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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的通知

关于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的通知
关于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的通知

关于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

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动物防疫站、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县畜禽养殖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模场的认定

(一)规模。根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划分标准,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确定为:

1、单一品种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

2、具有不同畜禽养殖种类的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不同畜禽种类可将其它畜禽养殖量折算为猪的养殖量,以猪的养殖量确定养殖规模。换算比例为30羽蛋鸡、30羽鸭、15羽鹅、60羽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

(二)不在禁养区一级限养区和环境敏感区(五区三园)

(三)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方能认定为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认定,每年一季度县局组织,镇街动物防疫站配合做好当年度规模养殖场的认定工作。

二、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

我县畜禽养殖场实行分级管理,具体为:

1、达到规模养殖场认定条件,认定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纳入县级监管,以县局监管为主,由县

局有关职能科室站所按各自职责要求进行监管,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镇街动物防疫站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监管,每季度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2、达不到规模养殖场认定条件,没有认定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各类畜禽养殖专业户纳入镇街监管,具体监管名单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根据各镇街实际情况及工作重点提出,镇街人民政府核定。镇街人民政府核定的畜禽养殖专业户各镇街动物防疫站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3、对养殖规模达到畜禽规模养殖条件,不符合规模养殖场认定第(二)项要求的,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减量、转产等措施退出规模养殖,纳入养殖专业户管理。

4、对养殖规模达到畜禽规模养殖条件,不符合规模养殖场认定第(三)项要求的,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通报县执法局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报告当地政府,采取减量、转产等措施退出规模养殖,纳入养殖专业户管理。

5、各镇街动物防疫站要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区域内畜禽养殖户的巡查,发现问题,按分级管理要求,规模养殖场报告县局相关业务科室站所和当地人民政府;养殖专业户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

农村家畜、家禽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单位名称: 畜禽标识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一)、畜禽养殖场平面图(由畜禽养殖场自行绘制) (二)、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由畜禽养殖场在本场防疫人员的指导下填写)

(三)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 圈舍号时间 变动情况(数量) 存栏数备注出生调入调出死淘 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多嘴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 开始使用时 投入产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加工日期用量停止时间备注间 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定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五)消毒记录 日期消毒场所消毒药名称用药剂量消毒方法操作员签字 注: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六)免疫记录 时间圈舍号存栏数量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批号(有效期)免疫方法免疫剂量免疫人员备注 注:1、时间: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6、备注: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Technical standard of preventing pollution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2001-12-19 发布 2002-04-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前言 随着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畜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制定。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HJ/T81—2001 1 主题内容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2 技术原则 2.1 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2.2 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 2.3 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 选址要求 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1.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1.2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 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1.3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3.1.4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3.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 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 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 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O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 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 (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 头以上; 生猪存栏1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5 头以上; 肉牛存栏10 头以上; 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 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 肉羊存栏100 只以上; 兔存栏500 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20头以上; 肉牛存栏50头以上; 肉羊存栏500只以上; 兔存栏1000 只以上; 鸡存栏10000只以上。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 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 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六、猪、牛、羊等实行标识管理。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规模养殖场检疫申报 畜禽在出栏销售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外运的动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取得运输检疫证明,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取得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运输。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标准本

南部县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单位名称: 畜禽养殖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年度 南部县农牧业局制

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 圈舍号时间 变动情况(数量) 存栏数备注出生调入调出死淘 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总和。

饲料使用记录 使用时间投入产 品名称 生产厂 家 批号/加 工日期 用量 停止使 用时间 备注 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的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份。

兽药使用记录 使用时间投入产 品名称 生产厂 家 批号/加 工日期 用量 停止使 用时间 休药期 备注 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的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份。

消毒记录 日期消毒场所消毒药名称用药剂量消毒方法操作员签字 注: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时间。 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实物的场所。 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 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注: Q表示养殖量。 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1.2.3 所有 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 II 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 其他地区 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定义 2.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 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 废渣 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4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2.5 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养殖场八项制度

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的, 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畜禽首次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 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 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养殖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 的畜禽。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与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 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 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 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与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 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任何单位与个 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她人瞒报、 谎报、迟报,不得阻碍她人报告。

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二、要至少备有两种以上消毒药物,不同品种的消毒药物应交替使 用。 三、养殖场(小区)正门要设有消毒池与消毒室。进出车辆、人员等 要进行消毒。 四、生活区每天清扫一次,每月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五、更衣室每天消毒一次,采用紫外线照射法;工作服每周消毒一次, 采用药物浸泡法。 六、生产区:圈舍每天至少清扫一次,每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运动场地每周清理一次,每两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清理的垫料、粪便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七、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消毒。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注: Q表示养殖量。 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1.2.3 所有 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 II 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

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 其他地区 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定义 2.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 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 废渣 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4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2.5 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2.6 最高允许排水量 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技术内容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北京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一、标准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87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1号,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公布施行)。 (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二、养殖规模标准

根据本市畜牧生产现状和防疫要求,制定以下主要畜禽品种规模养殖标准。 (一)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所。 (二)肉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鸡5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所。 (三)蛋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成年母鸡3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所。 (四)肉鸭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鸭5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所。 (五)肉牛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牛200头以上的养殖场所。 (六)奶牛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奶牛200头以上的养殖场所。 (七)肉羊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羊200只以上的养殖场所。 (八)其他品种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制定公布。

畜禽养殖和销售的相关规定汇总

畜禽养殖和销售的相关规定汇总 一、从事畜禽养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二、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义务。(一)动物防疫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doc8)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67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 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

ICS 13.040.40 Z 60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DB44

DB44 /613—2009 目次 前言........................................................................................................................................... I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技术内容 (2) 5 监测 (4) 6 实施 (4) I

DB44 /613—2009 II 前言 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 地方标准。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月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44 /613—2009 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注: Q 表示养殖量。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注: Q 表示养殖量。 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10年12月3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对本标准内未具体明确换算比例的其他畜禽种类,其换算比例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作出解释。 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养殖场设立 第八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方案

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方案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为减少畜禽养殖业面源污染,加快推进全乡畜禽粪污的综合治理工作,力争今年6月底前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省级考核验收,根据省、市、县有关会议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总体目标,坚持畜牧业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并重、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大力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种养结合资源化、源头控制减量化、综合治理长效化措施落实,全力推进“生态”建设。二、基本原则源头控制,一场一策的原则。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严格环评审批,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管住新建的,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治理

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管好原有的。结合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方案。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重点开展121沿线、东小河两侧、薄壳山核桃基地养殖业污染整治,根据畜禽种类、饲养规模、分布地域,分批次、分步骤推进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的原则。以种植业为依托,以有机肥、沼气利用为手段,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小区)与农户建立紧密结合、互惠互利的生产关系,通过畜禽粪污肥料化和能源化的方式,努力实现区域内种植业和养殖业资源循环利用。政策引导,企业主体的原则。通过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的形式,对治理成效显著并实现长效管理的畜禽养殖企业给予资金奖励,调动养殖经营主体自觉自愿治理的积极性。三、总体目标2014年6月20日前,全乡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完成畜禽粪污治理改造任务,实现达标排放。5月底前,121沿线范围内所有养殖场全部进行整

畜禽养殖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技术员培训规范 根据农业部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校外畜禽养殖技术员的培训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培训对象 各类养殖业、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组织中从事畜禽养殖的人员及适度规模动物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和在校学生。 二、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已经从事或准备从事畜禽养殖工作的农民能够掌握畜禽养殖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特别是掌握其中涉及的畜禽的品种、繁育、营养、饲养管理、疾病防治、废弃物处理及畜禽场建筑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对象对畜禽养殖的实际操作技能,培养和造就大批懂技术、能示范的畜禽养殖专业化技术人员。 三、培训环节、培训内容及学时分配

四、知识与技能要求 (一)畜禽的品种与特性 1.了解常用畜禽品种 2.掌握常用畜禽的外貌特征、生理特点及生物学特性(二)畜禽的繁育 1.了解畜禽的选种与选配的基本方法及程序 2.掌握种畜禽的人工授精技术 3. 掌握禽蛋孵化技术 (三)畜禽的营养与饲料

1.了解畜禽的营养需要与饲养标准 2.了解畜禽的常用饲料 3.熟练掌握畜禽饲料的日粮配合与加工调制技术 4. 掌握青绿饲料的生产与青贮技术 (四)畜禽的饲养管理 1.掌握猪的饲养管理措施 2.掌握禽的饲养管理措施 3.掌握牛羊兔的饲养管理措施 (五)畜禽的疾病防治 1.掌握我国畜禽常见传染病防治技术 2. 了解畜禽常见寄生虫病防治技术 3. 了解畜禽常见普通病防治技术 4. 熟练掌握畜禽场疾病综合防制措施 (六)畜禽场废弃物处理与控制 1.掌握畜禽粪便的处理与利用技术 2. 掌握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理技术 (七)畜禽场建筑与设备 1.掌握畜禽场场址的选择与布局 2. 了解畜禽舍建筑设计及养殖设备 五、培训实施与考核 1.培训方式与要求:培训以实际操作为主,采用理论讲授和实习实训相结合的方式。理论讲授利用视频、多媒体等教学手段,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填写范例

肥东县畜禽养殖场饲养档案 中华人民国农业部监制 肥东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制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单位名称: XX猪场 畜禽标识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猪 中华人民国农业部监制

(二)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 (由畜禽养殖场填写) 猪免疫程序 2.每年的4-9月份,对空怀母猪和种公猪注射1头份乙脑疫苗; 3.每年的10月份---次年3月份,各种猪注射1头份猪流行性腹泻、猪传染性胃肠炎和猪轮状病毒三联苗; 4.种公猪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O型口蹄疫、链球菌、细小病毒每年3次,每次按说明使用。 5.对散养户饲养的猪,除春秋两季注射猪瘟、猪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仔猪每月定期补免。

(三)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 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奶牛场、蛋鸡场“出生”一栏填写产奶量(公斤)、产蛋数,备注栏填写奶价、鸡蛋价格。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

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5、此表按变动记录,无变动不需按日填写。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五)兽药使用记录

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染情况及治理的必要性

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染情况及治理的必要性 1、畜禽粪便污染严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丰富城镇副食品供应,全国各大中城市和主要产区相继实施了一批“菜篮子工程”。“菜篮子工程”的实施,促进了我国的禽畜饲养业向着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到1997年底,全国已有大中型畜禽养殖场1.48万个。这些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为了运输方便、供应及时、减少成本,大多分布于大中城市郊区和人口稠密地区。养殖业的发展满足了人们不断增长的生活需求,为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做出了贡献,但与之俱来是,大量的畜禽粪便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由于绝大多数畜禽场的粪便未得到处理和利用,使得大中城市周边地带和郊区农村单位土地面积的粪便承载量过高,粪水的肆意排放也导致水体的严重污染。表1为部分大中城市规模化养殖畜禽粪便排放情况。 表1 1997年部分大中城市规模化养殖畜禽粪便排放情况

1995年的统计数字表明,全国当年工业废水的COD排放总量为768.37万吨,而畜禽行业的废水COD排放为728.6万吨,接近全国工业废水的COD排放总量。此外,我国各工业行业每年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为6.34亿吨,畜禽粪便是工业固体废弃物的2.7倍。近几年由于国家在治理工业有机废水污染方面加大了整治力度,通过强制性的限制“达标”和有针对性的“关、停、并、转”使得这部分的污染物排放有较大的改观。但农业生产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有恶化的趋势,畜禽场所产生的大量的粪水,日积月累地在临近的城镇和农村地区形成了庞大的污染源,致使大多数禽畜场,晴天臭气熏天,蚊蝇成片环绕;雨天粪水漫流成河,使人无法下足。根据1997年我国规模化猪、鸡、牛场的出栏量计算,全年粪便排放总量已过17.3亿吨,再加上规模化生产的冲洗水,实际排出的污水总量远远超过该数字。因此,从目前情况来看,畜禽粪便及污水已成为城镇周边地带和人口稠密地区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畜禽养殖场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污水、固体粪便和恶臭气体。规模化养殖业的粪尿排泄物及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悬浮物及致病菌,污染物数量大而且集中,尤其以水质污染和恶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最为严重。可以说它已是城市中的超级排污产业。 (1)水质污染。 与水质污染有关的主要是BOD、COD、SS、大肠杆菌、蛔虫卵、氮和磷等。畜禽养殖场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其污水的生化指标极高,如猪粪尿混合排出物的COD值达81000mg/L,牛粪尿混合排出物的COD值达36000mg/L,笼养蛋鸡场冲洗废水的COD为43000-77000mg/L,BOD为17000-32000mg/L,NH3-N浓度为2500-4000mg/L。据环保部门对大型养殖场排出粪水的检测结果,COD超标50~70倍,BOD超标70~80倍,SS

畜禽养殖企业制度

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 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 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 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 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 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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