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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效力

合同法,合同效力

篇一:浅谈合同的效力

经济法学

题目:学院:商学院专业:工程管理姓名:学号: 110707203完成日期:

摘要

在当今社会合同运用的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合同的效力的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二者的区别。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合理地运用合同效力,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我国以前颁布的、等都没有以"合同的效力"为题设专章和专节的规定,而专设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遂从以往一个主要限于理论研究中使用的概念,转变为一个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且不可回避和逾越的现实问题,对其进行探讨更具实践意义. 在实践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很多合同纠纷的处理都要从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开始,甚至有一些合同纠纷的处理就是以对合同效力所做的妥当认定来作为终结的。从我

国《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看,得到明确认可的合同的效力类型至少有这么几种:生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绝对无效的合同。除了上述四种合同的效力类型以外,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合同效力,比如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以及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并阐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内容。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

关键词: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Abstract

In today's social contract with the frequency and the increasingly high demand, the understanding and cognition 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requirements are increasingly high, so we must fully understand the establishment and effectiveness of a contract,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orrect identification and treatment of the two.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tected by law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contrac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must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of the contract, shall not unilaterally modify or rescind the contract legal binding force.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is the core problem in contract law.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so as to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tract parties, maintaining transaction order,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At present, the effectiveness of a contract that has become one of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state recognition, protection and interference. China promulgated "economic contract law >, , not to" contract "in the title is a special chapter and the special provisions of section, and special of the third chapter"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 and from the previous one is mainly limited to the concept used in theoretical research, into a current legal provisions, and may not be realistic problem avoidance and beyond, to discuss mor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practice, the effectiveness of a contract that is a crucial issue, deal with a lot of contract disputes are identified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and even some contract dispute to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is done properly identified as the end. From China's "contract law" the third chapter provisions on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clearly recognized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types at least several: contract, validity of contract, a revocable contract, absolutely void contract. In addition to the above four types of validity of contract, other relevant laws, the validity of any other type of contract also has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cluding Supreme Court, such as relative specific third invalid contract and the contract has not yet been fully in force.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meaning of the contract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d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is analyzed. And the contract of the general elements and special elements, as well as the special content with condition and deadline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cause the contract invalid or revocable actions and situations, to explain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contract is invalid or revoked after.

Keywords: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contract; invalid contract; contract voidable contract with undetermined effect

目录

序言 ................................................ . (1)

一、合同的效力概述 (2)

1.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 (2)

2.合同的效力一般表现 (2)

二、合同效力的分类 (4)

1.有效合同................................................. . (4)

2.无效合同................................................. . (5)

无效合同的主要特

征 (5)

无效合同分为类 (5)

3.可撤销合同................................................. .. (6)

4.效力待定合同................................................. (6)

四、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6)

五、结论 (7)

参考文献 (8)

篇二:04.合同法之四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

之四

合同的效力

(validity of contract)

主讲:宋旭明

(songxuming@)

合同法之四合同的效力 (validity of contract) 主讲:宋旭明

(songxuming@) 1

1. 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 2

2. 第二节合同的有效要件(necessary condition)☆2

3. 第三节合同的无效(being null and void)☆ 2

4. 第四节合同的撤销(revoking)☆ 4

5. 第五节合同效力的补正☆ 5

6. 第六节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 11

7. 附录 14

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

一、定义: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二、合同效力的来源

(一)合同意思表示的内容

1、适用于合同有效时。

2、有时意思表示明确具体,有时需要作出解释。

(二)法律的规定

1、适用于合同绝对无效时。

2、有时法律规定明确具体,有时需要作出解释。

(三)合同意思表示的内容和法律的规定

1、适用于合同效力有瑕疵但并非绝对无效时。

2、意思表示和法律规定都有明确具体或者需要解释的可能。

第二节合同的有效要件(necessary condition)☆

一、行为能力与行为相适应。 ( capacity to make juridical acts)

思考0601:法人超过其经营范围所为的合同行为是否有效?

思考0602:法人的经营范围所示为其行为能力还是权利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三、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节合同的无效(being null and void)☆

一、定义: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其法律效力不完全或完全不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内容发生,而通过法律规定辅助确定或直接确定。

二、分类

(一)相对无效。

(二)绝对无效。

三、原因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fraud; duress/ coercion) 注意: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撤销而非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malicious collusion)

案例0401:大连市市民赵女士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欲购买刘先生出售的一套住宅,双方在三方签订的《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为了少缴过户税费,同意低报成交价过户。签约后,交纳了中介费和定金共计2万元的赵女士意识到这种行为不妥,要求变更合同中的该条款,结果这桩房屋买卖没有成交。赵女士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要中介费及定金。

试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0402: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乙拟将该房作为儿子将来结婚的婚房,因为女方非常中意这一套房。丙的儿子与乙的儿子均喜欢此女,丙得知甲乙的买卖合同后,以高价相诱,最终与甲签订此房的买卖合同。试问:甲丙的合同效力如何?

案例0403: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该买卖被丙获悉。丙也有意购买,于是甲又与丙订立了买卖合同,将该房

出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使用。

试问: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案例0404: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甲又与不知情的丙订立合同,将该房出卖给丙,并交付丙使用。试问: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案例0405: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甲又与不知情的丙订立合同,将该房出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试问: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案例0406: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甲又与丙恶意串通订立合同,将该房出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试问: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案例0407: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后,由于尚未交钥匙,丙信甲仍为房屋所有权人,与之又订立了合同,甲将该房出卖给丙。

试问:甲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合释9)

案例0408: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legitimate acts; illegitimate purpose)

案例0409:甲乙两企业搞联营,乙投资1000万元交给甲经营,约定乙到期收回投资并有收益回报,丙为之作保证。后来甲到期不能兑现承诺,与乙、丙发生纠纷。经法院查明,甲乙之间的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丙并不知情。

试问:丙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the public interests)

(五)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compulsory provisions)

1、仅仅违反上述立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方为无效,违反任意性规范、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取缔性强制性规范)的,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合释(二)14)

2、违反的对象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故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据。

案例0410:某经济特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部《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凡在本市出租房屋不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合同无效。”适逢该市居民甲XX年将私房出租给了打工者乙,二人订立了书面租赁合同但是并未登记。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合同违反上述条例的强行性规范,应判无效。

试问:法院判决有无法律根据?

(六)某些格式条款或免责条款(the standard terms; exception clauses)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40)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

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24)“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53)

(七)一对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中的虚伪表示(fictitious expression of intent)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

案例041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四节合同的撤销(revoking)☆

一、概念

(一)定义:撤销权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通过行使撤

销权使既已生效的合同归于自始无效。

(二)特征

1、对象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

2、方式为撤销权的行使。

3、效力为使生效合同归于自始无效。

二、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一)欺诈(诈欺)。

(二)胁迫。

(三)乘人之危。(exploitation of the other party's unfavorable position)

(四)重大误解(错误)(significant misconception/ mistake)

(五)显失公平(being obviously unfair)

1、定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2、立法

(1)“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二)显失公平的。”(民59)

(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民释72)

(3)“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54)

3、关于主观要件(“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1)必要说。

(2)非必要说。

案例0412: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三、撤销权及其行使

(一)撤销权

1、定义:合同当事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的权利。

2、性质:形成权。(right of formation)

(二)撤销权的行使

1、向法院请求撤销。

2、我国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modify; revoke)

(1)立法

①“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54-2)

②“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释73-2)(2)评价:有损意思自治。

3、除斥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4、消灭事由

(1)在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

(2)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如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相对人实际履行,或提起违约之诉。

5、效力:合同自始无效。

注意: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不同于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第五节合同效力的补正☆

一、概述

(一)定义:合同因欠缺部分有效要件而不确定能否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而由有权确定者的追认与否确定其有效或无效。

(二)追认权

1、性质:形成权。

2、形式:明示或默示。

3、不可附条件,否则为新要约。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篇三:合同效力的判定

合同效力的判定

摘要所谓合同的效力意指合同在法律上能够产生的效果。引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约束当事人的效力。合同具有效力是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产生法律关系的最基本基础,也是最直接的目的。关于合同的效力级合同的成立与否,在合同法上明确规定了生效要件,即法定的生效要件。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越多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和约定构成要件的合同才产生法律效力,否则便是无效、可撤销的合同。本文就围绕合同的效力这一中心问题,详细论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就不同效力的合同的判定要件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明确合同效力的判定。

一、合同效力基本概念理清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合同而产生的赋予当事人的权利,给予当事人的义务。《合同法》第 8 条规定依法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受法律保护,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法的体例中,合同效力作为专门的一章而存

在,足见其重要性。但对于合同效力的具体内涵却有不同看法。部分观点认为,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重在产生对合同相对人的拘束性,是具有对象性的,而不是合同本身像法律一样具有约束力。合同产生的效力,不仅仅能够约束对方当事人,一定程度上还能够约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能够引起的法律效果一般原则上仅在达成合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但是因为合同的履行同样可能会受到当事人的影响,所以合同应当具有排除第三人影响

1的效力。也有学者将合同的效力定义为由合同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归为三类作具体阐述:一是合同效力法定,合同的存在是合同能够产生效力的先行条件,没有合同的成立,就没有后续的合同效力判定问题了;二是合同的效力指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效力;三是合同的效力以其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法律责任为内容,属于私法范围内的法律关系。也有学者将合同的效力称为合同的法律效力,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合同的效力本质上就是“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所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法律责任都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得到法律承认,由法律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合同只要产生了效力就必然是法律效力,所以对合同效力定义为“合同的法律效力”实属不必要。

(二)合同成立的概念区分

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合同,即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我们所要做的是对这个事实进行判断,不涉及价值评价问题。是要对合同是否客观存在进行确认。合同成立包含三个构成要件:主体,意思表示,程序。合同成立不需要考虑法律评价问题,只要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订立达成合意的协议,合同就成立了。合同效力被赋予了国家意志在里面,是公权力对合同的承认,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能够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效力的否定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合同效力制度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基础,是对成立的合同的价值判断。法律只能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效力作出评价,而不能够就以及事实存在的合同进行否定。从私法自治的角度来看,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结果,法律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不应加以过多干预,而合同效力是对成立的合同的价值认定,法律作为标准,是必须对其生效1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33—280页;

与否给予法律上的评价的。

《合同法》的颁布,合同成立与生效才得到真正系统明晰的区分与明确。合同法对其不同法律要件与后果都作了较

为明确地规定。合同法的规定说明合同只有在具备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后,才能够引起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发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生效问题是合同成立的目的,是达成合同预期法律效果的必经之路,无论从静态还是动态利益角度来看,合同效力是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目的所在,是合当事人对合同所能带来的对自身利益影响的预期的基础,是每个合同当事人在衡量合同所能给自己

2利益带来影响的权衡之下的结果。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私权利领域,

每个合同当事人都会当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对于合同的内容每个当事人都试图通过合同条款的制定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由于“利益不对称”的存在,合同的订立可能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时就需要国家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干涉,以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国家就需要结合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进行价值判断,这就是合同生效的问题。

二、合同效力的判定

(一)合同效力的基本分类

合同有效,合同生效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主体、意思表示和形式。具体内容如下:第一,行为人作为民事主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首先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分析讨论,是因为其对四种效力类型合同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我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因此我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三、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我认为,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四、无效合同 (一) 无效合同概述。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不一定“依法”),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其特征为:1、合同已经成立。没有成立的合同当然无法进行讨论是否生效的问题;2、合同无效的效力表现在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其违法性,而且是违反了法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试题 1.甲公司需装修办公大楼,乙公司与之洽商,提出预算:装修工程需要100万元报酬,粉刷 材料需要100万元。甲公司认可了乙公司的预算。乙公司又提出:只要100万元的报酬; 自己仓库里的粉刷材料无偿赠送。甲公司欣然允诺,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但装修工程完工后,甲公司一分不给,乙公司索要未果。在甲、乙签订合同前,乙曾欠丙公司货款200万元,现乙公司无力偿还。试问: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试用2000——3000字论文对案例中所涉及的合同法问题作一阐释。 答:经分析,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1).丙公司可以在乙公司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债权转移。即甲公司 现在欠丙公司的钱,而不欠乙公司。 (2).因乙公司现在欠丙公司的钱,乙公司无力偿还,如果合同到期,丙公司可以告乙公司要求法院对乙公司强制执行。 其中此案件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的债权转移问题: 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有归还债务的义务,无论债权人是谁,除非债权人本人同意,否则债务人不能免除这种义务。这与尽义务的对象无关,只是关乎结果。所以,债权人之间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情理上应该予以告诉。 (3).所以本案中在债权转移是要经过丙乙双方的同意,并且情理上可以将此事告知甲公司。 下面根据所学知识,结合此案件分析,就合同法中的有关债权转移的相关 知识 一债权转让 债权是对于特定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即(债权人)对于他方(债务人),有请求其为一定行为之权利,而他方负有为之之义务。 [1]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债务人法律特征如下:第一、债权 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第二、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 的债权权利;第三、债权转让以外的第三人,此时债权人即为出让人,第 三人为受让人。其中,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 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第四、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4)所以丙公司与乙公司要注意债权转让的相关细则。因此,丙乙公司要通知甲公司关于债权转让的事。 另外,还有对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的认识 (一)对债权转让“生效”的认识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 关于何时生效及生效的要件 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指转让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从何时开始由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此规定,有人理解为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采用…通知到达生效?原则,也就是对已成立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也有观点认为,根据法条的字面意思,规定的是“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而不是转让合同不生效。这两种理解,即对债务人生效和使转让合同生效,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体现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债权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订立,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当债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而且,通观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德国、法国等),几乎均主张债权之转让,依当事人之间的让与契约或者相应的原因关系,即生债权移转之效力,其间不存在履行行为,但非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于债权转让协议 第 1 页共2 页

从一个合同法案例看对合同效力问题的认识

从一个合同法案例看对合同效力问题的认识 摘要:在案例中,被告吉祥服装厂在采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成品卖给原告,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 关键词:重大误解合同效力 案例 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 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 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大华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华商厦认为吉祥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吉祥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合同法》

《合同法》 一、定义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3.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商品交换法律形式。 4.我国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1]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合同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可以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成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五、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浅谈合同的效力

浅谈合同的效力

题 目: 浅谈合同的效力 学 院: 商学院 专 业: 工程管理 姓 名: 陈昌全 学 号: 110707203 完成日期: 2013.12. 13 经济法学

摘要 在当今社会合同运用的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合同的效力的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二者的区别。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合理地运用合同效力,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我国以前颁布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都没有以"合同的效力"为题设专章和专节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设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遂从以往一个主要限于理论研究中使用的概念,转变为一个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且不可回避和逾越的现实问题,对其进行探讨更具实践意义. 在实践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很多合同纠纷的处理都要从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开始,甚至有一些合同纠纷的处理就是以对合同效力所做的妥当认定来作为终结的。从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看,得到明确认可的合同的效力类型至少有这么几种:生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绝对无效的合同。除了上述四种合同的效力类型以外,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合同效力,比如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以及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并阐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内容。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 关键词: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法答案1

合同法 1. 中学生高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高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集购车款。后托人 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在这个事例中高某属于(B)。 A. 无行为能力的人 B.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C. 完全行为能的人 D. 控制行为能力的人 2. 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的法定阶段有(A)。 A. 要约和承诺 B. 意思和表示 C. 起草和抄写 D. 协商和谈判 3. 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B)。 A. 司法秩序 B. 公共秩序 C. 通行秩序 D. 重要秩序 4. 口头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为(C)。 A. 相对人接到要约之时 B. 相对人尚未接到要约时 C. 相对人了解要约的内容时 D. 相对人接到要约尚未了解内容时

5. 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承诺开始生效的时间采取的是(A)。 A. 到达主义 B. 通知主义 C. 发出主义 D. 双方约定 6. 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签订确认书的时间是(A)。 A. 合同成立之前 B. 合同成立之后 C. 与合同成立同时 D. 双方约定 7. 合同成立的地点为(B)。 A. 合同签订地 B. 承诺生效地 C. 合同当事人主营业地 D. 合同当事人居住地 8.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为(C)。 A. 合同签订地 B. 承诺生效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 合同当事人居住地 9. 招标公告在一般情况下为(B)。 A. 要约之准备 B. 要约之邀请 C. 要约 D. 承诺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合同无效的含义和承担责任的依据 (一)、合同无效的含义 合同无效有两种含义:一是广义的无效,包括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的合同,是指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就是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相对无效,就是合同暂时发生效力,但可因撤销而无效,也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合同效力待定,是指不直接发生合同原来的效力,需要补充要件才能发生效力。《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二是狭义的无效,只包括合同的绝对无效。通常所称的合同无效,就是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所谓无效合同的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时起就是无效的。 (二)、合同无效的类型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生效要件,就可能导致无效,具体来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此处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处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形式 (一)、返还财产 采用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使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双方财产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在原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原物返还。如果原物不存在,则应将原物按一定的价格标准折价返还,至于具体什么标准,因无统一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做法不一,有按合同约定价的、有按标的物成本价的、有按签约时市场平均价的、有按无效处理时的市场平均价的,上述做法均有一定道理,采用哪一种方式更好更合理,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由法院按公平原则,不使任何一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获利。 财产返还时,孳息是否随物返还?《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无规定。按传统民法理论,孳息应随物权转移而转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其物权没有转移,标的物仍属物主所有,其孳息应随物返回该物所有者。 折价赔偿。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赔偿。折价赔偿,就是指一方当事人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按照所取提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合同法论文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北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北条仍不能确定合同责任为前提。

浅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鼓励交易的选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

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13年电大《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第一部分小论文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引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 正文: 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 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

浅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规定的意义

浅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规定的意义 八十年代,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先后出台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及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细则等,合同立法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上述三部合同法立法指导思想偏于保守,调整范围显得狭窄,结构布局不尽合理,内容相对陈旧,带有深刻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今飞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顺应“依法治国”的历史潮流,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今年三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标志着我国合同立法已经成熟和基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本文仅就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 比较原有的三部合同法,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更为详尽和明确。具体地说,一是条款完备。《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为13条,其中原则规定仅4条,关于单类合同订立的规定占去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条款为9条;《经济技术合同法》涉及合同订立的条款为7条。三部分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不仅条款少且内容简单、粗糙。而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条款在总则中就用了一个专章共35条,在分则中还对单类合同的订立有具体的规定,较之前三个法规更为完备和细致。二是结构合理、科学、规范。原三部合同法有的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条文合为一个章节;有的则总则分则不分笼而统之;有的名为合同订立专

章,实际内容又夹杂涉及合同效力的条款;有的干脆在同一条款中既涉及订立又涉及变更,显得支离破碎,杂乱无章。现行合同法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既在总则中对合同订立中共性的、普遍的规则作了原则的、基础的规定,又在分则中对15类合同的订立作了具体的要求。体现了原则与具体的有机结合,既有指导性,又有可行性,较为科学、合理、规范。三是规定明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从七十年代的计划经济到八十年代末的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直至九十年代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历史过程。诞生于八十年代的三部合同法,在当时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尚不具备对一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条件,因而它们只能是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法律,需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地补充、修改、调整和完善,在合同订立中的规定同样如此。如九三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根据改革形势的发展对《经济合同法》作了修改,在订立合同主体的规定中增加了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户。这种规定,仍然是不确定的。现行合同法是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在积累和总结了合同立法经验的前提下出台的,因而这部法律无论是在基本原则还是具体问题的规定上都是十分明确的。和前三部合同法相比,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形式、主要条款、订约的程序及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上,都明确得多,详尽得多。四是步骤具体。原三部合同法对一般合同订立的步骤如出一辙地简单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就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或是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

论新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

论新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 内容提要:在严格意义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产生的效力。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产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来说并不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其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性;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性,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但是在提高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和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对抗力属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 「正文」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合同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一种被规定在债法中,有关合同效力的问题也相应地规定在“债的效力”或“债的效果”(注:参见“旧中国民法典”第二编“债”第三节“债之效力”;《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债的效果”。)之中,很少单独规定合同的效力,并且很少在法律中使用“合同的效力”这样的概念。我国以前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也没有以“合同的效力”为题设专章或专节的规定。不过,与此不同的是,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制定的被誉为“尽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专门设立了以“合同的效力[validity]”为名的第三章。我国新近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了这一做法,也专设了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遂从以往一个主要限于理论研究中使用的概念,成为一个为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不可回避的现实法律问题,对其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也就更具有了实践上的意义。

合同法名词解释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内容即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本人对自己履行债务,不得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债权的特征债权是请求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排他性。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划分,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已存在并特定化。种类物之债是指一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入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合同及其特征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的合同。比如买卖等。实践: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 的合同。比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预约与本约: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 通常,人们把将来要订立的契约称为本约,而以订立本 约为其标的合同便是预约。 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 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 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 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 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 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 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交叉要约:是合同法中的法律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采 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 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要 约,适值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而且双方当事人彼 此都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交叉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 的特殊方式 合同订立的时间: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当事 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 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 (合同上原有的)和次给付义务(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 的)。主: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 类型的基本义务。从: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有辅助 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现物要约:是指未经订购而邮寄或投递商品,通常投寄 人都会单方为相对人设定一个期间,逾期不作拒绝表示 或不予退还即被视为双方间达成契约而购买投寄之商 品 附随义务: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 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 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 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是不具有独 立的意义,只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在 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是由原给付义务 的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者不完全给付而产生的损害赔 偿义务,或者是由于合同解除时所产生的回复原状义 务。次给付义务是由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结果,或 者是由于违约行使解除权的结果。 合同的推定形式:推定形式,又称行为默示形式或意思实 现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 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它以合同的开始履行推定 合同已经订立。如停车场收费。又如租期届满后,承 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之,由此可推知当事人 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 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 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对免责或者 限责条款作出说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向 其作出说明,使之能够理解免责或者限责条款的内容与 意义。 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原则: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是指把全 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 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 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目的解释原则,参照惯例习 惯解释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 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契约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 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效力和合同的成立: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 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 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 成立: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 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 力所应当具备的要素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 件是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可撤销: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是否行使撤 销权的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①欺诈②胁迫③乘人 之危④重大误解⑤显失公平更、可撤销合同。法律规 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 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 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法律特别允 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 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 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 失的行为。 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 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 为。 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 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 的行为。 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 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 给付是大陆法系债法中的概念。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 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 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 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 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 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

合同法论文

法律学院民商法1342 吴厚琰 学号:1320171202 论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前言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深化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作为维系一定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纽带,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正从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社会的变迁终究是要导致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归根结底不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实质性问题等已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奉行。 关键词 合同法原则效力违约发展 一、关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 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历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法规,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颁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规达到40多个。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同一时期,还颁布了许多合同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国家加进了对合同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都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协调性和照应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较完整的体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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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与合同法的效力 学生专业班级艺术与传媒学院 2010级环境艺术设计2班学生姓名(学号)于旭虹 20100874 指导教师郭燕茹 完成时间 2011年11月18日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浅谈合同与合同法的效力 艺术与传媒学院2010级环境艺术2班于旭虹 20100874 【摘要】在当今社会合同运用的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合同的效力的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二者的区别。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合理地运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 【关键词】合同效力合同有无效合同的撤销法律后果 前言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规定了统一的要件,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未具备约定条件的合同成为不生效的合同。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并阐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内容。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 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称效力均指此意,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不为之的强制状态这种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认识。来源于法律的约束力,对人们的

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基本概念及其特点、构成、归责原则、形态、免除、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违约责任的主要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本文

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 违约责任是在长期的市场交易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法律机制,定约后必须履约,必须遵守合同的义务,违约必定是对守约方权利的侵害,从公平的原则出发,有侵害必须要予以补偿。所以,违约责任其实就是对守约方被损害的合同权利进行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以及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法律的压力下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所支出的成本一般要超过正常履行合同所付出的成本,当事人从成本的角度考虑,轻易也不会违约,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就多了一层保障。由此可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必要的组成部分。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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