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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条款

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条款
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条款

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到期日等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与风险保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之和。

本合同的风险保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

第八条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

一、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以分期方式交付。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向本公司交付期交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必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期交保险费交费期间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投保人交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以后各期期交保险费应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交付。到期未交付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险合同费用,投保人可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交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付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期次。

二、额外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交付额外保险费,但必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本合同有到期期交保险费未交付的,投保人申请交付的额外保险费应首先用于交付到期的期交保险费,剩余部分再作为额外保险费。

第九条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设立时,投保人交付的首期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

个人账户;以后交付的额外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续交的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如有持续交费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在本合同生效日、每月的结算日和复效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险合同费用。

四、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

人账户价值。

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

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初始费用的收取和持续交费奖励

对于投保人交付的每期期交保险费和每笔额外保险费,本公司扣除初始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三、持续交费奖励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三个保单年度内每次均在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足额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则自第四保单年度起,投保人每次于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足额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作为持续交费奖励计入个人账户。额外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奖励。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费用的收取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从个人账户中收取的保险合同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一、保单管理费

保单管理费是为了维持保险合同有效而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理费用。保单管理费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复效日,本公司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每天的保单管理费为年保单管理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本公司有权调整年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本公司上次年保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

二、风险保障费

风险保障费是本公司对本合同及适用的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及适用的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

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复效日,本公司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障费;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障费。每天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经本公司核保属于标准体的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标准体年风险保障费率表》收取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本公司有权调整此项收费标准,但最高以《标准体最高年风险保障费率表》所列对应费率为限;经本公司核保属于次标准体的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收取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

第十二条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若某一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险合同费用,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有权先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收的保险合同费用。

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将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收取欠收的保险合同费用,使本合同继续有效。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个人账户在本合同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予结算利息。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交纳必要的保险费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公司根据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账户中收取应收的保险合同费用和本合同效力中止前欠收的保险合同费用。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第十四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障费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若由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七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

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

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变更一次。

基本保险金额自本公司同意变更,并在下一个结算日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风险保额收取风险保障费后生效,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已交付了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

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的两年内自杀或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根据本条规定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生效。

第二十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一条年龄确定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按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障费少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以扣减个人账户价值形式补收少收的风险保障费(不计利息),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最近一次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障费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的比例给付。

三、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障费多于应收取的风险

保障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风险保障费(不计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不能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投保人应填写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 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本公司将在部分领取申请核准后三十日内给付部分领取金额。

三、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领取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的前两次部分领取,本公司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内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本公司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并直接从给付的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收取标准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保留调整部分领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本公司上次部分领取手续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零,本公司退还合同终止时个人账户价值;

2.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释义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止。

期交保险费到期日: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方式的期交保险费到期日为本合同年(半年、季、月)生效对应日。

酒后驾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结算日:每月1日为结算日。

结算利率:本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投资账户上一个月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自上月结算日至本月结算日之间的结算利率,并在该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计算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6849%。本合同仅保证年利率不低于2.5%,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定身份证明: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同)理解《泰康 ..........................卓越财富 ....(2007) ......终身寿险 ....(万能型)条款》, ......... 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为之投保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1.1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退还保 险费·····················································3.1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退保和部分领取的权利······················2.11,3.1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2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2.5 您在部分领取时需遵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2.11 如何计算您的保单账户价值·····································2.12 您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4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9 退保和部分领取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2.10 本合同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3.2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一、保险责任及免除责任 1.1 保险责任 1.2 免除责任 二、保单账户 2.1 万能账户 2.2 保单账户 2.3 结算利率 2.4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2.5 保险费 2.6 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的分配 2.7 持续奖金 2.8 死亡风险保险费 2.9 保险单管理费 2.10 退保费用的收取 2.11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 取 2.12 保单账户价值 2.13 年金转换选择权 2.14 保单账户价值不足的情 况 三、一般条款 3.1 保险合同的构成 3.2 保险期间 3.3 保险金额 3.4 保险事故通知 3.5 保险事故鉴定 3.6 保险金的申领 3.7 索赔时效 3.8 失踪处理 3.9 如实告知 3.10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3.11保险合同复效 3.12合同解除 3.13 保险合同终止 3.14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3.15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3.16 合同内容变更 3.17 地址变更 3.18 争议处理 3.19 货币单位 3.20 释义

儿童重疾险哪家好!各大保险公司21款产品横行对比分析!

一个人无论多么坚强,有了孩子之后,内心都会有一块柔软的地方。作为父母都希望给孩子最好的,在买保险这件事上更是如此,很多人花了不少冤枉钱,买了不合适的产品。今天通过21款保险测评,看看儿童重疾险到底如何选?主要内容如下: ●给孩子买保险,三大误区要避免 ●儿童重疾险这么多,哪款值得买? ●两套方案,学会自己搭配重疾险 一、给孩子买保险的三大误区 许多家庭在给孩子买保险时,往往会陷入一些误区,我总结了最常见的3个: 误区1:要买就买最好的 父母总想给孩子最好的,可隔行如隔山,普通人很难判断哪款保险才是最好的,甚至有些人会误以为,贵的就是最好的。然而,保险只是一个工具,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 每个人的家庭情况都不一样,贵的并不代表一定就是好的,适合别人的也不一定就适合自己。 误区2:先给孩子买,大人却裸奔 我遇到过这样的父母,家庭年收入只有几万块,却给孩子交每年7000多的保费。等到想给自己买保险了,才发现根本就没有预算…其实对一个家庭来讲,大人的平安才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唯一前提,父母才是孩子最重要的保险。因此,理性的的做法应该是:先大人,后小孩。如果父母不幸出险,至少孩子能拿到一笔理赔金,可以维持正常的生活,继续接受良好的教育。 误区3:一定要保终身 保险能够保终身当然很好,不过价格也比较贵。如果预算不多,可以先买定期重疾,保障30年的保费只

要几百块,人人都能买得起。保险是多次配置的过程,等我们以后预算变多了,或者孩子长大后有能力赚钱了,也可以再去增加新的保障。以上3点就是我总结的常见误区,只要想清楚这几个问题,给孩子买保险就基本不会走偏。 二、7款定期儿童重疾险测评 对于预算不多的家庭而言,保30年的儿童定期重疾,就是非常好的选择,几百块就能有个基础的保障,我给自己的两个孩子,买的就是这类重疾险。经过全网搜索,我优选出了7款产品: ●国华淘气宝 ●复星联合妈咪保贝 ●瑞泰人寿晴天保保 ●人保少儿长期重疾 ●人保健康福少儿重疾 ●和谐健康大黄蜂2号 ●国华成人及儿童长期重疾 话不多说,直接上图:

平安世纪天骄终身寿险(万能型)

平安世纪天骄终身寿险(万能型)的产品特点 ?呵护少儿引领未来 ?双重保障健康成长 ?保障灵活保额可变 ?部分领取无需付费 ?三重奖励惊喜连连 ?交费满额后顾无忧 ?投资保底安逸理财 ?保单价值透明公开 平安世纪天骄终身寿险(万能型)投保示例 说明:平安世纪天骄万能+重疾保险计划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寿险和健康险保障,下面以教育、健康保障为例来说明本保险计划的特点。 小宝宝0岁,男性,投保平安世纪天骄+重疾保险计划。 年交保险费12000元,连续交费15年。 ?投保时寿险保障为5万元,重大疾病保障为4万元。 ?15、16、17岁每年领取6000元做为高中教育金; ?18、19、20、21每年领取2万元做为大学教育金; ?25岁领取4万元做为创业金; ?共计领取13.8万元做为教育金和创业金。 ? 假设结算利率处于中档水平:30岁的保单周年日,小宝宝的保单账户价值(即现金价值)约27 万元,60岁的保单周年日保单账户价值约97万元,70岁的保单周年日保单账户价值约148万元。 4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障少儿健康(3周岁前赔付金额见条款)。 ? 世纪天骄,奠定成功人生! 一个长线的保险理财计划将陪伴孩子一生,世纪天骄在为孩子提供完善健康保障的同时更有保底的投资收益,让孩子在接受高等教育和自主创业时能够自如选择、从容应对,做未来的主人翁。 全面保障,为孩子健康、教育、创业、养老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世纪天骄少儿万能险所具有的灵活领取和保额调整功能,不仅能够帮助解决孩子的教育和创业资金问题,还能为健康和养老提供可靠的保障,满足不同人生阶段的需求,实现美好人生目标。 忠诚的健康守护神,遭遇重大疾病可及时获取保险金支援 这是贴身的财务急救箱,重大疾病一经确诊即可获得及时的财务支援,为孩子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变更保险金额的权利..........................................2.2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4.2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5.7 ,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仅按保单账户价值承担保险责 任........ .....................4.2

810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等保全规则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保全规则 〖说明:本规则仅适用于《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810)、《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811)(以下简称“智盈人生”、“智盈重疾”)〗 一、一般保全规则 同《个人寿险保全作业规则》。 二、特殊保全规则 1.部分领取: 1.1.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在犹豫期后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当时须 未发生保险事故; 1.2.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两次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以 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我们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20元,部分领取手续费直接从给付的现金价值中扣除; 1.3.每笔领取的金额不得小于1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1.4.部分领取后的现金价值不得小于1000元与最近一次结算日扣除的保障成本的3倍二 者中金额较大者; 1.5.部分领取后智盈人生和智盈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减少后 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2.追加保险费: 2.1.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保单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 保险费均已交纳时方可追加保险费; 2.2.期交保险费6000元及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 不能超过期交保险费的10倍,期交保险费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可超过期交保险费的10倍; 2.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倍数; 2.4.追加保险费后,智盈人生和智盈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增加后 的基本保险金额需满足公司当时的核保规则要求;

3.新增附险: 3.1.智盈重疾仅可以附加于智盈人生,且其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 额,不得低于1万元; 3.2.保单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且保单价值大于按照当时危险保险金 额和年龄计算的主附险的年保障成本的1.5倍时,智盈人生可新增智盈重疾。 4.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4.1.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在合同有效期内,智盈人生和智盈重疾均可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险种生效满1年; - 智盈人生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智盈重疾在被保险人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 增加后智盈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智盈人生的基本保险金额。 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4.2.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合同有效期内,智盈人生和智盈重疾均可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须满足以下条件: - 险种生效满1年; - 智盈人生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五倍期交保险费+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与“1000元”二者取大值; - 智盈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 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5.犹豫期退保 5.1.智盈重疾犹豫期退保时已收取附加险合同保障成本的,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附加险 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将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平安世纪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

平安世纪赢家终身寿险(万能险) 险种详细 险种类别:万能险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17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交费年限:3年,5年,15年(不限) 产品特色: 呵护少儿赢在起点 双重保障健康成长 保障灵活保额可变 投资保底安逸理财 诚意回馈双重奖励 缓期交费保障不变 保单价值透明公开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给付主险基本保险金额与保单价值之和。 重大疾病保险金: 90天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重大疾病,给付本附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作为“重大疾病保险金”;因意外发生重大疾病,无等待期。若申请增加本附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给付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将按一定比例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 费用介绍 归属的保单年度第1保单年度第2保单年度第3保单年度第4至5 保单 年度 第6及以后各保 单年度 每期期交保险费初始费用率(年交 方式) 0-2500元的部分50% 25% 15% 10% 5% 超出2500元的部分5% 5% 5% 5% 5% 追加保费初始费用率(现行比例)5% 5% 5% 5% 5% 部分领取手续费(现行标准)每保单年度前两次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免收手续费,以后各次部分领取手续费为20元。

保单价值的计算方法如下图示意(详细情况请阅读产品说明书) 最低保证利率:本产品保证利率为年利率1.75%,对应日利率为0.004795%。 犹豫期退保:自您签收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我们退还您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解约:在犹豫期后,如果您希望解除保险合同,您可以一次领取您的保单价值。 保险示例: 男生贝贝,今年1周岁,投保平安世纪赢家+赢家重疾+豁免重疾07保险计划。 年交保险费15767.08元(其中,世纪赢家年交保险费15600元,豁免重疾07年交保险费167.08元),持续交费20年,累计交费约31.5万元; 投保时世纪赢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4万元。 15、16、17岁每年领取1万元做为高中教育金; 18、19、20、21岁每年领取2万元做为大学教育金; 25岁领取4万元做为创业金。 共计领取15万元做为教育金和创业金。 持续交费双重奖励:第6-20年,每年将获得年交保费的2%做为基本持续交费奖励;并在第15年额外获得年交保费的15%做为额外持续交费奖励。 在贝贝18周岁时,将世纪赢家主险基本保额调高至20万,附加重疾险基本保额调高至18万,增强保障。

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等保全规则

附件7: 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等保全规则 〖说明:本规则仅适用于《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832)简称智慧星,《平安附加智慧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833)简称智慧星重疾,《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834)简称无忧豁免A,《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835)简称无忧豁免B,《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836)简称无忧豁免C〗,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寿险保全规则》规定为准〗 一、一般保全规则 同《个人寿险保全作业规则》。 二、特殊保全规则 (一)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832) 1、减保: 1)合同生效满一周年; 2)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3)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减保后基本保额不低于期交保费2倍且不低于10000元;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 4)减保后主险保额不可低于附加险保额; 5)豁免后可以受理此项目; 2、加保: 1)合同生效满一周年; 2)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3)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4)对于期交保险费低于5000元的,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

费;对于期交保险费不低于5000元的,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已付期交保险费达到5万元;豁免后加保规则不受此条限制; 5)豁免后可以受理此项目; 6)最高保额需符合投保规则要求; 3、追加保费: 1)期交保费不低于5000元;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已付期交保险费达到5万元;豁免后追加保费规则不受此条限制; 3)豁免后可受理此项目; 4)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4、部分领取: 1)犹豫期后可以受理; 2)被保险人当时须未发生保险事故; 3)每笔领取的金额不得小于1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4)部分领取后的现金价值不得小于1000元与最近一次结算日扣除的保障成本的3倍二者中金额最大者; 5、万能增加合同保费: 1)期交保费在5000元以下,交纳以前各期和当期保费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2)只能申请1次,期交保费只能增加至5000元; 3)如果保单现有基本保额低于保费调整后对应的最低基本保额限额,公司将按着主条款中关于申请

本阅读指引适用于《中华团体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中华人寿[2015]终身寿险020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适用于《中华团体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为了方便投保人更好地理解本保险条款,我们介绍以下人身保险条款中常用术语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即犹豫期)投保人若要求退保,我们无息退还所交纳保险费.. 1.5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7.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投保人应当及时签收保险合同.................................................... 1.4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3/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可能影响保险金的给付......................... 3.2 退保可能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 ............................ 7.1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 .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请投保人特别留意条款中黑色加粗字体和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 在售 ) 产品综述费率表详细条款产品答疑相关案例关注度:62166 加入收藏复制链接产品类型:主险 所属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年交, 险种类别:万能险 投保年龄: 18-60岁 产品特色 投保示例 说明: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寿险和健康险保障。 李先生30岁,男性,投保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 期交保险费6000元,连续交费10年,累计交费6万元; 投保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2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 60周岁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10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5万元。 假定结算利率处于中(4.5%/年)水平情况: 60岁的保单周年日,李先生的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27万元,到80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60万元。 重要提示: 1. 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 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为万能型保险。本保险的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形态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是一款既有投资理财功能,又兼具保障功能的万能 型保险。一方面保单账户价值月月计息,有保证利率,复利增值,可以适应客户追求更高投资收 益的需求;另一方面,本合同保险金额可随客户需要增减,保单账户价值可随时追加或领取,其 灵活可调的特点充分适应了客户追求个性化保障的需求。 二、产品特色 ●专家理财运作透明 我们拥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运作,专业化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技术,为追求投资资金运作安全创造了条件。我们将每月公布一次结算利率,您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22)、泰康在线(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5410263.html,)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公众媒体了解上月的结算利率,也可以直接至各分支机构客户服务中心柜台查询当月的保单账户价值。同时,每个保单年度,您还会收到保单状态报告,充分详尽了解保单账户价值变化。 ●账户有保证稳健有收益 本合同保单账户具有投资功能,保单账户价值复利计息并有保证利率。自本合同生效起的前5个保单年度,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从第6个保单年度开始,我们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不会低于1.75%。本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客户有机会获取较高回报,充分享受专家理财的优势。 ●定期交费持续奖励 定期交纳期交保费,您在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还可获得每年期交保险费2%的持续交费奖金。 ●领取灵活尽享人生 您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用于教育、婚嫁、养老等用途,满足人生不同方面的需求。 ●保额可调规划风险 您可以随着职业、家庭责任等情况的变化调高或调低保险金额,以匹配人生不同阶段的风险。 三、保险利益 1、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 计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本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分析

中国人寿〔2016〕终身寿险01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六条 ※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第十九条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三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七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八条 ※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奖励和基本保险金额........第十条、第十九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四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六条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七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利益条款

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臻享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保险费

810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基本保险金额………………………………………2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6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4.3 您有部分领取现金价值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缓交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特别奖励………………………………………………4.5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平保寿发[2007]178号,2007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 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 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 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 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 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 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 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2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 终止。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 更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1)交纳追加保险费

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

一、产品形态 《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是一款既有投资理财功能,又兼具人身保障的新型万能型保险。还可附加《泰康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二、产品特征 三、产品特色 (1)利率保底安心投资年年增值 《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前五年提供个人账户价值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第六年开始每隔五年本公司有权对最低利率进行调整,但最低不低于2%。使客户在享受保底收益承诺的同时,还有机会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2)十年短期缴费减轻客户压力 与同类万能险相比,基本保险费缴费期由终身减为十年,缴费时间大大缩短,在减轻客户缴费心理压力的同时,增加了追加保险费的可行性。 (3)持续按期缴费客户收益增加 当持续缴纳各期基本保险费时,从第五个保单年度开始,可以获得当期基本保险费2.5%的奖金,增加保单账户价值,使保单利益最大化。 (4)随时追加保费规划美满人生 在合同有效期内,客户可视投资收益的满意度及人生不同阶段,在不改变期交保险费情况下,随时追加保险费,未雨绸缪,财富人生,更可为养老做提前准备。 (5)初始费用降低投资利益更大 根据保监会推出的万能险新精算规定和客户需求,《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在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方面较以往均有降低,使客户的投资成本降低,提高客户的资金利用率,加大投资收益。 (6)保障费用低廉保额因需而变 客户可以用较低的保费获得高额的身价保障,并可以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风险保障需求增加或减少保额,以实现理财和保障之间的平衡。

(7)增加重疾保障观察期限更短 《泰康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为《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提供了27种重大疾病保障,可从容应对人生各个阶段的大病风险,其观察期仅为90天,且附加重疾保费每月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更显人性化。 (8)重疾保额灵活延续账户收益 《泰康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主险保险金额的比例可以小于1,使客户一旦发生重疾赔付后,保额不会归零,从而保单账户仍然有效,延续客户的投资收益。同时重疾保额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调整,但不得高于主合同保险金额。 (9)部分领取灵活满足人生所需 保单生效后,客户可以在不同人生阶段,根据保单账户价值状况做部分领取,满足家庭所需。 (10)选择转换年金满足养老需求 从第十一个保单年度起,可选择年金转换功能,让保单更具灵活性,满足客户晚年养老需求。 (11)保单账户价值费用透明公开 每月公布一次结算利率,客户可以通过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22)、泰康在线(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5410263.html,)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公众媒体了解上月的结算利率,也可直接至各分支机构客户服务中心柜台查询当月的保单账户价值。同时,每个保单年度,客户还会收到保单账户价值年度报告书,充分详尽了解保单账户价值变化。 四、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之和: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重大疾病,公司将确诊当日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费退还至主合同的保单账户,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给付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如果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至0,本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主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主合同终止。 五、保单账户说明 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合同即属于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 保单账户: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投保人的权益,本公司专门为本合同项下的投保人设立保单账户。 保单账户价值受保险费支付、初始费用、利息等因素影响,图示如下:

中国人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基本保险金额随着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而增加;随着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二、保险金额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二)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四)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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