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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和绿化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保留“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的复函》(苏财综[2003]1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剪(包括切根,以下类同)城市园林部门权属的树木,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包括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临时占用绿地补偿、绿地征用补偿和绿化补建的费用。

二、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确因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的,应当经过许可,并缴纳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造成损坏的,除按本标准进行赔偿外,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意外事件造成绿化和绿化设施损坏的,按照本标准进行赔偿。

三、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经过许可,并按每天每平方米2

元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超过一年,经批准继续占用的,按每天每平方米3元收取。

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的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补偿费用。临时占用期满,由占用单位负责予以恢复。

四、城市园林绿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在所征绿地周边(同类别土地)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缴纳绿地征用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二)。绿地征用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的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补偿费用。

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须经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相应绿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缴纳绿化补建费用。

五、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地补偿、扩大绿地和园林景点建设。

六、园林绿化设施拆除、绿化恢复工程以及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过程中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等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申请和服务双方参照园林工程定额等规定商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委托

协议书。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须按章纳税。

申请方可自主委托具备园林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树木移植、修剪,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方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七、物价部门对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管。园林部门和提供施工服务的单位均应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关于颁发<南京市园林绿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地建字[1991]113号、宁价非字[1991]188号、宁园办字[1991]171号),《关于颁发〈南京市城市绿化树木砍伐、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字[1995]57号、宁园绿字[1995]38号)同时作废。

十、本文由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园林局

二○○八年月日

附件一

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

说明:

1、古树名木、珍稀名贵树木补偿费用另议;

2、干径指地面以上130厘米处树干直径;

3、地径指植物主干基部的直径;

4、园林绿化设施和花卉损坏按市场价计算;

附件2

绿地征用补偿费用按三类地区划分,标准为:

南京市绿地分类范围

一类绿地:

东起龙蟠路与太平门路交汇口、沿城墙(含金陵御花园和太平花园)至玄武湖隧道、中央路(含中央门立交)、建宁路、大桥南路、虎踞北路(含盐仓桥广场)、虎踞路、虎踞南路、凤台路、集庆路、长乐路、龙蟠中路、大光路、御道街、明故宫路(东侧)、珠江路、龙蟠中路、龙蟠路与太平门交汇口,含上述道路附属绿地及道路外侧市民广场

二类绿地:

东起环陵路、玄武大道、墨香路、万小路、栖霞大道、幕府东路、幕府西路、郑和北路、郑和中路、郑和南路、定淮门大街、扬子江大道、河西大街、阅城大道、宁男大道、大明路、光华路、罗汉巷、中山门大街、环陵路,含上述道路附属绿地及道路外侧市民广场

三类绿地:

主城区内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均为三类地区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1、一级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1.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1.2、园林植物 1.2.1、生长健壮。新建绿地的各种植物2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1.2.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绿地内无缺、死株。 1.2.3、树木不歪斜,叶片大小、颜色正常,无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叶片。 1.2.4、花坛、花带、绿篱、绿植围墙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1.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8 %以上,草坪内无杂草。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坪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坪不得少于210天。 1.2.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上无明显的病虫为害现象。具体要求树木上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 %。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 1.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 %。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1.4、绿地整洁,无杂物,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1.5、绿地内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标示牌等园林设施清洁、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完整word版)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控制措施

养护质量控制措施 质量管理: 1.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经理 管理员值班班长 2. 施工质量控制预案,自检、按甲方要求做好检查,管理人员日常巡检、配合检查方人员周检、月检,监督、查检的完整体系,把好每道质量关。 3. 工地质量检查与内部考核相结合,建立落实质量考核奖惩制度。 4. 加强工地质量宣传教育,强化员工质量意识。 5. 要求执行管理者熟记《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要求》。质量责任制: 1.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质量责任制,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鉴定质量保证书,实行风险工资制。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能、责任权限,实行质量“一票否决权”。使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施工工艺、技术状态等,满足施工规范定的必备质量要求,以达到质量管理目标。 2.奖惩措施: 对现场施工人员做好技术交底,责、权、利挂钩,出现质量问题,奖惩分明,决不放过。并设专职质检员,具体措施待工程开工后,项目部协商来决定。 3.准备工作: ①、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参加图纸会审,接受设计院的设计交底,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和关键部分的工程质量要求。 ②、组织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及施工队骨干工人认真熟悉图纸,做到心中有数。

③、认真编制施工指导书,进行特殊工艺及新工艺的技术交底,以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交底。 4.质量检查与验收: 现场质量检查是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控制的手段。它包括:工序交接、隐蔽工程、停工后复工前和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检查。 ①、选择适当的方法对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质检方法有:目测法、实测法和实验法。 ②、质量验收按照工程合同的质量等级,遵循现行的质量检查评定标准,采用相应的手段对工程分阶段进行质量认可。 ③、验收资料和文件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从施工开始就应完整地积累和保管,做到与施工同步。 质量控制措施: 1. 严格执行园林植物养护《屏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城市管理标准(试行)》《四川省城市绿地广场和新、改、扩建道路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要求》各项规程。 2. 设立专职养护队,即大树养护班。工段配备绿化专业工程师一名,绿地养护技师一名,保证工作组织化、专业化、科学化。并建立计划、执行、检查、考核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 3. 整个养护期工作重点: 3.1 加强病虫植保预控,坚持防重于治,综合防治的原则,严格防除病虫害的发生与蔓延。尤其是应把本地发生率高、危害性大的“五小、二病”(即蚧虫、蚜虫、粉虱、蓟马、叶螨和病毒病、线虫病)以及樟巢螟、天牛、木蠹蛾及真菌病害的防治作为重点。 3.2 本工程绿化地势环境温和,春夏降雨较多,养护管理任务重,特别是除草除虫工作,应注意掌握野草虫害发生规律,坚持“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以

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南充市制定了《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为您带来《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全文细则,欢迎浏览! 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2016年10月14日南充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设。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第八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城市绿道系统规划、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适用区域】海南省 【发布时间】2017-11-30【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附件1 一、养护质量标准 第一条养护标准 草坪养护,我司定为2级标准养护,覆盖率达98%,常年绿期为280天,草坪生长旺盛,草坪整齐雅观。无坑洼积水,无裸露地。 (一)质量标准 要求草坪长势旺盛,叶片健壮,生机勃勃,叶色浓绿,无枯黄叶。 (二)修剪 要考虑季节特点和草种的生长发育特性,使草的高度一致,边缘整齐。高度控制在:台湾草5-8厘米以下,其它科目的草种10厘米以下,沿阶草生长要平整,枯黄叶片要及时清理。草地与路(花)基、色块的分界宽度不超过8厘米。 (三)灌溉、施肥 要根据草坪植物的生长需要加强淋水和施肥,保证肥水充足,肥料的施用方法和用量科学,防止过量或不均匀引起肥伤。在雨水缺少的季节,每天的淋水量稍大于该草种的蒸腾量,使含水量保持在:砂土为3―6%砂壤土为6―12%,壤土为12―23%,粘土为21―23%。需水量大的植物,其土坑壤含水量一般要求砂土为4.5―6%,砂壤土为9―12%,壤土为18―23%,粘土为22―23%;需水量少且不耐涝的植物,其土壤含水量控制在:砂土为3―4.5%,砂壤土为6―9%,壤土为12―18%,粘土为21―22%。特别在10―2月份要勤淋水多施肥,适当进行苗外追肥,使草坪保持优良的长势度过干旱的秋、冬季。例如:在10月份后,因秋天来临,一些植物已经停止生长(外观),但因植物其新陈代谢还是需要一定的养分与水分,所以此时我们必须提供适当的水分以促进其新陈代谢,具体的操作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可两天浇水一次,不需要太多的水,只须使地面湿润就行了;也可以一次灌溉透,使地面部分有少许积水,如此则可隔6-7天灌溉一次(此方法适用于浇水比较困难的地方)。 (四)除杂草 要求及时清除杂草,方法合理彻底。草坪纯度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株非本科目的的草种。 (五)填平坑洼 要求及时填平坑洼地,使草坪内无坑洼积水,平整雅观。 (六)补植 对被破坏或其它原因引起死亡的草坪植物应及时补植,使草坪保持完整,无裸露地。补植要补与原草坪相同的草种,适当密植,补植后加强保养,保证一个月内覆盖率达90%以上。 (七)病虫害防治 要求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以防为主,精心管护,使植物增强抗病虫能力,经常检查,早发现早处理。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植物生长。尽量采用生物防治的办法,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用化学方法防治时,一般在晚上进行喷药(注:考虑到有些药物有些的气味,可能影响办公区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可依小区要求的时间进行喷施药物,施药的用量及对环境的影响,要符合环保要求和标准。发生病虫为害,最严重的危害率在5%以下。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 (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建设园林精品。 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游园绿地率不低于70%,绿化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 (二)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 (三)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除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外,还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 (四)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五)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河渠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30米。 前款(二)、(三)、(四)项所列建设项目属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指标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居住区建造的公共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 第九条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绿化形式进行城市绿化。 除平面绿化外,建设项目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绿化形式绿化的,可以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条在旧城改造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降低绿地率指标的,绿地率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易地绿化补偿费用必须全额用于易地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进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doc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重 人发〔1997〕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了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学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

附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 本质量要求依据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供参考使用。 一、树木管理 一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9%,原有树木保存率100%。 树形美观,长势茂盛,无歪斜,适时整形修剪,无枯枝、徒长枝、病虫枝,造型植物按设计要求修剪,达到预期效果。树上无牵绳挂物,无依树搭盖。适时水肥管理,松土,除杂草,开花植物能按时开花。 二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8%,原有树木保存率99%。 树木生长良好,保持树木自然特征,无明显歪斜(造型植物除外),无牵绳挂物。整形修剪,保持树木整齐美观。 三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7%,原有树木保存率98%。 树木生长正常,树形比较完整,重点植物要修剪,无明显枯枝败叶、病虫害。 二、绿地管理 一级:植物季相分明,色彩丰富,生长茂盛,整齐美观,无缺株。土壤疏松、平整、无杂草、无建筑、生活等废弃物,无渍水及旱象。 二级:植物生长茂盛,土壤平整,基本无杂草,无积成垃圾,无明显缺株,无渍水及旱象。三级:植物生长基本正常,无明显杂草、缺株,废弃物及时清除。 三、草坪管理 一级:达到设计要求,草种纯、生长旺盛,观赏效果好;经常修剪,高度符合规定标准,整齐美观,随时清除杂草,其杂草率不超过1%,裸露地面不超过2%,无渍水,无垃圾及废弃物,无病虫危害。 二级:草坪生长正常,观赏效果好,经常修剪,整齐美观,杂草率不超过2%,裸露地面不超过3%,无废弃物,无渍水,无明显的病虫害。 三级:草坪基本生长正常,经常修剪,无明显的裸露地面、杂草、垃圾。 四、草花管理 一级:草花质量符合一级标准,地栽草花或摆花图案新颖,花色鲜艳,观赏效果好,花期长、无因管理不善产生提前倒伏、枯萎现象。 二级:草花质量符合二级标准,地栽草花或摆花其花色有变化,整体效果好,花期达到预期效果。 三级:草花质量符合二级标准,整齐美观,管理好。 五、园林设施管理 一级: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损坏及时维修,定期表面刷新。二级: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绿化设施保持基本完好,损坏定期维修,无明显的污物。 三级: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绿化设施保持较好,损坏要修复。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完整版)园林绿化养护合同(标准版)

绿化养护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合作的原则,双方就养护项目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一般条款 1.甲方将_________绿化共_________(平方)委托乙方养护。 2.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合同期满,双方可续约,但须提前一个月办妥有关手续。 3.委托方法为乙方整体承包方式。 二、绿化养护工作要求、养护范围及养护内容 1.工作要求:绿化养护工作分为基本工作项目(简称基本工作)和定期工作项目(简称定期工作)两部分。基本工作是指一般地正常维护,即浇水、清理垃圾、防风防汛、补植和防人为损坏及零星病虫害防治、除杂草和修剪等;定期工作是指全面修剪整形、施肥、除杂草、松土和全面病虫害防治。 绿化养护工作要求及检查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一。 2.养护范围: (省略) 3.养护内容:乔灌木、绿篱、草本植物等的浇灌、施肥、草坪的 —— 1

杂草清除、植物(树木、绿篱、草坪等)修剪、浇水、灌溉、去除枯死植株、植物补植、树木扶正、病虫害防治和监测、植物防护(防寒、旱、台、涝、高温等)等工作。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 A.凡经园林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确认与季节或立地条件不相适应的植物,在乙方接收养护前须作必要更换的,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B.全面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乙方工作。 C.在检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之处,应以“质量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乙方。 D.及时为乙方办理结算,按时支付当季应付费用。 2.乙方责任 A.认真按合同标准养护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B.对甲方验收不合格之处,乙方应及时进行适当的整改。 C.负责对合同范围内绿地的主要观赏植物进行挂牌宣传,说明其品种原产地,生长特性及养护方法。 D.统一着装,佩戴工卡上岗。做到工完场清,文明作业。 E.每逢重大节日,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合理布置花坛、园林小品等,费用另计。 F.为保证管理到位,乙方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日常养护记录,建—— 2

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准则完整版

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 理准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前言 为适应北京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依据《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和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士才。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京郊城镇绿地以及北京市属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 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树冠 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3.2 花蕾期 植物从花芽萌动到开花前的时期。 3.3 叶芽 形状较瘦小,先端尖,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 3.4 花芽 形状较肥大,略呈圆形,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 3.5 不定芽 在枝条上没有固定位置,重剪或受刺激后会大量萌发的芽。 3.6 生长势 植物的生长强弱。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3.7 行道树 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 3.8 古树名木

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样本

园林绿化养护质量原则及技术规范 (-01-07) 第一章概述 一、基本概念: 园林绿地养护提成活期养护和寻常养护、本规范着重论述寻常养护。 二、园林绿化养护质量原则级别: 依照园林绿化养护规定进行分级普通分为三个级别,即一级(公园、大型公共绿化风景名胜区)、二级(国家三级以上公路绿化)、三级(社区、各单位绿化地)。 三、园林绿化地植物分类: 分乔木、灌木、花卉、藤本和攀援、地被和草坪等植物。园林绿化养护要依照不同植物种类和群落分别采用不同养护技术和办法,因此说园林绿化养护具备针对性。 四、园林绿化养护保存率: 凡经栽培成活一年以上植物保存率均应达98%以上,(注:凡应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以及本职所能控制等因素而死亡植株、不计算在内),以植物保存率可以直观考察养护好坏原则。

第二章树木养护(涉及乔木、灌木) 第一节灌溉及排水 一、灌溉 1、不同种园林植物对水分规定各不相似。旱生植物,如木柳等,能耐较长时间干旱;湿性植物如水杉、池衫、枫样、枫杨、垂柳等,短期积水也可以生长,在过度干旱时生长不良甚至死亡;中生植物大多数植物属于此类,最适当生长条件是干湿适中;水生植物,如荷花喜生长在水中,因此要依照树木种类决定浇水次数和浇水数量及其浇水方式。较耐干旱树种相对浇水次数及其需水量要少,相反浇水次数及需水量要多。 2、同种植物在一年中不同生育期内,对水分需要量也不同。早春植物萌芽需水量不多,枝叶盛长期需水较多,花芽分化期及开花期、结实期规定水分较多,特别开花期,结实期对水分较敏感。 3、对新载植物树木应依照不同立地条件进行适时、适量灌溉,应保持土壤中有效水分(如318高地,地段土质差、土层薄、保水性差,相对而言浇水次数多,浇水量大,相反土层厚、土质好、保水性好,如殷巷社区原属于稻田,像此类绿地应做到干旱浇水,应做到看苗,看土,看干旱限度决定浇水量,浇水次数)。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正)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

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

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与技术标准

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 (2010-01-07) 第一章概述 一、基本概念: 园林绿地养护分成活期养护和日常养护、本规范着重叙述日常养护。 二、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等级: 根据园林绿化养护要求进行分级通常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公园、大型公共绿化风景名胜区)、二级(国家三级以上公路绿化)、三级(社区、各单位绿化地)。 三、园林绿化地植物分类: 分乔木、灌木、花卉、藤本和攀援、地被和草坪等植物。园林绿化养护要根据不同植物种类和群落分别采取不同的养护技术和措施,所以说园林绿化养护具有针对性。 四、园林绿化养护保存率: 凡经栽培成活一年以上的植物保存率均应达98%以上,(注:凡应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以及本职所能控制等原因而死亡的植株、不计算在内),以植物保存率可以直观的考察养护好坏的标准。 第二章树木养护(包括乔木、灌木)

第一节灌溉及排水 一、灌溉 1、不同种园林植物对水分的要求各不相同。旱生植物,如木柳等,能耐较长时间干旱;湿性植物如水杉、 池衫、枫样、枫杨、垂柳等,短期积水也可以生长,在 过分干旱时生长不良甚至死亡;中生植物大多数植物属 于此类,最适宜的生长条件是干湿适中;水生植物,如 荷花喜生长在水中,所以要根据树木种类决定浇水的次 数和浇水数量及其浇水的方式。较耐干旱树种相对浇水 次数及其需水量要少,相反浇水次数及需水量要多。 2、同种植物在一年中不同生育期内,对水分的需要量也不同。早春植物萌芽需水量不多,枝叶盛长期需水 较多,花芽分化期及开花期、结实期要求水分较多,特 别开花期,结实期对水分较敏感。 3、对新载植物的树木应根据不同立地条件进行适时、适量的灌溉,应保持土壤中有效水分(如318高地,地 段土质差、土层薄、保水性差,相对而言浇水次数多, 浇水量大,相反土层厚、土质好、保水性好,如殷巷小 区原属于稻田,像这类绿地应做到干旱浇水,应做到看苗,看土,看干旱程度决定浇水量,浇水次数)。 4、人工浇水方法、次数及注意事项:春秋季节缺水时每天早晨浇水一次;夏季每天早或晚浇水一次。在六、七、八、九等月份气温高,天气干燥时,还需向树冠和 枝干喷水保湿,此项工作作于清晨(10点钟前)或傍晚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适用区域】四川省 【发布时间】2018-07-26【生效时间】2018-07-26【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2004年发布)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NO:SC070564)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及规划远期目标,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删除第十八条。 四、删除第十九条。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六、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七、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

北京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

北京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用于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的规格、质量、检验、验收以及标志、掘苗、包装、运输与假植等基本技术要求。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树种参照《北京市区城市绿地植物规划》的具体要求选择应用。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 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苗木类型按苗木的生物学特性分为常绿乔木、落叶乔木、常绿灌木、落叶灌木、常绿藤木、落叶藤木、竹类等种类;按苗木的自然形态分为丛生型、单干型、多干型、匍匐型等类型。 3.2丛生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丛生状的苗木。 3.3单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1个主干的苗木。 3.4多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有3个以上主干的苗木。 3.5匍匐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匍匐状的苗木。 3.6小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5米至8米的乔木。 3.7中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8米至15米的乔木。 3.8大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15米以上的乔木。 3.9干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 3.10基径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0.3米处的直径。 3.11冠径指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2蓬径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3树高指从地表面至乔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4分枝点高指从地表面到乔木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15灌高指从地表面至灌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6移植次数苗木培育的全过程中移植的次数。 4、技术要求 4.1对使用苗木的基本要求 4.1.l应选择当地适生树种,包括乡土树种以及引种驯化成功并已得到广泛应用的树种。 4.1.2使用苗木的树种(品种)应有标牌,标明种类(中文植物名称与拉丁学名)、规格、数量和质量。 4.1.3应用的苗木应具备生长健壮、枝叶繁茂、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 4.1.4使用的苗木应经过移植培育。5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1 次;5年生以上(含5年生)的移植培育至少2次。野生苗和山地亩应经北京本地苗圃养护培育3年以上,适应当地环境和生长发育正常后才能应用。 4.1.5栽植苗木必须经过植物检疫。外埠苗木进入北京市域应经法定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验,签发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应用。具体检疫要求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4.2各类型苗木规格质量标准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 二○○八年四月十日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韶关市城市管理局是韶关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韶关市园林管理处为韶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韶关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

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区)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建设、林业、公安、市政、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道路绿地,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各类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 (二)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九条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市辖各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批,并分别送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40%。 (二)高等院校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物业项目园林绿化养护规范(详细版)

物业项目园林绿化养护规范(详细版) 物业项目园林绿化养护规范(详细版)提要:灌木管养:生长势好:生长量达到该草种该规格的平均年生长量;叶色青绿,无枯黄叶。 叶子健壮: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在正常的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叶上无虫尿虫网灰尘;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5%以下。 枝、干健壮:无明显枯枝、死权、枝条粗壮,过冬前新梢木质化;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干上100平方厘米1头活虫以下,较细的枝条每尺长的一段上在5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2%以下; 树冠完整:分支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称和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措施好:按一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行道树基本无缺株。草坪覆盖率应基本达到100%;草坪内杂草控制在10%以内;生长茂盛颜色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剪暖地型6次以上,冷地型15次以上;无病虫害。 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合理,树形美观,能及时很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绿化生产垃圾重点地区路段能做到随产随清,其它地区和路段做到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筐和塑料袋等废弃物,并做到经常保洁。 草坪管养: 草坪管养的标准是草种生长良好,草坪整齐雅观,三季常绿,无

坑洼积水,无裸露地。 修剪:考虑季节特点和草种的生长发育特性,使草的高度一致,边缘整齐。根据草坪品种、不同高度,适当控制高度。 灌溉、施肥:根据草坪植物的生长需要进行淋水和施肥,在每年春、夏、秋季三季节,加强淋水,淋水量不低于该采种该规格的蒸腾量。结合淋水适当施肥,以保证草坪植物保持青绿。肥料的使用要适量、均匀,防止过量或不均匀引起肥伤。 除杂草:经常清除杂草,使纯草坪和混合草坪的草种纯度达95%,新接管的绿地要求半年内达到要求。 填平坑洼:及时填平坑洼地,使草坪内无坑洼积水,平整美观。 补植:对破坏或其他原因引起死亡的草坪植物应及时被植,使草坪保持完整无裸露地。补植要部与原草坪相同的草种,适当密植,补植后加强保养。 病虫害防治: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以防为主,精心管养,使植物增强抗病虫能力,经常检查,早发现早处理。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植物生长。尽量采取生物防治的办法,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用化学方法防治时,一般在晚上进行喷药;药物、用量及对环境影响,要符合环保要求。 花卉管养: 灌木和花卉管养的标准是生长良好,花繁叶茂,造型美观,具有一定艺术感和立体感。

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

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 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的性质是质量标准,草坪覆盖率为应基本达到100%。 一级养护质量标准 1、绿化充分,植物配置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2、园林植物达到: (1)生长势:好。生长超过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平均生长量待以后调查确定)。 (2)叶子健壮:①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在正常的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叶上无虫尿虫网灰尘;②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5%以下(包括5%,以下同)。 (3)枝、干健壮:①无明显枯枝、死权、枝条粗壮,过冬前新梢木质化;②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干上100平方厘米1头活虫以下(包括1头,以下同),较细的枝条每尺长的一段上在5头活虫以下(包括5头,以下同);株数都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④树冠完整:分支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称和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4)措施好:按一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基本无缺株。 (6)草坪覆盖率应基本达到100%;草坪内杂草控制在10%以内;生长茂盛颜色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剪暖地型6次以上,冷地型15次以上;无病虫害。 3、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合理,树形美观,能及时很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4、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沫等)重点地区路段能做到随产随清,其它地区和路段做到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筐和塑料袋等废弃物,并做到经常保洁。 5、栏杆、园路、桌椅、井盖和牌饰等园林设施完整,做到及时维护和油饰。 6、无明显地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行道树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的现象,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养护管理和生长的现象(2米以内如有),则应有保护措施。 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1、绿化比较充分,植物配置基本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2、园林植物达到: (1)生长势:正常。生长达到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 (2)叶子正常:①叶色、大小、薄厚正常;②较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2%以下;③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10%以下。 (3)枝、干正常:①无明显枯枝、死权;②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100平方厘米2头活虫以下,较细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0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4%以下;④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树冠通风透光。 (4)措施:按二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缺株在l%以下。 (6)草坪覆盖率达95%以上;草坪内杂草控制在20%以内;生长和颜色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剪暖地型二次以上,冷地型10次以上;基本无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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