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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申请核查表

探矿权申请核查表
探矿权申请核查表

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一、“探矿权申请人”、“勘查区名称”要与申请资料中相应的名称一致,并加盖探矿权申请人公章。

二、“勘查区范围坐标”为申请人提交的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的经纬度拐点坐标。

三、“勘查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叠核查意见”由勘查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实地核查后填写并加盖公章,核查意见内容应包括:经实地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坐标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矿业权重叠设置,如有,还应附上重叠矿业权范围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四、如勘查区跨两个或多个县级辖区,需由所跨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核查意见及加盖公章。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一、“采矿权申请人”、“矿山名称”要与申请资料中相应的名称一致,并加盖采矿权申请人公章。

二、“矿区范围坐标”为申请人提交的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的拐点坐标。

三、“测量单位意见”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采矿权需乙级以上资质)进行现场实测后,填写并加盖公章。同时,需附上测量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意见应写明:

1.申请人提交的矿区范围坐标是本单位实地测量提供,实测的拐点已经做了现场标记。

2.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其申请范围是否在探矿权范围内。

四、“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叠核查意见”由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实地核查后填写并加盖公章,核查意见内容应包括:经实地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坐标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矿业权重叠设置,如有,还应附上重叠矿业权范围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五、如矿区范围跨两个或多个县级辖区,需由所跨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核查意见及加盖公章。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附件1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序号材料名称新 立 延 续 保 留 注 销 试采 (油 气) 变更 要求扩大勘 查区块 范围(含 合并) 缩小勘 查区块 范围(含 分立) 勘查 主矿 种 探矿权 人名称 转 让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 申请书 ▲▲▲▲▲▲▲▲▲▲ 1.附电子报盘。 2.转让探矿权申请:探矿权人提交转让申请书,探矿权受让人提交 变更申请登记书。 3.油气试采:提交试采申请书(含试采井位坐标表、控制范围坐标 表)。 4.申请书含坐标页。 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 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复印件) ▲▲▲▲—▲▲▲▲▲ 1.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应提交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 证书。 2.转让探矿权申请:应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勘查许可证—▲▲▲▲▲▲▲▲▲试采 (油气)申请:提供复印件。 4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 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 明文件(复印件)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仅适用于油气):油气项目提供。

序号材料名称新 立 延 续 保 留 注 销 试采 (油 气) 变更 要求扩大勘 查区块 范围(含 合并) 缩小勘 查区块 范围(含 分立) 勘查 主矿 种 探矿权 人名称 转 让 5 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 意见书 ▲▲——▲▲▲▲▲▲ 1.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服务。 2.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机构组织评审通过并出 具评审意见书。(仅适用于非油气) 3.保留申请、试采申请、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及转让(仅适用于油气): 保留提供地理位置图及勘探程度图、试采申请提交试采方案(含试 采井位、控制范围与勘查区块关系图);其他油气申请提交勘查实 施方案。 4.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申请(仅适用于非油气):以分立 方式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提交此资料,其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申请 不需提交此资料。 6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意见 ▲▲▲——▲▲▲▲▲ 仅适用于非油气 按本通知及附件5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 (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审批登记的除外) 7 协议出让申请资料▲————▲———— 1.限于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以合并方式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

探矿权申请流程(方方面面都很详尽的介绍到了)

探矿权申请流程简介 第一步:确定申请勘查围。勘查围用勘查区块拐点处的经纬度表示,经纬度坐标须是15秒的整数倍,且不能超过40分乘40分。 第二步:确定探矿权是否可以申请。做法是到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申请勘查围是否已有其它矿业权(探矿权或采矿权),或申请在先、并且已被矿管部门受理的情况;如果勘查围发生重叠,则重叠部分不能参与申请探矿权。请注意:1)有些矿种可以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取得探矿权,但也有例外(附件一);2)对于跨省、外商投资、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勘查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等勘查项目,须到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申请探矿权(附件二)。 第三步:委托地勘单位编定勘查设计,并准备公司营业执照、资金来源证明、委托勘查合同等材料(附件三、四)。将上述材料综合起来,用电子报盘软件生成探矿权申请书(附件五)。 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由于各地、各级矿业管理部门所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尽相同,可到当地主管部门详细咨询,按照他们的要求,同时提交纸质与电子版材料,其中电子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公告规定中的标准》制作。 第五步:耐心等待通知和公告等一系列过程(附件六),大约40天。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的部办事流程为:受理-审查-审核-复核-签发-通知-发证-备案-公告(较省级国土资源厅多了复核等环节)。

关于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按照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矿种有以下 80 个: 1 、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 2 锰; 3 铬; 4 钒; 5 钛; 6 铜; 7 铅、 8 锌; 9 铝土矿; 10 镍; 11 钴; 12 钨; 13 锡; 14 铋; 15 钼; 16 汞; 17 锑; 18 镁; 19 铂; 20 钯; 21 钌; 22 锇; 23 铱; 24 铑; 25 金; 26 银; 27 铌; 28 钽; 29 铍; 30 锂; 31 锆; 32 锶; 33 铷; 34 铯; 35 镧; 36 铈; 37 镨; 38 钕; 39 钐; 40 铕; 41 钇; 42 钆; 43 铽; 44 镝; 45 钬; 46 铒; 47 铥; 48 镱; 49 镥; 50 钪; 51 锗; 52 镓; 53 铟; 54 铊; 55 铪; 56 铼; 57 镉; 58 硒; 59 碲; 60 金刚石; 61 自然硫; 62 硫铁矿; 63 钾盐; 64 蓝晶石; 65 石棉; 66 蓝石棉; 67 石榴子石; 68 蛭石; 69 沸石; 70 重晶石; 71 方解石; 72 冰洲石; 73 萤石; 74 宝石; 75 玉石; 76 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 77 二氧化碳气; 78 硫化氢气; 79 氦气; 80 氡气。 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上矿种中,如有以下三种情况的不得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探矿权: 1、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2、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3、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非油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土地矿产,登记表)

采矿权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矿山名称________________ 原采矿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____________

填表说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采矿权人名称。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生产规模: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7.总储量:应为最新的经评审通过的开采矿种总地质储量,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8.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 9.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0.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同时填写至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标识处。 11.原采矿权有效期:填写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2.延续申请年限及理由: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延续的年限和理由。 13.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延续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1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填写方案适用期,执行情况,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162410.html,/ws/detail15767.html

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导读: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那么,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具体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导读: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那么,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具体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采矿权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一)采矿权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四)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技术人员明细材料)(原件1份);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原件1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外资批准证书(指“三资”企业)(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原件1份); (九)水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原件1份); (十)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件1份);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十二)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原件1份); (十三)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原件1份); (十四)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五)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六)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原件各1份); (十七)查明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6份); (十八)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指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原件1份)。 知识拓展: 采矿权新立登记的条件要求: (一)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登记,需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省、市矿产资源规划; 2、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3、申请人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 4、已按规定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

附件3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 (1) 非油气探矿权 新立申请登记书 项目名称 申请人(签章)

勘查单位(签章)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名+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组成。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填写勘查作业区所在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 2.申请人:填写探矿权申请人名称。 3.勘查单位:填写承担勘查项目且具有从事该类矿产资源勘查资格的施工单位。 4.填表时间:填写表格的时间。 5.勘查矿种:填写预期勘查的一个主矿种。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 6.勘查阶段:填写预查、普查、详查或勘探。 7.项目性质:按财政出资项目、市场项目、涉外项目、勘查基金项目和其他项目五大类填写。 8.地理位置: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 9.基本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 1/4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1/4区块数。 小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

10.申请期限:按实际填写。 11.勘查年度:实际勘查年度,不是年份。 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填写探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13.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1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 15.地址(申请人):按探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单位):填写勘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17.地址(勘查单位):按勘查单位注册地址填写。 18.探矿权取得方式:根据探矿权实际取得方式填写,类型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和财政出资项目。 19.探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需填此项。填写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探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金额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置方式(一次缴清、分期缴纳、转增国家资本金等其他方式)。 20.主要实物工作量:应填写开展勘查项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设计的工作量。如: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地质测量、地形测绘、遥感地质、物化探、实验测试等。 21.勘查范围示意图及拐点经纬度坐标:应绘出申请工作区域连续区块范围示意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探矿权申报程序

探矿权申报程序

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一、受理范围 除下列情形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外,其余均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锡、锑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 (一)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种;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应矿种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三)拟设置探矿权在空间上与已设置的矿业权互不重叠; (四)勘查阶段高于现有工作程度; (五)勘查投资者和作业者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 (六)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七)探矿权设置经过了现场踏勘和市、县审核,并有明确意见; (八)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 一、采矿权申请表格(国土资源部规定格式) 附件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1) 附件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 附件3、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3) 附件4、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4) 附件5、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5) 二、审批及通知表格式样:一部分是国土资源部开发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表格;另一部分是结合我省采矿权管理工作实际,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一)划定矿区范围 附件6、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7、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8、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系统生成) 附件9、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10、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 附件11、采矿权申请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2、云南省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3、云南省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4、云南省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5、云南省X X国土资源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通知(系统生成)(三)采矿权延续登记 附件16、采矿权延续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7、采矿权延续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四)采矿权变更登记 附件18、采矿权变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9、采矿权变更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五)采矿权注销登记 附件20、采矿权注销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1、采矿权注销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2、云南省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六)采矿权转让审批 附件23、采矿权转让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4、采矿权转让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5、采矿权转让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6、采矿权转让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7、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准予转让) 附件28、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不准予转让)

探矿权申请提交资料

探矿权登记审批有关事项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一、主办业务处室:地质勘查处 二、会审业务处室:规划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 三、办文时限:40个工作日 四、办文程序:申报单位→窗口初审→窗口收文→转交主办处室→承办人办理→会办处室→厅领导签发→打印盖章→缴纳费用→窗口发文→申报单位。 五、收费项目:1、探矿权年度使用费;2、探矿权登记费 六、探矿权申请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从县、市签署意见后再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资料的照此提交);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2张; 3、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具有资金保证的勘查工作计划或勘查合同或国家出资勘查的委托勘查证明文件,委托勘查的应提交相应的委托书1份,合作合资勘查的应提交企业章程、合同; 4、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1份; 5、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6、勘查工作设计书1份; 7、交通位置图1张; 8、申请工作区1:5万范围图和工程布置图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9、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 10、有效的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11、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张; 12、县、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区域及矿种的调查意见原件各1份; 13、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变更扩大范围申请与新立申请相同,从

县、市签署意见后再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也是一式贰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2张; 3、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4、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具有资金保证的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国家出资勘查的委托勘查证明文件,委托勘查的应提交委托书1份;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1份; 6、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7、勘查工作设计书1份; 8、交通位置图1张; 9、申请工作区1:5万范围图和工程布置图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10、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有效的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12、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1份; 13、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应提交改变前后的探矿权人和申请人营业执照1份; 14、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1份; 15、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张; 16、扩大范围的,应提交县、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区域及矿种的调查意见原件各1份; 1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探矿权延续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2张; 3、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4、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具有资金保证的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国家出资勘查的委托勘查证明文件,委托勘查的应提交委托书1份;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1份; 6、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7、勘查工作设计书1份; 8、交通位置图1张;

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

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 一、受理范围 1、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下)、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 2、锡、锑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 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 5、泥炭中型以上的; 6、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及上述所列32种矿产以外的,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甲类矿产资源; 7、本省内矿区范围跨市(州)行政区域的。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办理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产业政策和相应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二)扩大范围的资源配置,符合采矿权协议出让政策规定;增加开采矿种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 (三)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应达到开采设计的要求; (四)申请调整矿区范围与已有矿业权范围互不交叉重叠。与油气等其他矿业权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相关方应签定协议(承诺); (五)申报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六)符合有关采矿权管理的其他规定要求。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远程报批的报件,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料存档。 1、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2、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的申请报告; 3、申请变更的矿区范围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以1:2000至1: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地质勘查报告(只需纸质件)及相应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审查意见;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6、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扫描);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股份组成说明; 8、采矿权申请人资信证明; 9、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矿管处 2、协办处室:规划处、资源处、环境处 3、办理时限:自收到登记划定矿区范围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审方式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 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人勘查行为,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要求,结合我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现将探矿权(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勘查项目除外)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时间及方式 (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均应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 (二)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检勘查项目总数的50%,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10%。 (三)年检工作于每年的10月至12月进行。探矿权人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资料,资料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为合理安排年检时间,市、县年检资料采取分批报送方式。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于12月20前完成年检资料上报工作。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检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和部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原件,报国土资源部。县级年检完成时间由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上年度年检或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矿产勘查进展情况。勘查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和最低勘查投入的执行情况;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执行情况。 (四)探矿权使用费及其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情况。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六)勘查施工中地质环境保护情况。 (七)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要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八)出让合同履行情况。 (九)勘查过程中矿业权纠纷和违法违规现象。 (十)其他情况。 三、年检提交资料 (一)探矿权人提交:

采矿证办理流程及指南

A00302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新立)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五)《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九)《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十一)《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 〔2012〕18号)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十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 (二)矿区划定经批复同意,符合国家和我省当前产业政策(如最低建设生产规模等);(三)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四)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不重叠; (五)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及其他规定需缴纳矿业权价款情形的,已进行价款处置; (六)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七)开采煤炭、金矿、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的已经相关部门批准; (八)符合采矿权新立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20090818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发[209]10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 申请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发[209]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新立探矿权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 (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三)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六)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八)交通位置图; (九)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 (十一)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公司合同)、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 (十二)海域勘查项目还应提交海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

(十三)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还应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 报告、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和勘查许可证原件; (十四)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证明材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中标(竞得)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成交确认证明材料。 上述报件应同时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规定提交电子文档。 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进行核实,对符合探矿权设置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格式见附件);对不符合探矿权设置条件的,给申请人出具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关于同意设置探矿权申请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采矿权申请登记表(完整资料).doc

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 采矿权 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章) 矿山名称: 填表人: 填表时间:年月日 填写说明 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类型填写。 项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指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文号。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开户银行及帐号: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银行帐号。 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或尚可服务年限。 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设计规模:按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地质报告审批情况:地质报告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结果等。 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设计利用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地质储量。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 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采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选矿方法。 采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探矿权取得方式: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的方式;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 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经评估并确认的采矿权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 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 (1) 非油气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书 申请人(签章)矿区名称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名称。 2.矿区名称:填写申请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申请的矿区名称。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开采主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7.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其他主矿种。 8.总储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9.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拟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 10.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1.预留期限:首次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申请不得超过3年。 12.探明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13.可采地质储量:按初步设计可利用的资源储量填写。 14.探矿权取得情况: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探矿权取得的方式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5.矿区范围图及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 (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16.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开采主矿种所在行政区共伴生矿种 总储量 采矿权取得方式勘查许可证号预留期限年至 探明 地质 储量 可采 地质 储量

探矿权申请登记表

收件申请顺序号:勘查许可证号: 收到申请时间:发证时间: 探矿权 申请登记书 项目名称: 申请人: 勘查单位: 勘查单位资格证号: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名+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组成。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填写勘查作业区所在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 2、申请人:应填写探矿权申请人名称。是法人的填写法人名称。不是法人的填写申请责任人(自然人)名称。 3、勘查单位:应填写承担项目且具有从事该类矿产资源勘查资格的施工单位。 4、勘查矿种:应填写预期勘查的一个主矿种。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 5、勘查阶段:根据勘查工作的程度填写普查、详查或勘探。 6、项目性质:按计划项目、市场项目、涉外项目、勘查基金项目和其他项目五大类填写。 7、地理位置: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 8、基本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 1/4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1/4区块数。 小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 9、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不是法人的填写申请责任人(自然人)姓名。 10、经济类型:根据探矿权申请人的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 11、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需填此项。填写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探矿权价款金额和处置方式。 12、工作人员配备:应填写勘查单位直接承担项目任务的各类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及数量。 13、主要实物工作量:应填写开展勘查项目投入主要勘查手段及设计工作量。如: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地质测量、地形测绘、遥感地质、物化探、实验测试等。 14、附件:⑤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基础图件格式上,按区块填绘申请工作区范围图。 除所列5项附件外,根据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还有其他附件的,可续填在该栏内。 15、勘查范围示意图及拐点经纬度:应绘出申请工作区域连续区块范围示意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完整版)成绩复核申请书3篇

成绩复核申请书3篇 成绩复核申请书一:司法考试成绩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 复核请求:1、恳请贵部核查卷一、卷二、卷三答题纸是否属于申请人,成绩合成、录入是否准确,复核此三卷应得分; 2、恳请贵部核查券四成绩录入、合成是否准确;复核卷四应得分; 3、恳请贵部予以书面通知复核结果。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杭州区考生。于20xx年9月11日,12日在杭

州市开元商贸职业学校长德校区参加贵办组织的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号码为:xxxxxxxxxxx ,申请人现查询得分卷一至卷四依次为xx、xx、xx、xx,总分计xxx,此为申请人第二次参加司法考试,距司法部部商最高院、最高检后所公布的答案的估分与实际成绩相差巨大。 申请人对卷四科目考试成绩有疑义,主要理由是:卷四系人工阅券,成绩合成、录入等均由人工完成,工作量大,难免偏差; 申请人对卷一、卷二、卷三科目考试成绩亦存有疑义,主要理由是前三券虽系机器阅读,但在系统录入、核校等方面仍由人工辅助完成,工作量大,难免偏差。 且就前三卷微机读卡阅卷,鉴于技术本身即利用红外线感应炭(石墨)技术存在各种误读的可能,申请人亦存有疑义。申请人考试时被要求使用2b铅笔进行填涂,并被“电脑读卡设备”进行“阅卷”。读卡设备“读卷”时通过炭对红外线的敏感反应两项指标:指标一,铅笔中炭(石墨)的浓度;指标二,被涂黑区域的面积的大小。正是根据这两项指标对申请人的答题做出判断。但正是这种看似快速的阅卷方式却存在明显误判的可能,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关于中国探矿权的法律规定的现状

关于中国探矿权的法律规定的现状 ----池祥成 2005年7月 1、基本介绍 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需要大量的矿产能源。矿业权经营是目前中国的高利润行业,也是目前在中国国内投资的热点。中国地域广阔,以前的中国国内勘查投入注重于地表和已知的国有重点矿区,留下了技术上成功的机遇。因此有必要研究中国的矿业法律。 1.1外商投资中国矿业的法律框架由两大部分组成 A 第一部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但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是一种涉外经济合同,受中国《合同法》的约束。 B第二部分是矿业权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法》,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3个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部门(主要是国土资源部)根据上述法律制订的大量行政规章。 1.2中国政府关于矿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较晚,1986年开始分布矿产法律,1998年才正式确立许可证制度。但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文件规模庞大,现行有效的中央政府法律、法规、规章不少于300件;现行有效的各地方法规、规定文件总计不少于2000件。 1.3当前中国关于矿业管理法律的基本特点是: 1.3.1 国家权力强制性的体现较明显:政府机关在矿业领域的权利很大;同时规定了当事人许多不得违反的行为内容,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最严厉的可达刑事责任。 1.3.2 中国关于矿业管理的法律内容十分复杂:从行政要求到技术规范、几乎涵盖了矿业行业的全部领域,而且有许多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方面的规定。 1.3.3对内资、外资的待遇尚未完全统一:立法地位上一些方面外资有政策优势,而另一些方面内资又占优势,总的来讲对外资的要求高于内资。但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平等享有国民待遇是立法趋势。 1.3.4 中国关于矿业管理的法律基本框架虽然形成,但具体内容有部分仍处在变革之中。 1.3.5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在一些地方存在一定的难度。 1.3.6中国关于矿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有许多是由技术规范组成,同时这些技术规范在矿业经营中有着高度的强制性。 1.4中国关于矿业管理的立法层次为三级,分别是中央政府、省级政府、有自治权的地级(市、州)政府,效力上以中央政府为最高。执行层次上有四级,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州)政府、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最全)

序号材料名称注意事项是否必备1 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探矿权报盘软件录入。TXT+扫描件是 2 探矿权设置情况调查表(招拍 挂除外) 招拍挂协议出让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成交确认 书、出让金发票(复印件)。协议另交同意协议 出让探矿权证明材料。优选的提供确认书。 是 3 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是 4 申请区块范围图是 5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是 6 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7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非本省的提供地质勘查资质备案表是 8 地质勘查合同委托他人勘查的提供是 9 勘查资金证明提供近3个月的银行对账单。新立企事业的提供 验资报告。国家出资的提供计划任务书。 是 10 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附件中含工程布置图是 11 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意见是 12 公司合同申请单位涉及外商投资 13 军事管理机关开据的相关证明申请单位涉及外商投资 14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表位于限制勘查区 15 缴纳探矿权价款的承诺矿山延深勘查的 16 所在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组织专家论证意见及认定文件 矿山延深勘查 17 交通位置图、勘查范围图1:5万地形图做底图是

序号材料名称注意事项是否必备 1 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探矿权报盘软件录入。TXT+扫描件是 2 区块范围图是 3 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是 4 探矿权转让调查意见表是 5 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凭证国家出资探矿权或已承诺缴纳探矿权价款 6 地质勘查报告及附件是 7 评审中心评审意见及备案登记表探矿权持有不满2年的提供 8 转让人勘查资金投入证明由勘查单位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是 9 探矿权转让合同是 10 转让人及受让人企业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是 11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12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非本省的须提供地质勘查资质备案表是 13 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合同是 14 受让人勘查资金证明提供近3个月的银行对账单。新立企业 提供验资报告 是 15 交通位置图、勘查范围图1:5万地形图做底图是 16 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或已承诺缴纳探矿权价款 17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企业转让的探矿权提供 18 上次转让审批通知书再次转让的提供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导读] 一、新立登记。 (一)申请资料 探矿权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2、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5、勘查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 6、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部、省)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矿权查询 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范围进行调查核实,填报《探矿权申请登记情况核实意见表》。主要对项目名称、探矿权申请人情况、项目设立的位置、面积进行核实;对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进行核实;调查核实探矿权申请项目是否在三区(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两线(公路、铁路)一定范围内,是否符合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材料和县局提交的《核实意见表》进行进一步审查后,出具意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审核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做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二、延续登记 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未完成勘查工作,需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办理新的勘查许可证。 三、变更登记 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探矿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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