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品牌维权有哪些意义

品牌维权有哪些意义

品牌维权有哪些意义
品牌维权有哪些意义

品牌作为一个企业的重要资产,市场竞争力和品牌的价值都需要长时间的维护和积累。但是市场环境暗流涌动,因此企业需要对于品牌不断地进行维护工作。

一、品牌维权的概念

品牌维权,是指企业针对外部环境的变化给品牌带来的影响所进行的维护品牌形象、保持品牌的市场地位和品牌价值的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二、品牌维权的意义

品牌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其市场竞争力和品牌的价值来之不易。但是,市场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需要企业不断地对品牌进行维权。

1. 品牌维权有利于巩固品牌的市场地位

企业品牌在竞争市场中的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下降以及销售、市场占有率降低等品牌失落现象被成为品牌老化。对于任何品牌都存在品牌老化的可能,尤其是在当今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因此,不断对品牌进行维护,是避免品牌老化的重要手段。

2. 品牌维权有助于保持和增强品牌生命力

品牌的生命力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如果品牌能够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那

么,这个品牌就在竞争市场上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反之就可能出现品牌老化。因此,不断对品牌进行维护以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是很有必要的。

3. 品牌维权有利于预防和化解危机

市场风云变幻、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高,品牌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威胁。一旦企业没有预测到危机的来临,或者没有应对危机的策略,品牌就面临极大的危险。品牌维护要求品牌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不断提升,可以有效地方犯有内部原因造成的品牌危机,同时加强品牌的核心价值,进行理性的品牌延伸和品牌扩张,有利于降低危机发生后的波及风险。

4.品牌维权有利于抵御竞争品牌

在竞争市场中,竞争品牌的市场表现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品牌的价值。不断对品牌进行维护,能够在竞争市场中不断保持竞争力。同时,对于假冒品牌也会起到一定的抵御作用。

商维网络是一家专注电商服务(电商打假、维权、渠道管控)、知产保护(商标、专利、版权注册)、法律诉讼的综合性服务公司。公司下设:黄山运营中心、杭州运营中心、合肥运营中心、蚌埠运营中心以及日韩办事处。自2014年成立以来,公司先后服务了超过1000多家国内外品牌商。公司通过跟高校合作联合研发出多款软件,包括,电商盗图比对系统、电商侵权采集系统、电商监控通知系统、实时监控定时反馈系统有效的提高控价处理体系,快速监控并清除侵权的商品链接,全方位保护品牌价值。

维权知识讲座

维权知识讲座 (注)加黑的内容为没有出现的内容 大学生作为社会一种特殊的群体,不仅享有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益。包括与社会,学校之间的权益。然而大学生侵权事件却屡见不鲜。甚至连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那些权益受到了侵犯。而且暑假即将来临,大学生大多数选择在暑假期间进行兼职打工,却在打工过程中自身权益受损严重本次活动将通过社会上的实例讲解,让当今学校学生初步了解自身所拥有的权益和基本的维权知识,树立维权意识,开阔知识,使同学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第一时间解决。以合法途径解决消费侵权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活动的开展也是高校健全体制的体现,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自我素养,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一、大学生的权利更应得到重视 (一)哪些方面存在侵权 大学生群体侵权,通常表现在三个方面: 1、消费侵权:大学生消费侵权主要在日常生活用品、专业学习用品和电子消费类产品方面,主要表现在被迫消费、产品质量低劣、虚假宣传、售后服务水平等。

2、勤工助学、实习侵权:大学生为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往往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找就业的单位。在寻找过程中就会受到不法中介的诈骗,在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会存在着陷阱,在工作单位中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等。 3、学校侵权:近年来,学生因住宿问题,纪律处分问题,学位、学历授予问题,学籍管理问题、后勤管理及其他有关问题与校方发生矛盾纠纷。高校规章制度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审视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一些高校过度维护管理者和校方的利益,制定了为数不少的不合法理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大学生侵权保护之必要性 1、保护大学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社会的深刻变革引起了大学生利益格局的改变,大学生们不得不思考如何维持和扩大自身的利益,对学校提供的教学服务和生活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高等教育的逐步市场化使大学生由单一的受教育者转变为一个集受教育者与消费者于一体的特色。 2、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精英,人数多、活动能力强,人员集中易组织,由于社会的激烈竞争,现在的大学生承受着学习、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讲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讲座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作出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 谁是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那么是不是只要是买东西的人都是消费者呢?不是。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主体只限于个人。所以,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一、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者。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参照本法执行。消费者在消费中的权利包括 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受尊重权消费者享有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权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公平交易权(1)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获取赔偿权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社权依法组建维护消费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维权知识培训总结

高台县集中开展外出务工人员维权培训 情况汇报 高台县既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也是是一个劳务大县,劳务收入占农民人均收入的比重一年比一年高,本县现有农村劳动力8.04万人,外出打工的达3.06万人之多,占全县农村劳动力的38%,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高台县委、县政府为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把组织和引导劳务输出作为发展农村经济致富农民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随着进外出务工人数的年年增加,劳务人员被侵权的案例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外出务工人员合理流动,实现稳定就业,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刻不容缓。2011年3月3 日,我局协调法律援助站和各乡镇司法所,多措并举、积极协调,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关于集中组织开展外出务工人员维权知识培训活动,切实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了法律服务和外出务工维权常识培训,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活动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集中组织外出务工人员维权常识培训主要采取以会代训,集中讲授、开展法律咨询、印发外出务工常识宣传单、技能培训与维权知识讲解相结合、张贴宣传标语等家喻户晓的方式在全县各乡镇大张旗鼓的开展,并以各类新闻媒体为载

体,开展农民工维权的政策和法律相关知识的系列报道,让务工人员及时了解维权常识,在高台电视台进行了外出务工 常识专题报道3次、现场报道2次和发布新闻消息4次。期间,将3月15日消费者维权日定为“农民工维权宣传日”,在中心广场大张旗鼓地进行了农民工维权常识宣传,活动现场主要围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与调节法》、《社会保险法》和《农民工维权常识》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资料发放、现场解答,为广大进城务工群众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现场发放了就业权益保障的政策知识宣传册600份、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手册500份、悬挂张贴宣传条幅10余条,印发维权常识宣传单1000多份,开展维权常识讲座及培训班上3场次,受训人数达350多人。本次活动宣传形式多样、主题鲜明,受众覆盖面广,营造了良好的全社会关注农民工群体的氛围,受到了广大农民工朋友的欢迎和好评。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明确责任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维权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和就业素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减少劳务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协调构通,精心组织安排,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认识,成立了外出务工人员维权知识培训领导小组,形成了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就业中心、劳务办、劳动监察大队、各乡镇司法所、劳动保障事务所等相关部门配合抓,一级抓一级,

维权知识讲座

维权知识讲座 (注)加黑的内容为PPT没有出现的内容 大学生作为社会一种特殊的群体,不仅享有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益。包括与社会,学校之间的权益。然而大学生侵权事件却屡见不鲜。甚至连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那些权益受到了侵犯。而且暑假即将来临,大学生大多数选择在暑假期间进行兼职打工,却在打工过程中自身权益受损严重 本次活动将通过社会上的实例讲解,让当今学校学生初步了解自身所拥有的权益和基本的维权知识,树立维权意识,开阔知识,使同学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第一时间解决。以合法途径解决消费侵权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活动的开展也是高校健全体制的体现,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自我素养,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一、大学生的权利更应得到重视 (一)哪些方面存在侵权 大学生群体侵权,通常表现在三个方面: 1、消费侵权:大学生消费侵权主要在日常生活用品、专业学习用品和电子消费类产品方面,主要表现在被迫消费、产品质量低劣、虚假宣传、售后服务水平等。 2、勤工助学、实习侵权:大学生为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往往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找就业的单位。在寻找过程中就会受到不法中介的诈骗,在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会存在着陷阱,在工作单位中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等。 3、学校侵权:近年来,学生因住宿问题,纪律处分问题,学位、学历授予问题,学籍管理问题、后勤管理及其他有关问题与校方发生矛盾纠纷。高校规章制度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审视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一些高校过度维护管理者和校方的利益,制定了为数不少的不合法理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大学生侵权保护之必要性 1、保护大学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社会的深刻变革引起了大学生利益格局的改变,大学生们不得不思考如何维持和扩大自身的利益,对学校提供的教学服务和生活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高等教育的逐步市场化使大学生由单一的受教育者转变为一个集受教育者与消费者于一体的特色。 2、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精英,人数多、活动能力强,人员集中易组织,由于社会的激烈竞争,现在的大学生承受着学习、生活、就业等各种压力,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极可能产生逆反心理,成为不稳定因素。而高校的稳定也是社会稳的基础。 3、高校扩招后,由于办学规模的扩大,大部分高校存在办学资源紧张的情况,加上高校学生管理的指导思想没有及时转变,不管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着侵害大学生权益的现象,学生和高校对簿公堂的事情屡见不鲜,保护大学生权益的任务十分迫切,有学者甚至提出了制订大学生权益保护法的要求。 大学不是神秘的象牙塔,我们也已踏入了半个社会,某些不成熟的思维方式应抛弃,以理性取而代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买到假货了,怎么办?!打12315,维权!这个投诉是每个人都知道的,但是你知道为啥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吗?又是从哪一年开始的呢?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知识培训内容,希望对大家维权有帮助。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我国已经颁布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法的在于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以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从而推动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的效力所及的空间、时间和主体的范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其生效到废止这段期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都是适用的,这是一般的法理。从主体的方面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参照该法执行。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受的权利包括: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2)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方式的权利; (3)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情况。依法求偿权是弥补消费者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

最新-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座通讯稿 精品

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座通讯稿 为了帮助社区居民更好的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东山街道组织人大代表、康桥律师事务律师马飞在东花园社区举行“司法惠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0月25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马律师结合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它法律、法规的关系,消费者的涵义、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等,从不同的角度,用具体案例说法的形式诠释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并就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重点的讲解和分析。同时重点向大家讲解了对于节日期间的购大潮,购时要多考察经营者的资质和信用,谨防消费陷阱,不要轻信广告的夸大宣传,不要一味贪图便宜,在付款前要考虑到存在的风险,最好选择货到付款的交易方式,并索要有效购物凭证。一旦出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可向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及时维护自身的权益。 整个讲座贴近群众需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讲座内容充实,重点突出,马律师深入浅出,生动具体的讲解,让居民们既收获了知识又得到了启发思考,得到了辖区居民的极高赞誉。 为全面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明确作为消费者所具有的权利,充分调动居民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4月22日下午,我社区邀请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章海文为社区居民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课上,章海文结合典型案例,深入浅出,细致入微地讲解了在生活中作为消费者应当注意的问题、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消费者维权的期限、作为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和如何赔偿等,并重点对于消费者的定位、个人与单位的生活消费的区别等进行了分析,使大家在生动的案例教学中丰富了法律知识,提高了法治意识。讲座过程中,社区居民张奶奶提出自己在前不久够买的一台小电

市场监督管理局四个到位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四个到 位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市场监督管理局四个到位做好消费维权工作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责无旁贷。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岗位职能,在规范市场秩序,打造和谐的消费环境,与消费者实现良性互动等方面做出了孜孜不倦的努力,四个到位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一、人员到位:办公室专人归口统一接收、转派、回复、各科所具体承办、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今年以来,受理“12315”消费者咨询、建议、举报、申诉共161件、管办转办12345市长热线96件、市食药局转办件7件、省、市质监局转办件3件、群从来信投诉举报15件、外省市移送3件。 二、宣传到位:今年“3·15”期间,悬挂宣传横幅3条,在餐饮店、食品店、学校和电信局等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11个;在第79中学开展了食品安全知识讲座,组织辖区内百余名企业和经营户举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发放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材料300余份。形成了社区、学校、监管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营造了人人参与的活动氛围。 三、处理到位:确保消费维权、信访、投诉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所办件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力争做到群众满意、领导放心。今年以来,消费投诉办理回复率100%,调解消费纠纷203件,查处违法行为5起,罚款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万余元。 四、监管到位必要的监管措施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履职保障。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在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和重点领域商

品专项整治方面开展了系列工作。全年抽检商品420组,涉及小家电、鞋类箱包、板材管材、电线电缆等商品。在儿童用品、汽车配件、消防器材、农资用品等领域开展了专项整治,有力的净化了消费市场环境。

15消费维权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讲课稿

315消费维权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第一关(易) 1. 人人都是消费者。(×) 2. 纯毛服装的“三包”期限为2个月。(√) 3. 商家强迫购买手机是侵犯公平交 易权的行为。(×) 4. 凡在中国境内生产或销售的食品 都应有中文标签。(√) 5. 消费者协会可以从事正当的经营 活动。(×) 6. 微型计算机因消费者使用盗版软 件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 7. 在经济活动中,消费是最主要的参与者。(√) 8. 移动电话外接有线耳机三包有效 期是3个月。(√) 9. 在消费场所内怀疑有偷盗行为时,经营者既无权搜身,也无权搜包、盘问(X)

10. 家用电冰箱整机三包有效期是2年.(√) 11. 消费者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不该负责赔偿?(√) 12. 家用视听商品由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 13.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保存日期的食品都是不能食用的。( X) 14. 各类家具“三包”期限,一律不得低于6个月。(√) 15. 某农民因购买的种子有质量问题,导致其秋后颗粒无收。这位农民可以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他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16. 消费者有权利购对买的“处理品”要求商家商品进行“三包”(×) 17. 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8. 某厂商出售家用电脑时,向消费者声明:本店对机内预装软件是否有合法版权概不负责,机器售出后发生任何版权纠纷,概与本店无关。厂商所作上述声明的做法属于产品侵权行为。(√)

19.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 20. 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允许事医疗手术范畴整容项目。(×) 21. 生产产品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的原则,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22. 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23. 国家尊重个人生活消费的自主权、家庭生活消费与社会无关。(×) 24. 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有权先向保险公司追偿,再赔偿消费者损失,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25. 消费者在自己选择商品或服务时可以进行比较、鉴别和筛选。(√) 26. 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营养费。(√)27. 服务市场上商品生产时间和消费时间是分开的。(×) 28. 微型计算机整机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