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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惩罚性赔偿

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先花一点时间做个铺垫,然后再讨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惩罚性赔偿呢,是指由法庭判令被告赔偿的数额超出原告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就是额外赔偿呗。这个呀,不是我们发明的,英美法系国家早就有了。一般认为,最早是250多年前吧英国一位法官的判出来的。起初,英美法系国家,啊,英美法系就是英国和及其殖民地的法律体系,特点是法律很多来源于法官的判例。这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污蔑、诽谤、诬告、诱奸之类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原因在于赔偿制度难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予以补偿,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赔偿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也予以物化,给予与物质损失同等的金钱赔偿待遇。现在就不同了,精神损失作为一项独立赔偿事由,不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来物化精神损失。虽然惩罚性赔偿主要应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甚至在一些州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了。

在西方人看来,当被告的行为很恶劣,法庭让原告得到额外赔偿是合理的,表明主流社会对被告的恶劣行径的否定评价。记得二三十年前吧,我看过报纸上登的一条消息,说美国的三个妇女,是两姊妹加其中一人的女儿,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被追尾,后置油箱起火,三人严重烧伤。他们以汽车油箱后置设计错误为由向汽车厂索赔。他们的律师找到一份资料,证明该汽车厂技术部曾提出邮箱后置在追尾事故中容易造成起火,建议改进设计。但董事会考虑这要改生产流水线,花费大了,而事故率很低,事故赔偿费用会远低于技术改造的费用,不有同意变更设计。于是,陪审团判决被告汽车厂向三个原告赔偿损失一亿多美元,另加惩罚性赔偿两亿多美元。宣判后,被告汽车厂说法庭把我们这么多工人几年生产的利润都给了三个原告,这不公平。其中一位陪审员对记着说,我们就是要让他们的董事会知道,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比他们的利润更重要。

我们中华法系,啊就是夏商周秦汉唐宋元明清一以贯之的法律体系,传统上重刑轻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赔偿法是打破了旧缸赔新缸。无论是违约的赔偿,还是侵权损害的赔偿,都是补偿性的。就是补偿因侵权和违约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全责赔偿数额原则上等于实际损失的数额。因为如果赔偿小于损失数额,则损害没有得到完全补偿,而超过损失数额就会给受害人以不当利益。到晚清,中华法系走到尽头,开始学习日本从德国学来的大陆法系的法律,但并没有吸收多少英美法。啊大路法系就是就是欧洲大陆及其殖民地的法律体系,特点是法律都写成条文,重视民法。1949年以后,我们主要学习苏联的法律,苏联民法除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外,其他的还是大陆法系的。我们的赔偿法并无突破。

不过,我国目前的法律,可以说是世界各国最丰富多彩的。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就是属于哪一个法系。顶多也就是像美国、加拿大那样,虽然大部分是原来英国的殖民地保持着英国法传统,但也有原来是法国、葡萄牙、西班牙的殖民地,保持了一些大陆法系的传统。我们呢?20年前曾有人归纳为“一国两制三系四域”。一国两制大家都知道不用解释。“三系”是说大陆是从苏联学来的社会主义法系;台湾、澳门是大陆法系,台湾延续着晚晴从向日本和德国学来的法律体系,澳门被葡萄牙殖民400多年,法律是葡萄牙那一套;香港被英国殖民100多年,法律基本上是英国那一套,现在法院开庭还是讲英语呢。大陆、港、澳、台的法律都是自成体系,是四个独立的法域,经济上说是四个独立关税区啊。不像地球最北边的英国在地球最南边有个马尔维纳斯群岛独立关税区,他们之间远隔千山万水。我们这四个独立的关税区是挨着的,这样的情形为我们的法律改进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比如,我们的土地出让制度、按揭贷款卖房制度是借鉴香港的。我们中国人还有一个优点,就是我们崇洋媚外但是只跟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学。我们一百多年来出国留学的,都是去英国、法国、美国、日本、苏联。现在留美的学生最多,我们现在的那些又臭又长的合同,一部分是从香港过来

的,比如有诸如“甲方之权利”,“乙方之需要”,“法律之规定”等该用“的”字的地方用“之”字,活像前清遗民说话,就是从港台拷贝来的。有的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居然写着“飓风”,明显是把美国的合同文本直译来的。飓风是加勒比海地区的名词,在我们这里叫“台风”嘛,这内陆地区连台风都没有啊。那些让人半天看不懂一句话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大多是那些在美国、英国留学回来的人起草的。扯远了,我们还是回来讨论惩罚性赔偿问题。

我们的惩罚性赔偿规定,都说最早是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简单说就是加倍赔偿。打破了旧缸赔新缸,但新缸冇得旧缸光,那就赔两只缸吧。不光是补偿你缸的损失,还抚慰一下你心里的不愉快哈。2013年修订的消法第55条改为欺诈的加3倍惩罚性赔偿,明知缺陷的加2倍惩罚性赔偿。

我觉得最早的不是消法的这个规定,而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关于逾期执行加倍付利息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现行民诉法第253条还这样,一字未动。不过,民诉法的这个规定对社会没有什么大的影响,老赖还是老赖,加倍利息比民间借贷的利息低多了嘛。消法那个加倍赔偿的规定影响就大了,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个劳动部全国总工会都没认可的职业,那个老戴着墨镜知假买假通过投诉或诉讼索赔的王某人很快就成了妇孺皆知的名人了哈。

什么事开了头就好办了。在出现了大头娃、三鹿奶粉、三氯氰胺、苏丹红等后,2009年2月28日制定了《食品安全法》来代替《食品卫生法》。其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估计是世界上最严厉的了哈。好家伙!加十倍赔偿,等于是十一倍呀。该条文在2015年大修《食品安全法》时做了完善。

2009年12月26日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原来搬着消法加倍赔偿条款“职业打假”谋利者,又专挑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不符有关规定或食品营养标签中标有某种中药材成分的一些产品购买后起诉要求退一赔十。案值小的千余元,大的上百万元。比如戴着眼镜在超市里慢慢找标签标注有点问题的或刚过期商家还没下架的预包装食品,买百十块钱的货出门就索赔一千多块钱,或者买他个九万十万的货回来就索赔一百多万,不给就起诉。并且找来唯恐天下不乱的新闻媒体大势炒作。网购普及后,很多原告选择让电商将货物快递到离被告商家数千公里的地方收货,向收货地法院起诉。一些金额不大的案件的被告怕事情闹大影响商誉,媒体一炒或食药监局一介入或法院一调解便妥协;还有一些被告嫌千里迢迢往返数次打一场小官司太麻烦,懒得去应诉,被法院缺席审判了。这样,一些嫌种地、做工、上班既累不赚钱,嫌经商有风险的青年也干起了网购诉讼索赔的生意来了。2013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被解读为官方支持“职业打假人”,此类生意风生水起。这种事,既有如澳洲人从亚洲、欧洲引进屎壳郎清除牛粪清洁环境的一面,也有如美洲人引进亚洲鲤鱼处理河里的浮游生物现在河里的鲤鱼泛滥成灾的一面。这是不是有点鼓励诉讼敲诈的意思?过度了会导致社会的道德沦丧。2015年《食品安全法》大修时在惩罚性赔偿条款后加一句但书,排除“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

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惩罚性赔偿。

在裁判文书网上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作为关键词搜索,得知公布在该网上的此类案件裁判文书逐年急剧上升。文书数量多的前五名分别是广东、江苏、北京、辽宁、重庆。文书数量少的前五名是青海、西藏两省区尚未公布此类案件裁判文书,甘肃4件、宁夏5件、江西11件。我上个星期(2017年3月14日)在广州一区法院民二庭审判庭门口看到他们那个星期的开庭排期表上共安排开庭11件案子,其中个人起诉商家的网络购物纠纷5件,占45.5%,这都是争议大的小案子,过分挤占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人们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构成的理解大相径庭有一定的关系。比如:2015年4月全国法院系统第26届学术讨论会获奖的邹加沅、石珍《经营者之“十倍赔偿”构成要件的错误辨识与理性回归--以裁判文书为中心的实证分析》一文提到,他“收集的84例司法判决之中,不支持“十倍赔偿”的57例判决中,有19例案件在述及其裁判理由表达了“无损害即不赔十”的观点,占拒绝判处“十倍赔偿”判决的三分之一。”但该文作者认为,“遭受损害”非“十倍赔偿”的必要条件,当时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本身根本没有提及损害要件。从其直观的语义来看,无需存在损害事实,就能诉诸‘十倍赔偿’。”网上有一篇《2015年上海高院民一庭庭长例会会议纪要》,认为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中的所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指向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若食品本身并未存在质量问题,只是食品外包装标注不符合规定,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但对于外包装不符合规定,致使商品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等重要信息标识不明,并可能会导致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则仍应适用上述‘退一赔十’的规定。”目前各地法院对同一产品相同诉讼请求和理由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是完全不一样。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大家才坐到一起来共同学习。

我们先来共同学习一下《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条文:

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条文规定得显得简单了一点,但也不能说“本身根本没有提及损害要件。从其直观的语义来看,无需存在损害事实,就能诉诸‘十倍赔偿’”。“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第二款的文义是有赔偿请求权者同时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而该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是需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2015年大修后规定得更明确、具体、详尽,应该说只要逐字读一遍,对惩罚性赔偿的构成不应再有不同的理解。

民法上的侵权赔偿构成和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一样,需要四个方面的要件,就像我们盖个房子至少要有四堵墙或四根柱子才行。一要有违法行为;二要有损害事实;三要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要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样是一样不能少的。当然,现代民法有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比如《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才几岁的司马光砸了人家的水缸,又不是他爹叫他砸的,但是,小孩拉屎大人刮臀啦。同样道理,《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还有产品缺陷、环境污染、高危作业等造成损害都实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不是说行为人一定没有过错,而是说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是不是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们这讨论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就算产品缺陷吧,可以不讨论生产者、经营者主观上是不是有过错,但另外三个要件还是要讲的,即要有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赔偿请求人要有受到损害的事实,要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下面,我们根据根据上述损害赔偿构成理论来学习法条。现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从6个方面对惩罚性赔偿的构成作了规定,即4个构成要件加1个加强项和1个排除项。我们按法条上词语的顺序来讨论。

一、双方主体是“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生产者。

赔偿义务人是生产者、销售者,这冇得么好讨论的,重要的是赔偿请求人。《食品安全法》原第96条和现行的第148条规定的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是都只赋予“消费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但是,2013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面说到了,高法这句话被解读为官方支持“职业打假人”。高法公布这个规定时,有个发布会,法院报有个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的报告。请看这一段:记者:《规定》对实践中消费者出现的“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

负责人:《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规定》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孙银山明知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依然依法判决支持孙银山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

这规定就是他们起草的,但他这说的与写的明显不是一个意思。我对《规定》理解是:(一)这里规定的是“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即限于“知假买假”,容忍“职业打假”,但如果涉案食品药品不是假冒伪劣,没质量问题,比如只是标签标识的标注有问题,就不能适用这一条来判生产者、销售者惩罚性赔偿。

(二)这里规定的是“购买者”,没说是“消费者”,这就是说最高法院也认为“知假买假”的不是消费者。答记者问说“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这话没错,购物者的绝大部分至少99%是消费者。“通常情况下”这话很活的。代数的计算一般要先设条件,比如“当a大于或等于0”,植物学讲个什么问题时前头总有一句“在常温常压条件下”。问题是,知假买假不是“通常情况”。由于种种原因,答记者问时言不由衷的情况不足为怪啊。

(三)这里只规定购买者“主张权利”,没有说这些“购买者”有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不能按法律上消费者的权利来主张,他能主张的是“购买者”的权利。他买了假冒伪劣的东西,即使是知假买假,要求退货当然应该支持。

正式的法律解释的文字与负责人开会时说得不一样,按哪个来执行?当然是按正式文件

执行。

二、赔偿义务人有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于涉案食品是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实践中有些倾向是错误的,需要引起注意。

(一)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件中的每个字都当成神圣。

比如,《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据此,食品安全标准中关于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应限于“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内容。但是,这标准起草人总是认为自己特别聪明,恨不得把生产企业的一言一行都规定死。我们来学习一下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几条:

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这里对标签中食品名称的字体、大小、颜色,配料的标注顺序等所作的规定其实与食品安全没有什么关系。如果某产品仅标签标注的牌号名称与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颜色不一致,比如一个用红字,一个用蓝字,或者配料表没有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而是从少的开头或随机写的,不应当认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二)把政府部门的一些相关规定当成食品安全标准。

我们先学一下《食品安全法》第67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2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第3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们再来看一下卫计委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19条,“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在《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后面加了要求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这是接上去的尾巴。这《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或卫计委的《公告》如果是“食品安全标准”,就不用加这半句话。之所以加这半句话,就是因为它不是法律、不是法律规,也不是“食品安全标准”。可是,我们现在有不少案子的判决,法院就是以涉案的新食品原料食品的标签没有按卫生部的公告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或食用限量,属于不安全食品,判退一赔十。就是上海高院民一庭那纪要说的,“对于外包装不符合规定,致使商品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等重要信息标识不明,并可能会导致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则仍应适用上述‘退一赔十’的规定。”这就是将部门的一般规定当食品安全标准用。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卫生部或卫计委关于新食品原料的公告中的相关要求属于“准用”的食品安全标准。我们看下这个文件,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的《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这里面说,“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未按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相

(GB7718-2011)关公告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属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进行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符合第125条第1款第(2)项的情形,依据第125条第1款进行处罚。”我们再来看一下他这援引的几个法条:

《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3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4)…(第2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3款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条这两个规定都没有问题,需要讨论的是新食品原料食品是不是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2009年6月26日《卫生部关于新资源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280号)规定,“使用已经卫生部公告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其产品上市前无需报卫生部审核批准。”接下来一个问题是,卫生部或卫计委关于新食品原料的“公告”本身是不是特殊审批?我认为不是。为什么说不是呢?

2007年7月2日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这个规定看上去像是特殊审批。但是,这个规章随着卫计委《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在2013年10月1日施行而同时废止了,现在要看《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是么样规定的。这新《办法》第4条规定,“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没有审批的内容,只要通过安全性审查,“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卫计委就公告,大家就可以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经营。“公告”是对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的公告,不是“特殊审批”。哪些需要特殊审批呢?《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都没有规定。但《食品安全法》第74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应该说,这些才是需要特殊审批的。

反过来说,如果新食品原料食品是“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那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3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条“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这两条,就可以推出卫生部或卫计委关于新资源食品或新食品原料公告中的“说明”具有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卫计委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也就不需要在“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后面加上“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的尾巴了。

三、赔偿请求人有“受到损害”的事实。

《食品安全法》原第95条现第148条第1款的赔偿需要有损害的事实,这个大家都冇得分歧。就是对第2款的惩罚性赔偿要不要损害的事实,一直是存在分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

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是这么说的:

记者:惩罚性赔偿是否要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负责人:针对食品领域的乱象,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食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从而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华燕诉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权益纠纷案中,华燕因购买并食用不合格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销售者依法支付医疗费、退货价款和购物价款十倍赔偿金,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对此,《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

他这个答记者问还是说的与他写的不一致。“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规定没问题。第一,这里的主体是“消费者”,不是第三条说的“购买者”;第二,“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就是赔偿请求人有受到损失请求补偿性赔偿的前提,有了补偿性赔偿的请求权就有了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食品卫生法》上更明确,是“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高法的解释因为是从法院是否支持的角度来行文的,就没有“还可以”三个字,但以有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为前提的基本意思没变。没有一就没有二,不能从零直接到二。还有一点很微妙的,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2015年《食品安全法》改为“受到损害”四个字,第148条第2款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上限是“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这其中的一个选项就是以损失额为基数的。高法民一庭这个答记者问里面只说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并没有说什么损失都没有可以要十倍赔偿啊。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总要有吧。那些知假买假,甚至专挑标签瑕疵产品买回来打官司的人,根本就不食用那些产品,不会“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连精神痛苦都没有,“又成功购买了一样可以诉讼敲诈赚钱的东西啦”,高兴得晚上都睡不着觉。当然,法院判决驳回其请求以后,输了官司又输钱,财产损失有了,精神也痛苦了。但这损失并不是涉案食品造成的啊。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这半句话说了3层意思,一是请求人只能是“消费者”,这个刚才讨论了;二是你这个消费者自己“受到损害”,这个刚才也讨论了;三是这损害是“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的,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话不说一句顶一万句么,至少是关键条款,每个字都很重要,字字千金呐。就像《刑法》第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这半句话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全都区别开了。“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区别于犯罪预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区别于犯罪中止,“未得逞”区别于犯罪既遂。

五、具备以上四个构成要件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除…外,还可以…”,这有点像小学二三年级的学生学造句哈。“外”是与“内”相对的概念,有内才有外。这内就是根据第一款规定的“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有第一款规定的

赔偿请求权的,“还可以”得到额“外”的赔偿。反过来呢?如果没有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就没有内,没有内就没有外,这“还可以”就缺少那个走之旁,变成“不可以”获得额外赔偿。

六、对一般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2015年大修《食品安全法》时在惩罚性赔偿后面加了一句“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法条上的“但是什么什么”在法律术语叫“但书”。从词义上说,“但是”表示转折。法律上的“但书”表示后面规定了例外情形。这个但书规定了排除惩罚性赔偿的是符合两个条件的一种情形。

这一种情形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就是标签、说明书有小毛病。瑕疵本意指玉的斑痕,用来比喻人的过失或事物的缺点。如果你那个标签把金华火腿写成北京烤鸭,把银耳写成燕窝,那就不是瑕疵,而是大错特错。

两个条件,一是“不影响食品安全”。比如前面说的标签的字体大小、颜色不符合标准要求,这对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都没有影响啊。但是如果你把60日的保质期标称60个月或60年,那可就不行啦。放到第三个月就过期了,可人家看着那标的时间长,先放两年再拿出来吃,不都霉烂了吗。二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比如前面说的配料添加量的标注顺序不是由多到少递减,而是由少到多反着写的或随机写的,这就是让你看是时候费劲一点,不会造成误导。但是你把白酒写成雪碧或矿泉水,人家大热天口渴极了,一开盖子就咕噜咕噜往嘴里倒,一瓶酒下肚醉个半死。这两个条件用的是“且”字连接,就像电路是串联,不是并联的,须同时具备,缺一个就断路。

以上是和大家一起学习了《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的一个条文。后面一起学习一下《食品安全法》中的行政处罚和召回的规定。

大家脑子被折腾晕了没有?一个法律条文,我们讨论这么长时间,休息休息哈。

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_1

( 安全心得体会)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7670 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Learning experience of food safety law

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是,为大家准备的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xx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新法,侯马市食安办在近日举办了侯马市学习宣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培训班。邀请了临汾市食药监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张继海、临汾市食安办专家杨印榜两位为主讲嘉宾,组织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分管食品安全人员,农委、畜牧中心、食药监局食品执法人员、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从业人员等,共1500余人参加了为期两天的培训。培训会由政府办副主任高晓勇主持。 副市长高剑云参加了开班仪式,并要求参加培训的全体人员要结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专题学习,进一步掌握和理解《食品安全法》有关知识,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迅速大规模、多层次的开展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学习活动和教育培训,推动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食品安全,促进侯马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积极贡献。 市食安办副主任、食药监局局长张悦繁就学习贯彻落实培训会议精神作了讲话,他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新《食品安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09公管吴晓威090107033 我国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90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必须的,也是合理的,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威慑功能。惩罚是惩罚性赔偿的首要目的。的赔偿数额就是为了增加恶意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生产或销售成本,通过对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达到制裁目的,从而减少他们再次侵害的可能性。威慑功能是惩罚功能滋生的一个功能,它依附于惩罚功能,以惩罚功能的发挥为前提条件。惩罚性赔偿能够通过惩罚过分的不法行为、阻止潜在不法行为的实施。当不法生产者、销售者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时,会让潜在的加害人意识到非法谋取的利益可能还不及非法行为的代价,商人趋利的本性让他们不敢再做出这类行为,从而达到杀一儆百的积极作用。 其次,惩罚性赔偿能够确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在食品安全诉讼中,即使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诉讼中败诉,消费者在程序上实现了正义,如果只是补偿性赔偿,消费者胜诉也无意义。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是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来实现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以使当事人之间的受到破坏的民事关系回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其重在关注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失衡的利益关系的修复与稳定,而忽略或是极少关注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对于预防或是遏制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所应具有的积极功能。相较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这种单一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则具有更为全面的积极功能。所以,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这种的手段,才能真正维持侵权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机械地照价赔偿既不足以惩戒责任人,也不足以抚慰受害人。在财力雄厚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普通消费者之间,轿枉应当过正,不过正不能轿枉。数额上的‘过正’是为了实质上的‘公平’。” 此外,《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价款”的规定也略显不足,并不是很合理。如第96条对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限定“明知“为前提,具有不合理性。从该条可以看出,生产者只要客观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论主观是故意或过失,消费者受到损失就可以要求生产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但是对于销售者,除了客观上有销售行为,还必须主观有明知的故意。这样规定无疑是给消费者增大,索赔难度。还有对损失的规定不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是利益相互冲突的对立双方,由于法条对损失的规定不明确,就可能导致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眼中的损失不同。比如消费者购买一瓶一元的矿泉水,饮用时发现瓶中有虫,去医院检查身体花去2000元,最后检查证明身体并未受损。生产者、销售者可能只愿赔偿一元矿泉水的十倍价款,消费者则会要求他们承担检查费和十倍价款。再如对惩罚性赔偿金以“价款”为起算点的规定不合理。在现实生活中,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经常搞一些促销活动,比如免费试吃、买一送一等。消费者很可能因为他们提供的免费食品遭受损失,那么消费者如何依据《食品安全法》中96条的规定,向他们请求“十倍价款”的赔偿呢?退一步讲,就算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食品是有价的,但是“十倍价款”的惩罚力度太过轻松,根本不足以惩戒违法者。 此外,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食品价格一般不高,即使是价款的10倍惩罚性赔

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4篇

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4篇 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一): 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食品安全 问题已然成为我国广大消费者心中挥之不去的梦魇,个 性是近年来毒豆芽、地沟油、廋肉精、染色馒头等食品 问题的出现,对广大民众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并且对于一些企业也是毁灭性的打击。在不良商家 的频繁作恶下,消费者、相关部门以及良心企业都期望 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体系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我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 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 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 安全追溯体系。 所谓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一个能够连接生产、加工、检验、监管、销售和消费等各个环节,让消费者了解贴 合卫生安全的生产和流透过程,提高消费者放心程度的 信息管理系统。对于企业来讲,采用食品追溯平台等信 息化手段,相对于手工档案记录来讲,更加的高效、实时、便捷;并且在食品整个供应体系中带给了透明化管理,保证食品在安全过程中可监控、可追溯,同时对问

题食品进行召回,从而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的品牌效益; 对于消费者来说,透过终端的查询,能够实时、透明、 全过程的跟踪食品和追溯,包括生产基地、加工企业、 配送企业、销售企业等全部信息,从而到达全民参与、 全民共监管局面,提高消费者对厂家食品的信任度。对 于政府部门,透过建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监管部门 和公安司法机关能够快速查找、搜寻和锁定问题食品, 并将安全食品和问题食品进行隔离,从而控制事态的进 一步发展。 食品安全管理不仅仅仅是安监局的职责,也是我们 每个公民、公众媒体、各个企业等等的共同职责。所以 寄期望于安监局来承担完全的职责是不可能的,毕竟潜 力有限,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并且依托国家安全法 的制约,同时借助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等信息化工具的帮忙,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实时的安全。 追溯其实此刻是挺热的,国家也认识到这一点了呢,不然怎样会出台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企业要做追 溯呢。追溯做得好,食品企业自然不敢造次了。这也是 很好理解的文章。那为什么很多商家厂家不敢对追溯有 所投入呢?因为有的追溯系统太贵了,成本太高了,维 护太麻烦了。如果是简单便宜的如正航食品追溯云平台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即在延续原十倍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赔偿金额的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应正确认识“十倍”或“三倍”赔偿以及赔偿底线的适用条件,不能将所有的“问题食品”都纳入其中。 营养标识违规必须十倍赔偿 【案例】刘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10瓶某品牌的奶茶。回家后刘女士发现,该奶茶的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成分,但却没有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遂以奶茶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超市予以拒绝,理由是奶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厂家资质与检测报告齐全,是否标

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属超市过错。 【评析】超市应给予十倍赔偿。《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本案所涉奶茶明显与之相违。而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67条指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超市明知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已经实际销售,自然难辞其咎。 使用废止标准必须十倍赔偿 【案例】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两袋大米。大米外包装袋上写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产品执行标准为NY5115-2008。经上网查找,郭女士发现该标准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经被废止,且于去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赔偿。但超市认为,使用已废止标准属实,但大米质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赔偿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产,郭女士想要获得赔偿,也只能找大米的生产厂家索要。 【评析】超市应作出十倍赔偿。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

食品安全法案由及处罚条款

食品安全法案由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全市统一口径:无证、许可证过期、伪造、涂改、出借许可证可以适用,超范围经营需等相关规范出台后纳入)(2)货值金额指的是所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区别于违法所得的概念,逻辑上货值金额应大于违法所得,在日常的调查中应增加该项内容的询问,及注意询问技巧,可以是一个概数),食品的范围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确定。 (3)各罚种必须体现,包括没收、罚款(缺一不可)。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n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建议能查实多少认定多少,如果是通过询问认定,需要3人以上一致,或者通过采集收入登记、票据等证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n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n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2)在处罚时应当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分别依据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3)多项违法行为如均属八十五条(或八十六条)中所列

食品安全法解读学习学习培训内容.doc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第一部分②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制度。 一、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亮点③规范网络食品交易。 1.新法主要亮点“严”“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④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具体管理办法全法,最“严”体现在哪里?——8 大“亮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①实行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⑤其他食品地方标准,食品添加剂经营要求,复 ②提高了财产处罚的数额;检程序、快检等。 ③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 第二部分新法修订的相关内容 ④加大资格处罚力度,设行业终身禁入制 第一章总则 ⑤对“累计”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一、适用范围 ⑥强化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 二、使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适用 ⑦确立首负责任制 三、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⑧加大惩罚、赔偿力度 四、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2.新法的进步—— 8 个“强化” 五、食品安全评议考核 ①强化食品安全统一管理; 六、食品安全工作保障 ②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 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③强化食品安全全程治理; 八、食品安全褒奖制度 ④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治理; 第二章 ⑤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治理;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⑥强化食品安全阳光治理; 二、食品安全工作开展 ⑦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⑧强化食品安全考核与问责。 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 3.“新”还表现在哪里? 五、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①进一步明确食用产品的管理。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一、销售散装食品的要求 第一节二、转基因食品标示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三、标签、说明书的标注要求 二、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123 类。四、食品广告的规定。 三、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第四节 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特殊食品 第二节 二、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和原料目录规定 一、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规定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规定 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五、婴幼儿配方生产的规定 四、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制度 五、散装食品贮存要求第五章 六、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公开一、食品检验 七、餐饮服务提供者设施设备清洗维护和餐二、复检的规定 饮餐具洗消要求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八、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进口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的规定。九、餐具、饮局集中消毒的规定 十、食品添加剂采购进货查验规定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十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食品安全责任一、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 十二、网络食品交易规定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报告、通告的规定 十三、食品召回制度三、医疗机构 /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通告的规定十四、食用饮产品销售规定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和应当采取的规定 五、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的规定 第三节

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5篇

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5篇 【篇一】 什么是食品,对于这个名词想必大家都很熟悉,它就是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品。什么是安全,通俗地讲就是使人的身心健康免受外界因素影响的状态,人类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害的隐患。 近年来,一系列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接连发生,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红灯频闪,大家从新闻及媒体上或多或少都看到听到让我们百姓痛心的食品事件,这些事件接二连三地爆发,让我们对入口食品的安全产生了质疑。2001年的南京冠生园食品厂月饼“陈馅新做”事件使消费者惊愕;2004年阜阳地区婴幼儿长期食用劣质奶粉会导致婴幼儿营养不良、生长停滞、免疫力下降,进而并发多种疾病甚至死亡的事件令人痛恨;2006年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消费预警,称其抽检的30多件多宝鱼样品全部含有可能致癌的禁用渔药残留,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这些事件让人们一次次“领略”了不法生产经营者见利忘义的“黑心”;2008年三鹿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事件。一种叫做三聚氰胺的化工原料原本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瞬间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其添加在原奶或奶粉中可以使蛋白质增加的成份,三聚氰胺竟然成了黑心企业牟取暴利的“秘密武器”。正是它导致了众多婴幼儿得结石,给我们下一代的成长造成了阴影……老百姓对端上餐桌的食品、对“每天一斤奶,强壮中国人”的牛奶梦终于破碎了。形形色色的鲜艳的食品使大家疑虑重重:我们到底还能吃什么?! 就是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于20XX年2月28日上午9时,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的165名全国人大会委员按下手中的表决器,以158票高票表

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寄托着全国人民沉甸甸的期盼和重托的《食品安全法》终于诞生了。 20XX年4月11日在青岛啤酒公司,全国人大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就《食品安全法》给大家进行了解析。李主任解释,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有多方面的深层次原因,暴露了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完善,食品检验不规范、责任不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的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所以制定《食品安全法》。李主任介绍,食品安全法监管方式的转变主要有以下重点: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食品安全监管重点为食品的风险检测与风险评估机制。国家以风险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许可、进出口管理等监管,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进行处置,如报告、评估、召回、查封、处罚等。相较于以前仅关注产品的外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管方式,这种以加强检测、评估和检验的监管方式更注重产品的内在质量。对食品监管方式进行观念的转变。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两个字的差别,表明了从观念到监管模式的转变。”李援主任说,“食品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而食品安全则涉及到无毒无害。这是由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深入到食品安全的内在因素来进行监管,并且导致了监管方式的转变。”伴随科技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食品工业的不断进步,食品中添加了其他成份,比如各种添加剂、防腐剂等。这些成份的毒害性是眼睛看不到、手摸不到、鼻子闻不到、嘴尝不出来的。所以说食品安全事关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应用研究 【导论第一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与存在问题【第二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 【第三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第四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第六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结语/参考文献】食品卫生安全惩罚性赔偿法制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一)《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规定不清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惩罚性赔偿被广泛认为是一种不同于补偿性责任的特殊民事责任,但是,对该责任的性质为合同责任抑或侵权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看法不一。民事义务可以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两类。约定义务是民事主体之间约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法律予以保护与确认。违反这种义务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法定义务是指法律禁止性规范或者强行性规范所规定的义务每个人必须遵守。例如,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物

权等权利,这就是法律要求普通民事主体所要承担的一般性义务,也称之为不作为义务。 这种义务的违反承担的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产生的责任。具有本质区别的两种义务类型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属于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影响着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请求权的基础。法国民商法学者苏诺论述为: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志的产物,本质反映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在双发签订契约时,双方可以自由决定合同义务的范围,不履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大小同样依赖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合理预见。每一方在签订合同时都会审慎考虑自己可能遇到的风险,评估是否可以承担此风险。当事人权衡利弊后,才会决定是否签订合同。若当事人违约承担的风险超出了当时的合理预见,是对意志自由原则的违反。期待利益是当事人根据合同的合理预期,可以获得的收益。侵权责任的依据是私权神圣原则,任何一个理性的民事主体在参加经济生活中行使自己的权利,都应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就等于对他人利益的轻蔑,从而导致了他人的利益受损,因此产生了侵权责任。 主张惩罚性赔偿为合同责任的学者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学者认为,在1999年《合同法》制定之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当是合同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惩

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范文 中国目前正大力加强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范文,供你参考! 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范文篇1 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后,个人体会有以下8点: 1、国家重视、体察民心 2、考虑全面、内容详细 3、体制健全、分工明确 4、条款细致、执法严明 5、告之清楚、鼓励自律 6、责任到人、兼顾八面 7、事故处理、规范严谨 8、处罚有力、释义详尽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体现了国家的重视程度,无论是民生,内容、条款、体制、责任、事故、处罚等等,从多角度相比较看,这部法律都要优于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当然,我也并非认为是一部非常完善的法律,我只是看到古今中外的历史上也没有一部法律是尽善尽美的,这个问题应该是会在配套的细则以及实践中通过更多的法规、规章来加以完善。 对于《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

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 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我个人的工作体会是:这一条规定在严惩到监管或认证部门失职、渎职人员的同时,不排除会严惩到工作积极肯干、做事认真负责的好人。其他食品安全事故这里不讨论,就拿食物中毒来说,每年全国要发生多少起 ?这里仅看看卫生部通报的2008年第二季度全国食物中毒就有97起,而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是在夏 秋季,也就是说在第三季度。因此,像食物中毒这样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了,很多情况并非是监管部门或 人员失职、渎职,但深究起来也可能靠得上。最后我的结论是:大政方针是好的,只是在食物中毒这方面 没有失职、渎职的界定标准。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可能根据第七十五条或事故的大小,一定要追查监管责 任时伤害到好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出台,预计未来2-3年内各相关职责部门及人员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追查到责任。 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范文篇2 XX年,xx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不断强化监管措施,保障了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了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将一年来的

2016最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2016最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新《食品安全法》试题 姓名岗位部门得分 年月日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道题) 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5月1日 C.2015年6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 A.食品添加剂 B.食品污染 C.食品有害物质残留 D.农药残留 3、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 A.食品卫生许可 B.食品生产许可 C.食品经营许可 D.无需取得许可 4、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六、二 B.二、六 C.十二、三 D.三、十二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每三年 6、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 ) A.鼓励性标准 B.引导性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自愿性标准 7、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以上才能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A.60度 B.70度 C.80度 D.100度 8、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A.实验室 B.食品检验机构 C.第三方检测机构 9、食用农产品销售时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

食品安全法解读学习培训内容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第一部分 一、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亮点 1.新法主要亮点“严”“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最“严”体现在哪里?——8大“亮点”: ①实行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 ②提高了财产处罚的数额; ③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 ④加大资格处罚力度,设行业终身禁入制 ⑤对“累计”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⑥强化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 ⑦确立首负责任制 ⑧加大惩罚、赔偿力度 2.新法的进步——8个“强化” ①强化食品安全统一管理; ②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 ③强化食品安全全程治理; ④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治理; ⑤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治理; ⑥强化食品安全阳光治理; ⑦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⑧强化食品安全考核与问责。 3.“新”还表现在哪里? ①进一步明确食用产品的管理。 ②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制度。 ③规范网络食品交易。 ④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⑤其他食品地方标准,食品添加剂经营要求,复检程序、快检等。 第二部分新法修订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 二、使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适用 三、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四、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五、食品安全评议考核 六、食品安全工作保障 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八、食品安全褒奖制度 第二章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二、食品安全工作开展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 五、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第一节 一、一般性规定 二、禁止生产经营食品123类。 三、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一、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四、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制度 五、散装食品贮存要求 六、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公开 七、餐饮服务提供者设施设备清洗维护和餐 饮餐具洗消要求 八、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九、餐具、饮局集中消毒的规定 十、食品添加剂采购进货查验规定 十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食品安全责任十二、网络食品交易规定 十三、食品召回制度 十四、食用饮产品销售规定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一、销售散装食品的要求 二、转基因食品标示规定 三、标签、说明书的标注要求 四、食品广告的规定。 第四节 一、特殊食品 二、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和原料目录规定 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规定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规定 五、婴幼儿配方生产的规定 第五章 一、食品检验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 绍-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 食品安全法共分10章104条,内容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起施行。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

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

编号:AQ-BH-05966 ( 文档应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 Experience of food safety law

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 备注:每次经过学习之后总想着把自己学习到的经验记录下来,这会在潜移默化中濡染到生活中的其他事情, 做事更加具有目的性,做事更加具有连贯性,不再是一股脑去做,步步摸棋。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食品安全法》),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 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做到及时、客观、准确。 二是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相关制度,防患于未然。 三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查验记录制度、标签制度、索票索证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

度。 四是加强食品进出口质量管理。进口到我国境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并经出入境检验合格。 五是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六是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论《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8256277.html, 论《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者:李豪 来源:《商情》2020年第32期 【摘要】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逐渐将重点从如何“吃得饱”转移到了如何“吃得好”上。民众关注的重点逐渐转移到食品的安全问题。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文简称《食品安全法》)首次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打击生产经营者不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从惩罚性赔偿相关概念入手分析,对《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现状、功能价值以及现实中不完备的地方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以此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上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 ;惩罚性赔偿 一、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概念 (一)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概念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具体使用,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中,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则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赔偿损失,同时还有权获得购买金额的十倍或者实际受损的三倍赔偿。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蓬勃发展,因此食品领域的安全问题至关重要,因此国家顺应发展的需要,自2009年首次确立了食品安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实践中对相关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 关于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的争论在于,《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合同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还是侵权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应属于侵权责任赔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除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据此可以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认定为存在缺陷的产品,因此当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1款承担的赔偿应当属于侵权责任赔偿。这样规定可以和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相互协调。其次,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不存在实际的合同,因此消费者只享有给予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享有的请求权。但当生产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并未给消费者造成现实的损害时,消费者无法基于合同债权请求赔偿,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新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摘抄

( 新食品安全法培训目录 第一章新老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不同 (1) 第二章实体目前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主要不足 (2) 第三章解读法规中监督管理处罚条例 (2) 第四章 2015最新食品安全法落实职责分工 (6) 第一章新老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不同 一、监管体系更全面 风险全面控制,责任全面落实,体系全面推进,能力全面提升 二、史上最严的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强化执法衔接,强化规范执法,强化执法公开

第二章目前实体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主要不足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实体在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食品检验等方面管理存在不足。 第三章解读法规中监督管理处罚条例及案例分析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级处罚十万起步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级处罚五千起步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4篇)

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4篇) 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马上将其记录下来,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好的心得体会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精心整理的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1 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不断强化监管措施,保障了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了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将一年来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3月23日,我县召开了XX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对XX年食品安全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并与8个乡政府、10家成员单位签定了《xx县XX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将工作目标细化到各成员单位、乡镇,会上对XX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各乡镇与村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监管部门与食品经营户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层层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整合了监管资源,增强了监管合力。 二、加强宣传,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 积极参加第三届全国食品安全知识竞赛。为进一步推进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科学消费意识,县食药安委办公室积极组织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参加第三届全国食品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全县共有89个机关单位、84个食品企业参赛,参赛人数1077人,其中机关796人,食品企业225人,社会公众56人,参加网络答题641人,答题卡答题346人。此次活动中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荣获全国第三届食品安全知识竞赛组织奖。 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为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发了《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高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各职能部门组织食品企业负责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使企业自觉增强守法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 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编发、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为及时反映食品安全市场信息,充分展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编发食品安全信息46期,其中食品安全监管信息27期,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

最新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范围-精品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应用研究 【导论第一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与存在问题 【第二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 【第三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第四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第六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结语/】食品卫生安全惩罚性赔偿法制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五、《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一)《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难题。如果惩罚性赔偿金额数目过低,无法对违法行为人产生遏制效果,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无法发挥作用。惩罚性赔偿数目较大,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数额可能就倾家荡产,有的甚至导致违法行为人背负巨额债务,过高的代价使行为人从事经济活动如履薄冰,畏首畏尾,大大降低市场经济主体生产活力,对整个宏观经济产生负面效果。只有设置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才能达到防范恶意违法行为的目的。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为十倍赔偿。虽然看上去计算方法简单,操作性强,但实际上并没有明确计算价款的基数。为食品价款的十倍还是消费者因不合格产品而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金的十倍?若基数依据食品价格的十倍进行赔偿,由于食品本身属于低消费产品,食品价格的十倍赔偿,赔偿金的数额并不大,一般无法达到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例如,一袋面包花费 10元,获得惩罚性赔偿也不过 100 元,100 元对于一个食品企业如同九牛一毛,根本发挥不了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于此同时,消费者因获取惩罚性赔偿金追诉的愿望,也大大降低。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过低的赔偿金不能激励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只能作为一个美好的期望。 (二)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原则与基数 惩罚性赔偿中赔偿金的计算原则。《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于生产者与销售者的惩罚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该制度还对消费者具有补偿功能,当消费者因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可以获得损失赔偿。而消费者因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之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心理痛苦、精神损害、诉诸法院所造成的心理压力以及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因致力于纠纷解决所耗费的时间、精力以及财力等不能确定、不能计算又确实存在的损失都无法从补偿性赔偿金中得到赔偿。该法所规定之惩罚性赔偿责任虽并非为补偿这些损失而设立,其实质上却在某种程度上对这些不能确定、不能计算而又确实存在的损失具有补偿之功能。因此,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应坚持惩罚性与补偿性相结合的原则。惩罚性赔偿的两重属性。惩罚性赔偿既具有公法性质又具有私法性质。私法属性主要存在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与补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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