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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建委发[2009]564号

成建委发[2009]564号
成建委发[2009]564号

成建委发[2009]564号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成建委发[2005]338号《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管理的通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开发企业行为,维护房地产

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当前我市仍有个别房地产开发

企业存在诚信缺失、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影响了行业

整体声誉和房地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房

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人

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

发[2008]37号)、《关于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

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61号文件)关于加强房

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的精神,依据《成

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本着完整、真实、及时、公开反映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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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按照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原则,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制了《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四川省建设厅川建房发[2009]283号文批复同意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

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川建房发

[2009]283号)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地产信用体系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人

民银行成都分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质监站、市安监

站、市建设监察大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本委相

关领导及处(室)。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8月20日印

(共印1500份)- 2 -

附件1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注册地不在成都市的外地来蓉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和使用、信用等级核定及激励与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市建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处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从以下渠道采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填报的项目手册(月报)反映的企业身份信息、项目信息,和企业自身提供并经核实的其它信息。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管理、建筑业管理中掌握的开发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信息以及企业开发实力、开发业绩和问题等信息。

(三)国土、规划、房管、工商、税务、人民银行和法院等相关部门向市建委通报的企业和项目相关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行业协会提供的并经信用信息日常管理部门核实的企业和开发项目信息。

(五)经信用信息日常管理部门核实的社会公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诉或表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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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媒体公开披露并经信用信息日常管理部门核实的企业和项目信息。

(七)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按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分类。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身份信息和企业开发项目的历史及动态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守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标准,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市建委开发、勘设、质安、建管、公建配套、审批等相关职能处室和市质监站、安监站、建设监察大队等机构,以及各区(市)县建设局,应及时将在管理中确认的开发企业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通报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日常管理部门,或直接录入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6675284.html,)的企业信用信息库。企业信用信息一经通报或录入信用信息库,予以直接采用。

市建委定期将国土、规划、房管、工商、税务、人民银行和法院等相关部门通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并予以直接采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开发项目月报,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网的录入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动态信息。企业对所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建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的项目月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社会公众和房地产行业协会可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网的录入平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息平台,经市建委核查或转市级相关部门或区(市)县相关部门核查属实后,转入企业信用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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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实施前,市建委按照成建委发[2005]338号对开发企业做出的良好和不良行为信用记录自动转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库。

第三章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的核定

第八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

信用分数在120分(含)以上的企业为信用等级优秀企业(AAA级信用);

信用分数在100(含)——120分之间的企业为信用等级良好企业(AA级信用);

信用分数在60(含)—100分之间的企业为信用等级一般企业(A级信用);

信用分数在60分以下的企业为信用等级差的企业(B级信用)。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基础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新申办企业和新进入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省属备案、外地来蓉企业均按80分的信用基础分记分,予以A级信用等级核定。

已在我市从事开发的房地产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来,所开发项目未出现过重大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等问题,未出现过严重的开发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按80分的信用基础分记分,予以A级信用等级核定。

已在我市从事开发的房地产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来,所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等问题或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50分的信用基础分记分,予以B级信用等级核定。

第十条市建委根据《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及记分标准》(附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信用记分和信用等级核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市建委对本办法实施前依据成建委发[2005]338号做出的良好和不良行为信用记录,按照《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及记分标准》在企业基础信用分上予以信用加分或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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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2008年1月1日以后具有良好行为的开发企业可主动向市建委提出良好行为信用加分申请,经市建委核查属实的,按照《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及记分标准》予以信用加分和信用等级核定管理,并告知企业。

市建委按照《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及记分标准》,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行为进行信用扣分和信用等级核定管理,并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市建委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及记分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章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发布

第十三条经确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信用记分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由市建委通过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6675284.html,)和市建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官方网站以及本地主要平面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企业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永久,有有效期限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永久公布的除外。

第十五条良好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三年,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由企业提出申请延长公布期限。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该信息在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网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不良信用信息的正常公布期限为三年,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可延长,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该不良信息在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网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良好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企业历史信息库。

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核查符合整改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企业历史信息库。

下列情况将继续公布或注明情况后延长公布期限:

(一)企业未提出申请的;

(二)核查不符合整改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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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信用分数及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向市建委申诉。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予以及时更正和公告。

第十九条市建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网上开通投诉通道和平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到的投诉按照数量进行排序并对外公布。同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网上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予以及时反映。

第二十条市建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网上对信用记分排名居前的优良信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信用记分靠后的信用等级差的企业,以及企业发生的良好和不良行为进行排序,并于每季度末集中对外公布。对信用记分排名居前的优良信用等级的房地产企业予以年度公开表彰。

第二十一条市建委定期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交换给“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定期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抄送省建设厅、市国土、规划、房管、税务、质监、安监和招投标管理、建设监察以及人民银行等相关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管、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建委定期将外地来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

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转至开发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于公布期内的信用信息、信用记分和信用等级情况。

第二十四条超过公布期的信用信息转入企业历史信息库,长期储存。单位和个人可依据相关规定查询。

第二十五条经确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及整改处理情况和核定的信用等级等情况,由市建委记入《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证明和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和资质管理的参考或依据。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实施网络管理。市建委通过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网将企业信用情况录入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企业在办理相关资质审核或需要向相关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证明时,持网上下载的本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到在建、在售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建设局初核,由区(市)县建设局出具在建、在售项目是否具有违法违规问题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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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后,到市建委办理证明核实手续。

第五章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六条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于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予以积极的政策激励,对于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则予以相应的惩戒。

第二十七条对信用等级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以下的政策激励:

(一)列入重点扶持的骨干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从市场准入、资质升级、报建管理、工程监管等多方面予以积极的政策支持。具体措施在相关政策中予以制定。

(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公众予以优先推荐。

(三)在优秀企业和优秀楼盘的评选上予以优先推荐。

(四)对信用分数排序靠前的企业以及企业开发的A级住宅或生态住宅等优质住宅产品予以年度表彰。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信用等级差的开发企业进行相应的惩戒:

(一)纳入相关管理部门的重点监控对象,严格管理。

(二)向国土、规划、房管以及工商、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发出预警。

(三)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四)提请房地产资质管理部门作房地产开发资质降级或注销资质处理。

(五)不得参与企业和楼盘的评优。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未整改、处理完毕的,市建委提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开发资质审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一次性扣减信用分达5分以上的重大不良行为,或者年度累计扣减信用分数达到警戒值10分以上的,市建委提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部门予以资质降级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累计扣减信用分达到15分以上的,其信用在现有等级基础上直接降低一级,即A级降为B级,信用分数按照50分重新起算;AA级降为A级,信用分数按照80分重新起算;AAA级降为AA级,信用分数按照100分重新起算。同时,市建委提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部门予以资质降级或注销资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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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重大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问题或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经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可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B级,信用分数按照50分重新起算,同时,提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部门予以资质降级或注销资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信用管理办法由市建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各区(市)县建设局应加强对在本地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日常监管,向市建委及时通报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及时录入企业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市建委将各区(市)县建设局在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现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二条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等级核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成建委发[2005]338号《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废止。成建委发[2006]185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良行为信用记录管理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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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及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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