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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环保标准在生态保护红线中的支撑作用_熊跃辉

发挥环保标准在生态保护红线中的支撑作用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为生态保护确立一个基本的标准,不仅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精神,也是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落实这一要求,需要充分发挥环保标准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础支撑作用,通过制定、实施环保标准使生态红线制度更加清晰、具体、落实。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保护的基本标准

作为生态保护红线,其概念源于对区域自然生态保护区划、规划及其政策研究,起初则侧重于构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格局。随着认识和实践的逐步明确与扩充,生态保护红线上升为国家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战略部署,或将成为生态保护的基本标准。

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了划设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良好地区并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的要求;2008年,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将“三区推进生态保护”的思想进一步细化并落实为国土空间上的三级生态功能区;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其纳入我国中长期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从此,逐渐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的

理念。

2011年10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明确要求,国家要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对各类主体功能区分别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强调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找准“重中之重”的区域,对这类区域要制定针对性强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划出不可逾越的保护红线。生态红线的概念正式提出并纳入国家环境管理重点领域,上升为政府意志。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严格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定位,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这些重要论述将生态红线的概念和内涵从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扩展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全局,强调要通过划定生态红线建立强有力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尤其是责任追究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围绕国土空间开发生态保护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生

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红线内涵进一步明确,并拓展成为涵

■文/熊跃辉

摘 要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需要环保标准的支撑。主要是依法对生态环境保护中需要统一进行技术性规定的事项,制定其规范性文件;标准是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方法和技术工具。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强化环保标准对生态红线的支撑作用,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综合考虑当前解决各类突出问题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分层、有序地推进环保标准工作。关键词 生态保护;划定红线;标准支撑

随着认识和实践的逐步明确与扩充,生态保护红线上升为国家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战略部署,或将成为生态保护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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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效率等各方面,控制污染总量、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等各层次,以及气、水、土、生物等各要素的生态环境保护红线,不仅强调守住重点区域的空间边界,更强调在法律、管理上采取更加严格、更有约束力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措施。划定生态红线上升为党的意志。

划定生态红线,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控制与数量限值,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限,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

生态红线需要环保标准支撑

环保标准的支撑,主要是依法对生态环境保护中需要统一进行技术性规定的事项,制定其规范性文件;标准是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方法和技术工具。无论是2011年生态红线概念提出时的“狭义”自然生态保护空间边界,还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扩充、发展的“广义”生态环境保护红线,都需要环保标准支撑,这是生态红线的复杂性、约束性两个基本特点决定的。

生态红线的复杂性。综合考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需求和影响,得出人类活动的空间、强

度等限制性的指标,就是基本的生态保护标准。中央明确强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意味着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人口、资源、环境三大基本国策要全面实行红线管理。但是,人口、资源红线可以具体明确为一项或几项基本控制指标,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很难简单确定为有限的几项控制指标。生态环境状况取决于各类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包括光照、温度、气候等自然条件,气、水、土等自然资源,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命成分。判断生态环境状况的好坏,不仅要看各类组成要素的状态,而且要考虑具体地域、具体时间内,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对区域生态功能、环境质量、自然资源的需求;判断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否可以接受,就更需要综合考虑一系列复杂的人与环境互动作用机理。因此,划定生态红线工作艰巨、复杂,需要大量基础性、技术性支撑手段。环保标准以技术性规定为主要内容,结合了环保科技研究进展和环境管理实践,可以为划定生态红线、确定各类控制边界、强度提供监测、评价、管理的技术方法、工具。

生态红线的约束性。“红线”强调的是不可逾越,违者严惩。刑事责任等强有力的惩罚措施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即使是暂时性、力度较小的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措施,也必须由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设定。但是,由于上位法立法资源有限,法律、行政法规往往仅对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授权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标准,作为具体明确判别合法与否的技术依据和技术方法。在《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有几十处条款详细规定了国家、地方两级环保标准的制定主体、实施主体、监督方式、超标责任,环保标准的法律约束性质明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依照现行法律,制定、实施环保标准是明确、坚守环境质量底线的基本方式,环保标准与具体区域生态系统特征相结合就是确定区域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的重要依据,而资源利用上限可以由环境质量底线倒推得出。因此,作为环境法律体系基础组成部分的环保标准,对划定并坚守生态红线、实现生态红线的约束性是必不可少的。实际上,发达国家环境立法也是如此。如美国法律授权联邦环保局制定

> 环保标准体系中,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由法律明确赋予其判别合法与否的功能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意味着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人口、资源、环境三大基本国策要全面实行红线管理。

联邦环境标准并审查备案各州环境标准,这些环境标准与其上位法共同构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虽然发达国家未明确提出生态红线的概念,但是其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原则与我国是一致的。

环保标准对生态红线的支撑现状

我国第一项环保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于1973年11月17日发布、1974年1月1日实施,也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起步的重要标志。40年来,环保标准随着环保事业发展而发展,始终体现环境管理要求、支撑国家环境管理战略。截至2013年12月31日,历年累计发布各类国家环保标准超过1714项,其中现行标准1499项;累计发布各类地方环保标准303项,其中依法备案强制性地方环保标准126项。

目前,已经形成以环境质量标准(包括水、气、声、土、辐射等环境质量标准,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控制标准、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等,以下简称排放标准)为核心,以环境监测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地方两级标准构成的“两级五类”环保标准体系,纳入了环境保护的各要素、领域。

在上述体系中,质量、排放标准由法律明确

赋予其判别合法与否的功能,直接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他标准配套质量、排放标准或国务院环保部门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环境的法定职责而具有不同程度、范围的法律约束力。从质量、排放标准看,过去40年也是我国环保标准法律约束力不断强化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几乎无法可依;80、90年代,《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原则性规定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并规定排放超标者应缴纳超标排污费;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排放标准“超标即违法”原则,“十一五”以来减排考核探索开展了对政府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并在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得到进一步强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环境污染罪的司法解释,将多次、多倍超标排放列为定罪量刑条件;正在开展的《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已明确了进一步加大超质量、排放标准的问责力度的修法方向。

40年来,环保标准的发展丰富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判定依据、行为规范和技术方法,在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引领环境乃至经济社会管理,“倒逼”产业技术进步、结构优化,提供环境监测、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基础性、技术性工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然而,面临国家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全面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下列制约环保标准作用的瓶颈问题更加突出,亟待破解:

一是对不同要素管理的支撑不平衡,对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的支撑不全面。现行环保标准体系以水、气标准为主,对土壤、生物等比较复杂的环境要素制定的标准数量少、覆盖面窄,尚未形成比较齐全的质量(状况)评价、污染(压力)控制标准和监测、管理技术规范等“成龙配套”的环保标准体系。

二是区域针对性不强,对分类分区管理的支撑作用有限。现行环保标准体系以国家级标准为主,地方级标准数量少、发展不平衡、零乱不成体系,部分国家标准中增设了“特别排放限值”等适用于区域环境管理的特别规定,但是远远不能满足“对各类主体功能区分别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的要求

>

生态环境状况取决于各类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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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与资源管理标准的系统性、协调性有待加强。现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复杂,部门多、层次多、管理分散。没有管理战略、政策的系统安排、统筹部署,就不可能有基础性、技术性标准的协调一致。

以改革创新精神强化环保标准对生态红线的支撑

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强化环保标准对生态红线的支撑作用,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综合考虑当前解决各类突出问题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分层、有序地推进环保标准工作。

首先,对于方向明确、立即可行的,要抓紧推进。2014年,要在以下环保标准工作上有新举措、新突破、新成效:

一是紧紧围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修订锅炉、再生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并制修订一批提高排放控制水平的固定源、移动源排放标准,配套制修订一批大气环境监测、管理技术规范。

二是紧紧围绕加强水、土壤污染防治总体部署,抓紧提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草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出台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研究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配套制修订一批水、土壤环境监测、管理技术规范。

三是出台“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意见”,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地方环保标准工作,完善与国家标准互相协调、互相支撑的地方环保标准体系。

四是抓紧修订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生物多样性监测、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系统服务评估等环保技术规范,发布一批支撑区域自然生态系统评价和划分生态空间边界的标准。

其次,对于科研基础薄弱但又必须推进的,继续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出台相关措施:

一是抓紧推进《我国国土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关键技术与保护战略研究》等环保公益科研专项,支持相关试点工作,为完善自然生态保护标准夯实基础。

二是开展清洁空气研究行动计划,推进环境基准预研究项目,继续开展重点地区环境健康调查,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环境基准体系。

三是强化环境标准体系研究,借鉴国内外环境调查和环境科研成果提出与我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相适应的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管理政策建议。

最后,对于涉及多部门、多领域,需要中央决策、通过修改法律等途径解决的资源、环境标准体系综合协调等问题,抓紧开展前期基础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除环保标准体系建设本身外,必须注重提高标准实施效果,大力推进与实施环保标准密切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包括:排污申报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放许可管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排放超标处罚制度等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规划、生态补偿制度等保护和恢复区域生态功能保障水平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制度、破坏生态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等强化环境质量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激励环保投入的财税金融管理制度等具有基本保障作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1]周生贤. 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J]. 环境保护, 2013, (19): 10-12.

[2]周生贤. 提高生态文明水平[J]. 求是, 2011, (07): 45-47.

[3]熊跃辉. 改善大气质量的科技作为[J]. 环境保护, 2013, (20): 38-40.

(作者系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

“红线”强调的是不可逾越,违者严惩。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一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O—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错误! 未指定书签。 1适用范围 ................................................................. 错误! 未指定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 未指定书签。3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错 误! 未指定书签。5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系统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2协调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3等级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4强制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5动态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 附件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5月

附录A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目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采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模型评估法和净初级生产力(NPP)定量指标评估法。其中,模型评估法所需参数较多,对数据需求量较大,准确度较高;定量指标法以 NPP 数据为主,参数较少,操作较为简单,但其适用范围具有地域性。为提高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以及与实地的相符性,评估方法的参数选取可在评估过程进行适当调整和细化,尽可能采用国内权威的、分辨率更高的基础数据。评估结果还需根据实地观测、调查结果进一步校验。 对于全国和各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可使用NPP 定量指标法、模型法及其他常用评估方法。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中使用的方法为模型法,为保持评估结果的一致性,建议各地优先使用模型法。 A.1 模型评估法 A.1.1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水源涵养是生态系统(如森林、 草地等)通过其特有的结构与 水相互作用,对降水进行截留、渗透、蓄积,并通过蒸散发实现对水流、水循环的调控,主要表现在缓和地表径流、补充地下水、减缓河流流量的季节波动、滞洪补枯、保证水质等方面。以水源涵养

量作为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评估指标。 A.1.1.1 评估模型

j i i i i i i 采用水量平衡方程来计算水源涵养量,计算公式为: TQ i 1 P R ET A 103 式中:T Q 为总水源涵养量(m 3 ),P 为降雨量(mm ),R 为地表径 i i 流量(mm ),E T 为蒸散发(mm ),A 为 i 类生态系统面积(km 2 ),i 为 研究区第 i 类生态系统类型,j 为研究区生态系统类型数。 A.1.1.2 数据准备 (1)数据来源与获取 根据上述模型,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需收集生态系统类型 数据集、气象数据集和蒸散发数据集等,具体信息见表 A 1。 表 A 1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数据表 名 称 类 型 分辨率 数 据 来 源 生态系统类型数据集 矢量 -- 全国生态状况遥感调查与评估成果 气象数据集 文本 -- 中国气象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网 蒸散发数据集 栅格 1km 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科技资源 服 务系统网站 (2)数据预处理 降雨量因子:根据气象数据集处理得到。在 Excel 中计算出区 域所有气象站点的多年平均降水量,将这些值根据相同的站点名与 ArcGIS 中的站点(点图层)数据相连接(Join )。在 Spatial Analyst 工具中选择 Interpolate to Raster 选项,选择相应的插值方法得 到降水量因子栅格图。 地表径流因子:降雨量乘以地表径流系数获得,计算公式如下: R P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 南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一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 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 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HJ2020《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说明

附件17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组 二〇二〇年五月

目录 1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3) 2.1 《指南》是适应生态保护工作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3) 2.2 《指南》是新时期生态红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 (4) 2.3 《指南》是生态保护红线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4) 3标准制定的基本目的、原则和技术路线 (5) 3.1 制订目的 (5) 3.2 制订原则 (5) 3.3 制订依据 (5) 3.4 技术路线 (6) 4国内外现状分析 (7) 4.1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现状 (7) 4.2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现状 (10) 4.3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平台现状 (12) 5目标定位及工作流程 (14) 5.1 目标 (14) 5.2 定位 (14) 5.3 工作流程 (15) 6标准结构框架 (16) 7主要条文说明 (17) 7.1 适用范围 (17) 7.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7) 7.3 术语和定义 (18) 7.4 基本原则 (19) 7.5 建设内容 (20) 7.6 功能要求 (23) 7.7 建设运行要求 (36) 8与国内外同类标准对比与分析 (37) 9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37) 10参考文献 (39)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2017年2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核心要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同时,《若干意见》明确指出,2017年底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试运行,各省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增强自身能力建设。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基本原则、建设内容、功能要求、建设运行要求等核心内容进行规范,是落实生态保护监管工作,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工作顺利、有效、持续推进和有效落地的先决条件。 为了进一步指导全国各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统一规范国家和地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原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科技标准司下达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务。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绿色通道的工作部署,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承担完成。 1.2 工作过程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的有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成立了标准编制组。标准编制组成员在北京组织召开启动会和交流会,并赴多省进行调研,与地方环科院、监测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一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5.1 系统性原则……………………………………………………………………… 5.2 协调性原则……………………………………………………………………… 5.3 等级性原则……………………………………………………………………… 5.4 强制性原则……………………………………………………………………… 5.5 动态性原则……………………………………………………………………… 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7.3 禁止开发区……………………………………………………………………… 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 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附件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5月

附录A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目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采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模型评估法和净初级生产力(NPP)定量指标评估法。其中,模型评估法所需参数较多,对数据需求量较大,准确度较高;定量指标法以NPP 数据为主,参数较少,操作较为简单,但其适用范围具有地域性。为提高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以及与实地的相符性,评估方法的参数选取可在评估过程进行适当调整和细化,尽可能采用国内权威的、分辨率更高的基础数据。评估结果还需根据实地观测、调查结果进一步校验。 对于全国和各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可使用 NPP 定量指标法、模型法及其他常用评估方法。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中使用的方法为模型法,为保持评估结果的一致性,建议各地优先使用模型法。 模型评估法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水源涵养是生态系统(如森林、草地等)通过其特有的结构与 水相互作用,对降水进行截留、渗透、蓄积,并通过蒸散发实现对水流、水循环的调控,主要表现在缓和地表径流、补充地下水、减缓河流流量的季节波动、滞洪补枯、保证水质等方面。以水源涵养量作为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评估指标。 评估模型

i i 采用水量平衡方程来计算水源涵养量,计算公式为: TQ P R ET A 10 式中:T Q 为总水源涵养量(m 3 ),P 为降雨量(mm ),R 为地表径 i i 流量(mm ),E T 为蒸散发(mm ),A 为 i 类生态系统面积(km 2 ),i 为 研究区第 i 类生态系统类型,j 为研究区生态系统类型数。 数据准备 (1)数据来源与获取 根据上述模型,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需收集生态系统类型 数据集、气象数据集和蒸散发数据集等,具体信息见表 A 1。 表 A 1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数据表 (2)数据预处理 降雨量因子:根据气象数据集处理得到。在 Excel 中计算出区 域所有气象站点的多年平均降水量,将这些值根据相同的站点名与 ArcGIS 中的站点(点图层)数据相连接(Join )。在 Spatial Analyst 工具中选择 Interpolate to Raster 选项,选择相应的插值方法得 到降水量因子栅格图。 地表径流因子:降雨量乘以地表径流系数获得,计算公式如下: RP 式中:R 为地表径流量(mm ),P 为多年平均降雨量(mm ),α为 平均地表径流系数,如表 A 2 所示。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 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 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 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 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 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 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 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 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 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 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 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 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 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 (七)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对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农业部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草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重要养殖水域、宜农(渔)滩涂、宜农(渔)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外来入侵生物以及农业生产灌溉水水质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林业局负责红线区内林地、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十)气象局组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防御应急,指导红线区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

生态红线的理解

生态红线 一、生态红线来历 (1)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35号明确提出,在重要的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现“生态红线”概念并提出任务。 (2)2012年环境保护部提出编制指南工作,4-10月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2015年完善 (3)2012年试点验证,确定/为红线划定试点,随后和广西也列入试点。(4)2013年开始试点省的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5)2014年广西开始试点市凤山县和市资源县的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6)2016年广西全区完全铺开 2012:理论与方法探讨阶段 2013:试点划定阶段 2014:至今:全面推进阶段 二、生态红线概念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

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生态红线政策 (1)《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2014年1月 (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5年5月 (3)《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建议方案》:2015年1月27日,环保部生态司在组织召开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建议方案》(以下简称《建议方案》)专家论证会。明确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的总体空间分布与类型划分,提出了分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分的重点区域、面积及比例要求,红线分布科学合理,可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依据,一致同意通过论证。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办法》 2015年4月送审稿《广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方案》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类型,主要包括陆域和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中,陆域生态保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

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编制红线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应调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状况、人为活动情况,分析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与风险,确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明确人为活动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监测监管、生态保护补偿、评价考核等方面的具体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201705

附件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

目录 1 适用范围 (6) 2 编制依据 (6) 3 术语和定义 (8) 4 划定原则 (9) 4.1科学性原则 (9) 4.2整体性原则 (9) 4.3协调性原则 (9) 4.4动态性原则 (10) 5 管控要求 (10) 6 划定工作程序 (10) 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 6.2开展划定工作 (11) 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 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 7 划定技术流程 (12) 7.1开展科学评估 (12) 7.2校验划定范围 (13) 7.3确定红线边界 (14) 7.4形成划定成果 (16)

7.5开展勘界定标 (16) 8 命名与编码 (18) 8.1命名 (18) 8.2编码 (18) 9 成果要求 (19) 9.1文本 (19) 9.2图件 (19) 9.3登记表 (20) 9.4台账数据库 (20) 9.5技术报告 (20) 10 附则 (20) 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 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 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 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 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 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最新)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环保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X〕48号)和《X省环境保护厅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函》(X环函〔X〕153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协调生态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X年4月底前,建立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组织技术力量,按照省下达的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进一步核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边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与相关规划、区划及土地利用现状的衔接,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红线边界,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一上”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查。 (二)X年5-8月,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的技术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二上”方案再次提交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审查。 (三)X-X年底前,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的相关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勘查定界和建章立制等工作。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组建机构。鉴于本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接到成立X 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通知之前,将由市环保局和市发改局共同牵头,组建临时工作小组推动相关工作。在收到X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通知后,将参照省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相关组织架构,成立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技术小组由市发改、规编、国土、住建、林业、水务、农业等部门的技术力量组建)。与此同时,委托国内或省内具有丰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或类似工作经验的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作 为主要技术支撑单位组建技术团队和技术组。 (二)召开会议部署。近期,市生态红线保护红线划定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和培训会,明确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相关指示和要求,部署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具体工作安排。 (三)形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初步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技术力量,根据《X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X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方案》的要求,按照省下达的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并落图,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文本、图件、登记表等,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初步成果方案。 (四)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送审方案。将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初步成果方案征求相关部门(主要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试点试行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试点试行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胧。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枞。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东。 第四条 [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钯。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肤。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杂。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龚。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来源:??点击量:?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方法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方 法 根据不同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主要服务功能,开展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与等级划分,将重要性等级高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A.1数据准备 搜集与重点生态功能区相关的各种专题图件与数据,包括植被类型、土壤属性、土地利用、地形以及长时间序列的NDVI 、气象数据(气温、降水、太阳总辐射量)等,完成生态系统服务评价前的数据准备工作。 A.2评价方法 针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主要生态功能,开展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等。 A.2.1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价 采用基于降水和蒸散的水量分解模型法进行评价。 ET P WY -= 111-?? ? ??++??? ??+=P PET P PET P PET P ET ωω 式中:WY 为地表总产水量,作为水源涵养服务能力的代用指标;P 为多年平均年降水量,ET 为蒸散量,PET 为多年平均潜在蒸发量;ω为下垫面(土地覆盖)影响系数,依据土地利用类型取值(表A1)。该方法采用了高度概化的地表覆盖因子,因此,需要对评价结果做不确定性分析和参数敏感性分析,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 表A1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价参数ω参考取值 A.2.2土壤保持功能重要性评价

采用修正自通用水土流失方程(USLE )的土壤保持服务模型开展评价。 模型结构:A c = A p - A r = R× K× L×S×(1- C ) 式中:A c 为土壤保持量,A p 为潜在土壤侵蚀量,A r 为实际土壤侵蚀量,R 为降水因子,K 为土壤侵蚀因子,L 、S 为地形因子,C 为植被覆盖因子。 R -降水因子 式中:P i 为月均降水量,P 为年均降水量,α=0.3589,β= 1.9462。 K -土壤侵蚀因子 K = f csand ×f cl-si ×f orgc ×f hisand f csand = 0.2 + 0.3 exp [-0.0256 ms (1-msilt /100)] f cl-si = [msilt/(mc + msilt )]0.3 f orgc = 1- 0.25orgC / [orgC + exp (3.72 - 2.95 orgC )] f hisand = 1-0.7(1-ms/100)/{(1-ms /100)+exp [-5.51+22.9(1-ms /100)]} 式中:ms 为土壤粗砂含量,msilt 为土壤粉砂含量,mc 为土壤粘粒含量,orgC 为有机碳含量。 L 、S —地形因子 L = (λ/22.13)m S = 10.8sinθ+ 0.03θ<5° 16.8sinθ— 0.5 5°≤θ<10° 21.91sinθ—0.96θ≥ 10° 式中:λ为坡长(m ),m 为坡长指数,θ为坡度(°)。 A.2.3防风固沙功能重要性评价 采用风蚀模型法进行评价。 SL = (100/S 2) ×Q max ×exp(-50/S )2 S =150.71×(WF ×EF ×SCF ×D ×C )-0.3711 Q max =109.8×[WF ×EF ×SCF ×D ×(1-C )] 式中:SL 为防风固沙服务能力指数;WF 为气候因子;EF 为土壤可蚀性因子;SCF 为土壤结皮因子;D 为地表糙度因子;C 为植被覆盖因子。 WF —气候因子 β α??????=∑=P P R /)(121i i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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