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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形态的种类及其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

侵权责任形态的种类及其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
侵权责任形态的种类及其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

侵权责任形态的种类及其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

信息来源:第五届安徽律师论坛文集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1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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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平单位:安徽深蓝律师事务

【内容摘要】侵权责任形态包括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分担责任和垫付责任。侵权责任形态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内容,但《侵权责任法》并没有专章规定侵权责任形态,主要通过一些具体侵权行为的规定予以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区分不同种类的侵权责任形态,才能科学适用《侵权责任法》。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形态种类体现

被称为“权利的救济法,利益的保护法”的《侵权责任法》从2002年进入立法程序,历时7年之久终于于2009年12月26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必将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的作用。它标志着中国民法典主体部分已经完成,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更好地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化。侵权责任形态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内容,但《侵权责任法》并没有集中规定侵权责任形态,主要通过一些具体侵权行

为的规定予以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区分不同种类的侵权责任形态,才能科学适用《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和种类

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最早是由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同志提出,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要求,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最主要的侵权责任形态为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分担责任和垫付责任。

(一)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的最一般表现形式。自己责任又称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自己责任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替代责任又称间接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的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形态。替代责任的责任人是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行为负责的人或者物件的管领人,包括物件的管理人、所有人或占有人,替代责任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

(二)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统称为共同责任,是在行为人是多数人的情况下才发生的责任形态,是相对于单独责任来说的。按份责任是指数个加害人按照其行为的原因力和过错比例,按份承担侵权责任,按份责任人可以拒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的赔偿请求。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合计不得超过损害赔偿责任的总额,已经承担了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就其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产生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权,数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的,受害人只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请求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选择了一个请求权行使之后,其他请求权消灭。如果受害人请求承担责任的行为人不是最终责任承担者的,其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最终责任承担者追偿。补充责任是指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产生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权,数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但对请求权的行使顺序有特别规定的,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加害人请求赔偿,在直接加害人不能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受害人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人在承担了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但就其过错行为产生的直接损害部分不享有追偿权。承担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

(三)分担责任和垫付责任

分担责任是指依据公平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受损害程度等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分担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垫付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情况紧急暂时无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由与侵权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依法承担先行代为支付赔偿金的民事法律责任,垫付责任人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行为人追偿,垫付责任人的追偿权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承担分担责任和垫付责任也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

二、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

在侵权法的侵权责任形态体系中,自己责任是常态,替代责任是非常态。《侵权责任法》关于自己责任的规定为第6条,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己责任在归责原则方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在规定侵权责任时没有特别规定其他侵权责任形态的,都为自己责任。替代责任在归责原则方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所以承担替代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必须有特别规定,主要表现在:《侵权责任法》第32条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第

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第九章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第十章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第十一章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等规定均属于替代责任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替代责任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常态,而自己责任则是非常态。

三、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

(一)《侵权责任法》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

按份责任适用于多人分别侵权的情形,在《侵权责任法》中首先是第12条总的规定,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第9条第2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如果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与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按份责任。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

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对于不足部分,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按份责任。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也就是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各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另外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接受劳务一方和提供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对提供劳务一方受到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条款特别多。首先,《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了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的主张形式,即:“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其次,《侵权责任法》从宏观上规定了几种适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为第8条关于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9条第1款关于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0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关于多人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条与上述第12条关于多人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的规定不同。最后,《侵权责任法》从微观上多处规定了适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为第36条第2、3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74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74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86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

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侵权责任法》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

不真正连带责任,源于德国法,由连带责任发展、衍变而来,如上所述,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产生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权,数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的,受害人只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请求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选择了一个请求权行使之后,其他请求权消灭。如果受害人请求承担责任的行为人不是最终责任承担者的,其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最终责任承担者追偿。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况主要表现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这种情况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对这种情况作了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根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涵义以下条款可以理解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一是《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

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二是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三是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四是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侵权责任法》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

补充责任理论,在侵权责任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司法实践中应正确把握和适用,如上所述,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同,补充责任人是第二责任人,在第一责任人未承担责任前,补充责任人享有抗辩权。《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补充责任的条款,主要有三条: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

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分担责任和垫付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

(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分担责任的规定

如上所述,分担责任是指依据公平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受损害程度等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分担责任的规定首先表现为第24条总的规定,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分担责任的具体规定主要为第33条第1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

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

损害没有过错的,依据公平原则,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另外,第23条笔者认为也是关于分担责任的具体规定,即:“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侵权责任法》关于垫付责任的规定

垫付责任作为一种立法设计选择,是一种补充性的选择,适用于有明确的责任人但无法实际承担责任,而由受害人承担损害显失公平的情况;实际上是一种公平原则的适用,是利益衡量的结果。《侵权责任法》关于垫付责任的规定的内容很少,主要表现在第六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中,即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除这两条之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第24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面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所以关于垫付责任的主体主要是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机构,在司法实践中要要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起来予以适用。

以上是笔者结合对不同种类侵权责任形态内涵的理解归纳总结了不同侵权责任形态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区分不同种类的侵权责任形态,才能科学适用《侵权责任法》,才能实现《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

参考文献:

①杨立新、袁雪石、陶丽琴:《侵权行为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01-402页。

②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第258页。

③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77页。

④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侵权责任法重点

绪论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四.侵权责任法(附答案)

四、侵权责任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该法调整的是那一项?(D)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是否影响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B) A.影响 B.不影响 C.部分影响 D.有的影响有的不影响 3、《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下列哪项原则?(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绝对责任原则 4、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下列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5、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就是著名的什么原则?(C)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6、某人饲养的藏獒挣脱铁链将他人咬伤,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B) A.受伤者 B.藏獒主人(饲养者) C.受伤者与藏獒主人各半承担 D.藏獒主人承担主要责任,受伤者承担次要责任 7、侵权责任是依法产生还是依约产生?(A) A.依法产生 B.依约产生 C.可依法产生也可依约产生 D.既不产生也不依约产生 8、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的物品,在法律上是否

有归还义务?(A) A.有 B.没有 C.部分归还 D.由拾得人决定 9、某商场做出“如果怀疑某人偷盗,商场有权搜身”的规定是否有效?(B) A.有效 B.无效 C.由人民法院裁决是否有效 D.由公安机关裁决是否有效 10、张三系某农村户口,在某城市工作多年,一天不慎被车撞伤致残。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请问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依据什么标准予以计算?(D) A.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B.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C.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D.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11、某甲和某乙是邻居,甲外出务工,某天天降大雨,将甲房屋损坏,天晴后,乙买来相应材料,并请了帮工,将甲的房屋修好。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请问甲回来后,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相应费用?(A) A. 有权,乙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依法有权要求甲支付相应费用 B.无权,因为乙属于自愿帮助修理 C.有权,因为乙有花费 D.有权,因为乙方临近甲方 12、小王因故意伤害小李,被法院判决应赔偿小李人民币20万元,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但小王仅有财产15万元。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请问这15万元应当用于赔偿给小李还是支付罚金?(B) A.先支付罚金 B.支付给小李 C.支付给小李赔偿金10万元,支付罚金5万元 D.支付给小李赔偿金12万元,支付罚金3万元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X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讲解学习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 (一)基本构架 《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 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 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 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在现代民法上就是理智之人的标准:任何不致人损害故意的人,当他作为一个一般智力应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给他人利益损害不合理损害危险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或者未采取应有的防范行为即为有过失。在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会使他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时候,这个人被要求对周围情况给予一般智力之人所应该有的重视,并在一般智力认识在相同情况下应该采取行为。如换成另外一个理智之人来确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理智之人是一个基本的预期水平。 5、判断步骤:

多数人侵权及其侵权形态

多数人侵权及其侵权形态 多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施行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其行为主体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数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即数个责任主体与被侵权人一方的请求权之间的联系具 有多样性。①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2条明确规定了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在内的数人侵权规则,其中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共同加害行为,第9条规定了教唆、帮助行为,第10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第11条规定的是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12条规定的是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②前三者构成了我国现行法上的比较典型的共同侵权行 为体系,后二者构成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体系。③ 一、共同加害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共同加害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目前理论界对共同加害行为的认定标准历来有争议,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与折衷说。(1)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 失,因而共同加害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也认为共同侵权行 为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④。(2)客观说否认共同侵权的构成需要加害人的意思联络,正如民法 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共同侵权行为之成立,以加害人间有共同行为为已足,于此行为以外,有无共同之认识在所不问。在客观上造成同一事实,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负连带责任。⑤(3)折中说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构 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从主观方面而言:①各加害人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②内容应当是相同或相似的。从客观方面而言:①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②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前,客观说因其利于对共同侵权中受害人的保护,而被较大程度上接受。然而,笔者较同意主观说, ①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4页 ②王利明:《论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加害人不明》,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4期 ③程啸: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多数人侵权责任的规范目的与体系之建构,私法研究,第九卷 ④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4页 ⑤王泽鉴《民法学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1月第 1版,第 309页

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主要按照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可能因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可能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属于侵权责任承担主体毫无疑问。但是这并非定律,法律上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那么具体来说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主要按照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主体,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名词解释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含义: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见义勇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损害广义的理解中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狭义的理解中损害则专指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称为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不过,现一般都用广义。 加害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既包括加害人自己侵害他人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行为,也包括雇员、被监护人等致人损害或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状况。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 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指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 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加害人的惩罚。 广义的责任抗辩,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数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王利明《民法》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十章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章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章重点与难点: 1.各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其适用。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范围是难点。 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等竞合,难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 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 根据民法通则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及其适用 当加害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时,受害人得依法请求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于已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停止侵害的请求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这种请求首先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提出,以图迅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之扩大。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停止侵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合并适用。如果侵害尚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可单独适用停止侵害;如果侵害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停止侵害可以与赔偿损失合并适用;如果侵害损害了他人之名誉等,可以将停止损害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合并适用。 二、排除妨碍及其适用 加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而妨害他人正常行使权利或妨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主要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在实践中,设置障碍影响他人通行、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截流河水影响他人的用水等情况均属妨碍行为。 妨碍行为本身应当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合法的妨碍行为,如为了公共利益铺设管道在短时间影响部分人的通行,不构成“妨碍”,自不得请求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所针对的应当是已经实际存在的妨碍。对于并不存在或并不即将必然出现的妨碍,不适用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方式。 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的区别在于,消除危险主要是针对有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危害,排除妨碍则是针对侵权人正在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 同停止侵害一样,排除妨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先行作出排除妨碍的裁定。 三、消除危险及其适用 加害人实施某种行为,给他人之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时,受到威胁的人有权要求消除危险。在实践中,违章建筑、危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堤坝等往往构成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威胁。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构成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加害人实施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威胁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或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没有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或本身无权实施这一行为。 危险不同于已经造成的损害,它只是一种直接的威胁,极有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这种威胁可以是已经存在的,也可以是目前尚未出现但即将必然出现的威胁。因此,在当事人请求消除危险阶段,一般尚未造成实际损害,故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方式在实践中多能单独适用。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一样,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先

侵权责任法案例

1.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车店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车的生产商为某摩托车公司。两个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驾驶时突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严重,经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鉴定,事故原因为石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石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此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是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这种责任方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可以起诉制造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本案中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应为产品缺陷,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无须石某证明王某和摩托车公司有过错,只需证明有购买摩托车的事实、损害结果和产品质量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因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一天夜晚,钟某在回家途中看见曹某纠缠女青年孟某,于是上前劝阻,却遭到曹某的殴打,下腹还被曹某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伤。钟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1.14万元。案发后,曹某支付了赔偿费1.0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 3.26万元(已执行)。其后,钟某觉得自己受伤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致,受益人也就是孟某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孟某赔偿2万元。法院是否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呢? 分析:对于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钟某在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挺身而出,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是事实,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受益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只有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而本案的侵权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 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 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与物权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为物权提供了保护方式。并且物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核心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产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

一、产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 二、产品专利侵权的要件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1、形式要件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2、实质条件 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20 分)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 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 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 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 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 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 7 分,共 42 分) 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 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 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 种学说: 一是条件说。 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 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 3、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一、过错的含义 过错乃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 为的故意和过 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它包括了两层含 义:一、过错 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过错也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 二、过错分类 共 第一次分类:单独过错,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 第二次分类 : 单独违反义务的过错单独过错单独滥用权利的过错共同违反义务的过错共 同过错 同滥用权利的过错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混合违反义务的过错混合滥用权利的过错混合过错加害方违反义务, 受害方滥用权利 的过错受害方违反义 务,加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三,过错认定标准

侵权责任分类十种

杨立新教授观点: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要责任形态有十种 第一,自己责任 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经典规定,此外,第36条第1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37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属于自己责任。 第二,替代责任 对人的替代责任有六种,即第32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4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的特殊性也在于此,其大都规定

的是替代责任。 第三,连带责任 从《民法通则》第87条“【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再到现在《侵权责任法》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14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是很大的进步。 适用连带责任的有两种情况: 其一,共同侵权行为: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9条第1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研究的是,第8条中的“共同”是共同故意、共同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 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 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 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 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 (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 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 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 (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 (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分类:(1)财产损失: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2)人身损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3)精神损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过错:故意与过失; 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 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

侵权法名词解释

侵权责任法名词解释 1.侵权责任:侵权人一方对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的各 种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本质上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多样性。 2.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得损害予以救 济的侵权责任。 3.惩罚性赔偿: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侵权人对被侵权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侵 权人的惩罚。 4.损益相抵:被侵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 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5.财产损失之赔偿: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一方财产上的损失的 一种侵权责任方式。 6.附带财产损失:(广义)包括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人身权益产生的全部财产损失 (狭义)侵害他人人身权易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礼仪难以确定,被侵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7.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以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救济生命、身体和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被侵 人及其近亲属,称为人身损害赔偿 8.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被引起关系。在准侵权行为的情况 下,因果关系指的是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内在联系。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 9.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10.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 责任之基础问题。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就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应当由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 11.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的归责原则。 1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害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 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13.严格责任: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 准。 14.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知识点: 1、侵权责任 概念: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特征:a.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b.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c。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功能:填补损害、预防损害、教育与惩戒作用、分担损失和平衡社会利益 2、侵权责任法的目的 A.一般理解: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B.明确侵权责任 C.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知识点: 1、过错责任 含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2、无过错责任 含义: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产品致人损害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案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高度危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对人损害、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 3、严格责任 含义:一种比没有进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 4、过错推定责任 含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应: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知识点: 1、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要素 四要件:(我国)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2、加害行为 概念:违法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性质:加害行为是行为人或者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3、损害 概念: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他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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