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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行政许可流程

计量授权行政许可流程
计量授权行政许可流程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黔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责任人:方林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计量检定机构审批

附图:权限内计量检定机构审批工作流程图

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大纲 一、行政许可程序概述 (一)行政许可程序的内涵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原则 (三)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的意义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程序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与监管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变更 (二)行政许可的延续 (三)行政许可的监管:检查、调查、强制学习、备案抄告、评比

四、行政许可程序的发展与完善 (一)行政许可程序存在的问题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完善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行政许可程序概述。 T0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T03: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与监管程序 T04:行政许可程序的发展与完善。 正文 一、行政许可程序概述 (一)行政许可程序的内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我国立法机关采用了正面列举辅以兜底条款外加否定式列举的方式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界定。《行政许

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分为两大类,六小项,一大类是对事项的许可,主要是涉及安全和有限资源配置的事项,另一大类,则主要是指对主体的资格和资质的许可。行政许可程序主要指行政许可行为的时限、方式、步骤和顺序,但对行政许可程序的理解,却不能仅限于此,在一项法律制度中,程序的作用非常关键,正是因为有程序的存在,才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相互连接,相互贯通。在行政法治过程中,程序更具有控权的功能。因而,在谈及行政许可程序的时候,就不能仅仅将之视为行政许可从申请到终止的一系列手续,还应更多地从维护公民权益、保障公正的角度来进行理解。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与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行政许可合法原则实际上就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的体现。首先,它体现的是程序上的分权思想,即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之下进行操作意义上的细化立法。其次,合法性原则体现的是上位法对下位法的优越性,这是以法的位阶理论作为支撑的。 行政许可行为原本是一个存在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我们必须在微观上为行政权的规范运作,寻找一个补充的控制理由,这就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从程序角度看,是指行政机关在一段时间内,对一个许可规制曾经采用过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标准,对其他的同类许可也应适用。 2、公开原则与保密的例外。公开原则几乎是一个纯粹的程序性原则,公开原则的要求则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的依据公开,即有关行政许可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定,必须是公示的,是任何许可申请人都可以得到的;二是行政许可的标准公开,申请许可需要达到的条件必须是事先决定的,公开是对这一确定性的保证;三是行政许可的过程公开,一切的行政活动都应当是透明的,在阳光下进行;四是行政许可的结果公开,无论何种决定都应当让当事人和公众知晓,而且关键的是要公开说明理由,没有理由说明的公开同不公开相比,几乎不存在大的差别。 当然,公开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公开的界限在于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的保留,这主要是指对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其中,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保密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排除公开原则的适用。这里涉及一个秘密认定权的问题,以及保密规则是否足够明确、秘密标准是否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报告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报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考核报告 申请考核单位: 组织考核单位: (盖章) 考核日期: 考核组长:

(签字)

日 1申请单位概况 2申请许可项目

4考核依据 4.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治理方法》 7考核情形汇总 7.1现场考核情形汇总,见考核报告附件 1:现场考核情形汇总表 (共 页); 考核组成员分工 5 6考核过程概述: □首次考核 件变更考核 □到期复查考核 □增项考核 □条 4.2 4.3 4.4 4.5 4.6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必备条件细则名称: 产品标准编号及名称: 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编号及名称: 其他文件编号及名称:

9.2 申请许可项目确认 申请许可项目序号 申请许可项目序号 需要整改; 申请许可项目序号 10 整改情形确认 10.1 不符合项整改的确认 7.2 不符合项整改要求,见考核报告附件 2:不符合项报 告 (共 页); 8 考核原始记录汇总 8. 现场考核评判记录 表; (共 页) 8.2 要紧生产设备确认记录表; (共 页) 8.3 关键零部件检验情形确认记录表; (共 页) 8.4 关键零部件使用情形确认记录表; (共 页) 8.5 出厂检验项目与测量设备现场确认记录表; (共 页) 8.6 出厂检验项目现场试验考核记录表。 共 9 考核结论 页) 9.1 总体评判 考核合格; 考核差不多合格, 考核不合格。

10.2整改结论意见 通过整改,考核合格; 未完成整改,考核不合不符合项 报告编号 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的确认意见 格 。 11经考核确认的许可项目 申请许可项目序号 申请许可项目序号

行政许可类流程图

行政许可类流程图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流程图 r 申请 申请人提岀行政许可申请 市民之家水利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安阳市水利局 1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并向申请人岀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 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 式,但自接收材料 1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 r 专家评审(30日内完 成) 审查 安阳市水利局规划计划科审查(15日内完成) * k. ^1 -------- 备注:流程图所 指的“日”均为 工作日 安阳市水利局档案室结案(立卷归档) G 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1日 内一次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 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 理,并向申请人岀具加盖本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流程图 「申请 ' 申请人提岀行政许可申请 市民之家水利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安阳市水利局1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岀具加盖本行政机关 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 式,但自接收材料1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安阳市水利局规划计划科审查(15日内完成)专家评审(30日内完成) 备注:流程图所 指的“日”均为 工作日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岀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 通用规范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JJ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F 1246—2010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General Rul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the Certificate of Manufacture Metrological Appliance 2010-03-02发布 2010-06-02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General Rul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the Certificate of Manufacture Metrological Appliance 本规范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3月2日批准,并自2010年6月2日起施行。 归 口 单 位: 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参加起草单位: 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规范由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黄耀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何西环(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熙(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起草人: 胡强(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张巨岩(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孙丽华(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陈京桦(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录 1 范围 2 引用文献 3 术语 4 考核要求 总则 计量法制管理 人力资源 生产场所 生产设施 检验条件 技术文件 管理制度 售后服务 产品质量 5 首次考核 总则 考核的组织 考核准备 现场考核 考核记录 考核结论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doc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doc制造计量器具 许可证 考核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监督治理,依据计量法及事实上施细则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企业制造计量器具应满足计量法制治理要求。 企业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必须对其生产条件进行考核。生产条件由生产设施、出厂检定条件、人员技术状况、技术文件、治理制度五个部分组成。 被考核企业产品的质量操纵按《计量器具新产品治理方法》和JJF1015-2002《计量器具型式评判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二、计量法制治理要求 (一)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二)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纳法定计量单位。 (三)产品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的要求。 (四)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出厂产品必须具有合格印证。 (六)申请许可证的新产品必须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治理方法》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三、生产设施 (一)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的种类、数量、准确度和设备精度等能满足生产和工艺的要求。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装配调试、试验、包装、储存等相适应的工作环境条件。 (三)生产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设备都必须具备有效的合格证书。 四、出厂检定条件 (一)检定用的标准计量器具及其配套装置和检定环境条件必须满足出厂检定的要求。 (二)应依照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出厂检定人员,并经考核合格。 (三)出厂检定必须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进行。 (四)因专门缘故暂不具备出厂检定条件的企业,可托付有条件的单位承担出厂检定,但应具有托付检定协议书。 (五)检定用的标准计量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应取得有效的检定证书或经校准满足要求。 五、人员技术状况 (一)单位负责人应熟悉计量法规,重视产品质量。 (二)质量治理人员应了解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本职岗位职责和质量情形。 (三)技术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能较深入的了解本职范畴内的产品关键技术,并能解决产品质量咨询题。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目录 一、总则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 四、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五、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六、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附录1 流程图编制要求 附录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 附录3 词条解释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和引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便利。 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本原则。 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简明实用。充分考虑行政许可活动的现状,制定相关标准应做到文本简洁扼要,具体操作实用易行,既适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积极创新。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既要适应现实状况,又要体现前瞻性。主动创造主客观条件,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探索行政许可新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持续改进。建立在实施中完善、在改进中提升的动态工作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和行政相对人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高标准水平,通过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明显改进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三)工作目标。 建成涵盖行政许可“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建立有效的行政许可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体系,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规范化,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对象等要素。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机关应统一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

国土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服务指南 (一)、使用国有土地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用地申请; 2、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5、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8、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应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 9、涉及到林业、消防、环保、交通、水利等,应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10、有资质单位提供的勘测定界面积图、宗地图; 1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城市建设规划图。(二)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改变用途申请; 2、县政府对改变用途可行性方案的批复,国土资源部门和城建部门的批准文件;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提交地价评估报告(应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 4、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实行“招拍挂”,并签订相关合同; 5、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应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6、勘测定界图、宗地图(应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提供)。 (三)临时用地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临时用地申请; 2、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复; 3、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4、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5、恢复原状和土地复垦方案;

6、有资质单位测量的勘测定界图; 7、有关单位意见。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证明或原土地使用证; 4、房屋产权证明; 5、地价评估报告(应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 6、转让合同; 7、贷款和抵押合同; 8、转让、出租、抵押宗地图(应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提供)。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和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预审用地一览表;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4.有关图件,包括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1万的项目总平面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 以及辅助附属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小比例尺的用地位置(线性走向)示意图,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1:500勘测定界图。跨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及其确认文件;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其备案登记表; 7.建设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8.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说 明、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纪要、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分析报告及其专 家论证意见,有关部门对规划修改确认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采矿权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和矿区范围图; 2、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前置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① 食品饮料、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 粉) ② 散装食品、成品粮油、食糖、食盐、 面点、裱花蛋糕、豆制品、凉拌菜自制 零售 ③ 预包装食品 在商场内经营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宴会食品配送、餐饮和娱乐服务(包 括室内外儿童乐园等)、健身中心;洗 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摄影 扩印服务及其他居民服务、验配眼镜以 及商品售后维修服务等 公司经营范围增项需办理的前置行政许可 各区工商局 食品流通许可证 卫生局出证、防疫站处评价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经营行政许可 所需资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食品经营活动场所周围环境图、平面布局图 9、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1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11、其他资料 经营场地的验收 经营设备完善 商 家 注 册 相 关 行 业 需 亦 理 的 前 置 行 政 许 可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项 停车场经营管理 经营KTV 、电玩城等 乙类非处方药及一类医疗器材 烟、酒产品零售 餐饮服务 交通局运输服务处 各区文化局 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文化娱乐许可证 食药监督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 烟草局、酒类监督管理局 烟、酒零售许可证 食药监督局 餐饮服务许可证 I 、 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 复印件);4、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5、场所 周围30米内环境平面图、平面布局图 6、消毒专间的公共场所还要提供消毒专间平面图 7、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 认可书》;8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应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 9、场所通风设施及情况; 10、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II 、 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和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 12、它应提供的资料。 1、负责人身份证明,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经营道路货运站(场)的土地、房屋 的合法证;3、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竣工验收证明 ;4、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专业证书;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文本 ;6、经营场地位置图、平面图、 车位数;7、可行性分析报告 1、文化娱乐许可证申请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与预核名申请书; 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4、消防验收合格证; 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局图等 6、位置图、平面布 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时须提交 );3、拟筹建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企 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处方审核人上岗证(备案表)原件; 4、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 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资格审查表、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复印 件;6、质量负责人资格审查表、身份证、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7、处方审核人资格审查表、身份证、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聘书;(经 营类别仅为乙类非处方药除外); 8拟筹建药品零售企业的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 理位置图及营业场所、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9、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书(非申请人本人申报材料时须提交)。 10 1、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企业组织机 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经营场所是租用房产的,需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人的 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房产证明的,可提交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证明( 政府或城建部门许可的建房证明)。 3、经营者或法人代表(负责人)一寸免冠照片二 张。4、经营场所店面照片和空柜台五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6、食品流通许可证 1、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明复印件;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5、组织机构人员健康体检 合格证明;6、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等示意 图及说明;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10、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11、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 2、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3、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及产品清单 ;14、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检验设施、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的相关说明资料 ;15、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1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需要预先进 公共场所卫生检 测报告(费用大 概1元/ m 1) 房屋所有权证、 竣工验收证明 建设单位、建筑单位出证明 需要验收设备、 场地、公共卫生 许可证、消防验 收许可证等 消防验收合格 需要营业执照注 册地址与经营地 址一致,成立专 营分支机构 需要营业执照注 册地址与经营地 址一致,变更注 册地址问题(房 屋产权证明) 需具备相应的场 地,并注册专项 经营分支机构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自我评价记录表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 序号考核条款考核要求考核方法 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记录符合不符合不适用 1 ★4.2.1 型式批准 申请许可的新产品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 的型式批准证书。 (1)检查新产品是否取得型式批准证书; (2)如果原依据的型式评价大纲发生变化的,检 查申请单位是否按照新的大纲要求取得了型式批 准。 □□□ 2 4.2.2 计量单位 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应按国家 有关规定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检查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是否全部 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 3 ★许可标志 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产品明显 部位(或者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外包装上标 明制造许可标志和编号。委托加工的计量器 具,应有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 和编号。 对许可证到期复查的企业,检查许可证标志和 编号使用的正确性。 □□□ 4 4.2.4产品标识 计量器具铭牌标识应包括: 计量器具名 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计量器具的生 产厂名、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许可证 标志和编号等信息。 检查是否有产品标识;标识的信息是否正确、齐全。□□□ 5 ★产品合格证 出厂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具有合格 证。 (1)抽样检查出厂产品是否具有合格印证; (2)检查合格印证的信息是否真实、内容是否齐 全。 □□□ 6 4.2.6 调整控制 如果有要求,应在产品相应位置进行铅 封、封印或其他保护措施。 (1)检查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铅封、封印或其他保 护措施; (2)检查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 1

序号考核条款考核要求考核方法 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记录符合不符合不适用 7 4.3.1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应熟悉《计量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重视计量和质量工作,并管理或指 定管理者代表负责单位计量和质量管理工 作。 (1)查阅有关人员名册和任命书、聘用合 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2)采取与单位负责人面谈方式,检查其 熟悉《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重视计 量和质量工作的情况; (3)检查质量和计量管理人员的配置是否 满足要求,并通过面谈或笔试方式,检查 其是否能独立行使职权,熟悉和掌握本岗 位的质量和计量管理工作。 (4)通过与技术人员面谈、笔试或现场操 作方式,检查其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和一定工作经验,能解决技术和质量问题。 (5)检查计量检定人员实际掌握计量专业 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情况。 □□□ 8 4.3.2 质量管理人员 申请单位应设置足够的质量管理人员, 各岗位职责明确,并能独立行使职权,熟悉 和掌握本岗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 9 4.3.3 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相适应 技术人员,并且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一定工 作经验,能解决技术和质量问题。 □□□ 10 4.3.4 计量人员 申请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置足够的计量 人员,各岗位职责明确,熟悉和掌握本岗位 的计量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计 量检定员证。 □□□ 11 4.3.5 操作人员 操作人员能够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经培 训考核符合,国家规定实施职业资格的岗位 必须持证上岗。 □□□ 12 4.3.6 能力和培训 申请单位应确保上述有关人员具有可 证明的能力,以执行分配的任务。应规定所 要求的专门技能,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单位 应该确保提供培训以满足已识别的需要,保 存培训活动的记录,评价培训的有效性并予 以记录。 (1)查看是否有培训计划,计划的内容是 否满足单位生产和管理的需要; (2)检查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培训的有 效性,并查阅有关培训的档案资料。 □□□ 2

衡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衡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一)电子计价秤、电子计重秤 一、适用范围 本考核条件适用于对生产电子计价秤、电子计重秤(30kg及以下)企业的制造许可证考核、有效期满后的复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是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有关内容的补充。 二、生产规模 1、厂房面积:500m2以上; 2、年生产能力:10000台以上。 三、生产设施 1 、多工位装配作业线; 2、电路板清洗设备(采用免洗焊剂的除外); 3、焊接设备; 4、整机老化设备(整机老化试验要求连续通电72小时以上); 5、整机测试区域要有空调。 四、检测设备 1、通用电气仪表: (1)6位半以上数字电压表(准确度优于1卩V); (2)示波器; (3)调压器; (4)泄漏电流测试仪; (5)绝缘强度测试仪; (6)绝缘电阻测试仪; 2、电子元器件(电阻、电容、电感等)老化与检测装置; 3、电路板组件检验装置; 4、标准砝码:准确度等级M1 级以上、量程覆盖最大称量的标准砝码和能测数字示值化整误差的0.1e 的小片砝码多个; 5、高低温性能试验箱(-20C —50C); 6、恒温恒湿箱; 7、耐久性试验设备; 8、外购称重传感器的,要有传感器检测装置; 9、键盘耐久性检测设备。

二)电子地上衡、地中衡、汽车衡 1、厂房面积:1000m2以上; 2、年生产能力:200 台以上。 三、生产设施 1、焊接设备; 2、起吊设备; 3、满足工艺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 4、整机检验平台(场地); 5、剪板机或自动、半自动切割设备; 6、表面涂漆场地。 四、检测设备 1、通用电气仪表: (1)调压器; (2)6位半以上数字电压表(准确度优于1卩V); (3)泄漏电流测试仪; (4)绝缘强度测试仪; (5)绝缘电阻测试仪; (6)标准信号源(准确度优于0.01%); 2、标准码砝:最大称量在100t 以下的,应具有不少于最大称量的M i级标准砝码和能测数字示值化整误差的0.1e的小砝码多个。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经批准的1∶500规划总平面图 2、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红线图、市政府相关文件或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等) (五)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经批准的1∶500规划总平面图; ③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国土证、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园林景观设计要点等); ④绿化景观报建图册(4套),电子光盘2张,应包含绿线控制图,绿化总平面图,植物种植图,重要地段景观效果图; ⑤经济指标复核书一份。 (六)申请表格:

市政务中心城管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园林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园林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项目准许证》;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发生即收。 未达到《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成 [1993]784号)要求的项目,征收城市绿化补偿费。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

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8〕24号) 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湘价函〔2010〕194号) 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3、《城市绿化条例》第一十九条 4、《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经批准的1∶500规划总平面图 2、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红线图、市政府相关文件或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等) (五)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1∶500规划平面图; ③因建设项目引起的占用绿地应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规

计量器具生产许可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批流程 发布时间:2015-07-08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一、事项名称: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三、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 五、申请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7、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六、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七、审批流程:

八、办理地点:保定市行政服务大厅质监局窗口 九、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50 下午 1:30—5:00 十、联系电话: 十一、表格下载: 北京计量生产许可证办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的申请、受理、评审、决定、送达、归档、复查、变更、撤销及封存、补领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由市局和区县局按照部门、企事业单位注册机关不同分别实施: 市局办理: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市级以上注册机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区县局办理:乡镇企业;区、县级注册机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2号令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 3 许可条件

行政执法流程图

行政执法流程图示范文本 一、行政许可类流程图 .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承办机构)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 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承办机构)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日内完成) ×××(承办机构) 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审 查 ×××(承办机构)审查(×日内完成) 不申请听证 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 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申请听证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准予许可 不准予许可 ×××(承办机构)结案(立卷归档) 1.招标与拍卖(×日内完成) 2.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日内完成) 3.专家评审(×日内完成) 4.技术审查(×日内完成) 5.征求×××部门意见(×日内完成) …… 备注:依法选择一种或数种审查方式,并通过数字标示其流程顺序。 下级(市级或县级)初审 (×日内完成) 备注:流程图所 指的“日”均为 工作日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标准状态: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 J F1246 2010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G e n e r a lR u l e s f o r t h eE x a m i n a t i o no f t h eC e r t i f i c a t e o f M a n u f a c t u r eM e t r o l o g i c a lA p p l i a n c e 2010-03-02发布2010-06-02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G e n e r a l R u l e s f o r t h eE x a m i n a t i o n o f t h eC e r t i f i c a t e o fM a n u f a c t u r eM e t r o l o g i c a lA p p ?????????????? ????? ?????????????? ? ? ? ?? ?? l i a n c e J J F1246 2010 本规范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3月2日批准,并自2010年6月2日起施行三 归口单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规范由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黄耀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何西环(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熙(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起草人: 胡强(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张巨岩(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孙丽华(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陈京桦(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行政许可类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类流程图 1、人防工程建设(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审批(限县辖区范围) 2、人防工程使用、报废与拆除审批(限县辖区范围) 备注:流程图所 指的“日”均为 工作日

3、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许可运行流程图 备注:流程图所 指的“日”均为 工作日

二、行政处罚类程序流程图 1、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行为的处罚。 2、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处罚。 3、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4、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5、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6、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7、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10、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1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12、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的处罚 13、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14、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15、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6、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17、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行政许可流程图

行政许可流程图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否

需携带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附图的复印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10)法人委托书(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1) 年度投资计划(区发改委办理) (12)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2、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限内)流程图 违反相应法律法规

企业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提交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资质的,还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申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且不需核对原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7)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提供复印件,不需核对原件)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

【人力资源】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1]资料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考核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企业制造计量器具应满足计量法制管理要求。 企业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必须对其生产条件进行考核。生产条件由生产设施、出厂检定条件、人员技术状况、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五个部分组成。 被考核企业产品的质量控制按《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JJF1015-2002《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二、计量法制管理要求 (一)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二)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产品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的要求。 (四)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出厂产品必须具有合格印证。 (六)申请许可证的新产品必须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三、生产设施 (一)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的种类、数量、准确度和设备精度等能满足生产和工艺的要求。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装配调试、试验、包装、储存等相适应的工作环境条件。 (三)生产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设备都必须具备有效的合格证书。 四、出厂检定条件 (一)检定用的标准计量器具及其配套装置和检定环境条件必须满足出厂检定的要求。 (二)应根据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出厂检定人员,并经考核合格。 (三)出厂检定必须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进行。 (四)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出厂检定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有条件的单位承担出厂检定,但应具有委托检定协议书。 (五)检定用的标准计量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应取得有效的检定证书或经校准满足要求。 五、人员技术状况 (一)单位负责人应熟悉计量法规,重视产品质量。 (二)质量管理人员应了解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本职岗位职责和质量情况。 (三)技术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能较深入的了解本职范围内的产品关键技术,并能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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