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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2020)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2020)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2020)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2020)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内河通航标准》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以及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工作。省港航管理中心按照职责承担本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河通航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航环境管理

第四条遇有特殊水情、交通堵塞、重大活动安全保卫或其他对通航有较大影响的特殊情形,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按规定采取限航、封航等临时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制定船闸上下游水位监测发布、船闸引航道和闸室内船舶过闸秩序管控等具体措施,落实管控责任。

第六条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156.800MHz)、6频道(156.300MHz)为本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船舶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频道。

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是船舶发送和接收遇险、紧急、安全通信的专用频道,船舶应当保持有效通信值守。

甚高频无线电话6频道是交通运输部门发布航行安全信息以及船舶间的导航、避让等航行安全通信的专用频道。

船舶应当保证甚高频无线电话16、6频道正常使用,避免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应用统一信息平台,配置水上甚高频无线电话岸台,及时发布与通航有关的安全预警信息,落实巡航制度,加强现场监督。建立通航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制定落实排堵保畅应急预案,履行联动职责,保持24小时值班;发生堵航险情时,视情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排堵保畅,并按规定上报。

第三章通航秩序管理

第八条进入航道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与航道的通航条件相适应,并按照航道实际水深严格控制船舶吃水,留有足够的富裕水深;需通过通航建筑物的,不得超过通航建筑物运

行限定尺度。

进入四级航道的集装箱船(含载运集装箱的多用途船舶),船舶总长不得大于65米,总宽不得大于12.7米;进入限制性三级航道的集装箱船总长不得大于73米,总宽不得大于12.7米。

除本条第二款外的其他船舶、浮动设施,进入高等级航道的船舶总长不得大于55米,总宽不得大于l0.8米。

进入高等级航道的船队,航行时应当采用单排一列式,且船队长度不得超过400米。

第九条符合下列规定的超尺度船舶,确因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可以进入高等级航道航行:

(一)进入四级航道的集装箱船舶总长不得超过67.5米,总宽不得大于12.7米;

(二)进入限制性三级航道的集装箱船舶总长不得超过80米,总宽不得超过13米;

(三)其他船舶总长不得超过65米,总宽不得超过11米。

第十条超尺度船舶确需进入高等级航道航行,以及船舶需载运或者拖带单件货物超重、超长、超宽、超高、半潜的物体进入高等级航道航行,应当制定可行的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以及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于开航24小时前将载运或者拖带货物情况、拟航行的航路、时间等信息报初始进入地县(区、市)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并服从交通运输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需要护航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护航申请。

需要通过船闸的,应当事先征求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船闸管理单位)的意见,按照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指定的时间、航路和航速通过船闸。

第十一条超尺度船舶经批准进入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航道,交通运输部门可以采取限制时段、限制航速等措施,对其航行、停泊、作业实施动态监管。

超尺度船舶需通过两个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辖区航道时,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提前互通有关信息,做好超尺度船舶跟踪监管工作。

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可直接调度超尺度船舶进入高等级航道航行、停泊、作业。

第十二条渔船在航道内停泊、捕鱼时,不得阻碍主航道内其他船舶航行,不得在航道上设置固定渔具。

第十三条船舶进入狭窄弯曲航道、船闸引航道、桥区水域和农(林)自用船密集等航道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禁止船舶在下列航行条件受限制的水域掉头、追越、并列行驶或者偏缆拖带:

(一)渡口水域(渡船除外);

(二)船闸引航道水域;

(三)叉河口水域;

(四)干、支流交汇水域;

(五)狭窄、弯曲航道;

(六)桥区水域;

(七)其他航行条件受限制的水域。

第十四条船舶航经桥梁、架空管线等跨航建筑物水域时,应当按照规定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并保持合理间距。禁止超过跨航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的船舶通行。

船舶应当避免在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内交会,必要时上行船(潮流河段的逆流船)应在桥梁下方等候下行船(潮流河段的顺流船)驶过。

船舶航经设有通行信号标(信号灯)控制的通航建筑物及施工禁限航等河段,应当按照通行信号标(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船舶航行时应当注意识别助航标志,正确掌握船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通过助航标志。

第十五条船舶进入航道,应提前了解航道管理机构发布的航道信息和交通运输部门发布的通航信息,掌握各航道的航行安全注意事项。

遇有洪水、枯水、水上交通事故及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等特殊情况,船舶应当采取减载、分批拖带等适当措施,以满足拟经航道通航条件。

在钱塘江航道,交通运输部门发布涌潮警报后,船舶应选择安全水域进行避潮。

第十六条船舶停泊应当遵守有关停泊管理规定,并符合航道沿线交通安全标志的要求。

(一)船舶停泊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得危及临跨过河建筑物、航道及其设施的安全。

(二)船舶在码头、临时作业点停泊时,不得超过码头、临时作业点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以及交通运输部门核定的停泊宽度或档位。

(三)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在码头、停泊区、作业区、锚地等专属区域停泊。

第十七条禁止船舶在下列区域停泊:

(一)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保护水源工作船舶除外);

(二)渡运航线上下游影响渡工视线的区域;

(三)叉河口、干支流交汇水域;

(四)影响助航标志、交通安全标志等设备或者设施效能的区域;

(五)狭窄、弯曲航道区域;

(六)涵闸、抽水站、水底管线、桥区水域;

(七)其他航行条件受限制的水域。

第十八条船舶由于雾、霾、雨、雪、堵航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航行时,应当选择适当水域或支流有序停泊,并加强值班。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航道停泊,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施放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

B级航区航道水域逆流行驶能见度不足200米、顺流行驶能见度不足300米,其他航道水域能见度不足100米时,航行船舶应当及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第二十条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船舶,途经B级航区航道水域时,气象部门预报达到蒲氏风力6级及以上,其他航道水域达到7级及以上时,船舶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第二十一条船舶在航道试航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在试航前将试航方案报试航水域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试航时,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在试航水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二十二条载运散装货物的船舶在航道航行、停泊,应当采取封闭或者货舱覆盖等其他防护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已安装生活污水收集装置的船舶,应保持设备有效运行,及时将产生的生活污水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等单位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等级航道,是指四级以上航道。

(二)超尺度船舶,是指超过本规定第八条限制,但满足第九条规定尺度的船舶、浮动设施。

(三)限制性桥梁,是指未一孔跨过通航水域或通航净空尺度未达到航道等级要求的桥梁,其他桥梁为非限制性桥梁。

(四)桥区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除另行确定公布的以外,其范围为:

1.天然航道限制性桥梁为桥轴线上游300米,下游200米;

2.其他航道限制性桥梁为桥轴线上游200米,下游100米。

(五)钱塘江航道,是指钱塘江石门下游通航水域。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9月9日起施行,

《调整杭嘉湖部分干线航道船舶监控尺度的航行通告》(浙地海通航〔2003〕1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参公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参公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参公人员的管理,规范参公人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参公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云人〔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公人员考核坚持民主客观、科学准确、公平公正、注重实绩、便于操作的原则,以日常考核为主,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参公管理人员。 第二章考核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了加强对参公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学校二级班子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组织人事科,具体负责参公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对参公人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实绩。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创造性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 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章考核计分和等次标准 第七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德20分、能20分、勤15分、绩35分、廉10分。考核的结果分为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评定,按照上级人事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综合考核总分计算:全体参公人员打分所得分值占总分的70%,考核领导小组打分所得分值占赋分的30%。 综合考核分=全体参公人员打分平均值×70%+领导小组打分平均值×30% 第九条被考核参公人员的考核等次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并按需要保质保量完成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 (二)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并按需要完成一定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70至89分。 (三)基本称职:对表现较差,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考核量化评分在60至69分。 (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考核量化评分在59分以下。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参公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一条参公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按德人发〔2010〕5号给予嘉奖;

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 理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新 版)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重大事故,避免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精神,结合实际,重新制定了《200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一、目标 1、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死亡事故。 2、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重伤事故。 3、不发生一次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 4、争创市、县优良工程。 二、管理计划

1、年度投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十多万元。 2、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人员每季度一次,新工人进场要进行三级教育。 3、安全检查:段部每季度检查12次,站组每星期一次,安全科及时总结各站组工地检查情况,总结各站组工地安全生产动态,及排除安全隐患。 4、安全生产例会每季1-2次,及时总结,表扬先进,找差距,指出存在问题,落实解决办法,向安全先进工地参观学习,以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5、每个工地各站组建立安全工作台帐。 6、年终:评比安全生产先进工地,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9部分:

浙 江省地方标准 2008-******发布 DB33 ICS 13.310 A90 备案号:DB33/T 768.9— 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9部分:旅馆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9: Hotel 2009-11-03发布 2010-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68.9— 2009前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 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 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 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 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 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 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 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 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 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 9部分:旅馆业; ——第 10部分:学校; ——第 11部分:医院; ——第 12部分:住宅小区; ——第 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 DB33/ 768的第 9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天泽创业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顾培荣、黄蔚民、顾时明、陈锡苗、岑孟荣、曾文、王国强、冯刚强、戚国伟。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安厅浙 江海事局) 浙海渔法[2003]22号2003年7月15日 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渔港、景区及休闲渔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和船员,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参与休闲渔业的管理人员、其他参与休闲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游乐活动的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心须企业化经营并纳入船舶所在地乡(镇)、村渔船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对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船舶的船长对全船人员生命财产负直接责任,休闲渔业船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领导责任,有关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并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登记。未经检验、登记的,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营运、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实行许可制度,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业船舶的审批。 第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的l2月1日至l2月31日。年审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未经审核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十条申请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休闲渔业船舶,申请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企业应向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下列材料:1.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文件;工商营业登记执照等。 2.申请人填写并由当地村及乡(镇)人民政府、船籍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的《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审批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一)。 3.船舶建造、改建、更新计划或拟购船舶的技术资料。 4.休闲渔业船舶停靠上下游客的地点及休闲活动区域等相关资料。 5.从事休闲活动的作业类型及渔具渔法。 第十一条建造、改建、更新、购置休闲渔业船舶的审批条件: 1.船舶营运性质明确,符合当地渔民转产转业及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2.休闲渔业船舶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的休闲项目相配套; 3.建造、改建、修理的船舶应在渔船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或改建; 4.拟购船舶技术资料齐全,经修理后符合营运和适航的要求; 5.船舶安全管理组织落实。 负责休闲渔业船舶审批的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上述条件严格把关,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得批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渔业休闲船舶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撤销批准。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确保广大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防止和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全体职工。 3 职责 3.1 集团公司总裁、各子公司总经理是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3.2 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各子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落实和执行本管理规定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3.3 企业管理部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查,对违规行为向其所属部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3.4 安全生产管理员就生产安全办理下列事项: 3.4.1 按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规程,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执行; 3.4.2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就其不合格要进行处罚,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和跟踪验证; 3.4.3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向主管报告; 3.4.4 安全操作证的培训和考核; 3.4.5 设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4.6 主持工伤事故鉴定; 3.4.7 协助总办制定或修订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3.4.8 参预所有竣工生产项目的安全验收; 3.4.9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贯,上级安全部门指示的传达和贯彻。 4 管理内容 4.1 培训 4.1.1 新进厂员工在培训规程中,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 4.1.2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操作证上岗;持有国家、行业或政府操作证书的员工,人力资源部验明其有效性后,发给《特殊工种操作证》,无证书员工,人力资源部及时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特殊工种操作证》。 4.2 生产现场的安全 4.2.1生产设备要严格按照原设计、使用要求,留有足够的空间场地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安装调试; 4.2.2 各种设备和仪器运行,操作者应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负荷运行,特别是有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向上级安全部门报告; 4.2.3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使用部门要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高速运转在操作面的皮带轮,必须具备皮带罩,导电设施不得裸露在外或损坏操作; 4.2.4 生产场所,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通,光源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要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2020年3月01日 DB ICS : 备案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金华市(油)蟠桃现状和生产技术规范的需要,经批准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列入2019年第一批金华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金市监便签〔2019〕130号)。为此,按计划要求我们编制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本技术标准的任务来源是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 桃是浙江省主要水果产业之一,2018年全省桃栽培面积达到50.8万亩,年产值达到27亿元。其中(油)蟠桃比普通桃效益好,消费者对其独特的外形和较好的风味格外青睐,种植面积和产值在桃产值比重日益增大。由于蟠桃在2-3月份发芽开花,低温多雨、冷热多变,易引冻害与病害,5、6月份的果实膨大期又恰逢梅雨季节,空气湿度大,易引发病害发生,导致外观光泽度欠佳、皮薄易裂果等,所以近年来(油)蟠桃避雨设施栽培逐渐成为主流。 随着人们生活不断改善,对果品(桃)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我市缺乏行之有效的(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标准,多数桃种植户栽植技术落后,标准化水平低,造成(油)蟠桃品牌效益不能有效提升,难以进入超市等中高档果品市场。通过本技术规程的制订,系统地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依据,为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引导(油)蟠桃向规模化、专业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全面推动(油)蟠桃生产向精品绿色生产发展,将使浙江省(油)蟠桃生产走在南方设施栽培技术的前列。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本项技术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主要的编制原则是重点突出核心技术,根据各地生产经验,系统形成开放式技术标准。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五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 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并与该船舶管理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地)、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拟定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五)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地)、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水利、水电、城建、土管、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征得交通行政主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管理提醒:本帖被abin 执行加亮操作(2013-01-18)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 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一)军龄分 每年计1分。 (二)职级分 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1分,以后每满1年加0.5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4分,满15年计7分,满20年及以上计10分。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 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工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1156 工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 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工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 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彻底清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制生产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一条:公司执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公司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公司安全部负责组织召集。下列人员必须参加会议,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安全部全体人员,公司各部室相关人员,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员及各班组长。 第二条:公司每月30日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33/ ××××-2010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J×××××-2010

2010-××-××发布2010-××-××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DB33/ ××××-2010 J×××××-2010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10年浙江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浙江省建设厅)建设发(2007)319号文《关于编制二OO七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和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践和质量评价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评价项目及标准;5.评价规定以及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8号2楼,邮政编码:310005),以便适时修订完善。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海事局船舶计划管理办法

烟台海事局船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港口通航效率,服务港航经济发展,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海事局辖区各港区水域内船舶进出港、靠离泊、移泊、过驳点之间移位等计划的申报、受理、核准和实施及其管理。 第三条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计划核准依据气象海况、航道通航能力、码头靠泊能力、船舶安全适航风级、船舶交通流量等条件因素。 第五条船舶计划申报人 (一)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掌握码头、航道及锚地情况。 (二)应将所属码头、航道最新资料报备相应船舶计划核准单位,其内容应至少包括:航道、回船区、船槽水深等情况。上述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补报;新建码头启用前,相应资料应提前报备。 (三)应将所属码头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报备相应船舶计划核准单位、部门;如有更新,应及时补报。 (四)应将本单位负责船舶计划申报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书面报备相应船舶计划核准单位;如有变化,应及时书面更正。 第六条船舶计划申报 (一)申报时间: 每日0830—0930时申报当日1000时至1830时的船舶计划; 每日1500—1600时申报当日1830时至次日1000时的货运船舶计划; 每日1730—1830时申报当日1830时至次日1000时的客运船舶计划及

至次日1000时货运船舶补充计划。 (二)申报内容: 中英文船名、船舶类型、国籍、船长、呼号、载重吨、最大吃水、预计靠离或移泊的泊位及时间、危险货物等。 (三)申报形式: 船舶计划申报人通过烟台海事局船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申报船舶计划。 蓬莱—长岛航线客运船舶不需申报船舶计划。公司应在每季度末报备下一季度参与营运的客运船舶名单;遇有变化,应及时更新。 第七条船舶计划申报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一)24小时内预报风力达8级及以上时,散杂货船出港货物名称; (二)船舶需引航; (三)船舶操纵能力受限; (四)船舶需并靠码头; (五)其他需备注情况。 第八条船舶计划核准 芝罘湾港区、烟台港西港区、牟平港区的船舶计划由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负责核准。莱州港区、龙口港区、蓬莱东港区、蓬莱西港区、栾家口港区、长岛港区及海阳港区的船舶计划由当地海事处核准。 船舶计划核准单位在审核船舶计划时,若对申报的船舶计划有调整,应在核准前告知船舶计划申报人。 第九条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负责交通管制区内船舶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可根据通航环境、通航秩序、气象海况等实际情况对船舶计划予以调整。 船舶计划的组织实施按先重点后一般、先客运后货运、先出港后进港的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9.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

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最新管理2020年取消参公管理

此次事业单位改革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全部转到与职能对应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职工将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以后也不会再有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虽然隶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却受公务员法统一管理,行使的也是行政职能。这样一来,事业单位没有任何依据受参公管理,参公事业单位也将面临大规模整改。 从去年在辽宁等地完成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测试结果来看,事业单位将全面取消参公管理,这是肯定的。按新《公务员法》第112条规定,只有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才能参公管理,目前也只有像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领域的执法机构,以及管理城市、乡镇地区综合类执法机构才能保留参公的身份,其他事业单位到现在为止仍是一个未知数。从目前来看,公务员管理机关正在大力整顿事业单位,就算是部、委层级也只有党校、党史办、证监会、银监会等少数几个事业单位可以继续参公管理,省、市、县一级还在清理阶段,目前还不能确定哪些单位可以参公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后,取消了参公岗位,参公人员大概有3种出路: 1、保留参公身份,继续留在参公事业单位工作。这类人指的就是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执法机构,这类单位的参公人员可以继续参公身份,继续参公管理。 2、保留参公身份,转任到公务员岗位。这是指军转、群团、规划、农综等随职能整合到党政机关的事业单位。如果能转任到公务员岗位,也会由原来的参公身份转变为公务员身份,只不过最后能从参公人员转为公务员的人少之又少。 3、取消参公岗位,参公人员被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既然已经取消了参公岗位,参公身份也就失去了其意义。大多数参公人员会成为事业人员,这大概是大多数参公事业人员的最终出路。辽宁省出台政策,参公人员转事业岗位的,原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继续评聘,参公管理年限作为职称评定年限。 从现状来看,辽宁省的试点改革依旧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各省也在等最终的政策,预计今明两年即可见分效。

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目录 (1) 第一部分基本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全员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一节总则 (3) 第二节组织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4) 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 (10) 第一节驾驶员管理 (10) 第二节车辆管理 (12) 第三节车证管理 (13) 第四节安全行车规定 (14) 第五节交通违章与违章肇事处理 (15) 第六节奖励与处罚 (16) 第四章生产安全管理 (17)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18) 第六章安全管理监控措施 (19) 第七章附则 (23)

第一部分基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次序,保证广大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运输生产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指导思想,坚持区域(专业)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参与,全方位保证,达到对运输生产全过程的安全进行不断监控、逐级调整、及时反馈和有效激励。 第三条公司安全管理应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编制,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并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但适用范围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外的外购家具、窗帘等装饰品。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其中,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因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被定为强制性条款。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 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 3基本规定 3.1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表准和条文要求。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3.2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整

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xx年12月29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五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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