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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一、为正确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80)110号文批准发布的《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凡房屋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房屋亦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租用公房凭证》是承租人或承租单位(以下统称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对新配、增配、分户、过户、交换住房的承租户由房管所与承租户建立租赁关系时发给;对原已租用公房的,可经过核对租赁户名,分期分批逐步补发。承租户要求分户、过户、交换住房,或要求自费对承租的公房进行改装、搭建等事项,须凭本证向房管所办理申请。承租户在取得房屋分配单位的配房证明后,必须在两个月内与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逾期作废。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擅自占用空关的公有房屋,即构成强占公房行为。在《办法》公布后强占公房者,房管所应宣传《办法》规定,说服其立即迁出,同时用书面通知限期迁出(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强占期间处以月租额加倍的罚款,由区(县)房地局核定。逾期拒不迁出的,根据《办法》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制裁。在《办法》公布前强占的,亦应限期迁出,强占期间应交付月租额相等的房屋使用费,由房管所核定。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调整房屋的,应从严掌握,由区(县)房地局(郊县房管所,下同)核定。

四、承租户擅自将公房转租、转让、收取高租、押租或顶费等,均属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应即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收回其多余房屋。对利用住房交换,勒索财物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一经发现,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撤销其交换房屋的申请。这类问题,一律由房管所报区(县)房地局核定。抗拒房管部门处理的,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移请人民法院处理。

五、承租人或同住的家庭成员要求分立租赁户名,凡符合下列原则,可以分户:

1.双方有本处常住户口,经济上已分开独立生活的;

2.房屋可以分间单独使用,分户后不致造成居住上或使用上困难的;

3.有欠租的,分户各方必须落实偿付欠租的责任;

4.单位承租的职工家属宿舍中有非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可以分户;如属本单位职工,无其它纠葛,经单位书面同意,也可分户。

凡符合以上原则,双方立具书面协议,由房管所核定分户;如一方坚持要求分户,另一方不同意分户而发生纠纷或有特殊情况确需分户时,由房管所查明情况,提出意见,报区(县)房地局核定。

六、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同住亲属申请过户,处理原则如下:

1.同住亲属与原承租人共同生活,并有本处常住户口,他处确无住房,要求合理的,一般可同意过户继续承租,由房管所核定,如同住亲属成员有多人的,必立具书面协议,确定过户户名后办理;如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后,房屋显著空宽,则可视情况,准予原同住亲属过户承租一部分房屋,多余房屋由房管部门收回,由区(县)房地局核定。

2.承租人死亡或外迁前,亲友在他处有住房而故意迁入户口以达到占房目的的,应限期迁回原处,由房管部门收回房屋;经一再教育拒不迁出的按强占公房处理。如因特殊情况需另行调整住房的,由区(县)房地局核定。

3.承租人离开本市,户籍未迁出的,同住亲属申请过户,应征得承租人本人的同意。

4.原承租人遗留的欠租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必须落实偿付责任。

七、承租户必须按照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定的标准交付房租。如房屋改变用途,房租应按规定相应调整。

拖欠房租经一再教育后,仍无理拒付的,得罚以应交租金额2%的滞纳金。掌握原则、计算口径与审批手续如下:

1.凡在《办法》公布后欠租累计达三个月者,应从欠租第一个月起,逐月计算滞纳金。经房管所所长核定后记帐员填发《房租滞纳金缴款书》,通知承租户交付;承租人如系职工,其欠租连同滞纳金通知所在工作单位在工资中扣交。经教育后付清欠租的可以酌情免罚,由房管所所长核定。

2.房管部门所收房租滞纳金,作为“其它收入棗房租滞纳金”科目入帐。

3.《办法》公布前的欠租,仍按清理欠租的有关规定抓紧清理回收,不罚滞纳金。

八、房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以租养房,专款专用”的原则,公有房屋租金不得移作他用。各级财务会计人员应负监督责任,任何人作出的违反这一原则的支付要求,财务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上级报告。

九、房管部门对《办法》中规定的应尽义务必须认真执行。对所管房屋建筑、设备应每年进行一次普查,鉴定损坏等级,根据不同房屋类型制订大修计划或分项目的中修保养计划并按期实施;屋顶水箱应每年清洗一次;对日常零星报修应根据公房养护范围的规定及时服务;对房屋危急项目

与水电急修项目,应迅速抢修,确保正常使用与居住安全。

房屋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里弄,了解房屋建筑情况,访问承租户,联系群众管房组织(包括大楼管理委员会),听取对房屋维修与保养的意见,并定期访问参加房租汇交的承租户,加强服务,树立汇交信誉。房管所每隔半年左右召开群众管房组织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不断改进服务。

由于房管部门工作失职造成房屋结构损坏,发生安全事故(系指承租户报修后,房管部门未及时修理,或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造成房屋倒塌,平顶、外墙粉刷或门窗跌落,晒台栏杆断裂等房屋结构、装修部件下坠事故),致使承租户受到人身财产损失,或在修理施工期间因措施不当而损坏了承租户财物的,房管部门应负责赔偿,审批权限:凡赔偿在一百元以内的,由房管所(工程队)核定;一百元以上的由区(县)房地局(修建公司)核定;一千元以上的由市房地局(郊县报县政府)核定。属于在施工中个人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了承租户财物的,原则上应由个人负责赔偿。

对玩忽职守,造成塌屋伤人严重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十、承租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者由于房管部门处理不当,使承租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承租户有权向上一级房管部门申诉,或直接向司法部门起诉。各级房管部门对承租户的申诉,应认真负责深入调查,秉公处理,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在“文化革命”期间,承租公房被冲击挤占造成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房地局另行处理。

十一、公有房屋中,承租人之间发生公用部位使用纠纷协商不成,要求处理时,房管所应予受理。由房管所会同地区组织及有关单位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进行调处,订立书面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由房管所按实际情况秉公核定;情况复杂的可报区(县)房地局核定。掌握的原则是:除对恃强霸占(指未经房管部门同意,凭强力无理霸占的)或使用上确属显著不合理的应予调整外,一般维持现状。对于公用的卫生间、灶间与走道等部位因房屋调整分配、分户、安装煤气等原因必须调整部位或增加使用户数的,根据《办法》规定,经过房管所批准,调整使用公用部位。

十二、承租户因保护不善,使用不当而造成房屋、设备和庭园(包括新村内,下同)绿化树木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范围如下:

1.浴缸、面盆、马桶、水盘等由于承租户不加爱护,丢入垃圾硬物等而造成的人为阻塞;

2.承租户在晒台堆泥种花,在屋面堆物、搭建,或爬上屋面损坏瓦片面而造成的屋漏;

3.门窗玻璃因承租户使用不当造成的人为破碎;

4.攀折绿化树木,损坏绿地或庭园设置的;

5.其它因不加爱护、使用不当、乱搭、乱拆而造成的人为损坏。

十三、公房的原始结构和用途不得任意改变。如承租户确因生产或生产需要,改变房屋原来用途或自费进行增搭建,以及在公有房屋中挖掘弄内路面、地下人防工程,或拆动房屋设备的,必须由承租户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房管部门批准,由房管所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如属翻建、加层,经房管部门批准后,还须取得城建部门发给的建筑执照,并与区(县)房地局订立书面协议后,方可动工。

(1)掌握原则如下:

1.凡对房屋结构安全、建筑布局、周围环境、市容观瞻有不良影响者,不得增搭建。对大楼、公寓、花园住宅、新工房更应从严掌握。

2.居住用房改作非居住使用,应从严控制,一般不能同意。

3.不得占用庭园、新村绿地进行增搭建或建造房屋。

4.室内平顶不得开洞使用。

5.大楼、公寓、新工房的阳台、平台上不准搭建,内部不得插层。

6.房屋内的安全通道与消防扶梯不得改装阻塞。

7.代理经租及因落实政策待发还产权的房屋中,未经业主同意,承租人不得增搭建。

8.承租人增搭建如对其他住房有妨碍的,还应取得他们的书面同意。

(2)审批权限:

下列情况由房管所核定:

1.旧里以下(包括旧里)房屋改装、搭建或添装设备。

2.新里、新工房或非居住用房改装,不拆动承重结构的。

3.店面改装不拆动承重结构的。

4.挖掘公房里弄中路面。

下列情况由区(县)房地局核定:

1.新里、新工房、花园住宅或非居住房屋改装、搭建、拆动承重结构或装置动力的。

2.新里以下(包括新里、新工房)房屋改变用途。

3.公有房屋中(包括庭园)构筑地下工程。

4.改装门面拆动承重结构的。

5.添装或拆除公有房屋中水汀片、卫生设备。

下列情况由市房地局核定:

1.拆动大楼、公寓承重结构或拆除消防、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

2.大楼、公寓、花园住宅房屋改变用途。

3.加层(翻建需拆动公房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3)违章“增搭建”的处理原则:

未经房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房(包括庭园)中搞的“增搭建”,如损害公房结构安全、建筑布局、周围环境、市容观瞻,或损害其他承租户合法权益的,应限期拆除;经一再教育拒不拆除的,经区(县)房地局批准,并联系建筑管理部门后,在会同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并通知承租人到场的情况下,可由房管所派人拆除;如搭建人借故回避或阻挠拆除,情节恶劣的,可移请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由房管所查明情况,报区(县)房地局核定后移送)。

在公房里弄中或新村街坊内占用绿地、空地、路面无照施工的违章搭建,一经发现,房管所应予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即联系建筑管理部门,按本市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4)“增搭建”产权处理原则:

1.全民所有制单位经批准在承租公房中的“增搭建”,应无偿移交给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属增添的办公用装置除外)。

2.《办法》公布后,经过批准私人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出资在公房中的增搭建,产权归出资者所有,自行负责维修,在退租时由房管部门洽商收购或同意拆除。为便于分清管理维修责任,对依附公房结构进行的扩建、升高屋面、顶层阁开窗等与公房结构部分交叉不可分割的,可根据材料新旧程度,按国营商店牌价,由房管部门作价收购归公计租;也可将不可分割的公房结构部份作价出售给搭建人。收购或出售价款在三百元以内的由房管所审批;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内的由区(县)房地局审批;一千元以上的,报市房地局审批(郊县报县政府)。

3.《办法》公布前公房中原已存在的私人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所作的增搭建,已按原来政策规定处理归公的(包括根据市军管会规定已由房管部门接管归公,或已由房管部门收购归公,免租年限到期归公,因无力修理归公,自愿交公,及已处理拆除的等等),不再重作处理。对尚未明确处理产权的,按如下原则掌握:凡属自搭自用或购进自用有凭证或确切旁证的,产权归出资人所有;如已经房管部门修理过的应结算费用;但对其中依附公房进行的扩建、顶层阁开窗、升高屋面等与公房结构部分交叉无法分割管理的,也可同样按本条上述第2点的处理原则与承租人协商办理。

对“文化革命”期间,被冲击归公的增搭建,以及因承租户迁出满一年,因房管部门修理过或因房屋接管前购进而作无偿归公处理的私人“增搭建”,如目前仍属自住自用的,予以发还,并结清帐目;目前不属自住自用的,由房管部门补偿费用。

已转租、顶让的私人“增搭建”,转租、顶让双方均不得主张产权。

(5)对全家(或单位全部)住用公房中产权属他们所有的“增搭建”内,在同幢房屋内并未承租其他部位的,应向搭建人(或单位)收搭建费;凡属正规加层,则不论其在公房中有无其他承租部分,亦应收搭建费。

(6)对增搭建的申请、审批、产权处理等均应具备书面手续。并归入租赁档案件袋,以便查考。

十四、承租户迁出,必须在十五天前向所在房管所办理退租手续,结清房租,交还房屋、设备和庭园设置,缴销“租用公房凭证”。房管员应至现场清点,发现房屋、设备、庭园设置有人为损坏的,应即追究赔偿。

退租时,必须结清欠租,对付清欠租有困难的,按如下原则处理:

1.全家迁往外地,交付欠租有困难,如承租人有工作单位,原则上应由工作单位协助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区组织证明,可以减免欠租的一部分或全部,从宽了结。

2.在市内迁移,可以订出拨付欠租计划,转到迁入地区房管所入帐追收,有关房管所不得拒绝。

3.有欠租的公房住户,从市区迁入郊县或从郊县迁入市区,以及代理经租房屋有欠租的住户欠租不得转帐,但可以委托迁入房管所代收。

十五、《办法》十五条规定,房管部门得视具体情况调配其他房屋或收回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掌握原则如下:

1.对住房过宽过好,拖欠房租在一年以上的,房管部门得视具体情况调配其他房屋或收回承租房屋的一部分。

2.单位(个人)分到的住宅和调配中空出的其它房屋,其中作为住宅、市政建设等拆迁用的,调拨后逾期一年;作为解决职工和居民居住困难用的,调拨后逾期九个月;在调配过程中空出的零星住房逾期六个月;以及配到住房的职工逾期二个月,空关不用的,均按市革委会沪革(79)批字第509

号文件及市房地局沪房(80)第44号文件规定由房管部门收回另行安排。

3.承租户将承租房屋(包括非居住用房)空关不用达六个月以上的,应予收回。

4.承租户外迁或者死亡,原无同住亲属的,应将原承租房屋全部收回。如有同住亲属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

5.承租户全家出国,或去港澳定居的,应收回其承租的全部房屋;如属短期出国或去港澳,要求保留房屋租赁权的,可向房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一般可以保留房屋租赁权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保留期间,租金照付;到期不回,收回房屋;日后又返沪定居的,另按规定安排住房。

6.由房管部门收回的空关房屋内留有家具什物的,按如下原则与手续办理:

甲、空关房屋内的家具什物产权人下落不明,确无音讯的,由区(县)房地局向公证处提出申请作无主财产处理,并派干部二人会同公安派出所与居民委员会清点并列出清单一式二份(一份送公证处,一份留存归租赁件袋),由在场人共同签章证明,报公证处依法定程序办理后,收回欠租金额。

乙、能查明家具产权人或代理人下落的。可用挂号信书面通知限期3~6个月内出空,到期不出空的,提请人民法院处理。

7.凡符合本条上述各款情况需处理时,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由房管所报区(县)房地局核定后办理收回房屋手续;如涉及统战、华侨、援外人员或判刑离沪对象,应事先联系统战、侨务、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办理。

十六、任何单位因公需要拆除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包括占用庭园或新村绿地)必须事先经过房管部门同意方可动工。未经同意的,各级房管部门有权制止。结构较好的居住房屋应尽量少拆或不拆。

审批权限:凡属住宅建设办公室选定的统建工房地址需拆除公房的,均由区(县)房地局审核房屋产权并通知住宅办按规定办理补偿及拆料回收事项。其它单位申请拆除公房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旧里、简屋或结构较差的非居住类型房屋,由区(县)房地局核定;旧里类型三百平方米以上以及新里以上房屋一律由区(县)房地局查明产权情况报市房地局(郊县报县政府核定;因特殊情况需拆动公房庭园、新村绿地进行基建的,一律报市房地局(效县报县政府)核定。

关于拆除房屋的补偿与拆屋材料问题,按照本市拆迁房屋的规定,结合房管部门所管房屋的产权情况,处理原则如下:

1.凡全民所有制单位拆除全民所有制产权的公管房屋,如果新建的房屋产权移交给房管部门管理的,可不作补偿,原有房屋旧料由房管部门无偿收回;如果新建的房屋产权不交给房管部门管理的,则应补偿,拆屋材料由房管部门作价收购。

2.全民所有制单位拆除下列产权性质的房屋,应作补偿:

甲、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或代管的房屋(拆除代理经租房屋,应事先征询房主的意见)。

乙、由房管部门包租管理的宗教社团产权的房屋(根据市人民政府(80)批字第149号文拆除这类房屋应事先征得市宗教局的同意)。

丙、待落实政策的“文化革命”中上交的私房(拆除前应征询房主的意见)。

3.集体所有制单位拆除公管房屋,均应作价补偿,拆屋旧料由房管部门作价收购,用于房屋维修。

4.拆迁公管房屋的人工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七、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严肃慎重,一律由房管所报区(县)房地局核定,防止草率从事。根据《办法》规定,没收的非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市房地产管理局处理。

十八、本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办理。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一、为正确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80)110号文批准发布的《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凡房屋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房屋亦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租用公房凭证》是承租人或承租单位(以下统称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对新配、增配、分户、过户、交换住房的承租户由房管所与承租户建立租赁关系时发给;对原已租用公房的,可经过核对租赁户名,分期分批逐步补发。承租户要求分户、过户、交换住房,或要求自费对承租的公房进行改装、搭建等事项,须凭本证向房管所办理申请。承租户在取得房屋分配单位的配房证明后,必须在两个月内与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逾期作废。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擅自占用空关的公有房屋,即构成强占公房行为。在《办法》公布后强占

公房者,房管所应宣传《办法》规定,说服其立即迁出,同时用书面通知限期迁出(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强占期间处以月租额加倍的罚款,由区(县)房地局核定。逾期拒不迁出的,根据《办法》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制裁。在《办法》公布前强占的,亦应限期迁出,强占期间应交付月租额相等的房屋使用费,由房管所核定。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调整房屋的,应从严掌握,由区(县)房地局(郊县房管所,下同)核定。 四、承租户擅自将公房转租、转让、收取高租、押租或顶费等,均属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应即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收回其多余房屋。对利用住房交换,勒索财物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一经发现,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撤销其交换房屋的申请。这类问题,一律由房管所报区(县)房地局核定。抗拒房管部门处理的,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移请人民法院处理。 五、承租人或同住的家庭成员要求分立租赁户名,凡符合下列原则,可以分户: 1.双方有本处常住户口,经济上已分开独立生活的;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2019新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2019新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10 页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2019新版 一、出租房屋情况 (一)房屋基本情况 1、产证编号: 2、权利人: 3、房屋座落: 4、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三)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一)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二)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 第 2 页共 10 页

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一)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自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一)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该房屋租金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二)乙方应于【每月___日前】【_________】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第 3 页共 10 页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完整版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完 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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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一、甲方将座落在上海市的建筑面积为㎡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使用。 二、租期从201 年月日起至201 年月日止(共计:年月)。 三、乙方每月日前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租房押金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反本合同条款之行为,甲方必须将押金全部退还给乙方。五、乙方在租赁期间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及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六、乙方必须依约按时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5%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则乙方不负责任,并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甲方可提供的家俱及家电设备如下(或另附清单说明): 1.水,电,煤气; 2.电话 3.淋浴器 4.空调 5.彩电 . 6.冰箱 7. 洗衣机 8.家具 . 9. 其他 . 十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编号:YB-HT-008335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Lease contract of public non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当事人: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新村____号___室________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 三、该房屋用途为_,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

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乙方应当于每月_______日前,以_______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 五、租赁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 六、甲方应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已经将房屋交付乙方。 七、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除存在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应予同意。 八、甲方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保证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甲方对乙方的报修,应当按规定的修理范围及时进行修理。 九、甲方养护、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乙方使用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 意见(二)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房地资公[2000]9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地产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06.28 【实施日期】2001.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 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 (2001年6月28日沪房地资公[2000]98号)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于1999年12月2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即将同时废止。现对《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有关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公有房屋租赁包括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公有非居住房屋包括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

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各区县房地集团公司依法受托管理的代管、代理经租等房屋的租赁参照公有房屋租赁执行。 二、公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建立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过20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租赁,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对未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补发。对已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换发。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要求办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权转让、交换、租赁户名变更手续后15日内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承租人凭《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出具与实际不符的租赁凭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转租、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和转租,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赁(转租)合同、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应当提交租用公房凭证、转租合同以及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将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最新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最新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导读:本文是关于最新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希望能帮助到您!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地产事宜,订立本合同。 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2、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4、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5、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6、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 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月的;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违约责任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当事人: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新村____号___室________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 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 三、该房屋用途为_,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 _____元整) 乙方应当于每月_______日前,以_______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 五、租赁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 六、甲方应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已经将房屋交付 乙方。 七、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除存在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应予同意。 八、甲方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保证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乙方应当合理 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甲方对乙方的报修,应当按规定的修理范围及时进行修理。 九、甲方养护、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乙方使用房屋的影响。乙方应予自给,不得借故阻挠。 十、乙方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对增设的附属设施,由双方另行约定产权归属及维修责任。 十一、乙方需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改建、扩建后的房屋 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屋的维修责任、租金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2020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9825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2020版)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

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示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房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扣,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上海市标准房屋租赁合同通用版

上海市标准房屋租赁合同通用 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60753

上海市标准房屋租赁合同通用版 上海市标准房屋租赁合同范本(1)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本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本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甲方将座落在本市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弄】【新村】______【号】【幢】______室(部位)________的居住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下列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并告知乙方该房屋在订立本合同前【已】【未】设定抵押。 1.2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该房屋用作居住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1.3租赁期间,乙方可使用的该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项,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作为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完整)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通用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产权号: 承租方(乙方): 证件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情况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上海市区路弄(号)室(部位)(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土地用途为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___ ___。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房屋仅作为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2-2、在租赁期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准许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期年月日起至自年月日止。为期年。 3-2、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壹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租赁的月租金为元整。(大写万仟佰元整)。租金___年内不变。 4-2、租金按月为一期支付,第一期租金及保证金应于年月日前付清,以后乙方应于每期的天前支付予甲方房租金。 4-3、乙方支付租金方式: 五、保证金 5-1、为确保房屋及所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保证金为元整。(大写万仟百元整)。 5-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付清全额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 5-3、租赁期满后,乙方点清,交还房屋及设施,并付清应付费用后,经甲方确认后应立即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其它费用 6-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通讯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逾期不付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6-2、乙方应把已交纳过的单据(复印件)交于甲方。 6-3、物业管理费由方支付。 七、甲方义务 7-1、甲方需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见设备清单)交付乙方使用。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2、甲方定期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提前10天通知乙方)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7-3、房屋及附属设施非乙方的过失或错误使用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若经乙方催告后,因不及时处理,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4、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八、乙方义务 8-1、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合乎中国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做任何违法之行为。否则视为违约,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完整版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 赁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完 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合同当事人:甲方(出租人): 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新村____号___室________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

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 三、该房屋用途为_,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 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乙方应当于每月_______日前,以_______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 五、租赁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文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文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 【出租】 或 【预租】 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 【出租】 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 【预租】

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 【】 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该合同即转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其和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

2019上海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办理居住证适用)

上海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情况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或整租)的座落在上海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弄__________号_________室 (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房屋仅作为居住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2-2、在租赁期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准许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为期____年。 3-2、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壹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租赁的月租金为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百_____元整)。 4-2、租金按_____月为一期支付,第一期租金及保证金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以后乙方应于每期的______天前支付予甲方房租金。 4-3、乙方支付租金方式:_电子银行转账_。银行卡号:。 五、保证金 5-1、为确保房屋及所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保证金(押金)为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百_____元整)。 5-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付清全额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 5-3、租赁期满后,乙方点清,交还房屋及设施,并付清应付费用后,经甲方确认后应立即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其它费用 6-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逾期不付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6-2、物业管理费由_甲_方支付。 七、甲方义务 7-1、甲方定期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提前5天通知乙方)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上海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1594-32 上海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上海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上海市是不少求职者都想去工作的地方,怎样在 上海租房子是一门学问,今天给大家看一份基本的上 海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甲方(出租方): 住所:邮编: 【本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省(市)/地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 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住所(址):邮编: 乙方的其他承租同住人共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 甲方将座落在本市_____【区】【县】_____路_____【弄】【新村】____【号】【幢】____室(部位)____的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房屋类型为____,结构为 ____,房屋用途为居住。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编号:_____】,并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1-2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居住使用,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 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该合同即转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和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 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县城镇私有居住房屋。 第三条出租私有居住房屋必须是出租人自住有余的房屋,产权必须明确。 私有房屋的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共有房屋的出租人,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委托书。代理人代理出租,应具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证件。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房屋继承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办妥房产继承过户手续后,方可出租私有房屋。 第四条租赁私有居住房屋,须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结构、附属设备、租赁部位与面积、租赁用途、租赁年限、房租金额、交付方法、维修责任等。 租赁私有居住房屋,须由租赁双方填写《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表》,并连同租赁合同报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机关审核,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房管机关审核租赁合同可按月租金百分之十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低于三元的,按三元收取。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承租私有房屋作为居住使用的,须经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机关批准。 凡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使用的,须事先经市房管机关批准,并由市房管机关指定的部门办理代理租赁。任何人不得直接将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 第六条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终止,或产权发生转移时,出租人应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房管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在本市房屋租金标准统一前,新建立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可参照《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月租金暂行单价》(见附表)协商议定房屋租金。 私有居住房屋的租金,可按照暂行单价的标准适当浮动;其中钢筋混凝土、混一、砖一结构房屋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混二、砖二结构房屋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砖三、简屋结构房屋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办法实施前已由租赁双方议定的租金,高于暂行单价的,可由双方协商降低;低于暂行单价的,可由双方协商在暂行单价的范围内适当调整,但每年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调整前租金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私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除收取房租外,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不得将税款转嫁给承租人。凡出租人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的租金,或向承租人收取押租、转嫁税款及其他额外费用,均作为非法所得,由区、县房管机关予以没收,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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