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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资料讲解

反洗钱案例资料讲解
反洗钱案例资料讲解

反洗钱案例:

一、案例

案例一: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

2006年4月,上海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线索并破获了新加坡人罗某从事地下钱庄洗钱活动的重大案件,该案是历年来上海地区破获的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是洗钱法施行后首例洗钱案。

1、基本案情

经查,罗某(新加坡籍)等人自2004年起受新加坡某汇款、钱币兑换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某汇兑公司)老板巫某的委派,前往上海开展跨境汇兑业务。罗某先后以本人以及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分别在10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罗某等人作为派出人员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两地汇兑业务,根据新加坡某汇兑公司的业务指令,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向新加坡汇款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或者收取国内需要向新加坡汇款客户的人民币,然后由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在境外收付相应外币。2005年起,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又在苏州、东莞两地先后设立类似机构,客户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福建等地。2004年至2006年4月案发,该地下钱庄在上海、苏州两地交易金额达到53.54亿元。2006年4、5月,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罗某、李某、冯某以及莫某等四人实施抓捕并刑事拘留,冻结人民币账户56个,冻结资金690余万元。2006年11月1日,该案侦查终结。2007年5月18日,上海市检察院一

分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6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8月6日,一审判决主犯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莫某、李某和陈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和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名罪犯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反洗钱调查过程

(一)、可疑交易的收集与归纳

2005年11月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连续收到某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进行可疑交易活动。经研究,可归纳出以下疑点:(1)交易主体均为外国人,但其账户交易的币种均为人民币;(2)交易频繁,金额巨大,符合“集中进、分散出”可疑特征;(3)交易主体刻意逃避关注,将交易分散在各网点多个柜台办理;(4)当银行柜面人员询问其资金用途后,交易人立即关闭账户;(5)交易通常双人办理,其中一人疑为幕后控制人;(6)不顾交易成本,宁愿长久排队等候,拒绝办理VIP卡(马仔同意,但幕后控制人坚决反对);(7)多人开户资料所留地址相同,均为陆家嘴附近一居民住宅;(8)每次办理业务均提5—30万元不等现金。

(二)可疑交易报告的梳理分析

(1)关联可疑交易报告。经搜索上海市全部可疑交易报告,发

现有6家商业银行陆续上报过129份涉及该交易主体的可疑交易报告,这些上报银行的共性是汇路畅通、网点众多、支付结算手段丰富多样。

(2)关联大额现金数据库。经查询罗某等人大额现金交易记录,发现其大额现金交易量惊人,2005年累计发生185笔1.87亿元,交易主要集中在陆家嘴附近的5家银行的多个账户。

(3)关联以往调查记录。经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交流信息,了解到罗某、莫某等2人曾于2005年8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立案调查,但因资金提现中断了转移轨迹,该案暂时未有突破。

通过上述关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认定罗某等人的交易行为存在重大犯罪嫌疑,遂决定启动反洗钱调查。

(三)反洗钱调查

首先,利用人民银行内部各种金融数据系统,开展重点线索调查。以各银行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为出发点,在人民银行内部大额现金报备系统等业务系统进行搜索比对,确定重点涉嫌人员和重点交易分布。

其次,向金融机构下发调查函,开展全市范围的行政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重点可疑主体的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监控录像等资料,并选定交易量大、可疑特征突出的账户,确定一定的金额标准,要求商业银行补充交易对手信息,从其交易对手来判断罗某等人的交易背景和可能涉嫌的犯罪类型。

再次,充分利用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与公安部门以及有关行

政机关开展协作。例如,在调查交易主体罗某等人时,查询公安部门的出入境记录,帮助判断罗某等人的行动规律;在调查交易对手中的机构类客户时,查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企业登记系统,了解有关背景信息。

经反洗钱调查,初步判断罗某等人涉嫌在上海等地从事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

(四)移送警方并协助调查取证

2006年3月16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就罗某可疑交易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将该线索正式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立案侦查。

在公安机关实施抓捕后,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迅速布置上海11家商业银行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提供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期间罗某等人控制的42个银行账户的交易资料,确保调查取证工作得以按时完成。

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及时向总行反洗钱局报告了破案情况,同时提出跨辖区调查申请。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大力支持下,成功调取了罗某地下钱庄在苏州等地的交易信息。

(五)深挖上游犯罪线索

根据以往打击地下钱庄经验,境内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资金往往与腐败、偷税、诈骗等犯罪活动有关,因此后续工作重点应放在排查地下钱庄资金来源、深挖上游犯罪线索上。

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与上海警方合作对罗某地下钱庄非法资金

进行深入排查,破获了一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其中包括天津某外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咨询公司”)跨境网络炒汇案和某国际设计学院偷逃税案,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3、案件启示

该案成功经验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与公安机关建立良好的“双赢”合作关系

为建立与公安机关良好的“双赢”合作关系,需在可疑交易线索的分析、研判和移送工作中紧抓警方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可疑交易线索,同时配合警方做好可疑交易线索侦查的后续协助工作。2005年,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和上海市公安局签订了《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实施细则》,约定每季度举行情报会商。通过情报会商,将反洗钱监测分析和反洗钱调查中发现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移送警方,同时警方也可就重大涉嫌洗钱案件申请协查。为使情报会商真正发挥实效,形成与警方“双赢”的合作关系,在具体操作中应注重以下几点:

其一,有意识地选择容易受到警方关注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进行移送,便于警方立案侦查。

其二,提高向警方移送可疑交易线索的质量。客观上,警方的工作任务繁重而警力有限。在移送可疑交易线索之前,应深入调查,做到重点涉嫌人员清楚、资金交易流向明确,以便警方入手。

其三,通过案件协查工作推动警方对可疑交易线索的立案侦查工作。合作机制是双向的,只有互动双赢,才能健康发展。一方面,

人民银行向警方移送可疑交易线索,需要警方打击洗钱犯罪;另一方面,警方需要人民银行对涉嫌洗钱案件进行协查。在双赢合作关系的基础上,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建立了可疑交易线索侦查情况考核评价制度和案情反馈制度,利用情报会商的机会,定期听取警方对已移送的可疑交易线索的处理情况,推动警方及时开展工作。

(二)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开展调查

人民银行在反洗钱方面有着较大的资源优势,主要表现在拥有各种金融数据系统、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以及跨辖区调查协调等方面。在协助破获“罗某地下钱庄洗钱案”的过程中,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充分发挥上述资源优势,迅速及时地配合警方工作。

其一,灵活使用人民银行各种金融数据系统,调查重点线索。本案中,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根据辖内银行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及时与大额现金报备系统进行比对,从而确定了重点涉嫌人员和重点交易分布,为深入调查奠定了基础。此外,人民银行内部的其他业务系统对调查工作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其二,充分发挥反洗钱监管部门的权威性,督促商业银行配合调查。本案中,在警方实施抓捕后,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迅速布置上海各有关商业银行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提供罗某等人所控制银行账户的大量交易资料,保证了调查取证工作能够按时完成。此外,对在本案中有突出贡献的商业银行,在破案后及时予以通报表扬,鼓励其反洗钱工作积极性。

其三,及时通过总行协调各级各地人民银行,促成跨辖区合作

调查。本案中,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及时向总行反洗钱局报告了破案情况,并提出跨辖区调查申请。在总行反洗钱局的指导和部署下,各有关商业银行总行积极配合了本案的跨辖区调查工作。

(三)、夯实反洗钱监管工作基础,提升可疑交易报告价值

高度重视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加强对商业银行上报可疑交易线索的分析研判工作,做到可疑交易报告数量与质量并重。

其一,加强现场检查工作,提高商业银行上报高质量可疑交易线索的主动性。现场检查不但可以发现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客观上也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了一次反洗钱现场培训;将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可疑交易线索和问题汇编成典型案例,提供给被检查银行参考,帮助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提高洗钱风险认识水平和防范意识。

其二,高度重视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加强分析研判工作。关于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提交详细的交易情况说明和资金流向图,以保证重点可疑交易分析研判和核查工作的效率。建立对商业银行报告质量的考核评价制度,有效促进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断提高。

其三,完善非现场监管手段,主动发现可疑交易。提取商业银行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整理,锁定高风险目标区域(包括业务领域和银行内部高风险网点),继而有的放矢地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提高主动发现可疑交易的能力以及可疑交易的情报价值。

2、熟悉与了解地域经济差异情况等

经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有个性差异,各行在会计结算、现金管理、反洗钱等内控制度上,是否也存在着制度盲区和制度执行等薄弱环节。福建的蔡建立一案,就利用了泉州等地大额现金交易频繁的特点,掩饰了洗钱活动。

案例二、福建泉州蔡建立、蔡怀泽洗钱案

2005年5月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马(马来西亚)联合破获的“5·12”特大跨国制贩毒案,对王清煌等15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罪和贩卖、运输毒品罪以及洗钱罪分别追究上述1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蔡建立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3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怀泽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7.5万元。

这是洗钱法施行以前,我国宣判的第二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

1、基本案情

经调查,2002年8月至2004年4月间,蔡清海将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陆续通过菲律宾地下钱庄汇入我国境内地下钱庄。在蔡清海的指使下,其叔蔡怀泽、其堂弟蔡建立分别以各自名义在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建设银行石狮市支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存入上述账户。其中,蔡怀泽建行、农行账户存入赃款共计350余万元,蔡建立建行账户存入赃款660余万元。事后,蔡怀泽、蔡建立将大部分赃款转出,用于购买车辆及竞选村长等。

2、该案特点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跨境”资金转移。事实上,本案中菲律宾

与我国境内的地下钱庄之间并未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跨境汇款,它们的操作手法一般为双方之间的账面对冲。

利用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本案中的资金交易行为均集中在福建省泉州、晋江、石狮,这些地区经济发达、交通便利、民营企业活跃,因此正常的经济活动中的资金交易量巨大。该地区的这一特点,使蔡某等人的洗钱行为极具隐蔽性。

利用便利的金融服务达到洗钱目的。本案涉及金融机构(网点)遍布泉州、晋江、石狮等地;同时,蔡某等人熟练掌握了网上银行、自助银行和POS机等先进的金融服务措施,使用银行卡方便地进行资金交易。此外,由于当地民营经济发达,取现相对便利,蔡某等人成功将赃款以现金形式取出,完成了洗钱过程。

3、一是要做好保密工作

某年某月某日,我们去某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部调查一个企业的可疑交易情况。这家银行的国际业务部是开放式办公,经理坐在里面,业务人员坐在中间。当时,有很多人在办理业务,我们就直接找了经理,跟她讲明来意后,强调“要控制知情范围、注意保密”。这位经理一边答应“我们知道注意保密”,一边冲着坐在中间的一位业务人员喊道“把某某公司的资料找出来,人民银行反洗钱要查。”结果大厅里面尽人皆知,消息不胫而走。所以,无论是人行也好,还是金融机构也好,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在不知不觉中泄了密。

新疆“8.19”案就是一个泄密的例子。此案中,一名商业银行的

工作人员在警方调查时,一直与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严重影响的案件的侦破进程。泄密人员事后已被开除工职。

案例三:新疆“8.19”案

2004年6月,浙江省外汇管理部门向浙江省公安厅经侦部门移送了一起多名新疆人在浙江非法巨额外汇交易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即立案侦查。

经查,2004年4月至11月,阿布里米提·湖达拜尔地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浙江、新疆等地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达30亿元。他们在浙江温州、丽水等地从当地“黄牛”手中购买美元,汇往新疆,然后将美元卖给新疆多家经营外贸业务的公司,这些公司收购美元后以边贸创汇名义在银行办理因公结汇,然后凭结汇手续办理出口退税,从中赚取结汇差额,领取出口退税及创汇补贴。新疆、浙江两地公安机关在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先后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缴获现金24.2万美元和5万元人民币,冻结涉案资金110万元人民币。

4、要善于借“东风”

特别是在遇到一些重大的、涉及面广的、外部干扰多的案件时,要善于借助外力(如:上级单位的力量,相关部门的力量)来取得突破,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地获得上级单位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可以获得上级单位的直接指导。例如,广东“刘某某”案,就得到了人总行和最高检反贪总局的大力支持。

案例四、广东梅州“刘某某涉嫌受贿”案

2005年8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通过反洗钱监测和现场检查发现,梅州某行城区支行原行长刘某某在任期间存在巨额交易2000余万元,且与该行贷款客户又可疑联系。同年9月,我局就此线索与公安部经侦局、最高检反贪总局进行会商,决定责成广东省高检反贪局查处。12月,广东反贪部门以涉嫌受贿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刘某某决定逮捕。经查,刘某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贿赂21万元,以受贿罪认定;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8次,违法所得43.8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刘某某涉嫌受贿案是我局与最高检的首次合作,该案的告破为双方的进一步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契机。

二、如何识别重点可疑交易

前提:反洗钱基础工作完备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

●毒品洗钱犯罪

●走私洗钱犯罪

●腐败洗钱犯罪

●金融诈骗洗钱犯罪

●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犯罪

●税务洗钱犯罪

1、地下钱庄的交易行为特点

?[上海罗怀韬案]其经常以现金本票、电话银行以及交行通存通兑等

方式将一笔或多笔较大资金转入其账户,当天又通过全国通、电汇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往全国各地交行开户的多名收款人,几乎每次提取5万到30万元不等的现金。该账户还有意将交易分散在交行多个网点多名柜员处进行。

●资金快尽快出、不留或少留余额

●混合使用多种金融业务+现金交易

●交易网点、柜台分散

[上海罗怀韬案]柜面人员询问其资金用途,罗某声称是在做外贸生意。之后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的余额全部转出至另一客户陈某账户。陈某账户的交易情况与罗某相同,陈某操作资金时,两人经常同时到场。柜面人员曾经建议陈某办理一张VIP卡,一听到要留下详细资料,他们就拒绝办卡,宁愿排队。罗某曾先后介绍另两名新加坡籍男子开立借记卡,开卡资料所留地址与罗某为同一住处,且这两名新加坡籍男子交易情况也与罗某基本一致。

●多人开户,操作相同,避免关注

●开户资料一致(地址、电话)

[沈阳金福顺案]

●裴某账户资金交易非常频繁,跨银行、跨地区交易特征明显

●资金流向呈分散流入分散转出的特点

●流入金额中明显有接近官价美元汇率和黑市韩币汇率的整倍数的大额人民币交易

●账户中经常出现低于反洗钱监测范围的资金交易

●交易与其身份极其不符,发现该账户进账单或支出凭证中经常有一代理人的名字出现,即裴某的妻子金某。

[江西710案](结算型地下钱庄)

●公司自开户以来一直无业务往来,后出现频繁转进转出,金额巨大●资金均在当天到账当天转出,无资金沉淀

●资金来源于深圳多家公司(地下钱庄控制公司账户)

●资金基本上是当天到账后再通过网上银行分别转到个人账户(5万元一笔,劳务费)

●个人账户资金基本上是当天到账即通过网上银行方式转出,转到外地银行卡,大部分资金又流回到深圳

腐败洗钱的交易行为特点

? [山西武保安案]

●关键是:公职身份

●以亲属名义,分散存定期

●节日前后存款集中

●存款数额往往为整数现金

●开户时资金起点多为整数,如5万或者10万。有的也有吉利数字,如8万、6.8万等。

●开户后,资金只出不进;短期内,或者被用于消费,或者被用于支取现金。

●账户内资金用完后会很快销户或者成为睡眠户。

? [山西晋城孙某、李某受贿洗钱案]

孙某的妻子李某利用其本人及母亲毕某的名义将受贿资金存入定期(活期、国债)存单共357张,累计金额2,115.85万元,其中,在晋城范围内的存单共计158支,,其余199支存款,分布在太原市范围内的70多个银行网点。

●分地、分户、分行、分产品

●被双规、调查后,转移资金

毒品洗钱的交易行为特点

●关键是:毒品重点地区,如云南

●国家禁毒委通报20个外流贩毒问题突出县市:广西南宁市隆安县、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重庆市永川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万盛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走私洗钱的交易行为特点

? [广西黄广锐洗钱案]

●向沿海、沿边走私重点地区汇钱:广东、福建、广西、黑龙江、深圳、厦门……

●与地下钱庄重点地区、外汇黄牛交易频繁:广东、深圳、福建、厦

门……

●与香港、越南、泰国、俄罗斯等周边走私重点国家地区有关

●与外贸企业有关

?[江苏无锡段某等人走私洗钱案] 泰国永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用向海关低报价格的方法向无锡等地10多家化纤企业销售废塑料数万吨。要求购货方分两部分支付货款:一部分以远低于实际交易价的价格,由泰国永康委托国内外贸企业向海关报关后正常购汇支付;差额部分,以人民币形式汇往王某指定的常州永康废旧塑料回收有限公司段某等人账户,段某等人迅速提现金,再汇款或转账给王某。

●外贸企业购汇证明材料:明显低价。

●外贸企业会计个人账户大额收款、提现。

非法集资、传销交易行为特点

? [山东梁某非法集资案]

●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厅近期每天均有大量客户新开银行卡,规模迅速扩大

●向梁某的银行卡中通过无卡存款方式存款

●存款金额均为万元的整倍数

●存款人人群特征明显:中年人妇女、聋哑人

●客户存款时有类似联络人的中年女子进行存款的指导,且均不愿透露存款的原因(行为神秘)

●据侧面了解,个别存款人反映将资金存到指定卡后签订合同,用于

向国外某项目或工厂投资

? [湖北林枫集团非法传销案]

林枫集团采取“团队计酬”经营模式进行传销活动,主要出售“林枫保健品”,每份产品价格为1500元、1485元、1370等。在林枫公司购买一份“林枫产品”即可成为“林枫”会员,林枫公司依据会员发展下线的人数和比例进行返利。

●集资账户资金来源分散,涉及全国很多省份;

●频繁发生小额汇款;

●汇款金额为某一金额的倍数,例如为1370、1485等的倍数;

●汇款累积到一定金额后提现。

●“庞氏”骗局:拆东墙、补西墙,制造返利假象

税务洗钱的资金交易特点

●关键是:有税务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领域,如废旧回收、高新产业、出口

●企业主及亲属个人账户大量进出资金(个人账户结算,逃税)

●向没有业务关系的公司(地下钱庄重点地区,如广东、深圳)转款●频繁向单位个人支付出差、劳务费,监管标准以下,如4.99、4.9万

●发票规模与注册资金严重不符

如何分析重点可疑交易

●分析实际交易行为:柜员反映、监控录像

●利用其他信息资源:

-联网核查系统:身份情况-警方调查:可疑账户-互联网:相关政策(如税收优惠)

-当地传闻:腐败、传销、非法集资

●分析开户资料

-姓名+地址:亲属关系;-身份证号:联网核查

-地址:是否一致,重点地区,是否真实存在

-电话:是否一致,与地址关系

-代理人:是否一致

●分析交易记录:Excel 数据分析

Excel数据分析

●重点内容:

交易笔数、金额

资金来源、资金去向、重点账户、关系

交易行为特点(特殊金额、使用习惯)

●工具:

筛选、排序、分类汇总、计算、制图

数据透视表和数据透视图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基本结构

●概括:简捷,100字左右

●发现过程:如何发现的

●账户基本情况:开户资料,特点,活动情况

●交易情况:时间、笔数、金额、资金来源、去向、流程

●可疑点分析:交易特点、重点账户

●判断:结合数据分析和非数据因素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要求

●语言:洗炼,少说套话

●分析:有理有据

●图表:充分使用数据图表说明问题(注意图表的简洁大方)

●分析可疑点:避免只说符合**可疑标准

●注重非数据因素:犯罪特点、柜员反映、监控录像、当地习惯、以往经验

●附件:电子数据,尽量使用光盘

反洗钱案例分析——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洗钱案

反洗钱案例分析——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洗钱案 发布时间:2011.07.14 点击数:4363 选择字号:大中小[案情] 厦门远华案件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走私洗钱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赖昌星等走私分子主要是通过四种手段积累起巨额非法财富的: ⑴直接闯关,走私成品油。从1996年开始,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用直接闯关的方法共走私成品油450多万吨,是整个厦门关区同时期正常报关进口量的一倍多。这些走私油一到厦门,无须办理任何海关手续,就被卸入当地一个大油库。然后,走私分子用各种小型的船舶将油运往福建等地区销售。 ⑵假转口,真走私。赖昌星在厦门注册的首个企业是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为实现大规模走私,就利用厦门多家有进出口权的国营大企业,打着它们的招牌进行走私,然后再将走私所得分成。这样,从所有的海关单据中,都看不到远华公司的名字。1996年后,赖昌星团伙用假转口等方式,走私进口香烟高达300多万箱,而同时期整个厦门关区包括石狮、晋江等5个隶属关区申报进口的香烟只有180万箱。走私香烟的数量是正常进口香烟的近两倍。 ⑶伪报品名,走私汽车。赖昌星团伙走私汽车,用得最多的手段就是伪报品名。明明进口的是汽车,却假报为树脂、聚乙烯、木浆等货物。为什么要伪报这些品名呢?原来,厦门海关是不允许汽车整车进口的,只有以诸如树脂这样的品名才能进关。就这样,从1997年2月至12月间,通过买通海关人员,赖昌星团伙将走私汽车伪报成低税值的化工原料等品名,先后分29个批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3588辆,价值人民币15.7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亿元。 ⑷代理走私,收取水费。凭借着强大的保护伞,赖昌星逐渐成为厦门关区的走私霸主,在私底下人们把远华称作厦门的“第二海关”,把赖昌星称作“地下关长”。依此非法地位,赖昌星开辟了一项“新业务”,即包揽走私的通关活动,并收取费用。这种费用被称作“水费”,“水费”的标准一般是10%。如一个集装箱的“555”烟值300万元,赖昌星就收30万元。但在成品油和植物油的走私中,远华收取的“水费”标准竟然高达70%。“水费”收入占赖昌星团伙总收入的一半。由此可见赖昌星之猖狂,把国家的海关变成了他为所欲为的天下。在大肆挥霍并用巨额非法财富贿赂腐败分子以获取更多非法财富的同时,赖昌星开始了其大规模的洗钱活动。其基本手法是通过地下钱庄将非法财富向境外转移。走私集团首先将贩卖物资取得的大量人民币现金收 入存入地下钱庄并勾结定点银行接收保管支付,之后地下钱庄勾结跨境洗钱集团或境内贸易公司付汇给境外合伙人,境外合伙人按地下钱庄要求付汇给走私集团境外账户,然后走私集团付汇给境外供货商或汇往境外安全账户,最后境外供货商向走私集团提供物资继续走私贩卖活动。从上述流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地下钱庄、贸易公司成为洗钱的渠道,使走私资金得以表面合法地融入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另一方面管理不善的金融机构助纣为虐,成为洗钱得逞的关键的因素。 [评析] 赖昌星大规模的洗钱活动之所以能够得逞。地下钱庄、跨境洗钱集团、货币兑换店、贸易公司甚至城市信用合作社这样合法的金融机构都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本案运用的主要洗钱手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1资金账户 经典案例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崔某明知父亲无力偿还高息债务,依靠集资诈骗偿还债务。他仍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为父亲办理了9张银行卡。银行为其父亲非法集资3668792元。本案二审认定,崔某明知其父有财务诈骗行为,遂提供资金账户,对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进行掩盖和掩盖。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洗钱犯罪的范围“洗钱”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收入和所得。涉案金额巨大,是这七类犯罪的共同特点。因此,犯罪分子为了避免受到攻击,通常以他人名义开立大量账户,分散资金。虽然这些账户大多是未经户主同意非法开设的“账户账户”,但犯罪分子往往使用亲友的银行账户。此时,如果其亲友知道要将上述7起犯罪所得或赃款存入银行,并同意提供账户,就涉嫌洗钱。 2帮助转移

经典案例 2008年,被告人张某、刘某认识并发展了友谊。后来,刘某将4014万元转入张某及其家人的银行账户。张某知道上述资金是刘某非法集资的。按照刘某的指示,他经常将上述资金在不同账户间进行转账,并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3套住房和1辆宝马汽车。以他在杭州的名字命名。此案二审裁定,张某明知自己是破坏理财犯罪所得,仍通过提现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掩盖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汇款和经济贿赂犯罪在这里经常发生。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后,往往需要通过信任的亲友转移资金,制造“清白”或无钱还债的假象。此时,如果帮助者故意转移上述7项犯罪所得或所得,并积极提供帮助,就涉嫌洗钱。 三个。协助财产转换 经典案例

商业银行内控案例分析

3.5 A市农村商业银行内控方面的案例分析 中国银行业操作风险最突出的特点就体现在银行业案件上,案件的发生除了一些外部因 素,更重要的是银行内部控制出现了问题,近年来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涵盖了银行日常经营 的各个领域,如存款、贷款、现金管理及金库、票据、银行卡、外部侵害等[45],这些案件的 发生,不仅带来巨大损失,而且容易引发外界对银行业的信任危机,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进一步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防范各类金融风险也就成了商业银行的当务之急。 下面就从A市农村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四个案例进行分析。这四个案例主要发生在柜台业务、信贷业务、资金业务这几个业务环节,而且均与员工的业务操作息息相关。这几个业务正是商业银行风险防范、 内部控制的重点业务范围,这些风险也正是全面风险控 制理论要素中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监控活动、监督与纠正等环节出现漏洞所造成,因此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3.5.1柜员卷款潜逃案例 2007年4月,原A市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某信用社主任接到其辖下某分社柜员李某报告,说一同上班的梁某突然不见了,由梁某保管的钱箱也不见了。信用社主任马上和相关人 员赶到现场,经查看录像,发现梁某趁李某上厕所之际,拿着其保管的钱箱开着无牌摩托车 逃走了。经清点账务,发现梁某带走的现金有人民币30多万元。事后经多方追踪,梁某在 藏匿近1年之后终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款项由其本人及家属筹款归还。 3.5.1.1案例分析 从该案的作案手段分析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 1、银行员工出现思想道德风险问题。据调查了解,梁某产生偷盗库款的最重要原因是参于赌博,因赌博输了,无力偿还欠款,故产生了直接盗取银行资金的念头。 2、网点内部控制环境出现漏洞,给梁某可乘之机。因当时梁某所处的分社虽有三名员 工,但其中一名员工管理农贷,经常不在网点,实际上网点内只有两名员工,因此当其中一 人上厕所时,网点内就只有梁某一人,缺少了第三者的监督,给梁某以拿钱离开的机会。 3、监督环节出现漏洞,信用社对员工的管理不到位。因梁某染上赌博已有一段时间, 但一同上班的同事及其领导并未查觉其这一异常行为,导致未能及时给予教育,造成其最终 走上犯罪道路。 4、对网点的现金库存管理出现漏洞。据调查了解,该网点平时的现金库存量并不大, 但梁某在作案前一天向上级申领了20万现金,这一异常情况并未引起上级管理部门的重 视,以致给梁某提供了作案的机会。 3.5.1.2案例的教训和启示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贷款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1.07.14点击数:14613选择字号:大中小 反洗钱案例分析——许宗林上市公司洗钱案 发布时间:2011.07.14点击数:6537选择字号:大中小 [案情] 2005年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对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停牌,达尔曼这只曾经盛极一时的“中华珠宝第一股”寿归正寝。一叶知秋,达尔曼的结局凸现出中国股市的一些问题。从洗钱的角度分析这支个股,问题更是触目惊心。 达尔曼于1996年12月上市,发行3000万流通股,发行价7.3元,经过数次送股后总股本从最初的7600万股迅速扩张至2.28亿股。此后机构经过两次配股,再次圈走5.78亿元。退市前,达尔曼历史上的最高股价高达94亿元,成为中国股市著名的高价股,号称“中华珠宝第一股”。而其董事长许宗林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年以身价6亿元入选《福布斯中国内地百富榜》。 到了2004年6月末,公司却亏损14.44亿元,每股收益为-5.04元,股东权益为-3.47亿元,每股净资产为-1.21元。短短数年时间,达尔曼从一支绩优股突然变为一支百病缠身的退市股,其中的原因令人费解。 根据有关部门核查,发现达尔曼所有的采购、生产、销售基本上都是在一种虚拟状态下进行的。每年公司都会制定一些所谓的经营计划,然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一些核心人员根据计划制作虚假的原料入库单、生产进度报表和销售合同等。为了做到天衣无缝,相关销售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应缴的税款都一分不少地缴纳——据测算,达尔曼几年来用以造假的成本达数亿元。其虚假投资经营项目也数不胜数,如帐面显示“达尔曼一条街”项目投入8227万元纯属子虚乌有;还有账面显示6000万元的“都江堰钻石加工中心”、5213万元的“西安富士达传感器”、1950万元的“蓝天林木种苗项目及轻型基制”,都属于虚报项目。 为了隐瞒其诈骗事实与非法收入,许宗林建立了大量由他控制的空壳公司和影子公司来与达尔曼进行“业务往来”,这类公司总数达30多个,其法定代表人表面看起来与许宗林没有任何关系,但其实都是许宗林身边的人,许宗林只需要怀揣着这些公司的印鉴,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轻松完成他的数字游戏了。 此外,为了顺利瞒过监管部门和通过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达尔曼所有帐务都是由一位湖北的注册会计师来做。大部分的资金最后都汇集流向深圳。许宗林通过在深圳的几家公司,以设备采购、投资为由,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种种手段将数亿元的资金洗往国外。 [评析] 许宗林通过上市公司大肆诈骗股民财产,为上市公司的监管再一次敲响了警钟。然而从反洗钱角度来看,这起案件同样拥有重要意义。 早在2004年初达尔曼事件东窗事发之前,加拿大反洗钱部门就对许宗林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财产的不法行动有所察觉,并向我国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过求证。然而当时我国并没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相关部门缺少对金融情报的敏感性,对加拿大提供的这个及其有价值的情报没有引起重视,所以没能及时进行调查及对许宗林采取强制措施,以至于许宗林成功外逃,他非法获得的大量不法收益亦难以全部追回。

反洗钱案例精选

反洗钱案例精选 《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案件审判结果 2019年3月11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掩饰、隐瞒共计525382.6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洗钱手法 1.提供银行账户,将犯罪所得资金分散转出。肖某某作为亲密关系人,明知丁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仍然应其要求提供多个银行账户,协助资金转移。 2.多次转账清洗,协助资金外逃。肖某某参与并协助丁某进行非法资金的柜台取现、存现、转账等交易,后将卡内资金分散转移至丁某之子李某境外账户。 案例二李某某毒品洗钱案 ●案件审判结果 2019年8月19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掩饰、隐瞒毒品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部分银行进行了反洗钱专项执法检查,并于今年初对涉及存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问题处罚了部分机构和个人。现对检查发现问题及典型案例解析如下:【案例简述】 问题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身份初次识别不到位。典型表现有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识别不全或错误;非自然人客户的控股股东识别错误;以及自然人客户未登记经常居住地或登记不规范,部分非自然人客户代理开户身份识别不到位。 典型案例一:中国人民银行取消账户开户许可证前后,某支行共为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累计办理159家公司的代理开户业务,存在一人代理多家企业开户、注册地址集中、结算套餐资金来源同一人等疑点,涉嫌账户买卖。 典型案例二:某集团公司XX市分公司在本行开户,支行在尽职调查中未按逐层穿透原则识别集团公司的最终受益所有人; 典型案例三:如XX市XX有限公司,在本行开户,支行在尽职调查中填写的控股股东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甲某,实际为乙某。 问题二:客户证件有效期超期,身份重新识别不到位。典型表现有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限未持续身份识别;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限或仍为一代身份证未持续身份识别。

典型案例一:某个人客户2007年11月在某网点开户,其开户证明文件(身份证)于2016年2月到期,但至检查日网点未对系统弹窗提示信息进行核实变更或采取账户限制性措施。 典型案例二:某公司2015年4月在我行开户,企业开户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于2018年9到期,但支行至检查日仍未进行核实变更或采取账户限制性措施。 问题三:客户重要信息发生变更,但未进行身份持续识别。主要是非自然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未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典型案例: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我行系统记录的经营范围与公开信息显示不一致;某个人客户2000年4月在某网点开户,主机系统留存工作单位为宁波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留存职业为其他,未重新识别客户职业(公司职员等)。 问题四:高风险客户强化身份识别不到位。典型表现是未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 典型案例一:某个人客户2016年11月因接受人行反洗钱协助调查而被列为洗钱高风险客户,截至检查日网点共进行7次增强型尽职调查,但均未进行身份重新识别变更或采取账户管控措施。 典型案例二:某个人客户因电信诈骗其个人结算账户于2019年4月被XX市反欺诈中心冻结,符合我行高风险客户分类标准。但至检查日开户网点未将该客户等级调整为高风险。

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情】 1999-2000年,陈某等3人分别在沿海A市几家商业银行开立了10余个结算账户,这些账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先后有大笔资金出入。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1)退税资金。资金从国库转入某单位账户,然后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2)由进出口企业转入的资金。这些进出口企业的资金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3)由香港转入的资金。资金从香港B银行转入境内,结汇后,经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这些资金在上述账户集中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又大量地汇往某边境地10余个个人账户,资金汇入后,次日马上全部提现。 【点评】 经调查,此案中所涉及的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交易具有下列可疑特征: 1.经与工商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核实,客户的身份资料均为虚假。 2.不同客户的账户交易支付凭证上的笔迹为同一人,预留银行印鉴卡上的个人姓名也大都一致,即这些账户的真实所有人可能为同一人。 3.账户的资金发生额大,但余额很小,资金大进大出,周转迅速。 4.资金周转环节多、速度快,上、下游企业之间明显不相关。 5.资金大多来源于国库、境外及进出口贸易企业,上账不停留。 6.资金大规模流往边境地区。 7.账户的开户时间都很短,且频繁开、销户。

这是一起以骗税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犯罪分子在骗税成功后,采用了一系列复杂的转账交易模糊资金来源,最后通过支取现金,切断追查线索,化为个人所有。 案例二 【案情】 C银行报告了一个可疑交易信息:这家银行发现一个新客户经常性地收取来自外地的个人汇款,资金交易量非常大。经核实,这是一家书店,外地的个人汇款主要用来买书的。但继续查证后银行发现,这家客户只有一个店员,一个兼职会计,真正的法定代表人始终没有出现过。而且,这家书店规模很小,平时顾客很少,其资金交易量远远超过其正常经营规模。 【点评】 对于银行,应在以下几方面引起注意: 1.大量存现是洗钱者洗钱的第一步,因此,银行对存入现金行为进行重点关注和审查,这是反洗钱的第一步。 2.在现金交易被监测的情况下,洗钱者往往把大量的现金由不同的人分次分批存入银行,然后再通过转账的方式集中起来。 3.客户频繁地收取个人汇款,交易量明显超过其经营规模,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4.银行在识别的时候,应切实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做好实地调查。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掌握客户的经营特点,发现异常的资金流动。 接银行报告后,警察调查发现,这是一个盗版集团开立的书店,其主要用途就是用来洗钱的。他们雇佣了大量的人员从各地分批将现金存入银行,然后书店以卖书的名义将钱汇集起来,再以营业收入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这样,非法的收入就伪装成合法的了。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反洗钱: 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 反洗钱,是指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的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2月21日对外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建立银保监会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框架。 反洗钱必要性: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

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 一、案例 案例一: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 2006 年 4 月,上海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线索并破获了新加坡人罗 某从事地下钱庄洗钱活动的重大案件,该案是历年来上海地区破获的 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是洗钱法施行后首例洗钱案。 1 、基本案情 经查,罗某(新加坡籍)等人自2004 年起受新加坡某汇款、钱币兑换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某汇兑公司)老板巫某的委派,前往上海开展跨境汇兑业务。罗某先后以本人以及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分别在 10 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罗某等人作为派出人员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两地汇兑业务,根据新加坡某汇兑公司的业 务指令,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向新加坡汇款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或者收取国内需要向新加坡 汇款客户的人民币,然后由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在境外收付相应外币。2005 年起,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又在苏州、东莞两地先后设 立类似机构,客户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福建等地。2004年至 2006 年 4 月案发,该地下钱庄在上海、苏州两地交易金额达到53.54 亿元。 2006 年 4 、5 月,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罗某、李某、冯某以及莫某等四人实施抓捕并刑事拘留,冻结人民币账户 56 个,冻结资金 690 余万元。2006年11 月 1 日,该案侦查终结。 2007 年 5 月 18 日,上海市检察院一

分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 6 月 15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8 月 6 日,一审判决主犯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莫某、李某和陈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十四年、十三年和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名罪犯均向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 年 10 月 15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反洗钱调查过程 (一)、可疑交易的收集与归纳 2005 年 11 月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连续收到某银 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进行可疑交易活动。经研究,可归纳出以下疑点:(1)交易主体均为外国人,但其账户交易的币种均为人民币;(2) 交易频繁,金额巨大,符合“集中进、分散出”可疑特征;(3) 交易主体刻意逃避关注,将交易分散在各网点多个柜台办理;(4) 当银行柜面人员询问其资金用途后,交易人立即关闭账户;(5) 交易通常双人办理,其中一人疑为幕 后控制人; (6) 不顾交易成本,宁愿长久排队等候,拒绝办理VIP 卡(马仔同意,但幕后控制人坚决反对);(7)多人开户资料所留地址相同,均为陆家嘴附近一居民住宅;(8) 每次办理业务均提5— 30 万元不等现金。 (二)可疑交易报告的梳理分析 (1)关联可疑交易报告。经搜索上海市全部可疑交易报告,发

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

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 客户身份识别案例篇 【案情简介】 案例一 投保人张某在一个工作日内到保险公司累计投保5次,每单40万元,合计200万元。投保人的职业告知为政府机关办公人员,但通讯地址却留存的是办理业务的银行地址。投保人的执业收入与高额报废支出明显不符,保险公司将此交易作为可疑交易上报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随后,有关部门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可疑线索核查到以下问题: (1)投保人张某为某机关处级领导,共有24个银行账户,累计大额交易3000多万元,个人账户数量较多,且金额较大。张某各账户的大额交易现金交易累计1400多万元,未知来源的转账资金200多万元,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和未知来源去向的资金进出。 (2)投保人张某的部分交易对象参与经营地下钱庄。与张某有账务往来的两名交易对手李某和王某,等级身份为农民,但自身交易量大,交易对象多,疑似参与经营地下钱庄。 (3)投保人张某的交易对象中有两人职业与其相同,经查为其下属人员马某和王某。马某和王某都曾多次收到张某的银行转账汇款,单词转账金额最高达20万元,且无合理理由。 案例二 A女士(40岁)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万能险,保费趸交500万元。该保险公司进一步查询A女士名下还有多张保单,近3年各保单累计交保费近100万元;调查A女士历次投保资料,显示其为普通街道事业单位会计,且前后投保资料存在不一致,投保保费金额与其收入水平不符;查询A女士的洗钱风险等级中风险,且职业为高风险职业;进一步查询历史投保资料,获得A女士某保单被保险人为其丈夫B先生;网络查询B先生的资料,显示其为当地政府某处级官员。该保险公司综合分析后认为存在洗钱风险且无法排除可疑,遂向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反洗钱管理部门进一步查证情况后向公安机关转办了该案件。 案例三 2011年初,某保险公司前台受理人员在为B女士办理投保时发现,该投保人以趸交方式投保,投保金额为120万元。前台人员详细核对投保单信息,发现投保单上投保人填写的职业为公司职员、年收入为10万元,存在“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可疑情形。 保险公司前台受理人员发现疑点后,立即通知公司反洗钱岗位人员,反洗钱岗人员查询了该客户名下的保单,发现该客户在2009年及2010年有2笔投保记录,以趸交方式投保,保费分别为8万元、10万元。调阅客户档案发现,2笔投

反洗钱案例学习

案例学习: 案情:某银行会计营业部储蓄专柜接待了一男一女两位年轻客户,为其办理240万元巨额现金存款业务。经办员经过清点汇总后,发现实际现金额仅为230万元,比客户声称的金额短缺10万,双方由此发生争执。经客户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后,最后确认存款现金为230万元。办理存款时,经办员要求客户出示了委托存款人吴文道的身份证(系辽宁省)后,经办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并预留了对方手机号码。 半月后,该银行对此笔交易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笔交易存在较多疑点,要求核查存款人相关证件资料,发现对方提供手机号码为空号,遂向人民银行报告及分行。 存在主要疑点为: 第一,客户受委托为他人存入巨款却不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 第三,客户不能提供大额存款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对于10万元差额没有进一步提出疑议,却顺利接收银行清点结果 当地人民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某银行分行未将报告转给负责反洗钱的职能部门,没有要求和监督支行按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进行报告,也没有向某银行的更高层银行(省级分行)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当地公安局接到报案后果断采取措施,冻结了客户可疑存款,并派人秘密调查取证。调查证实,同一期间,该客户还在另一家银行以类似方式存入两笔人民币合计200万元。但另一家银行并未引起警觉,没有将存款作为大额存款上报。在该笔存款被检察机关冻结以后,仍未采取任何报告措施。 案例分析: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属于金融机构不严格执行反洗钱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例。某银行和另外一家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主要是违反客户身份审核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的规定。

《反洗钱法》规定:客户由他人代办业务,金融机构应同时对代理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和公安机关报告。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一、提供资金账户 典型案例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崔某在明知其父无力偿还高息欠款,靠集资诈骗用于偿还欠款的情况下,仍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为其父在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9张,供其父用于收支非法集资款3668.792万元。本案经二审审理认为,崔某明知其父在实施金融诈骗犯罪,而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数额达3668.792万元,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万元。 洗钱罪所“洗”之钱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涉案金额大是这七类犯罪的共同特点,因此为了逃避打击,犯罪分子通常会以他人名义开设大量账户,以保持资金分散。虽然这些被开设的账户大都是未经户主同意违法开立的“人头户”,但犯罪分子使用亲戚朋友银行账户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此时,如果其亲戚朋友明知要存入的是上述七类犯罪的所得或收益,而同意提供账户的,就涉嫌洗钱罪。 二、协助转移资金

典型案例 2008年期间,被告人章某与刘某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刘某分多次向章某本人及其持有的其家人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4014余万元。章某在明知上述款项为刘某非法集资所得的情况下,仍按刘某授意将上述资金在不同账户间频繁划转,并用其中部分资金在杭州以本人名义购买房产3套及宝马轿车1辆。本案经二审审理认为,章某明知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通过取现等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此处的转移资金通常发生在贪污贿赂犯罪和经济犯罪的下游,犯罪分子在攫取不法利益后,为描绘自己“清廉”或无钱偿付债务的假象,往往需要通过信得过的亲友将资金转移。此时,如果协助者明知要转移的是上述七类犯罪的所得或收益,而积极提供帮助的,就涉嫌洗钱罪。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资、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被告汪某于2001年年底认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取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赌资。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香港接应,带回广州。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50万元),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汪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区某采取虚设盈利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经法院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中国银行联行资金被盗转移案 1993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1999年许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进行。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联行清算系统安装即将结束,进行资料汇总时,东窗事发。10月15日,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失踪,后经进一步了解,得知三人已潜逃境外,其家眷也早已移居海外。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案例一:杨某团伙金融诈骗洗钱案 2006年6月,杨JF犯罪团伙金融诈骗四川省某烟草公司人民币6500 万元。杨某在明知杨JF 等人所转6500 万元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仍提供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虚假注册成立)和四川富阳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并帮助杨JF 等人转款、取现用于投资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清洗犯罪所得。杨某的洗钱数额是目前我国洗钱数额最大的洗钱罪判例,也是四川省首例洗钱罪判例。2008年8月15 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JF 、杨某等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 万元。 案例二: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被告于2001 年底结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2002 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用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毒资。2002 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港币约600 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深圳接应,带回广州。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 万港元(折合550 万元人民币),购得广州木业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 元以上的工资,

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区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为20%。区某采用虚设盈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经法院审理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事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汪某在明知区某从事毒品犯罪并有意将其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协助区某运送毒资,以毒资购入企业经营的方式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意图将区某的毒品犯罪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其行为妨害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洗钱罪。 案例三:胡某某洗钱案 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间,某公司董事长胡某与前妻李某,指示张某等人采取虚构二手房交易的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250余笔,共计人民币4.47亿元。胡某的姐姐胡某某于2008年3 月至5 月间,明知胡某进行金融诈骗犯罪,仍提供自己及亲友的银行卡,将胡某骗取的赃款进行转帐,用于个人支配。胡某某后被检方以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 案例四:张某团伙洗钱案张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某,与王某商定由张某通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第一讲:国际与国内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金融机构努力方向 一、美国史上最高罚款诞生——某外资银行洗钱案支付巨额美元罚款案例(反洗钱合规文化的重要性) 二、各国调整反洗钱监管的法令和监管力度 三、中资银行海外反洗钱挑战 四、反洗钱新办法、新形势与监管要求及导向 五、监管制度解读(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给予建议) 第二讲:理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1.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相同与区别 2. 中国法下各类反洗钱监管机构 3. 中国洗钱案件主要涉及的犯罪类型

4. 中国洗钱上游7大犯罪 5. 中国洗钱案件特点——地域、业务 第三讲: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与实操技巧 一、如何成功获取客户详细信息——执行KYC流程的重要性 二、了解你的客户(KYC) 三、客户尽职身份识别应把握的四项原则 四、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流程建设管理 五、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方法和工具 六、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识别 七、“特定非”客户身份识别 八、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

九、客户尽职审查(CDD) 十、客户筛选和销户的管理 十一、对敏感“被制裁国家”的了解和案例研究 十二、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十三、2019年人民银行对银行账户管理措施和“公转私”业务要求十四、2019年人民银行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核心重点 十五、受益所有人查询工具简介 第四讲:支付结算工具与洗钱 一、现金交易——洗钱活动第一步 二、转账支付——转移犯罪收入 三、电子支付工具与洗钱

第五讲: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合规流程建设 第六讲:识别常见的洗钱犯罪可疑交易案例和关键点第七讲:如何撰写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各有关单位: 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要求“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措施,完善风险防范体制机制”首次将反洗钱提到国家战略高度,监管部门相继颁发和完善一系列新的反洗钱政策法规,并加强了反洗钱监管和处罚问责力度,2020 年反洗钱“严监管”态势进一步加强,为研判2020 年反洗钱现场检查与行政处罚重点内容与发展趋势、总结金融从业机构行政处罚原因,好进一步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全面传达、落实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2020 年将连续举办多期从业机构反洗钱专题培训班,内容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专题一:2020 年政策研判及现场检查重点工作分析与监管政策梳理 一、2020 年反洗钱新政研判及4 月15 号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解析和反洗钱重点监管政策梳理 二、2020 年反洗钱现场检查与行政处罚重点内容分析

1.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2.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要点分析 3.反洗钱处罚条款释义 4.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经验分享 专题二:反洗钱行政处罚和问责案例分析及应对1.出现违规问题概率最高的几种情况分析及应对2.2020 年反洗钱处罚问责典型案例分析及应对3.归类洗钱途径讲解分析及金融机构常见的违规类型4.银行、非银、法人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解析5.反洗钱内部检查、审计、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专题三:洗钱风险评估与自评及分类评级

1.洗钱风险评估与分类评级原理与原则 2.洗钱风险评估与分类评级组织与程序 3.固有风险指标与权重 4.控制措施有效性指标与权重 5.剩余风险与分类评级 6.案例分析 7.实践中的困难与问题及经验总结与对策 专题四:反洗钱部门业务实务操作及风险合规管理一、反洗钱内部管理要求 1.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2.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反洗钱风险分析报告

反洗钱风险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反洗钱风险反洗钱自查报告反洗钱可疑排除案例反洗钱半年分析报告 篇一:反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 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 关于反洗钱风险自评估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 根据人行XX中心支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XXX支行关于转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 XXXX[2014]373)文件的要求,XXXXX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认真开展本单位的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在自评过程中,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我行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立情况、反洗钱内控建设和执行情况、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情况等方面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综合自评。现将有关自评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小组 为确保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顺利开展,保证相关工作质量。我行成立了反洗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行长XXX为组长,XXXX为副组长,XXX、XXX、XXX为成员,具体工作由副组长XXX负责。工作小组负责制订自评估工作方案,明确本次自评估工作的目标与要求,以及具体实施的时间与步骤,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自评估工作,并对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二、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执行情况 1、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自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我行一直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不断完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随着内控制度的不断健全,一线员工对 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严格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2、认真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我行在客户开户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类证件的真实性、完整并进行了核对和登记,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核对登记。 3、认真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反洗钱意识。 我行将反洗钱宣传作为日常工作长期开展,为防范金融诈骗活动,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我行摆放反洗钱案例精选、反洗钱知识答疑等宣传册页,并在日常业务中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 4、反洗钱风险培训情况。 我行定期组织对人员进行培训,交流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反洗钱意识,确保 各项制度的落实。今年上半年,我行共有8名人员报名参加中国反洗钱中心的在线培训,截止至6月末,全部通过反洗钱中心在线考核认证。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信息安全 我行按照规定坚决对反洗钱信息予以保密。未出现泄露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违法行为,也并未出现泄露可疑交易报告或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及行政执行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等有关的工作信息的违法行为。在反洗钱信息保密工作中,我行均能守法守规。 四、积极配合、协助监管及相关部门调查反洗钱活动

关注重点可疑交易的案例

关注重点可疑交易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XX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XX万元,该公司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在某乡镇,其经营范围为针织、羊毛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农产品的收购、加工、销售。该公司在支行营业室开立基本账户。账户开立后,法定代表人向银行申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自开户至业务中止,没有购买过任何凭证,也很少来银行领取回单,且从未在柜面办理过业务。 在短时间内,交易多、量大,资金转入后在账户中不停留,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沿海地区,对收到的款项均通过网上银行转出,款项绝大多数流入个人账户之中,且日终余额为零或较少,与公司、厂的生产经营规模不符。 二、案例分析 基于单位账户的交易特征,经过银行反洗钱管理人员的分析判断,账户符合《金融机构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关于“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和第三条“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同时,也符合对公客户反洗钱风险分类的特殊交易行为,如账户的发生额很大、交易多,但日终余额却很少;注册资金与交易金额、交易频率明显不匹配;开户后立即开通网上银行功能,且很少或从未在柜面办理过业务。 采取的措施:经甄别,上报至银行反洗钱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在人民银行反洗钱系统中将该对公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冻结客户的电子银行转帐功能。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学习,提高反洗钱的技能。作为反洗钱“第一线”的金融机构,我们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要切实履行反洗钱的职能,注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学习,重点是反洗钱客户的身份的识别、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制度,掌握反洗钱工作操作规程,熟悉各种金融工具和交易办法,进一步提高反洗钱业务技能。 (二)增强人工识别技能,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鉴于银行系统上报反洗钱可疑报告数量明显偏多的情况,营业网点反洗钱岗位人员不能过分依赖反洗钱系统生成的数据,要加强对可疑交易特征类型的学习,提高可疑交易甄别技能,同时,应确保每天现场管理人员查询反洗钱监测系统,做好相关信息的补录、判断、甄别和报送工作,提高可疑交易的报告质量。 (三)加强电子银行业务领域的反洗钱工作。做好电子银行领域重点可疑交易的识别、洗钱特征的分析、公转私额度的限额控制、高风险客户的监控和报告工作,有限防范电子银行渠道的洗钱风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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