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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台座椅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文件

石柱县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09A241

项目名称:石柱县体育馆看台座椅采购及安装工程

采购人:石柱县新城区开发管理委员会

石柱县政府采购中心制

二00九年六月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述

工程名称:石柱体育馆看台座椅采购及安装工程

建设地点: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鲤塘坝新城区

建设规模:建筑面积9937m2,看台座椅约2908席

建设单位: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重庆新鲁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2 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

过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选定本工程的座椅制造及施工安装承包人。2. 招标范围及工期、质量要求

2.1 招标范围

2.1.1 招标范围:该体育馆内座椅平面布置及颜色设计,含普通观众席、贵宾席

及裁判席座椅的供货、安装、检测等全部工作。

2.1.2 投标人一旦中标,将被视为其已全面理解了本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其

所报单价和总价已包含本招标文件确定的全部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

2.1.3 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包,并对该工程的质量、工

期、进度负责。

2.2 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交货并安装完毕。

具体开工日期按监理单位的书面开工通知或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投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实力,填报并承诺有竞争性的工期日历天数,但承诺的工期不得超过本款要求的工期,否则招标人将认定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废标)。

2.3 质量标准要求:符合招标文件及国家、行业规范要求。

3. 本项目资金来源:市级专项资金补助和县财政配套。

4. 合格的投标人

4.1须是一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注

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

4.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

状态。

5. 踏勘现场

5.1 投标人应对本招标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以获取那些需自

己负责的有关准备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和信息。踏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 现场勘察过程中,招标人对投标人任何疑问的回答都是口头的,对招标人

不具约束力。投标人应在本须知第8.1款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所有疑问按规定方式送达给招标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发给全体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5.3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

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所造成的歧义和偏差均不负责任。

6. 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购买招标文件、现场踏

勘、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格式

第三章技术要求及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章图纸

第五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

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内容修改,均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问题应以

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

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

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

定,该投标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如果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任何部分有疑问或在现场踏勘中发现任何疑问,

投标人均应于2009年 7月20日17:00时以前分别以书面和电子版本方

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最终将以书面形式答复(但不注明疑问的来源)所

有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联系人:何克勤

电话:023-********、73326100E-mail:rgh880@https://www.wendangku.net/doc/8f18971140.html, 8.2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

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答疑,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

补充招标文件的形式向所有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

该补充招标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收到,该补充招标文件作为

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作用。

8.3 本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等)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

条款中涉及本招标文件的条款应当与本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答疑

文件等)相一致。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只要招标人能够保证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发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招标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

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招标人对招

标文件的修改,将以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方式做出。

9.2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将以书面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并在解释顺序方面优先于该类补充文件之前的文件。投标人收到任何招标

文件的补充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招标文

件的补充文件。

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

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涉及其他语言

文字的材料均应由投标人提供中文译本,且以中文版本为准。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3 本招标工程的投标价格一律以人民币元为计价货币。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2.1 对质保期、保修期和售后服务的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所附合同条

款。

12.2 中标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号令颁布实行的《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和合同条件的有关约定,对整个工程承担保修责任;除非合同

中另有约定,保修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具体规定详见本招标文件所附合

同专用条款规定。

13.投标货币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

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

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

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5条关于投标担

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适用。

15. 投标担保

15.1 投标担保的提供

15.1.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提供。

15.1.2投标人以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提供投标担保,则: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三仟元整;

(2)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石柱县政府采购中心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递交。

15.2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15.2.1 投标担保须在投标文件有效期结束后28天之内仍保持有效。

15.2.2 当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时,投标担保应在相应的延长期内保持有效。

15.3 投标担保的解除

15.3.1 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投标保证金退

还所有投标人(包括投标文件被拒收的投标人及投标文件被视为废标的投

标人)。

15.3.2 如果招标人终止本次招标或放弃本项目,招标人将立即退还所有的投标保

证金。

15.4 索赔

15.4.1 招标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正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3)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进行了如串通投标,贿赂相关人员等严重损害招标人利益、妨害招标工作进行的活动;

(4)投标人提交任何虚假投标文件;

(5)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单位支付招标代理费。

但纯系不可抗力事件的除外。

15.4.2 如果全额投标担保金还不足以赔偿投标人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招

标人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

17. 招标范围全部工作内容限价为30万元,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采

购人的限价,少于等于此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投标人的报价为一

次性报价,即闭口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呃逆价格固定不变。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为一份正本,四份副本。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A4纸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

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

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

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

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8.4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

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应使用A4白色复印纸打印,图纸可根据情况用A3纸打印。

19.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分开封装在密封袋中。投标人应于投标

文件密封袋开口处进行密封,密封袋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19.3 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以下标志,

以便当发生本须知第24款规定情况时,招标人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

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A.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B.工程名称

C.2009年月日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9.4 如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20.1款、第20.2款和第20.3款的规定装订和

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

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投标人。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20.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22日9:30时。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石柱县南宾镇桥头场县行政服务中心内(县采购中

心招标室)。

2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

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

新组织招标。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投标须知第20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

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

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

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

回”字样。

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

标担保将被没收。

24.投标人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所列内容应与其在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废标)。(五)开标

25.开标

2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25.1.1 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开标。如果招标

人通知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相应为推迟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

间。

25.1.2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将保持封存未打开的状态,

并妥善保管。

25.2 开标仪式:

投标人委派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于前款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开

标会仪式。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持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及授权委托

书)并签名登记以证明其出席,每个投标人最多派二位代表。

25.3 开标程序

25.3.1 开标由招标代理单位主持;

25.3.2 由投标人或所有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

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5.3.3 经确认无误后,由投标人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

提交时间、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

25.4 开标时将有专人对开标会全过程进行如实记录,并在开标会结束前由参加

开标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分别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25.5 不按规定提交合格投标文件的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5.6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

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开标后的

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1 开标时,投标人或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文件应当判定为

无效投标文件(即废标),不得进入评标;

A.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B.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6.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27.本招标工程的评标办法详见“36.评分标准”。

28.定标原则

28.1 招标人将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中,选定得分排名第一的中标侯

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放弃

中标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按本款规定依次

类推。如果第三名也自动放弃中标时,招标人将对本工程重新组织招标。

28.2 采购人及招标采购单位将有权对中标供应商的财务、技术、管理能力及信

誉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能圆满地履行合同。同时将招标结果在重庆政府

采购招投标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f18971140.html,)公示三个工作日。

28.3 如果经审查或公示内有异议确定该中标供应商无条件圆满履行合同,招标

采购单位将对排位其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作出类似的审查和公示。

28.4 所有程序都是在政府相关监督部门监督下完成。

(七)合同的授予

29.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8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0.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0.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

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0.2 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

无效或拒绝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0.3 招标人无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任何解释。

31.中标通知书

31.1 招标人在确定最终中标人后,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1.2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会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

人。中标人应按中标金额的1%向石柱县政府采购中心缴纳招标服务费。31.3

《中标通知书》是签订合同的书面依据。

32.合同的签订

32.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32.2 中标人如不履行本投标须知第33款的规定或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则招标

人有权废除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由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获得中标资格,如

此类推;如果排名前三位的投标人均放弃中标资格或被招标人取消中标资

格,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同时,对自动弃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投标

人的投标担保,招标人将予没收。对投标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担

保数额的,投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32.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2.4 工程中标价即为本工程的合同价格。

32.5 签订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根据需要,采购人有权提出对采购货物作局部调整,但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

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更改,并应经供需双方共同认定。

33.投标人如认为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质疑、投诉。

34.招标货物及要求:

座椅的设计、造型应符合国家通用技术。座椅坐感舒适强度高、抗冲击、

耐酸碱、抗静电、耐磨、颜色稳定。具体如下:

(1)、座椅材料及性能要求:主要材料要求采用高密度聚乙烯(不得添加填料,

燃烧残留灰份<5%),采用吹塑工艺中空结构制作而成,辅助材料如色粉、

抗老化剂、紫外线吸收剂、阻燃剂等要求采用进口原料。座椅整体设计应

按照人体工程学,最大限度贴合人体曲线,减少坐姿疲劳。

(2)、座椅外形尺寸:座椅为整体椅,规格尺寸:座宽410mm±5 mm,座深460mm

±5 mm,背高320mm±5 mm。悬挂式安装。脚架采用铝合金材料精密压铸

成型,表面作静电喷塑处理。

(3) 综合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 力学性能:依据GB/T10357—1989《家具力学性能试验》EN12727:2000

标准;提供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5) 抗老化性能:符合国家GB/T16422.22-1999《塑料老化性能试验》标

准,进行1500小时人工加速(氙气)老化试验后,采用GB250-1995塑料

灰色标度等级,送检样品拉伸强度达到4级或4级以上。并提供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6) 耐候性能:在+80℃高温下72小时,无龟裂、斑点、气泡及明显变形等

外观变化。在-20℃低温下20小时,无局部变化、龟裂、斑点、气泡及明

显变形等外观变化。并提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

告。

(7) 环保性能:依据GB18586-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

有害物质限量》,并提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35. 废标条件

如投标人或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被判定为废标:(1)投标文件未按本投标须知要求盖投标人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投标文件的内容不齐全或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但按招标文

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4)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足额的投标保证金;

(5)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

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6)招标人不接受选择性方案或选择性报价而投标人提供选择性方案或选择性报价的;

(7)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限价的;

(8)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分析,被怀疑有低于成本的倾向,且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9)投标人拒绝本办法进行的算术错误修正结果或拒绝对评标委员会的质疑进行澄清的;

(10)投资参股本招标项目、承担本招标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工作、或者为本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不包括其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子公司);

(11)与本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废标内容。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经评标委员评审后,认定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并书面阐述否决的判定依据和理由。

36.评分标准

1、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中的评分因素逐项打分,实行百分制。(若分数出现小数点,则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2、评标标准:

(1)投标报价分:50% (占总分值的百分比)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X价格权值X100

(2)商务部分:20% (占总分值的百分比)

(3)、技术部分:30% (占总分值的百分比)

第二章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格式

第一部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及交货安装地点:

三、承包范围:

四、合同工期:

开始安装日期:年月日

交工日期:年月日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整(¥: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协议书

(2)合同特殊条款

(3)合同一般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

(6)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

(7)图纸,包括经批准的深化设计图纸

经双方确认的有关事宜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异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一般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供应、安装和售后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方:(公章) 卖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和解释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列明的合

同及双方所达成的补充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

的价格。

(3)“货物”系指乙方按合同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物品、材料及其设备、备件、

工具、技术文件及使用手册等有关资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如运输、

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设计、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及其他类似的和合

同中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甲方”系指接受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本合同项下特指 (甲方) 及其合法继承人。

(6)“乙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本合同项下

特指中标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7)“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使用的场所。

(8)“技术文件”系指合同中指明的与合同物品、材料设备和服务有关的所有技

术文件,包括技术标准、规格、图纸、检验和质量控制资料,以及用于操作、运营和

维修、维护的各种手册、图纸及说明等。

(9)“验收”系指甲方依据用户需求书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进行评价以决定是否接受交付的相关工作。

(10)“变更通知”系指由甲方为变更合同而出具的正式通知和确认文件。

1.2 本合同中的标题和题名仅作提示参考,并不作合同解释之特殊用意,本合同

中引用某个条款时,除非特别说明,应理解为包含该条款项下所有子条款的内容。

1.3 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词应包括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仅表明

单数的形式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4 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或“用书面形式”,这是指任何手写、打印的

或印刷的通讯,包括传真发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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