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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的通知(2007修改)农市发[2007]第23号. 农业部. 其他规范性文件. 2007-08-08. 农业-农业科技.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公共安全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各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各部级质检中心:

为适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和发展要求,健全和完善部级质检机构管理制度,提高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对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2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及有关表格、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制定的《全国农业系统国家级与部级质检中心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制定的《部级产品质检机构年度抽检实施办法》和《部级质检中心验收和计量认证程序》同时废止。

附件:

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

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

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部级质检机构的任务与职责、申报与立项、机构审查认可、监督与管

理、经费和奖惩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是指经机构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技术机构。

第四条部级质检机构规划立项、审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由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统一组织,各相关司(局)负责本系统部级质检机构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

第五条部级质检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相关司(局)指导。

第六条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环境等方面,应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部级质检机构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服务的宗旨,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

第八条部级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九条部级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和转基因生物,下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承担国家和各地、各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质量普查及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等检验工作。

(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承担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

(四)开展检测技术、质量安全及风险评估等研究。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及验证工作。

(五)开展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交流、培训、指导、服务及咨询。

第十条部级质检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展检验工作,鼓励参加国内外检测机构能力验证。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筹建单位编制部级质检机构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筹建申请,报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以文件形式推荐报送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有关司(局)。需有以下相关材料:

(一)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的文件;

(二)筹建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筹建的部级质检机构名称、业务范围;

(三)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依据、市场需求、可行性分析、基础条件、建设内容、目标、计划进度、资金来源与筹措、效益分析、组织管理方案、主管部门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

(四)筹建单位机构设置方案及其他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司(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筹建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下达部级质检机构筹建计划。

第十四条筹建时间不超过两年,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筹建工作,并申请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不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自动取消资格。

第四章

机构审查认可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经自查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以文件形式向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

(二)计量认证申请书;

(三)筹建工作总结;

(四)质量手册;

(五)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

(六)承检产品(参数)所依据的标准目录;

(七)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八)代表性检验报告及其相应原始记录;

(九)人员上岗考核报告;

(十)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自接收材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机构审查认可现场评审。

(一)材料受理后六个月内,由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组织现场评审,机构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同时进行。

(二)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现场评审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由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成员3-5人,评审时间2-3天。

(三)评审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执行。评审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严格遵守《部级质检机构评审员评审行为规范》。

(四)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应具有代表性,覆盖部级质检机构申请项目的范围。

(五)现场评审结论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其中基本通过者需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完成后将结果及时报评审组长确认。

第十八条根据现场评审结论和整改结果,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

要求的,经审批后颁发授权认可证书,准许刻制(或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部级质检机构可凭批准公告刻制印章,建立文书制度,发布带有部级质检机构名称的公文、检验报告等。

第十九条机构审查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或申请增加授权检验项目的部级质检机构,须提前六个月提出复审或扩项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

(二)计量认证申请书;

(三)三年工作总结(扩项者应说明理由);

(四)质量手册;

(五)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

(六)承检产品(参数)所依据的标准目录;

(七)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八)新增项目的代表性检验报告及其相应原始记录;

(九)新上岗人员考核报告;

(十)三年期间能力验证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承建单位或试验场所变更等涉及机构审查认可及计量认证条件和要素的,须向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提出申请。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一个月内做出批复。

第二十一条部级质检机构的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前,应由筹建单位的主管厅(局、院、校、所)提出建议,报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查备案批复,待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核认可复函后,方可履行正式任免手续。授权签字人及其变更须经评审考核,报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通过实施年度工作总结、监督检查、能力验证、重点核查等方式对部级质检机构实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部级质检机构应对当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年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相关司(局)。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是对部级质检机构进行的期间检查。由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指派检查组执行,检查组由评审员和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至少2人,时间一般1天。

第二十五条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组织的能力验证,并鼓励部级质检机构参加国家或国际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

第二十六条对被举报的部级质检机构及时进行重点核查和处理。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部级质检机构的事业费由承建单位事业费渠道解决。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评审(含复审)所需费用由承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部级质检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经费,应纳入所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基建或更新改造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九条由组织的部级质检机构监督检查、能力验证等所需费用列入国家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部级质检机构执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例行监测等国家(部门或地方)指令性任务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其费用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部门拨付。其他检测任务,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对完成任务好、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成绩突出的部级质检机构给予表彰,优先安排任务。

第三十二条对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给予六个月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停止安排指令性任务,并视情节轻重,建议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管理混乱且监督检查不合格者;

(二)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不合格者;

(三)工作失误、泄密、弄虚作假,经核查情节严重者;

(四)主任和副主任变更,未经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批复者。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撤销其机构并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及印章:(一)限期整改的单位,整改后仍不合格者;

(二)法人资格依法终结或所在挂靠单位撤销,不能承担法律责任者;(三)机构审查认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复审者;

(四)失去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机构审查认可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违规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五条对不遵守职业道德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建议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投诉。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制定的《全国农业系统国家级与部级质检中心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制定的《部级产品质检机构年度抽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省级及省级以下农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法律法规对检验机构的设立和认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件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

第一条为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统一组织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评审工作应遵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已列入筹建计划的质检机构,经自查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对材料进行审查,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受理申请后六个月内,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制定现场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组织现场评审。机构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同时进行。

第六条现场评审前一个月,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将评审有关事项通知申请评审质检机构和评审组成员。申请评审质检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将《质量手册》及工作总结及时寄送评审组成员。

第七条审查认可现场评审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注册评审员担任,评审组由国家或部级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成员3~5人,评审时间2~3天。质量标准主管司(局)

会同相关司(局)根据情况派出现场检查员,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视情况派出观察员。

第八条评审组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进行评审,在评审工作中遵守《部级质检机构评审员评审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被评审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组工作。

第九条现场评审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和被评审机构中层以上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确定评审日程和现场操作考核项目;明确评审方法、评审组分工及评审工作联络员等;根据《行为规范》,重申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和被评审机构全体人员参加。评审组长介绍评审组成员,明确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要求;宣布评审日程、分工和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听取被评审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三)现场考查。评审组查看实验室设施与环境、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和检测工作等基本情况。

(四)实施评审

1评审工作采取听、看、问、查、考、评和现场操作考核的方式进行,按照《评审细则》规定,逐条评审,每一条在相应的评审意见栏中打“√”,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现场操作考核项目要选择能覆盖部级质检机构申请项目的范围和有代表性的产品,申请扩项评审的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应能覆盖申请扩项的项目,考核项目数一般不能低于申请项目数的15。

2评审组分成软件、硬件两个小组进行评审。软件小组通过查阅档案资料、笔试、询问、座谈等形式审查《评审细则》中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记录与报告三方面的内容,并填写《人员素质考核表》(附件2);硬件小组审查《评审细则》中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设施与环境三方面的内容,同时进行现场操作考核,形成考核结论,并查阅仪器档案资料,填写《仪器设备审查表》(附件3),审查仪器设备一览表、申请认证项目和范围。

(五)评审组汇总审查、考核情况,对被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审通过的项目,对缺陷项提出整改要求,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和意见。

(六)评审组将初步评审结论和意见与被评审机构有关领导交换意见,同时就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座谈。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的修订,是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制修订的项目(计划编号:20080388-T-469 )。 本国家标准项目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起草。 二、标准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一)修订本标准是推动我国向“服务经济”转变内在需求 随着全球经济由“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变,我国服务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结构逐步改善,为增加就业和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发挥了积极作用。 服务业快速发展,对标准的需求日益增强。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推动服务标准化工作,以期达到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社会效率的目的。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总需求,纷纷开展服务标准化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服务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通过修订本标准,推动服务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从而助推我国向“服务经济”转变。 (二)修订本标准是指导服务标准化工作实践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健全服务业体系,推

进服务业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工作已被置于战略发展的高度。 在此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服务标准化在全国蓬勃开展。但是也应看到,由于缺少有效指导,各地工作还处于无序、盲目和探索的过程,未能发挥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最大作用。因此,为了推动我国服务标准化工作有效、顺利开展,迫切需要修订本标准。 (三)修订本标准是满足标准化工作规律的内在要求 标准是实践的最佳总结,应与实际工作保持同步,及时进行更新。对服务标准而言,如标龄超过4.5年,或者标准所包括的技术和服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进而进行修订,以保证标准的技术内容能有效指导实践。GB/T15624.1-2003GB/T 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制定距今已有7年时间,由于近年来服务标准化实践和理论研究发展迅速,因此,原标准存在较大局限性,已无法有效指导当前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有必要予以及时修订。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编写; GB/T 24620-2009 服务标准制定导则考虑消费者需求; GB/T 13016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x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检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对相关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对他人造 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追偿。 检测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要求诚信经营,并接受、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监管主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制定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并将检查计划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及时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检查、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监管原则】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方式,依法依规、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监管工作。 第二章行为规范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第二 条安全生产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 序为: 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安全员负责办理《进入有 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 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3.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人员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 安全员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部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4. 第四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作业前,由安全员或车间主管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 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2.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 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作 业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3.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关闭, 确保管道、阀门无漏洞,并对设备进行吹扫、置换。 4.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 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5.进入有限空间前,先测试里面氧气的含量,可通过火柴火苗的大小等判断,或者提前一天,对有限空间用风机进行吹扫,将有害气体浓度降到最低。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6.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许可证,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7.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 8.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9.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10.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11.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 12.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防毒面具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13.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14.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主管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五条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氧含量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标准化服务体系

管理标准体系

财务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各部门财务管理。 2 内容 2.1 全酒店财务统一建立财务总账、分账、档案、挡卡。各经营网点建立分账,于次月6号前上报账单,酒店财务与10号前算出工资、费用,报总经理审批,以便工资尽早发放。 2.2 财务人员严格履行会计职责和执行财务制度,杜绝差错事故和混乱。对巧立名目,搞小家当,立即查实整改,如实反映情况,当好领导参谋。 2.3 严格发票管理,编号使用,用完必须当月交回财务。遗漏或丢失,处以重罚,直到追究法律责任,特殊情况由部门申报,分管部门经理知晓,报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延长发票使用时间。 2.4 严格审批制度,购买物品或维修(自己无力维修)列出清单经总经理批准。基本建设、房屋改造、大型设备由总经理会研究决定。 2.5 加强收入管理,漏帐、错账、跑帐、改收的款不收,一律扣发当事人工资(含各部室)。库存现金夜晚不超过50元,否则丢失、被盗,责任自负,并给予经济或纪律处分。 2.6 私人借公款经总经理批准,在酒店财务部办理,定期偿还,否则严肃处理。因公出差借公款经总经理批准,返回单位后5天内结清。

酒店卫生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店卫生责任区域的划分、餐厅卫生质量标准、厨房卫生检查与考核制度、个人卫生上岗要求、卫生实施、卫生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酒店各部门的卫生管理。 2 内容 酒店以工作区域为依据,将各工作区域的卫生进行责任划分,再由各岗位将具体卫生划分到人,同时遵照卫生质量标准,进行卫生检查、评估。 3 餐厅卫生质量标准 3.1 门前过厅地面光洁,无卫生死角,墙面、天花洁净,装饰美观,无掉皮、脱皮、印痕、污点。3.2 门口接待台、预定台面干净,物品用具摆放整齐舒适,不杂乱。 3.3 厅内地面干净,墙面、天花板无污迹、脱皮现象。 3.4 餐厅吧台表面清洁,吧台前面地面干净无污迹。 4 厨房卫生检查与考核制度 4.1 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并严格落实。 4.2 操作间地面、墙壁、门窗、灯具无尘土、无积水,沟池畅通、无积存物、无异味。 4.3 灶台、水池、地面及食品容器用具清洁无油污。 4.4 各种炊事用具、机械设备、容器等由专人负责,用毕洗涮干净,做到无污垢、无异味、见原色, 摆放整齐有序。 4.5 容器原料离地分类存放整齐,周围无垃圾和杂物。 4.6 加工后的成品、半成品离地存放,不得放在地上或不洁之处。 4.7 调料、辅料容器清洁,用后加盖,垃圾桶加盖,日后产清。 4.8 库房保证通风透气,配备并用好防潮、防尘、防鼠、防蝇设备,做到无蝇、无虫鼠害。 4.9 粮食、干货制品离地、离墙分别放置,成品、半成品、原料隔开存放,整齐美观。 4.10生熟食品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冰箱保持正常运转,内外清洁无异味。 5 个人卫生上岗要求 5.1 各岗位员工上班着规定的工作服,不卷袖子,不挽裤腿,不穿背心、短裤、拖鞋,遵守着装卫生 要求。 5.2 上班上岗前不饮酒,不吃异味较大的食品。

检测中心设备管理制度

检测中心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管理制度 1.仪器设备验收 1.1仪器设备到货后,由技术人员及化验室相关人员一起开箱验收,必要时可通知供货商参加。 1.2根据合同规定,由技术人员组织供货商或相关人员进行安装调试,确认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后,由技术人员填写验收报告单,安排使用前的检定/校准,合格后技术人员列入仪器设备台帐。 2.仪器设备的使用 2.1所有设备由计量检验处负责统一编号并粘贴在设备醒目处,作为唯一性标识。 2.2对容易引起误差操作或对测量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操作过程,应由检测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编写详细的操作规程,经主任批准后实施。 2.3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方能操作; 2.4检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发现异常现象时,立即停止操作,并通知检测部负责人处理,再进行原因分析,直到消除异常。 2.5安放仪器的房间要符合该仪器的要求,包括通风、采光、照明、温度、湿度,设备管道、电器线路布局要合理,以确保该仪器的精度及使用寿命,并做好仪器的防震、防尘防腐蚀工作。 2.6凡对可以直接打印出数据的仪器设备,均应有使用记录。使用记录应记载有:仪器名称、编号、使用的年、月、日、开关机时间(24

小时制)、上机样品编号、测试项目、使用前后的检查情况、操作人、验证人、异常情况及处理结果。仪器使用记录整洁完好详细。 3.设备的维护保养职责 3.1设备管理员应定期安排仪器的维护保养,对化验室的仪器设备的存放、保管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备使用人要做好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3.2每年年初建立详细的年度核查计划,按时进行核查和校准。本单位有校准资格的,可在本单位校准;须要国家法定部门校准的,要在到期前及时送检或申请现场校准。 3.3仪器发生故障后,本车间可以维修的进行维修,无法维修的,由技术人员负责与生产商或代理商联系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3.4修复后的设备必须经过校准/检定或功能检查,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后再投入使用。 3.5维修结束当日,由仪器管理员将维修结果填入维修表,随即将维修表交档案室。 3.6仪器设备性能老化、损坏,无法修复者,申请报废。 3.7对于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由技术人员填写报废单,说明报废理由,经主任审核后,报批报废。 4.仪器设备档案 4.1技术人员负责建立设备仪器的档案,其内容包括: a.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出场编号、制造(出厂)日期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b.制造商名称;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a)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 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1.2. 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 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c) 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5.4.2规定。 1.3. 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 必要时,应采取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1.4. 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 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b) 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6.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e)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用强制通风措施;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1.5.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栓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有噪音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 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1.6.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2010-1-3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稻米品质的测定。 2引用标准 GB 2905 谷类、豆类作物种子粗蛋白质测定法(半微量凯氏法) GB 3523 谷类、油料作物种子水分测定法 GB 4801 谷类籽粒赖氨酸测定法染料结合赖氨酸(DBL)法 GB 5495 粮食、油料检验稻谷出糙率检验法 GB 7648 水稻、玉米、谷子籽粒直链淀粉测定法 NY 122 优质食用稻米 3样品的准备 3.1 稻谷在收获晒干后须存放三个月以上,待理化性状稳定后,方可进行分析。 3.2 加工的稻谷须扬净稻草、瘪粒,并除去砂石、泥块、铁屑等混杂物。稻谷品种纯度不得低于99.0%。 3.3 待测样品须放于干燥通风处或有空调的实验室内1周左右,使样品的水分含量为13%±1%,含水量的测定根据GB 3523。 4碾磨品质的测定 4.1 出糙率的测定 4.1.1 常样法 4.1.1.1 仪器设备 实验室用谷物脱壳机 4.1.1.2 测定方法 a. 根据待测样品谷粒的厚度,调节脱壳机滚轮(或辊子)的间距(一般在0.50~ 1.00mm之间),使样品经二次处理后,基本上脱壳完全。 b. 机器空转数圈,以清除机内残留的稻谷和米粒。

c. 称取130.0g稻谷,倒入进样漏斗中,打开电源开关,调节进样闸口,使样品均匀进入机内脱壳。 d. 经二次脱壳后,检出样品中残留的谷粒并称其糙米和谷粒的重量,精确到0.1g。 4.1.1.3 结果的表述 出糙率按公式(1)计算: 出糙率(%)={(糙米重(g)/〔试样谷重(g)-未脱壳谷重(g)〕}×100 (1)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二次出糙率的平均值.前后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应大于1%. 4.1.2 小样法 按GB 5495方法测定. 4.2 精米率的测定 4.2.1 仪器设备 JMJ-100型精米机或其他同类型号的实验室精米机. 4.2.2 测定方法 4.2.2.1 称取100g糙米,精确到0.1g,放入精米机的碾米室内. 4.2.2.2 调节碾米室盖的压力至3kg左右,再调节定时器的碾米时间,使碾米精度达国家标准一等米的水平. 4.2.2.3 碾磨后的米样经手工除去糠块,再用1.5mm直径的筛子除去胚片和糠屑. 4.2.2.4 待米样冷却至室温后,称精米重,精确到0.1g. 4.2.3 结果的表述 精米率按公式(2)计算: 精米率(%)=〔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2)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精米率平均值.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应小于1.0 %. 4.3 整精米率的测定 4.3.1 仪器设备 整米分离机或具不同圆孔直径的筛子一套. 4.3.2 测定方法 4.3.2.1 精米样品的制备 精米样品制备的方法基本上同4.2.2,但掌握碾米的精度为糙米去糠率的10%±0.5%. 4.3.2.2 整精米样品的分离 借助于整米分离机或筛子,自以上精米样品中人工分离出整精米(整精米系指肉眼观察无破损的完整精米粒),称重,精确至0.1g. 4.3.3 结果的表述 整精米率按公式(3)计算: 整精米率(%)=〔整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3)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整精米率平均值.两次测定结果相对相差应不超过2.0%.

制程检验作业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制程检验作业管理办法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786-48 制程检验作业管理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目的: 規范生產制程檢驗工作 2. 範圍: 本公司制程檢驗工作之管制 3. 權責: 3.1 制程巡迴檢驗:IPQC 3.2 自檢:作業員. 3.3 “檢驗規范”SIP管制項目的制定:品保 4. 定義: 4.1 制程巡回檢驗: IPQC以抽樣計划作業內容規定的檢驗情況的頻率,檢檢産品是否有異常情況;依據SOP內容稽核制程生産運作是否有異常情況,以確保品質的一致性. 4.2 首件確認:新模投入量産時的首件,新料投入,

有異常修模處理後,機台有異常修復開機生産時及其它需要確認之後,方能生産的,由生産部通知品管進行檢驗﹐品管檢驗之后報相關部門確認之後再作生産;如有異常情況,由生産部門聯絡工程人員進行改善. 4.3 首件檢驗﹕當機台需要調機或交班工作時候﹐品管必須再行核對首件確認的樣品﹐并將檢驗記錄于《制程檢驗報告》上﹔ 4.4 IPQC:制程巡迴檢驗員.對生產制程的品質進行巡回檢驗﹐當生產部交驗產品時候﹐再進行FQC (最終檢驗)檢驗作業。 4.5 SOP﹕作業指導書﹐是作業員作業工作的重要文件﹐必須闡述清楚人(熟練度)﹑機(需要什么工具設備)﹑料(采用什么生產資料)﹑法(作業的步驟)﹑測(如何自我檢驗和發現不良品)五大要素。 4.6 SIP﹕產品檢驗規范﹐品管檢驗產品的重要文件。 4.7 修模:本處的修模是指對模具進行尺寸等物理性能的改變.

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引导市场主体运用标准提升和标准创新手段,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章重点项目申报 第六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可以申报承担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第七条重点项目申报类型:

(一)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块状产业联盟标准,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二)块状产业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制定和实施区域名牌准入联盟标准(包括技术、管理和诚信要求),在产业内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块状产业整体质量水平; (九)促进块状产业质量提升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申报原则要求: (一)坚持自愿申请原则; (二)企业或块状产业有提升的内在要求; (三)企业或块状产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出台支持重

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技术改造、科技等方面); (四)重点项目有明确目标、内容、措施和可预见的效果。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填写《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申报表》(附表1),对块状产业整体提升的重点项目还应填写《块状产业情况分析报告》(附表2)),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式 划做好对比分析和总结,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 第十五条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重点项目申报内容和计划安排,定期开展检查,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并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报告内容包括: (一)计划期内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二) 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有数据对比); (三)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正在实施的重点项目组织开 (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总结(包括项目建设前后效益统计分析和绩效报告); (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县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分析测试中心烘箱使用管理规定

分析测试中心烘箱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实验室烘箱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烘箱的使用效率,维持正常检测和科研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氛围,根据公司安全文化建设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1、需要摆放在实验室的烘箱,购置前请与分析测试中心负责人沟通,确定摆放数量及位置。 2、使用烘箱前请认真阅读烘箱使用注意事项,并填写使用记录本, 环境条件一栏填写室内温度、湿度,设备使用参数一栏填写烘干物品所用温度。 3、长期未用的烘箱在使用时必须空试,确定各个系统工作正常后,方可使用。 4、烘箱处于关闭状态时,才能拔插头,禁止带电拔插头,以免烧毁插座,损坏仪器。 5、放入烘干物品时,应注意排列不能太密。散热板上不能放置烘干物品,以免影响热气流流动,防止火灾发生;须烘干的玻璃类物品,必须洗净控干水后,才能放入烘箱。 6、烘箱内温度传感器的周围要留有一定的空间,烘干物品不能与烘箱内温度传感器接触,更不能挤压传感器,否则会导致控温失灵,易造成火灾。 7、禁止放置易燃、易爆、易挥发、易腐蚀性的物品。若必须烘干滤纸、脱脂棉等纤维类物品,则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严格控制温度,以免烘坏物品或引发事故。 8、烘箱使用温度超过100℃时,应随时有人在旁边看守,烘箱需要过夜使用的,温度不能超过60℃(尽量选择精密烘箱)。当烘箱内温度很高时(特别是当工作温度在200℃以上时),要等温度降至60℃以下才能开启烘箱门,以防玻璃门遇冷炸裂。 9、烘箱使用结束后请及时拿走烘干物品,并请再次认真填写记录本。3楼烘箱室不能存放任何物品。 10、烘箱内外应经常保持清洁。烘箱使用结束后,在切断电源状态下,定期清理烘箱,打扫烘箱内室。 11、违反上述规定则停止其使用烘箱,清理所烘物品,对于违规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办法

xxxxx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限空间作业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管理,进一步有效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规范人员安全行为,正确实施应急救援,控制现场作业风险,杜绝人身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自然通风不良,易发生中毒、窒息、淹溺、灼烫伤、触电、坍塌、火灾、爆炸等事故的空间。 第三条结合电力企业实际特点,有限空间作业分为四类,容器类(如凝汽器,热交换器,凝结水箱,主辅机油箱及事故油箱,汽包,储油罐,储气罐、酸碱罐、液氨储罐、蒸发器、脱硫吸收塔、事故浆液箱等)、管道类(如循环水管、热网管、封闭母线,锅炉炉膛、空气预热器、除尘器,落煤管,烟风道等)、建(构)筑物类(如阀门井、沟道,电缆隧道,烟囱、水电厂引水洞、调压井、风机塔筒(机舱),化粪池等)、仓(罐)类(如球磨机,灰库,煤粉仓,原煤斗、灰斗、渣仓等)。 第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各企业结合实际自定一、二级,对于煤仓、煤斗、粉仓、灰斗(罐)、灰库等特殊、高危的有限空间作业属于一级有限空间作业,其余均为二级有限空

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内基层企业检修、维护、运行、技术改造等工作项目所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含外包工程。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现场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第七条各企业必须自上而下,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的分类、分级目录,制定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细则,推进有限空间作业有序进行。 第八条厂长(总经理)负责建立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及外包项目部职责,建立激励、评价、约束机制;并对一级有限空间到位检查指导或担任特殊、高危有限空间作业第二监护人。 第九条生产厂长(副总经理)负责贯彻落实本规定,负责健全本企业的有限空间分类、分级,明确各类(各级)有限空间作业的有关人员到岗到位标准;参与有限空间安全措施票的审批工作;对一级有限空间到位检查指导并担任特殊、高危有限空间作业第二监护人。 第十条总工程师负责审批有限空间的“三措两案”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关于中药材上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制程品管检验作业规范方案

宜兴硅谷电子科技 □程序书 规 文件名称 制程品管检验作业规 发 行 日 期 年 月 日 编 号 F P Q C 0 1 3 0 0 2 - A 1 有 效 日 期 年 月 日 沿 革 版 序 A1 发行日期 版 序 发行日期 新 增 变 更 沿 用 废 止 总 页 数 23页 容 摘 要 说 明 项 次 页 次 项 次 页 次 1.目的 3 2.适用围 3 3.权责单位 3 4.参考文件 3 5.容说明 3 6.附件 4-5 会签单位 系统部 制造一部 制造二部 制造三部 制造工程部 产品工程部 工务部 生产计划部 会签 会签单位 品检部 技术中心 资材部 品质管理部 会签 分发单位 系统部 制造一部 制造二部 制造三部 制造工程部 产品工程部 工务部 生产计划部 签收 分发单位 品检部 技术中心 资材部 品质管理部 签收 制定部门 品检部 撰写及修定者 波 制定日期 2012.11.28 主管审核 审核日期 标准化检查 检查日期 核准 核准日期 传 阅 背景沿革及修订一览表

制程品管检验作业规 1.目的 1.1.检验与监控各制造单位品质异常之发生,确保各制程品质水平之稳定。 2.适用围 2.1.厂各制造单位如:层、钻孔、压合、电镀、外层、防焊、成型及各表面处理流程。 3.职责 3.1.品检部品管课负责各制造单位生产之首板及出货时抽检; 3.2.各制造单位负责生产中自主检验。 4.参考文件 4.1.《产品标识与追溯作业程序书》(FPQC012001) 4.2.《品质管制运作管理程序书》(FPQC012002) 4.3.《不合格品管制程序书》(FPQC012003) 4.4.《矫正和预防措施管制程序书》(FPQC012004) 4.5.《Excursion运作管理程序书》(FPQC012007) 4.6.《切片与背光检验规》(FPQC013004) 5.定义 5.1.IPQC(In process quality control):对生产过程中各项品质以AQL抽样准则对其进行检验并监控. 以确保各站品质达到客户品质需求.

敬老院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敬老院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敬老院服务标准 J01-2013 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了本院养老服务标准体系的基本要求、管理要求、管理职责,服务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审批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院各部门开展标准化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4421.1-2009 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24421.2-2009 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标准体系 GB/T 24421.3-2009 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第3部分:标准编写 GB/T 24421.4-2009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4部分:标准实施及评价J03-2013 服务标准编号方法 3 术语、定义 GB/T 24421.1和GB/T 24421.2中3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服务标准体系 4.1 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4.1.1 应根据养老的特点、管理需要和保障养老服务质量,确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完善体系内容,循序渐进,保证体系有效运行,促进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 4.1.2 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1.3 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 4.1.4 服务标准体系应在服务标准体系表的框架下制定。

4.1.5 服务标准体系内的标准之间相互协调、现行有效。 4.1.6 服务标准体系的结构、要求与管理应符合GB/T 24421.2的规定。 4.2 养老标准体系的组成 4.2.1 服务标准体系由服务基础标准、服务保障标准和服务提供标准构成。4.2.2 服务标准体系内的所有标准都要在本院的定位和概念、方针目标和有关标准化和养老的法律、法规指导下形成,包括本院贯彻、采用的上级标准和本院制定的标准。 5 管理要求 5.1 机构管理 根据养老活动的需要,对服务标准化工作采用以下形式: a 设立以院长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标准化领导组,负责确定本院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方向、 重大问题的决策、仲裁。 b 标准化工作由院长全权负责。 c下设标准化工作组,是本院标准化工作常务办事机构(设在副院长办公室)。 d 各职能部门设兼职标准化员,负责本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业务上受标准化工作组指导。 e 标准化组织机构图,见图1 ×××敬老院服务标准 J01-2013

检测试验中心管理制度()

目录 1、检测试验中心管理制度------------------------------------------------- 1 2、检测试验中心安全制度------------------------------------------------- 2 3、检测(试验)工作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措施---------------------- 3 4、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5 5、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6 6、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7 7、各室负责人岗位职责---------------------------------------------------- 8 8、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职责------------------------------------------- 9

9、收样人员岗位职责------------------------------------------------------- 10 10、资料员岗位职责-------------------------------------------------------- 11 11、现场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职责------------------------------------ 12 12、检测工作的复核、审核制度------------------------------------------ 13 13、仪器、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4 14、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管理制度-------------------------------------- 15 15、检测报告的管理制度----------------------------------- 16 16、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18 17、检测工作质量申诉的处理制度------------------------ 19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编号:SM-ZD-68786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目的 加强进入有限空间各种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进入和作业程序,保护员工生命安全,预防人员发生伤害事故。 2、范围 2.1 小的、狭窄的、很拥挤的通道;靠梯子进入或出来的空间。 2.2 易造成人员中毒、窒息等其它空间,包括: 2.2.1 塔、氮气罐、油罐、水罐、酸碱罐、灰渣罐等。 2.2.2 料斗、锅炉、电除尘等,蒸脱机(DTDC)。 2.2.3 管道、溜槽、人孔、地坑、下水道等。 2.2.4 进入符合有限空间概念的一切设备、设施和空间。 3、职责 3.1 部门负有管辖区域内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定相关安全预防措施,签发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报送综合部编号备案。

3.2 部门负责管辖区域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3.3 兼职安全员负有跟踪检查、监督、落实整改、有限空间有害气体等检测责任。 3.4 施工、检修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由施工单位、检修部门和管辖部门共同负责作业安全。 3.5 综合部负责检查、监督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相关制度落实。4、程序 4.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委外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操作人员、随从人员、监督人、抢救突发事故人员。 4.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进行各种安全检查和检测,依据生产工艺、消防设施、安全周围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做好详细检查和检测记录。 4.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须切断与之相联的各种机械、电气设备的动力,并认真落实公司《上锁挂牌管理规定》。 4.4 隔离、封堵与有限空间相关的工艺管道、阀门、管

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 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6305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cenic Area Service Standardizatio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Z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为保证景区服务质量,树立Z优质服务品牌,应当制定服务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由“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领导小组”、“服标办”)组成。 第五条全景区范围内的服务标准化工作由服务标准化

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Z担任,Z 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有关经营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服务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二)制定景区标准化工作规划,明确景区标准化工作的内容、目标和总体要求。 (三)监督协调检查考核各部门标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解决标准体系建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发布、实施、评价、确认、改进景区服务标准体系。 (五)为景区标准化管理配置必要的资源。 (六)模范执行景区服务标准,营造景区标准化管理的氛围。 第七条服标办的职责是: (一)开展服务标准体系培训,宣传建立实施服务标准体系的重要意义。

测试中心管理制度

光伏测试中心管理制度 1、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光伏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中心)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以及测试中心的正常运转。 2、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及测试中心拥有的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 3、测试中心仪器设备管理 3.1为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充分发挥效能,应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3.2仪器设备要分类编号、入账,账目、标签、实物编号要统一,账物要相符。 3.3仪器设备需按要求做好防潮、防尘、防压、避光等工作,同时做好定期保 养以及损坏仪器的及时修复或更换。 3.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有关规定,对列入检定计划的仪器设备按时检定。 3.5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建卡,做到 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3.6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后方能上岗操作,操作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7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设备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 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4、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4.1所有测试中心人员都必须遵守测试中心的相关规章制度。 4.2测试中心人员应注意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 4.3测试中心的仪器设备昂贵,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或使 用测试中心的任何仪器设备。 4.4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 4.5测试中心人员变动,应认真办理测试中心物件移交手续,并认真登记。 5、测试中心管理人员职责 5.1管理人员应熟悉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特性。 5.2爱护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 发现故障应及时安排维修,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5.3严格遵守测试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仪 器设备和进行检测工作。 5.4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技术水平。认真做好检测工作,力求减少质量差 错,杜绝质量事故,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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