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自然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自然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自然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自然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课内实践:

第一组请做:案例1

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不服被告福建省地质矿产厅(以下简称地矿厅)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开采地下热水的地热井两口。1994年5月4日,被告福建省地质矿产厅向其发出《关于开采地热必须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通知》,要求原告携带有关资料前来办理。7月18日,被告以原告无证开采为由向原告发出“限期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书”,限接到通知书起3日内,向省地矿厅申办采矿登记手续,逾期将依法处理。

原告对此未履行。被告于1994年7月27日对原告作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地热”、“在限定期限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违反了国务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并依据《暂行办法》第27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原告处5000元罚款。

原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被告辩称:“地热是能源矿产,应当由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采矿登记办法调整。原告作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后才能采矿。被告依据采矿登记办法将原告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管理,是合法的。被告对原告两次发出通知后,原告仍不履行通知规定的义务,是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并无不妥。法院应当依法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问:1、地下热水该由何种法律关系来调整?

2、被告是否对地下热水开发利用管理监督享有行政职权?

法律已经明确,地热作为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后才能开采。勘查、开采地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采矿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该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被告地矿厅根据采矿登记办法的规定,以自己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对设计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第二组请做

[案例2] 1994年10月,张英杰通过现场拍卖会以2.4万元的价格获得了长春市二道区劝农山镇钱家村后荒山共12公顷林地50年的使用权,当时山上有自然林木6400株、人工林木2000株。1995年到1997年间,张英杰筹集资金6万余元栽植了樟子松2100株、果树3000株等大量林木。

2004年l0月12日,生病在家的张英杰接到护林员树被人盗伐的电话,拖着病体赶到林地。张英杰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到处是光秃秃的树桩和横七竖八倒下的残枝断干。用辛辛苦苦攒下的血汗钱来承包荒山植树造林,万没想到苦心栽下的林木却被人一夜之间无情地盗伐4000余株。承包者张英杰欲哭无泪。这些被砍伐的树木都是粗壮的好树,在损失最重的林地中间地带,整片整片的树木被锯断。张英杰粗略估算,被盗伐的林木中有1900多株自然生长10年以上的柞木,其余2100多株是各种幼树,共计4000余株,价值近6万元。

【问题】

(1)张英杰违反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做出怎样的处理?

[法律分析]本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秘密的方法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1.本罪的基本特征。第一,犯罪客体是公民对森林的环境保护权益和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以及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对森林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为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树木。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的方法砍伐大量的不属于自己的树木占为己有的行为。第三,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其占为己有的目的。第四,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2.对本罪的刑罚。分为三个档次:“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上述的规定可知,新《刑法》以“数量较大”等代替原《刑法》的“情节较重”等三个情节;以三个量刑档次代替单一的量刑档次,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更能体现“罪刑相当”原则,可算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对“数量特别巨大”的盗伐林木罪的刑罚,却由原《刑法》和《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规定,即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降为新《刑法》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种修改显然不妥。因为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因犯罪对象的不同而“差距很大”,相反,森林的生态效益其价值却远远超过森林作为木材的经济价值。值得指出的是,新《刑法》第264条对“数量特别巨大”的盗窃罪仍然保留了死刑,而对同样数额的盗伐林木罪则最重的刑罚只能是15年,显然有失公平,尤其是在森林覆盖率极低,盗伐林木罪日益猖獗的我国,《刑法》这种修改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须知,刑法生态化才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也是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

第三组请做【案例3】

2003年7月,上海恒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坚的哥哥周波代其与南汇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协议规定了甲方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自愿将15亩土地流转给乙方周波用于办企业。乙方按每年每亩3000元价格付给甲方土地流转金,流转期限为三十年,从2003

年9月1日起至2033年8月30日止。2006年2月,上海恒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南汇区书院镇三三公路4588号处开工建造厂房。

2006年2月27日,南汇区房屋土地执法大队责令停止施工并发放停工通知单,但该公司继续施工直至5月份被迫停工。2006年11月书院镇镇政府曾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拒不拆除。2007年4月该公司又继续施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其停工并于2007年4月3日向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在土地执法专项行动期间仍然继续施工,顶风作案。

经现场勘测,该公司占用土地面积为10441.78平方米,现地面已建成3幢厂房3036.93平方米,3幢工棚266.6平方米,一幢门房45.08平方米。经查,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原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的集体土地。根据上海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土地鉴定报告表明:该地块范围内耕作层均已遭严重损坏,不能耕种。

上海恒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此案引起了南汇区委、区府的高度重视,区委区府主要领导指示有关部门严肃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占地行为。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海恒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元整。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上海恒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上海市房地资源行政执法总队已将此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2007年12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决定立案侦查。

由于上海恒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拒不执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2007年7月10日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依法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11月21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问题】

(1)上海恒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了土地管理的哪些规定?

(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局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哪些?他们的处罚是否合理,合法?

上海恒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元整。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上海恒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案情4] 2004年,江苏省射阳县城乡先后发生多起毒杀麻雀案件,被毒杀的麻雀竟然多达上万只。截至2004年9月,当地警方已侦破5起,5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进入9月份以来,不少市民发现正在建设中的射阳后羿公园的湖岸及草坪上散落大量的死麻雀,最多时竞达上千只。与此同时,每天来此觅食、戏水的上万只白鹭也不见了踪影。警方经现场侦查分析,麻雀系人为投毒致死。9月5目,该县黄尖派出所在黄尖镇境内当场抓获3名毒杀麻雀犯罪嫌疑人,缴获已被毒杀的麻雀336只。经审查,该3人自8月下旬以来,采用拌有毒药的米粒作诱饵的方法,先后在该镇境内作案4起,累计毒杀麻雀数千只。8月18日下午,家住外县的另两名犯罪嫌疑人携带毒饵,在射阳县陈洋镇工业园区内的草坪上洒上毒饵,捕获麻雀740多只,被群众发现后报警,民警当场抓获了这两名犯罪嫌疑人。

【问题】

1、犯罪嫌疑人违反了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应该依法对其做出怎样的处理?

3、谈谈你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

【案情5】

内蒙古九峰山省(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众多采煤企业违法生产,破坏生态环境。九峰山自然保护区现有煤矿企业37家,其中核心区有1家,缓冲区有8家,实验区有28家,目前37家煤矿企业已停产。由于多年的乱采滥挖,九峰山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破坏严重,采矿点千疮百孔,很多植被覆盖地变成露天矿洞,因山体破坏导致水土流失严重,沟壑纵横,部分村庄、民舍被毁。

【问题】

自然保护区的定义和分级。

我国主管自然保护区工作的事哪个部门。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该如何处理该案件。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 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 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 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 42.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 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2分)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1分)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1分)。 (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1分),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1分),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对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因为化肥厂没有及时采取防范废水漫溢可能造成损害的合理措施。对此,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1分)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1、 该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在我国,该判决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及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该法院已经认定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灰尘、噪音和震动的行为对附近的居民确实造成了妨害,并已经符合判罚禁令的条件,而且居民已经对此表现出不满,并诉请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地方法院颁布禁令,勒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进行赔偿,这些程序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法院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勒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进行补偿。但是该法院在判词斟酌中,考虑运用利益均衡原则解决纠纷,最终判决该公司仅仅赔付一定的安慰金。所以,该法院的判决不符合基本法内容。 按照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内容,应该判决该公司赔偿并停止生产,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限期整改,保证灰尘、噪音、震动等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应该将居民生存权益、环境保护置于重要地位。 2、 本案中蒙光发电厂的开工投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条例》、申报许可制度(2003 年的《行政许可法》)等。 由于该发电厂在运行中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并对当地环境和居民造成了很大影响,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此外,该发电厂选址位于严禁建设工业项目的黄河河道滩涂区,且开工前未向环保部门报送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申报许可、利用自然环境申报许可法律制度,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 根据超标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以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应该按评估责令该发电厂进行赔偿和收取排污费,让其说明超标的原因,并责令关停转移或拆迁发电厂,然后对其生产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和申报决定该公司是否需要停产。

环境资源法案例分析

环境工程0702班 倪金元 U200715687 环境资源法案例《溪坪村旁的化工厂》思考题: 1.案例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2.环境资源法体系中有哪些条例适用于该案例? 3.案例违反了哪些环境法? 4.针对案例,谈谈我国现行环境法存在哪些问题? 作为一起中国环保史上一起极其及其典型的案例,《溪坪村旁的化工厂》曾在2003年被国家环保总局列入“中国十大环保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这其中有着丰富的环境法律义务关系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 法律关系: 案例中比较突出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当地村民与榕屏联营化工厂之间的环境纠纷关系、当地村民与政府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以及当地政府(包括环保局)和化工厂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包括化工厂与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关系和当地村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首先,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求赔偿。在该案例中,溪坪村村民理应享有国家赋予公民的环境权利,但榕屏联营化工厂却忽视村民权利,为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违规建设、违规运营。在其建设初期未经过严格环评审查、在其运营过程中违规排放氯气工业违规堆放生产废渣,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山地土壤污染,导致屏南县溪坪村周围山林大面积枯死,溪坪村后龙溪下游鱼虾绝迹,当地村民皮肤病癌症患病几率急剧上升。因而,在本案中,以溪坪村为主的数个村庄村民与榕屏联营化工厂之间的环境权纠纷关系为首要法律关系。作为一家政府与企业联营的工厂,政府对化工厂负有审批监管责任。同时,政府有保障人民生活环境不受到来自化工厂污染的自然环境影响的义务。

环保法案例题

案例1:伊势尔公司诉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案(第二章) 因汽油中的添加剂是具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风险”的物质,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发布了一个限制在汽油中添加铅的命令。但伊势尔公司认为,铅被吸入人体会引起中毒是毫无疑问的,但由于铅是无处不在的元素,如土地、海洋、动物、植物甚至人体都含铅,人是暴露于各种各样的含铅物质中的,所以很难确认由于汽油添加剂中的铅排入大气后,使大气中铅总量增加,增加的部分对人体健康构成危胁,故向哥伦比亚巡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认为,联邦环境保护局可以根据它的经验,经推断而得出自己的结论,对风险物质进行管理。 1.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限制在汽油中添加铅的命令体现了什么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要求如何对待环境风险? 3.如何实现预防为主原则 案例2:(第三章) 1999年,重庆市天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为了扩大生产,计划将其厂内原2.2米的窑径改为2.5米.在改建过程中,城南水泥厂认为该项目仅仅是扩大机立窑的窑径,送风的罗茨风机并未改大,而且改造的目的是使气流通过面积增大,让窑内原料反应更充分,减少排放污染,不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因此,没有向有关环境主管机关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7月,在没有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该厂便将改造过的生产设施正式投入使用,结果投入生产后的烟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14.26倍.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问题: 1.天南公司的窑径扩大项目是否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2.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是否正确? 案例3::

连某等6人诉海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诉讼案(第三章) xxxx大xx酒楼改建工程于 2000年12月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于 2000年12月25日获得了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的批准.康庄大酒楼客流量非常大,产生的噪声、油烟、垃圾污染周围环境,侵扰了志新小区31号楼和33号楼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 经营者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向向居民保证搞好小区的环境保护。但是酒楼的营业仍然给小区居民带来了侵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31号楼和33号楼的居民连某等6人于 2001年12月30日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并责令其停止营业,赔偿经济损失。 2002年3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原批复的复议决定。居民连某等6人于 2002年5月以海淀区环境保护局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对北京市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环境影响的审批文件。 案件结果: 2002年10月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问题: 1.本案中,连某等6人是否具备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资格?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对评价单位因为本案的涉及行为作出的严厉处罚是否该导致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对评价单位制作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的撤销?

以自然资源为主题的研学案例(200714)

以自然资源为主题的研学案例 九七华夏策划中心研究成果 2020.7

目录 一、自然研学课与亲子一体化是未来趋势 (1) (一)兴趣是基础 (1) (二)内容是链接 (2) (三)一体化内涵 (2) (四)案例课件 (3) 二、案例一:2018自然研学之旅 (4) (一)前言: (4) (二)课程安排 (6) (三)营地概览: (7) 三、案例二:不一样的动物园之旅|自然研学 (7) 四、案例三:自然研学夏令营|在自然的课堂里打开世界的窗 (15) (一)第一天:安全主题特训 (16) (二)第二天:穿越望天树走廊 (18) (三)第三天:雨林生存体验农耕 (20) (四)第四天:探访动植物王国 (21) (五)第五天:机遇空中小飞侠 (23) (六)第六天:亲临野象家园 (26) (七)第七天:释放玩乐天性 (28)

以自然资源为主题的研学基地汇总 一、自然研学课与亲子一体化是未来趋势 乡村活动内容顶层设计,助力庄主顺势玩转农庄 孩子成长教育快乐陪伴,激励孩子兴趣成就未来 研学,是研究性学习的简称,亲子,指亲子活动,自然研学课与亲子游一体化是一种活动方式,通常和户外课堂,旅行相结合,去完成行前设定的学习主题,让孩子探索发现中学到知识,培养能力,形成与课程教育在实践中应用一体化,共同目标是培养能够在未来社会更好生存与发展的人。由孩子兴趣为导向,所能接受的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构建孩子的成长系统。 研学市场的发展是农庄升级的好机会 (一)兴趣是基础 任何一种兴趣都是由于获得这方面的知识或参与这种活动而使人体验到情绪上的满足而产生的。兴趣基于精神需要(如对科学、文化知识等),兴趣又与

环境法案例分析全集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 【分析】 (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 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2、【案情】 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题】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分析】 (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洳洼。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

自然资源法选择题

1.按照能够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以分为( C ) A.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 B.地下资源和地表资源 C.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 D.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 2.自然资源的基本特性是( B ) A.自然性B.有用性 C.有限性D.相对性 3.目前,全世界各国对可更新资源通常采取何种保护方式(D ) A.综合利用 B.回收利用 C.开发替代资源 D.营造养殖、适度开发 4.标志着我国水利法制建设从此进入了全面推进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建设水防污型社会新阶段的是( D ) A.《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实施 B.《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颁布实施 C.《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颁布实施 D.《水法》(2002年)颁布实施 5.我国水资源的权属制度是( A ) A.国家所有制 B.集体所有制

C.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并存 D.个人所有制 6.古老的国际河川法中的箴言“一个流域一部法律”揭示了水资源管理实行( B ) A.区域管理 B.流域管理 C.分部门管理 D.具体管理 7.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的编制机关是( A ) A.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 B.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8.我国现行《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 B ) A.人工业用水的需要 B.生活用水的需要 C.农业用水的需要 D.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哪一级部门或组织批准( D )

环境法 案例分析

【案情】:1998年6月8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着制式服装,未悬挂工作牌,未出示工作证,到原告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其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某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其中一位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根据《××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刘某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某县环保局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行为等问题,其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撤销×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口头答辩,承认做出的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了×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问题]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哪些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 答:原告的丈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租来出售豆腐的场所,本身不存在排污问题,而是豆腐加工场存在排污问题。被告工作人员在现场处罚决定书上以市场12—2摊位为对象,向原告征收排污费,很显然,被告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因此,本案被告认定事实错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工作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市场12—2摊位”罚款5 000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本案被告工作人员无着制服,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6条“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37条“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31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有关程序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案情】: 2001年4月4日由于浙江省建德市新安塑料化工厂工人操作失误,致使化工原料苯乙烯大量泄漏到排水沟,而排水沟正好流经离工厂100米左右的中心小学,致使大量苯乙烯飘到学校,造成345名学生发生呕吐、腹痛等刺激性反应,经医院诊断为苯乙烯气体刺激反应。苯乙烯是一种剧毒化学物品,腐蚀性很大,对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有严重影响,人体接触有可能致死、诱发癌症,是国际卫生组织确认的致癌物。所以这是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后,建德市劳动部门对这个事件做出了处理:第一,企业停产整顿,第二,对企业罚款1万元。事故发生后,数百名学生家长先后给浙江省环保局、杭州市政府及环保局打电话并上访,作为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代理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代理后也分别给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环保局发出公函,要求对这一特大事故立即作出处理决定和答复意见,但均未见环保部门对此事作出回应。故建德市新安江镇中心小学345名学生认为环保部门没有履行环境监测、

学生复习案例(环保法)

1.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予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 2.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每天噪声不断,周围居民苦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店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且未办理“三同时”手续。于是环保部门作出该酒店停业的决定,并要求在停业期间限期治理。与此同时,周围居民和酒店部分职工以酒店噪声超过排放标准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问: (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是否成立? (2)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居民和酒店职工的诉讼? 1.(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1分)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2分)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2分)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2分)而不是上诉。 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 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1分)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1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1分) 2.(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不成立。因《环境保护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单位和个人。(3分) (2)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都是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环保部门无权作出该两项决定。(4分) (3)法院应当受理居民的诉讼,但不能受理酒店职工的诉讼。因与职工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解决。(3分) 3.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199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86000元。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其排污均无异常(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43000元,两工厂承担连带责任。问:(1)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2)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什么? 4.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当地环境保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1600元。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按照该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关于环保的案例

关于环保的案例 【篇一:关于环保的案例】 要从我做起,首先选择有利于保护城市环境的生活方式。善待城市-- -我们的家园、善待地球,共创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1。节约城市资源减少城市污染(1)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 防止滴漏。 (2)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 2。绿色消费环保选择(1)用无铅汽油、无镉铅电池、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与空气的污染。 (2)购买低砩家用制冷器具、无砩发用摩丝,减少对臭氧层的污染。3。重复使用多次利用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多使用耐用品。如 不使用一次性塑料和餐盒,减少白色污染;不使用一次性筷子;自 备购物口袋或提篮。 4。分类回收循环再用不乱丢弃废电池、废塑料等垃圾、废物;将 垃圾分类投放,变废为宝,使资源循环再生,造福人类。 5。保护自然万物共存不猎杀、使用重庆市珍稀动物和受保护的动物,关爱与保护野生动植物;植树造林,爱护我们身边的每一寸绿地、每一株花草、每一片树木。 6。讲究卫生保护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制造噪音。 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我倡导重庆市同学门以及广大市民提高保护 环境的意识,也建议叔叔阿姨们加入我们的倡议队伍中来,为保...要从我做起,首先选择有利于保护城市环境的生活方式。善待城市--- 我们的家园、善待地球,共创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1。节约城市资源减少城市污染 (1)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防止滴漏。 (2)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 2。绿色消费环保选择 (1)用无铅汽油、无镉铅电池、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与空气的污染。(2)购买低砩家用制冷器具、无砩发用摩丝,减少对臭氧层的污染。3。重复使用多次利用

自然资源法的部门属性

西德有的学者认为,环境 法是旨在为了保证公民的重要生活需要而保护人的自然环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欧洲国家的环境法在二次大战后成为了发展最为迅速的一个法律部门.环境法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已经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因为它的两个特征:一是环境法定位为解决一个基本问题;二是环境法的独一无二的内容,尤其它的特定原则和措施工具① 美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大约是在20世纪70---80年代 因此,联合国人类环 境会议于一九七二年六月在斯德哥尔摩召 开,讨论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规 定:“地球的各种自然资源,包括空气、水、 土地、动植物系以及其他各种自然生态系中 有代表性的种族,应通过精心的规划及最适 当的管理,为了当代人及子孙后代的利益而 加以保护”。“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 法原则,拥有根据它们的环境政策开发本国 各种资源的主权,同时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 辖或控制下的各项活动不致对别国的或超出 其国家管辖范围外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 这些共同准则,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保护和 改善人类环境。许多国家先后颁布了环境保 护法规,其中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和有关环 j竟保护的各项单行法规。 环境保护法,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生产力急剧发展,人口迅速膨胀,资源大量开发、耗费,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平衡的破坏越来越大,环境问题日益尖锐的情况下,为适应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而迅速发展起来的。 环境保护法,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生产力急剧发展,人口迅速膨胀,资源被大量开发、耗费,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平衡的破坏越来越大,环境问题日益尖锐的情况下,为适应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而迅速发展起来的。 因此,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于一九七二年六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讨论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规定:“地球的各种自然资源,包括空气、水、土地、动植物系以及其他各种自然生态系中有代表性的种族,应通过精心的规划及最适当的管理,为了当代人及子孙后代的利益而加以保护”。“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根据它们的环境政策开发本国各种资源的主权,同时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下的各项活动不致对别国的或超出其国家管辖范围外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这些共同准则,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许多国家先后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规,其中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单行法规。

环境法案例分析

环境法案例分析 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学1403班马欢军2001140318 一、案例简介 金桥公司从事人工养殖大鲵行业,但在其之后建成的荆门水泥公司产生的噪声、粉尘污染造成金桥公司大鲵病变,经鉴定金桥公司共遭受经济损失5278910元。故金桥公司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荆门水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要求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认定荆门水泥公司对金桥公司养殖基地存在污染侵权行为,但是认为金桥公司提交的证明损失的鉴定报告证明效力较低,数据缺乏真实性。法院判决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武汉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请求的部分损失。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金桥公司认为司法鉴定合法有效,应当获得请求的全部损失。同时葛洲坝集团公司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荆门水泥公司认为其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属于达标排放,故不存在侵权行为;金桥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多份鉴定报告,其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和方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金桥公司无法证明其损失是荆门水泥公司产生的粉尘和噪音所致;荆门水泥公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金桥公司从未提出异议,应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荆门水泥公司的责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经当多次现场调查,确认荆门水泥公司确实存在噪音、粉尘污染的客观事实,荆门水泥公司对金桥公司构成污染侵权。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确定大鲵死亡与荆门水泥公司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金桥公司的损失进行鉴定虽有瑕疵但有原始记录相印证,司法鉴定合法有效。而金桥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大鲵养殖并以此为经营行为的法人可以预见荆门水泥公司风险。但其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按期催产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金桥公司亦对大鲵繁殖损失有一定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荆门水泥公司与葛洲坝集团公司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不存在对金桥公司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金桥公司、胡四权要求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荆门水泥公司应否对金桥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金桥公司的损失如何认定。 三、案例评析 围绕争议焦点对本案件进行分析,案件的争议围绕环境侵权的三大构成展开,即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认定,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本案的评析也以此为脉络展开。 (一)达标排放是否不存在侵权行为 对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荆门水泥公司以自己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属于达标

自然资源法专题大纲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 教 学 大 纲

目录 (按课程编号,课程名称编制目录并注明页码。具体情况学院可根据课程布局情况进行装订成册。课程不多就装订成一本,多的话可装订成上下册。)

《自然资源法专题》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101103010806 课程名称:自然资源法专题 英文名称:Natural Resources Law Topics 总学时:40学时讲课学时:28学时实践和讨论学时:12学时 考试方式:论文写作 学分:2学分 适用对象:全日制环境法专业研究生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 本课程为环境法专业学生B专业必修课程,通过该课程的教学,要使环境法专业研究生了解我国自然资源的立法现状。掌握我国自然资源法的体系、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我国自然资源监督管理体制等主要内容。 二、教学基本要求 一是介绍基本理论;二是介绍掌握本课程领域的热点理论问题。三是结合实际进行调查,使学生能发现实践中存在的立法、之法和司法问题, 三、教学内容及要求 第一讲自然资源、自然资源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第一节自然资源的理论阐释 一、自然资源的语义考察 二、自然资源的共性特征 三、自然资源的类型划分 四、自然资源与人口、环境的关系 二第二节自然资源问题与资源安全 一、全球及我国自然资源的现状 二、资源问题形成的原因 第三节自然资源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有力支撑 二、经济体制的选择和经济手段的运用在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有其重要的地位 三、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离不开人们道德意识的提高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 第二讲自然资源法的概念及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第一节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二、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孟庆瑜) 第二节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例分析题

1、武胜县冷冻三厂被判赔偿损失案 【案情】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 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1997年10月1 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374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129.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1. 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思考题】 1、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什么? 【法条链接】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公害民事责任案件。因此在本案中,直接涉及到了《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多法并用。一般会涉及到《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相应的环境保护或污染防治单行法,有地方法规的还要参照地方法规。 2、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 【案情】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隶镇西,原属校办企业,199 1年4月,经批准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同年,该养殖场建成1万平方米的养殖场,并且申领了河道取水证,开始了该场两年试养成功的美国青蛙的养殖与育种。至1993年春,该养殖场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定为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面向全国供种,当年养蛙净收入25万元。但是,从1993年冬季开始,该养殖场发现,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后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该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云染料厂、步云印染厂、向阳化工厂和高联丝绸印染厂5家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该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特别是1993年和1994年的染化废水比上年增加1万吨,导致下游7个乡约135万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水质由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II-III类下降为V类;其中,约53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水质远远劣于V类。因此,该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已因该河CO

自然资源法题目及答案

自然资源法一、简答题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就是天然存在的可以直接用于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物质,1、简述自然资源及其特征。)(1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矿物资源以及以山水自然风光为主的旅游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多用性。)自然资源的区域有限性(4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2)自然资源的动态稳定性(3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1)概念:2.简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其作用。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自然资源日益匮乏的今天建立起来的如果自然资源一直被无偿使第一,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一种管理制度(2)作用:第二,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用,人类就不会珍惜和节约使用。 恢复。第三,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年颁布,1998年修订53.写出部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法律的名称及其颁布或修订年份。森林法1984地管理法》1986年颁布,1998/2004两次修订《水法》1988年颁布2002年修订《文物保护法》 1982年颁布1991/2002/2007年三次修订《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2010年修订 (1)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省、自治区、中规定的耕地保护的相关措施。《土地管理法》4.简述我国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占多少,垦多少(2)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5)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6)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防止水土流失,提高耕地质量。 5.简述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是:⑴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特别是控制土地使用权,就能从总体上控制各项活动,作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⑵通过国土利用规划来实现合理布局,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改变被动治理的极好方法。对于环境管理来说,它是一种积极的、治本的措施,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先进的管理制度。6.简述我国《水法》关于解决水事纠纷方式的规定。(1)地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2)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7.简述我国新《水法》规定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①水资源是一种动态的、多功能的自然资源,同时又是生态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地表水、地下水相互转化,城乡水资源不可分割,因此,水资源保护管理应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而不能条块分割。②新《水法》改变了原法中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代之以“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8.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防汛与抗洪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调整有关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 的各类水事关系的法律。其中,第五章对防汛及抗洪相关方面的事宜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内容如下(1)规定基本义务。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任何单位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2)实行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该地区防汛工作;全国主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由中央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3)对防洪建筑及过水顺畅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防洪河道、土地利用各项建筑必须符合要求,并且下游建筑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