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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互保融资方式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浅谈企业互保融资方式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浅谈企业互保融资方式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浅谈企业互保联保融资方式的法律

风险及应对措施

【前言】

为了解决企业贷款困难,我国的银行信贷业在研究学习国外的经验,创新互保联保的新型信贷方式或者说新型的企业融资方式,这一模式的出现,的确解决了部分企业的融资难,难发展的难题。但是,随着经济形式不景气,企业经营的困难,互保联保企业出现,“一损俱损”的局面,一旦一个企业出现经营问题、资金链断裂或者老板跑路,一连串的企业跟着倒闭、关门、老板跑路。有鉴于此,如何来规制并防范其中的风险,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关键字】:企业间互保法律风险思考与建议

一、企业互保联保贷款的风险何在

1、企业互保联保现状

互保联保始于农户小额联保贷款,而后拓展到商户、小微企业乃至大中型企业,可分为同行业担保链、同乡担保链、关联企业担保链、上下游担保链。互保联保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但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单个企业的贷款违约,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当前,互保联保风险呈现出从中小企业向大企业蔓延、从贸易行业向生产型企业扩

散、从长三角、珠三角向资源型地区传染的趋势。全国很多地方出现企业主跑路的现象,根据相关的报道,可以看出,他们跑路基本都陷入的一个泥潭,就是因为融资而出了问题。有的是因为使用了高息的融资平台,导致资金链断裂;有的是因为参与其他企业的互保联保业务,其他企业经营出现困难,银行收贷,导致不得不出现的问题。不少企业互保联保贷款的多米诺骨牌倒了,甚至有600家浙江企业卷入连环担保圈,福建,山东也有大量的企业卷入了互保联保的担保风险圈。企业互保联保从融资发展到倒闭破产。

2、互保联保徒有担保之名,无担保之实。

中国的商业银行给企业发放的贷款,也叫“信贷”。“信贷”是“信用贷款”的简称。实际上,商业银行极少给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商业银行发放的基本上是担保贷款。

中小企业一般没有房地产作抵押,很难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但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很重要,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国实行信贷扩张政策,商业银行需要提升业务量和收益业绩,不得不考虑给中小企业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贷款通则》也有贷款需要担保的规定。法律和规章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发放担保贷款,而中小企

业又没有抵押物和质押物,擅长变通的中国人发明了“互保”和“联保”。企业互保和联保贷款便应运而生。

保证贷款由2个企业之间对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简称为“互保”,即甲、乙两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获得贷款。企业“联保”贷款,是指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互相担保,联合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即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组成担保联合体,其中某一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后,联保体成员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以互保为例,甲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由乙企业保证担保;乙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由甲企业保证担保。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相当于分别向甲企业和乙企业发放了100万元的信用贷款,没有任何担保。互保和联保的原理是一致的,只有企业数量多少的差别。

企业互保、联保贷款名为担保贷款,实为没有担保的信用贷款,是商业银行搞形式主义的自欺欺人招数。

3、企业互保联保给企业带来巨大债务风险。

首先,范围不当扩大削弱了信息优势。互保联保之所以在农户小额贷款中较成功,是因为农户的社会网络更紧密、贷款额度较小、联保户数较少。企业间互保联保在发展过程中,参与企业的经营规模越来越大,担保链交叉越来越密集,

企业间了解程度降低,风险暴露却在增大。

第二,高度同质性增加担保链的脆弱性。互保联保基于成员企业某种同质性而形成。同行业、同区域、上下游等相互关系虽然提高了信息对称程度,但也意味着风险无法有效分散,易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连锁效应。

第三,无限责任导致风险的高传染性。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银行首先会找到最有实力的担保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导致优质企业反而更容易在担保链中率先倒下。

第四,银行顺周期管理放大风险。银行在上行周期有扩大互保联保贷款规模的冲动,在下行周期却容易集体“抽贷”。在银行间信息沟通协商机制不畅的情况下,银行个体理性的“抽贷”行为通过“羊群效应”转变为非理性的集体行动,造成银企“双输”。

二、互保联保改革方向

1、回归互保联保本质化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

实行有限责任。缺乏有限责任机制是互保联保最重要的制度缺陷。各地已出现了一些有益的创新,值得推广。如有

银行推出“互助担保基金”贷款,成员企业缴纳互助保证金组成联保基金,以所缴纳金额为限承担担保责任。

强化准入管理。银行要加强对担保人的准入管理。一是坚持“联保自愿”原则,核实担保人担保意愿,提示潜在风险;二是认真评估担保企业的信用水平,避免信用等级低、民间借贷关系复杂的企业进入担保链;三是深入调查相关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关联关系,避免家族企业、集团内部形成担保链。

把控担保规模。一是保持担保链合理的成员规模。建议一个担保链的成员规模在5-8家之间,一家企业对外担保户数不超过5户;二是限制企业对外担保规模。建议企业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1.5倍,对单个借款人担保额不超过净资产。

共享担保信息。整合现有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银监会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信息平台,防止企业跨银行、跨地区过度担保。对于出现风险的担保链,应由当地银行业协会牵头成立债权银行委员会,协调各银行风险化解,避免向正常经营企业集体抽贷。

加强横向监督。应建立担保链企业的信息沟通机制,由行业协会或同乡商会牵头,定期召开担保链利益相关者会议,由担保链企业、众债权银行等派员参加,定期沟通信息,及时处臵风险。

中期改革: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理顺风险分担机制

中期来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还应由常规担保体系来支撑。我国担保体系以商业性担保为主,非营利的政策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力量较弱,导致担保体系供给不足、风险较高,应从三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的担保体系,将政府事后兜底的隐性担保转为事前显性担保。各地应将担保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预算注资政策性担保机构,直接向小微企业提供担保。

第二,推动商业担保机构转型为互助担保机构。各地在处臵近期频发风险的商业担保机构时,可由政府出资参股商业担保机构,并通过税收减免,吸引有担保需求的中小企业入股,将其改组为互助担保机构。为避免风险集中,可设臵“双层互助担保体系”:在各市、县层面,成立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互助担保机构,直接向会员提供担保;在省级层面,政府牵头组建再担保机构,由辖内各互助担保机构联合出资,为第一层互助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第三,银行与担保体系形成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衡量银行和担保体系之间风险分担情况的指标是“担保覆盖率”(贷款违约后,担保方代偿的比率)。过高的担保率导致银行放松贷款审查标准,降低贷后监管努力。可在担保法规中

明确,一笔贷款的担保覆盖率不能超过80%,银行至少要承担20%的风险。

长期战略:完善信用体系实现小微金融“去担保化”

降低金融体系对担保的依赖程度,需要通过整合信用信息,完善个人和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

第一,整合公共政务信息。建议由国家统计局牵头,整合人行征信、税务、工商、水电费、环保、房产、国土、公安、司法等相关机构的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并向金融机构开放。

第二,整合官方与民间征信系统。被挡在传统金融高门槛之外的个人和企业,在电商平台和社交网络上留下了海量的交易、支付、社交等信息,成为潜在的征信资源。可探索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征信机构混合入股成立信用评级公司,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交换平台。

第三,推动银行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既要充分挖掘互联网海量的用户行为信息的价值,又要发挥银行通过实地尽职调查获取定性信息的优势,构建线上线下全方位的借款者信用图谱。

三、对企业间互保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一)多方努力共同拓宽多元化的保证担保融资渠道。

目前保证担保的融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以企业间相互提供担保为主。要化解企业间互保问题,可以通过寻找

传统保证担保的替代品,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选择方式。

首先,政府在此过程中应该发挥积极主导作用,与其被动地在企业出现不良贷款时介入重组、财政兜底,还不如早行动,早化解。政府可以适当抽出部分财政资金,组成担保基金或损失预备金,以政府担保或反担保的形式鼓励金融机构给危机中的企业融资,避免互保圈上的企业资金链断裂。

其次,担保公司比银行拥有更灵活的定价机制和反担保机制,应该通过积极的担保方式创新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并完善自身风险管理体系,解决银行放贷的后顾之忧。

再次,银行作为资金供应的主体,在担保方式的选择上也应该打破陈规,敢于接受新的担保模式,同时提高对新担保模式的风险评估能力。最后,政府、担保公司、银行三方应该积极配合,合力解决浙江企业间互保融资问题。在浙江省,由政府部分出资、银行代发理财产品、担保公司担保组成的小企业集合债券就是多方合力有效化解传统互保圈融资模式问题的成功案例。

(二)通过并购贷款,推动产业集中和重组

并购是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转型的重要手段,也是进入新行业、新市场的重要方式。并购贷款作为并购活动中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在世界各国公司并购中持续发挥重要作

用,并在最近10 多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并购贷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项目贷款。普通贷款在债务还款顺序上是最优的,但如果贷款用于并购股权,则通常只能以股权分红来偿还债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即银监发…2008?84号,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通过并购贷款,推动产业集中和重组,解开担保链,重组现有的担保,斩断多米诺骨牌效应链条,防范系统性银行坏账的发生,遏制连环担保对区域经济的破坏性作用

(三)鼓励通过创新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互保圈形成的核心因素是保证担保方式存在的普遍

性和难以替代性。如果墨守成规,不跳出传统融资方式的禁锢,就无法有效解决担保问题瓶颈。事实上,通过产品创新、担保方式创新,一方面可以加强银行风险控制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替代传统的担保融资。合理的产品创新可以通过产品自身的特点,有效地控制贷款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从而极大地降低资金损失的可能。比如汽车金融业务、经营性物业贷款、保险后出口押汇、保兑仓、法人按揭等。担保方式创新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缺乏担保或过度担保的困境,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或有负债风险,同时也有利于银行的风险控制。比如未来货权质押、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国内保利回购、租赁权质押、联保贷款、小额法人透支等。

(四)健全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逐步替代企业间互保的现象。

解决企业盲目担保、过度举债问题固然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但更需要企业自身进行调整。积极稳妥地推动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做大做强融资性担保机构,是解决企业之间互保联保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加强银企合作的重要途径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要加快发展壮大融资性担保机构,推进和完善再担保机制,分散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增强其担保能力,逐步以专业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替代企业之间的互保联保关系。

首先,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财务制

度,并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和科学的决策流程,对银行融资、对外担保等重大决策要进行审慎的评估和科学决策。其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全面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形成公众市场约束,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银行准确掌握企业经营的真实动态和资信水平,从而避免逆向选择,实现担保方式和利率的科学选择。信息发送和信息甄别主要是用市场机制的方式提高信息部队对称状态下的资源配臵效率, 由于信息成本与信息不足的原因, 它的作用是有限的。为此, 需要政府组建基础数据库和检索平台, 建成一个独立公正的关于企业征信机构, 减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成本。另外,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一些市场化机构,利用它们的专业优势和规模优势, 低成本地向银行出售中小企业信息, 减低银行信息成本, 提高银行近影效率。

(五)开辟快速处臵通道,并引进资产管理公司,加快处臵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抵押物。

首先,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抵押物(如房产、土地等有形资产)的非司法快速处臵通道,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企业以及有意向代为偿还的第三方通过共同协商,由第三方为风险企业代为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直接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其次,引进资产管理公司,快速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引进东方

资产管理公司等不良资产处臵专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利用其处臵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专业功能,采用不良资产单项处臵、打包处臵、债权转让、资产重组、诉讼拍卖等方式,大批量处臵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实现快速处臵并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缓解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过高的压力,助推担保链问题的解决。

针对我国民营企业之间“互保”现象严重,多数企业的命运都拴连在一起的系统性风险。作为企业,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创新融资渠道。作为银行,要贯切落实十八大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的政策精神。作为政府,针对已经出现担保链问题的企业要建立企业风险应急处臵机制,并拓宽多元化的保证担保融资渠道,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最后,政府、企业、银行应建立担保联动机制,对企业不惜贷、不简单抽贷,以帮助问题企业特别是一些行业龙头大户摆脱困境,化危为机,在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的同时,保障实体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浅谈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浅谈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本文阐述了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特点和表现,分析了如何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及其原则和策略。要树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在企业内部建立和优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和流程,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建立企业决策机制。同时,要坚持全方位管理原则、规范化运作原则、动态化调整原则;要处理好法律风险和企业经营收益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作用。 标签:企业;法律顾问;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任何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市场行为都有可能带来法律的风险,出现法律风险很正常,但企业如果在出现法律风险的“隐患”时却无动于衷,那么法律风险一旦变成现实的灾难,对一个企业来说很可能就要“伤筋动骨”。为此,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特点和表现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企业风险,一般分为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大类,但商业风险在很多时候则表现为法律风险。现实情况中,法律风险已成为目前企业最常见、发生率最高的风险之一,这些都给企业带来了难以承受的伤害。因此,法律风险往往成为目前我国许多企业走入意想不到的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 纵观企业的法律风险,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主要表现为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坏帐损失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诉讼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投资合作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商标被抢注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商业秘密失控风险等十几种。 但无论是何种风险,其主要表现不外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表现形式,即其发生的原因都是因法律因素产生的,主因是企业面临的法律环境、状况发生变化,企业没有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而所签合同的约定,工作人员失职而导致的侵权等。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管理、运营的每个环节,简单的来说就是企业从成立的那一天开始都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其行为都会涉及有关法律规定,都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而企业法律风险发生而导致的最终后果就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三大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即《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排除妨害等;行政责任,即企业要承担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各类行政管理法规所给予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即企业按照我国《刑法》所要承担的,对单位承担罚金,对企业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承担刑

浅谈企业互保融资方式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浅谈企业互保联保融资方式的法律 风险及应对措施 【前言】 为了解决企业贷款困难,我国的银行信贷业在研究学习国外的经验,创新互保联保的新型信贷方式或者说新型的企业融资方式,这一模式的出现,的确解决了部分企业的融资难,难发展的难题。但是,随着经济形式不景气,企业经营的困难,互保联保企业出现,“一损俱损”的局面,一旦一个企业出现经营问题、资金链断裂或者老板跑路,一连串的企业跟着倒闭、关门、老板跑路。有鉴于此,如何来规制并防其中的风险,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关键字】:企业间互保法律风险思考与建议 一、企业互保联保贷款的风险何在 1、企业互保联保现状 互保联保始于农户小额联保贷款,而后拓展到商户、小微企业乃至大中型企业,可分为同行业担保链、同乡担保链、关联企业担保链、上下游担保链。互保联保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但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单个企业的

贷款违约,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当前,互保联保风险呈现出从中小企业向大企业蔓延、从贸易行业向生产型企业扩散、从长三角、珠三角向资源型地区传染的趋势。全国很多地方出现企业主跑路的现象,根据相关的报道,可以看出,他们跑路基本都陷入的一个泥潭,就是因为融资而出了问题。有的是因为使用了高息的融资平台,导致资金链断裂;有的是因为参与其他企业的互保联保业务,其他企业经营出现困难,银行收贷,导致不得不出现的问题。不少企业互保联保贷款的多米诺骨牌倒了,甚至有600家企业卷入连环担保圈,,也有大量的企业卷入了互保联保的担保风险圈。企业互保联保从融资发展到倒闭破产。 2、互保联保徒有担保之名,无担保之实。 中国的商业银行给企业发放的贷款,也叫“信贷”。“信贷”是“信用贷款”的简称。实际上,商业银行极少给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商业银行发放的基本上是担保贷款。 中小企业一般没有房地产作抵押,很难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但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很重要,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国实行信贷扩政策,商业银行需要提升业务量和收益业绩,不得不考虑给中小企业贷款。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现代社会,企业已成为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形形色色的企业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元素,企业承载着盈利的使命,然而,在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也如影相随。 据中国法律网讯:现代社会,企业已成为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形形色色的企业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元素,企业承载着盈利的使命,然而,在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也如影相随。可以说,企业从产生、发展到消亡,每一个环节都布满风险,但其最终的落脚点或者说最终的风险必然是法律风险。那么,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增强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进一步实现企业运营的持续健康发展,就日益成为各大企业管理人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 中航油(新加坡)、安达信……这些“血”的事实一再告诉我们,在今天,企业的生产盈利水平与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一家企业不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数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经营成果也许只需轻轻的几次电脑鼠标点击就在数秒时间内灰飞烟灭。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每个企业管理者不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更需要熟悉掌握法律风险的来源及其预防措施,这样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才能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才能将企业的管理工作事半功倍,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管理成本,为企业的永续经营和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一、提高管理者法律意识、切断法律风险发生根源。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就像市场机遇无处不在一样。“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产销行为……”,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也日趋复杂多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如果还只是停留在这种事后救火的法律救济方式上来维护合法权益,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企业管理者可以不精通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笔者认为,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完全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即便是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故”还是频繁发生了,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够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还不够深,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投入还不够多(包括精力和金钱的投入)。据统计,美国企业平均支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费用占企业收入的1%,但是中国呢?大多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就更高。 经验告诉我们,企业经营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去注意它,防范它,任其发展。因此,注重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熟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的安全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事先采取防范或预防机制规避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切断法律风险发生的根源。 二、防患于未然,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要“长治久安”,需要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规避机制,预先知道风险的所在并进而设法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随着我国法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的企业管理者也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法律意识要有一个大的提升,即从“救火”意识到“防火”意识;从法律救济意识到法律防范意识;从依法维权意识到依法治企意识。总之,要使我们的法律意识完成一个从被动意识到主动意识的提升。

中小企业的十二种有效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的十二种有效融资方式 目前各地实行和创新出来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12种: 一、综合授信: 即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由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银行一次性审批。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营运情况分期用款,随借随还,企业借款十分方便,同时也节约了融资成本。银行采用这种方式提供贷款,一般是对有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管理有方、信誉可靠、同银行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 二、信用担保贷款: 目前在全国31个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几部分组成。会员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另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当企业提供不出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措施时,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人等,担保公司却可以解决这些难题。因为与银行相比而言,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更为灵活。当然,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有时担保公司还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 三、买方贷款: 如果企业的产品有可靠的销路,但在自身资本金不足、财务管理基础较差、可以提供的担保品或寻求第三方担保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按照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卖方可以向买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困难。或者由买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持汇票到银行贴现。 四、异地联合协作贷款: 有些中小企业产品销路很广,或者是为某些大企业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松散型子公司。在生产协作产品过程中,需要补充生产资金,可以寻求一家主办银行牵头,对集团公司统一提供贷款,再由集团公司对协作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当地银行配合进行合同监督。也可由牵头银行同异地协作企业的开户银行结合,分头提供贷款。 五、项目开发贷款: 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如果拥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始投入资金数额比较大,企业自有资本难以承受,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商业银行对拥有成熟技术及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或专利项目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将会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以促进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对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稳定项目开发关系或拥有自己研究部门的高科技中小企业,银行除了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外,也可办理项目开发贷款。 六、出口创汇贷款: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一)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一) 一、企业设立阶段因企业组织形式不规范导致风险 企业组织形式有多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分别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的调整,民营企业投资人因为不了解各种组织形式各自的法律特征,常常导致投资人认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错位,因而产生始料不及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实践中常见的有: 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对外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认识错位。 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民营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影子”公司 出于种种原因,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登记股东相当于实际出资人的“影子”。这种公司在“身子”与“影子”因为情势变更不再默契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外部责任承担和内部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4、不规范的所谓“集团公司” 民营企业家在具备一定的实力后,因为种种因素的考虑,开始朝集团化方向发展,但是没有注意企业集团组织的规范化,没有在法律上确立“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财务、人事、业务等等关系,导致“集团”人格的虚化,甚至“集团”成员管理的混乱,进而对“集团”核心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5、不规范的“联营企业” 民营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一个常见办法就是拉朋友或其他公司合作联营,但是他人因不了解或不放心民营企业的前景,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于是公司老板就许诺对方,只要投资做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收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其他债务。这在法律上会被定性“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因为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的借贷,届时将导致行为无效的后果;而同时,当公司出现双方意料之外的亏损或赢利的时候,为亏损的承担和利润的享受,往往产生纠纷。 6、公司注册资本瑕疵 公司设立时,为了体现“实力”,有些民营企业家往往希望放大注册资本,可因为资金不足或考虑公司业务一时不需要那么多资金,于是采用虚报注册资本或注册后抽逃出资的手段。则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是:填补出资、公司人格否定、构成犯罪等等。 7、公司治理结构不科学、不规范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设立时就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计好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很多民营企业往往不重视公司章程设计,不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中往往出现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大股东良好的公司管理意图得不到贯彻,甚至陷入公司僵局等。二、企业运营阶段因为风险管理缺失导致风险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无时不刻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民营企业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往往依赖于从自身的创业实践中积累;因为市场受各种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风俗习惯的因素影响,缺乏风险评估、管理、控制的规范,仅靠企业家个人的治理,必然难以避免应对不及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主要面临两种风险:一种是商业风险,如市场变化,行业的政策变化,产品的销售失误等等;另一种风险就是法律风险。对于商业风险,绝大部分企业经营者凭借其市场的敏感性,往往能识别和控制,但对于法律风险,由于其具有的专业性和广泛性,经营者是很难把握的,现将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诸如:企业工商登记、法人治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高管责任、税务筹划等领域的有关法律风险涉及的有关方面做一简要归纳列举,仅供参考。 一、企业工商登记 1、在发起设立公司时,全体股东应实缴出资,分次缴纳出资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到位。 2、公司实际出资人应界定为显名(股东)投资人,法律上不承认隐名(股东)投资人。虽然隐名(股东)投资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时时有存在,但此种出资方式其自身利益保护具有不确定性。股份有限公司不允许有隐名(股东)出资人。 3、股东在实缴出资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抽逃注册资本金,否则会触犯法律。 二、法人治理 法人治理面临的法律风险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在此,仅列举一些需重点注意的法律风险: 1、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2、公司设立协议保密条款的法律风险; 3、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 4、章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风险; 5、章程对公司管理事项缺乏明晰、可操作规定的法律风险; 6、章程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规定的法律风险;

7、董事、经理与股东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8、不召开股东会年会的法律风险; 9、不召开董事会的法律风险; 10、董事选任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11、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瑕疵的法律风险; 12、高级管理人员选任中的法律风险; 13、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的法律风险; 14、股东知情权行使和保障中的法律风险; 15、董事知情权行使和保障中的法律风险; 16、监事知情权行使和保障中的法律风险; 17、高管人员知情权行使和保障中的法律风险; 18、侵害员工利益的法律风险; 19、危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风险; 20、侵害股东股份转让权的法律风险; 21、侵害股东诉权的法律; 22、侵害股东投资收益权的法律风险。 三、合同管理 1、要明确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签约时,一定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资格。 2、合同起草权的争取 一般来讲,合同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公司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范本。 3、合同形式及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我国的《合同法》、《担保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对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热点中 ——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因为其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等法律风险,很容易引起纠纷。那么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怎么防范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 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 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 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浅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及对策

浅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 及对策 【摘要】中小企业在促进市场竞争、增进市场活力、推进技术创新、特别是在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中小企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但由于银行高度商业化以及中小企业自身的缺陷,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迫在眉睫。我国中小企业不仅会遇到由经济运行本身所带来问题,而且还会遇到经济体制制约因素和缺乏基本金融原则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本文着重研究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并针对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探索解决对策,就如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现状、拓宽其融资渠道提出一些建议,以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加快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从最初的拾遗补缺型角色,成长为国民经济的生力军。然而,相对于中小企业的庞大数量及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而言,其融资环境一直不太理想,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广大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成长以及确保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意义极为重要。 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来说,数量指标是利用企业的资本金额、销售额、雇用人数等指标中的一个或几个作为划分大、中、小企业的标准;质的指标主要是指从遵循经营学的角度,能反映企业经营本质特征的指标。例如,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否一体等。中小企业都具备两个标准: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 所谓融资,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从广义上讲,融资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如果不了解金融知识,不学习金融知识,作为搞经济的领导干部是不称职的,作为企业的领导人也是不称职的。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及问题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内源融资,包括业主自有资金、向亲友借贷的资金、风险投资以及企业开设后积累的资金等来源;二是外源融资,它又可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种形式,间接融资是指以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融资,包括各种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等,直接融资是指以股票和债券形式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以及通过向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的方式融通资金。 以下从不同融资渠道的角度,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进行分析。 中小企业由于自有资金不足,自我积累有限,风险投资缺乏,导致内源融资

中小企业融资有十种方式可供选择

中小企业融资有十种方式可供选择 中小企业欲在资本市场融资,建议十种有效融资方式可以选择,这十种方式分别是: 1、国证券市场:事实表明,近期中小企业上国证券市场的数量增多、进程加快;另外,将来计划推出的创业板市场更为中小企业进入证券市场打开了通道。 2、创业板市场:证监部门目前仍积极鼓励地民企、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到创业板上市;如果中小企业资产质量较好,产品科技含量较高,有一定的现金流,愿意支付约占融资额1/4至1/8的中间费用,仍可将该市场作为融资的途径。 3、海外创业板:除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之外,新加坡、加拿大、澳洲和新西兰等国,均设立了针对中小科技企业上市融资的创业板。一些新兴市场,如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地的创业板,十分欢迎中国地的科技企业上市。 4、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在国方兴未艾,各地都设立了股权、资产交易的中介市场。产权交易比较规,对出售的资产、股权均有相应的价格评估体系,交易方式基本市场化。中小科技企业为了解决资金紧缺,可将部分股权专利(无形资产)及有形资产在产权交易所挂牌,既可以解决企业部资金紧缺,增加现金流;又可以为进一步的资本市场运作打好基础。 5、上市公司并购:相比之下,通过并购整体条件较佳的中小科技企业,比新上同类项目投资省、见效快。因此,符合上市公司收购条件的中小科技企业,可积极与有产业关联度的上市公司接触,寻找其收购股权或资产、专利、项目的机会。中小科技企业借此途径也达到了间接上市的目的。 6、大型集团公司托管:中小科技企业可与大型集团公司(国企或民营)建立委托关系,即将自身纳入该大型集团公司的管理“系”,在资金、技术、信息、市场、人才等要素方面充分共享。 7、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用途多为新建项目,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利率、期限为二至三年。市场上一般大型企业发债较多。中小型企业如果有盈利较高的项目、资金需求量较大,可以采用这种方式融资。 8、发行信托产品:信托产品属于金融创新品种,中小科技企业如果有成熟的发展项目及良好的盈利模式,可尝试用此方式委托投资公司协助融资。

浅谈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解答

浅谈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这一用语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是在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引自国务院国资委法规局于吉局长的讲话)。当企业违反了法律,或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缺乏防范意识,都会产生法律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 所谓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 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战略决策、内部管控、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未设置较为完备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欠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 目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与法律环境变化之间存在着差距,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握控制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 1 、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2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重点。因为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合作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无论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合同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威胁时,风险已经降临。因此说,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与财产关系相关的状态的变化,得到一种静态财产归属或类似的归属关系。而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的视线,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 3、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被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企业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隐蔽性的法律风险较高。 4、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doc

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近年来经济转型,很多企业都遭遇困境,不少创业多年的企业家都纷纷倒下、跑路,这里面固然有宏观经济持续低迷等多方面的原因,但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跟法律有关。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关于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欢迎借鉴参考。 一、企业融资的刑事风险 企业融资不外乎两种途径:向银行融资或者向社会融资。这两种融资方式如果操作不当,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1.向银行融资的刑事风险 (1)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向银行贷款是传统的主流融资渠道。早年间,由于不归还银行贷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因为那时刑法只规定了一个"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必须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贷款企业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证明难度较大。但20xx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一个新罪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有"欺骗手段",骗用了银行资金(包括银行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就构成犯罪。 何为"欺骗手段"?以财务账册为例,企业大多有两本甚至三本账,至少有对银行的一本帐和对税务的一本帐,给银行的报表跟给税务的报表不一样就是"欺骗"。可怕的是,银行放贷时明

知道企业提供的报表不真实,甚至有时候还指导企业如何把报表做得符合银行的条件,但到贷款还不了时,银行告企业骗取贷款罪还是一告一个准。 更可怕的是,司法解释对这个罪名的规定是只要骗用过贷款,即使贷款还了也可以定罪。再比如企业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必须要提供购销合同、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而这些交易往往是虚假的,这样就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犯罪了。 (2)信用卡诈骗罪。 向银行融资,除了常见的贷款和开承兑汇票,还有一种是信用卡透支。刑法专门规定了一个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就是针对恶意透支信用卡。司法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属于恶意透支,并且恶意透支只要超过1万元钱就可以定罪。所以,对于银行信用卡透支一定要注意透支的额度和期限,不能随意透支,也不能无视银行的催收。 (3)高利转贷罪。 向银行贷来的钱不能随便用,尤其不能转借给别人,真要转借也不能贪便宜赚利差。那些专门做资金生意从银行贷款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用多说,还有一些企业并不专门放贷,但有时候如果把从银行贷出来的钱转借给别人,并且在贷款利息的基础上再加多点利息,这样就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 司法解释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 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导读】:企业的生、老、病、死整个生命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我们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不仅要知道法律风险,而且要知道其发生的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更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应对风险的发生。 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6类风险: 一、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家族式企业在监督上的不力,规章制度对权力的设立不明确,导致企业成本上升。 二、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最为常见的是职工工伤,劳资关系处理不当引发风险。还有就是企业为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上项目,常常采用“挖墙脚”引进高级人才,这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和专利商标等侵权指控。反过来,企业自身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角,企业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也是一大风险。 三、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等。比如:对于银行贷款,一不小心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规发放贷款”“贷款诈骗”等金融诈骗黑洞。 对于民间借贷,可能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法律风险;如果股东追加投资或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会遇到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调整,利益分配的约定等问题。 如果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要求更高,否则鸡飞蛋打人财两空,教训是惨重的。

如果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家有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对法律风险的控制要求极高,必须法律、财经等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辅导,否则会落入“擅自发行 公司股票债券罪”的泥坑。 四、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主要是经济合同违约纠纷,大多数经营者只注意到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及索赔问题,而忽视了前合同义务及后合同义务,因此导致纠纷的不在少数。第二,企业家从传统观念上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行为,有的口头上达成所谓的“君子协定”,时间一久,由于个人信用发生变化,或个人对当时的约定细节理解认知不同,从而引发风险。 最后,我们特别要注意一个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很多交易行为必须首先审查交易对象的主体合格性,和一个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去做生意,其结果和风险可想而知。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企业无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如从来没有专利检索和商标待查制度,使得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处于被动,比如我们的百布优品牌中的儿童版系列版本,封面设计就涉嫌侵犯“喜洋洋与灰太郎”剧本的在先权利,建议我们设计部门要在外观设计上做一些实质性的变动,不能图省事而引发风险。 六、行政管理法律风险。 由于公司内对行政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上的漏洞引发违规问题,被有关执法机关(比如:环卫,工商,税务,劳动监察,消防等部门)进行处罚。这种引起风险很划不来。 以上法律风险是企业常见的风险,我们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 内部原因:

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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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 08-08-18 09:27:00 ] 作者:包晓岚编辑:studa0714 内容摘要:本文以对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调查所得数据为分析对象,运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和相关性分析方法,分析了地区、所有制性质、发展阶段、行业、注册资本额、企业资产规模六种因素对中小企业选择融资方式所产生影响的显著性、相关性程度。根据分析结果显示,中小企业融资首先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强制优序融资”现象。另外,所有制性质、发展阶段等因素对中小企业不同融资方式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关键词:中小企业影响因素融资方式强制优序融资 在中小企业经营与发展中,融资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几乎所有中小企业在由小壮大的过程中都面临着融资难题。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及融资渠道选择的因素是中小企业能否实施某种融资的关键所在,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可以给中小企业一个清晰的融资选择依据。 由于自身所处的内外环境不同,各企业选择融资的方式不同,主要有信贷融资、吸收风险融资、股票融资、租赁融资等。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因素多种多样,但从整体来看,主要包括企业性质、所在行业、企业规模、所在地区、销售额、企业总产值、职工人数、企业发展潜力、企业获利能力、所处发展阶段、政府政策、外界融资环境等。 融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国外有关企业融资方式的研究文献极为丰富,但多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有关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研究却少见。Scherr和Hulburrt(2001)利用美国中小企业局和联邦储备银行的数据库,对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期限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以债务期限为内生变量,企业价值、销售额、盈利、企业增长机会以及人数等为外生变量,通过回归分析,发现企业的增长机会与债务期限无关。我国学者陈晓红、黎璞在《中小企业融资结构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一文中,以长沙市中小企业为样本,检验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影响因素,得出结论:长沙市中小企业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强制优序融资”现象,在债务融资中多依赖商业信用以及民间金融来解决自身的融资困难。在融资期限的选择上,中小企业一般还是遵循债务期限与资产期限相匹配的原则,而民间金融的发达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金融抑制的政策已不适用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应尽快制定有关引导和发展民间金融的政策。这表明中小企业的融资微观结构在表面上表现得较杂乱无序,但却有着有序的内生机制。 样本来源与统计描述 样本来源本文数据来自湖北、河南、广东深圳、广西、湖南、浙江等六个省市中小企业的问卷调查。被调查的129家中小企业符合2003年2月19日国家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二)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的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规避,一旦风险出现,其后果往往是企业难以控制的,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因此正确认识和了解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和发展特点,并有针对性地建立建全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的基本要求。那么,企业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呢?笔者认为应注重以下几点… 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党,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科学的发展观,是对邓小平同志“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企业的经济工作发展观”的承续和推进,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客观上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必然产生的新要求。作为一个企业,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企业改革发展的实践。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等各个领域。作为企业、作为我们交运集团,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首

先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因为我们的国家只有加快发展才能增强国力,我们的人民只有加快发展才能走向富裕,我们的企业只有加快发展才能使广大职工早日过上小康生活。但在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十分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避免低水平重复投入或盲目追求规模的扩张,必须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成本消耗低、人力资源优势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一. 建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职责。 (1)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参与企业的战略规划、改组改制、投资、招投标等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法律事务机构应通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分析论证报告,保证企业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企业落入“法律陷阱”。 (2)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法律事务机构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有利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也有利于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赋予企业的权利和倾斜政策用好、用足。 (3)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此项职责是法律事务机构最主要的职责,日常工作量较大,也最重要。 (4)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浅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浅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以A公司为例

目录 摘要 (4) ABSTRACT (4) 前言 (5) 1引言 (6) 1.1研究背景 (6)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6) 1.2.1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预算管理 (7) 1.2.2规范企业财务 (7) 1.2.3改善公司内部管理结构 (7) 1.3研究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理论现状 (8) 1.4本论文的研究框架 (9) 2.1 A公司概况 (11) 2.1.1 A公司背景介绍 (11) 2.1.2 A公司组织机构 (11) 2.2 A公司融资的现状 (12) 2.2.1融资的含义 (12) 2.2.2A公司融资的特点 (12) 2.3A公司融资需求分析 (13) 2.4A公司面临的资金流风险 (13) 2.5融资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影响 (14) 3 A公司融资需求产生的原因 (16) 3.1外部因素影响 (16) 3.1.1竞争因素 (16) 3.1.2市场机制因素 (16) 3.1.3诚信因素 (16)

3.2内部因素影响 (16) 3.2.1组织机构因素 (16) 3.2.2人员素质因素 (17) 3.2.3内部管理因素 (17) 4 A公司融资需求解决方案 (18) 4.1明确政府责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18) 4.1.1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 (18) 4.1.2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19) 4.1.3健全信用保障制度 (20) 4.2苦练内功,锻造现代化企业 (20) 4.2.1转变经营观念 (21) 4.2.2提高管理水平 (22) 5本文结论与局限性 (23) 5.1结论 (23) 5.2局限性 (23)

中小企业的融资方法

中小企业的融资方法 一、综合授信 即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综 合授信额度由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银行一次性审批。企业可 以根据自己的营运情况分期用款,随借随还,企业借款十分方便, 同时也节约了融资成本。银行采用这种方式提供贷款,一般是对有 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管理有方、信誉可靠、同银行有较长期合作 关系的企业。 二、信用担保贷款 在全国31个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 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 银行的资金等几部分组成。当企业提供不出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措 施时,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人等,担保公司却可以解决 这些难题。因为与银行相比而言,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更为灵活。当然,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 担保措施,有时担保公司还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 三、买方贷款 如果企业的产品有可靠的销路,但在自身资本金不足、财务管理基础较差、可以提供的担保品或寻求第三方担保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按照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卖方可 以向买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或者由买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持汇票到银行贴现。 四、异地联合协作贷款

有些中小企业产品销路很广,或者是为某些大企业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松散型子公司。在生产协作产品过程中,需 要补充生产资金,可以寻求一家主办银行牵头,对集团公司统一提 供贷款,再由集团公司对协作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当地银行配合 进行合同监督。也可由牵头银行同异地协作企业的开户银行结合, 分头提供贷款。 五、项目开发贷款 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如果拥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始投入资金数额比较大,企业自有资本难以承受,可以向银行申请 项目开发贷款。商业银行对拥有成熟技术及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 术产品或专利项目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 的中小企业,将会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以促进企业加快科技成果 转化的速度。对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稳定项目开发关系或拥 有自己研究部门的高科技中小企业,银行除了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外,也可办理项目开发贷款。 六、出口创汇贷款 对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银行可根据出口合同,或进口方提供的信用签证,提供打包贷款。对有现汇账户的企业,可以提供外汇 抵押贷款。对有外汇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以凭结汇凭证取得人民币 贷款。对出口前景看好的企业,还可以商借一定数额的技术改造贷款。 七、自然人担保贷款 2002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担保贷款业务, 今后工商银行的境内机构,对中小企业办理期限在3年以内信贷业 务时,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代偿责任。自然人担保可 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抵押加保证则是指在 财产抵押的基础上,附加抵押人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借款人未能 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银行将会要求担保人 履行担保义务。 八、个人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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