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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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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城乡劳动者技能

素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

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 〕703 号)和《关于印发< 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的通知》(京人社就发〔 2010 〕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

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

定和创业培训的补贴。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所需

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外来农民工培训所需资金由财政就业专项资金

负担。

第三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凭《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

职证》,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凭《身份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

移就业证》,每年可以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选择参加一次职业技能

培训或创业培训。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参加。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申

请;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贴重复申请。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员、护理员(护工)、养老护理员职业的外

来农民工,可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

能培训;其它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发布。

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

关政策;编制全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发布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

录和补贴标准;开展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抽查和对区县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情

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

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会同区县财政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

资金预算和组织清算工作;负责对职业培训补贴进行审批;建立审批流程

内部监控制度;负责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及指导服务。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进行预算管理;组织对区县和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财务管理状况、成本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八条区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区县人力社保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

贴预算;对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复核、管理和清算;对辖区内职

业培训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同

级财政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编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向市人力社保

局报送预算申请。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区县提出的需求,编制全市职业培训

补贴资金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失业保险基金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

训补贴预算申请。

第十条市财政局分别按照失业保险基金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

序预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按照全市职业培训补贴预算

批复资金的 60 %,拨付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中心将资金拨付到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

经办机构根据区县人力社保局实际批复金额,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

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上报

的年度外来农民工培训规模和补贴资金预算的60 %,对区县职业培训补

贴资金进行分配,将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人力社

保局实际批复金额,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

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于每年年底进

行清算。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应在每年 11 月份共同组织辖区内全年职业

培训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并于 11 月 30 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职业培训

补贴资金清算报告。

市人力社保局对区县职业培训补贴情况进行汇总后,将有关材料和清

算函于 12 月 10 日前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全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

行清算,对未完成年初下达60 %预算的资金,按照原资金拨付渠道统一收回;对超年初下达60 %预算的资金,在年初总预算额度内据实拨付;对超

全年总预算部分,纳入下一年度职业培训补贴预算。

第三章定点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本市补贴性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

向,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承担补贴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以资质认定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区县人力社保局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应

在《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附件 1 ,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目录》)范围内。

创业培训机构的确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

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

策,熟悉本市城镇失业、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就业培训任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基础和业绩;热心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三)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具有与承担相应职业

(工种)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教学设备、实操场所和稳定、合格

的师资队伍;且有两年以上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经验;

(四)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渠道、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五)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学员满意度高;

(六)有一定的档案保存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条件;

(七)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投诉记录和被处罚记录;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应与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补贴培训

协议》,内容可以包括培训规模、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形式、变

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补贴培训协议》样式由各区县

人力社保局自行确定。

区县人力社保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在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过程中,应建立专

家评审、纪检监察和基金监督部门监督、财政等相关单位参与认定的机制,应对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

第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接受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

力培训报名时,应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子系

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核验人员资格,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

要与其签订《培训协议书》。

定点培训机构要与组织外来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协

议,并将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培训子系统》,同时留存培训人员有效证件

复印件。

第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应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

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没有国家和市

人力社保部门统一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

员编制教学计划、大纲并组织实施。定点培训机构应至少在开班前 5 天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对完成培训学业的

学员进行考试,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

《结业证书》);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应按照职业技能

鉴定规定,组织学员参加鉴定;参加特种作业培训的学员,按照北京市特

种作业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补贴标准目录》及下列考核标准进行补助:

(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合格率达到

90% (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其它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

资格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证》为准;)、就业率达到60% 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 或就业率未达到60% 的,按补贴标准的 60 %给予补助。

(二)外来农民工:培训合格率达到90% 的(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岗前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按补贴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 的,按补贴标准的60% 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

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给予全额补助。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报。

第二十一条创业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2400 元 / 人的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助。培训合格率达到80% 的,按补贴标准的40% 给予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80% 的,按补贴标准的20% 给予补助。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率达到30% 的,按补贴标准的60% 给予补助;创业成功率不足30% 的,按补贴标准的 20% 给予补助。

第五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

第二十二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和

批复(职业培训补贴经费审批流程式样见附件 2)。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县

财政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文件要求,参考经费审批流程式样,细化职业培

训补贴审批程序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建立职业培训补贴公示制度。对拟批

复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培训的职业(工种)

等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二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

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

(三)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附件4);

(四)就业证明材料(按照区县人力社保局的要求提供);

(五)区县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

动力创业培训补贴的,依申请需要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附件 5)或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附件 6);

(三)符合《关于印发 < 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 的通知》(京人社办发〔 2009 〕 61 号)第七条要求的开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

补贴的,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7);

(三)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附件8);

(四)身份证复印件(应对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

“经核对与原件相同”字样;核对人签字);

(五)企业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至少复

印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页;对合同原件进行核对;家政、护理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参加家政、护理培训

人员的用工证明)。

第二十七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定点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规范存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做好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服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对其开展补贴培训的全过程进行监

督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有条件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可以引入第三方

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

训、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存在违反《补贴培训协

议》约定行为的,应按《补贴培训协议》进行处理;对定点培训机构存在

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

法进行处理,并终止《补贴培训协议》。

第三十条市人力社保局可根据本市开展补贴培训的情况,适时开展

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和专项抽查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定

期对区县落实培训政策、组织开展工作、规范基础工作、使用信息系统等

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应通过政府网

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程序、举

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

实,对情况属实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

定点培训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按资金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并

取消定点培训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与享受职业培训补

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串通,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牟取非法利益,造成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损失的,依法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实施外来农

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 〕16 号)废止。《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 〕5号)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

A 类

培训补贴职业类别职业(工种)

标准(元)餐饮服务人员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

机械设备加工、维修装备

汽车修理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金属热处理工、

制造人员

刨插工、焊工 *

通信、电力线务员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1200 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修员、电气设备安装工(电梯安装维修工(13-036) )

铁、公(道)路运输机车

汽车驾驶员

驾驶员

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无线电设备机械装校工、电子设备装接工、无线电调试工、电

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子计算机(微机)调试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

食品检验工、化学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

检验、计量人员

石、宝玉石检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长度、衡器)计量工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

运输、机电设备操作人员

运输车)驾驶员、叉、铲车司机*

B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1000 工程施工人员

管工、工程测量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

日用机电、办公产品维修

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

人员

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裁缝(服装制作工)、制鞋工、皮革加工工、毛皮加工工、服

品加工制作人员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

培训补贴职业类别职业(工种)

标准(元)

C 类机械制造加工人员铸造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

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子仪器

机电产品装配人员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汽车(拖拉机)装配工、

摩托车维修工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

电力(机械)设备安装、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站值班员、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

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电工 *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贵金属首饰机制工、漆器镶嵌工、景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泰蓝制作工、工艺品雕刻工、装饰美工、民间工艺品制作工、

工艺编结工

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旅店服务员、展览讲解员、插花员、

饭店、旅游及健身娱场所

体育场地工、保健按摩师、茶艺师、公共游览场所服务员、康

服务人员

乐服务员800

公路、铁路客(货)运输

汽车运输调度员、汽车客运乘务员、机车乘务员

服务人员

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餐厅服务员、

摄影师、冲印师、化妆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洗衣医疗卫生辅助、社会和居民生

师、修脚师、保育员、家政服务员、保洁员、养老护理员、活服务人员

护理员、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智能楼宇管理员、糕点、面

包烘焙工、司炉工 * 、电梯司机 *

农艺工、(蔬菜、花卉、果、茶、桑、菌类)园艺工、(棉种植业生产人员

花、茶叶、蔬菜)加工工、林木种苗工、护林员、标本员

(家禽、家畜、蜜蜂)饲养工、家禽(畜)繁殖工、蜂产品畜牧业生产人员

加工工、动物疫病防治员、草坪建植工、挤奶工

农业及渔业生产人员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沼气生产工

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大地测量工、支护工

C

800 行政事务人员秘书、公关员、制图员、计算机操作员

治安保卫、消防人员保安员

电信业务人员电信业务营业员、话务员

营业员、收银员、营销师、出版物发行员、服装模特、采购购销人员员、收购员、中药购销员、废旧物资(回收挑选工、加工工)、

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

纺织、针织、印染人员细纱工、织布工

木材制品制作人员手工木工、精细木工

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水泥生产制造工

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

陶瓷(烧成、装饰)工

产加工人员

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音响调音员

物保护作业人员

印刷人员凹版制版工、平板、凹版印刷工

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钢琴、提琴、管乐器)制作工

化工产品生产人员制冷工

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人员河道修防工、水土保持防治工、水文勘测工

环境检测与废物处理工(大气、水)环境监测工

仓储人员冷藏工、保管员、理货员

其他商业、服务人员电子商务师

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物流师

超市理货员、主食制作员、勤杂工、社区保洁绿化员、净菜

加工员、停车管理员、民俗旅游、搬运工、社区缝纫员、塑

非等级培训钢门窗安装工、工艺画制作工、手工编织、森林管护工、农400

村管水员、室内保洁员、社区保安、护理员(岗前培训)、

家政服务员(岗前培训)、小菜制作、民间手工艺品制作工

说明:标注“ * ”为本市有特种作业培训的职业(工种)

附件 2:

职业培训补贴经费审批流程(式样)

一、审批事项名称: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技能培

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或外来农民工培训补贴

二、审批依据:(略)

三、补贴标准:(略)

四、申请材料:(略)

五、审批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文件规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2、对网上上报材料进行审查; 3 、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二)初审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网上申报材料与提交材料一致; 3、达到职业培训补贴考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文件规定及经费拨付标准进行审核; 2、按一定比例对申请单位进行抽查; 3、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拨付经费的意

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拨

付经费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三)复审

标准: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文件规定,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复

审; 2、同意初审意见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后,连同材料转审核人员;不

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签署不同意意见,并书面说明

理由后转审核人员。

(四)审核

标准: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文件规定,对复审人员的意见进行审核; 2、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后,连同材料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复审

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后,签署不同意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后

转审定人员。

(五)批复

标准: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文件规定,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审

定; 2、同意审核人意见的,签署同意批复的意见后,按原渠道退回经办人

员;不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应与审核人沟通情况后,签署不同意批复意见,

按原渠道退回经办人员。

(六)公示

标准:拟批复资金在政府网站上公示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拟批复资金情况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2 、公示期为一周; 3、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正式批复。

涉及外来农民工补贴资金的,在公示结束后,报区县财政局复核;区

县财政局复核同意的,下达正式批复。

(七)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单位结果;

2、制发的文书规范、完整、正确;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印发培训补贴批复,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单位; 2、对不予批复的申请单位,应书面告知原因,将申请材料和网上材料一并退回;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附件 3: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人员类型:)

申请单位(盖章):单位:人、万元

培训补贴鉴定补贴

补贴资金

合格就业成功创办补贴参加鉴鉴定合补贴

培训人数合计

人数人数企业人数资金定人数格人数资金合计

职业技能

培训

创业培训---------

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办人:填报时间:年月日

附件 4: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

(人员类型:)

培训机构(盖章)班级编号:

性求职证或转移职业资格证书或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结业证书编号

别就业证号特种设备作业证编号

鉴定机构(盖章):

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证书核发部门(签章):

经办人:

证书核发日期:年月日

附件 5:

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

(人员类型:)

培训机构(盖章)班级编号:

创业培训

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号营业执照号

合格证书编号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签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年月日附件 6:

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

(人员类型:)

培训机构(盖章)班级编号:

创业培训

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号营业执照号

合格证书编号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签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年月日

附件 7:

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单位:人、万元

序号职业(工种)技术等级培训补贴鉴定补贴补贴资金

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要求,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经济薄弱地区、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激励就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标准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项目制培训等。 (一)就业技能培训

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模板】

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包括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职业培训包,专项职业能力以及为稳定和促进就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技能精准扶贫计划,经地级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专项技能提升项目。在本办法中,将专项职业能力、专项技能提升项目、职业培训包等统称为专项能力,专项能力证书不分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及高级技师(一级)证书五个等级。 政策解读:可申领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职业技能项目包括:国家公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国家批准的职业培训包和专项职业能力、以及经地级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专项技能提升项目。地级以上市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专项技能提升项目,应有专业人员编写的项目大纲、培训内容和课时安排、明确的合格标准和考核鉴定方式等材料。地级以上市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专项技能提升项目,核发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人社部门用印的培训合格证书;乡村工匠经培训合格后,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统一样式、监制的《乡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 二、本办法所称的“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简称技能 - 1 -

补贴,下同)”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补贴从省级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再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仍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资金解决。就业补助资金(含中央财政补助各地的就业补助资金、省级就业创业政策性补助资金)用于技能补贴部分单独核算,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简称技能补贴,下同)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地级以上市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专项技能提升项目,可以将两项补贴合二为一,也可分开设立补贴标准。技能补贴专项资金不足支付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地方财政有解决资金缺口的责任。 三、本办法所称证书包含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地级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能力证书。 政策解读:在本办法中,明确将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地级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能力证书纳入我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四、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XX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用工需求以及技能人才供给状况,制定并公布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发布其他职业(工种)、项目技能人才供求情况,并根据供求状况,在 - 2 -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 制度

泰和县乐泰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办学宗旨,办学理念,校训,培养目标 第二章教工管理: 一、中专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校长职责 三、办公室主任职责 四、教务主任职责 五、总务主任职责 六、招生就业安置办工作职责 七、班主任工作职责 八、教学管理制度 九、财务制度 十、学籍管理制度 十一、泰和县乐泰职业培训学校学生安全工作责任状 第一章办学宗旨,办学理念,校训,培养目标 1、办学宗旨:立德树人、强技乐业。

2、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 以爱心促和谐。 3、校训:志存高远、自强不息、德才修身、心系邦兴。 4、培养目标:以培养“创新、创造、创业型人才”为目标。 开办多种特色专业,开展长短并举,专兼合一,一专多能,订单就业的培养模式。教学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突出专业技能的培养与提高,强化实际动手能力和岗位的适应性。我校师资雄厚,设备齐全,学生能够获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等级证、毕(结)业证,合格学员学校负责100%推荐就业。 第二章教工管理 一、中专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依法执教 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 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 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3、热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指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4、严谨治学 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5、团结协作 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它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6、尊重家长 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7、廉洁从教 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8、为人师表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责,注重身教。

财政补贴文件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七条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泾阳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泾阳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咸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咸财社保〔2017〕80号)、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咸人社发[2017]136号)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分配就业资金;审核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计划;根据人社部门就业补贴审核意见,下达补贴资金支付文件或核定凭证;负责支付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支持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人社部门: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依据促进就业工作状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负责受理、审核就业补贴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支付个人补贴资金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支付单位的补贴资

金;按规定管理和保存就业补贴申报资料;负责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就业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和本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经济困难、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二)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就业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校园招聘补贴、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按照咸人社发[2017]136号文件规定,将贫困村特设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一次性岗位补贴、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纳入就业资金支出范围。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整理版

泰和县乐泰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办学宗旨,办学理念,校训,培养目标 第二章教工管理: 一、中专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校长职责 三、办公室主任职责 四、教务主任职责 五、总务主任职责 六、招生就业安置办工作职责 七、班主任工作职责 八、教学管理制度 九、财务制度 十、学籍管理制度 十一、泰和县乐泰职业培训学校学生安全工作责任状 第一章办学宗旨,办学理念,校训,培养目标 1、办学宗旨:立德树人、强技乐业。

2、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 以爱心促和谐。 3、校训:志存高远、自强不息、德才修身、心系邦兴。 4、培养目标:以培养“创新、创造、创业型人才”为目标。 开办多种特色专业,开展长短并举,专兼合一,一专多能,订单就业的培养模式。教学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突出专业技能的培养与提高,强化实际动手能力和岗位的适应性。我校师资雄厚,设备齐全,学生可以获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等级证、毕(结)业证,合格学员学校负责100%推荐就业。 第二章教工管理 一、中专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依法执教 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 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3、热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指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4、严谨治学 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5、团结协作 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6、尊重家长 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7、廉洁从教 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8、为人师表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责,注重身教。 二、校长职责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将其作为自己的言行准则。 1、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明确中专教育任务,端正办学思想。 2、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坚持又红又专方向。 3、领导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加强体育卫生工作,努力提高师生身体素质和体育技能。

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为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省经信委、省

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六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初审意见。省科技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法人消费者是指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第八条补贴方式。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非本省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申领省级补贴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山西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授权销售机构)统一申请。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行政人事 第一条员工招聘 1、根据本校的发展规划、预定岗位及人数编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招聘。 2、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部分划分为校长办公室、招生部、教务部、行政人事、财务、总务。 3、各部门可根据自己的工作需求,把需要招聘的人员标准、数量上报校长办公室,依据整体 规划,再考虑是否招聘。 4、需要招聘的人才分为招生类、教务类、管理类、教学类等。 5、招聘形式主要分为现场招聘、网上招聘和内部选拔三种形式。 6、招聘人才录用标准以人品、能力为主。 7、凡经过初试、复试合格者将被本校通知录用。 第二条员工入职 1、入职者必须如实填写《求职申请表》,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辞退,一切后果自负。 2、入职时须提交有效证件即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同底1寸 彩色近照2张。 3、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 4、学习本单位《管理制度》和其他规定等,并签署保密协议书(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示理 解并自愿接受本单位的所有制度、规定等。 5、员工在本单位入职后,严禁在其它单位做兼职工作,一经发现第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第 二次做辞退处理,且不对该员工做任何补偿。 6、新员工入职后在本单位服务未满一个月的,提出离职的工资不予结算。 7、转正之后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①工作满两年;②业绩达到100万以上; 第三条员工培训 1、凡新入职的员工都将接受本单位的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校介绍、课程内容、管理 制度、招生技巧等,培训结束在相应培训内容上签字确认。 2、员工参加由本校出资至其它地方培训,自培训结束之日起,员工必须在本校服务满一年, 否则按实际工作时间扣除此部分费用或者作其它处理。

马鞍山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8)

马鞍山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8) 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893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技工大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17〕74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协同发展。 2.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3.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就业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就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利息收入; (四)经市、县(区)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五条市、县(区)财政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市、县(区)财政、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预决算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严格执行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一、职业培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四类人员(含创业初期的四类人员,下同)参加创业培训,用人单位新录用四类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老师参加创业师资培训,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海南籍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月日至月日。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初期是指四类人员实现创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的期限。二、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来源 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就业专项资金。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三、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 (一)就业技能培训 ⒈四类人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自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可用特种行业上岗操作证替代,下同)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后,在个月内向当地就业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至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 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⑶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的有关证明;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⑷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⑸培训合格后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汇编

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班级管理制度 (2) 档案管理制度 (4) 学管理规章制度 (6) 安全管理制度 (11) 实训场地管理制度 (15)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6) 班主任管理制度 (18) 教师管理制度 (20) 学员管理制度 (21)

班级管理制度 欢迎大家来到养老护理职业学校培训班学习,首先预祝大家取得各类学习和考试的成功,并实现自己的理想。在学习期间,培训办公室全体人员将竭尽全力与大家携手共进,同创全新的学习环境和奋发向上的学习精神,并为全体学员供周到的服务,使大家怀期而来,载获而归。为了大家能够更好地进入学习状态,敬请大家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听课证是进入课堂的唯一凭证,上课前十分钟,请配 合班长、副班长检查听课证。迟到的学员,请主动出 示听课证。 2、为了课堂安静,请将手机、BP机调到震动位置。 3、禁止私自拷贝教师教学教材,禁止在课堂上录音。 4、禁止在教学区内吸烟、饮水及食用任何食品。 5、请自备水杯,下课后请到教室外打水,并主动把垃圾扔到垃圾桶内。 6、请保管好个人财务,谨防丢失。 7、学员分为四组,每组区域固定、学员在本组区域内自行选择座位,每组区域位置每半月顺调一次,由班委会负责落实。

8、需要订餐赏请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培训办公室老师,由办公室老师负责收餐费并安排中餐。 9、如果学员在上课期间遇到困难,或是对相应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有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反应,培训办公室及班委会将竭尽全力帮助您解决困难,真诚地接受您的所有建议。 10、班委会成员负责轮协助授课教师教学工作。 11、培训办公室有权拒绝学员提出的与课程及教学服务无关的任何要求。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汇编

教职工礼仪规范 (一)基本要求 1、加强自身修养,注意职业道德,讲究仪表礼仪,处处为人师表。 2、穿戴整洁,发式适合,端庄大方,上班不化浓妆,佩带首饰适度,女教师不穿时装和短裙,男教师不穿背心和短裤,符合职业身份。 3、按时上、下班,遵守坐班制度,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外出,因事或因病不能到校上班,须把工作安排好,必须按学校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4、使用礼貌用语,讲普通话,使用职业语言,说话注意身份,注意场合,切忌用粗言恶语伤害他人。 5、参加学习、听课、讲座活动时,应讲究礼仪,不迟到、不早退,不交头接耳,不随意进出会场,不看与会议无关的书报,做好会议记录。 6、骑自行车或摩托车到校门前要下车推行,自行车、摩托车要按制定地点整齐存放。 7、不得随意拿取学校或他人信件、报纸、书刊、杂志等;不得随意在他人报刊、杂志上乱写乱划;未经图书管理员同意,不得拿走阅览室的书报杂志,不得“折页”、“开窗”。 8、爱护学校公物,精心保护电教器材、教具、书籍。注意保持办公室、电教室、计算机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的卫生。 9、下班前,“一周校长”要检查办公室,督促关好门窗、电灯、空调、电扇等;班主任、科任教师要检查教室、多媒体教室,督促学生做好室内清洁卫生,关好门窗、电灯、电扇等。 10、在上班时间内绝对禁止在办公室打牌、下象棋、谈论股票等;不允许带手机进课堂;不允许上班时间串办公室闲谈;不允许与学校无关的其它事情。 (二)基本修养 1、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不讽刺学生。 2、与学生谈话要用热情的语调,鼓励的眼神。既严格要求,又避免简单粗暴,不训斥学生,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3、保持良好的心境,善于控制调节自己的情绪,不得向学生发泄怨气而影响工作,损害自己的形象。 4、教态亲切,声情并茂,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风度。不准用教鞭敲桌子,不坐着上课(生病不能支持者除外)。 5、坚持正面教育,不准以罚代教(罚站、罚劳动、罚不准进教室上课等)。 6、保持校园和办公室的安静,轻声说话,轻步走路,不打扰他人、工作、学习。不聚在一起闲谈,无事不随便出入他人办公室。 7、尊重他人,团结同事,诚恳待人,礼貌相处,不议论、不传播别人隐私,不诽谤中伤同事,不互相拆台,教师之间,不允许言行粗鲁和争吵行为,团结协作,奋发向上。 8、接待家长和来宾,要热情有礼,起立送迎。 9、不接受家长馈赠,不得向家长索取物品,不得在任何节假日暗示学生送礼。不得对学生有亲疏远近的表示,不勉强家长为自己办私事。 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教学常规包括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测评、试卷分析等几个方面,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特作如下规定,希遵照执行。 一、备课基本要求 1、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基础,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关键。每个教师必须充分认识备好课的重要性,认真钻研教材,认真、深入、充分地备好每一堂课。 2、备课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材为本,从宏观上明确本科的性质、目的和任务,教学内容的编排体系,知识结构,基本技能训练的要求;微观上必须明确每一课时的目的要求、任务和具体内容。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 (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 (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 (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 (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 (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执行。 第七条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农村公路(含桥梁)建设、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农村客运站建设和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社〔2015〕2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

北京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北京职业培训补贴 管理办法

附件: 丰台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指导培训工作,根据《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京人社办发[ ]5号)的精神和《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京人社职介发[ ]136号) 的要求,结合本区职业指导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承担对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求职期间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能够享受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元。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职业指导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街道、乡镇社保所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职业指导培训的组织、开展和实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及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街道、乡镇对本区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指导培训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对确需进行一对一具体指导的,可采用一对一指导的培训方式。 第五条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要有相对固定的场所、设施及指导老师。职业指导培训内容包括就业形势、就业和劳动保障政策、择业技巧、择业观念等。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由具备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人员担任,或是由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推荐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及指导能力的人员,经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认定后方可担任。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必须由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备案登记。职业指导培训时间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 第六条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开展职业指导培训前,须要求参培人员认真填写《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表一、表二)。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采用一对一指导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职业指导子系统。 第七条街道、乡镇社保所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应提交下列材料: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三章设立 第四章变更和终止 第五章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六章扶持与奖励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 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技工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二)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围。 (三)组织职业(工种)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的开发;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考核评估和师资培训工作。 (四)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五)负责省属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民办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评估工作,对学校诚信办学等工作进行指导。 (四)负责民办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和收费公示等备案工 五)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综合情况统计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培训学校的权限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冠“”、“省”字样的单位申请举办各等级职业资格的民办培训学校。 (二)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三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2年3月14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 补助项目确认 第三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第八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第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价格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

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政策解答

《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政策解答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3〕221号) 一、《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适用于哪些人? 答: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 二、《办法》所指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答:包括我市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在我市范围内生产经营的企业。 三、现在职的教师、医生等事业单位人员如果在我市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是否适用本《办法》? 答:适用。 四、认定个人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以珠海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为依据。 五、申领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的审核条件是什么? 答:审核条件是:(1)上月缴纳失业保险费;(2)当年未申领培训鉴定补贴。 六、在岗职工申领培训鉴定补贴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答:1、通过补贴系统申领了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券; 2、参加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或备案单位组织的培训; 3、通过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组织鉴定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能力证书、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证书。如本年度前已取得某一工种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本年度必须取得某一工种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才能申领补贴。 七、申请备案单位需要核查哪些具体内容? 答:核查的内容详见《用人单位申请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备案单位须知》。具体事宜与市、区经办机构联系。 八、开班报备需要核查哪些具体内容? 答:核查的内容详见《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开班报备须知》。具体事宜与市、区经办机构联系。 九、备案单位的职工能否个人申领培训券? 答:备案单位的职工不能个人申领培训券,应由用人单位统一申领。但职工个人在用人单位成为备案单位前申领的培训券可由个人决定参加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的培训。 十、个人申领了培训券后,在参加培训时能否更换培训机构及工种? 答:可以更换培训机构。但在更换工种时,需要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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