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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分析论文

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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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分析论文

内容提要:2008年年初的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和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一年之内发生在我国的这样两次巨灾,造成了惨痛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国巨灾风险形势十分严峻,迫切需要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该文通过分析美、日及欧盟主要成员国等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并从承保主体和范围、巨灾风险控制和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几种模式的比较,从而得出对我国发展巨灾保险的一些有益启示。

关键词: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

1.巨灾对全球的影响。巨灾通常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引起的大面积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件。虽然目前各国和一些研究机构对巨灾尚未确立统一的认识、规范及衡量标准,但不难看出,巨灾一般都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具有一系列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生命伤亡的风险事件;发生频率低于一般的灾害事故;灾害的精准预测比较困难;引起的损失十分巨大。据Sigma研究报告统计数据显示,自1970年以来,全球巨灾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呈上升趋势,保险损失偿付也日益增加。仅2006年1年,全世界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就约为400亿美元,其中地震、严寒、风暴以及航运事故导致多人成为受害者,总共约有30000人在各种灾害中丧生,保险业为此支付了150亿美元。

随着全球性的气候变异加之各种恐怖、暴动、骚乱等灾难性事件的威胁,巨灾发生的频率将会继续增加,造成的损失也会持续扩大。因此,加强和完善巨灾风险应急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2.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根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2006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410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5.9%。其中,绝收面积540.9万公顷,比上年增加17.7%;因灾死亡3186人,比上年增长28.7%;倒塌房屋19

3.3万间,比上

年减少33.1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28.1亿元,比上年增加23.8%,是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以来的第二个重灾年。而2008年年初的一场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就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1500多亿元,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数字显示,截至2008年3月1日,我国各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案101.1万件,已付赔款19.74亿元,预计保险公司全国赔款数字将在40亿元左右。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3%,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就在雨雪冰冻灾害之后的短短几个月,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强地震,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无疑是雪上加霜。此次大地震中,受灾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涉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省市。截止6月9日,地震已造成69142人遇难,直接受灾人口达1000多万人。受灾地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均受损毁,损失惨重,而且仍不断有次生灾害的发生。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披露,仅四川一省工业企业的直接损失已达670亿元,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超过雪灾。中国保监会要求“特事特办”,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处理灾区保险理赔事宜,但参与赔付的保险公司多是寿险公司,它们将会对地震造成的人身意外进行正常赔付,然而由于地震在大多数财险险种中属于免责范围,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对地震进行赔付,即使运用通融赔付原则,赔偿金额也是杯水车薪。

由此可见,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而保险业所承载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发展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目前,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的主要成员国等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其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可供借鉴。

二、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及其比较

1.美国模式。美国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和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两种方式。

(1)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美国具有和中国类似的自然环境状况,而且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时常遭受着人为巨灾方面的威胁,因此,对于巨灾损失的分担,政府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就主要自然灾害和人为巨灾推出各种保险计划。

一是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

并据此法令创设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全国洪水保险法》,为落实该法案,又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1973年颁布的《洪水灾害保护法案》以及在1994年和2004年两次出台的《洪水保险改革法案》,分别促进了洪水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政府为了推动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还专门成立了洪水保险经营和管理的联邦机构——联邦保险管理局,该局在“9.11”后与其他部门合并为联邦保险和减灾局,并直接隶属于国土安全部。

在美国的洪水保险体系中,国家认定的洪水风险区域的社区必须要参加NFIP,否则,将受到联邦政府的惩罚。在洪水保险销售方面,由于美国的洪水保险是由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而政府的销售网络较少,于是政府推出了保险公司协助销售的WYO计划。根据该计划,保险公司与联邦洪水保险管理机构签署协议成为WYO公司。WYO公司主要职责是帮助联邦政府销售洪水保险,并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而由政府承担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NFIP由于受到联邦财政政策的支持,享受联邦政府的免税待遇,所以具备较强的灾后偿付能力。NFIP不仅没有给商业保险增加负担,又通过WYO计划使得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参与其中且不承担风险,从而提高了NFIP对投保人的服务质量。此外,NFIP还鼓励社区和个人的减灾行为;对实施特定减灾措施的社区提供财政援助。

二是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MPCI)。美国农业也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为了减少巨灾风险,1938年美国建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根据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美国建立了新的联邦多险种农作物保险计划(MPCI)。联邦农作物保险也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销售系统进行销售,并主要作为商业保险公司销售农作物保险的附属。FCIC的MPCI为由自然情况引发的但超过农场主控制能力的全部损失提供保障。1994年10月,该计划作了新的变动,它要求凡是参加美国农业部各种支持计划的农场主都必须签订强制性MPCI保险,否则将丧失未来的援助。

三是人为巨灾保险计划。在人为巨灾保险计划中,美国政府主要推出了核责任保险和公众担保保险计划等。其中公众担保保险计划是强制性的半社会保险计划,主要与持有大众资产的金融机构相关,例如为存款者承保商业银行倒闭导致

的损失风险。

(2)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巨灾保险比普通保险的风险大得多,一般可以通过再保险把巨灾保险风险分散出去。然而,在美国巨灾再保险供给不足,而市场需求不断提高,导致价格急剧上升,于是保险公司开始借助美国强大的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1992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首次发行了巨灾期权。随后,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保险衍生商品,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一种新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即巨灾风险证券化形成了,该机制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打包转化为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上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在美国,这种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的结合,不仅将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同时也融通了资金,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2.欧盟主要成员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欧盟各主要成员国的保险政策不尽相同,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巨灾保险体系。

(1)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欧盟现有的27个成员国中,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5国建立了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类条件的投保人必须购买。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的国家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巨灾保险的强制性;对巨灾保险责任进行严格界定;通过扩展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方式销售;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进行多渠道风险分散。

(2)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以英国为代表其他国家大都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即市场上销售的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中已经涵盖了巨灾风险责任,投保人可自行选择时机购买。英国具备发达的保险市场,以洪水保险为例来看其如何通过保险有效地分担巨灾损失。

英国的洪水保险不同于美国的模式,其保险的供给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业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洪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只有在政府履行了这些职责的地区,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英国政府与私营保险业的这种建设性伙伴关系,使得洪水风险在英国具有可保性。同时,英国政府还特别注

意加强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合作。此外,电于英国再保险市场是世界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所以政府并不对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而是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直接通过再保险市场将风险分散出去。因此,尽管近几年英国洪水发生的频率和损失都在增加,一些地区的保费水平也随之上升,但是英国家庭财产保险市场仍然保持了高度的竞争性,对消费者而言依然是成本较低的,2002年的洪水保险参保率已达到80%左右,这正是英国洪水保险体制的最大成功之处。

3.日本模式。日本是个地震频发的国家,而且人多地少,所以日本的巨灾保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地震和农业巨灾损失分担方面,并且形成了独特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

(1)地震保险。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源自1966年通过的《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对前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对后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规定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承保:初级巨灾损失(750亿日元以下)100%由参与该保险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中级巨灾损失(750亿-10774亿日元)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高级巨灾损失(10774亿-41000亿日元)由政府承担95%,被保险人承担5%。如果单个地震巨灾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规定的总限额,巨灾保险可以按照总限额与实际应付赔款总额之比进行比例赔付。

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投保(“A特别签约”),日本再保险公司再将部分再保险分出,向各保险公司购买的再再保险叫“B特别签约”,向政府购买的再再保险叫“C特别签约”。

日本地震险的成功之处在于将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提升到20%,而大部分非寿险公司经营该项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也保持双倍增长趋势。

(2)农业保险。日本农业建立在分散的、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之上,农业保险是日本政府为了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后果,以保障农业再生产的

经营稳定,使之适应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而采取的一种重要的支持形式。日本现行的农业保险始于1948年《农业灾害补偿法》,由此开辟了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先河。日本农业保险的组织架构很有特色,分为三个层次:村一级农业共济组合(theagriculturalmutualreliefassociation),府、县一级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association),设在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reinsurancespecialaccount)。除了这三个层次外,还建立了农业共济基金会(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fund),作为联合会贷款的机构。日本依托这种农业共济组织选择了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小部分保费,大部分由政府承担,政府用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支出占农林水产省总支出的4%-6%,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通常将保费补贴与农业信贷、价格保护、农业灾害救济、生产调整等捆绑起来实施,以增强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日本这种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的模式在世界农业保险模式中可谓独树一帜,别具一格。

4.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上述国外巨灾保险的几种发展模式都是依据各自国情建立的,在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以及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等方面,既有不同点又有相同点。

(1)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美国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在以政府为主导推出的各种巨灾保险计划中,承保主体基本都是政府,由政府承担保险责任,凡是国家认定的巨灾风险区域的社区一般都在其承保范围内。欧盟内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其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与美国模式大不相同。以英国为例,承保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并不参与其中,但需要建立有效防洪体系和提供与巨灾风险相关的公共晶,只有某地区有达到特定标准的防御工程措施或积极推进防御工程改进计划,各商业保险公司才会在该地区的家庭财产保险和小企业保单中包含洪水保障。日本在承保方面则采用的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方式。

(2)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对于巨灾保险的顺利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传统风险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投资建立防灾防损工

程体系;二是利用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美国的巨灾保险一般由政府提供,而没有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所以巨灾保险的风险基本上全部由政府承担。根据美国相关法案,当国家洪水保险基金不足的时候,可以要求国家财政拨款。然而,随着巨灾频率的增加、损失的增大,巨灾保险的风险也在加剧,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美国开始利用强大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在资本市场上推出了一系列诸如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的保险衍生商品,形成了新的巨灾保险风险控制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而日本、欧盟的一些主要成员国更多是依靠其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不过,根据Sigma的最新研究报告,2007年欧洲的财产保险损失最为严重。因此,最近欧洲保险业发起了建立欧洲灾害损失风险指数的倡议,旨在美国境外研发具透明度的指数,实现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目标。

(3)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美国、日本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为了推动本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均适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其强制性和规范其经营管理。英国则依靠其发达的保险市场,在建立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过程中,更强调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机构,与政府签订洪水保险方面的合作协议,以此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为本国巨灾保险的成功运行提供保证。

通过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这些国家的政府都有直接介人或间接支持,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视工程性防损减灾措施的实施。各国都是立足本国国情,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经营管理,注重传统和新型的巨灾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现在各国都逐渐把本国的巨灾损失通过跨国的(再)保险公司和全球的资本市场转移出国门,在国际范围进行损失的分担,从而减轻本国的财政和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国外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政府、保险业、民间相关机构和资本市场都在不同层次、不同力度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建立满足本国巨灾风险需求的巨灾保险体系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发展巨灾保险的几点启示

我国的巨灾保险才刚刚起步,规模较小、保障面窄,而且社会对巨灾保险的

认知程度不高。透过南方发生的冰冻雪灾和汶川大地震可以看出,保险业在我国巨灾风险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比较有限,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对我国研究巨灾风险的损失分担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巨灾保险体系不无有益的启示。

1.合理定位政府角色,重视市场力量。2007年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我国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可见,政府财政支持将是我国巨灾保险的基本特征。所以,借鉴国外经验,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至关重要。政府必须慎重控制其承担巨灾风险的程度,避免在重灾年份由于大量救济而严重削弱国民经济。我国政府的支持作用更多地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程性防灾防损措施等公共品的提供工作;对遭受特大灾害的社会成员以无偿援助形式提供必要的、适当的、部分的救济;对部分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实行强制性保险,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保;建立并公布自然灾害风险景气指数,指导保险公司科学承保;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投保、奖励防灾,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等。在积极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更要重视市场的力量,尤其是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主体,为了提高其承保巨灾风险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并指定专门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作,以应对巨灾风险带来的巨额赔付,增强保险公司和国家共同分担巨灾风险损失的能力。

2.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重点发展再保险市场。从国外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来看,风险分散机制是整个保险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环,除了投资防灾工程和再保险等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外,发达国家出现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开发了一系列保险衍生产品,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我国也必将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然而现阶段,入世的“过渡期”刚刚结束,我国再保险的法定分保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递减5%,已降至到零,而国际知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等也已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中国再保险公司面临机遇和挑战。可见,在尚未建立起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之前,有必要先重点发展我国的再保险市场,扩大国内再保险规模,培育再保险联合体,鼓励利用国际再保

险市场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

3.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增强保险技术支撑。我国发展巨灾保险还需要相关的保险技术作支撑,合理地制定巨灾保险的费率。从国外巨灾保险衍生晶的发展演变来看,一个公正客观的巨灾损失指数可以成为开发出标准化巨灾保险产品的数理基础。但目前在没有足够的历史数据,又缺乏足够精算人才的情况下,要想精确制定我国巨灾保险费率比较困难,如地震保险主要由于地震精算技术有限以及保险公司的费率制定权限不够,无法对风险较高的地震险种制定和执行合理费率,所以大多数公司没有将其列入承保的基本责任范围。因此,今后一方面需要和相关机构调查、搜集全国各地各种巨灾的发生频率、密度、历年财产损失及分布情况,建立各种自然灾害的巨灾数据库;另一方面需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产品开发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入专业的保险公司参与到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中来,如地震模型管理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再保险经纪公司等。

4.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公众认知程度。从国外的发展模式来看,相关法律法规是发展巨灾保险的重要制度保障,因此,我国也应尽快制定与各种巨灾风险有关的保险法律法规,以保证我国巨灾保险的顺利开展。在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借两次巨灾过后重建的契机,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来提高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知程度,调动公众投保的积极性,扩大保险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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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摘要: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开饭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发展步伐最快的行业。在党中央的关心下,在不断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保险业坚持改革创新,行业面貌放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在近几年中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落后于外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保险业发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角度入 手,以时间为线索,介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并阐述我国现在保险业的现状。 关键字:民族保险业发展历史初级阶段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拼三余一"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保险业作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保险在中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广州开办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为鸦片贸易服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保险业的开端还是在十九世纪后页。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史 (一)中国保险业的开端。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加强了对我国的政治、军事、经济的侵略。外国保险公司纷纷登陆中国,中国保险市场逐渐形成。外国保险公司凭借不平等条约所持有的政治特权扩张业务领域,利用买办招揽业务,垄断了早期的中国保险市场从中,攫取了巨额利润。 面对外商独占中国保险市场,每年从中国掠夺巨额利润,致使白银大量外流这一严峻事实,中国人民振兴图强、维护民族权利、自办保险的民族意识被激起。在此情况下,1865年5月25日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创立。义和公司保险行,是我国第一家自办的保险机构,其成立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为以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开辟了先河。 提到保险业就不得不提到航运业,保险与贸易两者是互为表里的关系。轮船招商局于1872年在上海成立,是中国人自办的最早的轮船航运企业,也是现在的招商局集团的前身。它不仅是中国现代航运业的起点,也可以说是中国保险业的源头之一。轮船招商局自创办之日起就深刻明白保险对于航运业的重要作用。作为一种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法,早期依附于外商航运业的外资保险公司听命于上司,为了击垮轮船招商局,对其所属船舶百般刁难。收取高额保费、对中国本土产的船只不保等限制。以李鸿章为代表的洋务派,为适应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先后创办了“保险招商局”、“仁和水险公司”和“济和水火险公司”等官办保险公司,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并坚持与外商保险公司进行斗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外商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当然,洋务派在保险业方面的努力不能改变外商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二)建国前在夹缝中生存发展的民族保险业。 到民国初期,中国民族保险业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一是民国初建需要刺激工商业的发展以稳定政权;二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欧美列强卷入战争,无暇东顾,大大减缓了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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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

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13466861.html, 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作者:王芳芳 来源:《商情》2016年第22期 【摘要】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的频发,应对和防范巨灾风险日益复杂,传统的保险机制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下转移分散巨灾风险。保险监管机构构建出各种能够模拟巨灾风险事件损失分布及其赔付参数的巨灾指数保险。虽然实践中的国际巨灾模型公司已经开发出各类巨灾指数保险,但是由于巨灾指数保险产生发展时间短,对它的理论研究一直落后于实践发展。本文把巨灾指数保险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深入探讨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巨灾指数保险发展现状对策 一、巨灾指数保险的定义 巨灾指数保险是指以特定的巨灾风险引起的经济损失为基础,并由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付的保险,以历史记载的灾情统计资料和灾害预防数据为基础,以及保险标的的风险损失和物理属性为分布特征,将灾害方面的数据、为防灾减灾投入资源方面的数据、易损性数据以及价值分布方面的数据进行加权汇总,得到的能够充分反映出风险损失总体分布、防减灾资源投入的情况、灾后重建恢复效率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下相对变动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 巨灾指数保险与一般的损失补偿型保险在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一般的损失补偿型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通常核算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根据实际损失的金额来进行赔偿或给付。而巨灾指数保险,则是依据一些客观的可以观察预测的指标,并且要求这些指标与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之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 二、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对巨灾指数保险的重视程度不足。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对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缺失的主要原因进行调查研究。调研结果表明,约百分之六十三的被调查者对巨灾指数保险一无所知;约百分之三十二的被调查者对巨灾指数保险略有所知,而对巨灾指数保险熟悉或者稍微熟悉的被调查者仅占受访对象的百分之五左右;所以对于中国未来编制巨灾指数保险和即将取得的预期效果,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表示不看好,其中约百分之三十六的受访者认为在当今中国的风险管理形势下,不需要编制巨灾指数保险,约百分之三十七的被调查者表示是否应该编制巨灾指数保险还要依情况而定,仅仅只有百分之二十七的被调查者支持编制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指数保险。

国外农业保险现状

而相比国外发达国家,自2世纪3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先后开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验。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这些国家不仅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国家通过加大政府补助,承担农业保险大部分费用。同时也采取一系列其他有力措施来保证农业保险的实施,比如美国就建立了一套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的农业保险体系 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特别是农业 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农业保险是通过保险的手段管理农业生产风险的制度安 排,是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农业支持和保护的有力工具。农业保 险始于两百多年前西欧的农作物雹灾保险。最早是德国,其后法国、美国、奥地 利、丹麦、瑞士等一些国家也先后开办了农作物雹灾保险。同时,牲畜保险、森 林保险也在欧洲大陆广泛开展起来。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农业保险 制度。随着世界各国对农业保险地位认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重视农业保险的建 立和完善,并把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作为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 的重要政策手段。 一、国外农业保险经营主要模式 (一)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美国模式 美国从1939年开始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至今已经有近70年的历史。 农作物保险制度经过了多次的改革,形成了目前的政府主导、私营商业保险公司 经营的模式。这种模式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要特点。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负责规则的制定、履行监督等职能,并提供再保险,政府 对农业保险保费、经营管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而农作物保险的直接业务 全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代理。它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利用优惠 政策诱导商业性组织介入其中,最终实现政府淡出、市场主导农业保险的局面。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它先是一种强制安排,通过诱致性制度实现制度的演进。 为了提高参保率,政府对农业保险采取自愿保险与相对的强制性保险相结合的方 式。 (二)政府主导、政府成立公司经营的加拿大模式 加拿大于1959年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该法授以联邦政府和省政府 共同支持办理农作物保险,建立联邦和省二级政府组织的农作物保险机构,由其

关于国外农产品物流及其经验借鉴的文献综述

关于国外农产品物流及其经验借鉴的文献综述 摘要:农产品物流作为现代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物理性流通过程。农产品物流的起源、发展与成熟均在国外,我国引入这一概念相对较迟,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操作上,与国外先进水平均有很大差距。因此,本文在研究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综述了国外农产品物流的历史起源与发展,分析了国外农产品物流的主要模式和经验,指出国外先进理论对我国农产品物流发展的启示,旨在为我国建设现代化的农产品物流体系提供相关参考。 关键词:农产品;现代物流;国外 一、国外农产品物流的起源与发展 国外农产品物流研究的历史从物流的概念产生时就已经开始, 它起源于美国、发展在日本、成熟在欧洲。物流研究和实践的发展至今经历了100多年的时间。 从目前所能发现的文献看,关于农产品物流的描述,最早出现在1901年J.F.Growell 提交给美国政府的“工业委员会关于农产品配送的报告”中。1916年, L.H.Weld 在《农产品的市场营销》中正式对物流进行了定义: 物流是包含于销售之中的物质资料和服务, 从生产地点到消费地点流动过程中所包含的种种经济活动。组织上, 1946年美国正式成立了全美农业输送物流协会( American Society of Agricultural Traffic Logistics ),通过该组织, 对专业输送者进行资格认定, 为农产品物流业发展培养专门人才。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是从事物流研究的主要国家,“这一阶段的研究主要是对物流概念的初步认识上, 认为物流是市场营销的一部分, 将其作为附属功能定位, 并未对物流概念进行系统化的延伸。”(韩一军 2007) 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 各国纷纷开展对农产品物流的系统研究, 对农产品物流的重视程度有了很大提高。美国的 E.Smykny 和 D.Bowersox(1961)第一次从系统的角度论述了农产品物流成本分析的概念。向欣(2004)则指出,农产品物流于1956年首次被引入日本,并在1970年成立了两个最大的农产品物流学术团体“日本农产品物流管理协会”和“日本农产品运输促进交流会”。欧共体的农产品物流研究与日本同时起步, 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的英、德、法等国家。“建立在美国物流理念基础上, 欧共体关于农产品物流研究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很快。”(张宇萍 2009) “20世纪80年代是农产品物流飞速发展的阶段, 产生了物流管理的系统化思想, 一体化概念得到了广泛应用。”(黄勇 2010)1984年G.Sharman 在《哈佛商业评论》中发表了“物流的再认识”一文, 指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该重视物流在企业规划和战略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其对农业领域内的大型企业产生了重要影响。1985年,W.D.Harries 和 J.R.Stock 也发表了《市场营销与物流的重组——历史与未来的展望》, 从历史经验证明了市场营销与物流活动的相关性, 首次提出了营销与物流的一体化概念, 该文的发表推动了农产品物流供应链过程的一体化研究与实践的开展。 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 农产品国际贸易量大大增加。一方面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远距离交易成为可能, 另一方面随着国际贸易量的增加, 农产品物流开始了全球化运行的新阶段。物流信息系统和电子数据交换( EDI )技术, 即条形码、卫星定位系统( GPS )

保险业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精)

保险业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逐步成长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明星行业。保险业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活动,积极主动渗透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同时,积极参与抗灾救灾,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保险业保持了较快的发展势头,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费规模从1980年的4.6亿元发展到2007年的7035.8亿,保险公司总资产从1980年的0.5亿元发展到2007年的29003.92亿。但从保险深度及保险密度来看,我国远低于同期世界平均水平,仍然属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行列。保险市场主体增多,结构多元化,但竞争依然不充分,仍由极少数公司主宰市场。而各省市经济发展不平衡,也直接导致保险市场发展不均衡的格局。 保险业仍然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与国际上一些发达的保险市场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存在产品结构单一、创新能力不足、行业恶性竞争、形象不佳和理赔运行现状不甚理想等问题也十分突出。 针对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法制环境建设,从制度和法制上逐步解决造成市场不规范的问题;通过保险创新,满足全社会对保险的需求;通过树立理赔服务新理念,使服务更贴近客户;同时,广泛开展保险宣传教育,提高国民参保意识,促进保险业进一步发展。 保险业将持续快速发展,也将通过自身的快速发展保障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内在潜力,又蕴含挑战。 关键词:保险业;存在问题;对策研究 目录 前言 (1

一、中国保险市场现状 (1 (一保险市场规模发展概况 (1 1、保费规模增长较快 (1 2、保险总资产规模快速增长 (1 3、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仍然较低 (1 (二保险市场主体发展概况 (2 1、保险供给主体增多,结构多元化,但竞争依然不充分 (2 2、保险中介成为保险业务主要渠道 (2 (三保险市场的区域发展不均衡 (2 (四国民的参保意识有待提高 (4 二、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 (5 (一保险供给主体存在的问题 (5 1、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 (5 2、创新能力不足 (6 3、违规现象相当严重 (6 (二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 (6 1、依法经营意识薄弱,社会形象不佳 (7 2、保险代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7 (三理赔服务现状存在的问题 (7

韩国、波兰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比较研究与借鉴

韩国、波兰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比较研究与借鉴作者:李文明谢颜信息来源:《世界农业》发布时间:2015/05/11 浏览次数:25次 摘要:韩国和波兰两个国农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表明,家庭经营是农业经营的主体和主导力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加大农业扶持和补贴力度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培育农业后继力量是农业持续发展的动力保障,农民合作社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准确洞察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始终把改革作为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根本动力,以解决好“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积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不断增强现代农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 关键词:韩国;波兰;农业现代化;经验借鉴 一、韩国和波兰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 (一)韩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 韩国在20世纪60年代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家,近几十年来,从“绿色革命”到“新村运动”,再到“汉江奇迹”,通过农业科技促进农业生产,致力推动农村经济的综合发展,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同时,扭转了工业化初期拉大的城乡差距和工农差距,逐步迈入农业现代化之路。韩国农村人口近几十年来呈现大幅减少的趋势。据统计,1970年韩国农村人口为1442.2万人,1990年减少至666.1万人,2011年继续下滑到296.5万人,与1970年相比,减少了近80%。与之相应,韩国城市化比例趋于提高,但近十多年来增速趋缓,逐步进入城市化稳定阶段,2013年韩国城市化率为91%,比2012年略有降低。 韩国人多地少且山地多,耕地资源短缺,近年来,耕地面积下降趋势得到遏制。韩国农地总面积173.7万hm2,占国土面积的不到1/5。稻谷是韩国农业生产政策的核心,水稻种植面积约占全国农地面积的50%,平均每户拥有稻田面积约为1.2hm2,大米供大于求,而玉米、小麦和大豆严重依赖进口,其中小麦自给率仅为0.5%,玉米自给率约为1%,大豆自给率在8%左右。韩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农业机械供应方案,目前水稻产业机械化接近100%。为调动农户水稻生产的积极性,韩国政府从2005年开始实施稻农收入补偿项目,将市场价格与设定的目标价格之间差额的85%补偿给农民。政府不断加强对农业生产的补贴和扶持力度,重视亲环境农业发展,保护本国农业免受外部冲击,保护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韩国农业以小规模适度经营模式为主体,家庭农场是农业的重要基础形态。随着农业人口的转移和减少,家庭农场数量出现了下降趋势,由1970年的248.3万户下降到2010年的117.5万户,农户的平均经营规模总体上趋于提高,由1992年平均每户经营面积1.26hm2增加到2010年的1.58hm2。但是由于总体耕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本页是最新发布的《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___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 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国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自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 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尚难以满足社会的保险需求,尤其是保险补偿过低,满足不了社会巨灾保障需求。我国保险业发展滞后表现在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等指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有些发展中国家。保险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不相匹配,这不仅与保险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相称,而且与世界其它国家的保险业发展趋势及发挥作用严重不符。此外,我国保险业在灾害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保险业整体实力不强,承保能力较弱 自1980年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其中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229.9亿元,平均增长率为25% ,高于15.9%的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财产保险的保险深度与密度都以较快速度大幅度提高,财险密度从1980年的0.48元/人增加到2005年的94.06元/人,财险深度从1980年的0.10%提高到2005年的0.67%。但总体而言,我国原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分散能力仍非常有限。

市场供给能力是整个保险市场最大能够承保的风险总量。为保证偿付能力,各国一般都要求保险公司的最大自留保费为资本金加公积金的一定倍数。因此,一国保险市场的资本金总量可以用来衡量一国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而2001年我国财险市场前9家主要公司的最大自留承保能力仅为693.67亿元人民币,约合不到90亿美元,而2001年全球“财富500强”中排名最后的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日本安田火灾海上保险公司一家的营业收入就达 到了113.06亿美元。可见,我国财险市场的供给能力非常有限。 我国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多发国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口密度增大、财富集中程度上升,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日益严重,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重大威胁。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严重依赖于国家财政,使本已紧张的国家财政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保险这种社会化的风险损失承担机制在管理巨灾风险方面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保险保障不足,给灾后群众的生活和重建造成极大困难。在广大农村,常年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等袭扰,全国平均每年成灾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10.7%,成灾率为40.3%,严重影响农业的丰收和农民的生活。尽管损失严重,但由于对低收入的农民来说,为不可预见的灾害事故购买保险是一项十分奢侈的支出,因此,他们很少通过购买保险预防灾害事故,享受不了相应的保障。近几年来,由于农民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不强,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缺乏经营积极性,导致农业保险逐年萎缩,险种不断减少,保费收入大幅下降。2005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7.5亿元,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doc 15)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doc 15)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摘要:农业保险在经过200多年的探索发展后,各国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独特的经营体制与经营模式,考察其发展演进的经验与教训,对中国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文章将以若干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实践与经验作为起点,在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特点作出比较和基本评价的基础上,提炼出对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一般规律,并据此揭示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验,启示 一、研究综述 在通常的理解上,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提供的一种保险。近年来,农业保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正在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广泛关注。目前,对于农业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从理论层面探讨农业保险的生成的原因。学者们对这个问题基本形成了共识,并将其原因归结为其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比如,刘京生(2003)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商品和非商品两重性;李军(2004)提出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庹国柱(2004)主张农业保险是介

(2003)提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两种模式:一种是政府主办,政府设立相关机构经营的模式;另一种是政府引导,实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赵学军(2004)从政府干预的角度,认为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干预,特别是政府的财政支持。胡秋明(2004)认为农业保险走出困境的出路就是制度创新,而组建国家农业保险公司是推动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所在。 总的来看,目前学术界对中国农业保险问题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也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于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的顺畅发展,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国外农业保险的兴起 农业保险始于两百多年前西欧的农作物雹灾保险。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农业保险机构的国家(1791年),也是最早开办农作物雹灾保险的国家(许谨良,2000)。此后法国、美国、奥地利、丹麦、瑞士等一些国家也先后开办了农作物雹灾保险。同时,牲畜保险、森林保险也在欧洲大陆广泛开展起来。农业保险之所以最早发生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因为农业在这些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已经大规模地走上了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农业自身经营和发展方式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客观地提出了对保险的需求,于是一些私人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始

借鉴国外经验加快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

借鉴国外经验,加快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 ???摘要:针对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分析国外先进的质量标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应该做好明确建标主体及其任务、逐步完善各类标准、加强科学研究和加强生产全程控制等方面的工作。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标准;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加入世贸组织后,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置的技术壁垒,直接影响到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创汇,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快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已迫在眉睫。 ???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化基础薄弱,现有标准不齐全,特别是缺少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标准,涉及十大类主导农产品质量标准及其配套标准、规范等,综合标准体系尚未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缺乏完整细致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意识淡薄,尤其是中小企业,没有把标准化工作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不健全,农产品安全管

理不规范等都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 ???1 国外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及其特点 ???1.1 与农产品相关的质量标准 ???发达国家已经普遍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系列标准,同时也有自己与国际接轨的完善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组织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1987年和1996年先后发布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由于标准具有科学性、实践性和指导性,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这两套标准,以至于近年来全球掀起了ISO9000和ISO14000的热潮。继ISO9000和ISO14000标准的成功实施,世界上各种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自己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表现和形象,并期望以一套系统化的标准来推行其管理活动,以满足法律和自身方面的要求,促进企业发展。1999年4月英国标准协会(BSI)、挪威船级社(DNV)等13个组织联合制定了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系列(OHSAS)标准。与农产品密切相关的质量标准体系还有欧盟统一标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标准(HACCP)”,????英国“零售商共同组织技术标准(BRC)”、欧洲“零售商联合组织/优质农产品标准(EUREP/GAP)”。这些国际标准、国家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班级:投资Q1041 姓名:谭志华学号:100307025 摘要:保险从诞生到现在,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政府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市场化机制。在发达国家,保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为人们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险服务。保险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保险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保险业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 (二)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 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一起,共同构成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三)保险是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从发展趋势看,保险业在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四)保险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情况 保险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发展速度惊人。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成长期,业务扩张非常快,加上国外保险公司的涌入,行业的繁荣,市场主体的增加,人口红利期的到来,投资理财观念的更新,保险业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行业规模迅速扩大 (二)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 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 (三)保险改革深入推进 多家保险公司成功进行了改制上市。通过改制上市,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大大增强,经营理念明显转变,为长远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在传统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基础上,保险业积极创新,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五)保险资金运用向多领域扩展 (六)对外开放取得积极效果 (七)保险监管与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加强 (八)全社会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

国外农业流通现代化及其经验借鉴

国外农业流通现代化及其经验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流通模式常被视为农业流通现代化发展的导向,其经验多有可借鉴之处。美国在地多人少、物产富饶、大规摸家庭农场的基础上凭借强大的工业支撑、发达的交通网络实现了资本密集型农业流通模式;日本在地少人多、资源短缺、农户小规模经营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凭借工业、政策引导实现了劳动密集型农业流通模式;国情介于美日之间的法国,通过发展农村超市和促进农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实现了两者兼顾型农业流通模式。中国特色农业流通的发展方向不是对美日法三国模式的加减取合,而应充分考虑国情特色和国家实力,充分发挥自然、人文、社会和经济潜力。 关键词:农业流通;美日法模式;启示 农业现代化由生产技术现代化、生产的组织方式(包括经济体制)现代化和流通现代化3个方面组成。从现有的文献看,从生产技术和组织方式方面入手研究农业现代化的比较多,较少有学者将农业流通作为农业现代化的一部分进行系统研究。本研究在探讨西方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农业流通现代化方面探讨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对于农业流通现代化,国内外普遍认为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虽然有一些公认的标准和内容,但因各国的人文、社会、经济、自然环境等条件的不同,其所采取的步骤和措施亦有所差别,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业流通现代化道路。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3种农业流通代表模式。 (1)资本(资源)密集型,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为代表。这些国家的基本国情是地广人稀、资源丰富、劳动力不足、以国家强大的经济实力对农业发展提供巨大的支持。其农业流通现代化的道路为农业投入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化程度高,农产品购销体系完善,流通环节较少,区域专业化的产地集中销售。 (2)劳动密集型,以日本、韩国等国为代表。其基本国情是地少人多、自然资源匮乏、耕地不足。因此,这些国家的农业流通现代化的道路为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适当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新型农业协作组织,重视农业教育和发展农业科学技术以及农民就业的兼业化。 (3)两者兼顾型,以英国、法国、意大利等欧盟国家为代表。各国的基本国情是工业较为发达,劳动力和耕地资源都不太丰富,因此,其农业流通现代化的道路为两者并举,即:重视发展农业教育和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共同提高,大力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推进农产品出口的规模化和集中化。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农业流通现代化的发展,这其中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为更好地了解和借鉴已实现农业流通现代化的国家的经验和教训,选取美国、日本、法国3 种不同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作为参照,去粗存精,为我国的农业流通现代化建设道路选择提供参考。 1 美国模式 美国位于北美洲中部,面积约937万km2,人口约3亿。耕地占国土面积比例超过20%。农业人口约为800万,占全国总人口2.67%。美国经济高度发达,工农业生产规模、国内生产总值均居世界榜首。农牧业集约化和机械化水平高,主要生产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水果以及多种肉、蛋、奶产品。粮食产量占世界的20%。20世纪70年代以来,年均出

2016-2022年中国巨灾保险市场深度调查研究报告

2016-2022年中国巨灾保险市场深度 调查研究报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13466861.html,

什么是行业研究报告 行业研究是通过深入研究某一行业发展动态、规模结构、竞争格局以及综合经济信息等,为企业自身发展或行业投资者等相关客户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企业通常通过自身的营销网络了解到所在行业的微观市场,但微观市场中的假象经常误导管理者对行业发展全局的判断和把握。一个全面竞争的时代,不但要了解自己现状,还要了解对手动向,更需要将整个行业系统的运行规律了然于胸。 行业研究报告的构成 一般来说,行业研究报告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五方面:

行业研究的目的及主要任务 行业研究是进行资源整合的前提和基础。 对企业而言,发展战略的制定通常由三部分构成:外部的行业研究、内部的企业资源评估以及基于两者之上的战略制定和设计。 行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面和点的关系,行业的规模和发展趋势决定了企业的成长空间;企业的发展永远必须遵循行业的经营特征和规律。 行业研究的主要任务: 解释行业本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分析影响行业的各种因素以及判断对行业影响的力度 预测并引导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 判断行业投资价值 揭示行业投资风险 为投资者提供依据

2016-2022年中国巨灾保险市场深度调查及未来前景 预测 【出版日期】2016年 【交付方式】Email电子版/特快专递 【价格】纸介版:7000元电子版:7200元纸介+电子:7500元【报告编号】R423312 【报告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13466861.html,/research/201606/423312.html 报告目录: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分散风险。 巨灾风险,简单地说,就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目前,国际上对巨灾风险并没明确统一定义,各国基本上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定义和划分。例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SO)以定量的方法以1998 年的物价水平为依据,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引起至少2500万美元被保险财产损失并影响许多财产和意外险保户和保险公司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则将风险具体地划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两种情况,并自1970年以来,每年根据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灾风险损失。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巨灾风险概率存在较大的差别,各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和体系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通常来说,经济水平较

论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_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的借鉴

论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的借鉴 黄英君 摘 要: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多种模式,启示我们应以国情为基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要健全农业保险立法,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的模式,设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推动多渠道、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以农业保险的发展切实地为“三农”服务,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模式选择;农业风险;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86(2005)12-0015-04 作者简介:黄英君(1979- ),男,河南商丘人,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博士生(四川成都 610074)。 重庆社会科学 2005年第12期(总第132期) Chongqing Social Sciences 引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又是个充满风险的弱质产业。我国农业生产一直承受着自然与市场的“双风险”,而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要真正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研究,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党中央、国务院曾多次表达了对农业保险的关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一决定无疑对发展农业保险有深远的意义。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也曾多次表示了应积极发展农业保险。2004年3月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2004年7月13日,由吉林通化钢铁集团等5家省内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总部设在长春的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告成立。显然,中国已经从各个层面加大了建立与健全农业保险制度的步伐。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保险。各国政府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来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本文尝试总结了目前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基本特征,以期能借鉴世界各国农业保险有益经验,立足国情建立和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更好 地为“三农”服务做好准备。 一、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世界上约有40多个国家推行农业保险。由于农业风险的相对集中性、风险损失的相对严重性、风险承担者的分散性、风险的明显区域性等特点,以及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的特性,许多国家采用了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即国家通过设计合理的运行机制、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主要是经济、法律上的支持),使国家(各级政府)、企业(保险公司)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在开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相互协调:国家通过支持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来实现发展农业以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社会目标;保险公司通过开办农业保险,实现获得经济效益的企业目标;投保农民个人则是农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以少量的保险支出获得比较稳定的生产收入,把农业风险转嫁出去。 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地域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社会、经济等特点,形成了以美国、加拿大、前苏联、日本、法国、德国、斯里兰卡、菲律宾等国农险制度为典型代表的制度模式。一般地,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来看,农业发展保险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以美国、加拿大为代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机制与模式研究”(批准号:03BJW106)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国外农产品物流模式及其经验借鉴

国外农产品物流模式及其经验借鉴 一、国外农产品物流模式概况 世界级城市的农产品流通渠道大体可分为“市场流通”和“市场外流通”两部分。市场流通,即生产者直接或经过上市团体、货物收集者将农产品经各类批发市场集散、交易、形成价格后,经零售商、加工业者和大的消费团体将农产品最终转移到消费者手中的过程;市场外流通,则指农产品不经过批发市场交易而是经过全国农协、商社的集配中心、果蔬超市、生协径直转移到零售机构、消费团体或出售给个体消费者或者说是生产者、上市团体与零售业者、消费者直接交易的流通形态。世界农产品流通交易体制和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形成,受各国社会体制、农业生产、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影响而有所不同,当前,世界农产品物流模式可归纳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东亚模式。 日本、韩国是这种模式的主要代表,均以批发市场为主渠道,以拍卖为手段。以日本为例,目前,全日本共有88个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资的中央批发市场,年成交金额达6兆2000万日元,1513个多元化投资的地方批发市场,年成交金额达5兆1800万日元。经由日本批发市场流通的蔬菜占81%,果品占72%。在批发市场从事蔬菜果品交易的客户中,通过农协或其他任意组合组织的上货量各占上货总量的59%和66.5%,而其他商人等则占总上市量的17.8%和20.1%。交易方法以拍卖为主。在大阪中央批发市场通过拍卖成交的果蔬比率高达9O%以上;采用该模式的国家农产品流通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①流通渠道环节多,流通成本较高;其流通过程表现为“生产者-上市团体-批发商-中间批发商-零售店-消费者”,这样其利润也分配不均;②流通规范化、法制化、效率高。 第二种是西欧模式。 法国、德国、荷兰等国是这种模式的主要代表。西欧模式的批发市场与东亚模式相比,批发市场流通比例较小,而且大多数大型批发市场仍然坚持公益性原则,如法国就指定了全法的23所批发市场为国家公益性批发市场。与此同时,这些国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形式也有所不同,农产品直销比例呈现出不断上升趋势,如在法国巴黎郊外设立的一个批发市场-汉吉斯国际批发市场,由于鼓励发展产、加、销一体化,并将产前、产后相关企业建立在农村,巴黎的农产品直销比例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另由于西欧国家市场信息网络发达,地域内、国家间的农产品贸易十分活跃,进出口产品在批发市场中也占据一定比率。其国家农产品流通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①鼓励发展产、加、销一体化,并将产前、产后相关企业建在农村;②建有完善的现代化大型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③农产品实行标准化生产。 第三种是北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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