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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淡化产业化发展现状与对策

建设科技59

Wa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本文主要通过对国内外海水淡化产业化发展现状研究,分析制约我国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提出了政府引导、政策鼓励、法规支持等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快我国海水淡化产业化发展。

国内外海水淡化产业化发展

截止到2008年底,全世界海水淡化水日产量已达4250万立方米,解决了1亿多人口的供水问题。蒸馏法和反渗透淡化厂规模分别达到每天30万立方米和20万立方米。30年内淡化成本降低了三分之二。目前,售水价格不足6元,接近或低于国际上一些城市的自来水价格。目前,世界海水淡化工程额达到220多亿美元。海水淡化不仅在中东国家广泛应用,美国、俄罗斯、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部分地区也进一步得到应用。

我国海水淡化技术研究起步较早,经过40多年的发展,海水淡化技术已有相当的基础,尤其是近年来,在国家多项攻关计划的支持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一大批科研成果,海水淡化技术及产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万吨级海水淡化的工程能力,吨水成本已经从20世纪90年代的8元左右降至5元左右,技术经济指标具有同等容量的世界先进水平。随着装置规摸的扩大和技术的进步,造水成本仍有降低的空间。青岛、天津、大连、浙江等地都有成功应用的范例。虽然近年来我国海水淡化发展较快,

海水淡化产业化发展现状与对策

□ 青岛市供水管理处 张国辉

但是比起日、欧、美等发达国家差距还很大。主要表现在海水淡化的总体规模较小,应用仅限于海岛、电厂等特殊用水行业;海水淡化产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海水淡化设备制造水平低,竞争力不够。

海水淡化产业化法规政策的现状

1、青岛市海水淡化产业化现状

近年来,青岛市也开始重视海水淡化技术与经济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海水淡化技术研究和产业化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涌现了一批以华欧集团、科瑞特机电集团为代表的在海水淡化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企业。目前,青岛市已经具备了发展海水淡化产业化的基础。将青岛市建成全国海水淡化产业化示范基地,

为青岛市打造蓝色经济区做出贡献。

2、海水淡化产业化法规政策研究

目前,国家正在制订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提出了实施海水开源战略,树立“海水开源”新观念,提升海水作为海岛第一水源,沿海地区第二水源的战略地位。加快沿海地区海水利用规划

的制订和实施步伐,并纳入水资源综合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同时,国家也将组建海水利用协调领导小组,设立海水利用办公室,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引导、协调全国海水利用产业化的发展。还将成立国家海水利用产业协会,制订行业标准、规范,加强国内外交流,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海水淡化产业化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海水淡化产业化发展存在起步晚、规模小 、发展慢等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对海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认识有待加强

对海水资源开发利用是解决沿海城市缺水问题的重要途径认识不足,对海水淡化水的推广利用及对海水中巨量的化学资源开发潜力重视不够。具体表现为:对海水淡化技术的进步、经济性的日趋成熟及设备制造业的认识不够。

2、缺乏配套的政策措施

海水淡化等海水资源利用技术,国家在宏观层面上已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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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引导政策。但尚缺乏像自来水、南水北调等具体扶持、引导、鼓励政策和措施。使尚处于起步阶段、完全靠市场运做的海水淡化竞争力大受影响,制约了海水利用产业的发展。

3、资金投入不足,规模示范不够,国产化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对海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投入主要集中在科研领域,促使海水资源开发利用关键技术基本成熟,基本具备了规模示范和产业推广的必要技术基础和储备。但是,成果转化环节(规模示范和产业培育阶段)衔接不够,资金投入不足,造成规模示范不够,设备国产化水平不高,制约了该领域的发展,亟待加强。

4、缺乏统筹规划和宏观引导、协调

海水淡化、海水化学资源的综合利用,不仅可以开发新水源替代淡水,解决沿海地区淡水资源紧缺,而且还可以形成产业链,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海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到许多行业和领域,没有专门的部门协调全国海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更缺少全国统一的海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不利于相关产业的培育、形成和发展。

5、缺乏标准、规范和技术创新作为支撑

海水淡化产业化属于高新技术,急需国家级权威技术单位的规范、指导和技术持续创新,迅速加强自主科技创新与规模产业化的能力,构筑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壁垒,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建立海水淡化产业化管理机制的对策1、建立海水淡化产业化发展相关的法规支持体系

首先应制定《海水利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海水利用设施为水资源设施,并根据规模、投资等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国家、地方补贴率,以扶持海水利用设施建设。其次,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中,增加有关海水淡化条款。再次,应制订《海水利用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海水淡化产业发展。

制定海水利用法规和政策应符合以下主要原则:

(1)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2)具有公平性,尤其是对于规定在海水利用规划范围必须使用海水的用户,应在行政和经济政策等方面体现出公平性;

(3)海水法规应符合当地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4)应考虑海水与中水等替代水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利用;

(5)应鼓励研究和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针对青岛市的实际情况,青岛市节水办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青岛市海水利用管理办法(初稿)》,作为海水利用法规支持体系的探讨。

2、建立海水淡化长效管理体制

目前,在海水利用方面还没有健全的管理体制,海水利用处于用户自愿、自主建设和利用状态,这样不利于统筹安排和科学合理地利用海水。发展海水淡化产业是一个涉及政府、科研、生产企业和用户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在

运用市场机制的同时,还要注重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建立海水利用的长效管理机制。

因此,政府在海水淡化方面的主要职能应为:抓好规划、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市场准入(资质、特许经营)、服务监督与管理(包括水质、水量、用户满意度等)、价格监管(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水价调节基金、确定合理利润率、价格听证等)、依法制定经营规范和标准以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当前青岛市海水淡化产业化、市场化尚不成熟、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更应发挥积极作用,在政策、宣传、融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引导、扶持、推广海水淡化产业化发展。

(1)政府应建立统一的协调机构,由发改委牵头,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组成的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同时明确海水利用(包括海水淡化)的管理部门和职能,在建立健全法规支持体系的同时,建立起有效的行政管理程序和体系。

(2)加强宣传教育。公众意识是公益事业走向完善的重要保证,应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主题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和海水淡化的认识。

(3)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制定海水利用及产业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相关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盘考虑城市的水资源利用问题。

(4)制定海水淡化的扶持政策和法规,在政府税收、投资等方面给予海水淡化的设备制造企业、海水淡化技术产业科研与攻关给予支持。

(5)改革现行水价体制。一是按照国家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使水的价格与价值相符;二是建立供水价格调整的法规体系,使供水价格调整法规化、制度化。确定供水企业积累资金及法律所允许的利益范围,建立价格调整基金和价格调整原则。降低制水成本和售水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是水价改革的关键。规范核算和审核制度,与企业内部成本控制相呼应,应逐步完善面向全社会的成本核算支持体系。在水价确定过程中,主要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物价上涨的控制和运营成本的回收等三个方面。根据原材料价格、电价等外部生产因素以及水资源紧缺程度而发生变化,建立动态的水价调整机制。

(6)逐步建立和培育符合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新形势下的企业运作模式。海水淡化生产与供水企业,应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由政府制订投资、水价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投资和经营海水淡化企业,开展海水淡化技术与应用的研究,尤其是鼓励发电厂等自建海水淡化企业对外给供水。

当前在海水淡化产业化发展的初期,可采取政府投资、社会融资的模式,建设海水淡化示范工程,政府提供一定补贴,由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经营,在条件成熟时,采取企业买断或BOT等模式,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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