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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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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0-12-31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业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审核登记办理;

(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林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林地林木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已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禁止炒买炒卖林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工作。第六条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

第二章流转范围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林地林木依法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可以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并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依法不得流转:

(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三)已依法抵押的林地林木,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林地林木。

第三章流转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产权交易机构,为林地林木流转提供服务。

第十条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提出流转实施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流转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流转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树龄、蓄积量以及流转形式、价值评估、受让人的资质情况等。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提前30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后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国有单位或镇(乡)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其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和该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鼓励林地林木到林业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人到林业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流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流转委托书;

(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和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流转林地范围地形图;(三)流转的林地林木现状及用途说明;

(四)林地林木流转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流转国有林地林木的,还应当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文件。

流转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林木的,还应当提交同意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效决议、镇(乡)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意见书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流转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股权,还应当提交集体山林股份权益证书。

流转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林地林木的,还应当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采取拍卖、招标形式流转林地林木的,依照拍卖、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协议流转应依法协商。集体经营山林流转收益使用,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并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国有林地林木流转收益使用应当接受其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流转林地林木必须签订流转合同。林地林木的流转合同,必须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林地林木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出人和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流转林地林木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流转双方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期满后林地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流转合同式样文本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林地林木流转期限应根据林种、树种、树龄以及经营形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鼓励短期限流转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林地林木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再次流转林地林木的,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告知或征得原所有权人及原权利人同意,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流转不得损害所有权人及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以权属变更的转让方式流转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时,转出、受让双方达成意初步意向后,转出方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并向发包方提交以下材料:(一)转出、受让双方达成的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方资信、林业经营能力情况资料;

(三)受让方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八条流转后的迹地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和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确保造林质量。

流转后采伐林木未按规定要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再向该受让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直至其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为止。

第十九条因林地林木流转发生争议纠纷的,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先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流转登记

第二十条林地林木发生流转后,林地林木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权属变更材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申请变更登记应由受让人会同转出人共同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下列林地林木流转无需进行权属变更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国有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

(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三)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

第二十二条办理林地林木权属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时,受让方与转出方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流转合同;

(二)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附图,现有林木资源状况,包括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除林木以外的其他附着物现状;

(四)原林权证书;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国有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第二十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涉及国家级公益林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涉及省级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委托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不涉及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评估,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流转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应当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核查的森林资源实物量为基础进行价值评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非国有森林资源可以由持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起满1年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二十八条流转过程中实物量核查、价值评估等发生的费用,由林地林木转出和受让双方协商承担。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的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林地林木流转登记和未经批准流转国有或集体林地林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已取得的权属变更登记、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受让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对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未进行评估的,造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违法单位支付。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林地林木流转登记、变更登记、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流转条件的林地林木进行登记、变更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符合办理林权登记或补办权属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可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或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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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粤价[2001]187号 【发布日期】2001-08-09 【生效日期】2001-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一年八月九日粤价〔2001〕187号) 各市、县物价局、公安局: 现将《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保安服务组织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保安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委托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收费,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保安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第五条保安服务收费标准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的构成,主要包括保安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设备

器械折旧、企业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在制定指导价时,要依据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水平, 利润率一般不宜超过10%。 第六条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 (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巡逻;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 的押运、守护;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公众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 供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安全防范咨询; (六)其它经批准的保安服务。 第七条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省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厅制定全省保安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省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地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保安服 务公司可以在本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本规定第六条(二)、(三)、(四)、(五)、(六)项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对服务的要求、资源的耗费、责任的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 的原则与客户协商议定。 对提供人力守护的保安服务有特殊要求,其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的,需经县级以上 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意后,可由委托方与保安服务公司协商定价。 第八条第八条保安服务组织的业务管理人员按规定接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的培训费 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保安人员在保安培训机构(中心)接受岗位业务培训的培训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第九条内部保安组织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保安服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内部保安组织收费。 第十条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应当由保安服务公司持《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批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有效文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按规定填写、盖章,并经当地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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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最新《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保卫制度 1、酒店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 2、员工在酒店工作,要保守国家秘密,严防和揭露危害国家安全,泄露、搜集国家情报的敌对分子。 3、员工出入酒店必须佩戴工号牌,自觉遵守门卫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品、枪支、匕首等危险品带入酒店。工作时严格操作规程,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 4、员工有责任保护酒店和客人的财产安全,提高警惕,发现可疑人和事及其他反常现象及时报告,对于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窃的人,一经发现,要及时严肃处理,并将案情通报公安机关及省市旅游局和全市各家大酒店。 5、安全工作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建立安全责任制、交接班物资清点制度,如发生被盗、火灾等其他事故,除追查当事者责任外,同时追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6、员工要自觉配合安保员的正常值勤,进出酒店要打卡,自觉接受安保员的查询,非上班时间不经允许不得在酒店无故逗留或进入酒店。 7、安全保卫部要建立员工档案。如指纹、血型、笔迹、有无前科等,对治安危险人员要重点掌握。

值班巡查制度 第一条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至少每月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条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臂章。 第三条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条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五条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6、开放结束或下班后应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消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第六条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9、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林地管理是国家用来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林地关系,合理组织林地利用,以及贯彻和执行国家在林地开发、利用、改造和保护等方面的决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林地的认定和分类、林地权属管理、林地使用权流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和林业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等。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1、应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人以上查验人员签名); (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植被的措施。 2、办理程序: (1)拟占用和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使用林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其他应提供材料一并递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对提交本部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到实地勘察,落实林地确切面积和四至界限; (3)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林业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过以上标准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3、收费标准: 申请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 1、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植物、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5)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2、应提交的材料 (1)目批准文件; (2)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四不放过”安全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9593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四不放过”安全管理制度实用 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四不放过”安 全管理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 目的 根据公司安委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安全生 产实际情况,为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 全防线前移,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强调了除 造成安全事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不 放过”外,对未形成事故的各种“三违”行 为、人为事故隐患及险肇事故,都要严格按照 “四不放过”精神对待。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部

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定义 3.1.1 “三违”是指: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 违章广义概念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工安全守则、劳动纪律、工艺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防火防爆有关规定等。 3.1.2 人为事故隐患是指:由于人为违反各种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而形成的隐患。 3.1.3 险肇是指: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介于人身伤害事故与违章、隐患之间。 3.1.4 3.1.1、3.1.2、3.1.3以下简称“三种情况”。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1-13 17:56:21] 共阅[974]次 (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 1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 (一)守护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 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

《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保安服务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报省公安厅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向客户派出的保安员应当持有《资格证》。 第七条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歌舞厅、大型网吧、桑拿按摩、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酒店等附设的娱乐服务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不得自建内部保安组织。 营业性歌舞厅应当按核定容量人数2%—6%的比例,桑拿按摩、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特许经营 (2) 第三章管理监督 (8) 第四章罚则 (15) 第五章附则 (16)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规范我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及管道、排水防涝、垃圾清运及处理、轨道交通及其他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共同管沟、路灯、园林绿化和养护及生活垃圾清扫保洁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对特许经营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保持相互之间监管行为与措施协调统一,确保特许经营项目能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提高公用事业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对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有统一运营标准和要求的同类项目,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特许经营 第六条属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得到政府批准的,具备特许经营招商条件。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行业领域、阶段类型选择特许经营形式,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主要形式:(一)增量项目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新版)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

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等重点区域和地带用火。确需用火的,按规定办理用

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人员上岗前须知 第一条、员工进场时,必须办理劳务证和上岗操作证,否则不准安排上岗。 第二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服从工地负责人指挥。 第三条、操作前不准喝酒,不准带小孩进施工现场。 第四条、现场内不准赤脚、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和硬底鞋。 第五条、无安全防护措施不准高空作业。 第六条、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准任意拆除支架设施及安全装置,不准任意做非本工种工作。 第七条、不准在施工现场打闹,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掷任何物件、材料或杂物。 第八条、井(字)架吊篮不准乘人,吊装设备下面不准站人。 第九条、不准带电作业,不准在烟火禁区丢烟头、不准高攀井架、脚手架等。 第十条、不准在施工现场随意大、小便,违者重罚,严禁无证开机,更不准让他人代开机,工作时,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彻底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检查,执行如下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定为四级检查,即:l、班组日检。2、工地项目部周检。3、公司月检。4、总公司季检。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执行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二、公司月检:每月月底,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及总工带队,质安科、生产科、技术科、工会、劳工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对公司属下的各工地进行一次全面性安全检查,并在每月二十八日召开由以上检查成员及各工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安员、施工员等参加的生产会议,通报当月安全检查情况。 三、公司质安科必须对各工地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将发现的隐患及时向工地指出,以书面通知工地限期整改,并复查。对愈期不整改者,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甚至勒令停工整顿。 四、工地周检:各工地必须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组织,质安员、施工员、材料员、机电管理员及各班组长参加,每周至少对工地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自整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下隐患通知书,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整改,以保证施工安全。 五、班组日检:工地各班组长每天班前,必须对本班组的工人正确使用“三宝”情况、身体状态和施工所用的机电设备、施工环境安全防护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做好记录。确认安全后,方准工人上岗作业。 六、工地安全员必须每日捡查安全作业情况,并作好登记记录。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工人经教育三次再违反者进行罚款并登记造册。严重违反者勒令停止作业。 七、分管施工员在日常施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和工人违章操作现象,要及时制止并汇报给安全员。安全员及时作出处理方案。 八、工地对于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严格按“三定"(即定人、定时、定措施)要求进行整改。安全员、施工员要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公司质安科进行复检。 九、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

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

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 1.职业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保安员的申报条件、从业资质、考核方法以及考核的基本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除高级保安技师以外其他各等级保安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和相应的职业培训。高级保安技师的职业规范另行制定。 2.职业概况 2.1职业名称 保安员 2.2职业定义 保安员是指由保安服务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依法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 2.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5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4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3级),保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2级),高级保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1级)。 2.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 2.5职业能力特征 项目非常重要重要一般 观察能力√ 理解能力√ 自学能力√ 思维判断能力√ 表达能力√ 人际沟通能力√ 自我控制能力√ 自卫与制服犯罪能力√ 应变能力√ 身体素质能力√ 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2.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2.7培训要求 2.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保安员200标准学时,中级保安员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保安技师不得少于240学时。 2.7.2培训教师 具有公安、法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从事公

安或相关行业工作一年以上者,可担任初级保安员培训相关科目的教师;具有公安、法律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三年以上并具有助教资格以上者,可担任中、高级保安员培训相关科目的教师;具有公安、法律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丰富的公安或相关行业实践经验,具有讲师资格以上者,可任保安技师培训相关科目的教师。 2.7.3培训场地及设备 教学条件完善的标准教室,保安职业资格培训必备的教学设备以及必要的军事技能训练场地。 2.8鉴定要求 2.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8.2申报条件 -----初级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和上岗证。 (3)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院校毕(结)业生。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含两年)以上。 -----中级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含6年)以上,参加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经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报市劳动部门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4)以中级职业技能为培养目标,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毕业的已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术)院校毕(结)业生。 -----高级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10年(含10年)以上,参加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经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报市劳动部门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保安技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并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8.3鉴定方式 本职业各级别的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考试题目从题库中随机提取,按标准答案评分。 (2)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来进行考核。 (3)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各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4)技师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2月修订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得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得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得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与单位组成得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得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以下简称其她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她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与意见,维护职工得合法权益。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等重点区域和地带用火。确需用火的,按规定办理用火许可证。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人员的管理,及时清理闲散人员,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四不放过”安全管理制度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四不放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据公司安委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为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防线前移,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强调了除造成安全事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不放过”外,对未形成事故的各种“三违”行为、人为事故隐患及险肇事故,都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精神对待。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定义 3.1.1 “三违”是指: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 违章广义概念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工安全守则、劳动纪律、工艺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防火防爆有关规定等。 3.1.2 人为事故隐患是指:由于人为违反各种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而形成的隐患。

3.1.3 险肇是指: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介于人身伤害事故与违章、隐患之间。 3.1.4 3.1.1、3.1.2、3.1.3以下简称“三种情况”。 3.1.5 “四不放过”是指:“三种情况”原因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2 管理职能 3.2.1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主管部门及所在部门对“三种情况”进行管理。 3.2.2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各部门的安全检查。 3.2.3 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所在部门的安全检查。 3.2.4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职工安全守则,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5 违反劳动纪律,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6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7 违反设备管理制度,由设备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8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防火防爆有关规定,由保卫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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