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小企业动产抵押现状与帮扶建议-慧安注册

中小企业动产抵押现状与帮扶建议-慧安注册

中小企业动产抵押现状与帮扶建议-慧安注册
中小企业动产抵押现状与帮扶建议-慧安注册

中小企业动产抵押现状与帮扶建议

1.从企业自身层面来分析,中小企业动产抵押难主要体现为“三不”。

一是企业对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工商干部调查发现,无锡市近90%的企业不了解《担保法》、《物权法》中有关抵押的内容,56%的企业完全不知道动产抵押担保融资形式,93%的企业不了解浮动抵押,绝大部分企业不熟悉动产抵押登记的办理程序。

二是企业抵押能力不足。调查发现,大部分中小企业缺乏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多数企业成立时间不长,短时间内很难达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水平,得不到相应的信用认定和授信等级。

三是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不高。一些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完善,相关数据缺失严重,基本无抵押信贷条件,给评估机构、担保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实施动产评估带来很大难度。

2.从金融机构层面来分析,中小企业动产抵押主要体现为“两高一低”。

一是贷款门槛高。目前,多数金融机构在执行信贷政策时对贷款人要求较高,一律按照国有大中型企业授信标准执行,选择动产抵押贷款对象时“择大弃小”现象明显。

二是贷款成本高。多数金融机构为了避免潜在的金融风险,对动产抵押贷款增加诸如保险公司承保、担保公司担保、公证等条件,要求企业直接支付费用,或由银行支付再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最终转嫁到企业身上。

三是抵押物价值低估。在动产抵押中,银行为保护自身利益往往大大低估抵押物价值。

3.从担保机构层面来分析,中小企业动产抵押存在现实困难。

由于银行贷款相对困难,部分中小企业把目光投向了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财务公司等非银行融资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但费用高、程序多、周期长等现实问题比较突出。

4.工商机关帮扶中小企业融资的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借助报纸、电台、电视台和政府网站等载体,借助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等时机,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物权法》、《担保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积极引导鼓励中小企业运用动产抵押盘活资产。

二是搭建优质服务平台,主动靠前服务。以政府名义发文,由工商牵头,联合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搭建动产抵押登记服务平台。制定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措施,开设“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登记服务。强化行政指导,大力推行重点企业帮扶、银企对接和动产抵押登记难题会商等制度。

三是出台优惠政策,扩大抵押范围。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一步出台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适度扩大动产抵押人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者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业务。适度扩大动产抵押物范围,鼓励企业以半成品和成品作为抵押物办理动产抵押融资。适度

扩大抵押权人范围,积极协调各大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受理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方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

四是完善信用体系,加强行政指导。指导和帮扶中小企业完善信用制度,规范信用管理。指导企业依法签订履行合同,保证企业合同、财务等有关资料真实、完整,以良好的信誉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指导企业通过结构调整、节能降耗、拓宽经营渠道、转变发展和增长方式,加速资金流转,强化应收账款管理,降低企业对借贷资本的依赖,提高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是拓宽登记领域,积极助企融资。对不具备房产证、土地证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资产,例如船坞、驳岸、堆场等,以及有实际使用价值的企业固定资产,建议以政府令或地方立法名义纳入动产抵押登记范畴。与此同时,鼓励企业办理浮动登记和一物多押登记。

六是规范登记程序,防范信贷风险。严格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注重抵押登记的工作质量,确保登记程序合法规范,手续齐备。同时,进一步改进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方法,发挥工商机关的企业监管职能作用和信息管理系统优势,及时审查抵押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建立风险防范提示机制,提示抵押权人防范风险。

上海公司注册: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5636452.html,

抵押贷款常见模式总结

抵押贷款常见模式总结 抵押贷款是借款人以自己名下及他人名下财产做抵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一种借贷 方式。财产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继续使用,但当借款人不能安装约定时间还款时,贷 款银行有权变卖借款人抵押财产来抵偿贷款。其中不动产、动产等都可作为抵押物申 请贷款。那么常见抵押贷款模式有哪些?下面南充贷款网小编来为大家介绍。 1、不动产抵押贷款:抵押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向银行获取贷款。 2、动产抵押贷款:以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以及贵重首饰等动产作抵押,向银行获取贷款。 3、无形资产抵押贷款:是一种创新的抵押贷款形式,适用于拥有专利技术、专利产品的创业者,创业者可以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向银行作抵押或质押,获取银 行贷款。 4、担保贷款:是指借款方向银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作为还款保证,借款方不能履约还款时,银行有权按约定要求保证人履行或承担清偿贷款连带责任的 借款方式。 5、项目开发贷款: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始投入资金数额比较大,企业自有资本难以承受,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银行会视情况,提供一部分 流动资金贷款。此类贷款较适合高科技创业企业。 7、出口创汇贷款:对于出口导向性企业,如果拥有订单,可以要求银行根据出口合同或进口方提供的信用签证,为企业提供贷款。对有现汇账户的企业,银行还可以 提供外汇抵押贷款。对有外汇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以凭结汇凭证取得人民币贷款。 8、票据贴现贷款: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 以上是小编总结的常见抵押贷款模式,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申请抵押贷款更快捷,额度更高,有贷款需求的朋友可根据自己情况选择合适的抵押贷款方式。

企业倒闭后厂房、物资等怎么处置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5636452.html, 企业倒闭后厂房、物资等怎么处置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企业之间的竞争比较激烈。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就很可能会破产倒闭。企业倒闭会有一些产品、机械设备厂房等,企业的债权人能那这些东西怎么办呢?企业倒闭后厂房、物资等怎么处置呢?赢了网小编在此为您详细解答。 一、企业倒闭后厂房、物资等的处置 企业破产处置财产前,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其中,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企业破产财产应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底价,以拍卖方式为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转让价格由市场确定。 二、处置方式之拍卖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被拍卖物的价金。破产财产的拍卖,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清算组委托的破产财产的起拍价应当是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评估的价值。 清算组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破产财产,其行为是强制性的,是对属于债务人所有的享有独立处分权的财产强制进行的拍卖,在开拍之前,清算组应发布公告,并报人民法院,通知竞拍人破产财产拍卖的时间、地点,竞拍人在公开竞拍之前可以对拍卖的破产财产进行现场查勘,以确定自己的最高竞拍价。 拍卖具有以下特点: 1、拍卖是由专业机构进行的活动; 2、动产和不动产应由不同的拍卖机构进行; 3、拍卖破产财产,应按确定的程序进行;

国有企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组织规定

**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类: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光伏电池板、逆变

器等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动力设备(及其管道)、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计算机网络、电脑类:包括系统网络及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数码产品、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视频音像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200元、低于3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单位购置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五)生活设施类:包括公务用车、辅助车辆、电视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福利设施、医疗器械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目录,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对公司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 (二)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账、物相符。 (三)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动产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条件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 动产抵押登记提交材料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或者与申请业务相对应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一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一份。 上述材料均为原件扫描件 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流程 一、设立 1、填写申请信息 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材料 2、提交预审 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判断是否提交预审,如不需要预审,可以直接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审核。 3、下载《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抵押双方确认申请登记信息,盖章。 4、上传申请材料 申请人上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要求的申请材料,详见下图。 5、提交审核 申请人确认所有申请信息填写无误后,提交审核。

6、下载《动产抵押登记书》 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在自己账户下下载打印《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变更 1、填写申请变更信息 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变更材料 2、提交预审 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判断是否提交预审,如不需要预审,可以直接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审核。 3、下载《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 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抵押双方确认申请登记信息,盖章。 4、上传申请材料 申请人上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要求的申请材料,详见下图。 5、提交审核 申请人确认所有申请信息填写无误后,提交审核。 6、下载《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在自己账户下下载打印《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三、注销 1、填写申请注销信息 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注销材料 2、下载《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抵押双方确认申请登记信息,盖章。

动产抵押借款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357-25 动产抵押借款合同(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动产抵押借款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借款合同(一)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为确保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自至。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

三亚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处置工作方案

三亚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处置工作方案 为了彻底清理和处置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资产债务,全面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劣势国有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为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提供坚实的基础,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规程》、《三亚市关闭或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和五届市委第47次常委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组织各方力量全面清理市属劣势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摸清劣势企业“家底”,清查核实市属劣势企业各项资产损溢情况,并根据国家和省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资产损失认定处理。同时充分利用当前财政的良好形势和土地资产的价格优势,尽快变现优质资产价值,为妥善安置关闭或破产国有企业职工,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问题,消化国有企业历史包袱提供资金支持。 二、清理范围 本次进行资产债务清理的劣势国有企业是处于长期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已经丧失基本的生产经济条件,没有生存和发展空间,债务纠纷不断,经营者和职工有共识、有积极性,职工安置资金能够落实的企业。符合本次清理范围并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关闭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有59家(名单附后)。清理内容是企业的资产特别是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企业的债务。通过资产债务清理和处置,依法对上述企业实施关闭或破产,保证企业稳妥退出市场。 三、工作内容 本次资产债务清理处置工作积极借鉴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同时针对清理处置范围和

工作目的的特殊性确定工作内容。资产债务清理处置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资产债务处置、办理移交手续等内容。 (一)帐务清理。指市属关闭破产企业全面清理单位的各类资产以及各项资金往来和借款等基本财务状况,整理好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编制好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 (二)资产债务清查。指对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各项资产在全面清理、核对的基础上,通过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结合,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帐款、各项对外投资、帐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指对企业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帐进行认定,并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损失确认。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检查,确保清理结果完整、准确、可靠。 (六)资产债务处置。指对经核实的资产债务清理结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依法进行清算。提出资产债务处置意见,原则上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资产,优质资产回收资金严格按政策优先安置职工,依法或协商清偿企业债务。 四、工作安排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年1 1月16日印发 **年7月3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固定资产管理,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集团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产权明晰、帐实相符,整合资源、充分利用,规范管理、保全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的购建与验收、固定资产的调拨、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固定资产的统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集团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即在**集团统一领导下,各单位、总部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集团计划经营部为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 (三)负责制定各类固定资产配备标准; (四)负责组织固定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等工作,并对固定资产购建、调拨、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资产变动提出处理建议; (五)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统计和报表等工作;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建立、保管重要固定资产档案; (八)对有关机构(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集团财务部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办理固定资产购建、调拨、处置的账务工作; (二)配合计划经营部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动产抵押登记书

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

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请在填写登记书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在须知后签字确认。(该须知和《动产抵押登记书》双面打印)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八、《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九、《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七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动产抵押登记档案。 抵押人:(公章)抵押权人:(公章)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动产抵押合同

动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 地址:邮编: 电话: 抵押权人: 地址:邮编: 电话: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1.抵押财产 抵押人用作抵押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清单(详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 ,实际抵押额为元整。 2.财产保管 2.1 抵押财产中的待双方清点后,由抵押人自行保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 2.2 抵押财产中的由抵押人交抵押权人保管。并由抵押权人向抵

押人一次性收取元整的保管费,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3.财产保险 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约定的还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还款延期,抵押人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贷款。 4.权利限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抵押人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5.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优先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人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抵押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7.抵押权撤销 抵押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人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抵押人。

苏州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苏州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为了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规范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破产企业档案是指企业自成立初直至清算组清算终结所形成的所有档案。 第三条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严守商业秘密,保证档案的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破产企业和由国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破产企业。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破产企业在提出破产时,应及时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破产企业档案登记手续。具体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企业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破产清算组。 第七条破产企业应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组。由清算组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破产企业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人(厂长、经理)和破产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在破产企业清算组的领导下,负责档案的具体处置工作。档案处置工作组工作情况应定期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破产企业在清算终结前应留有档案人员,继续做好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工作。 第九条破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 第十条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对档案的安全保管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处置企业档案。 第三章归属与流向 第十一条破产企业的档案处置按下列方法处理: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部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类: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

(三)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电脑、网络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200元、低于3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单位购置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账、物相符。 (二)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督促固定资产直接责任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各子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直接负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置专职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二)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出现变化时及时调整明细账。

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余能斌、侯向磊 关键词: 动产担保/登记/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 内容提要: 动产担保登记问题是民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也做了规定,并且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从整个登记制度来看,仍有诸多缺陷与不完善之处,应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建立一套统一适用于所有权保留和动产抵押的登记规则,本文试就我国未来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提出初步的构想。 在动产抵押和动产所有权保留这两种担保方式中,因担保权人不占有担保标的物,而无法以占有方式解决其公示问题,动产担保登记问题遂成为民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各国的立法实践表明,动产担保的登记主要适用于动产抵押和所有权保留。(注:不移转占有的动产担保,除动产抵押和所有权保留外,还包括信托占有、动产让与担保等。信托占有是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规定的一种担保类型,在台湾地区经济生活中应用得较少,也不是各国法律普遍确认的担保类型;动产让与担保虽在许多国家得到普遍应用,其效力也得到了判例的承认,但至今仍未成文法化,没有一个国家的立法规定其登记问题。因此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动产担保种类主要有动产

抵押和所有权保留,文中的动产担保专指这两种担保类型。)我国现行立法虽对这两种担保方式作了规定,但相关登记制度却极不完善。此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动产担保登记的立法现状 我国动产担保制度主要体现在《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合同法》中。 《担保法》在“抵押”一章中对动产抵押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注:参见《担保法》第34条、41条、42条、43条以及45条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民事主体可以抵押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或者其他动产。以航空器、船舶、车辆,及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进行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有三类: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上述财产外之动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者这些文件的复印件。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担保法》颁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管理,使《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遂制定了《企业动产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为提高本行信贷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辖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是指本辖区经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以及从事农林畜牧业 的大户、重点户和示范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产是指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但船舶、汽车和航空设备不在其列。上述动产必须拥有合法书面凭证。 笫二章借款主体的条件 笫四条借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合行营销部、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然人必须开立个人结算帐户?非经本行同意,不得在他行开立帐户, 2、产权关系明确?自有资金控制在30%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诚实守信?有较好的经营效益, 3、产业项LI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的规定?融资需求为短期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借款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银行逾期贷款和欠息, 5>能提供真实的财会信息和相关资料, 6、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五条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1、经工商部门核批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2 3、法人代表,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履历表, 6、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 金流量表, 7、合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业务的受理。对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业务?由各支行、 营销部负责贷款调查、信贷档案材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 实地调查的重点是: 1、借款客户的信誉及履约记录, 2、借款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情况, 3、借款客户的财务情况, 4、借款客户上会计年度、本年度的销售情况, 5、借款客户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本次交易的真实性, 6、借款客户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 7、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支行、营销部办理动产抵押贷款业务,须向合行提交以 下基本资料: 1、申请书, 2、调查报告, 3、拟开展动产抵押贷款的相关资料, 4、其他资料。 第八条合行业务管理部审查确认后?按权限上报审批、报备,确定其成员的授信额度。

2017年继续教育-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 财会【2016】23号文的适用范围是()。 A. 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会计处理 B. 经法院裁定企业进入重整的会计处理 C. 经法院裁定企业进入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D. 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或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送A C B C C厂D Q 答案解析:财会【2016】23号文适用于企业自被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有关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包括法院裁定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2. 下列各项中,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清算净值类会计科目有()。 A. 应付破产费用 B. 清算净值 C. 应付共益债务 D. 破产费用 C I A 「B C C厂丨 D Q 答案解析: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相关负债类会计科目有应付破产费用和应付共益债务。 3. 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资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的科目有 ()° A. 资产处置净损益 B. 清算净值 C. 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 D. 债务清偿净损益 厂| A c I B R c C I D Q 答案解析: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资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 “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 4. 下列各项中,财会【2016】23号文规定的破产会计期间的确定者是()° A. 企业的管理层 B. 企业的财会主管 C. 法院或债权人会议 D. 投资人 「| A 厂I B C IT|D Q 答案解析:财会【2016】23号文第四条明确,破产会计期间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确定。法院、债权人会议作为重要的破产清算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

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其中: 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 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 第三章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条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工商动产抵押登记担保范围有哪些

一、工商动产抵押登记担保范围有哪些? (一)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三)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最新整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调查报告

最新整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调查报告 近年来,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融资难题,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利用动产抵押向银行借贷,有效地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实现了金融危机后期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同时,在基层工商部门登记企业动产抵押业务过程中,发现部分动产抵押融资行为出现违规操作现象,给抵押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问题,带来较多融资风险隐患。针对以上问题,荣成市工商局开展了一次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情况调研活动,全面分析了当前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工现状,查找了企业动产抵押融资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今后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当前企业动产抵押融资现状 今年1-7月份,荣成市局受理动产抵押登记业务43笔,企业融资额度达7.2亿人民币,同比增长80%。从抵押额度分析,融资额度1亿元以上的1笔,1000万—1亿元之间的16笔,100万—1000万的20笔,100万以下的6笔;从抵押物性质分析,生产设备抵押31笔,产品抵押5笔,半成品抵押1笔,原料抵押6笔;从抵押人性质分析,个人独资企业抵押2笔,公司抵押33笔,全民所有制企业抵押 1笔,个体工商户抵押1笔;从抵押人经营规模分析,中小企业办理抵押业务28笔(20xx年销售额低于3000万元),融资额度总计达2.6亿元,抵押业务量和融资额分别占全部抵押的65.1%和36.1%;从抵押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连续性来看,20xx年新开展的动产抵押登记业务7笔,此前办理过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的36笔,其中22家企业最近3年连续通过动产抵押贷款融资。 二、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发展趋势 近几年,企业动产抵押融资业务快速增加,逐渐呈现出以下五个发展趋势。 (一)融资额度大幅增长。2008年,荣成市局共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业务49笔,为企业融资5.7亿元;2009年,办理动产抵押业务56笔,融资7.15亿元;20xx年,办理动产抵押登记53笔,融资6.2亿元;20xx年1—7月份,该局共受理动产抵押登记业务43笔,帮助企业融资7.2亿元,融资额度同比增长80%,超过20xx年度全年融资总量。 (二)抵贷比例下降明显。今年以来,随着国家存贷款利率不断上调,各家银行为了减少坏账风险纷纷提高贷款标准,企业用于抵押的抵押物所能贷到的款项大幅减少,抵贷比例同比下降明显。2008年,该局受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中企业抵押物平均抵贷比平均为48%;2009年为44%;20xx年为41.4%;20xx年上半年平均抵贷比不足32%,相比前几年大幅下降。 (三)反担保行为增长迅速。2008年-2009年,荣成市局共受理含有反担保合同的抵押贷款等级业务2笔,20xx年受理反担保抵押登记业务3笔。20xx年,该局受理的反担保抵押登记大幅增加,仅1—7月份即受理含有反担保合同的抵押登记业务11笔,占到同期所有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的25.6%。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试题及答案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 一、单选题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 A、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B、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C、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收益 D、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损失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 A、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B、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C、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收益 D、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损失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3、下列有关《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D、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定时清偿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4、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 A、资本公积 B、其他综合收益 C、应付破产费用 D、其他业务收入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5、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 A、应付共益债务 B、应付破产费用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事)业单位: 现将《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包括: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 (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 (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 (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除政府安排的项目外,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一类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二类企业3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其他企业1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向市国资委申报,直接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 第九条第八条规定的申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一般审批制。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境外、埠外投资项目; (三)国有参股的投资项目; (四)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的投资项目; (五)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抵押、担保等项目。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解读.docx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解读 编者按:2016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修订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正式实施。虽《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的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只有经过登记的动产抵押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建议抵押权人在设立动产抵押时尽量要求办理抵押登记。 一、适用范围和登记机关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解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范的并非全部动产的抵押登记,只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浮动抵押”属于该《办法》的适用范围。 登记机关方面,此前《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登记机关是“抵押人住所地”工商管理部门,《担保法》规定的“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登记机关是“财产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而此次《办法》对两类动产的登记机关统一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除前述动产外,《物权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其他动产包括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这些动产的登记部门如下:

二、登记主体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解读:在本次《办法》修订之前,2007年颁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这就造成实践中如果抵押人拒不配合,则抵押登记将无法办理,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此次《办法》修订后,变更成“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就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简化了登记流程,抵押人并不一定需要到登记现场。但需注意的是,虽能单方登记,但登记材料中需有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为防止抵押人拒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应同时签署《动产抵押登记书》(格式见《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附件)。 三、动产抵押信息公示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解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为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查询公司的基本信息等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本次《办法》修订后,增加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的动产抵押登记资料的规定。如此一来,如果动产抵押信息公示后,第三人再接受该等动产的抵押、质押或买卖,则该等第三人将难以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这也就要求第三人在进行企业动产相关交易时,应当先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