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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法》中追索权的行使

论《票据法》中追索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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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法》中追索权的行使

摘要:我国有关行使追索权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问题,虽票据法及司法实践已明确规定追索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 只有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才能行使追索权, 但存在着诸如缺乏便捷性、不利于票据追索权行使等方面的不足。本文将从追索权的要件、追索权主体和被追索人、追索权的客体、追索权行使的程序、背书转让追索权的相关疑难问题做探讨,以求对促进票据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追索权追索权主体背书转让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次性权利,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付款请求权)未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

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一、行使追索权的要件

(一)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据此可知,票据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是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实质性要件,而持票人遵期提示是考量票据付款请求权能否得以实现的前提。具体来说,持票人遵期提示包括遵期提示承兑和遵期提示付款。其中遵期提示承兑仅就远期汇票而言有所要求,对于定日付款汇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要求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要求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个月向付款人提示承兑;遵期提示付款要求即期汇票持票人应自

出票日起1个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远期票据持票人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仅仅出现行使追索权的事由持票人尚不能行使追索权,还需要取得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及其他合法证明。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具体证明文件:(1)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2)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3)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4)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5)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6)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二、关于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

(一)追索权人

追索权人包括持票人和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当事人。所谓在追索权人即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包括背书人和保证人。追索权人可选择追索权或变更追索权,具体而言:第一,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意一个或多个甚至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这种选择不受数量限制,也不受顺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认为最有利于保障其权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第二,持票人虽已对票据债务人中一人或多人进行了追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对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但是追索权的行使需要注意两个时效的要求,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此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追索人

被追索人包括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偿还义务人之间为连带关债务关系,即除承兑人或付款人付款外,其他偿还义务人偿还,仅能免除其本人及其后手之责任,其前手及出票人的责任却不能因此免除。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受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即取得与持票人同一权利。但不得违反《票据法》第69条之规定,即“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三、关于追索权的客体

追索权的客体是指追索人可以向被追索人请求偿还的款项,分为最初追索之客体和再追索之客体。

持票人(即最初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此处费用应以必要为限,应不包括诉讼费用。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由上可知,票据追索的次数越多,最后偿还义务人的负担就越重。由于在票据追多过程中,除了追索费用必然增加之外,还允许计算复利,所以正常情况下出票人并不希望追索发生。

四、关于追索权行使的程序及效力

(一)拒绝事由的通知。

汇票上的追索权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实情况告知其前手。《票据法》要求具体通知的发出应自持票人开始以书面方式逐一以3日为限向前通知至出票人止,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二)选择追索对象。

《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三)被追索人清偿与追索权人受领。

持票人确定追索对象并行使追索权时,被追索人应当当日足额清偿。对初始追索权清偿的具体数额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对再追索权清偿的具体数额包括:(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追索权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五、追索权行使相关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拒绝事由通知的相关立法完善。

按照现行《票据法》有关拒绝事由的通知规定进行逐一通知,考虑到了直接前后手间进行通知的便宜性,固然有其优势所在。但是一旦票据流通过程中出现了保证行为,保证人因保证行为的实施也将成为持票人票据权利实现的连带担保义务人,由谁向其发出通知即显得不甚明确。应在《票据法》中补充规定由被保证人向其发出通知并承担未能及时通知造成其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追索对象选择的相关立法完善。

尽管票据持票人的所有前手均对持票人的权利能够实现承担连带责任,但基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实际上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追索,以便被追索人完成清偿后取得票据及相关证明行使再追索权,如果

允许持票人同时向多人行使追索权,势必造成多个被追索人无法同时持有票据及相关证明共同行使再追索权。因此应将《票据法》第68条第2款改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无法获得足额清偿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变更追索对象继续追索。”

六、关于背书转让追索权的相关疑难问题

在背书转让中,追索权行使的总原则应是“连带、反向且单向不可逆转”。以下将以图示方式举例说明关于背书转让的追索权的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第一:持票人越过其前手直接向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例:丁作为最后持票人,在其承兑或提示付款遭拒绝后,可以分别向其前手丙、乙、出票人甲和承兑人(或付款人)行使最初追索权。但是如果丁选择向乙追索,则乙在清偿后,应向甲和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而不可再向丙行使追索权。

第二:回头背书。例:丁作为最后背书人将汇票又转让给乙,乙行使追索权时需越过丙丁只能追索甲和出票人。其原因是回头范围内发生了抵销和混同,债随之消灭。当持票人是出票人时,对任何前手都不能追索。

第三:出现禁止转让背书。背书“禁止转让”的背书人免受所有间接后手的追索。此类票据为非流通票据,仅能做取款用。

例:乙在转让时背书“禁止转让”时,则丙转让给丁是有效的,可付款(只是会被银行拒绝)和追索此情形下乙免责,不被任何间接后手追索,即丁的后手不能追索乙,仅可追索甲丙和出票人。但丙可基于乙、丙之间的合同对乙行使追索权(需先交付货物),但是。另出票人写禁止转让的,后手再转让无效,不能付款和追索。

第四,背书涂销。涂销意味着债务免除。被涂销的背书人记起与持票人之间的背书人都免受追索。无意的涂销等于未涂销。票据因为涂销灭失过期而作废的的,会在持票人和出票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例:丁将乙的签名涂销了,则任何人都没有对乙丙的追索权。

第五,保证。若出票人出票无效,保证仍然有效,其后的背书人和最终出票人可对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若某一背书人背书无效,保证有效,此背书人的后手则失去对无效背书人的追索权,

例:设出票人甲和乙之间有保证人戊,若出票人出票无效,戊的保证仍有效,乙丙丁仍可对戊行使追索权。

若丙背书无效,保证人戊仍有效,丁仍可向乙和保证人戊行使追索权。七、结束语

追索权虽然是法律直接赋予持票人享有的,但行使追索权实质上是一种“权利执行”的过程。追索权是针对票据所有债务人而行使的权利, 其存在直至票据关系消灭时止。因为在票据关系没有消灭时, 票据债务人的角色是互动的、可转换的。追索权的行使是不断转移的, 只有在票据关系消灭时, 所有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都予以解除的情况下, 追索权的行使才算寿终正寝

参考文献:

[1]孙应征:《票据法理论与实证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唐玉坤主编:《票据法食物》,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最新历年票据法自学考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1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票据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5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 1 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票据属于( ) A. 债权证券 B. 证权证券 C. 有因证券 D .商品证券 2. 不属于票据当事人的是( ) A. 银行汇票收款人 B. 银行本票申请人 C. 商业汇票出票人 D .支票背书人 3. 可能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是( ) A. 出票人禁止转让的票据的受让人 B. 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的持票人 C?偷窃他人票据的持票人 D. 出票原因关系违法的票据的被背书人 4. 不属于票据基础关系的是( ) A. 票据原因关系 B. 票据预约关系 C?票据利益返还关系 D. 票据资金关系 5. 票据权利的内容是( ) A. 请求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 B. 请求付款人承兑 C?转让票据 D.请求返还票据 6. 关于票据权利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只有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B.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者即享有票据权利 C?以偷盗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D.只有支付对价者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7. 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与其前手的关系是( ) A. 不管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都享有票据权利

B. 不管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都不享有票据权利 C?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D.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状态无关 8. 关于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要求,我国票据法采取( ) 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说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说 C?自然人当然具有说 D.商人资格说 9. 甲向乙签发支票,因合同总价未确定,故支票金额未填写。甲与乙商定,金额由乙根据实际发货数量补充填写。后来实际发生的货款为21 万元,但乙将金额填为24 万元,并将支票转让给丙。对此,正确的说法是( ) A .乙违反诚信原则填写票据,票据无效 B?乙违反甲之授权,填写无效,应按实际发生的货款确定票据金额 C. 甲可以以乙滥用填充权为由对丙提出抗辩 D. 乙补充填写的支票有效 10. 黄某是某公司普通雇员,盗用公司财务印章签发支票给房产公司,支付自己的购房款。关于此事说法正确的是( ) A. 黄某的行为构成伪造票据 B. 黄某的行为属于票据的无权代理 C. 黄某的行为涉嫌犯罪,支票无效 D. 房产公司未向公司核实,取得票据有重大过失,不享有票据权利 11. 关于票据更改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只有出票人才有权更改票据 B. 票据上的金额不能更改 C?票据具有要式性,一经填写不得更改 D.票据更改应以红笔标注 12. 甲、乙两公司虚立买卖合同一份,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在汇票上签章承兑。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获取物资一批。甲、乙的负责人将物资抛售后携款潜逃。丙向银行提示付款时( ) A. 银行应当拒付,理由是甲乙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汇票无效 B. 银行应当拒付,理由是银行承兑是被欺诈而为的行为,应当撤销 C. 银行应当拒付,因为本案涉嫌犯罪,应当先处理刑事部分 D. 银行不能对丙拒付,因为丙是善意持票人 13. 属于票据丧失的情形是( ) A. 持票人故意将票据撕毁 B. 持票人将票据委托他人保管,他人却强占票据不肯返还

第60讲_票据保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第3单元票据法基础知识 考点19:票据保证(★★★)(P415) 1.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2)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2018年、2016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虽然不成立票据保证,但保证合同已经依法订立,保证人应当依照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被保证人名称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5.保证的效力 (1)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提示】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包括在行使票据权利的顺序上,也是一致的。如果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由于持票人可以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则也可以向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以特定的背书人作为被保证人,则持票人不得对保证人主张付款请求权,只能对其行使追索权。 (2)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提示1】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乃是因为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那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2】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乃是因为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例如,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无权代理、欺诈、胁迫等,则不影响票据保证行为的效力。当然,即使票据保证有效,可以对保证人主张票据保证责任的,只能是票据权利人,即“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 (3)连带责任 ①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的追索权

汇票的追索权 一、汇票的出票 (一)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上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票据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票据无效。 (3)确定的金额:①应确定货币的种类,当汇票金额以外币为单位记载时,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②在金额的记载上不得做选择性和浮动性的记载。③汇票上的中文和数字两种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的签章。 (二)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据时,即应履行付款责任。如果以到期日补充记载完成后的汇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则应认为该汇票在出票时即已记载到期日。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三)汇票出票的效力 1.汇票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行为一经完成,对出票人来说,就产生了一定的票据债务。

2.汇票出票对付款人的效力: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为该汇票进行承兑或拒绝承兑。 3.汇票出票都收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一经完成,即产生了收款人的票据权利。 二、汇票的背书转让 (一)汇票背书转让 形式要件: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2)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3)以背书转让方式的汇票,背书必须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额,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二)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 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的背书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回头背书及其效力:回头背书是指以先前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背书人是出票人的,由于他是最终的追索义务人,事实上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只有在汇票已经承兑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先前的背书人的,这时,他既是票据的债务人,又是票据的权利人,他要对其后手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也就不能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4.附条件背书及其效力: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及其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所以,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无效,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 6.期后背书及其效力: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为的背书。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六、票据法 (一)票据法概述 1、种类与概念 ①汇票(F1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②本票(F7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③支票(F81,F87):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特征 ※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了解票据的产生与使用流程,涉及票据的当事人、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流通方式、前手(债务人)、后手(债权人)等概念和理论。 资金关系(无条件委托付款协议) (背书人)(被背书人) 出票人原因关系收款人背书付款人 【图例】甲——————————————乙—————丁——————丙(买方)(买卖合同)(卖方)/〈买方〉〈卖方〉(银行) 前手后手/前手后手/前手后手 ①流通性:票据的基本功能就是流通,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 ②文义性(F4’1、F4’3):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 ③设权性与提示性(F4’2):无票据无权利,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出示票据。 ④无因性: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 (二)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1、票据行为 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1)种类与概念 ①出票(F20):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②背书(F27’4):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应当连续(F31),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③承兑(F38):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承兑亦视为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F43) ④保证(F45):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供的担保。 保证的法律效力:考吧天空提供https://www.wendangku.net/doc/992778836.html, 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F50、51);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修订稿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 知识点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 一、单选题 1、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A、商业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 B、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以外的付款人 C、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 D、银行承兑汇票属于银行汇票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2、在我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小写数码同时记载,若两者不一致,则()。 A、票据无效 B、票据有效 C、以中文大写为准 D、以阿拉伯小写数码为准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3、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XX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XX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XX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4、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关系中的基本当事人的包括()。 A、出票人 B、保证人 C、被背书人 D、背书人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5、见票即付汇票的持票人在出票日起()内提示付款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A、10日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下列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出票行为无效 B、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C、票据无效 D、背书无效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7、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记载属于()。 A、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B、任意记载事项 C、必须记载事项 D、相对记载事项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8、背书人甲将一X100万元的汇票分别背书转让给乙和丙各50万元,下列有关该背书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 C、背书转让给乙50万元有效,转让给丙50万元无效 D、背书转让给丙50万元无效,转让给乙50万元有效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9、2009年4月1日,甲向乙签发了一X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汇票提示承兑的最后期限是() A、2009年7月1日 B、2009年4月10日 C、2009年5月1日

支票遭遇拒绝承兑时可行使票据追索权

支票遭遇拒绝承兑时可行使票据追索权 陈彩红【案情简介】 原告:于占园 被告:北京启航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8年9月29日,董文硕持1张出票人为启航公司、金额为5000元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到于占园为业主的北京市金纪明元建材经销部购买装饰材料,共购买了五千余元的装饰材料,除转账支票外,还另外向于占园支付了部分现金。2008年10月7日,于占园持该张支票到银行入账时,被银行以印鉴不清为由退票。后于占园通过董文硕与启航公司联系,启航公司答应更换,但至今未予解决。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于占园作为已支付合理对价的票据持有人,在转账支票遭到银行退票后,享有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而本案所涉转账支票的出票人是启航公司,故于占园应当向启航公司行使追索权。启航公司应立即支付于占园5000元,于占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启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启航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于占园五千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享有对被告的支票追索权? 【法律评析】 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纸质文书,带有特别的权利意义。持票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钱金额的权利。而出票人就享有对该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承担付款的义务,而且不管是和自己有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对方持有票据,出票人就必须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所以,票据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票据是按照特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文书,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一种权利凭证。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外延丰富,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而狭义的票据就只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出票人本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我国目前法律上只承认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权利凭证,所有持有票据就享有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这是票据无因性的真实阐释,再者由于票据具有特殊的权利意义,所以哥哥国家都对票据的追哦规定的严格的要求,票据必须具备特定的格式要件以及记载必要的内容;最后票据的一个特征之一就是票据具有流通性,可以说这是票据得到广泛使用的根本条件。

汇票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92778836.html, 汇票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赢了网的小编将为您介绍汇票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包括持票人在法定期限进行提示、取得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及其他合法证明、拒绝事由的通知、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清偿和追索权人受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拒绝事由的通知 拒绝事由的通知是指汇票上的追索权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实情况告知其前手的人。应为通知的人称为通知义务人,接受通知的人称为被通知人。对拒绝事由通知的定性存在着一定分歧。英美法系国家票据法对拒绝事由的通知采用要件主义”,即认为拒绝事由的通知是追索权行使的要件,若当事人未依法进行通知,则丧失追索权;大陆法系采用义务主义”立法模式,即持票人负一定的通知义务,决绝事由的通知仅为行使追索权的程序之一。我国采用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票据法》第66条2款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给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期限通知的汇

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拒绝事由的通知,我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其他国家多采用自由形式即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均可。为了与国际自由主义接轨,为了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我国也应改变单一书面通知形式。 若持票人违反通知义务应该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这一点毫无异议,但若发生不可抗力持票人无法通知的,通知义务人是否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票据法无明确规定,而国外票据法大多有通知义务免除或延缓的例外规定,如允许当事人以特约方式免除通知义务;发生不可抗力,允许当事人延缓至障碍中止后一定期间或只要当事人经过合理努力可免除义务。不可抗力发生时,通知义务人不能按期通知并非出于主观过错应当免除相应赔偿责任。 (二)确定追索对象 我国票据法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虽然各票据债务人均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持票人为实际追索时,仍需确定明确被追索对象,偿还追索金额。基于追索权的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持票人可不依顺序任意选择一债务人或数人为追索对象,并在未实现追索权前,变更追索对象,进行新的追索。但票据法对追索对象的确定也规定了例外的限制情形,即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

票据法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票据法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 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定期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时效,为自汇票到期日起() A.2年B.6个月C.3个月 D.1年 2.下列关于空白票据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空白票据只能依背书方式转让 B.空白票据只能依直接交付方式转让 C.空白票据转让时不受特别限制 D.空白票据不可以转让 3.在涉外票据中,汇票和本票出票行为的记载事项,应当适用() A.出票人所属国的法律B.付款人所属国的法律 C.出票地的法律D.付款地的法律 4.一般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 A.背书人B.被背书人 C.“不得转让”字样D.背书日期 5.支票出票人的主要票据义务是() A.直接付款义务B.担保义务 C.背书义务D.承兑义务 6.背书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的主要不同在于() A.背书转让无须通知票据债务人,一般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B.背书人转让票据后退出票据关系,一般债权人转让债权后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 C.背书转让属于不要式行为,一般的债权转让都是要式行为 D.背书转让的只能是财产权,一般债权转让的既可以是财产权也可以是人身权 7.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 A.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B.能够变更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C.能够消灭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D.能够完成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8.下列票据中,属于涉外票据的是() A.外国人签发的票据 B.票据行为中有的发生在我国,有的发生在外国 C.所有票据行为都发生在外国的票据 D.我国公司在国外签发、使用的票据 9.导致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是() A.时效期间经过 B.受欺诈或者受胁迫

票据追索权相法律问题探析

票据追索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一、概念 票据贴现根据风险是否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附追索权的贴现,即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另一种不附追索权的贴现,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在贴现协议中约定,银行放弃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而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规定,事实上并没有完全意义上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票据权利,以及附条件的背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票据法》第四条:“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其中,付款请求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 票据追索权的请求内容,除了包括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外,持票人还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二、相关要件 (一)追索权的效力 持票人获得追索权,便会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效力。追索权行使的顺序,可以分为第一次追索权的效力和再追索权的效力。 1、第一次追索权的效力:票据法第68条对其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1)选择追索权,即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不因票据债务人的先后受到限制,可以对其中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也不得因此拒绝承担义务。(2)变更追索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行使过追索权,还可以对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其他票据债务人不能因为开始未被选定为被追索对象而解除责任或进行抗辩。 这里强调的是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要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各个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可以追索的金额负全部清偿责任,不能主张仅负部分清偿责任或由全体债务人及部分债务人平均分担,也不得以票据债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下列票据中没有保证关系的票据是(C) A.商业承兑汇票 B.银行本票 C.转帐支票 D.银行承兑汇票 2.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票据时效的起算日是(A) A.出票日 B.到期日 C.承兑日 D.付款日 3.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B) A.在条件成就时有票据上的效力 B.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C.不管条件是否成就,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D.在承兑前有法律效力,在承兑后无法律效力 4.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的责任是(A) A.连带责任 B.按份责任 C.补充责任 D.共有责任 5.票据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审查(B) A.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有无真实的交易关系 B.背书是否连续 C.持票人与其前手之间有无原因关系 D.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真实 6.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时附有条件的,(C) A.所附条件成就时,视为同意承兑

B.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视为拒绝承兑 C.不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律视为拒绝承兑 D.不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律视为同意承兑 7.汇票出票行为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D)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人名称 D.到期日 8.以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称为(D) A.一部背书 B.无效背书 C.空白背书 D.回头背书 9.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C)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C.见票即付的汇票 D.定日付款的汇票 10.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的关系是:(B) A.现金支票可以转帐,转帐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B.现金支票只能有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用于转帐 C.现金支票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转帐 D.转帐支票可以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不能转帐 11.票据权利包括(C) A.背书权与抗辩权 B.拒绝承兑权和拒绝付款权 C.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D.背书权和支付请求权 1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与其前手的关系是: (C) A.不管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B.不管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018《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得基本概念 1、票据得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得票据包括汇票,本票与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得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与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 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与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得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与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得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4、票据权利得消灭时效 ①付款请求权得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得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得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②追索权得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得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得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得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得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得持票人对其她前手得”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得得被追索人对其前手得”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与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得,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得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得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得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票据法练习题及答案

票据法练习题及答案 正误判断题41 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对) 2、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错) 3、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对)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而且因此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错) 5、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对) 6、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对) 7、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对) 8、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 9、支票记载了有害记载事项的,支票无效。(对) 10、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对) 1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对) 12、我国《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对)

13、支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对) 14、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 15、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对) 16、汇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对) 17、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对) 18、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对) 19、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对) 20、票据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对) 21、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随出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对) 22、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对) 23、所谓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对) 24、非票据关系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对) 25、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26、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 识点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试述汇票追索权的行使

试述汇票追索权的行使 汇票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依法履行保金后,向汇票上所有票据行为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是继票据付款请求权后的第二次权利,是对付款请求权的补充。 一、汇票追索权的特征 1、具有选择性。我国《票据法》第61、68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由此可见,持票人可以自由选择行使汇票追索权的对象,不必依照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债务的前后顺序逐次追索;持票人既可向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行使,也可同时向全体债务人行使。 2、具有代位性。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获得相应清偿后,追索权没有消失,而是转移给被追索人;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获得向其前手追索的权利。 3、具有变更性。持票人不受已经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只要其追索权未实现,得再进行新的追索。 二、追索权行使的要件。 汇票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要求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同时具备,持票人方可依法行使该权利。

1、实质要件。即行使追索权的内在原因或条件,因期前追索、到期追索两种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就期前追索而言,一般限于远期汇票即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及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根据《票据法》第61条2款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持票热人依法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承兑而被拒绝时,持票人取得追索权。依我国《票据法》规定,拒绝承兑包括汇票所载付款人直接拒绝承兑、承兑人进行附条件承兑依法视为拒绝承兑以及对汇票金额进行部分承兑。二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汇票到期日前,发生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情况时,产生期前追索权。在实践中,承兑人死亡、逃匿情形,通常应发生在汇票已经承兑,但汇票到期日尚未到之时;而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情形,通常发生于汇票尚未承兑之时。三是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责令停止业务活动时,其清偿债务能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利益和票据的流通信誉,法律赋予持票人此情形下的期前追索权。就到期追索而言,其实质要件为按期提示付款被拒绝。《票据法》第61条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时不获付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汇票付款人、承兑人拒绝支付;二是客观无法实现支付或提示,如在进行提示付款时,汇票上所记载的付款场所不存在。 2、形式要件。汇票追索权的行使一般要求具备三项形式要件:第一,持票人必须依有效的票据进行提示。无论提示承兑还是提示付款必须依有效票据进行,才能发生提示效力,在被拒绝时方可发生追索权。第二,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提示。即持票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间或提示付款期间为提示。第三,取得有关证明。在我国,作为行使追索权形式要件的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票据法知识点1

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 第一节有价证券原理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证书为必要。 有价证券具有以下特征: 1、有价性——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 2、证券上权利具有独立性。 持有有价证券者推定为证券上的权利人。 3、具有可自由流转性。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1.依据证券上权利人的记名方法,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记名证券、不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 2.依据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可将有价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3.依据证券上权利的独立性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等等。 4 依据有价证券的功能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三类。 1) 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等。 2) 货币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 3)商品证券——如提单、仓单。 三、有价证券的权利保护 证券上权利保护这一命题包含着双重含义。 其一是有价证券上所载明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保护,该证券上权利必须是确定、真实、可靠的。 其二是有价证券的公平流转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有价证券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财产权利证书,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就在于其流转权受到交易法制的保护。 1、基础性法律保护。基础性法律保护是指法律对于有价证券上所记载权利的保护,它是证券上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如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票据法对票据权利的保护等。 2、证券交易法保护。证券交易法保护是指法律对于有价证券交易权利和交易条件的保护。主要体现为提供证券交易规制、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等。 注:若信息披露有误,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或者由出票人自身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依法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其中,出票人委托第三人付款的票据为汇票,由出票人自身付款的票据为本票,而出票人委托银行机构付款的票据为支票。 (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 (三)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 (四)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 (一)票据是设权证券(二)票据是要式证券(三)票据是流通证券(四)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五)票据是无因证券(六)票据是文义证券 如何理解票据的无因性? 文义性的含义 三、票据的分类 (一)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所谓即期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由付款人见票即付款的票据;即期票据的作用是对交易提供支付工具。 远期票据又称为"期票",它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出票日后的某个日期为付款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后方付款的票据; 远期票据的主要作用为对出票日至付款到期日之期间提供期间信用。

司法考试中票据法历年试题-(2002---2016年)

2002年 19.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持票人格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 答案及解析:C 依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做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5.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答案及解析:B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

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张某可依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李某返还价金。故A、C、D项是不正确的。 17.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及解析:B 根据《票据法》第43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故选B. 二、多项选择题: 46.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A.前手背书人 B.付款人 C.保证人 D.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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