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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

需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6]8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4.20

【实施日期】2006.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4月20日川价发〔2006〕83号)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

为了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活动的管理,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有效地、规范地、有限度地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川价费〔2001〕83号)的精神,现就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条件的三级乙等及以上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二、特需医疗服务由患者自愿选择,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特需医疗服务的有关

规定、服务项目和价格,让患者明明白白的消费。

三、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对基本医疗服务产生负面影响,如有发生基本医疗服务供不应求而特需医疗服务供大于求的情况,则该医疗机构应停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以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四、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其措施文本应报同级卫生、物价部门备案。

五、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时应具备独立的服务区域。不得与基本医疗服务在同一区域进行(具体见附件一、附件二)。特需医疗病区应设置独立的护理单元。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关键因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占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占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比重统计分析.7 四、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四川省医疗机构辅助用药处方点评指南模板

四川省医疗机构辅助用药处方点评指南(试行) 为促进辅助用药的合理使用,依据原卫生部发布《医院处方 点评管理规范》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6号), 将辅助用药纳入专项点评范畴。 四川省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制定辅助用药处方点评指南,促进辅助用药专项点评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有利于促进辅助用药临床合理使用。 一、概述 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对辅助用药的定义:是一类有助于疾病 或功能紊乱的预防和治疗的药品,在疾病治疗中可以适当补充人体必需物质,降低主治药物的不良反应,提高患者免疫力,常用于预防或者治疗肿瘤、肝病、以及心血管等重大疾病的辅助治疗。我省现有辅助用药目录见川卫办发〔2016〕16号文件。 在实际临床治疗过程中,辅助用药的使用存在着以下问题: 1.剂量选择不当,过量使用; 2.使用指针把握不严; 3.联合用药方法不当; 4.溶媒选择不适宜; 5.操作不当引起污染; 6.给药途径选择错误; 7.用药监测执行不到位或未开展;8.用药疗程过长等。 以下药品使用说明仅供参考,按医院实际使用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二、点评依据 1.《处方管理办法》(部长令53号) 2.《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 28 号)

3.《药物临床信息参考》(四川美康、国家食药监药品评审中 心,重庆出版社) 4.《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2009年版基层部分》(卫办药政发〔2009〕232号) 5.药品说明书 【点评标准】 1.适应症不适宜;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 3.给药途径不适宜; 4.用法、用量不适宜; 5.联合用药不适宜或有不良相互作用; 6.重复给药;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1. 适应症不适宜; 处方药品与临床诊断不符。 我省现有各辅助用药说明书及指南适应症: 环磷腺苷葡胺注射液:用于心力衰竭、心肌炎、病窦综合 症、冠心病及心肌病,也可用于心律失常的辅助治疗。 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1.改善脑部血液循环和营养障碍 性疾病(缺血性损害、颅脑外伤)所引起的神经功能缺 损。2.末稍动脉.静脉循环障碍及其引起的动脉血管病, 腿部溃疡。3.皮肤移植术;皮肤烧伤、烫伤、糜烂;愈合

四川省卫生正高职称评审条件

四川省卫生正高职称评审条件 贴上一个目前四川省最权威的晋升高级职称的文件,重点看最后一段我的个人经验。 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一)论文要求。 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三级医疗机构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2篇以上)。 2.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以上。 (二)科研要求。 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项目,尤其对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应进行重点考察。「四川省卫生正高职称评审条件」 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县级政府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得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二、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一)论文要求。 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三级医疗机构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1篇以上)。

2.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 (二)科研要求。 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项目,尤其对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应进行重点考察。 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级及以上立项科研课题1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三、申报基层卫生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一)论文要求。 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2.作为第一作者在由中华医学会(或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在由省医学会(或省级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2篇(每篇字数在1500字以上)。 4.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本专业市级以上讲义1本(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著作已正式出版)。(二)专题报告。「四川省卫生正高职称评审条件」 专题报告主要反映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内容包括:任现职期间解决本专业的病例、实验、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药物调剂等方面的经验和体会。字数不少于5000字。 (三)科研要求。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序言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数量情况做出全面梳理,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社区卫生服务站数量,街道卫生院数量,乡镇卫生院数量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机构和个人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 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机构和个人加深对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的理解,洞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7)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占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8) 五、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8)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5]9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3 【实施日期】2005.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05]93号2005年5月13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以及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及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

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我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二)严厉打击医疗服务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三)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重点打击城郊结合部、乡镇的无证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重点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基层医疗机构常见违法问题大汇总

基层医疗机构常见违法问题大汇总 2018年即将过去,这一年来医疗机构因大大小小的事被罚的案件不计其数。其实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医生故意要违规或者医疗机构经营者刻意去触碰法律,而是因为一些细节被我们忽视了,要么是对相关法规条文不了解,要么是觉得没多大点事,抱有侥幸心理。但就是一些看似不起眼的行为,促使很多人不小心触碰了红线。那么,医疗机构一般都容易出现哪些违法问题呢? 我们简单概括出以下7类,并附上了相关法规条文,供大家参考: 1、超范围执业 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某诊所自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29日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累计收入为30100元。2018年1月,嘉善县卫生监督所对该诊所作出了罚款3000元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 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累计收入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就要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执业,那么医疗机构的老板可能永远也无法做任何医疗机构的老板了。 2、医师跨界 2017年7月,有媒体报道,重庆市南岸区执法人员在对申某高诊所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时发现,申某的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但他却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间,为患者陈某、刘某芳等人开具的门诊处方笺329张,诊断病情均为内科范围的咳嗽或上呼吸感染。并且申某诊所曾于2016年4月14日因超出登记范围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何维友开展诊疗活动,曾受过卫生计生部门的行政处罚。为此,相关部门吊销了其《医师资格证》--其终身不能从事医疗活动,且其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被注销。相关法规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者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层医生经常面对多种常见病,往往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知识,所以在基层执业当中,这种跨界行为尤其容易发生。因此大家一定不要怀有侥幸心理,谨记照章办事。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动态调整,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二、实施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逐步纳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医药机构和参加药品招标采购的医药企业(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视为药品生产企业,下同)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分类采购 医药机构在用所有药品原则上应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开展网上采购和结算。 (一)带量采购。 1.国家统一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执行国家规定。 2.省级带量采购。

(1)药品范围。将质量疗效确切、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分步纳入带量采购范围。具体采购品种按相应规则遴选确定。 (2)入围标准。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质量入围标准包括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等。供应入围标准包括医药企业的原料药来源、生产能力、市场信誉、信用评价结果、供应稳定性等。 (3)约定采购量。全省参与集中采购的医药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和使用管理要求等上报预采购数量,在报量基础上,结合相关药品近年历史采购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 (4)采购形式。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价、谈判议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3.其他带量采购。 在省医疗保障局统筹安排下有序开展省内联盟化带量采购工作。市(州)、市(州)际区域联盟拟开展带量采购的,由各市(州)或牵头市(州)医疗保障局向省医疗保障局申报采购项目,注明采购品种、计划采购量、实施范围、采购周期等信息,经省医疗保障局同意后,由各市(州)或牵头市(州)医疗保障局组织相关医药机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参加省际区域联盟带量采购的,按联盟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4.采购期限:原则上采购协议期限为1-3年。 (二)价格联动采购。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 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卫办发〔2008〕583号 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卫生部在蓉医疗机构: 《护士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做好我省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我厅制订了《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 据《护士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为保证我省证书换发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管理和工作职责 (一)省卫生厅成立护士换证工作小组,负责换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组长:梁志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副组长:李春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处长 黄晓林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 方勇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所长 成员:曾芳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级调研员 濮永杰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副所长 龙小静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副处级调研员秘书:王骁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 (二)工作职责。 1.四川省卫生厅:制定全省护士换证工作方案,负责全省护

士证书换发工作的审批、证书发放和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工作。 2.四川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负责证书换发,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组建护士换证审核专家组,审核各市州上报的护士换证材料,并直接受理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的护士换证工作(各市州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护士换证工作由各市州卫生局负责)。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注册医疗机构和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换发新证的受理、复审、制证和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4.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换领新证的初审、信息的预录入和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5.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新证和信息的预录入工作。 二、换证对象及条件 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川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

四川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 企业端操作手册

目录 欢迎使用四川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 (2) 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2) 企业操作指南 (3) 1.1 用户登录 (3) 1.2 药品库管理 (4) 1.3 配送药品管理 (4) 1.3.1 配送药品列表 (4) 1.3.2 查看配送区域 (5) 1.4 合同管理 (5) 1.5回款管理 (6) 1.6 订单管理 (7) 1.6.1订单配送 (7) 1.6.2议价列表 (8) 1.6.3订单入库查询 (8) 1.6.5 所有订单 (9) 1.7退货管理 (10) 1.8消息管理 (10) 1.8.1 消息列表 (10) 1.9 系统管理 (11) 1.9.1 子用户管理 (11) 1.9.2 企业信息修改 (13) 1.10 快捷图标 (14) 欢迎使用四川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 感谢您使用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登录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9014468354.html,:7074/ 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产品操作手册包含了所有当您在使用四川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时所用到的信息。 本操作手册具体描述了四川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系统的每一项功能,章节安排遵循常规的采购流程。对功能模块逐一描

述,力求使您在使用中没有疑惑。 企业操作指南 1.1 用户登录 点击药品交易系统,弹出登录框: 在登录框中输入用户名称、用户密码、验证码,输入完成后,点击登录,系统对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确认后用户即可进入交易系统。 如图:

保管登录密码,确保密码不要遗失或泄露。 1.2 药品库管理 点击“药品库查询”链接,可以查询出本企业所有可配送的药品的详细信息,如若需要筛选信息,只需在文本框中输入你所知道的查询的部分条件,然后用鼠标单击查询按钮即可。如下图所示: 1.3 配送药品管理 1.3.1 配送药品列表 打开配送药品管理菜单,点击“配送药品列表”链接,可以查看企业配送的药品列表。如下图:

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平台使用说明书

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基层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配送、支付 监督管理平台 使用说明书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目录 1、概述 (3) 2、系统主要功能 (3) 3、系统软件操作 (3) 3.1 系统主界面 (3) 3.2 医院统计分析 (5) 3.2.1 医院汇总统计 (5) 3.2.2 医院采购单统计 (6) 3.2.3 医院月采购信息统计 (7) 3.2.4 地区汇总统计 (8) 3.3 企业统计分析 (9) 3.3.1 配送企业汇总统计 (10) 3.3.2 生产企业汇总统计 (10) 3.4 药品统计分析 (11) 3.4.1. 药品汇总统计 (11) 3.4.2. 药品属性统计 (12) 3.4.3 药品分类统计 (12) 3.4.4 药品质量层次统计 (13) 3.4.5 零采购药品统计 (13) 3.5 履约管理 (14) 3.6用户信息管理 (14) 3.6.1 子用户管理 (15)

3.6.2 用户资料 (17) 3.6.3 密码修改 (18) 4.阳光积分统计 (18) 4.1.配送企业阳光积分统计 (18) 4.1.1配送企业阳光积分查看 (18) 4.1.2对配送企业未按规定存储、运输、销售基本药物次数进行修改 (19) 4.2医疗机构阳光积分统计 (19) 4.2.1医疗机构阳光积分查看 (19) 4.3撤销配送企业未按要求配送及未及时配送 (20)

1、概述 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发展,医药行业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基本成熟,买方和卖方的业务操作也都趋于稳定,而此时卫生管理部门也会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到对医药交易的更高层次的把控和管理上,通过对各类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等,为各项决策提供有力的辅助依据,从而引导医药交易和医药事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所以现在的交易平台除了满足医院和企业双方的交易需求,对监管和数据分析功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2、系统主要功能 该系统主要被分为医院统计分析、企业统计分析、药品统计分析、履约管理、用户信息管理这几个模块。通过主次用户进行权限的设置来管理该系统各个功能模块,已达到进行药品的采购、统计、分析、配送等查询设置功能。通过设置黑名单来进行访问系统的控制,从而有效进行监督管理。 3、系统软件操作 系统登陆界面: 用户输入系统地址后https://www.wendangku.net/doc/9014468354.html,/jdjg/login.aspx,将会出现登陆页面。然后再输入相应的用户名、密码。 3.1 系统主界面 登陆之后,显示如下图案:

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4〕24号)、《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和采购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省级集中上网、医院带量采购、政府服务监管”的药品采购模式。 (一)完善采购平台,省级集中上网。 建立完善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制定统一药品上网规则,实行药品集中上网。全省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部上网采购药品,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二)规范采购目录,实行分类采购。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

按照临床治疗需求的原则,确定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并划分为4大类进行采购。 (三)改革采购方式,实行带量采购。 国家基本药物主要实行省级统一的“双信封”集中招标采购,其他药品实行省级集中挂网采购。医疗机构或医疗采购联合体采取竞价、谈判议价、直接采购等方式进行量价挂钩、带量采购。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上下联动。 (四)降低药品价格,切实让利于民。 通过集中采购、批量采购等方式降低的药品价格,医疗机构应全部让利于民,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实施范围 全省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 三、采购周期 挂网药品以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购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中标基本药物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四、申报企业 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申报。对于进口药品,本集团国内企业或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应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依法取得真实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GSP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说明书、药品质量标准等资质材料。具体申报材料及要求见相关公告。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2019 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的现状及发 展脉络进行了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 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 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乡镇卫生院数量,村卫生室数量,门诊部数量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基本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2014版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名录469家

2014版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名录469家

34四川凯京制药有 限公司 刘楚 言 陈中 燕 有限责任公司 (台港澳与境 内合资) 四川省眉山市彭 山县城南经济开 发区 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丸剂(糊丸、大蜜丸、浓缩 丸、水丸)(含中药前处理提取)、原料药(柠檬烯)、 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煅制、蒸制、烫制、煮 制、燀制、酒制、醋制、盐制、姜汁炙、油炙、蜜炙) *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含中药前处理提取)* 川 20100152 HabZ bY 2014/1/21 2015/12/31 35成都金江制药有 限公司 付常 清 付常 清 自然人出资有 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双流县黄 水镇杨公村 原料药(葛根素、胆酸钠、黄芩苷、猪去氧胆酸、胆酸) * 川 20100371 Ha 2011/1/1 2015/12/31 36四川辰龙制药有 限公司 张红 波 冷钊 莹 其他有限责任 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大 石桥 原料药(盐酸洛非西定)、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 栓剂、散剂、酊剂、合剂、丸剂* 川 20100372 HabZ b 2012/1/4 2015/12/31 37四川子仁制药有 限公司 李昌 华 高传 敬 有限责任公司 广汉市深圳路西 三段 颗粒剂、片剂、丸剂、硬胶囊剂(含中药前处理提取)、 原料药(谷氨酸诺氟沙星、兰索拉唑、炎琥宁、埃索美 拉唑钠、盐酸度洛西丁、埃索美拉唑钠、盐酸度洛西丁) * 川 20100373 HabZ b 2011/1/1 2015/12/31 38四川省迪威药业 有限责任公司 张德 超 张德 超 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 四川省资中县重 龙镇迪威路1号 酊剂(外用)(含中药前处理提取)、片剂、硬胶囊剂、 颗粒剂、糖浆剂、合剂、软膏剂、栓剂、搽剂* 川 20100255 Zb 2013/12/30 2015/12/31 39四川省营山县景 弘中药饮片厂 全春 平 全春 平 私有 营山县三星工业 经济区北干道南 侧 中药饮片 (净制、切制、炒制、烫制、煅制、制炭、蒸 制、煮制、炖制、燀制、酒制、醋制、盐制、姜汁炙、 蜜炙、煨制、油炙)* 川 20100036 Y 2011/1/1 2015/12/31 40四川康定金珠制 药有限责任公司 张燕 李永 光 有限责任公司康定县姑咱镇片剂、丸剂、煎膏剂(膏滋)* 川 20100037 Zb 2013/7/30 2015/12/31 41四川御鼎堂中药 饮片有限公司 王颖 群 王颖 群 有限责任(公 司) 四川省汉源县甘 溪坝工业园区 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烫制、煅制、制炭、蒸 制、煮制、炖制、燀制、酒制、醋制、盐制、姜汁炙、 蜜炙、油炙、制霜、水飞、煨制)、毒性饮片(净制、 切制、炒制、烫制、蒸制、煮制、醋制、姜汁炙)* 川 20120424 Y 2012/2/23 2015/12/31 42四川峨边荣成气 体有限公司 杨荣 成 杨荣 成 有限责任公司 峨边县沙坪镇核 桃坪工业区 医用气体(液态氧)* 川 20110422 Q 2011/12/28 2015/12/31 43四川绵阳万利兴 企业有限公司 任伟 陈文 开 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 绵阳市高新开发 区永兴工业区 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 川 20100395 Y 2011/1/1 2015/12/31 44成都康弘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 柯尊 洪 陈粟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成都市金牛区蜀 西路36号 生物工程产品(重组人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受体-抗体融 合蛋白注射液、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 川 20110400 S 2014/3/12 2015/12/31

四川省医疗机构

四川省医疗机构 中药制剂研究技术指南 申报模板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3日

引言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研究申报资料包括配制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药效学与安全性、临床试验等研究资料。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申报资料的撰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设计了研究申报资料模板。其中质量标准和稳定性研究、临床试验的申报资料格式较为固定,本指南仅设计了配制工艺、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模板供参考。

目录 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申报模板 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申报资料,由封面(注意签字盖章)、目录、研究内容、主要参考文献及材料购置凭证等组成。 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申报模板 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申报资料,由封面(注意签字盖章)、目录、研究内容、主要参考文献等组成。

资料项目编号6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申报资料参考模版 制剂名称: 资料项目名称: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试验单位(加盖公章): 地址: 电话: 试验负责人(签字): 试验人员: 试验起止日期: 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申请人(盖章): 申报日期:

目录 处方 制法 工艺流程图 工艺研究内容 中试试验 参考文献 附件:材料购置凭证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一般涉及粉碎、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干燥、成型等工艺环节,不同剂型的要求不尽相同,结合医疗机构常用中药制剂,选择固体制剂、液体制剂的主要工艺及参数编写模板,但模板不能涵盖所有处方、剂型的工艺研究内容,申报单位应根据研究的品种特点开展相关研究,提交注册申报资料。 原则上,取经检验合格,并有购药证明的饮片进行工艺研究。参考模版如下: 处方 列出确定的处方组成药味及剂量,辅料品种及用量。一般按1000个制剂单位计算。 制法 列出工艺研究确定详细的制法及工艺技术参数。 工艺流程图 将确定的工艺制成框图,标出工艺技术参数。 工艺研究内容 饮片粉碎 为了满足提取及制剂成型等需要,中药饮片需要粉粹。 6.4.1.1干燥 饮片干燥既要达到干燥的目的,又要减少损失。考察其干燥温度、时间十分必要,含有易挥发、热敏性等成分,温度一般控制在50~60℃。以下是仅供参考的相关表格,一次投料量可在200g或以上。 6.4.1.1.1 单因素 试验表格设计如下: 干燥时间考察表(**℃) 干燥时间(小时) 1 2 3 4 5 成分含量(mg/g) 水分(%)

四川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成立、并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卫生行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性组织,统称新社会组织。 第三条新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发挥作用,积极承担省卫生厅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四条新社会组织实行省卫生厅、挂靠单位、新社会组织内部三级管理。 第五条省卫生厅是经审批同意的卫生行业全省性新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厅人事处承担新社会组织综合指导职能。成立新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于四川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具体承担新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厅相关处室对新社会组织有业务指导职责。 第六条挂靠单位是新社会组织的依托单位,应为国家在川部级、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挂靠新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并对重大学术活动及经营性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进行审核、监督; (二)指导换届及年度检查工作; (三)指导挂靠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对挂靠新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挂靠新社会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清算等事宜。 第七条新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本组织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本组织的内部管理职责。 第二章成立、变更及注销 第八条省卫生厅负责对新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发展规划,在全省范围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二)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 (四)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领导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为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并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六)符合要求的挂靠单位。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县级)建设规范(试行)

附件2: 四川省县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数据中心) 建设规范(试行) (V1.1) 四川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17日

目录 1.网络链路 (1) 2.数据存储地点 (2) 3.县级平台 (2) 3.1.县级平台主要功能 (2) 3.2.县级平台(数据中心)服务软件功能 (3) 3.2.1居民健康档案门户网站(社会公众门户) (3) 3.2.2.县级区域协同和共享管理(医务人员门户) (5) 3.2.3.综合卫生管理(管理人员门户) (7) 3.2.4.数据中心管理 (8) 3.4.县级平台建设模式 (10) 3.4.1集中模式 (10) 3.4.2.独立式 (10) 3.4.3.混合式 (11) 3.5.县级平台(数据中心)安全 (11) 3.5.1.系统安全 (11) 3.5.2.数据安全 (12) 3.6.县级平台(数据中心)机房 (13)

3.6.1.基本原则 (13) 3.6.2.机房地点 (13) 3.6.3机房设施 (13) 4.县级平台(数据中心)建设执行的数据标准 (17) 5.居民健康卡 (18)

四川省县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数据中心)建设规范(试行) 四川省县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数据中心)是四川省卫生信息化“25211”总体规划中的最小区域信息系统,是全省区域卫生信息化的基础。在建设时,必须对平台设施、数据存贮、软件功能、网络链路等方面进行规范,才能实现县、市、省范围内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更好为公众用户、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服务。 1.网络链路 县级医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VPN(ADSL)或光纤连接到县级平台。 县级平台(数据中心)内部局域网带宽不低于100M;与外部网络联接带宽不低于50M,建议独立光纤(或专线),按地市级部署的县级数据中心接入带宽不低于100M)。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接入带宽不低于10M,有县区域PACS集中阅片中心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不低于30M。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求专线接入县级平台(数据中心),带宽不低于4M。有与县PACS集中阅片中心远程阅片业务的要求网络带宽不低于10M。

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暂 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药品上网限竞价、阳光采购工作的健康开展,规范双方购销行为,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简称合同)是指医疗机构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简称平台)上采购上网药品、药品配送企业在平台上销售 上网药品时,购销双方经协商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 理办法等规定,贯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互惠、协商 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凡参加四川省药品上网限竞价、阳光采购的医 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之间进行相关采购活动,均应签订合同。 第五条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合同两种形式,有关 修改合同的文书、补充合同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经协商后,共同在网 上填报相关数据,形成电子合同后,下载打印,合同双方共

同签章,合同方才生效。合同采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系会议批准的文本格式(包括电子合同)。 第七条合同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省药品招标采购监督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医疗机构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上网药品,在签订书面合同和网上电子合同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所涉及的上网药品的配送管理,按《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上网药品采购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上网药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除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后,方能对外订立相应的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必须具备载明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生产单位、实际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履行的期限、地点、质量要求、付款的期限、方式,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 成补偿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58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2.13 【实施日期】2016.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补偿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58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将《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

革,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在国家和我省系列文件精神指导下,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实施。要结合贯彻落实《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及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分析研究并及时反馈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评估改革政策和成效;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相关培训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取得实际成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2月13日 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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