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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ifcfr区别本科学位论文

学号: 123 毕业综合实践报告(论文)

课题名称: FOB、CIF、CFR的比较

学生姓名: XXX

系别: 航运物流系

专业班级: 报关与国际货运X班

届别: 2011届

指导教师: XXX

X X X X学院

毕业论文任务书

指导教师:XXX 2010年12 月18 日学生:XXX 2010年12 月18日

系主任:XXX 2010年 12 月18日

毕业论文承诺书

摘要

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人们逐渐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通用贸易术语,它可以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促进交易的达成。在进行国际贸易的实践活动中,为了把握先机,必须加强国际贸易术语实际应用的探讨。

本文分析了FOB,CIF,CFR的异同点,解析了其中的利弊关系,最后对国际贸易术语在应用中应注意事项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

关键词:贸易术语,异同,注意事项

目录

一、FOB、CIF、CFR的异同 (1)

(一)相同点 (1)

(二)不同点 (1)

二、FOB、CIF、CFR的利弊对比及案例 (2)

(一)利弊对比 (2)

(二)相关的案例 (3)

三、FOB、CIF、CFR选择的注意事项 (4)

四、结束语 (6)

参考资料 (7)

一、FOB、CIF、CFR的异同

(一)共同点

第一,运输方式。三种价格术语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中国长江河运,美国五大湖地区河运)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

第二,交货地点。三种价格术语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实际为船舱内)风险点均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实际为船舱内)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第三,提单。卖方均需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

第四,装运通知。装运前后卖方均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第五,风险转移点。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即转移到买方。

第六,进出口相关手续的办理。目的港的进口清关,费用等均由买方负责办理;装运港的装船,陆运,出口报关,办理许可证等均由卖方办理。

(二)不同点

第一,价格术语后港口性质不一样。FOB后的港口指卖方所在国的海港或河港,而CIF与CFR后的港口指买方所在国的海港或河港。

第二,费用构成不一样,报价不一样。FOB价格是考虑货物从原料购进、生产直到出口报关货物装到买方指定船舱同的一切费用和利润为止;CFR是在FOB基础上加上海运费;CIF则是在CFR基础上再加上保险费。

第三,THC码头作业费的支付对象不同。按照谁支付海运费谁支付THC费用的原则,FOB价格条款中THC费用应由基本上是由买方承担,CIF和CFR中THC应由卖方承担。

第四,保险费支付、办理不同。FOB、CFR 保险由买方办理,卖方应于装船前通知买方;CIF保险由卖方办理并支付保险费,卖方按合同条款,保险条款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给买方。

第五,价格术语适用国际惯例不同。FOB术语有美国惯例和国际商会的2000通则,CIF大多数为国际商会的2000通则,订立贸易合同或客户开出信用证中注意加以区别。

第六,租船订舱负责人不同。FOB术语由买方指定船公司/船代公司甚至货代公司安排船运,买方能否及时租船订舱,会影响卖方的及时交货以及银行交单

等。CIF和CFR术语则由卖方自主选择船公司或货代公司。

第七,不可抗力风险不同,索赔难度不同。在实际出口业务中若货物已装船,在装运港或运输途中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卖方提交的单据与L/C规定有“不符点”遭到开征行拒付货款情况下FOB、CFR和CIF所承担的风险不同。CIF术语是卖方办理保险,在启运港投保,在客户拒付退单的情况下,卖方可凭保单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FOB和CFR是买方办理保险,保单在买方手里,保险公司又大多在国外,卖方难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尤其是FOB术语上,卖方要找买方指定租船订舱的船公司/船代理及时准确取证就更难。

二、FOB、CIF、CFR的利弊对比及案例

(一)利弊对比

选择以FOB价成交,在运费和保险费波动不稳的市场条件下有利于自己。但也有许多被动的方面,比如:由于进口商延迟派船,或因各种情况导致装船期延迟,船名变更,就会使出口商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而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出口商对出口货物的控制方面,在FOB条件下,由于是进口商与承运人联系派船的,货物一旦装船,出口商即使想要在运输途中或目的地转卖货物,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就会颇费一些周折,产生更多费用。

在CIF价出口的条件下,船货衔接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使得出口商有了更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出口商保证所装运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只要所交的单据齐全、正确,进口商就必须付款。货物过船舷后,即使在进口商付款时货物遭受损坏或灭失,进口商也不得因货损而拒付货款。就是说,以CIF价成交的出口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单据买卖”合同。一个精明的出口商,不但要能够把握自己所出售货物的品质、数量,而且应该把握货物运抵目的地及货款收取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对于货物的装载、运输、货物的风险控制都应该尽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权,这样贸易的盈利才有保障。

以CFR为成交价出口的条件下,港杂费,装运港的港杂费,THC费用由卖方承担,并且由卖方办理保险。目的港的港杂费,提货费等由买方承担,风险点为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到船舱内,风险点即转移到买方,国此买方必须在此之前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因此实际业务中卖方应于装运前和国外买方就如何发装船通知以及何时发装运通知,商定办法,贸易合同中也应注明装船通知的发送内

容,方式,发送时间等。

(二)相关的案例

1、装运条款

中国C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中国C公司代为租船,有关费用有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中国C公司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已至装运期,中国C公司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中国C公司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在上述案例中,中国C公司应据理力争,要求买方承担责任,因为在FOB 项下,买方应该负责订舱租船,支付运费,并给与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本案中尽管买方委托卖方租船,但卖方并无责任确保租船,因此,买方不能以卖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而撤销合同。

如果本案以CIF条件出口的话,在CIF项下,租船订舱、支付运费都是由买方负责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那么中国C公司也就是卖方承担本案的责任。

假如本案是以CFR条件出口货物的话,在CFR项下,卖方负责订舱租船并支付运费,且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那么本案是由卖方承担责任,和CIF一样。

因此,以FOB出口货物对卖方是有一定的优势。

2、单据要求

2003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

在此案例中,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我方有权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据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

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

如果换成以FOB或CFR条件签订合同进口货物的话,那么办理保险的事由买方去完成,并提交完整的单据来完成交易。因此本案如果是以FOB进口货物,此案中的一切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

3、办理保险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电子进口零部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在CIF国际贸易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但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规定,没有投保,是的卖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投保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有韩国国内公司自行承担。

假如,本案签订的是FOB或者是CFR的合同的话,保险是由买方办理的,那么,此案中双方都没办理保险的后果是由买方自己承担。

三、FOB、CIF、CFR选择的注意事项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 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第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第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第四,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与支付方式结合考虑。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如不得已采用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第五,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但结汇时因单证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上述解释,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不是这样,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当今国际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除了某个时期的特殊商品供不应求外,大多数商品都供过于求。我国出口企业为了扩大出口,抓住贸易机会,往往不得不在贸易术语和付款方式的选择方面迁就客户。从中国买货时间长,且量大的国外客户大都愿意采用FOB术语成交或者CFR术语成交指定船公司运货。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买方可规避提单欺诈风险和防止卖方倒签提单;二是买方选择服务质量好的船公司特别是综合物流承运人装运,可方便快捷地实现港到门的优质服务;三是向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方便快捷等。另外,对部分"协议中国家"的出口,为了扩大贸易,我们也适当的考虑采用FOB、CFR术语,因为这些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用法令、条例、协议等方式规定,凡是本国进口的货物,都要在他们自己的国家办理保险,。他们这样做为的是扶持、发展其本国的保险业。我们应尊重这些国家的规定,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货物,要让外商自己去投保,而不能按CIF 条件成交。因此,如果我们过分强调贸易风险的防范就不使用FOB、CFR术语,这样就会失去许多贸易机会。任何贸易都会有风险,关键是如何正确把握,真正做到胆大心细。这样既可防范风险,又可多捕捉一些贸易机会。

四、结束语

通过本次论文的撰写,让我印象深刻的了解到以FOB、CIF和CFR的条件下进行货物进出口交易的风险很大,加上各国法律制度,商业习惯不同。将货物由卖方交付买方的过程中,将会涉及到很多的问题,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并不直接地接触,他们之间的责任划分显得更为困难和复杂。

使用贸易术语将货物进行交易进出口,可以节省时间,同时也可以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使得买卖双方在有意见分歧的时候能通过各自的义务责任而得到公平,公正的效益。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有关交易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通常都要商定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贸易术语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因此,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必须正确的了解和熟练的掌握国际贸易中现行的各种贸易中贸易术语及其他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以便正确选择和使用各种贸易术语。

参考资料

[1]张炳达、王晓静.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上海: 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第39页.

[2] 余世明主编.国际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 暨南大学出版,2006年.第81至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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