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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资 经 营 门 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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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经营门店

承诺书

为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农资经营质量管理行为的工作意见》, 落实索票索证、进销货台账、销售凭证和缺陷产品处理等农资经营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我们积极配合工商、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并郑重承诺:

一、认真做好索票索证工作,把好进货关,绝对不出售无合法来源的农业生产资料;

二、认真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不销过期、失效、变质、标识不全或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农药,确保农民朋友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三、认真做好进货台帐记录,不弄虚作假,如实登记,保证每月30日前,向农业执法部门报送(农资商品品种信息汇集表);

四、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诚信经验为根,以保质保量为本,”所售农资不短斤少两,对农资如实宣传用途、性能、制作成份、适用范围等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做好售后产品跟踪反馈意见收集工作,所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购买农户暂停使用(已经使用的,告知补救措施),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监督部门的调查工作。

我们有信心做好农资经营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工作,让广大农民朋友放心购买农资,实现“零投诉、零案件”的管理目标。欢迎消费者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监管单位(盖章)承诺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农办经[2012]1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按照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工作规程(试行) 为指导各地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等法律政策,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按照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方负责。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二、基本类型及其操作流程 (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记 1.准备前期资料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 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承包制度在全国推行后,农村承包经营者(在当时主要是指农民)的承包权可否由继承人继承即引起法学界激烈的争论。1985年国家制定继承法时,对农村承包权可否继承的问题仍存意见分歧。故在1985年10月1日施行的继承法里,对农村承包权的继承问题未作确定性的规定,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而在继承法颁布实施时,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可见,当时国家未对农村承包权可否继承的问题下定论。 (一)农村承包权不能继承的观点及理由 在20世纪80年代,不少研究继承法的学者认为农村承包权不能继承。主要理由是: 1.农村承包权的标的即农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所以不发生继承问题。 2.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的。在农村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人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因当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终止,根本就不发生继承。 3.承包权不能继承。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围,故此种权利不能继承。 4.农村承包绝大多数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中的个别成员(多为长辈)死亡,其他家庭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发包方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包方撕毁合同,承包方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从而维护承包制的稳定性。因此,那种只有承认承包权的继承才能稳定承包制的观点不成立。 (二)农村承包权可以继承的观点及理由 1.理论依据。(1)农村承包权是物权。按照现在比较通行的观点,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农村承包经营关系中:第一,承包地具有特定性。在农村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土质都是特定的,甲的承包地与乙的承包地是绝对不相同的。由此可见,承包地具有特定性。第二,承包人享有对承包土地的直接支配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即对承包土地享有直接的管理、占有、使用的权利。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享有的直接支配权,是任何第三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不享有的。任何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2类行为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475347.html, 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2类行为 一、十二类行为表现 农业部副部长刘坚2003年8月20日指出了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12类行为: 第一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如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二类: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 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第三类: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第四类: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

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第五类: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第六类: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第七类: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对承包方合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限制等。 第八类: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 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第九类:违法发包农村土地。 如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篇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夏[XX:土承字01号发包人(甲方): 1. 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9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2. 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 3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承包人(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电话:按照市政府统一工作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甲方将集体所有制农用土地经营权以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甲、乙双方就有关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并经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议” 程序议定,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发包标的物,承包用途: 1. 甲方各村委会作为共同发包人将分别属于各村村民集体农用地亩发包给乙方。土地四至为东至,西至,南 至,北至。土地交接时,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 标的物地上现有附着物依照土地交接时双方制作签 署的交接单为准。乙方仅与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异议均由甲方予以解决,解决不了对乙方造成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 3. 乙方承包之地作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据市场需要种植其它农作物,承包经营期间不得改变为非农用土地性质。不得改变为诸如各类

市场、农家乐、农业旅游用地等非农用土地性质。 4. 承包期间,允许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储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临时建筑性质的库房,允许进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水利、电力配套设备建设,但不得破坏或改变现有水利、电力设施,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对在该承包土地上建设住宅、宾馆市场、物流仓储地等与苗圃经营无关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许,对苗圃经营有关的临时搭建库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设建筑物前须向甲方提交书面建筑方案,写明建筑的面积、用途、预算,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开工建设,对因政府性征用拆迁时不予任何经济等形式的补偿。乙方所报批之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甲方应于批准。 5. 本合同签订后10 日内,甲方将标的物土地交付与乙方: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围,双方清点地上有价值之附着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记在册。交接手续办妥后,乙方即有权进入土地行使承包经营 权。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1. 承包经营期间为十五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承包经营期届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承包经营权。 2. 承包费标准为1500 元/亩,每年租金总计为元。乙 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XX年足额缴纳两年的XX年――XX年的土地承包费,从XX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额将承包费缴纳至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农经站,由农经站统一出具收款收据并视为乙方足额缴纳承包费的凭据。乙方迟延缴纳的,须依照应缴未交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Sample of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transfer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前言:企业经营是指企业在物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活动中,搞好市场调查与预测,选定产品发展方向,制定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决策,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的过程。本文档根据经营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2、篇章2: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县简称]土让字第[年份]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 __________组_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 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 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_。

户内成员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研究

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研究 摘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创立至今已走过三十多年的历程,发展日趋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将农村改革以来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的方针、政策、基本经验上升为法律,成为维护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保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法治基础。但《土地承包法》主要是调整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对农户内部成员之间所产生的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缺乏具体规定,而事实上此类纠纷大量存在。本文将试图探讨一下户内成员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以期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借鉴。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分割 正文: 一、土地承包制度产生及发展 1978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以“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自发订立了“大包干”合同,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此中国开始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1983年1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人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对“双包”为主的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进行了高度评价。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规定:稳定、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在15年以上,将包产到户从理论上、政策上稳定化、合理化、长期化、规范化。 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1993年4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对1988年修正后的《宪法》进行了又一次修正,该次修正第一次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列入《宪法》的范畴,使其成为一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期30年不变。”并且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根据中央的政策精神,全国各地区先后开始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落实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1999 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 8 条第 1 款中“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修改为“农村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乡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将农村改革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问题探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475347.html,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问题探究 作者:游文丽张萱 来源:《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2期 [摘要] 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一种特有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我国《民法通则》第27条中定性为民事主体,然而我国多数学者却认为其应当属于商事主体。随着中央一号文件的公布,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地位的单一化的界定,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我们应原则上视农村承包经营户为民事主体的同时,赋予农村承包经营户以选择权,保留其成为商事主体的可能性,并引入有限责任制度及个人破产制度,保障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发展。 [关键词] 农村承包经营户;商事主体;民事主体;有限责任;个人破产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3)02-0007-03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的若干意见》于1月31日正式发布,这是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连续第十个中央一号文件。今年一号文件的主题之一是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的提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有人质疑这是否意味着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一我国特有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会退出历史舞台。 其实,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基本概念首次明确提出于我国《民法通则》第27条中,然而学界对于其法律地位的界定从《民法通则》颁布伊始便莫衷一是,各家观点争锋不断。理论上的混乱往往导致立法上的滞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规定亦比较简单且分散,不利于实践中更好地调整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权利义务关系,亟需改善。因此,在中央一号文件刚刚发布的契机之下,我们有必要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以期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快速转型,保障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地位的观点争锋 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商个人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属于商事主体。然而《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体系解释的方法,农村承包经营户被放在“公民”一章,则应是民事主体。由于我国私法未明确区分民、商事主体,因此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界定就有了多种可能,形成了不同观点的争锋。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商事主体 有学者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同属于商个人的一种[1]。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商事能力、独立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依法承担商事权利和

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 ]区县 [ ]乡镇包字[年份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甲方(转包方): 乙方(接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亩土地(详情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转包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转包期限 转包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甲

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金、支付时间与方式 1.转包金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计算。 (1)以实物形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填小麦、玉米或其他实物) 公斤(大写: )共公斤。 (2)以现金方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转包金 人民币元,(大写: )。 (3)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 2.转包金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于年月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月日之前支付,且每 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转包金;有权按照合同 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转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不变;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土地,制止乙方 损坏转包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 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 相应的安臵和土地补偿权利。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 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国发〔2015〕45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475347.html,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 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序。“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先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涉及被突破的相关法律条款,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475347.html, 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 二是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是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四是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试点地区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二、试点任务(一)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在防范风险、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基础上,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业务要点,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二)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结合“两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切实满足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山林承包经营细则

山林承包经营细则 甲方: 乙方: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山林地的承包经营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细则: 第一条承包地块的概况及要求 1、承包地块位置: 甲方将地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小组(队)有权处理的商品山林地(山名为_________下称该地块)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将该地块营造成速生丰产林基地(含用材林、按树等),具体林木品种由乙方自行决定。该地块航拍图的林地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地块的具体四至位置,按照航拍图测定的范围确定。 2、承包地块的要求: (1)、甲方保证该地块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在本合同签订的之前甲方未对该地块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任何处理(包括无转让、无抵押、无租赁、无发包等)。 (3)、该地块符合商品林用地之规划。 (4)、甲方将该地块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必须办妥法律规定的一切手续(包括村委会发包决议书,村民代表同意发包签名确认书等)。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应当将该地的林权属证书或可证明该地块权属的其他合法有效文件提交给乙方审核,并将该证书或者文件等复印一份,构成本合同之附件(附件一)。 无论在何种情况之下,因该地块权属争议而引起的纠纷,都由甲方妥善处理,在处理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若因权属争议或者纠纷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据实赔偿,且对该部分承包林地乙方有权拒付承包费,拒付承包费的期限直至权属争议解决,生产经营转上正常为止。 第二条承包面积 要根据政府林木主管部门的航拍红线图,甲方发包给乙方实际承包经营的地块面积为_________亩,并构成本合同之(附件二)。实际承包经营面积确认是以林业部门航拍红线图的实际面积为准。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限及期限届满后的处理办法 1、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年__月__日止。 2、承包经营期限届满,甲方将该地块继续对外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承包经营优先权,但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延长本合同的经营期限,或者重新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475347.html,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 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以及因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转包、经营权被侵犯、承包经营的土地及作物受到污染的损害赔偿等纠纷,都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没有单独的字号,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只是作为公民(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态,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是以户主为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户主可以个人身份行使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权利成为诉讼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依据法律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应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具有诉讼主体地位。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实践中很容易被忽视,并由户主所取代,如何正确认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是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本文通过阐述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法律地位,明确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法律上给农村承包经营户下了定义。由此可见,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以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所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承包经营户是由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一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农户,但它和以往的农户不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中,通过承包合同的形式,把农民家庭由生活单位变成了生产和生活相结合的单位所产生的。在承包合同中,一方总是集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承包经营户,他们或者是本组织的内部成员,或者是非本组织的内部成员,但他们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从事承包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户”,可以是1个人经营,也可以是家庭经营,但须以户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郭天玉课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仲裁案例讲解 郭天玉 主要容 ●一、前言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征补偿分配纠纷分类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征补偿分配纠纷仲裁案例解析 一、前言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所。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奠定了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基础,更有利于发展农业,稳定农村,富裕农民。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以及国家对农业和农村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农业比较效益大幅度提高,土地价值明显回升,农民更加重视和珍惜土地。因此,近几年来许多以前不要地、甚至弃耕撂荒、外出打工经商的农民纷纷回乡要地;也有的地方因为 一、前言 干部尊重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识较差,收回或调整承包地,随意搞“三年一调整”或“两年一承包”,有的以搞规模经营为由,随意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长期发包一次性收费,或搞以地抵债,将土地集体中在少数大户手中,严重地侵害了多数农户的利益。因土地发包、土地流转、特别是城市近郊地区或城镇集体土地征占用等而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农民为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上访曾一度呈多年少有的高发态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解决好农民问题,最关键、最重要的就是维护好农 一、前言 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维护和实现农民根本利益、维护

农村社会长期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治本之策。面对纷至踏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妥善处理相关案件是农村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容推卸的政治责任和崇高使命。《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各地多年的实践证明, 一、前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新形势下方便快捷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形式和重要手段,为农民依法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开辟了一条新的救助渠道。 ●为了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便于指导仲裁实践,提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水平。在省农经处站及各方面支持和帮助下,我依据大量的工作实践积累,曾编撰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解析与仲裁文本应用》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手册》等工作用书。书中编辑了大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集体 一、前言 ●土地征地补偿分配纠纷仲裁典型案例,并对案例做了解析。按照农村承包纠纷仲裁受理围,将这些案例分为九个大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迁入外来户要求获得承包经营权纠纷;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纠纷;侵害或剥夺妇女土地承包益纠纷;在承包期,调整或收回承包地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纠纷;以其它方式承包的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和管理纠纷;征用土地补偿分配纠纷。 一、前言 按照省农委的安排,在这次培训班上,我与大家交流一下我归纳的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例,从仲裁角度谈一谈对调处这些纠纷的理解,供大家参考。不妥之处,恳请得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

适用合同法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集中体现农地承包制度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客体、承包期限、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签订原则、协商结果与参与程度、权利义务的配置和救济上都存在不同,对合同当事人利益影响也差不较大,所以首先界定是民事合同抑或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相互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言,可以从合同的主体、合同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性质、合同应体现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分析 合同双方主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索然是法定的—发包方与农地所有权范围相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他们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第一,发包方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小组都是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定最低一级行政机关是乡镇一级,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委员会下设的村民小组就更加不是行政机关。第二,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当地全体居民共同所有,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实际上是所有人选定机关依法行使其土地所有权而已,这是不必需要法律法规授权的。因此作为发包方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特征,其双方是一种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的实质。土地承包并未改变土地的所有制关系,所改变的仅仅是提地的经营方式,且这种经营方式是农民自己创造出来的,法律法规只是对既有经营方式的确认与引导,土地承包制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之一,但与通过行政管理而实施的其他政策而言有根本的区别,市场经济中,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也应该是国家政策的导向和法律原则。所以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属于双误合同,发包方尊重承包方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享有占有、适用收益和流转权利,维持农业用途,通过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其意义至少首先不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的目的。 签订程序与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承包合同签订贯彻“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位平等,承包方案需经村民会议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权干涉,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也不得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而行政合同虽然也许贯彻“公平合理”的原则,但其要约的提出并不体现“民主协商”,往往是由行政机关单方提出。而且在给予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只需要承担一定得赔偿责任,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免责。 不履行法律后果。《农村土地承包法》56条明确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者承担的明显是一种民事责任。而行政合同中,特别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合同,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之外的其他法律责任,还有可能被行政主体强制执行或代执行,明显具有行政制裁色彩。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虽然掺有少量的非民事条款,如发包方的监督权、承包方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的义务等,但这些并不是刑侦合同与民事的区别所在。正如借款合同的利率约定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 所以,笔者认为农村承包合同应该是一种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范本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

编号:FS-DY-3198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 甲方(承包方):顺庆区凤山乡黑塔沟村民事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129218 住所:凤山乡黑塔沟村 乙方(承租方):罗文良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5163016 住所:高坪区斑竹乡阳庵村1组11号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基础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凤山乡黑塔沟村或社区3、4、5社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贰拾壹亩承包地(详见附件2)流转给乙方。 二、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承包期限为20xx年,自20xx年10月20日起至20xx年12月30 联系方式:日止。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继续承包,按土地类别,第亩递增5%,为期20xx年(2037年止)。 三、承包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承包按下列形式计价: 1、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田:600元/年,地:300元/年,荒坡:100元/年。 2、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600元(田:2.5元/亩,地:13亩300元/亩,荒坡:5.5亩100元/亩)。 3、其他:所有田、地、荒坡都按田每亩600元收费。 (二)承包费支付方式: 1、逐年支付。于每年10月20日前支付12600元人民币(年度)承包费,且递增20xx年后5%(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2、乙方预支付2年的承包费到凤山乡黑塔村或居委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转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达成本合同。 一、出租标的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 (镇、街办)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块地块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详见附表) 二、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三、出租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一)出租按下列第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 ) (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公斤 (大写: )(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兑付。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 ),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 3. 其他: 。。 (二)出租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月日前支付(当年度/下年度)租金,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道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他方式: 。 四、补偿标准以及支付方式、时间 甲方在出租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该土地上有青苗、构(附)着物等的,乙方按以下约定对甲方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 。 补偿方式: 。 补偿时间: 。 五、土地的交付

(一)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二)土地交付的标准为: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获得土地出租收益,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 (二)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出租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五)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该出租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经营权。 (二)出租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出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出租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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