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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粤人发〔2007〕19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粤人发〔2003〕178号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行为。粤人发〔2003〕178号规定,为培养跨系列的复合型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一些申报人用同样的业绩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不同专业的两个资格的现象。这既违反了职称政策,又影响了正常的评审秩序。为此重申,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从今年起,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档次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累加计算。

三、根据国家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的规定精神,除国家明文规定的会计、审计、公安及安全部门的刑侦、侦探等专业可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外,重申我省其他机关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待国家职称政策有新的规定后,再按新规定处理。

四、各级评委会要严格按照评审范围,开展职称评审有关工作。承担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专业评审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如超出规定的专业范围受理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不属本评委会受理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要及时退回或转给所属专业范围的评委会,并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五、进一步加强评委库建设,确保入库评委的质量,扩大评委库的规模。要把专业技术水平高、业绩突出、原则性强的专家充实进评委库,调整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实现评委库的动态管理。要坚持政府公务员、行政管理人员、人事干部不得进入评委库的规定;各级评委会,除主任委员一人外,其他评委必须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且连续参加评审工作不得超过2年。

六、认真做好申报材料评前公示工作,从源头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各单位要组织力量按照资格条件和政策规定,认真审核,重点审查申报人业绩与事实是否相符,实事求是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审核或公示发现申报材料有假,经证实不真实的,取消申报人当年度的申报资格。

不符合资格条件和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不得送评。申报材料经单位上送后,不得调整和补充,并告知申报人已交的评审费用因已进入财政专户无法退回。

对在审核申报材中违反职称纪律和不按规定公示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和查实,追究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 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薪[1999]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1999.04.01 【实施日期】199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9]3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可按职务工资高的确定。原没有担任过行政职务,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兼任行政职务后,其行政职务工资可以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的有关规定,按现任低一级行政职务(办事员按本职务)先确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按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的工资,然后在其套改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加

上兼任行政职务前正常晋升工资和其他规定增加工资,再从兼任行政职务的下月起将上述工资额就近高套入兼任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其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无论按何种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均以五年以下套改。例如,某工程师,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职务工资122元(六类工资区),1994年套改工资时,套改工资年限12年(工龄8年加大学本科不计算工龄学习年限4年),聘任工程师3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二档225元,1995年10月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三档245元,1997年10月政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四档279元(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工资标准,下同),1997年12月兼任副处长,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可按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办法,先按正科长任职5年以下确定其职务工资为四级职员三档216元,加上1995年10月和1997年10月分别正常晋升一档工资后为四级职员五档266元,再就近就高套入三级职员二档274元,比原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低,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其职务工资仍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四档279元。

专业技术资格专家评审表如何填写范文

篇一:《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填表模版》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 红色字体标注需要特别注意填写方式,按举例的模版填写 姓名 工作单位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现任专业 技术资格取得职称证书(如工程师) 申报专业 技术资格本次申报资格(如高级工程师) 申报资格 专业方向如建筑、交通运输、机电 填表时间年月日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制表 填表说明 本表供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使用。《诚信承诺书》之前部分须由被申报人员填写,填写内容应经人事组织和纪检部门审核认可; 本人填写部分一律打印,内容要具体、真实; “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均须填写到具体日期,如19712; “基层单位意见”由所在单位和区县主管部门填写;“呈报单位意见”由区县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填写;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学习培训经历 工作经历 任现职前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

篇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填写样表(以申报工程师为例)》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单位 xxxxx公司 姓名 XXX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 申报专业 技术资格工程师 填表日期年月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1-6页由申报人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7-10页由基层单位、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评审机构分别填写,如填表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16开白纸)。 二、为使内容全面、具体、准确,应注意每表下栏的说明。三、此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基本情况 批单位以及聘任时间。 二、如经批准免试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分别在考核结果、考核 结果栏目中填写免试。 工作简历 继续教育经历 (包括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国内外进修等) 篇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填写样表(以申报工程师为例)》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广东省职称评审表【模板】

申报评审(表二)广东省职称评审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职称专业职称申报职称专业职称填表时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除教师及体育教练员等系列以外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各级别(档次)职称。 2、本表应用钢笔或毛笔以正楷字填写或计算机打印。申报人应按我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及表内各项目注释的要求认真填写,内容务必真实可靠、客观准确,字迹应端正、清晰。如内容较多,可酌加附页。表内各栏项目不得空白,如某项无内容则应在该栏注明“无”字样。 3、本表由单位出具意见栏目,须待评前公示结束之后方可填写。各项评价或审核意见不与申报人见面。 4、申报时提交本表一式一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审核确认后,由申报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本表不退回申报人。 5、本表共16页,用A4纸双面打印,其结构、字体、字号不予改变。

2、学历教育:请自中专开始填起,无中专以上学历从初中开始填起。办学形式:指全日制、在职或电大、函大、业余大、职大、夜大、自学考试等。 3、非学历教育:指用大、中专学校或相同水平教材进行的基础教育,如专业证书班等。 4、主要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填写,重要兼职亦应填写,所列各项时间段应前后衔接。

注:1.获现职称以来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的情况填入本栏(提供有效凭证

注:1.获现职称之前所承担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及取得的业绩成果、获奖情况等填入本栏。 2.本栏的项目如系多方合作、多人合作,或发包承揽关系的甲方乙方项目,必须如实注明,并说 明本人承担部分及所起的作用。如用模糊句法表述造成理解误差,影响评委会评价结果的,后果自负。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粤人发[2007]35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35号) 2007-02-01 下午 16:02:17 总点击数:1026 粤人发〔2007〕35号 各市、县(区、县级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7〕62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对申报评审(考核认定)人员收取的评审(认定)费、考试费、答辩费、论著鉴定费,不论评委会评审(考核认定)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二、评审通过或考核认定合格人员,依粤价函〔1998〕496号文件规定,按每证8元标准收取资格证书费。 三、市、县人事部门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送审费,待商省物价、财政部门明确后,另文通知。 四、各评审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请尽快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标准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6]629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粤人函〔2006〕283号)及《关于调整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标准问题补充说明的函》(粤人函〔2006〕1126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粤人薪[1996]19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薪[1996]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关于广东省评职称文件

法如下: 一、评定对象: 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人事代理,必须在岗在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认定对象、条件: 1、国家统招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认定职称。 2、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认定条件 中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员”级; 大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工作二年,可以认定“助理”级; 本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助理”级; 硕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以认定中级; 博士:毕业当年可以认定中级;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结业:毕业当年可以认定“助理”级; 读研究生前从事助理工作二年,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者,可以认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评审对象、条件: 1、国家统招制大中专毕业生和通过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成人教育、电大、函授等教育方式,取得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2、初、中、高级评审条件 中专:见习期满一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助理”级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其中受聘助理级满五年,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三十年以上,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大专:毕业后工作满三年后,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级工作满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十五年,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本科学历:毕业后工作满一年,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硕士、双学士:从事助理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从事中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四、评定材料: 申报人及各级推荐单位必须客观、准确、认真地填报以下材料: (一)职称认定所需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 2、单位工作鉴定一份; 3、学历、学位证原件、复印件; 4、1寸照片2张,2寸照片1张。 (二)初、中、高级评审所需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初级一式二份,中、高级一式三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一式二份; 2、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3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 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广东省职称评审表

广东省职称评审表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申报评审(表二) 广东省职称评审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职称无专业无职称 申报职称专业职称 填表时间年月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除教师及体育教练员等系列以外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各级别(档次)职称。 2、本表应用钢笔或毛笔以正楷字填写或计算机打印。申报人应按我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及表内各项目注释的要求认真填写,内容务必真实可靠、客观准确,字迹应端正、清晰。如内容较多,可酌加附页。表内各栏项目不得空白,如某项无内容则应在该栏注明“无”字样。

3、本表由单位出具意见栏目,须待评前公示结束之后方可填写。各项评价或审核意见不与申报人见面。 4、申报时提交本表一式一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审核确认后,由申报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本表不退回申报人。 5、本表共16页,用A4纸双面打印,其结构、字体、字号不予改变。

2、学历教育:请自中专开始填起,无中专以上学历从初中开始填起。办学形式:指全日制、在职或电大、函大、业余大、职大、夜大、自学考试等。

3、非学历教育:指用大、中专学校或相同水平教材进行的基础教育,如专业证书班 等。 4、主要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填写,重要兼职亦应填写,所列各项时间段 业 注: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属政策倾斜或免考范围的,需列明倾斜或免考的具体

注:1.获现职称以来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的情况填入本栏(提供有效凭证方为有效)。2、继续教育情况审核意见指本单位对申报人完成继续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单位_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__ 姓名程建华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高级工程师 评审专业 技术资格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填表时间: 2017年9月25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供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使用。1—6页由申报者填写,7—10页由人事(干部)部门填写。填写内容应经人事(干部)部门审核认可。 (二)一般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也可打印,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加页。 (四)“最高学历”的“毕(肄、结)业时间”,应将非选择项用笔划去;“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应写明掌握外语的读、写、听、说及笔、 口译能力。 (五)填表一式三份。分存评委会所在部门、单位人事部门和本人人事档案各一份。

姓 名 程建华 性 别 男 民 族 汉 相 片 曾用名 无 出 生 年 月 1969.10 出生地 湖北省浠水县 标 准 工 资 4571 参加工作时间 1993.9 身 体 状 况 健康 最 高 学 历 毕(肄、结) 业 时 间 学 校 专 业 学 制 学 位 1993.7 同济大学 环境工程 5年 学士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时间 高级工程师,2003年12月 现从事何种专 业技术工作 水暖设计 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及审批机关) 高级工程师,2003年12月,浙江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 会 现(兼)任行政职务及时间 副院长,设备总工程师 何时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任 何职务 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何时何地参加何种民主党派任何 职务 参加何种学术团 体,任何种 职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高校分会给 排水、暖通学会委员 有何社会兼职 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 英语,可正常读、写、听、说,可正常笔、口译; 德语,可正常读、写,借助字典完成笔译。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 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 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 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 可按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 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使用。确因工 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原 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 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 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 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 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盛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 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 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 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社会保险业务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先进单位和优秀项目的决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发[2007]10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03.23 【实施日期】2007.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 活动先进单位和优秀项目的决定 (粤人发〔2007〕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2006年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了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各市对该项活动高度重视,按照省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健全管理机制,清理遗留问题,推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提升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了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良好形象,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动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取得更大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表彰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等10个“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先进单位”;表彰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定《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等24个“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优秀项目”。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 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要以先进单位为榜样,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继续加强社会保险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开拓我省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局面,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贯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分工方 案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粤劳社发[200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8.03.17 【实施日期】2008.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 (粤劳社发〔200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粤办发〔2006〕28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粤教毕

〔2007〕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广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全面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就业权益,为高校毕业生选择基层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人事部门要互相配合,督促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招用高校毕业生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对到村、社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并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其考录和招聘到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于高校毕业生从事自由

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作单位 职称专业职称申报职称专业职称填表时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除教师及体育教练员等系列以外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各级别(档次)职称。 2、本表应用钢笔或毛笔以正楷字填写或计算机打印。申报人应按我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及表内各项目注释的要求认真填写,内容务必真实可靠、客观准确,字迹应端正、清晰。如内容较多,可酌加附页。表内各栏项目不得空白,如某项无内容则应在该栏注明“无”字样。 3、本表由单位出具意见栏目,须待评前公示结束之后方可填写。各项评价或审核意见不与申报人见面。 4、申报时提交本表一式一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人事部门核准后,由申报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本表不退回申报人。 5、本表共16页,用A4纸双面打印,其结构、字体、字号不予改变。

2、学历教育:请自中专开始填起,无中专以上学历从初中开始填起。办学形式:指全日制、在 职或电大、函大、业余大、职大、夜大、自学考试等。 3、非学历教育:指用大、中专学校或相同水平教材进行的基础教育,如专业证书班等。 4、主要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填写,重要兼职亦应填写,所列各项时间段应前后衔接。

注: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属政策倾斜或免考范围的,需列明倾斜或免考的具体原因。

注:1.获现职称以来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的情况填入本栏(提供有效凭证方为有效)。2、继续教育情况审核意见指本单位对申报人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提出的审核意见。 第3页共16页

注:1.获现职称之前所承担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及取得的业绩成果、获奖情况等填入本栏。 2.本栏的项目如系多方合作、多人合作,或发包承揽关系的甲方乙方项目,必须如实注明,并说 明本人承担部分及所起的作用。如用模糊句法表述造成理解误差,影响评委会评价结果的,后果自负。 第4页共16页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8]129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其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再婚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补助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略高于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可按高于保障线标准 的30%掌握,并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放外,可另外增加补助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 1、对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50%。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6〕第19号 1996年12月6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5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期间为5天。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反映。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凋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任县级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学历可放宽为大专以上);国家公务员转任到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转任到省级党政机关及广州市区单位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业技术人员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文 件 号】粤人发[2006]302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6-12-29 【实施时间】2006-12-29 【时 效 性】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经过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卓有成效的工作,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就业工作取得新成效,全省就业总量增长迅速,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加快,就业局势保持稳定;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取得新突破,技工学校办学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技能人才总量明显增加;社会保险改革取得新进展,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位居全国首位;劳动关系调整迈出新步伐,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成绩;劳动保障基础建设迈上新台阶;涌现出一批勇于改革、开拓进取、善于创新、艰苦奋斗的先进集体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政廉洁、甘于奉献的先进个人。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发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取得更大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等23个单位“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彭德华等42名同志“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表二)

表二编号_______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正常 破格 姓名 申报学科(专业) 申报资格名称 工作单位 设区市(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申报人手机号码 填表时间:年月日 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说明 1、此表一式三份,经单位核实盖章后,与送审表及其他送评材料按程序在规定时间内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一)(二)由个人填写,(三)(四)由组织填写。 2、申报人员应对填写的内容及证明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负责核实申报人所填写的内容,确保材料真实可靠,并作出保证。 3、手写的要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打印的要按原本大小、格式制作。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照片”一律用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 6、评审通过后,将其中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一) 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照 片 参加工作时间身体 状况 外语 考试 情况 年度 身份证号码成绩 符合申报 所需学历 毕(肄、结)业学校毕业时间专业学制学位 现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及取得时间 现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累计聘任时间申报何专业技术资格 现工作岗位 何时参加何学术团体 主要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含学习经历) 起止时间单位职务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证明人本人档案存放单位审核人

(二)取得现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完成情况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 审核人: 论文、论著发表情况 审核人:

业绩条件(承担课题和获奖情况) 审核人: 本人承诺 本人承诺上述填写信息及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任何不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报人(签字):年月日

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范本

申报评审(09版表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4431119 工作单位:XXX 现专业技术资格:助理工程师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工程师 填表时间:2010年8月7日 广东省人事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除教师及体育教练员等系列以外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各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 2、本表应用钢笔或毛笔以正楷字填写或计算机打印。申报人应按我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及表内各项目注释的要求认真填写,内容务必真实可靠、客观准确,字迹应端正、清晰。如内容较多,可酌加附页。表内各栏项目不得空白,如某项无内容则应在该栏注明“无”字样。 3、本表由单位出具意见栏目,须待评前公示结束之后方可填写。各项评价或审核意见不与申报人见面。 4、申报时提交本表一式一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人事部门核准后,由申报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本表不退回申报人。 5、本表共16页,用A4纸双面打印,其结构、字体、字号不予改变。

2、学历教育:请自中专开始填起,无中专以上学历从初中开始填起。办学形式:指全日制、在 职或电大、函大、业余大、职大、夜大、自学考试等。 3、非学历教育:指用大、中专学校或相同水平教材进行的基础教育,如专业证书班等。 4、主要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填写,重要兼职亦应填写,所列各项时间段应前后衔接。

注: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属政策倾斜或免考范围的,需列明倾斜或免考的具体原因。

注:1.获现资格以来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的情况填入本栏(提供有效凭证方为有效)。2、继续教育情况审核意见指本单位对申报人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提出的审核意见。 评审第3页共16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0]5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18 【实施日期】2000.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人事厅。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办理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的职能,交给省委组织部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职称考试事务、各类培训任务的组织实施、《广东人事》的编辑出版和各类教材的编写、发行以及信息、人才库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订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指导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机关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和在人事厅设立人事户头单位从广州市区以外调进干部的审批工作。 (四)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和管理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和我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推荐遴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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