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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法一名词解释

自考婚姻法一名词解释
自考婚姻法一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3、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4、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5、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6、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7、群婚制是指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成为加以区别。

8、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9、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同性的制度。

10、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11、所谓实际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14、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5、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16、男女平等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17、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18、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9、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0、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21、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的。

22、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3、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24、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特的地位,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

26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也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27、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自然血亲的形成是以血缘联系为客

观依据的。

28、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29、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30、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格子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

31、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32、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33、直系血亲指互相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

34、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35、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

36、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

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37、亲属关系的重复,系指二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这主要是由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而引起的。

38、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39、婚姻家庭法中的结婚制度,是以婚姻的成立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

40、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包括结婚须出于双方合意,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

4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42、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43、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己妻。

44、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45、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国古代通称为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46、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47、聘取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在两三千年中历久不衰。男家娶妇(男子娶妻)须向女家依礼聘娶。

48、六礼系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49、共食婚是古代罗马的一种宗教婚,婚礼由神官主持,结婚当事人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始得成立。

50、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共诺婚制是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时期中逐步形成的确立的。

51、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实现约定。

52、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53、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54、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55、外国立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56、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

57、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58、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59、普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60、非常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一句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61、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62、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3、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4、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5、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66、法定的特有财产,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

67、约定的特有财产,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8、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69、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70、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71、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有夫管理。

7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73、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继承、转让、抵押、抵销等。

74、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75、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76、所谓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77、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78、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79、非婚生女子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80、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

81、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82、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

83、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84、继父母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85、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86、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87、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88、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产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律制度。

89、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90、许可离婚主义,是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

91、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故又称男子专权离婚主义。

92、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始准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93、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

94、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95、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96、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97、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98、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节或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99诉讼外调解,是指由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100、离婚原因,是指引起离婚的最根本因素,亦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政治的焦点与核心问题。

101、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第七章)

10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是指长期依靠兄、姐提供全部或主要扶养费用直到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弟、妹。

103、弟、妹有负担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和自己配偶(如已婚)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自己和需要扶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后,仍有剩余或降低生活水平后有剩余。

收养(第八章)

104、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105、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106、收养公正,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正证明。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十章)

107、本章所说的救助措施是狭义的,专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108、本章所说的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附论

109、涉外婚姻在广义上是指,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或复婚。在狭义上,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婚姻家庭法学中的涉外婚姻,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涉外婚姻。

补充:

110、“七出”又称“七弃”,是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妇”的七条理由。其起源于我国的奴隶社会末期,起初为礼制的内容,以后由封建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

111、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112、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既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

113、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做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114、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115、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116、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117、“义绝”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司处理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若不离异,要受到法律制裁。

118、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19、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120、立嗣即立后,又称过继或过房,是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是指男人无子时,允许将其同宗同姓、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立为嗣子,以便传宗接代,继承宗祧的行为。当事人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121、收养的解销效力又称收养的消极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122、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成收养的积极效力。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 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 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 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 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 法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 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 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 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 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 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 须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 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 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 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 婚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 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 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 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 女同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 子女的【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 一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 部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 育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 取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 讼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 妻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 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 括【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 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 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 感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 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 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 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 低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晚婚(男25、女 23)晚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 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 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 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才准许离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 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 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 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 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 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 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 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 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 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 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 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

婚姻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一定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 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势。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力、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他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 群婚制:原始社会早期,人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当时,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称谓加以区别。 血缘群婚: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接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对偶婚制: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世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称谓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安全反映。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力和义务之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法律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资源的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同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原则和有关法律的共同原则,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其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 虐待: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家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外姻:外姻系指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特的地位,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 血亲: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自然血亲的形成是以血缘联系为其客观依据的。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力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姑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各自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的,有亲系可循的。 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母系亲是通过母亲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亲等:亲等指亲属的登记,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 丧服制度: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远近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亲属关系的重复:亲属关系的重复,系指二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这主要是有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而引起的。 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结婚制度:婚姻家庭法中的结婚制度,是以婚姻的成立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

婚姻家庭法,自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法,自考 篇一:20XX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夫妻个人的清偿? 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1.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没有清偿义务;但自愿协助清偿的自为法律所不禁止。 2.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 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等。 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涉及范围——既包括夫或妻一方 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2.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3.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①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 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内效力——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①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②认真遵守,如约履行;③离婚时按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5.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外效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财产约定归稳中有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问题?①约定时间无法律限制。夫妻可在婚前、登记结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②订立协议时夫妻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订立协议时必须反映双方真实意思;④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⑤订立协议如要变更或撤消,须双方同意; 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 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4、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也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解决本 人的婚姻问题,不受外界的强迫或干涉。 6、一夫一妻:也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制度。 7、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10、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承受损害的行为。 11、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 义务的行为。 1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将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 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1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14、亲属: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5、宗亲:又称宗族、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 和归来之妇。 16、外亲:亦称外姻,包括已身之母、祖母等得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生育形成的 亲属关系。 17、配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18、血亲:是指互相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19、自然血亲:是指在血缘上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20、拟制血亲:是指互相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法律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 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或准血亲。 21、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21、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系相互交织而成的,这种联络系统的载体,是这样或 那样的血缘联系。 22、父系亲: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23、母系亲: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24、男系亲:男系亲是通过男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答案说课讲解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答 案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 课程形成性考核册 学校名称: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班级: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婚姻家庭法: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l.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C )。 A西藏自治区 B.宁夏回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2.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B A.户籍机关 B.民政机关C.人民法院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B A.因受欺诈而结婚 B.因受胁迫而结婚 C.因出于真意保留而结婚 D.因出于重大误解而结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ABC )。 A.买卖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赠与婚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3

2.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BCD ) A.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 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人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 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 3.针对亲属,法学界的通行看法,姻亲的种类包括( ABC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4.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CD )。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B.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 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 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5.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CD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B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对偶婚制: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4

自考婚姻法一名词解释[1]

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3、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4、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5、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6、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7、群婚制是指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成为加以区别。 8、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9、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岀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同性的制度。 10、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11、所谓实际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14、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5、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16、男女平等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17、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18、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9、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0、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21、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岀现的。 22、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3、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24、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特的地位,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 26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也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 课程形成性考核册 学校名称: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班级:

婚姻家庭法: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l.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C )。 A西藏自治区 B.宁夏回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2.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B A.户籍机关B.民政机关C.人民法院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3.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B A.因受欺诈而结婚B.因受胁迫而结婚 C.因出于真意保留而结婚D.因出于重大误解而结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ABC )。 A.买卖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赠与婚 2.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BCD ) A.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 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人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 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 3.针对亲属,法学界的通行看法,姻亲的种类包括( ABC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4.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CD )。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B.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 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 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5.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CD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B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对偶婚制: 2.“同姓不婚”: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不。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 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如何样的?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给予公民的一项差不多权利。依照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爱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

制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完全性 表现哪些方面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2、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若干事实上的不自由。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等待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4、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差不多要求? 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3、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完全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5、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产生及法律表现是什么?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

1.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宏观上的社

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_全国1月自考试卷(1)

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_全国2010年1月自考 试卷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湖北自考网3月21日整理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人口的再生产 2.当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对亲属关系的基本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 A.直系亲与旁系亲 B.配偶、血亲和姻亲 C.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 D.配偶、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3.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子之间属于() A.二代旁系血亲 B.三代直系血亲 C.三代旁系血亲 D.四代旁系血亲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

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 A.不予受理 B.应当受理 C.责成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D.责成公安机关处理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A.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B.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C.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 D.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6.小陈的姨父是小王的舅父,现小陈和小王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 A.他们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B.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C.他们是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D.他们是旁系姻亲关系,可以结婚 7.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A.从举行结婚仪式时起算 B.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时起算 C.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绪论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坚持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正确认识婚姻家庭的社会本质,掌握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内在联系,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各种历史类型以及其演进过程。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的形式出现。考生应注意掌握,如:【09、1单选】、【08、1单选、多选】、【07、10多选】、【06、10单选】、【05、10单选、多选】、【04、10多选】、【03、10名词解释】、【02、10多选、名词解释】。 串讲内容: 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及其含义(名词解释、多选、简答,考查频率一般)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其有如下三层含义: (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02年10月名词解释) 其有如下在层含义:(1)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 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名词解释,考查频率一般)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的属性(单选、多选、简答,考查频率较高)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属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联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功能。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上述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婚姻家庭是不可能出现于人类社会的。 我们应当正视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立法应当考虑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例如:法律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以到达法定婚龄为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以当事人有一定范围的血亲关系和患特定的疾病为婚姻成立的障碍,以有生理缺陷、无行为能力作为婚姻成立的障碍或离婚的理由等。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任何婚姻家庭都不是抽象的,脱离社会而存在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 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单选、多选,考查频率很高)(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3)文化教育功能。 6、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与对偶婚制(单选、多选、名词解释,考查频率较高)

最新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l分,共l5分。 1.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职能的是( C ) A.实现入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2.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法律文件体现的是( B )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C.狭义的婚姻家庭法D.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3.按照亲系划分规则,妯娌属于旁系姻亲,她们是( D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 D ) A.自然血亲 B.拟制血亲 C.旁系亲 D.姻亲 5.中国古籍《周易》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描述的婚姻形式是( C ) A.劳役婚 B.赠与婚 C.掠夺婚 D.聘娶婚 6.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7.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扶养运用( A ) A.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协议选择的法律D.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律8.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D )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9.下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权行使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B.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夫或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C.因非日常需要对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D.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给配偶带来损失的不予赔偿 10.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则( A ) A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 A ) A.义绝 B.和离 C.七出 D.呈诉离婚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互为( A )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C.第三顺序继承人 D.第四顺序继承人 13.我国《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 C ) A.收养协议 B.收养公证 C.收养登记 D.收养公告 14.下列关于扶养的特征,说法错误的是( D ) A.扶养具有身份属性 B.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C.扶养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 D.扶养具有时效性15.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位于( B ) A.香港居民居住地 B.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 C.婚姻期间共同居住地 D.婚姻缔结地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法 一、婚姻法名词解释 1`、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互为配偶的 结合 2、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 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 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具体表现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4、群婚制,亦称双复式婚姻,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 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从原始社会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 逐渐演变出来的,群婚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 5、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地对偶 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 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6、一夫一妻制:亦称双单式婚姻或单偶制,指一男一妇结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在原始社会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 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是新的,更高类型的一夫一妻制,与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 的区别 7、宗法制度,这种制度是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制度在阶 段社会中的转化形态;统治阶段利用血缘纽带以实现其统治,宗族组织和政治组织的牢固结合,是宗法制的本质特征。 8、户婚制:泛指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 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名称 因不同的朝代而异,如户律, 婚律户律,户婚律等。 9、有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 马法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婚姻,故亦称市民法婚姻,正 式婚姻,其结婚方式有三,即 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10、无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 马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 姻,故亦称万民法婚姻,亦称 略式婚姻,在符合法律的规定 的条件下,依男女双方的合意 而成立 11、亲属法,指调整一定范围 的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的法律,在设有家制的 国家中,家长,亲属关系也是 由亲属法加以调整的。 12、贯彻婚姻法运动:指我国 于1953年开展的大张旗鼓, 深入人心的宣传和贯彻执行 婚姻法的群众运动,按照中共 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的决定,以1953年3月为全 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资,在 全国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区, 对广大群众进行了有关婚姻 法的宣传教育,并且检查了县 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情况门和 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 情况。 13、契约婚:即自由婚或共诺 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以 相互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 自愿订立的契约。以契约论为 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14、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 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 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 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 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 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 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5、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 法:指一国之内调整婚姻家庭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中 有系统的规定,但其内容不以 这些规定为限,还散见于其他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性文件。 16、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 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 法律,它是一定国家中的婚姻 家庭基本法。 17、婚姻自由,指男女两性均 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 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其 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 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是我国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18、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 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 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指 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婚 姻,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 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这里所说 的他人,包括包办婚姻者的子 女。 19、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 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 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 指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 婚姻,关于此处所说的第三者 和他人,适用名词解释5中的 解析 20、借婚姻索取财物:指除买 卖婚姻外的其他借婚姻问题 索取财物的行为。在这咱情况 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昨自 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却向另一 方索取许多财物,作为与其结 婚的先决条件。 21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 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 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与 他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 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是 重婚。 2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 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 活 23、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 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 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 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 24、虐待:指歧视,折磨,摧 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身体上, 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如打 骂,恐吓,不予衣食,患病不 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25、踱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扶 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 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 另一方拒不扶养对方的义务, 父母不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 独立生活的子女,成年子女不 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的父母等。 26,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 原则,指两性法律地位的全面 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 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 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权利,作为婚姻家庭洪都拉斯 基本原则,专指男女两性在婚 姻家庭关系方面牌完全平等 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 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27、亲属,即亲属关系,拽基 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 成社会关系,在法律调整的亲 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中,正 方体之间互享和互负法定的 权利和义务 28、配偶,即夫妻,是男人双 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 为配偶, 29、血亲,指基于血缘联系而 形成的亲属关系,但是,法律 意义上的血亲也可因依法拟 制而形成,所以,血亲又有自 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区别 30、自然血亲,即原来意义上 的血亲,自然血亲之间都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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