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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三章协商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行业、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以及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定期会商,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参加;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工会依法实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引导职工合理有序表达诉求。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

第二章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九条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平等就业情况;

(二)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四)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五)劳动报酬支付、福利待遇落实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

(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八)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情况;

(十)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一)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工会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和基层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体实施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培训;

(三)就有关监督事项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促成和解;

(四)提请工会同意后对有关单位和事项进行调查;

(五)提请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六)提请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七)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情况;

(八)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九)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主任一般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承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的组成人员,应当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条件。

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不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但应当在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其承担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

工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担任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任期与本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聘期根据聘请协议确定。

第十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热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能力;

(四)清正廉洁,公正守法。

地方总工会应当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

第十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职,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办理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不得因其履行职责扣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对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所需经费

依法纳入本级工会预算。

第三章协商和处理

第十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公布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

第十七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到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

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

劳动者投诉事项不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或者已经由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劳动者。

工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理劳动者投诉的有关事项后,应当及时派员听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了解情况后,认为用人单位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意愿,组织双方沟通,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解决未果的事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调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实施,并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基层工会未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且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只有一名的,可以申请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进行调查或者由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指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加调查。

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用人单位不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沟通,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匿、毁灭资料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地方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根据工作需要,还应当听取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后,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必要时,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署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情况和改正措施。用人单位认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意见不适当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移交相关材料:

(一)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的;

(二)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

(三)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

书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审查,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扣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以及隐匿、毁灭资料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损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工会责令改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阻挠、妨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基层工会的联合会,是指乡镇、街道、开发区(园

区)和村、社区等建立的区域性工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样式,由省总工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2-08-24 来源:调研报告网 《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2000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

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监督; 2、实事求是; 3、依靠群众; 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第四条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参与调查处理; 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 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

6、舆论监督。 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 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 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第九条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 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 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 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7年修订版)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7年修订版) 当前,新一代职工民主权利意识别断增强。如此的背景下,需要工会组织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事情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紧密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地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行业、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以及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咨询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地点总工会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赋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地点总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事情进行通报、定期会商,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事情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点总工会参加;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地点总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情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咨询题。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工会依法实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治理活动;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引导职工合理有序表达诉求。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 第二章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九条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 法权益的下列事情进行监督: (一)平等就业事情; (二)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事情;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事情; (四)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事情; (五)劳动酬劳支付、福利待遇降实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事情;

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岗位职责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岗位职责 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职责 1、认真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劳动保护教育,提高群体安全意识和职工自检、自改、自防能力。督促有关部门及广大职工做好本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相应决议。督促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保用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切实做好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3、督促和协助行政部门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把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作为年终评比、计酬的重要条件。 4、经常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违章和强行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明显存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的决议。如无效,即应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 6、参加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行政部门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有权代表职工和家属对事故责任人提出控告,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和法律责任。 7、督促安全部门做好对新工人、换岗工人、特殊工种的培训。教育、考核、发证工作。 二、劳动保护监督小组职责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扬主人翁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 2、参加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不断丰富理论知识,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和处理事务能力。 3、协助项目经理(班、组长)做好对本组工人的安全教育,特别是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 4、经常检查各种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汇报并督促解决,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转。 5、督促项目经理(班、组长)按规定领取和发放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协助做好本组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6、协助本部门做好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运输、保管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督促解决,保证安全。 7、发生伤亡和中毒事故,立即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三、劳动保护检查员职责 1、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将情况及时汇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2、如发现安全防护装置不规范,机械设备运转不正常,有重大事故隐患因素,随时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和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组织工人撤离危险岗位,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辽阳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 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 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 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行政人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调研报告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2-08-24 来源:调研报告网 《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2000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社会保险费;有的是误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一年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在劳动密集型尤

劳动合同法贯彻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劳动合同法贯彻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情况的调查报告 《劳动合同法》自XX年6月29日颁布、XX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XX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职责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职责 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的实施,参与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对劳动保护决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听取职工在老公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有关方面反应情况。 四、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思和技能。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协作合理化建议活动。 五、组织和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执行。 六、参加伤亡事故调查,查清伤亡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监督、协助学校采取防范措施。 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 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险,危及

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向学校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队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九、监督行政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和协助行政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问题严重的下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要求期限解决;对抗不执行的,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江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第四条《条例》所称区域工会主要指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村(社区)工会。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基层工会成立时,应当同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第六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

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接受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进行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 未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可以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因岗位变动、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时,应当及时进行替补或增补。 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产生、变动等情况,须报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备案。 第九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人数一般应为单数,且不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制度

宁夏张氏回医正骨医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由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的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和有关人士组成,并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同级工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经过工会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协调劳动关系、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记录、公示制度。 第九条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遵守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三)遵守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保护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劳动者平等就业规定的情况;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doc 8页)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doc 8页)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5号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接受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进行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 不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以下统称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由同级工会在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

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先进事迹

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先进事迹 严格执行劳动法律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法制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爱思范文23:因此,工会工作、工会活动一刻也离不开法制,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为此,1999年底,公司成立了劳动监督委员会,积极探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实现途径,有力地推动了《工会法》、《劳动法》在企业的贯彻落实,协调稳定了企业的劳动关系,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会主席同志就是其中的委员之一。 一、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作为一名优秀的工会劳动监督员必须具备熟悉和熟练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在工会工作的实践中真正懂法,善于懂法,善于用法,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志是从一线干起,丰富的经历、阅历,使他对工会工作及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着独到的见解和认识。上任伊始,他就确立了坚持依法治会、突出依法维权、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的工会法律工作思路并踏踏实实、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会工作中,牢固树立起了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信念和强烈的法律意识,孜孜不倦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刻苦地钻研工会的各项业务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安全生产法》等,还有与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劳动法律理论,用社会主义的法制理论和法律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并能从工作的实际出发,熟练的运用法律观点分析、认识问题,用学到的法律知识指导工作,在用法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 二、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学习宣传《工会法》《劳动法》活动。《工会法》和《劳动法》是我国重要的基本法律。它们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会的改革和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志紧紧抓住贯彻实施的契机,带领工会工作人员于2002年年初,在广大职工中掀起了宣传学习《工会法》、《劳动法》的热潮,他们通过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向广大职工进行前期宣传,随后,为全体职工发放了《工会法》和《劳动法》单行本,由各部门工会组织职工进行学习。还适时根据学习贯彻的情况分别举办了两法知识竞赛,广大职工踊跃参赛,营造了人人争相学法的良好氛围。通过一系列贯彻、学习《工会法》和《劳动法》的活动,强化了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本领。使职工更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企业的美好明天更加努力地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法律援助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法律援助 当前相关概况介绍 2016年年初,上海市总工会明确提出:构建“工会法律援助、法律监督、集体协商、民主管理”四位一体的“工会维权工作体系”,进一步强化工会依法维权的力度。 第一讲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一、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定义、定位和作用 (一) 定义 劳动法律监督——指国家和社会对劳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督促,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检举矫正的制度安排。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指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二) 定位——属于“国家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 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构成???)(工会)等非国家权力机关实 施社会监督(由社会组织关实施)法、政府等国家权力机 国家监督(由立法、司 (三) 作用 1、 能促进企事业单位又好又快发展 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能有效促使用人单位准确执法,从而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 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 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能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开展广泛深入的法治宣传教育,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 3、 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工会系统多层面实施劳动法律监督,能大大降低劳动争议发案率,从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原则与范围 (一) 遵循的原则 1、 依法监督 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必须自觉依法,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 2、 实事求是 一要通过认真深入地调研,把握事实真相,严格以事实为依据; 二要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准确的判断。※ √(法院判案——职代会决议 程序、公示) 3、 依靠群众 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职工群众处于基层第一线,最能客观真实反映劳动法

最新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版)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行业、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以及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定期会商,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参加;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最新-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版) 精品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版) 当前,新一代职工民主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这样的背景下,需要工会组织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行业、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以及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定期会商,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参加;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按照“六五”普法规划要求,宿豫区总工会扎实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活动。在企业、广场、社区开辟劳动法律宣传专栏,普及劳动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团结民主、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在千鸟园广场、华东农业大市场、人力资源招聘现场进行劳动法律咨询,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品2300份。深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把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江苏省“一办法七条例”等法律法规,送到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手中,在开展送温暖、送清凉的同时,帮助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完善服务机构,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专业支持。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长效机制的意见》,宿豫区总工会在依法推动企业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同时,不断加强区、镇、村、企四级职工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基本形成以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以园区、乡镇、区工会法律援助站为骨干、以村工会法律援助点为补充、以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为基础的法律服务与援助网络。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服务原则,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为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劳动关系预警信息,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对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进行法律指导,及时发现劳资纠纷苗头,积极在初始状态协商调解劳动争议。目前全区已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36个,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组织512个,区总工会、乡镇、园区职工法律援助站都配有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区总工会本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获得“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授牌表彰。 开展执法检查,切实提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执行力。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对于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和引导职工依法维权具有“双赢”作用。自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来,宿豫区总工会以集体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为重点,先后3次统一组织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通过向存在问题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对不按意见书进行整改的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督促企业依法用工,维护职工合.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5号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在所在单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公安、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当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工会组织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组织 第八条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承担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九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接受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进行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 不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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