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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一、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如果某一作品是完全由一个人来完成的,显而易见作品的归属权一定是属于这个人的。如果某一作品不是由一个人单独完成的,而是由法人或者是其他的主持人共同完成,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就属于法人和其它的主持人。

也有的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是作者以及法人和其他的主持人共同完成某一著作,那么著作权应当是由作者享有,但是法人和其他的主持人可以使用该权利。

如果作者所使用的物质,技术等客观条件都是由法人或者是其他的主持人来提供的,那么该作者他只能享有署名权,不能享有著作权。著作权这个时候就归法人和其他的主持者所有。

作者和法人与其他主持人之间如果签订了某些合同,就按照合同上面的规定办。如果是两个人及以上的人共同创作作品,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是合作的人共有的,不可以将共同完成的作品分割开来,这些人对自己独自创作的部分是享有著作权的。

如果某一作品是翻译的作品或者是改编作品。那么翻译整理它的人就是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人,不管人数多少。拍摄的电影作品等一般都是有很多不同部分组成的,比如说编剧,作词,作曲等等。如果这些部分可以单独的使用,那么其作者就享有这一部分的著作权。如果作品不是原创的,而是某些人委托另外的人来完成,那么这个作品的归属权是由这两方面的人共同来商议的。

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区别

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据某些条件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与强制许可制度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须事先申请或通知著作权人;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乐作品或音乐戏剧的表演以及商业唱片的重复使用。

《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495条规定法定许可适用于:公开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胶片、唱片、录音磁带等方式公开复制和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学作品创作有文字的音乐作品;在工业产品中使用造型工艺作品和摄影作品等,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经由作者同意而被某个录制者制成唱片发行,其他录制者就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直接进行录制,但录制后必须向作者付酬。

对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的规定

法律规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会有一些限制。 我国著作权保护上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注意事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演绎作者对其非法演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演绎作者对其非法演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班级:法学122 姓名:彭芳学号:5301112132 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可见,演绎作者在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前提下,对其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那么,对于非法演绎作品,演绎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 非法演绎作品。非法演绎作品,是指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进行演绎创作所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其含义有以下几层,第一,此作品为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第二,此作品应当经过原著作权人许可而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第三,此作品无须许可或虽经许可,但侵犯了原作品的其他著作权。这类作品的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这类作品的演绎作者,是否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至今尚未有一致意见,对非法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其保护的问题,要进行分析。 我们可以了解非法演绎作品的特征:第一,非法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它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行为产生的作品。其性质与剽窃作品不同,演绎作者经行演绎行为的过程中有相应的智力劳动投入或是其他投入,非法演绎作品与原作品有实质区别;第二,非法演绎作品具有依附性。非法演绎作品本身也是演绎作品,它的独创性需要依赖原作品产生,如果由原作品产生而颠覆了原作品的主旨,这可能构成效仿或其他性质的侵权;第三,非法演绎作品具有侵权性。非法演绎作品,是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作品进行演绎创作的行为,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原作者有权依著作权法要求非法演绎作者进行赔偿;第四,非法演绎作品具有价值性。因为非法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而独创性与价值性紧密联系。演绎者对于非法演绎的作品,投入了一定的智力和体力劳动,创作了价值。 表面来看,非法演绎作品在创作时,未经过原著作人的许可。因此,演绎作者侵犯了原作者了权利;违反了民法上的平等原则,使得演绎权毫无意义;同时,

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很多人会问,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吗?单位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吗?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下面来详细看看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 例如,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作品完成者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情况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单位向社会负责,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情形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演绎作品在新著作权法中的缺失

演绎作品在新著作权法中的缺失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三审稿,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有很多亮点,如简化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定、增加法定赔偿数额下限500元的规定等。但是白璧微瑕,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仍未涉及演绎作品的相关规定。 一、演绎作品的概念及认定 1.概念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对原表达加以发展,并使新表达与原表达融为一体而形成的新作品。目前我国法律对演绎作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在著作权法12条中规定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几种演绎行为,而且采用了完全列举的方式。 2.认定标准 首先,演绎作品应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根据互文性理论,所有的作品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以往作品。而演绎作品更是在已有作品的

基础上创作而成的,对已有作品的使用以及借鉴更为显著。如果与原作品并无最低程度的相同之处,则属于全新作品而非演绎作品的范畴。此外,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表达而非思想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仅仅借用原作品的思想并不会侵犯其著作权,也不会产生演绎作品。 其次,合理使用不构成演绎作品。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个人欣赏、新闻报道等目的,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并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对于演绎作者而言,其在创作时应当取得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然而在满足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时,演绎作品与原作品因无实质性相似而不构成演绎作品。 最后,演绎作品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与其他作品一样,演绎作品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由作者独立完成且具有创新性。因演绎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其独创性应当包含以下两点:一是实施了演绎行为如改编等对原作品进行了一定的改动,二是对于相应的改动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 二、演绎作品规定缺失所面临的问题

专题二 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目录 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 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 一演绎作品 (1) 二合作作品 (1) 三汇编作品 (2) 四影视作品 (2) 五职务作品 (2) 六委托作品 (3) 七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3) 八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4) 九继承转移和承受转移 (4) 第三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一邻接权 (4) 二出版者权 (5) 三表演者权 (6)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7) 五广播电视组织权 (8) 第四章著作权许可使用 (9) 第五章著作权转让 (10) 第六章著作权质押 (10) 第七章著作权限制 一概述 (12) 二种类 (12) 三合理使用 (12) 四法定许可 (14) 五著作权穷竭 (15) 六著作权其他限制 (16)

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一、一般归属原则:作者 二、视为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 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一)概念 指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二)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一种独创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一)概念 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 ——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 ——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版权-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作品是作者根据他人委托而创作完成的作品。委托创作不是作者的自发创作行为。作者创作委托作品,是基于一种他人的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我们称之为委托创作合同,是著作权合同的一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创作,是产生作品的一种重要方式。由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知识水平、语言、地域、智力程度等限制,很多创作行为无法亲历亲为,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他人从事创作行为。 由于委托创作行为反映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应该遵循契约自由的精神,所以,法律规定,订立委托创作合同时,除了要明确委托创作的内容、范围、对价等内容外,还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在国外的一些立法中,很多采取了将委托创作作品作为“雇佣作品”的方式,认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劳动雇用关系,这种规定的方式在法律关系上会更加简单一些。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这里明确了对于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应该首先从约定。这里所指的约定,不仅可以约定著作财产权的归属,还可以约定著作人身权的归属,因此,这是一条很特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创作作品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属于作者,不能通过继受的方式获得著作人身权”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 本条同时规定,委托创作合同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的归属应该遵从“创作作品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由受托人,即创作者享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还有一个问题是,委托创作的作品是根据谁的意志创作的?一般而言,受托人创作委托作品,是基于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人会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委托作品的创作范围和形式等,并对委托作品进行一些限定。但是这些行为,都不是创作行为。 受托人在委托人规定的创作范围内创作作品,其仍然付出了自己的智力劳动,因此,受托人才是委托作品的创作者。如果委托人参与了作品的构思和具体的创作,这样的作品应该是一种合作作品,而不是委托作品了。 进行版权登记的方法有多种,以取得国家版权局的登记证书为例,权利人可以到汇桔网进行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作品独创声明、作品说明书、作品样本以及在线填报并打印的登记申请表等。

著作权法试题

一、单选题 1.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案发布并实施的时间是( D ) A.1991年6月1日 B.2000年12月11日 C.2001年7月1日 D.2001年10月27日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C ) 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B.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 C.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应当支付报酬 D.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需支付报酬 3.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对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 D ) A.改编权 B.出租权 C.复制权 D.展览权 4.甲在《北京晚报》上发表一篇杂文,没有任何版权声明,乙将其推荐给《读者》文摘杂志,《读者》文摘杂志登载这篇杂文时() A.必须经甲同意,并应向甲支付稿酬 B.不用经甲同意,但应向甲支付稿酬 C.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并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D.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但不用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5.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A.图书馆为满足企业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B.表演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C.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D.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法人作品的保护期限起始日为() A.作品完成日 B.作品发表日 C.作品登记日 D.作品出版日 7.蒋某和王某1960年共同创作完成了小说《西山风云》,蒋某于1998年6月2日病故,王某于2002年11月7日逝世,在我国,《西山风云》著作权保护的终止期限是() A.2048年6月2日 B.2048年12月31日 C.2052年11月7日 D.2052年12月31日 8.下列哪项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A.书法字帖 B.宫廷菜谱 C.化学元素周期表 D.地方志 9.刘教授编写的教材《知识产权法学》在某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社对该书享有() A.改编权 B.版式设计权 C.著作权 D.邻接权 10.下列哪项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A.修改权 B.复制权 C.发行权 D.出租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产生是从() A、国家版权局审查批准之日起 B、作品发表之日起 C、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发著作权证书之日起 D、作品创作完成时起 12.刘教授1998年1月1日自行将我国刚颁布的一部法律译成英文,投递给《中国法坛》,于1998年6月1日发表。国家有关机关认为刘教授的译文质量很高,经与刘协商,于1998年12月5日发文将该译文定为官方正式译文。刘教授对其译文() A.自1998年1月1日起一直享有著作权 B.自1998年6月1日起享有著作权

(个人) 委托创作框架合同(著作权归我方)for 传统作品

委托创作框架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友好协商签订: 甲方:x网络游戏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x 联系地址: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 乙方:x 身份证号码:x 电话:x 联系地址:x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订本框架合同。双方同意,本合同亦适用于甲方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为不时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受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同受控制的人;控制指直接或间接享有20%以上的管理或决策权利,不论是通过表决权、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即甲方关联公司亦有权以订单(附件一)委托乙方创作作品,乙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提供作品。 一、作品提供 1、本次合作期限为12个月,自合同生效日起计算。在合作期间,委托方以订单方式(见附件一)委托乙方创作作品,乙方应按委托方每次订单的具体需求提供相关作品。每次订单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应当根据委托方要求提供作品,并应将作品以电子文件或委托方同意的其他形式提供给委托方。 3、本合同中的作品以委托方验收通过的为准。每次委托创作作品的具体费用以订单为准。 二、交付、验收和付款 1、交付:本合同约定的作品,乙方应按照订单约定的时间向委托方提供约定的全部作品。 2、验收:委托方于乙方每次提供作品的当日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参考附件一。验收不合格,委托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或重做,乙方应完全配合修改并在_7__ 日内重新交付。两次验收不合格,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就已经验收合格的作品委托方均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如果委托方同意接受且已经支付相应的费

作品不同: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

作品不同: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在保护期内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不同作品的归属应该如何界定呢? 一、不同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者包括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以及被依法视为作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数据库作品 在汇编作品中,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而构成数据库的作品,这类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3、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专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此类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法人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6、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其所在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而且在职务作品创作完成的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著作权申请流程 1、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作品完成形式、作者情况、著作权人情况等; 2、需要提供申请者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等,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等; 3、填写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以及权利保证书; 4、签字盖章; 5、交纳登记费。严格按照版权局的作品登记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6、审核。合格后送省版权局领导领导审批,合格后由省版权局核发作品登记证,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三、著作权可以购买吗 著作权可以购买。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清政府解释为:“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如今华人社会通常还是使用版权一词,不过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对于著作相关权利的正式称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版权-七类著作权的归属解析

七类著作权的归属解析 著作权包括演绎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电影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美术作品等七种著作权。下面就七类著作权做归属解析。 一、演绎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三、汇编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四、电影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五、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六、委托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七、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确定

在日常生活中就会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电视剧没有心仪的主题曲,委托他人创作;公司要编写一个软件或新产品设计、各类设计等。而这些事情通常都会衍生出一些问题,比如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问题。 在委托他人进行作品创作时,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就是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那到底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该怎么确定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确定的内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除本法另有规定除外。 而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约未明确或没有签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该条(第十七条)规定: 1,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归属。 如此规定是为了尊重受托人的意愿,也是为了委托人能够更加有效的使用作品。 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作品,是受托人(即作者)创作而成,凝结创作人心血。基于保护创作人,鼓励创作的目的,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受托人。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行使其著作权是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设计商标后,不论该商标是否注册,受托人都不可阻止其使用与产品、服务上,也不得授权给他人使用该标志作为商标。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创作的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委托合同进行约定。 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所以,根据以上的规定,你们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问题,那么就应该是属于受托人即你的朋友所有。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74136054.html,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在我国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就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那么卖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怎样的?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讲解吧。 著作权主体 1、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由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首先,自然人是原始作者。一般而言,创作是指作品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只有具有思维的自然人才能完成,因此只有自然人才能够直接创作作品。自然人作为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因而其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原始和完整的著作权。其次,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作者。自然人以外的社会组织事实上不可能成为作品的创作者。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法人甚至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均可以被视为作者,而获得相当于自然人作者的原始著作权主体地位。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作者,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这一原则并没有被改变;另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如创作作品的活动是由其组织的,所创作的作品代表的是组织的意志,应当由该组织承担责任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了对外国作者的保护,这里的外国作者既包括创作作品的外国自然人,也包括被视为作者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能包括无国籍人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外国作者的三种情形:外国作者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作者的所属国或经常居

著作权权利归属方式是什么

一、著作权权利归属方式是什么 著作权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也可以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 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 进行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 二、著作权权利归属证明的规定 著作权的作者在维权诉讼中,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利。关于权属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这就带动减轻了作者的举证责任,而把相反的责任推向了被告。 但是在诉讼实践中,很多作者并没有很好地证明自己的权利。比如:录音录像制作者往往草率对待这一有利规定,在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极不规范。录音录像制品合法出版物上凝结了很多权利:歌词单上的署名可以证明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属;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可以证明制作者的权属;封面上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标识也可以证明上述权属。但是,很多唱片公司都漠视这一权利,在录音录像制品上没有规范的署名。常见的是:把自己的商号甚至商号的简称列在著作权和邻接权标示的后面;把自己的英文名或英文名称的简称作为署名;把自己的商标(甚至是未注册商标)作为录制者的署名;把艺名、英文名、乐队名、部分姓名作为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署名;或者歌词单、封面、包装物上的署名发生矛盾。这些在诉讼中将都影响自己权属的证明。 因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应该注重留下自己权利的证据,在作品上正确规范地署上自己的名字。对于一些比较难以证明的作品,应当及时做版权登记,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才好维权。 对于版权登记,很多权利人不认真对待。虽然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毋需经过登记程序,但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难,而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属的有力证明,因此,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身份的好办法。 三、著作权有哪些

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一、翻译权的行使 翻译,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翻译权属于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因此,翻译已有作品,翻译人应当先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合理的报酬。如果翻译的作品是演绎作品,则翻译人不仅需要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此外,翻译人还应在翻译作品中指名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翻译他人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四)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见,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翻译人在行使翻译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版权有没有什么例外情况? 大部分法律都有规定版权期限。版权过期后,作品就属于全人类共有的财产,称为公共财产或是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的财产。版权保护的时间各不相同,中国大陆、台湾和香港法律所设的保护期限,是作品原创者去世后50年;美国和欧洲则是作品原创者去世后70年。因此像《红楼梦》、《傲慢与偏见》之类的作品原文,现在都已经过了版权保护的期限,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取得、复制或者在原作基础上继续创作,包括翻译、引用、出版等。不过,例如翻译后的衍生作品则不同了,如果衍生作品的作者仍然在世、或是去世但未超过上述年份,则仍然受到版权保护。 另外,有些作品的版权许可协议,自由度足以让维基百科的编辑者使用,又或者作品属于公有领域,但这必须得到严格证实。没有版权公告的物品不代表作品可以随便自由引用。 另外,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中也有叫做“合理使用”(fair use)的概念。这个概念十分复杂,而且各国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基本上,您可以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大前提下,摘录别人作品的一小段内容。例如您要写一篇《哈利·波特》的书评、讲述作者写作手法等,您当然想引用该书中的部分内容、并加以评述。“合理使用”的概念允许您自行摘录《哈利·波特》书中的小段内容,而无需预先咨询版权持有人。但是至于这“一小段”到底应该是多长,而且是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摘录这一小段,却没有明确的界定。

著作权案例

杨德嘉 在人类的文明史中,作品一直担负着表达作者思想感情、观点论断的重要使命。然而,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文化艺术市场的不断繁荣,作品的产生已不再是仅仅出于作者自身的创作欲望。特别是近年来,很多作品都是由他人委托作者创作而成的,这类作品就属于委托作品。对于委托作品而言,由于在传统的作者与作品之间又多出了一个委托方,因此,委托方与受托方(即作者)与作品的关系,以及他们二者之间的权利划分就变得更加复杂。实践中,由于合同约定不明或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会导致委托创作的双方当事人产生分歧、争议,乃至对簿公堂。 权利归属合同约定是关键 例案一:甲公司委托乙画家根据该公司的产品特点创作了一幅国画用于产品包装,并支付了高额创作费用。由于画作传神,提升了产品形象,使得甲公司的产品销量大增。后乙画家在出版其书画作品集时,也将该幅国画作为自己的代表作用在了封面上。甲公司认为这幅画是其花大价钱专为自己的产品创作的,因此著作权理所应当归该公司所有。而乙画家却认为该画作凝聚了自己的心血,体现了其艺术水平,他人无权据为己有。由于双方当初未对画作的著作权归属做出约定,导致各执一词,故产生矛盾。 法官解析:那么究竟应该由谁享有权利呢?对于一般的作品,其著作权是由作者享有的。但就委托作品而言,其著作权归属的确定与一般作品相比还是有所区别的。鉴于委托作品的产生根本上是源于委托人与作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首先要看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即双方可以在委托创作合同中自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哪方所有。有了明确的约定,自然也就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纷争。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双方未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甚至根本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时候,出于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方即作者享有。因此,在这个案例中,乙画家享有这幅国画的著作权,可以在自己的书画集中进行使用。当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也并非毫无权利可言,其依法享有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作品的权利。因此,虽然甲公司并不享有著作权,但仍然可以在产品包装上继续使用该幅画作。 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使 例案二:甲影视公司委托乙作家创作一部电影剧本,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创作费用。双方约定剧本的著作权归甲公司所有。然而在剧本交付后,甲公司却认为

版权权属归属证明是指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的设定是对创作人的权益的保障。 著作权在作者作品创作完成后就会依法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管是否发表,都会依法享有著作权。那版权权属归属证明是指什么?下面来讲解下版权权属归属证明相关解析。 著作权权属证明指一切能够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材料。但实务上著作权权属证明主要是指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国家机关的登记材料。 提供著作权权属证明,证明效力最高的一般是各级版权局办法的著作权登记证书,除非有确切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除此之外的证据如果能充分提交,也可以证明著作权的权属。但这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因为作品的形式不同,证明方法也不同。比如摄影作品用底片或者数码摄影的原文件,文字作品用手稿等等。 版权权属归属证明会根据不同的作品类型,来提供不同的归属证明: 作品从权利归属方式看可以分为个人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

①个人创作的作品,不需要提交权利归属证明; ②合作作品,需提交合作创作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合作创作的声明等证明文件; ③法人作品,需提交法人创作声明,即说明该作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④职务作品,需提交职务创作声明(需作者签字、公司盖章)或作者与单位签订的创作协议(复印件); ⑤委托作品,需提交委托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委托创作的声明等证明文件。 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一家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

版权-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可能很多人都清楚了解,但是如果软件著作权是委托开发的呢?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来看看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计算机软件基本上都是技术人员受雇于公司或者企业,然后研发出来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具有作者资格的人该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规定如下: 1、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属于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3、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4、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要根据情况而定,不同的情况软件著作权的故归属也不一样。

委托作品的认定与著作权归属

委托作品的认定与著作权归属 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自己的意愿与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当双方当事人会约定,受托人创作完成作品后提供给委托人。那么委托作品著作权归于谁呢? 一、委托作品的认定 实践中,认定委托作品时需要注意,如果受托人接受了委托但是没有进行创作活动,比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绘制用于装饰的油画,乙公司又将此作为工作任务交由职员丙完成,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作品就不宜认定为委托作品,而是职务作品。这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委托作品的受托人从事创作,是在履行与委托人达成的民事合同,通常是委托合同或者承揽合同;而职务作品的作者进行创作是为了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也就是在履行作者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法律规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会有一些限制,如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权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著作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三、注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保护期限

对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如果确定归属?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针对这两个问题,下面来详细看看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确定和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上面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的规定,电影作品也是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里。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条: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 由于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具有一般是在他人作品或者原作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特性,因此,许多国家给予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要比自然人原创的作品的保护期限短。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类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在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保护期的计算方法上,我国与其他将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的国家大致相同,即以首次发表(或公开放映)后若干年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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