行了就是说佐证也好,反证也好,我们可以看一看,近几年来,在我们国家出现的一些现象或者一些制度,了解了这些现象和制度,我们反过来再来看,到底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从这些现象里面,来反思或者说来归纳到底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二)几种现象与制度的法治批判与反思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这个现象应该说非常常见,就是我们经常谈到的领导视察,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的领导干部了解下情,或者是了解民情有很多种方式,可以是下级干部或者说民众收集资料,给我们的领导干部汇报。可以是我们的领导干部通过其他的各种渠道去了解信息,那么这种各种渠道里面,有一种很重要的方式,就是我们的领导亲自到各个地方去视察,或者说去考察等等,这种方式应该说是比较常见的,自古以来,我们古代的时候说有什么天子巡游四方,他为什么去巡游呢?其实他很多时候巡游并不是说去游山玩水,而是通过这种巡游他去了解各地的民情、了解各个地方政府治理的一个情况,你看很多电视里面也都反映了这样的一个问题。那么在这种很常见的这种方式里面,或者说很常见的这样的一种现象里面,我们可以注意到另外的一个方面,就是很多领导干部他喜欢现场办公,何为现场办公呢?就是说这个领导到一个地方去视察,可能突然发现有某个人拦着他,或者说有个什么事情,到了他面前来了,他在现场的时候,大笔一挥,或者说直接做出承诺说,这个事情怎么怎么处理,完了,很多时候呢,领导的这样的一种处理方式,能够得到很多民众的欢欣鼓舞,或者说欢迎,很多时候甚至把他作为一种亲民的一种表现形式吧。

但是在这个地方,我们如果从法治思维的角度,我们去分析这个现象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这里面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

或者说在我看来,在科层制的行政领域里面,处理问题需要尊重最基本的规律和原则,这个规律和原则就是行政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就是在我们国家,经常会有一个什么样的现象呢?就是上级领导对下级有的时候,他并不一定是完全信任的,或者有的时候,他很多领导自认为他是领导,那么他处理问题会比下级处理的更周到、更全面,甚至说更正确等等,这样的一些概念,这样的一些问题。但事实上,如果从我们法治的角度来看的话,很多时候是不尽然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就是说尽管我们下级,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有领导责任,但是处理问题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则。即使你发现有明显的错误,你也只能启动问责制,或者说权力救济机制,而不应该是简单的代为行使职权,因此我们可以说,现场办公与其说是亲民,更多的时候可能是扰民,甚至是漠视基本的行政程序。

这些问题在有些特定的场合表现的更为明显,你比如说在那种大灾难突发事件的这种现场,有很多时候,领导干部你赶过去,第一你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第二你去了之后可能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能给现场造成混乱,可能这样说不一定恰当,说的就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在我们科层制的这样的一个行政领域里面,你每一级的领导,你有你自己的这样的一个职权范围,你的职责是什么?你作为上级领导,你的职责是什么?就是说下级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没有正当合理的去处理问题。那么你作为上级,你可以去处理他。但是既然存在这样一个上下级的问题,你就不一定说你什么事情都是事必躬亲,你事必躬亲,第一可能会把你给累坏了,第二这些问题从客观的角度来说的话,中国这么大,这么多问题,那不是少数几个领导能够处理完的,他必须要让我们整个的这样一个行政系统能够合理的运转起来,就是说正常的这样的一种运转,只有这样子的话,我们才能够把社会的一些问题处理好。

也就是说,我在这里我想提到,我们的领导不是说不应该去视察,而是说你在视察,你在了解民情的过程中,你需要注意你自己的这样的一个定位,说的更简单一点就是各在其位、各谋其职,这也是西方关于正义的一个最基本的这样的一个含义,用在我们法治这里面,可以说是完全契合的,这是我想说到的第一个常见的现象。

第二个现象我们来看一下,这几年也是强调的比较多的,就是说党委领导与政府负责,这个最早是由我们中央关于处理上访事件或者说其他的很多问题上面的时候,提出的这样一个党委领导与政府负责,但是从我们的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体制存在很多问题,当然在座的各位,可能有的人会说,你可能把这个理解的片面了,在我们中国这样的一个政治体制下面,党委领导和政府负责是不可能去撼动的,我也认可在我们国家中国共产党的这样一个领导或者说我们的这样的一个政治体制,党的领导是要不断地加强的,但是我们在加强党的领导的时候,我们也需要注意或者说我们需要明确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要遵守法的一般性原理。

另外就是我们的政府,在做很多事情上面的时候,他不计成本,不计成本,也是跟他的权力和责任不匹配有密切关系的。就是说有的时候在这种特定的机制下面,你要让他承担责任,让他怎么去避免这个责任呢?可能他就想尽一切的方式,或者说使用了一切,可能使

用了这样的一些手段,那么这个时候,就是导致成本很高,只能让他去不计成本,另外还有我们设定了很多的,不能说很多吧,最起码还是有一些,你比如说,像什么一票否决制等等,你有很多东西,你领导根本没办法去承担这个责任,你比如说一个单位里面,尤其一种大单位里面,你计划生育,人家小两口偷偷摸摸的去生了个小孩,超生是吧,按照我们计划生育政策来说就是超生,你说你领导你怎么可能一天到晚的,你去看着人家小两口,那是不可能的。当然我们也有很多其他的这种方式,让我们体制内的很多人,你如果超生的话,你能够去承受很多压力,或者说承担很高的这种成本,但是这种成本、这种压力,当事人去承担,这是很正常的,你如果一个部门的负责人,你需要去承担这种压力的时候,我觉得这个问题是值得我们去反思的。也就是说我们需要从法治的角度去反省我们行政责任的这样一个本质问题,反省我们行政责任的一个本质问题,这是第二个现象,也是我们常见的,就说需要反思、需要反省的一些现象。

第三个也是这几年一直比较流行的代表与被代表的问题,应该说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的一个基本的这样的一个政治制度,我对这个政治制度本身我不做太多的评价,因为可以说2009年《求是》杂志上面,曾经有一篇文章对这个问题做了非常全面的一个阐释,就是说我们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009年的《求是》杂志上的这样的一个刊物。

但是在这里面,我为什么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个制度进行一个思考,或者说作为一个现象进行去思考,这里面我是这样想的,就是在一个社会里面,政治权利的合法性问题,是首要解决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说,我们有很多种途径,可以解决合法性问题,在当前我们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说是解决政治权利合法性的一个很重要的一个路径,而且这个路径本身呢,我是比较认可的,因为在我们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汇集民意的一个平台,而民意如何去汇集,它本身就是一个民主国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民主国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作为一个汇集民意的平台,我们并不是说要去否定它,而是要去完善发展它,才能够解决我们当前所面临的合法性问题,这也是我们当前法治建设的一个核心命题。

但是在这个地方,我为什么把它就是跟我们今天所讲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联系起来呢?联系起来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领导,我们国家,我们社会每个人都必须意识到从法治的角度来说的话,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叫客观真实性原则。但是这个问题,在当前很多时候,非常的突出,为什么这么说呢?你看法律讲客观真实,在座的各位可能很容易理解,比如说说得很简单的,我们法律不管是在诉讼上也好,还是在其他的处理问题的过程中也好,讲证据是吧,证据本身就是一个客观真实的反映。

那么我们法治所强调的这样的一个客观真实,在我们国家目前很多地方可能问题就很突出了,比如说人民代表大会,我这里再反过来再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其实我们大家都知道,人民代表大会目前只是我们国家一个阶段发展的这样的一个反映,或者说它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是跟我们现在的一个特殊国情密切相关的,在这样的一个国情下面,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很好的解决我们的很多问题,尽管他不能解决我们所有的问题,我们也不能够用一

些个案或者说用一个个例是吧?来否定这个制度本身,那也是不对的。但是如果从我们国家各个最高层到我们一般的干部,无视这些问题的存在,否定这种客观真实,那在我们这个社会里面会带来很多的问题。比如说现在我们有的时候说,我们的有些部门喜欢造假,我们上级领导在考核下级部门,在考核我们的机关公务人员,他说体制内的人,都可能面临一个考核的问题,那么这种考核,在我平时有的时候,出去调研的时候,我会发现,很多地方都怨声载道,说我们目前的这个考试制度要调整,要纠正,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的这个考核,逼着我们的很多人去说假话、去造假,当然这个有可能也只是一个个案,这是需要我们去注意的一个问题。

其实不仅是我们对现在我们国家的很多制度要有一个客观真实的认识,就是对法治本身我们也需要有一个客观真实的认识。我一直主张法治是一个社会发展的一个过程,或者说是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它不是一种终极的结果,因为它永远没有到达彼岸的一刻,我们平时总是说,西方很多国家是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但是这种所谓的法治国家也仅仅只是站在某一个层面或者说是站在一种阶段性发展的这样的一个目标基础上,我们提他是一个法治国家。因为法治它是永无止境的要朝前发展的,那么既然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那么我们现在强调,或者说我们现在认识到我们当前的法治存在一些问题,其实我们大家也是都能够接受的,这是就法治本身的一个客观真实的一个反映。你想想如果你连客观真实你都不能够去做到的话,你如何的具备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这样的一个能力呢。其实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几十年来,我们改革开放,尤其是邓小平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在座的各位,可能对这一段历史的了解,比我要深刻的多。我就发现当时为什么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理论呢?或者说当时提出党中央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实就是为了给当时存在的一些问题,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一个句式或者说做一个背景,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在这个阶段里面,我们要认可一些现象,我们要支持一些问题的解决,或者说支持一些我们原先并不认可的一些处理问题的方式等等,就是这样的一个意思。这就是可以说当时改革开放的一个决策者,他们就遵从了一个客观真实的一个原则。当然在更早的时候,提出什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等,这些东西都是一个客观真实的反映。而这一点,也是我们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是我所谈到的第三个现象。

第四个现象在座的各位可能就非常了解了。就是我们所说的上访,上访,现在提到了另外的一个概念,叫非正常上访,首先是有上访,我们大家都知道,上访是我们公民解决问题或者说我们公民表达我们个人的一种诉求、愿望,向上级部门,向我们政府这样主张权利的一种路径、途径或者说方式。而且上访这种方式本身从我们《宪法》里面就得到了《宪法》的支持,能找到《宪法》的依据。另外呢,国家为了强化我们公民上访的权利,还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我们对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视的,但是最近几年以来,我们大家都知道,关于上访的问题,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又有很多,或者说我们有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我们目前上访的这种体制所造成的,你看我们现在有很多概念叫做什么,非正常上访,这个什么乱上访,给地方政府的这种考核压力等等,都很多,对这个问题我在我们国家很多地方也做过一些调研,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同时也发现,就发现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说

很多领导干部,很多机关公务人员,对我们国家目前的这样一个上访,应该说不能说是怨声载道,最起码是有很多意见。那这个问题呢,也得到了我们高层领导人的重视。

我在这里我注意到,在我们全国政协的网站上面,我们的领导人就非正常上访,提出了一个解决的一种机制。在这里我可以把这个机制给大家陈述一下。

就是在全国政协的官方网站上面,就是3月14号的官方网站上面提到,针对重大复杂的涉诉非正常上访案件,应该建立终结听证评估制度,依托信访三级终结机制,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召集上访人、办案人、各方代表面对面沟通,通过各方代表各抒己见,达到明辨是非、化解矛盾的目的。在听证会结束后,有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对听证会结果进行评估,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提出客观公正的处理意见,并最终由主管领导签署非正常上访终结意见书,如上访人对该终结意见不满,进而产生新的非正常上访,则上级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和交办,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则依法予以打击。这是在我们全国政协的这样的一个官方网站上的一段话。可以说这么多年,我们的高层领导也在不断的审视我们的上访制度,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也都在为解决上访问题而冥思苦想,学界里面对上访问题也做了全方位的理论上的探讨。那么在这里,我们发现全国政协给我们支了一招,提出了要建立终结听证评估制度,依托信访三级终结机制,就是建立一种非正常上访的终结机制,很显然,这是全国政协为解决上访问题提出的这样一个解决方案。

那么在我们今天的这堂课里,我为什么把它提出来呢,我们会发现这里面有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说如果从我们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角度去看待、去理解、认识这个非正常上访的终结机制的话,我们会发现,它有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或者说跟我们所说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还是有相当大的距离的,我们都知道,要解决上访问题,我们一定要找到一个终结的渠道,或者说要找到一种终结的方式机制,这么多年来,上访问题之所以会成为一个问题,就是因为我们少数的上访人,他不断的去上访,解决了问题,或者说我们的很多领导干部,是确实是做到依法行政,为他解决问题,但是他对结果仍然不满意。有些问题是我们的地方领导干部根本没办法去解决的,也是终结不了,再加上我们从客观的角度来说,你就像两个人打架,打了一场架之后,如果你劝架,你很有可能安抚了一方,另外一方对你有意见,这也是一个很客观的现象。就是说有的时候,我们想把一碗水端平,既然是存在纠纷和矛盾,那肯定就是说这个碗不平,但是有的时候,我们想去把这一碗水端平,其实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总会给少部分人让他产生意见,那么如果你想做到那种理想的状态,说大家都没意见,大家都相安无事,确实太难了,也是不符合我们社会发展的一个客观规律,可以这样说。所以我们需要去终结非正常上访。但是我们看,它问题在什么地方呢?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解决纠纷并不仅仅只有上访这样的一个管道,我们其实是有很多管道来解决纠纷问题的,或者说解决我们的社会纠纷的一个处理机制,在这样的一个机制的范围内,你比如说有诉讼、有调解、有复议、有申诉等等各个方面,我们都有它相应的机制,还有中纪委这样的一系列的一些部门一些管道,都是为了解决我们的社会

纠纷。而在这所有的纠纷里面,如果从纠纷解决的本然意义来说的话,法院的这样一个司法解决纠纷,应该是我们所有纠纷里面社会纠纷解决的一种底线。或者说从学理上来看,司法审查、司法解决纠纷,应该说是社会维护社会正义的一个底线。这样的一个认识,最起码在理论界是已经形成了共识,就是在理论界里面基本上所有的人,都非常认可这样的一个观点。

但是我们看全国政协的这样的一个非正常上访的终结机制,恰恰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法院在这个方面会更加的无力,你想一想。你召集上访人、办案人、各方代表面对面沟通,通过各方代表各抒己见达到明辨是非、化解矛盾的目的,在听证会结束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对听证会结果进行评估,你想想,我们各个省的高院有没有那么多精力去处理这个问题?首先第一点高院是因为什么设置的,各省的高院,或者说是直辖市的高院,他的职责到底是什么?这个应该说是很清晰的,你现在把这个问题让高院来主持,那他自己本身的职责怎么去处理,这是这一个。第二个我们的这个程序原则,你怎么去确认?怎么是确保我们的这样一个程序公正的这样一个原则,有的时候,也是需要我们去慎重,在这里呢,我倒并不是说,在这里批判我们全国政协,我只是想表达一个什么观点呢?就是说很多时候,我们确立一种方式,或者说表达一种观点,其实是一个很容易的事情,但是这个观点表达了之后,很多时候我们需要对它进行一个详细的论证,或者说对它进行一个全方位的论证,通过论证他是不是真正我们这个观点,我们能够认可这个观点,这个方式是不是解决问题的恰当的一个方式。大家在想本身目前我们这个民众也好,包括我们这个国家、各个阶层,对法院本身就是说这样的一种不信任,这个问题在这里可能还不是特别重要的,最关键的就是说高级法院的这样一个听证会结果评估,你提出的这个客观公正的这种意见,并最终由主管领导签署非正常上访终结意见书,这个到底有多大的可信?我在这里我想借机表达一个什么观点呢?就是说社会纠纷是在任何的一个社会发展阶段里面,当然共产主义社会我不知道,不好说,但是在我们目前已经正处的社会阶段,以及已经发展过来的各个阶段里面,社会纠纷一直是客观存在的,我们需要寻找探索我们的纠纷解决的机制,但是所有的机制里面,我们需要坚持司法最终原则,我们需要强调司法权威。

在强调司法最终和司法权威这样的一个基础上,下一步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如何让我们的法院真正的能够树立权威,能够在我们社会里面有公信力存在,而不是说我们随便把一个什么东西,让法院去做就行了,这是这一个。

可以说前面的几个现象,都指向了或者说都跟我们所说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最起码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个人的观点来说,都是不相契合的,那这里就形成了这样一个悖论,或者说形成了需要我们注意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什么呢?就是说前面我也讲到了,一方面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不断地在强调法治,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好,加快建设也好,全面推进也好,应该说法治已经上升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但是跟我们法治相背离的很多现象,在我们社会里面又司空见惯,不能说司空见惯吧,这说的有点太严重了,就是说跟我们法治相背离的很多问题,又不断地在发生,那么这个就需要我们去认真地去思考。思考这个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中央提出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二、为什么需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下面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我们为什么需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通俗的讲,我们发现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在强调依法治国,在强调法治,但是我们的问题很严重,或者说我们对于法治的认识其实还是比较欠缺的,我相信在座的各位也能够认可这样的一个观点,那在这里,直接就延伸到了这个问题里面,就是说这也是当前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

就是说不管党和政府的文件怎么去强调,但是在很多人的心目中,他是不认可法治,而认可人治,或者说认可这种不按制度、不按规定办事的惯常做法,然后从一个人的思维模式上来说的话,你做任何一个事情,每个人他都有他自己的思维习惯、行为惯性,很多人都说中国几千年来的文化传统,就没有法治生长或者说没有法治存在的这样一个土壤和氛围,所以我们的国人基本上都是没有什么法治思维,而是具备一种人治的思维,或者说更习惯于从人治的方式去处理问题,这种观点很多人在我面前都表达过,但是我始终倡导,我们要坚持法治,我们要按照依法办事,我们每个人你不管是作为领导者也好,你作为普通民众也好,我们都需要具备法治思维,都需要不断地应用法治方式。但是大家也都非常清楚,我在这里,我不断地,无论我怎么去强调,可能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需要法治?几千年来人治不是统治的很好吗?把我们的这个社会治理的挺好的吗?几千年来我们国家在世界上面,除了近代有一段历史在世界上面是落后挨打的,但是总体上来说的话,我们中国还是处于世界的这样的一个先进国家之列。这种反问或者说这种质问,尽管我可能表达的不一定很全面,但是它可能是很全面的存在着我们很多人的心目中。那么所以在这里,我想紧接着谈的问题就是我们为什么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是一个很核心的问题,或者说这是一种意念的问题。

在我们生活中,我们平时总喜欢听这样的人说,在谈某一个人在处理一件事情的时候,大家都会说他就是这样的一个个性,他就是具有这样的一个习惯,然后呢,因为他具有这样的一个习惯,他在某些方面万一出一点点问题的时候,可能别人比较认可他,不能说认可,说容忍他,能够容忍他。那这在日常生活中小事情可以,如果上升到我们国家,如果我们一直惯常的比如我们传统以来的这个思维的话,能解决一些问题,但必然最终会出现大的问题。这个不是危言耸听,但是我在这里,我需要回答的问题还是回到刚才,就是说为什么需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我把它分成两个层面。

(一)从执行党的文件,履行党的义务角度出发,需要把法治放在治国理政的核心位置

第一个就是从我们作为党员,你从执行党的文件、履行党的义务这个角度出发,需要把法治放在治国理政的核心位置,十八大报告,是我们党总书记做出的,他应该是我们全体党员的一个行动纲领,这个不管是从学理上来说也好,还是从什么角度上来说也好,这应该

都是能够成立的,都是应该可以成立的,就是说我们党员是具有这方面的义务,但是这一个没有任何说服力。很多人都会说,你党的报告我就一定要去遵守?当然能直接说这个话的人并不是很多,但是最起码这一个如果作为我们需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理由的话,它是一个很重要的理由,但是它不一定是一个很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二)法治的秩序价值和安全价值

下面我们来看我认为第二个方面可能涉及到了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说我们可能对这个问题如果要是有一个很深刻的认识的话,那我们心里面可能会真正的去接受法治,你就会真正的意识到我们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那么这第二个方面,就是法治的秩序价值和安全价值,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

我们知道法治它是有很多价值的,我们说民主、自由、人权、安全、秩序、平等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法治的一种目标追求,或者说一种价值趋向,这个在理论上,几千年来的学者,对这些问题都做了非常全面的论述,我们可以把目光放在法治的一个源头,或者说西方法治的这样一个源头。你像我们平时在讲法治的时候,肯定首先就提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的概念界定,他在政治学里面谈到什么是法治呢?法治就是指对法律的普遍服从,然后紧接着他说了第二点,对法律的普通服从,同时这个法律本身应该是良法,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良法之治,对吧?但是这个良法什么叫良法呢?我们一般认为良法就是指他具有正当性、具有合理性、具有正当性、具有合理性,那么什么样的法具有正当性、具有合理性呢?就是法自身所彰显的价值,这个价值你比如说前面所谈到的秩序也好,安全也好,人权也好,民主也好、平等也好,这都是属于法治的这样的一个正当性、合理性的一个基础,就是它的一个价值。大家可以想一下,如果一个法律他不讲人权,不讲平等,我们自然而然的就会说这是一个恶法,因为在西方大家有的同志可能也能够了解到,在西方很长一段时间里面,我们都有一个叫做什么?良法和恶法的争论,就是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在实证法学外的很多学者里面,他也强调恶法亦法,而在自然法学派里面,恶法非法,只有良法才是法,这个争论一直持续到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纽伦堡审判,你像以拉德布鲁赫等一些法学家,对这些问题做了很深刻的阐释,纽伦堡审判包括现在可能在座的各位,对于二战之后,对于日本的那个审判,大家也了解一些。

他们很多人给自己辩护的时候,他们就说他们不违法,他们是在执行他们国家的法律,执行他们国家的命令,就是因为这些后来就是说上升到理论探讨的这样一个程度。

那么在这里,我倒不是跟在座的各位讨论法的价值有哪些,而是说当前我们的社会为什么需要法治?因为法治能够维护我们社会的秩序,能够保证我们每个人的安全,这是法治不同于人治,法治跟其他的很多方式能够相区别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或者说很重要的区别。而且正是因为法治所存在的这样一个秩序和安全,使得我们让我们从内心深处需要去认可。你想一想,前几天我们也谈到德治,跟法治、德治、人治等等这样的一些概念,德治强不强调规则的正当性、合理性,你想肯定是存在的,肯定是需要这些。既然是德嘛,具有良好道

德的人,他肯定会关怀、爱护他人,那么人权显然是他的应有之义,是吧?那么平等、普度众生等等这样的一系列的价值都在里面,但是我们社会的这种秩序和安全价值只能通过法治才能更好的去维护它。

而秩序和安全,在我们当前社会里面可能也是我们最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大家也可以想一想,为什么这么多年我们一定总是在强调维稳,我们要强调社会的稳定,中国一定要发展,中国不发展的话,会出乱子,这是我们有的领导人明确表达的一个看法,其实这个看法我们普通民众可能也都已经都就是说认可了这样的一个,所以我们在维稳上面,我们这个国家很多时候就像我前面提到的不计成本。但是我们再进一步的去思考这个问题,我们为什么需要,为什么会出现不计成本的去维稳,因为我们这个社会特别需要秩序,特别需要安全。

近几年来发展的一些事情,可以说就更进一步的证明了秩序和安全对我们每个人的独一无二的这样的一种地位,你看前几年,在座的可能也有江苏的。可能对前几年在江苏那边出现的一个例子,当然类似的这种例子很多,在我们国家很多地方都出现了,从那个事件我们就会发现我们社会的秩序有的时候是非常的脆弱的,我上次去调研的时候,当地的有一个领导跟我就是聊起那个事情来,我觉得让我更加进一步的认识到,秩序的对我们当前社会的这样的一个重要性,它就是什么呢?就是有一家夫妻两个,带着两个小孩,一家四口,丈夫他带着两个小孩,在家里面,然后他妻子在外地打工,然后有一天他妻子回来的时候,突然撞见她丈夫在家里面跟另外一个女的有不正当的关系,然后她就特别的生气,当然这种情况也可想而知,但是没想到那个女的她做了一个让人很感伤的一个事情,就是她跟她丈夫吵了架之后,她带着两个小孩回去,她拿了一瓶农药,先把她自己的两个小孩毒死了,然后她自己又喝农药自尽了,这就是可以说当时在那个村里面发生的一个事情,发生了这个事情,派出所就过去调查,大家都知道,人命关天的事情,派出所必须是要重视,然后这个女的娘家的也过去了,也到那一家去了,派出所经过调查之后,就下了一个结论,或者说当时做了一个调查笔录,然后说确实这是属于自杀,那么他们也没有办法。就这样结案了,结案了之后,这个女的娘家人非常不满意,然后就跟派出所里发生了冲突,派出所的民警,办案的这个民警就走,在走的时候呢,这娘家的几个人,把派出所的那个车直接给掀翻了,并且还给它烧了,点燃,把警车给烧了,这个事情到现在可能还查得到,烧了之后就不得了,民警已经控制不了场面,周围四面八方的群众,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反正全部都朝这个村子里面涌,涌了之后,人到后来越挤越多,越挤越多挤到一个什么程度呢?把那边的高速公路整个的给堵住了,最后市委领导过去解决,市委领导还解决不了,最后江苏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是调动了好几个市的武警,才把这个事情平息下来。

后来在这个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实很多人赶过去,他确实不知道到底是什么事情,只知道那个地方民警、警车被掀起来了,而且在民众不断涌向那里的时候,可能各种言论、各种说法在民众里面传播,然后最后形成了一起非常严重的政府和民众之间的这样的一个产生一种对抗的这样的,当然这里也不能说是对抗,因为政府在处理这个事情上面应该说始终

还是非常理性的,是非常理性的处理这个问题,但是最后这样的一个结果。这说明什么呢?说明我们社会确实是非常的脆弱,我们的社会秩序是非常的脆弱。

而且在座的各位,可能也都知道有一点,我们的这个社会绝对不能乱,乱了的话,会出大问题,你看我所在的湖北那些地方,湖北前几天的那个石首,还有贵州等等,各个地方都是有这样的一个问题。那么这个问题一旦比较严重,我们总是需要找到解决它的这种方式,解决方式之一就是我们需要加快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这是毫无疑问,经济发展了,我们社会大众普遍的都富裕了之后,有些问题可能也就自然而然的解决了。

但是近几年的我们社会发展的这种现实,又让我们产生另外的一个观点,或者另外的一个想法,单纯的发展经济,有的时候并不一定完全能解决我们的社会秩序问题,单纯的发展经济,不一定能够解决社会秩序,你像我们的上一代,或者说在座的各位,可能都意识到了,你们小时候,不管是在哪个地方,社会的秩序,有可能比现在的还好一些。

当然,这样说也不一定完全准确,那么在我们现阶段,我们要强调或者说强化我们的这种社会秩序,除了不断加强社会经济的发展之外,重中之重就是我们要强调一种法治。

我们再拉回到刚才江苏的那个例子上面,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在这个事情上,民警确实你没办法介入,他如果是自杀的话,这是一个民事纠纷,再加上她的丈夫跟另外一个女的保持一种不正当关系,这也只是一个道德领域的问题,还没上升到一个法律的问题。但是我们的民众或者说其实我们包括我们的政府机关里面,很多时候对这个事情本身法律方面的这种认识还是比较欠缺的,需要强化。强化了法律意识之后,我们需要法律的一种思维,法治的一种方式去处理问题,在社会里面跟其他的人相处,这也本身是法治它的价值之一,这是我想谈到的法的秩序价值或者说法治为什么我们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秩序的角度我们认识的。

另外一个就是安全,法能够维护我们社会、维护我们个人的一个安全。这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不过在这里我想问一下在座的各位,你现在生活在我们这个社会里面,你觉得你安全吗?这是一个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但是目前从我们就说从身边的人也好,从我们平时在调研过程中也好,我们会发现我们的社会,我们每个人,或者说我们很多人,普遍的缺乏一种安全感,这么多年来,平时经常在讨论的一个问题,或者说关注的一个问题,我们有多少富人,把自己的资产转移到国外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个很容易理解的,如果在我们国家,他有足够的安全感的话,他就不会走的。那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有些软环境你跟西方国家相比,那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那这个差距到底在哪里呢?其中很核心的一个差距,这个也是可以说很多人都认识到的,就是我们的法治环境跟西方的有些国家相比,那确实还是有所距离的。这是这一个,你再比如说不说我们的做生意的,包括我们机关干部里面,我们很多人也是普遍的存在一种强烈的不安全。我看前一段时间前几年强调什么裸官,为什么那么多裸官呢?当然裸官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把觉得他的小孩,觉得他的家人在国内生活不安全,当然我这样说可能不一定很准确,

但最起码是原因之一。再比如说我们这也很容易理解,我们每个人如果你是生活在一个制度不稳定,能够被人随意处置的这样一个环境下面的话,你会觉得你安全吗?你比如说你在这里,我们现在的教室里面,我在教室里面,我觉得我很安全,因为我能够预见到在座的各位,不会对我有什么暴力手段、暴力措施,哪怕我的这个课讲的很差、很不好,你们最多用你们的脚选择离开,你不会对我有什么人身攻击,不会伤害到我其他的一些问题。那么也就是说,我对这个环境,我有足够的预期,所以我觉得我很安全。但是在我们国家目前这样的环境下面,有些时候你不一定是能够完全预期的,这恰恰就是我们不安全的这样的一个原因,或者说根源。你比如说如果你对你的领导怎么处理你,你没有一个很明确的预期的话,那么你会对你这个领导战战兢兢,或者说你对你这个领导肯定不能够很好的去相处。再加上我们国家出现了一系列的事件,我们会发现,我们的官员如果你没有一个很好的这样的一个行政环境的话,没有一个对自己前途,对自己命运,对自己的生活有一个比较明确的预期的话,那么你的心里面始终总是会忐忑,始终总是会感觉不安全。这也是可以说目前我们社会里面,当然可能在座的各位,可能会说你有没有到官场上去,你怎么会知道这些,你怎么觉得是这样子的,不管我说的是不是全面的,但是我所谈到的这些现象,在某些方面他是绝对存在的,可以这样说。

那紧接着就是下一个问题就来了,为什么我们的民众,为什么我们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会有这样的一些感受,会有这样的一种不安定,无法预期的这样的一些想法?关键就在于目前我们的一种法治环境,我们大家可能都知道,法治法是讲规则的,规则有几种功能,其中很重要的几种功能,你比如说指导,指导嘛,就是说你不知道干什么,规则会导引着你去做什么,这是指引。还有一种预期,就是这个规则在那个地方,你知道这个事情你做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你不做可能是一个什么结果,或者说你超越规则,可能是一种什么样的后果等等,你可能会有一种非常明确的预期。

那么你既然有一种很明确的预期的话,你的生活,幸福指数、你的安全感,自然而然的就产生了,你没有预期,哪里来的安全感?所以在这里,我就说我们的法、法治能够给我们的社会提供一种秩序的保障,能够给我们一种安全的保障,而这两点除了法治之外,其他的任何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都很难达到像法治的这样的一种需求也好,或者说效果,我觉得这里用效果这个词更恰当一些,就说没有哪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我们文件里面说,这个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嘛,既然是基本方式的话,它肯定还有其他治国理政的方式,那么我们法治在治国理政这里面,没有任何的其他方式能够跟我们的法治,或者说没有任何的这种方式能够像我们的法治达到一种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的这样一种效果,这个是需要我们去明确的。在这里,我就不再朝前强调了。我相信不管我对这两个问题阐释的是否全面、深刻,是否把这个本原的意义都解释清楚了,但是我相信在座的各位,肯定会认可我这种观点,就是法治能够给我们带来秩序,能够给我们提供安全,而正是因为这两点,再加上我们党员的这样的一个基本义务,使得我们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需要我们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这是今天的第二个问题。

三、什么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下面紧接着第三个问题,尽管我们需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紧接着就是第三个到底什么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呢?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要,其实从前面我们在讲一些我们目前的一些现象的时候,我们就已经可以归纳出一些,最起码就是说,我们归纳,我们说的那些现象,从那些现象里面,我们可以归纳出什么不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我们不一定能够说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但是我们最起码能够说到什么不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一)法治思维

在这里,我们还是需要从理论上来探讨一下,来全面理解一下法治思维的含义。近一段时间以来,理论界很多学者也在不断的强调,不断的在研究法治思维的问题,很多学者也都提出他的一些观点,那么在这里,我把法治思维概括成四个方面,不一定准确,但是我想是否具备法治思维,这四个方面,你肯定是需要去关注的,或者说可能法治思维还包含其他的方面,但是这四个方面是里面的很重要的几个组成部分。哪四个方面呢?第一个就是合法性思维,第二个是权利义务思维,第三个是公平正义思维,第四个是责任后果思维。这有些在前面阐释的时候,我已经提到了,你比如说合法性,法律思维不讲合法,那说什么是法治思维呢?不可能。权利和义务我刚才在谈行政责任的时候,也已经提到过。第三个公平正义思维,我在讲价值的时候,也提到过,责任后果,行政责任等等这些问题。

第二个权利义务思维。权利义务思维,这个在目前我们的行政机关里面,还是非常严重的,我有的时候,我到地方上去调研也好,或者说跟自己公务员队伍里面的朋友,在一起相处也好,我就发现这样的一个问题,很多时候上级领导跟下级,上级领导对下级很专制、很不讲人权,我在这里举一个小例子。你说在上班时间你不说别的吧,就说一个司机吧,给领导开车的一个司机,在座的各位可能都有专制司机,给领导开车的一个司机,他在正常的上班时间里面,他要陪着领导,节假日也不能够离开领导,这是第一个。第二个有的时候领导比如说现在有很多地方流行这个工作搞完了之后去洗个脚轻松一下,或者说去唱唱歌,陪陪朋友,这个时候应该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领导你所处理的事情,跟工作,跟你最起码你的这个公务是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的,甚至说没有什么联系,但是这个时候,你的司机,你的下级,你在车里面等着,你在外面,你不管是寒冬腊月也好,还是烈日炎炎也好,你还要老老实实的在那里等着。那么这其实从领导的角度来说的话,就是权利和义务思维还不够具备,当然我在这里讲权利义务思维的时候,不仅仅是刚才我所举的例子那个方面,更重要的就是什么呢?就是说我们的领导需要认识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法律上是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可以随意侵犯的客体,各级领导干部所做决策和所行措施要充分体现对他们权利的尊重、维护和保护。我们现在很多领导干部喜欢把什么挂在嘴上呢,说民众还没有开化好,思想意识还没跟上,你不跟他用暴力的手段,解决不了问题。你不用那种强烈的这种方式,你解决不了问题。可以说在一些地方,在一定的时间段里面,这种现象可能很难避免,但是如果我们从权利的角度来说的话,这种方式本身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为什么前几年城管执法的时候,你看很多电视上也好,很多这报刊媒体上也好,都刊登出来了,那些城管执法的,看见路边的,经常会用一个词去形容他们粗暴执法。

我在武汉上大学的时候,我还曾经跟我们学校旁边的一个城管执法人员,直接跟他干了一仗,我当时就是看不惯他在执法的时候,对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把她煮的玉米棒直接给她扔了,后来我参加工作了,到一些地方去调研,尤其我对城管执法我还专门做过调研,很多地方城管执法的人就跟我说,他说你不知道,对他们不采取暴力手段,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我后来我也在思考这个现象,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社会里面很多人还是处于社会的底层,在为基本的生计在奔波,他们要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特别是在城市里面,你不像农村里面,你有的时候可能一年种一点地,还能够解决一些吃饭的问题,你在城市里面,你如果没有相应的经济来源的话,吃饭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社会发展阶段。另外我们的上级机关,上级政府,对我们城管执法也好,对我们的很多执法人员又有非常严厉的管理的一些手段和措施,而且我们的领导,我们的很多领导,我们很多上级政府,他往往是只管结果,不讲过程,这样子的话,就进一步的诱发了我们很多的执法人员,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这个我们可以这样去形容它,那么在这里,我为什么会谈到这个现象?谈到这个问题呢?我想说明的是一个什么问题?就是说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真正的把我们的公民法人,我们的其他组织,你把他看成是一个权利主体的话,那在这个时候,你可能更多的时候,你不是去在想我怎么样把这些人从城市的马路边赶走,而是说你可能会琢磨另外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个城市里面,有这么多的下岗职工,有这么多的衣食无着的人,需要通过在座的各位可能没有这方面的生活体验,你一个大冬天的,让你站在马路边,你站半个小时你可能都站不住了,而我们的有些老太太、老伯伯,六七十岁了,大冬天的,在寒风中,一吹一天,或者说大半天,或者说大半夜,如果不是他们生活上面存在这么大的一个问题的话,谁会愿意去忍受这方面的一些痛苦,这是我们从人性的这样的一个角度,就是说我们的领导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换一种角度去考虑?

你把我们的社会民众真正的把他当人在看,当一个权利主体在看的时候,你是不可能会出现我们刚才所形容的粗暴也好、野蛮也好这样的一些问题。

当然可能在座的有的会说,我们社会发展是这样子的,我们需要忍受社会的这样的一种阵痛。但是紧接着又另外的一个问题又来了,我承认在当前的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我们城市里面会有大量的需要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这样的一个群体,比如说下岗职工,但是老古话就说,既使是洪水的话,你堵是堵不住的,只能是疏导,只能去疏导。

那在这里也是一样的道理,你如果把他作为一个权利主体的话,你可能会有意识的去疏导他,而不是去野蛮的去驱逐他,这种现象在很多国家可能也都存在,包括前一段时间所谈到的阿拉伯之春,非洲那个小国家,一个城管执法的问题导致这个总统下台。在我们国家当然目前没有达到这样的一个程度,但是这个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因为我们很多领导干部不具备这方面的意识,说白了,就是一个权利义务的意识,或者说权利义务的思维,才会有这样的一些现象发生。

另外我们其实对于公权力本身而言,他也是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履行职责义务,不失职,不辱使命,这也是一个权利义务的表现。还是拿刚才城管执

法的例子来说,你的职责不是说要把街边的这些老太太他们赶走,消灭掉。你的职责应该是如何让你所治理的这样的一个治域范围内,尽可能的不会出现这种衣食无着的人,如果所有的人都衣食无忧了,或者说他有其他的能够解决生计问题的一种方式方法的话,谁会选择大冬天的站在马路边喝西北风去,也就是说,公权力本身也是一个权利义务问题,也是权利义务的一个联合体、结合体的问题,你在行使你的公权力的时候,你应该想到他作为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你怎么样才真正的叫称职、不失职、不辱使命?这需要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注意,特别慎重,这是第二个方面,权利义务思维。

第三个也说的很多的,包括刚才讲法治的时候,良法之治,良法一个根本的就是公平正义的问题,法治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这个是毋庸置疑的,毫无疑问的。那么我们的法治思维自然需要反映公平正义,或者说把公平正义作为法治思维的一种内在要求,把公平正义作为法治思维的内在要求,一个社会公平不公平,谈秩序的时候,我讲到了,几十年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幅度非常的大,但是为什么我们社会现在普遍的出现焦虑、普遍的秩序存在隐患?其中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公平正义没有处理好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当年在推进或者说在推动改革开放的时候,他已经预见到了这个问题,所以他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让先富的人带动后富的人,实现大家的共同富裕,那么我们几十年来,可以说仅仅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做到了我们领导人所提到的前半部分,后半部分可能是我们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当前已经实现的让少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这样一个目标,那么我们后面我们就应该着力解决如何让先富的人带动后富的人,实现一个共同富裕的这样的一个目标。而这个目标,本身就是一个公平正义的体现,现在有的时候,让人想一想,其实对我们这个社会,几乎可以用一个词来形容,叫坐立不安。你看网络上一点点事情,可能会引起社会的整体的这种骚动,或者说震荡,整体的一种震荡。一点点问题没解决好,可能会引发很多问题,包括我刚才所举的江苏的那个例子,很多人过去其实根本就是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但是他可能就是基于说,听说那个地方警察打人了,跑过去,最后很多民众向我们的政府扔石块、砸东西、损毁公物,我们当然可以说他有不理性的一个方面,但是更重要的我们需要反省我们自己。我们关注公平正义,确实还是不够,或者说有所欠缺。那么我们在这里强调提高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我们在强调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把公平正义放在重中之重,或者说作为他的一种内在要求,要作为我们治国理政的一种理念,这是法治思维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

第四个就是责任后果的问题,其实我刚才在讲领导的什么一票否决制,讲行政责任的时候,我已经谈到一个责任后果的问题,行为有后果,行为者要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法治责任的应有之义。我刚才也说了,我可能不好说法治包含了哪些内容,但是我至少可以说有哪些内容肯定是属于法治思维的组成部分,那么这个责任后果就是一样的,你想想在座的各位,当你需要对你没有做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时候,你心里会怎么想?直接的反映就是我好冤,你觉得你很冤,但是在某一个具体的个案上面,你可以觉得你冤,但是如果我们整个的制度设计跟整个的体制上面有这样的一个问题的话,那就是社会的问题了。所以我们在强调法治思维的时候,一定要把责任后果思维把它明确下来。就是说领导干部对其权利行使和职责履行行为承担责任后果,违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侵犯的权利要得到有效救

济保护,造成损害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违法犯罪的要予以惩处,也就是所谓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失职必问责,失职必问责。我们当前在很多地方,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问责的力度不够高,不够强,力度不强的话,很多问题可能就都出来了,这是责任后果思维,因为前面已经做了一些阐释,在这里我就不再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法治方式的可能含义

我们对法治思维是什么,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这样的一个了解,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来看看到底什么是法治方式。关于法治方式,可能比法治思维更难界定,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每个人在处理事情的时候,方式是千差万别,就像说我们每个人个性都各不相同,人上一百形形色色,那么我们每个人可能有很多种方式,有很多种方式,我们很难界定到底哪些法治方式包含哪些,无法穷尽它。比法治思维更难穷尽它,可以这样说,但是我还是说刚才的那个就说按照我们理解法治思维的这样的一种思维模式我们去理解法治方式,就是说我不知道法治思维到底包含着哪些东西,但是我可以界定我认为哪些方式肯定是属于法治的方式,有哪些呢?第一个就是我们需要推进制度建设,法治嘛,法治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一种制度,尽管法治跟制度不能划等号,但是制度明显的是法治的一种表现形式,一是推进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推进行政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各项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也包括健全保障法律执行,运作实施的各种具体制度,如保障行政公开、公正、公平的各种制度。这是第一个法治方式,必然是要不断的推进制度建设。

第二要注重行政执法和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而且在这个地方,我需要强调的就是什么呢?我们的政府职能转变要通过决策程序建设,或者说通过一种程序建设来推动我们政府职能转变,这肯定也是一种比较认可的一种法治方式。就说属于一种法治方式的表现形式。

第三就是我们需要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批评政府,监督政府权利的落实,我们需要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批评政府,监督政府权利的落实。你看现在我们很多人,尤其我们很多政府官员,他就怕民众批评,不敢接受民众的监督,其实很多时候,这种监督,这种监督是自己改进工作质量、改进工作方式的一个必要方式之一,或者必要条件之一,你像以前我们党一直有一个传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尤其在建国以前,批评和自我批评,那时候开展的很好,我们现在经常有的时候,也需要进一步或者说比较好的推进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注重监督,当然行政监督和问责是我们体制内的一种制度设计,我们需要把它作为法治的一种方式,不断的进行强化,这是第三个。

第四个我们需要注重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在这个地方,法治方式比较强调的是哪一点呢?就是依法化解,其实我刚才我也提到了,我们很多的社会矛盾,由于我们立法的滞后,或者说法律的一种冲突,法律的空白等等,你肯定没办法解决,有些纠纷真的是在社会上你解决不了的,那怎么办呢?我们还是要依法化解,依法化解就是

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怎么去理解依法化解呢?就是有的人可能会说,你现在法律都是一个空白,你怎么去依法化解呢?这就是我们所强调的司法解决或者说我们所强调的社会纠纷解决的各种机制里面,我们这里所说的这个法是一个广义的法律,不是指狭义的法律法规,再说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如果没有这样的一些规定,我们还可以通过公平正义等一些基本法理来处理矛盾纠纷,但是切忌有法不依,切忌有法不依,有法不依显然不是法治方式,显然不是法治方式,这是在这里我做这样的一个简单的阐释,也就是说,在刚才我们强调了,我们为什么需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基础上,我们再进一步谈到了什么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这是需要我们注意的。

四、怎样实现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政府管理

下面我们看最后一个问题,怎样实现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政府管理,也就是说,从前面我们发现我们已经了解了我们为什么需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以及法治思维是什么?法治方式是什么?那么紧接着一个问题就是,怎样实现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政府管理?这也是我们今天这堂课的落脚点。

(一)行为合法是一切行为的底线

第一个需要注意的,怎样实现,需要注意的,就是行为合法是一切行为的底线,刚才我说了,司法审查、司法解决纠纷,是我们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对于我们行政机关而言,行为合法是我们一切行为的底线。正是因为这个所以,我刚才所说领导有批示,领导有指示,如果领导的批示和指示和我们的规章制度,和我们的法律文件有区别的话,我们应该依据什么?当然这一个我现在简单的说这一个,可能不一定有说服力,有的人可能会说你是没有到行政机关里面去,你要到行政机关里面去了,你的领导跟你说,你可能首先也是考虑但是大家可能要想一想,你从自身安全的这个角度,从加强这种安全意识的角度,我们到底该怎么做,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那么行为合法包括哪几个方面呢?

刚才已经说到了行为的目的合法。就是你所做的这个事情,你的出发点是什么?你不能够披着合法的外衣,去做一些比较龌龊的一些事情,这样子的话,肯定不行,这个很好理解。

第二个行为的权限合法,我们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我们的领导干部,每个人都有他特定的职责范围,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出发,就是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我们的行为一定是在我们的权限范围内才行。第三个行为的内容合法,这个也很好理解。内容和权限其实是密切相关的,内容是我们权限所指向的具体化,权限指向的一种具体化。

行为的手段合法,从手段的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再进一步的反思刚才所说的城管执法的问题,不管是上级指示也好,还是我们法律规定也好,说这段路就是不能够摆摊,这一段路我们不能够有小商小贩,但是如果你采取这种粗暴野蛮的这种方式的话、手段的话,显然你的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你再比如说最近《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了之

后,其中亮点之一,就是对刑讯逼供,把他给删掉了,现在要求我们的机关,我们的司法机关,不能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有很多人提出质疑说,在我们国家你不用刑讯逼供的话,你可能很多问题很多案件你解决不了,很多我们当前的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先把结果拿出来,然后根据这个结果,我们再倒推,把证据链条给它连接上,据说是这样的,但是这里面最明显的一个问题就是什么?由于你的手段不合法,你可能会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而有的人可能会说,我们可能会有少部分的个别的冤假错案,但是我们解决了社会的大多数问题,这一个现在是形成一个矛盾。那么你看在我们国家有这样的一种说法,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漏掉一人。还有一种说法是宁可漏掉一千,不可错杀一人。哪一种是我们法治追求的结果呢?首先我可以说,法治在某种程度上也不追求说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这好像对人权的一种维护,似乎是不是到了一种极致,但是在这个地方,不追求这种情况,说明一种什么呢?那这是司法机关本身的办案效率的问题,你怎么能漏过这么多呢?

但是我在这里我首先需要声明一点的就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漏掉一个,这种是法治社会是要绝对避免的,这是专制社会的一种表现。

那么我们再重点分析第二种情况,那假如说我们的司法效率,我们的司法机关的工作的质量提高了,不会有那么多会去漏掉,那么在这里,我们可能强调的就是另外的一点,就是什么呢?我们可能会漏掉个别的人,但是我们不能够基于这个个别的去冤枉了大多数的人,不能够因为可能会漏掉个别人,而去做伤害大多数人的这样的行为,或者说采用可能会伤害大多数人的这样的一种方式和手段,这显然跟我们行为合法是不相符合的。

在这里我想举一个案例,就是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可能在座的各位都比较了解,但是这里面呢,可能跟手段、跟程序都联系在一起,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最后判决的结果是什么呢?这个案件本身我在这里我就不做陈述了,我也不介绍了,我相信在座的各位很多人可能都知道,最后出现的一种结果就是,刑事判决宣布辛普森无罪,而民事判决辛普森做了大额的赔偿,这首先这是这种结果,美国大多数的人,可以说全美国人都知道,辛普森的前妻肯定是他杀的,但是为什么法院后来在刑事诉讼中判决他无罪呢?就是因为在办案过程中,警察采集证据的时候,手段有瑕疵,手段有问题,导致这个办案的程序上面出现了违法的情形,成为一个疑案,然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叫做疑案从无,所以他就无罪了,但是民事诉讼不是这样子的,民事诉讼是你比如说你90%可能是你干的,你可能要承担多大的这种责任,99%是你干的,你可能又要承担多少的责任,这些问题就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别,我在这里就不说了。

那这里就一个疑问就是什么呢?为什么美国会出现这样的一个结果?如果是在我们中国的话,这种判决结果至少在目前是绝对不可能出现的,最起码民意可能都不会答应,在美国其实也有很多民众不同意,所以最后美国总统出来解释这个问题,解释时候他怎么说呢?他说辛普森已经得到法院的这样的一个判决,我们的这个判决可能会漏掉个别的人,但是基于美国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这样的一个不可撼动的原则出发,我们还是坚持法院的这样的

一个判决,这是这个。当然我在这里主要是说行政机关的手段和行政机关在处理问题的程序问题,它这里面其实是相通的,这是第一个行为合法是一切行为的底线。

(二)对规则的尊重和敬畏

第二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须要强调对规则的尊重和敬畏,在当前我们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可以说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我们对规则的尊重和敬畏做的不够,我们应该凡事都要有规则,凡事都要先有规则,凡事都要遵守规则,这是基本的一个要点,就是说我们做什么事情。其实在我们古代就有一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些很通俗的这样的一些话,但是通过这些话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什么呢?就是说我们为什么需要规则?我们为什么要尊重规则?我们为什么要敬畏规则?你想想,我们现在为什么对我们的社会秩序、社会的安全感存在这样的一些问题,很重要的就是我们不知道谁会突然的去破坏规则。

比如说在我们社会里面我们的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你不能够打人,但是你走在大街上的时候,你突然一不小心被别人打了一顿,不知所以然,你是什么感受,那同样你在作为一个管理者的时候,你本来有文件,有法律规定,你这个行为应该怎么做,我们社会的民众基于公开法律和文件,觉得这个事情应该去怎么做,你现在突然随意的去更改规则,你觉得你的相对人他会有安全感吗?他会对这个社会有一种秩序的这样的一个保障吗?不会有的,这是这一个,就是说我们为什么在强调规则的尊重和敬畏。其实这一点在我们国家,尤其在我们几千年里的传统里面,我们需要尤其的注意,我们有的时候强调说人定胜天,人比天还大,这怎么可能呢?这就说明我们对上天没有敬畏之心,当然我这样说可能也不一定准确,然后说什么无法无天,很多都是跟这密切联系,我们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对这个问题有很深刻的把握和认识。

可以说今天有可能你是作为规则的践踏者,明天你可能就成为践踏规则的受害者,这一点,在我们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包括当代,现在我们还有一些鲜活的例子,能够说明这些问题,可能在某一个阶段他自己去践踏规则,然后他很快就成为被别人随意践踏规则之后的一个受害者,所以这些问题都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当然我们在这里强调规则的时候,对于我们行政机关而言,我们还是要注意,这些规则不仅仅来自于我们的法定,就是法律的这样一个制订,同时还有我们的一个约定,这一个也是跟我们传统道德里面所强调的,人要遵守承诺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像我们在社会里面我们每个人,说你讲信用人家才会相信你,你才具有比较好的品质,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同样也是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要信守承诺,我们要讲约定,不过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第一个就是我们不得用合同约定来改变对抗法律规定,本来法律已经禁止我们这样做,你现在说你跟当事人约定我们去怎么做,你去改变法律的规定,你去对抗法律,那显然是不行,然后对于法定了的权力和义务你再没有必要再用契约重复的去规定法定了的权力和义务,你就没有必要再用契约重复的去规定。

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

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 【摘要】十八大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表明,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文章分析了我国当前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能力现状,并从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的自觉性,改善法治环境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环境 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五部分,用一个专题,以较大篇幅论述了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执政党报告中首次出现,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到如此高度,这说明,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建设已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社会矛盾亟待化解,法治建设任务任重道远。而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 一、深刻理解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内涵 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的要求。党的十八大的提法则更进一步,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法治思维”是思想层面的要求。指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能够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和逻辑对所遇到和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和做出结论的思想认识过程。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要求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无论是在决策、执行和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要做到权力行使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合法。 “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指领导干部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法。 二、当前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现状 从当前来看,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我国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缩影,有了明显的提高,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观念和习惯也在逐步养成。但是种种现象也表明,领导干部,尤其是一些基层的领导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下问题。

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

之一:提高法治思维能力需“内外兼修” 张学群 2015年05月23日10:19 来源:学习时报 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就是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指引下,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带头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内优素质,领导干部切实增强自身法治思维能力 打铁要靠自身硬。提高法治思维能力首先靠领导干部增强法治素养,自觉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积极践行者和引领者,坚定信念,努力学习,自加压力,真正从思想和行动上使法治成为一种自觉。 贯彻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领导干部能否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决策,是建立在良好法治思维理念基础之上的。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为尊、保护人权、依法治权等法治理念,把对公平、公正、公开的追求作为内心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习惯,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和公信力。养成用法治理念指导依法行政的良好习惯,让“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领导干部的常用语,使依法履职、依规办事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履职导向。重视法治理念的实践运用,在遇到公权与私权冲突、公利与私利冲突时,能够主动运用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处理问题,坚持依法办事,使决策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积累法治知识。认真进行法治理念方面的理论学习。法律制度纷繁复杂,以法治理念和法理学的学习为基础才能从中发现主线,从而提高掌握法律知识和应用法律规定的能力和水平。从现实情况看,领导干部不同于专业法律从业者,对其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不可能要求那么高,要在法律原则的掌握上下功夫,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理解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提升法治思维的高度和广度。加强与本行业内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相关程序法的学习,夯实法治思维的密度和硬度,成为熟练应用法律方法解决问题、依法行政的行家里手。 善学善用法治方法。法治思维能力的养成关键靠实践,领导干部在法治实践中,应善于提高依法思考、依法决策、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弯下腰来,亲身实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运用能力的现状及提升对策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运用能力的现状及提升对策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反映出我们党对国家与政权建设基本规律和治国理政基本规律的深刻认识,是党执政和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根本转变。在民众尚未形成普遍性的法治思维的情况下,作为执掌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遵循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行政,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法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领导干部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等法治问题进行了浓墨重彩的论述,阐述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理念,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把中国共产党的法治理论和法治纲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领导干部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织者和践行者,也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与此同时,为适应风险社会的治理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明确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治国理政中的战略地位。其中,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时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承担法律责任。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行为实践,是在操作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二者相辅相成,是新时期深入持久和卓有成效地提升领导干部素质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现状反思 所谓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其实质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和尊重保护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机关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整体素质不断提升,在培养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形成法治思维等法治素养等方面较好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但是,树立以合法性判断为优先、法律规则为中心、坚持程序正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上) 答案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上) 第1部分:判断题 (共10题,共25.0分; 默认单题0.0分) 2.5 1、民意如何汇聚并不是国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B 2、《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 2.5 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A 2.5 3、多年来,尽管党和政府不断强调法治建设,但法治问题依然非常突出。(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A 4、理论界对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及走出目前依法治国的困境等问题,都做了深刻的理论阐释。(2.5分) 得 2.5 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A

5、在某些突发事件发生时,领导干部现场办公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能给现场造成混乱。(2.5 2.5 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A 2.5 6、领导干部在视察过程中,需要明确自己的定位,做到各在其位、各谋其职。(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A 0.0 7、政府在做很多事情时不计成本,这与其权利和责任不匹配没有任何关系。(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B 8、现场办公与其说是“亲民”,更多时候可能是扰民,甚至是漠视基本的行政程序。(2.5分) 得分:2.5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A 0.0 9、从理论上说,只有一种途径可以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B 10、在科层制的行政领域,处理问题需要尊重最基本的规律和原则,即行政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2.5 2.5 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A 第2部分:单选题 (共10题,共25.0分; 默认单题0.0分) 1、()报告中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 2.5 稳定能力。”(2.5分) 得分: A 十五大 B 十六大 C 十七大 D 十八大 正确答 案:D 2、党的()提法更进一步,不仅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5 2.5 分) 得分: A 十五大 B 十六大

费德平: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

费德平: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湖北日报2012.12.5 星期三费德平(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全新论述,不仅从价值观和方法论的高度,提出改革、发展与稳定难题的破解之道,而且从弘扬法治精神的深度,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决策的新思路、新要求。 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规则意识、法治思维能力得到逐步提高,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法治思维意识淡薄。有的领导干部一定程度上存在官本位的特权观念。一提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是治“民”,出现以权压法、以情轻法的现象。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视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群发的现实,奉行“摆平就是水平,稳定就是搞定”的人治思维,认为“有法(律)无(办)法,无法(律)有(办)法”,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往往为追求“稳定”而牺牲“法治”。有的领导干部追求GDP至上,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这些模糊认识直接影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是法治思维能力不足。有的领导干部忽视甚至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对某些遵循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可以决策的事项,机械地按法律条文办事,致使决策违背法律的根本目的。有的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就办,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不足,还突出表现在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上。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以致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 三是忽视决策程序。近年来,有的地方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违反物权法和征收补偿条例,违法征地、违法拆建,任意侵犯公众财产权和人身权,引发多起自焚、自杀等惨剧或者暴力对抗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一些地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兴建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以致造成严重生态灾难事件。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领导干部决策时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事,

新时期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大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f15968502.html, 新时期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大意义 作者:梁成义 来源:《管理观察》2013年第32期 前言: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十八大报告都提出了提高领导 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为什么当前特别强调领导干部要提高这方面的能力呢?本文从这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破除人治思维的不二选择、解决我国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加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日益成为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意见》首次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领导干部要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是党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各级领导干部基本素质提出的新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自身的法治思维能力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一、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 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有三个标志性事件: 一是将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 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高度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 二是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是2005年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在这五个方面内

浅谈如何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浅谈如何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2014-10-22 10:37:22 来源:四川法制网作者:先梦洪王其远【大中小】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腾讯微博豆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把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将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详细描绘法治中国新图景,中国共产党在致力于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识和能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运用“法治思维”是坚持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成为各级领导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这意味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在工作的时候也就要做到法律至上。 一、法治与法治思维内涵 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开。法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这里的权力指的是公权,权利指的是私权。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由此可见,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人民政府应该是“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的政府;政府官员应该是“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

的公仆。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所在。运用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来讲的,主要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既是法治的精髓,也是运用法治思维的核心。 二、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培育法治思维素养,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 (一)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形成法治思维定势。 1、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加强法治建设对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法治思维与权力行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权的关系,不断增强法治建设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2、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公平正义,以人为本、以法为尊、保护人权、依法治权等法治理念,不断追求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价值,使领导干部能自觉用法治理念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自觉而坚定地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领导干部要形成运用法治的思维定势。法治思维定势,就是思维主体在运用法治思维时的一种心理定势和法律价值趋向。领导干部遇到问题和矛盾时,选择运用法治思维,还是行政思维、

如何培养和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学习心得体会

如何培养和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学习心得体会 十八大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党代会报告,说明了法治在当今社会主义中国的重要性,也说明了法治思维的培养必须作为一项非常急迫的任务来完成。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而领导干部只有在工作中运用所法治思维处理工作中的问题,才能正确运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才能维护政府的威信。所以,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养在政府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具体而言 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立法体制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养,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来引导,而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还不是很完善。虽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时代的需要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不同的法。但是,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规章之间、行政权与司法权依然有许多冲突存在。这让法律变得复杂,于是学习这些法也会变得复杂。所以,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使相关法律更加清晰明了,给领导干部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会更有利于领导干部来学习法律,从而明确自己的权与责,依法行政,在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法律思维来做价值判断。 2、注重法律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2020年依法治国的方略基本实现。而领导干部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是最重要的。当前很多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之风屡禁不止。这些现象都突显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方式亟待提高。所以,我们必须注重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相关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将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纳入领导干部的培训后的检测考核体系。完善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体系,通过专家面授和专家网上教学多种方法来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律学习,从法律理论上对领导干部实行武装,让领导干部将法治思维运用到日常的工作当中,以杜绝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提倡外部监督,尊重外部约束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培养,除了自身的学习和自身的约束外,还必须有来自于外部的监督。领导干部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同时也是法律的监督对象。能否消除领导干部自身的特权思想,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的效果。消除特权思想,领导干部就要坚持群众路线,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倾听群众的声音。利用外部力量来约束自己,把领导干部的行为都纳入在法治轨道中,这是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需要当今各级领导干部共同的努力,共同去培养和提升自身的法治思维。完善的法律体系、系统的法律学习和外部监督是培养和提神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不可或缺的途径。

对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思考

【摘要】本文阐述了法治思维的概念和内涵及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意义,指出了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路径。要提高认识,进一步转变观念;注重学习法律知识,加强培养法治思维;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选拔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 【关键词】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治理方式;路径 一、什么是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所针对的主要对象就是党员干部,它可以帮助其在遇到问题时,使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和逻辑对其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得出结论和决定的一种思想认知过程和活动。其含义是:指以法治固有的特性及通过法治信念来认识事物,辨别是非和解决问题为基础的一种思维方式。其实质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和尊重保护人权,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其核心是权利义务观念。对于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而言,除了具有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观念之外,还要有法治的权力观,即权力的有限性与程序性,以及守护法律、维护宪法与法律权威的责任意识。 法治思维由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理性等基本的法律价值和理念组成,它是实现理想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法治的基本要素和机制包括:第一,法律是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第二,法律是实现社会整合的主要途径;第三,民主是立法政策和法律的前提;第四,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建立法律的基础;第五,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是至高无上的;第六,公正地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第七,能够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和变异;第八,能够实现社会价值的平衡与互补。 二、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意义 1、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实现好、维护好宪法法律权威的内在要求 宪法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普遍行为规范。要使每个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最大限度的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就必须维护宪法法律的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如果宪法法律没有权威和尊严,领导干部在管理各项社会事务中就没有了统一的标准,公民的行为就失去了统一的规范。为此,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就是要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威严,在党员干部的带头引领作用下都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形成一个人人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2、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勾画了更加清晰的法治路线图,要实现这一宏伟蓝图,要靠党员干部和各族人民群众,以党员干部为主,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作用,是其重要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当前,党员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中仍存在着不少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方面,部分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意识薄弱,在实际运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社会等事务时,其水平有待提高。 第二,由于受五千多年“人治历史”的影响,党员干部在管理社会时习惯用“权力”、“人情”来管理,尤其遇到问题或矛盾时往往首选的是请示领导,而不是寻找法律依据和法律标准,使党员干部工作动力不足。 第三,有的党员干部对法律法规的掌握不够深、不够细,导致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面对这些新问题新矛盾,唯有通过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来调节各方的利益,促进矛盾的化解、保障社会的和谐,使决策者依法决策,执法者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司法者公正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守住法律的最后防线。 3、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全国各族人民愿望所在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 作者:封丽霞来源:学习时报字数:1782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多次就依法治国发表重要阐述,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专门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明确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共同发展的努力方向,对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工作部署,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这些阐述积极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关注和期待,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庄严宣言,为我们指出了新时期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任务,对下一阶段的法治建设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我们党在新时期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区、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各种利益冲突频繁、社会矛盾凸显。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的同时,民主法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也得以普遍增强,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对于真正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期待。 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政务的能力与民众日益增长的依法治国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个人意志至上、法治观念淡薄,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法外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常常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代替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甚至人为干预正常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依权不依法、以权压法、以情扰法。可以说,当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作为执掌国家权力和治国理政的重要主体,各级领导干部是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将直接决定党依法执政理念的落实、影响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亦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有较高的法治思维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就像其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思维、战略眼光、辩证思维能力一样。反之,领导干部如果没有培育起法治思维、没有养成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习惯,老百姓势必“上行下效”,“民以吏为师”,自然也就不把法律当回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无从谈起。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关键。为此,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他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就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维稳中的棘手问题的能力,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限不能突破、法律底

如何培养和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学习心得体会

如何培养企业内部培训师 如何培养和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学习心得体会 十八大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党代会报告,说明了法治在当今社会主义中国的重要性,也说明了法治思维的培养必须作为一项非常急迫的任务来完成。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而领导干部只有在工作中运用所法治思维处理工作中的问题,才能正确运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才能维护政府的威信。所以,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养在政府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具体而言 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立法体制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养,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来引导,而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还不是很完善。虽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时代的需要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不同的法。但是,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规章之间、行政权与司法权依然有许多冲突存在。这让法律变得复杂,于是学习这些法也会变得复杂。所以,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使相关法律更加清晰明了,给领导干部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会更有利于领导干部来学习法律,从而明确自己的权与责,依法行政,在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法律思维来做价值判断。 2、注重法律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2020年依法治国的方略基本实现。而领导干部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是最重要的。当前很多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之风屡禁不止。这些现象都突显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方式亟待提高。所以,我们必须注重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相关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将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纳入领导干部的培训后的检测考核体系。完善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体系,通过专家面授和专家网上教学多种方法来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律学习,从法律理论上对领导干部实行武装,让领导干部将法治思维运用到日常的工作当中,以杜绝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提倡外部监督,尊重外部约束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培养,除了自身的学习和自身的约束外,还必须有来自于外部的监督。领导干部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同时也是法律的监督对象。能否消除领导干部自身的特权思想,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的效果。消除特权思想,领导干部就要坚持群众路线,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倾听群众的声音。利用外部力量来约束自己,把领导干部的行为都纳入在法治轨道中,这是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需要当今各级领导干部共同的努力,共同去培养和提升自身的法治思维。完善的法律体系、系统的法律学习和外部监督是培养和提神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不可或缺的途径。 页脚内容1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摘要]建设法治国家,需切实提高各级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文章以此为出发点,阐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涵义及内在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提高其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 [关键词]法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面对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所伴随出现的种种社会矛盾,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全新论述的提出,将对领导干部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和行为准则等诸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并使其发生深刻变化。 一、法治、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一)法治 西方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其基本意义是依法办事,强调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可见,法治大致包括这样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有完备且良好的法律制度,即法制。法制是法治的前提,但法治不是法制的必然。其二,法律制度要得到普遍地服从和遵守,这就要求法治除了要具备完备且良好的法律制度外,还要有与法律制度相配套的法律运行机制,公权力受到制约,并且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可以说,法治是一个动态概念,它既包括法律制度,又包含着法治精神指引下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 (二)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思维”是人类借助语言,运用知识,通过一定的逻辑程序,以达成认识和实践的活动。人们通过思维,形成观念,获得认识,养成精神,最终体现为行动方式。[2]因此,对于法治的认知和实践活动,可称之为“法治思维”,而在这种法治思维指导下的行动方式,即为“法治方式”。具体而言,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所谓“法治方式”是指执政者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方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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