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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病假是法定权益“泡病假”成管理难题_18

休病假是法定权益“泡病假”成管理难题_18
休病假是法定权益“泡病假”成管理难题_18

缘起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现实用工中,的确也存在劳动者利用此条规定而“泡病假”,甚至拿着病假工资在外搞兼职。但同时,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职工休病假总有些不满,甚至会有种种刁难,妨碍职工病休权利行使的行为。所以,如何既加强单位的病假管理又不侵害职工正当的停工医疗权,既考验单位的法律意识,也考验其管理水平。

一方面,企业必须保障职工正当合法的就医病休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应从建立和完善病假管理制度入手,并尽可能具体、细化,包括特殊情况下的请假方式、审批权限等都要明确;第二,不可指定医院,剥夺职工正当的择医权。只要医保定点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都是有效的,用人单位无权限制;第三,在没有取得证据之前不要仅凭怀疑而随意处罚职工。第四,职工的病假待遇应按规定如实支付,不能克扣。

另一方面,职工也有义务配合单位的疾病制度管理,比如,当单位对病历卡、病假证明、化验单、药费单据等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时,职工应该提供。而对于病假的职工,单位还可采取上门探望的方式核实病假真伪,这样既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关爱,也达到了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病情的目的,客观上也起到了对劳动者病假的某种监控作用。当然更主要的,企业还是应通过考核制度加以引导。因为员工“泡病假”或“小病大养”无非觉得有利可图,因此,用人单位要堵住这个“利”,就要在工资结构上做文章。

真生病还是闹情绪?

老王是公司里的老员工了,由于人事调动,老王所在的部门换来了一个新领导,虽然领导是个小年轻,但干起事来精益求精,管起人来也丝毫不马虎,正因为此,平时工作“粗线条”的老王没少挨批评。时间久了,老王也觉得日子不好过。今年7月中旬,老王的一次失误又让新领导大光其火,领导一怒之下甚至说出“不想好好干就别干了”的狠话,老王显然也不是好惹的,和领导顶起嘴来。自那次吵过之后,老王开始不间断地向人事部门递交病假单,也不来上班,公司人事对于老王究竟是真病还是假病也存有疑问。

老王表示,自己以前心脏做过手术,身体也不好,上次和领导争吵,血压一下子就升上去了,随之睡眠也受到影响,眼睛也开始模糊了。“我原本就是快退休的人,为工作闹得不开心没必要,像上次吵过后,血压飙高,我可能命都会没的,当然要静养一下好好调理了。”老王坚持自己能开出病假单,就代表医生也认同他的身体情况需要休息,根本不存在泡病假的问题。

老王所在的公司人事却认为,老王即使是因为争吵导致血压升高,那也是暂时的短期的,根本不需要像他请病假那样,一请就两个星期。“老王他休到现在已经有一两个月了,哪需要那么长时间,听去看过他的同事说,他在家买?烧全

包,整天乐呵呵的,一点事都没有。”公司觉得,老王和新领导不和,仗着自己医疗期长泡病假,工资也扣不了多少,实际上就是跟公司耗时间等退休。

解析:对于老员工泡病假的行为,笔者认为,并非没有辨别的方式,关键还在于用人单位要加强医疗期管理。企业自身管理水平提升,不仅可以识破泡病假员工的意图,也不至于冤枉了真正有需要休病假的员工。具体做法可以包括:

1、原国家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了不同工作年限职工所应享受的医疗期。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依据员工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出医疗期。人力资源部应向这类员工做出提示,告知其医疗期期限,以避免员工误以为可以长期地、没有限制地休病假。

2、公司应充分查实员工医疗病休请假情况的真伪。在管理方向,公司不应仅凭员工提交的医院所出具的“建议休假证明”即许可员工病休,还可以要求提供其在医院诊断治疗记录、挂号证明、医药交费凭证等其他相关材料,通过这些材料以初步推测病情真伪。通过这些工作,使其意识到公司在加强对他的管理。

请病假还是休事假?

小吴是个刚入职一年的新职场人,平时表现不错。前段时间,他向公司递交了三天的病假,称肠胃不适。公司没怎么为难他就批了假,可是就在小吴休假的三天时间里,他的部门经理听客户说在一个长跑活动里看到了小吴,这让部门经理起了疑心。不是肠胃不适在家调理吗,怎么还能去参加长跑活动了?在小吴复工的第一天,部门经理就找到了他,希望他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小吴也算是个老实人,他并不避讳自己用了三天病假参加长跑活动,但他也有自己的苦衷。“我们新入职不久的,年假本来就不多,年头的时候就已经用完了,这次活动对我来说很重要,很早就报名了,如果不请病假请事假,不仅这三天的工资全部要被扣,年底的全勤奖也泡汤了,损失可不是一点点。”再三权衡之下,小吴作了请病假的决定。

“现在病假工资太高了,一些员工名义上请的是病假,实际上休的是事假,他不来上班不说,我们企业还要发工资,这对企业来说,不仅蒙受欺骗,还受到了最直接的经济损失。”对于小吴的行为,公司的部门经理仍坚持他是一种欺骗行为,认为他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这实际上是人的品质问题,这样的员工就算这次不做出处理,以后也不会继续雇佣下去,我们不希望和不诚信的员工合作。”

解析:小吴到底有没有泡病假其实已经不存在争议了,这点小吴自己也应当心知肚明。在此,提醒那些以这种形式泡病假的极少数职工,不管有什么样的理由,都不应该采用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损害单位利益谋取一己的私利,自以为聪明,到头来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如果由此受到单位的处分,甚至由此丢掉工作,以后的职业生涯所受到的影响可能远远大于一时的小利。与此同时,笔者建议,公

司也应当从这件事上有所思考,根据职工的实际需要,可以通过专项劳动律师设置更适合企业、更具人性化的带薪休假制度。

保胎还是“泡病假”?

刘女士是公司里的业务骨干,往常工作也称得上卖力,公司的人事部门一直对其表现十分满意。然而,自她怀孕之后,她和公司人事之间的矛盾就日益尖锐起来,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刘女士自发现怀孕已一个半月后就不间断地向公司提交病假单,在家休息“保胎”,开始时是半个月,人事部门也出于照顾考虑准假了,没想到半个月之后又是半个月,直到现在已经足足过去了三四个月,刘女士没有上过一天班,这让人事极为不满,认为其是有意在泡病假。

“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孕妇在怀孕早期确实是需要特别保护的。医生会关照,孕妇要远离烟、酒、辐射等有害物质,还要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和剧烈活动,以防流产。还有,心情也非常重要,孕妇如果经常生气,也会导致胎儿发育不良,甚至流产。现在谁能说,她上班没有压力,不接触电脑,不会碰到让人烦恼的事儿?这种压力对胎儿的发育也是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在医学上都是有依据的。而且,单位凭什么就武断地认为职工是在泡病假?身体素质好不代表不会有流产的可能,只是可能性相对身子骨弱的人来说小一些而已。再说,万一出了点什么岔子,不是赔点钱就能解决的。”对于自己休病假的行为,刘女士一口气把话说完。

而刘女士所在的公司人事认为,刘女士休病假就要其他人兼顾,这边工作量加大了工资就要多给,另一边还要支付不干活的人的病假工资。“如果真有先兆流产这种情况,安排她在家休息也是应该的,关键是她平时感冒都很少,还曾在单位运动会上拿过名次,这种身体素质怎么会动不动就要‘养’起来呢,明摆着就是泡病假嘛。”说到这件事,公司人事一肚子的不满,但她又不知道该拿这人怎么办。何况,病假单是医院开的,只能让刘女士休。不然,万一有什么情况发生,岂不是更麻烦。

解析:女职工怀孕本身在体质上、精神上都是一个特殊时期,现在污染、辐射又很严重,职场人的压力也大,很多不确定因素会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这些因素都是无法预知的。所以,一旦有孕妇提出要休病假,医院都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尽量保证她们能有机会休息。但是,也确实存在一部分怀孕女职工抓住这样的机会“泡病假”,对此,女人怀孕就这么一次,顶多生两胎,单位应该多从关心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尽量满足有需要的女职工休保胎假,但就孕期女职工来说,也不应当透支这份关心和权利,“其实适当的活动对于孕妇生产也是有帮助的,只要保持身心舒适,上班不仅不会影响胎儿,反而会有积极作用”。

合理休养还是“小病大养”?

小赵是家具厂的一名工,在家做活时,意外造成小指指末关节骨裂,到医院就诊后,就休假静养。本来公司也没有任何抱怨,认为小赵是靠手吃饭的,手受

伤了,休假理所应当,可是没料到小赵之后每隔1个月就向公司提交1次病假单,连续请假长达4个月之久。有一次,人事经理在整理病假员工资料时发现,小赵的这种情形应该不至于要休那么久,于是向当医生的朋友询问,朋友告诉他,这种情况其实很难判断,愈合好坏也要因人而异,到底是否需要休病假、能否正常上班不可一概而论。

小赵闻知此事后说:“老话都说伤筋动骨要100天呢,我受伤这段时间一直是阴雨天,恢复情况不是很好,如果要说上班勉强也是能做下来的,但是谁能保证不会留下后遗症,再说有伤在身,对工作质量也总归会有影响。身体是自己的,公司不管我们好坏,自己不得多注意些嘛。”小赵认为自己坚持休病假是对自己身体的负责,也是对公司的客户负责,休4个月顶多说他太保重自己的身子,但绝对谈不上泡病假。

公司人事经理在咨询医生朋友时了解到一般的骨折不是特别严重的,也只需要休两三个月,更何况小赵伤的小指还只是骨裂,就这种程度的伤情要休假4

个月,小题大做、小病大养了。“平时小赵也不是那种觉得自己身子特娇贵的人,现在又说什么对身体负责,我们不可能不怀疑他是不是故意泡病假。”

解析:如果用人单位对于病假单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到医院门诊办公室查询病假单登记情况;如果对病情是否需病假有疑问,同样可凭单位介绍信到门诊办公室查询,并可联系开出病假单的医师了解具体病情。

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规章制度建设,明确由单位对劳动者病假证明有异议的,可以再次安排劳动者到单位指定的医院或者陪同一起去医院检查。

此外,如果员工确实“泡病假”,“我想企业可把重点放在让员工感觉到这是不划算的,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薪酬制度和福利制度的设计上做一些文章,比如,可以设置全勤奖,按天计酬等,让‘泡病假’的员工感觉到收入上不划算,从而减少‘泡病假’的主观可能性。”

精神类病假该怎么休?

挑起员工小童和企业之间矛盾的其实是微信上的一张照片。今年年中,小童向公司递交了一张为期一周的病假单,并直接挑明了跟经理说自己要休假一周去旅游。经理十分不解,既然是休病假,自然应该安静地养病,怎么还能出去旅游,如果是想去玩,那又怎么能够假开病假混工资,批假时经理就有种种的不乐意,但小童称自己是有抑郁倾向,医生建议出去散心疗养。既然医生这么说了,即使不乐意,经理也准假了。在小童休假期间,经理在微信的朋友圈里看到小童上传的一张爬山的照片,图片里他和朋友乐不可支,图片介绍也表明他是和朋友们去爬山了,经理更加肯定了小童是泡病假的想法。

“我是因为压力大引起的抑郁,虽然还没定性,但这种心情病发展下去会很严重,医生也确实说了让我去散心,既然散心,为什么不能爬山呢?我觉得我经

过这一星期的放松,心情好多了,难道公司是希望我一直保持着抑郁的症状,这才能符合休病假的条件吗?”对于经理的猜测,小童自有一套说法。

“谁没有压力啊,有压力就要会缓解消化,如果是想要旅游放松,那可以休带薪年休假啊,干嘛开张病假条过来?更何况,照片里笑得那么欢,哪像是抑郁啊,还和朋友一起,估计是事先约好的吧。”经理认为,抑郁与否他不作判断,但看小童的状态,肯定是能够继续上班的,不至于要休病假,而且精神科的病症太过抽象,病假很容易开,到底什么程度的病,应该休多少时间可以正常工作完全没有标准,如何治疗休养也一点没底,“像小童这样休病假旅游的算是治疗吗?”

解析:正如这位经理所说的,相对于其他科室的病症,精神上的病症判断确实没有特别严格的标准,只有在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才会有级别区分。

有些医生往往会通过其他方式来避免医患矛盾,在此还是希望,医生能慎重地开病假。此外,用人单位也可以实行“关爱员工政策”,不定时地上门关心员工的情况,一来体现企业的人性化管理,二来也可以更细致地掌握员工的病情。同时,对于精神方面的疾病,应加大第三方鉴定和复查机构的参与,以便更客观地判断员工的病情是否符合休病假的条件。

律师建议:

1、病假证明如何出具?

劳动者可依法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病假的,应当由就诊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一般而言,病假证明中应当包括就诊患者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和病假天数,且应当由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在劳动者提交病假证明后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不批病假、缩短病假时长都是不正确的。

2、病假如何申请?

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均涉及请假方式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多涉及请假程序问题。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员工管理,属于行使员工管理权范畴,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即请假制度的合法性。此外,有些用人单位规定要求劳动者休病假必须提交病假证明,但是对于劳动者患急病急症、遭遇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如过于强调请假程序,于理不通,因此,对于突发事件需休病假的,由家属代为提交病假证明、病假结束后及时补交、通过QQ或电子邮件先行提交照片事后补交等合理方式请病假的,在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认定为合理履行了请假手续,即请假制度的合理性。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作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应当加强保留证据的意识,如保留病假证明复印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病假证明等,避免在用人单位否认收到病假证明时处于被动地位。

3、病假工资如何发?

根据《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关于公司考勤,全勤奖,事假,病假,婚假等各项事宜的详细规定。

考勤管理制度 编制:人事部审核:批准: 编制时间:2014.2.12 审核时间:实施时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保障员工福利待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店长对本店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二章出勤规定 第五条 上下班时间为早班9:30-16:00 中1班 13:00-19:30 中2班 13:30-20:00 晚班 15:30-22:00。 第六条 公司实行打指纹做为出勤证明,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指纹。 第七条 职工上下班出勤如有未打指纹者,视为迟到/早退,未打指纹或者迟到、早退月累计超过3次以上者取消当月全勤奖,情况严重者视为旷工。 第八条 每周四店长开始准备下一周的排班表,周五把排班表发送至人事部邮箱,店内员工按排班表上下班。员工不得私自调、换班次,一经查实,直属店长将与当事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当月调、换班次每人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取消当月全勤奖(因参加公司会议的换班除外)主、被动调换班次均计算在内,调换班必须提前一天告知店长并上报至人事部得到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因事需要早退或外出的,需要离开公司且不再返回者,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应打退勤指纹后方可离开公司。 第十条

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考勤予以上报,并对考勤准确性负责;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100 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作劝退处理。 第十一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缺勤规定 第十二条 迟到:上班时间未到岗者视为迟到。 1、上班时间后10分钟内打指纹到职者,迟到每次扣费10元,从当月基本工资中扣除。 2、上班时间后10分钟以后1小时内打卡到职者,按每15分钟20元扣费。超过1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 第十三条 早退:未到下班时间,私自下班视为早退。 1、下班时间前10分钟内无故退勤者,每次扣费10元,从当月基本工资中扣除。 2、下班时间前10分钟至一小时内无故退勤者,按每分钟2元扣费。超过一小时者视为旷工半天。 第十四条 旷工:无请假且未以任何形式通知部门负责人私自不到岗者或离岗者,均视为旷工。 1、职工旷工应按日不发当日薪资,并扣除当月全勤奖。 2、连续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不计发任何工资。 3、假期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均视为旷工。 第十五条 迟到、早退以及旷工以月为计算单位,以当月为限。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章事假和病假规定 第十六条 事假: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1、请假在1小时内,不扣发工资;请假1-4小时的,当日工资以半日计;请假1天的扣除当日工资和当月全勤奖。 2、员工因事请假1天的,必须提前1天向店长书面申请,并填写请假单;请假1天以上的由当事人填写请假单,经店长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 病假: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必须取得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 1、职工因病请假者,应事先请病假(急诊除外)申请店长后,次日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补充病假申请、填写请假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店长审核后签字上报公司。员工因病休假的,一医院开出的出诊时间及日期为依据,无病例证明的视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2、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可以年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即予停薪留职。 3、病假期间无全勤奖。

2012年修改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2012修改版摘要: 1、有薪假,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嫁,丧假 2、有相关规定的有薪假(因人而异),如产假,病假,工伤假等 3、无薪假,即事假 内容: 一、法定节假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病假 病假期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注意: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期间 病假的待遇:病假在六月内,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工资,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2-4年的,本人工资的70%,4-6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6-8年,支付本人工资的90%。8年以上者,发给其100%。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本人工资40%,1-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50%,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60%。 6个月 24个月疾病救济费:工资的 40% <1Y ︱ 50% 1-3Y ︱60% >3Y 四、探亲假(实际执行很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关于医疗期问题的处理及相关操作规范

保密性■一般 时效性■一般关于医疗期问题的处理及相关操作规范 为规范员工医疗期问题处理,就员工医疗期的分类、员工医疗期期间身份属性、各类情形及具体操作作如下规范要求。 一、员工医疗期分类: 员工医疗期分为工伤(职业病)和非工伤(疾病)治疗期两类,其中: 1、病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员工因工负伤或视同工伤医疗的期限统称工伤职业病治疗期。 (一)病假医疗期时间确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伤医疗期时间确定: 工伤医疗期(职业病医疗期)主要指员工发生工伤治疗时间,分为停工留薪期和治疗康复期两部分,停工留薪期一般最大值为12个月,治疗康复期视治疗的具体情况,在停工留薪期内通过工伤伤残鉴定后存在费用的支付差异;停工留薪期由工伤部门裁定,治疗康复期一般由工伤指定医疗机构作出,最迟不超过伤残鉴定日。 二、病假医疗期情形处理 1、疾病医疗期主要情形包含普通病假医疗期和特殊人员病假医疗期(女性员工三期内除正常假期外,申请的关联病假,有医疗机构提供的请假证明,按疾病医疗期处理;工会干部的任职期内长期病假等等)。

病假制度

病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保障员工患疾病享有病假的福利待遇,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公司员工。 三、申请病假流程及病假规定 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请病假,如本人因病不能直接到公司请假,可以委托他人或电话通知直接上级或者人力资源部,说明请假天数,申请病假,本条适用于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三天以上需向副总经理申请,获批后方可执行。 2、员工如果休病假三天以内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有效证明(如诊断证明、病假条、病历,检查单、药费等);连续休病假三天以

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以上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员工病假结束,须在返回岗位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销假。 4、销假需提供的资料有:医院病历册、各种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证明资料,均复印1份作为销假附件资料存档。 5、连续休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含30天),取消当年年休假资格。 6、病假期间如遇产假、婚嫁、丧假时,前后病假时间应合并计算。 7、试用期内员工休病假超过5天(含5天),试用期相应延长。 8、年度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取消加薪、职位晋升、当年年终奖分配等资格。

9、如果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认定本次请假为虚假,提请公司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政策 1、病假医疗期期限: ·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②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每年可享受7天带薪病假。 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七年者,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病假。 ④连续工龄满七年不满十年者,每年可享受15天带薪病假。 ⑤连续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20天带薪病假。

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通用

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环境,结合员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二章请假说明 一、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哺乳假。所有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方可生效,并报行政处存档。 二、婚假、产假、陪产假应当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通过后交与人事行政专员存档。 三、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四、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五、假满回公司销假,请假事由需与实际相符。 六、职工休假期间,不得违规、违法、不得做有损于公司声誉的事情、一经发现、立即除名,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七、审批权限:员工请假每月最多不超过2天,1天以内主管审批,2—3(含2天),须经公司副总批准,特殊情况要超过3天以上需总经理批准方可生效,审批后的《请假申请单》及各类假所有手续全部交于人事行政专员处存档。

第三章请假标准 一、公司请假标准如下: (一)事假:因个人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料理的,经申请可酌情核予事假,事假为无薪假,4小时内按半天计,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按一天计;人事部有权要求请假人员提供相应证明,以证实事假理由成立。 员工无特殊原因连续请事假15个工作日或年内累计30个工作日的,视为未及时履行工作职责,不胜任岗位要求,公司有权对其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病假:员工因患疾病可予以请病假,但必须提供就诊病例证明、就诊收费票据、二级甲等级以上级别医院病假条方可准予病假成立。病假期间发放合同工资的60%,且不享受各种补贴。 (1)凡是病假,均须提供就诊病例证明、就诊收费票据(如需住院,还需提供医院开具的住院小结)等复印存档,如手续不全或者作弊造假者,一经查处,按旷工处理,并罚款200元。 (2)病假一天扣除半日工资,4小时内按半天计,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按一天计。员工病假每月最多3天(含3天),3天以上按事假处理。员工一个月内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公司有权只发放其本人合同工资的60%,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不享受各项福利补贴。 (3)患病或因工负伤请病假超过3个月,或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将以员工无法胜任本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四)婚假:员工在职期间依法登记结婚的,自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可申请婚假,

病假事假及国家法定假日管理制度

关于事假、病假的法律条例 劳动法里对事假的定义是“无薪假”也就是没有工资的假,按照企业普遍使用的规章制度是:事假扣除当天的全额工资,病假扣除当天工资的一部分(具体比例不定),但是如果长期病假,公司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你的月工资。 我国对于员工病假薪资有医疗期的规定,伤病是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医疗期按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第一年为三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内除非员工过错,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是对于员工伤病的保护。 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 “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 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实践中为了计算便捷,不少企业把员工所有得到的收入×70%来作为计算基数,是符合要求的。 病假工资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三)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四)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五)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

医疗期相关规定

医疗期相关规定 一、医疗期的含义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相比之下,上海的地方规定对医疗期概念的解释就比较全面科学,即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是属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 二、医疗期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三、医疗期的计算 1,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四,医疗期间的待遇

病假、医疗期、“三期”员工管理技巧与风险控制

病假、医疗期、“三期”员工的 管理技巧与风险控制 培训目标: 1.全面、系统、深入地掌握医疗期、病假及女职工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 2.提高企业对病假职工、医疗期职工、三期女职工的管理能力,避免陷入 各类误区; 3.加强企业对于病假职工、医疗期职工、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风险的防范 及应对能力; 4.轻松结交众多志同道合的人力资源从业伙伴。 培训对象: 企业单位中高层管理者,人力资源经理及招聘经理等。 培训背景: 日常工作中没有任何异常,突然称精神抑郁了,拿出一张病假证明要求休假;刚刚开始怀孕事假、病假申请不断,人在公司心休假,消极怠工、敷衍了事……业务意见大,处理不当争议升级,甚至对簿公堂。“泡病假”、病假工资结算、医疗期等问题长期困扰着HR。

课程大纲: 一、病假、三期管理的常见误区 1.医疗期内绝对不能解除 2.试用期内患病不能解除 3.三期员工绝对不能解除 4.未及时提供病假证明属于旷工 5.病假、三期管理照搬法律规定 二、病假管理的疑难问题及风险控制 1.病假与医疗期的区别及联系 2.如何准确计算医疗期 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计发 4.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如何处理 5.如何防范和应对虚假病假、“小病大养” 6.医疗补助费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 7.企业病假福利和病假待遇制度设计管理技巧 三、期管理的疑难问题及风险控制 1.生育政策放宽的背景与影响 2.员工休假与公司管理的权衡 3.3、“三期”特殊休息休假与风险控制 4.三期管理中的常见疑难问题分析与风险控制 5.三期管理制度设计管理技巧 四、经典案例分享与互动

张老师介绍: 劳达集团北方区总经理,国内实力派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 专家。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中国四达特聘讲师。张老师擅 长于离职员工、问题员工的管理工作。 服务客户: 中煤集团、中国南车、中国北车、中国五矿、现代、中联实业、美邦药业、中医药大学、中国四达、华鼎集团、信元物业、华远地产、正大集团等。

公司病假管理办法

公司病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临沂胜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休假管理,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及员工疾病休假期间的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病假休息的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病假请假程序 1、病假申请 3天(不含)以内的,申请病假填写《员工请假单》,经权限人审批后生效。 超过3天(含),申请病假除填写《员工请假单》,员工还须凭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并出具的《病情证明单》、病历卡、住院证明等申请病假休息。 申请病假的,应当在病假开始前申请。一般疾病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权限审批人提出病假申请等材料,急性病、突发性疾病允许当日口头请假或电话向主管报知,病假期满后三日内办理病假手续,出具《病情证明单》、病历卡、住院证明等,否则以旷工论处。 2、审批权限 病假2天(含)以内的,经班长、部门主管批准,人事课审核后生效;病假2天以上的的经部门主管、工厂长、副总经理批准,人事课审核后生效。 3、病假期内员工应给予部门主管及人事课保证能联系上的通讯方法,使公司了解关心其健康状况及安排后续工作事宜。 4、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卡、挂号单、医药单、社会保险卡(医疗卡)、医药费收据、出院记录等资料,公司需要核实病情和病假情况时,员工应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请假为无效,休息时间一律以旷工处理 5、公司如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或前往区、县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为无效请假,一律以旷工处理。 7 、病假期届满未销假、续假而无故不正常工作者,一律以旷工处理。第四条期限及工资支付 1、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计算在内。

公司病事假管理规定

公司病、事假管理规定 为规范企业劳动纪律,深化公司管理,加强公司员工的自律,根据公司发展目标要求,对公司员工请病、事假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 病假规定 1. 当日请病假半天,不足一天者,需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并向综合部门负责人申请。如特殊情况,可先电话申请,后续补办请假手续。 2. 员工请病假一天及以上者,必须持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病假条上必须有医院方盖的印章。必须持有医院的病历,病历上必须有主治大夫的签名、病情的种类,治疗的手段、所用药品名称及开病假条的确诊事由、时间等。 3. 员工按手续休病假,需由部门主管、总经理批准。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擅自休病假,均按旷工处理。 4. 病假满一天并持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者,扣发半天工资。请病假,但无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则视为事假,扣发一天工资,并给予三级警告。 (二) 事假规定 1、员工请事假,必须填写公司内部请假条,并按假条内容说明请假事由,部门主管 与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 2、员工请事假,单次或每月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3天,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或需 续假,必须通过电话或其它通讯方式请示公司总经理,并得到同意后方能生效,过后必须补办手续,如未补办手续则按旷工处理。

3、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说明,当天请假者,原则上不予批准,项目处于攻关阶 段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 4、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或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月旷工超过3天,年旷工超过 10天者,经确认无误后,予以除名。 5、以下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带薪事假: 如:婚假、丧假、工伤假、外地工探亲假及总经理批示的特殊假,但休这些假,必须持有相关证明与领导的批示条。 6、请假条由综合部备案,每月综合部按本规定结算上报总经理予以执行后续工作。 员工在休病、事假期间,请注意人身安全,遵章守法,不要从事与请假目的无关的活动与商业行为,一经公司发现坚决除名。 上述两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另行规定。望公司员工、部门认真自律、做好本员工作,同心同德,为公司的发展建设尽职尽责。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医疗期病假工资规定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确定的。 而医疗期如何计算,可参照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规定确定。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

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企业病假制度

企业病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保障员工患疾病享有病假的福利待遇,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公司员工。 三、申请病假流程及病假规定 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请病假,如本人因病不能直接到公司请假,可以委托他人或电话通知直接上级或者人力资源部,说明请假天数,申请病假,本条适用于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三天以上需向副总经理申请,获批后方可执行。 2、员工如果休病假三天以内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有效证明(如诊断证明、病假条、病历,检查单、药费等);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以上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员工病假结束,须在返回岗位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销假。 4、销假需提供的资料有:医院病历册、各种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证明资料,均复印1份作为销假附件资料存档。 5、连续休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含30天),取消当年年休假资格。 6、病假期间如遇产假、婚嫁、丧假时,前后病假时间应合并计算。 7、试用期内员工休病假超过5天(含5天),试用期相应延长。 8、年度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取消加薪、职位晋升、当年年终奖分配等资格。

9、如果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认定本次请假为虚假,提请公司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政策 1、病假医疗期期限: ·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②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每年可享受7天带薪病假。 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七年者,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病假。 ④连续工龄满七年不满十年者,每年可享受15天带薪病假。 ⑤连续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20天带薪病假。·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的,员工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超过十五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全市最低工资60%的基本生活费、按其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待合同期满,不再续定劳动合同。 ·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论断证明,请副总经理或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员工病事假管理办法

员工病假、工伤、事假、 产假、旷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员工病假、工伤、事假的管理,确保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患病、事假、工伤期间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员工。 第一章病假管理 第一条为了确保员工身心健康,公司定期组织为员工体检,做到有病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第二条病假的请假程序 1、当员工患病需要休息时,需本人或部门负责人申请员工请假审批流程;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申请中层干部请假审批流程。 2、1天病假需持有哈尔滨市区社保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医生出具的休息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并注明具体休息时间);1天以上病假需持有哈尔滨市三甲级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医生出具的休息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并注明具体休息时间),单位对诊断有异议的,双方应当共同到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原诊断符合的,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不符合的,检查费用由员工承担。 第三条员工实际病假天数连续计算,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员工在病假或医疗期内不得从事其它工作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病假或医疗期立即结束,从事其它工作或经营性活动期间按旷工时间处理。

第五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为24个月。 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六条员工病休进入医疗期的管理 员工进入医疗期后原岗位由公司另行派代理。病假、医疗期累计超过180天,员工纳入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解除本人工作职务,不再占有岗位编制。 员工进入医疗期,原职级不予调整,岗级调整为岗位类别对应较低等级,医疗期满时按公司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参与部门岗位等级评定。 第七条病假期间工资、奖金扣发标准 1、病假工资扣发标准: (1)员工因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需提供病历首页或住院证明,出院需提供住院病历或出院证明。住院14天以内不扣工资;

病假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 21.75天(月计薪天数) 【医疗期满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二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级的85%发给。 第三条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0%发给。劳动法规问答 医疗期以及期间待遇 635、什么是医疗期?确定医疗期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精神,主要依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636、医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了医疗期限的具体标准,即: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病假和事假管理办法

病假和事假管理办法 一、病假管理办法 总则 为加强公司员工因病休假管理,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疾病休假期间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病需要休息的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定义 病假是指员工因病经医生诊断必须停止工作进行休息治疗而给予的一定医疗期 第三条、病假请假程序 1、员工因病需要治疗并请假的,须到正规的医院就诊。(正规医院是指市、县级以上(含)正规医院。) 2、员工须凭医生诊断并出具的《病情证明单》、住院证明等申请病假休息;需要申请病假的,一般应当在病假开始前申请。 3、申请病假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单》,并附医院《病情证明单》、病历卡为请假凭证,经部门主管、行政部审核、批准后生效; 4、病假请假在2天以内(含)由部门主管批准后生效,超过2天的须报总经理审核、批准方可生效; 5、病假期内员工应给予部门主管及行政部保证能联系上的通讯方法,使公司了解关心其健康状况,及安排工作事宜。 第四条、管理原则 1、员工因病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予以剔除; 2、员工病假工资支付办法

公司员工每月享有一天的有薪病假(新进人员第一个月及离职人员的离职当月除外),休病假超过两天的,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3、对于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在病假休息开始的当天托人或电话向主管报知,并做好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员工办理病假手续时,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出具医疗卡、医药单、病例本、缴费单等资料,公司需要核实病假情况时,员工应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请假为无效,休息时间一律以旷工处理; 5、到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需有主治医生的签名及医院的盖章方可有效;《病情证明单》上须主治医生注明具体休息时间。 6、公司如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或前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为无效请假,一律以旷工处理; 7、病假期届满仍未续假而无故不上班者,一律以旷工处理; 8、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行为开具非正常病假单等,经查属实,公司按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9、职工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病假将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月薪资×70%÷当月计薪日×病假天数×计发标准 所谓“计发标准”,就是法律规定的两年,4年,6年,8年,10年的规定: 连续工作时间<2年60% 2年≤连续工作时间<4年70% 4年≤连续工作时间<6年80% 6年≤连续工作时间<8年90% 8年≤连续工作时间100%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Word版

一、医疗期的含义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相比之下,上海的地方规定对医疗期概念的解释就比较全面科学,即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是属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 二、医疗期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三、医疗期的计算 1,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规定-详细

什么叫医疗期、医疗期规定、医疗期待遇/工资 一、医疗期的定义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当然这里的不得解除不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律规定及企业管理上说, 医疗期标准主要包括医疗期期限及计算方法、医疗期延长、医疗期待遇三个方面。然而对于医疗期标准能否由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形式自主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笔者认为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对于医疗期标准,企业与员工完全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自主确定,但是约定标准不能低于法定标准的“底线”。而在与法定医疗期标准出现冲突时,则应适用最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标准。 二、医疗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 1.医疗期的期限 对于医疗期期限,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三、医疗期满的延长 对于医疗期能否延长,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由此可见,员工医疗期超过法定标准后, 企业是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还是看劳动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及企业态度法律对此并不强行规定。医疗期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也为最大程度的保护劳动的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四、医疗期的待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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