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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为保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营业部应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有效执行以“了解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全面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适当性服务”贯穿于融资融券的各个业务环节。提示客户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综合评估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审慎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客户适当性选择标准

第六条客户适当性标准是指融资融券客户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公司选

择客户融资融券的适当性标准如下:

一、个人客户: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

(三)普通账户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

(四)普通账户资产50万元以上,近6个月内具有5笔以上成交记录;

(五)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

(六)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七)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八)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

(九)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机构客户:

(一)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

(二)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

(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四)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

(五)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六)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七)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

(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合法有效;

(九)营业执照合法登记且通过年审;

(十)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公司在试点初期适当提高标准,将选择在本公司开户满18个月、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八条公司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一)曾受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个人和法人;

(二)普通账户开户不足6个月;个人客户普通账户资产不足50万元,近6个月成交笔数少于5笔;机构客户注册资本不足500万元;

(三)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的;

(四)普通证券账户为不规范账户的;

(五)普通证券账户中有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

(六)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

(七)曾经在本公司或其他券商处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尚未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违约责任;

(八)公司内部员工或证券从业人员;

(九)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十)列入资信状况不佳“黑名单”的客户;

(十一)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的客户;

(十二)反洗钱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等级的客户;

(十三)拒绝提供开展交易所需相关资料的客户;

(十四)经征信和信用等级评定,客户信用等级为我司不可接受的客户;

(十五)已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过信用账户并且未注销的客户;

(十六)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

第九条公司制定专门的征信管理办法以及《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分因子明细及评分标准》,设置客户基本情况、收入情况、投资收益情况、诚信记录等评分因子项,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证券投资能力及业务认知水平等内容进行量化评估,审慎决定其是否适合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第十条客户经审核符合适当性标准,其授信额度通过公司总裁办公会或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即可获得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公司可根据监管政策变化与业务需要,对客户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客户适当性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融资融券的客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客户:

(一)《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

(二)有效居民身份证;

(三)普通证券账户卡;

(四)普通证券账户对账单;

(五)《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申报表》;

(六)《客户关联账户申报表》;

(七)《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表》;

(八)信用情况证明;

(九)金融资产证明(如: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理财产品等);

(十)个人收入证明(如:银行代发工资单、单位收入证明、纳税证明);

(十一)其他资产证明(如:房产证或契税证明、按揭还款证明等);

(十二)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其中(一)至(七)项客户必须提供,(八)至(十二)项由客户选择提供。

二、机构客户:

(一)《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四)普通证券账户卡;

(五)普通证券账户对账单;

(六)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融资融券的决议;

(七)《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

(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九)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十)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近两个年度);

(十一)法定代表人及机构公章的预留印鉴样本;

(十二)《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申报表》;

(十三)《客户关联账户申报表》;

(十四)金融机构的信用情况证明(如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贷款证、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

(十五)其他金融资产证明(如: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理财产品等);

(十六)其他资产证明(如:房产证、土地权使用证等);

(十七)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并加盖机构公章,其中(一)至(十三)项客户必须提供,(十四)至(十七)项由客户选择提供。

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客户提交的资料存在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的,应要求其及时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十三条适当性审核流程

一、营业部初审

(一)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在收齐相关客户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向客户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揭示业务风险;以总部下发的标准化问题为基础展开访谈,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形成书面记录;对客户进行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等,根据以上情况出具初步的推荐意见,以书面形式记载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内,依次报营业部合规经理、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一并报融资融券业务部;

(二)营业部应当在收到客户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客户适当

性的初审工作。

二、融资融券业务部复核

融资融券业务部在收到营业部提交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和有关客户资料后,在2日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客户适当性的复审,具体内容包括:

(一)客户资格的有效性;

(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三)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征信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征信评分,评估客户信用等级,出具《客户信用等级评估报告》;

(四)根据征信调查了解的情况,对授信额度、融资(券)利(费)率等方面进行评估,编制《客户信用评估报告》。

以上两个报告由融资融券业务部征信授信管理部负责编写,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报公司总裁办公会或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

三、总裁办公会或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

(一)总裁办公会或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对客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评审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部各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审议表决。通过审批的客户获得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二)通过资格审批的客户即可进入签订业务合同、开立信用账户、转入担保物、信用账户授信额度激活、交易等程序;

第十四条对未通过适当性标准审核的客户,融资融券业务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应详细说明未获通过的原因,由营业部客户推荐人通知客户并向其进行解释。未通过审核的客户再次提出申请时需距前次申请60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章客户适当性的持续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对每一位融资融券客户建立信用档案,持续关注并记录客户资格条件变动和客户信用交易的情况,作为对客户适当性复审和信用等级重检的依据。

第十六条融资融券业务部、各营业部应持续管理客户资信记录,跟踪调查客户的资格条件和信用记录变动情况。

一、融资融券业务部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客户在融资融券交易中的还款还券记录;

(二)客户追加保证金情况记录;

(三)客户有无强制平仓记录;

(四)客户申报关联账户、限售股份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二、当营业部发现影响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或客户在信用交易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及时报融资融券业务部,由融资融券业务部核查确定后记入客户信用档案。融资融券业务部视情况启动信用等级重检程序,调整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对于不符合适当性选择标准的客户,公司将取消其融资融券资格。

营业部对以下变动情况应予以及时报告:

(一)客户担保资产和其他托管资产发生大的变动;

(二)客户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

(三)客户作为当事人涉及法律诉讼;

(四)客户有违法违纪,或被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形;

(五)客户在营业部当地出现影响其信用评级的新闻报导;

(六)客户不遵守《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有关情况等。

第十七条客户在资格申请时弄虚作假、虚报材料,或向公司刻意隐瞒其资格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一经发现并确认,公司将视情况取消其融资融券资格,并将该客户记入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禁入名单,营业部不得再接受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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