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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提存后,其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混同)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需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合同义务转让

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念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二)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二、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证人

(1)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情形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担任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3)关于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担任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保证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2.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即: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债权让与的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务转移的保证责任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混合担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1)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债务合同变更的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6.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7.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甲欠乙100万,丙是保证人;现法院受理甲的破产案件,债权人乙享有选择权,既可以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乙申报债权100万,得到了30万的清偿,剩余的70万债权人乙应在破产程序结束后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丙承担。如果乙申报了债权,则保证人丙不能再申报债权;如果乙不申报债权,直接找丙承担责任,则丙就可以100万申报债权,假设可以得到清偿30万,这是保证人在预先行使追偿权。

8.保证责任的免除

(四)保证期间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三、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一)抵押财产

1.可以设置抵押的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

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8)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9)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设置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

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超额抵押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4.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5."房""地"联动抵押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1.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抵押物登记

(1)法定登记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自愿登记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孳息及已存在租赁权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己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

4.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5.其他情况下的抵押权效力

(四)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2.抵押权的顺位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3.对恶意抵押的限制

(五)最高额抵押

四、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质权人对质物的责任

4.质权的实现

(二)权利质押

1.权利质押的概念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以不同种类权利出质的法律规定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五、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包括: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六、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即如果当事人只达成合意而未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不成立。

3.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是指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合同法解释(二)确定的抵充顺序是: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第二,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第四,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第五,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第六,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另外,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二)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适用下列履行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三)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四)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应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应重点掌握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时其享有亦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把握以下要点:

1、要有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否则,应负相应的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指有以下四种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其他情形。

2、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方能解除合同。

四、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甲欠乙一笔到期债务,同时丙欠甲一笔到期债务,甲怠于向丙主张债权,那么乙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对丙的债权。

其要点为: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造成损害。

2.债务人怠于行使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甲欠乙100万元,丙欠甲120万元,那么乙只能对100万元行使代位权;假设甲欠乙400万元,丙欠甲120万元,那么乙只能对120万元行使代位权。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甲欠乙一笔到期债务,丙欠甲一笔到期债务,如果甲放弃了对丙的到期债权,因而对乙的权益受到损害,且受让人丙知道该情形的,则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的行为。

其要点为: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危及了债权人的利益。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1)如何理解“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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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同意将甲乙双方签定的《》(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之乙方变更为本协议丙方。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合作协议》其他内容不变。 二、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基于履行《合作协议》对甲方所负债权债务由丙方负责继续承担其所有义务,乙方对本债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年。债权或债务如下: 应收帐余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返款余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其它未清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债权债务转移行为是建立在乙丙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此产生的其他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以上债权债务自本协议生效后,自动由乙方委托甲方转入丙方名下。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方基于履行《合作协议》对甲方所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年。 四、为履行本协议,丙方需向甲方提交交易所需各信息:。自本协议生效时起,甲方按照丙方所提交信息履行《合作协议》。 五、如《合作协议》涉及任何第三方,本协议乙方应事先将本变更通知该第三方,并征得其同意。因乙方未履行本条约定的义务,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责任由乙方、丙方共同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所有附件(另附)为本协议有效补充,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主合同变更对担保责任的影响_王韶华

法条释评 主合同变更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王韶华 我国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这一规定,主合同变更对担保责任的影响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即: 1.主合同变更应经保证人同意;2.未经保证人同意而且是书面同意,保证责任将被免除;3.允许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作另行约定。从该条款的文义来看,对主合同变更并未区分具体情况,可以而且也应当理解为主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对主债务范围缩小的变更,非经保证人书面同意,都将导致保证责任的免除。那么担保法这一规定是否恰当,是否存在不合理性,审判实践中究竟应如何掌握,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存在不同认识。持肯定意见者主要有两方面的理由:一是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考虑,认为保证合同系保证人与债权人所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并进而影响保证合同,违背了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从法律关系的变更与消灭考虑,认为“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引起主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化,在主合同内容变更的范围内,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新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因保证合同具有附随性,保证合同随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而消 灭”。①此外还有人基于操作实务考虑,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是缩小还是扩大了主债务的范围,不好界定。因为单纯标的额的缩小并不一定实质上缩小了主债务,保证责任 也不一定就能缩小。因此,干脆采取主合同变更一律要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规定”。 ②更多的人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担保法不分主合同变更的具体情况,一概而论,既显得过于笼统和机械,也明显地存在不合理性。笔者赞同这一看法,其理由有四: 1.主合同变更,特别是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并不导致原债权债务消灭,新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合同变更也不能等同于合同的消灭。因此,从法律关系角度解释第24条的规定过于勉强。那种认为主合同变更情况复杂,不易掌握,于是就采取回避策略,作“一刀切”的硬性规定,显然也不足取。2.担保法第24条规定与担保法立法目的似乎也是相悖的。担保法的立法目的是要均衡地保护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而该条规定本来主要在于维护保证人的利益,防止因债权人与债务人随意变更 ①②高言、张占良主编:《担保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63页。 孔祥俊主编:《担保法例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75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

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 主合同变更后,担保人只是口头同意愿意继续提供担保,而没有重新签订合同,也没有在原合同上签字,担保人是否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热门城市:金昌律师曹妃甸区律师普兰店市律师白银律师崇礼县律师庄河市律师天水律师清河区律师吉林律师 说到签合同和合同担保人,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吧,我们在很多合同中都需要合同担保人,担保人也担任着很重要的角色责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吗?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 ▲变更合同担保人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

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应遵循的原则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应遵循的原则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后合同义务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合同成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终止,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某项义务,该义务为合同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则需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的状况,不能损人利己,也不能规避法律,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 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所谓交易习惯,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习惯,另一方面指当事人双方长期交易关系中形成的习惯。 此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原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以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也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最新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1、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_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2、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将《租赁合同》对中的承租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 为了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三方就《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______________起,《租赁合同》的承租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即变更为“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从变更之日起,《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概括性转移至丙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的缴纳等) 二、三方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前,《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______________起,《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由丙方享有和承担。 三、乙方和丙方之间的债务或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和丙方不得以债务或纠纷未解决,而拒绝履行《租赁合同》。 四、丙方承诺: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即______________起),丙方严格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并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制度等)。 六、未尽事宜,三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本协议任意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内容与《租赁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租赁合同》其余内容不变。 八、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份,乙方及丙方各执_______份,自三方签字盖章 第 1 页共 2 页

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

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 效 主合同变更后,担保人只是口头同意愿意继续提供担保,而没有重新签订合同,也没有在原合同上签字,担保人是否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热门城市:金昌律师曹妃甸区律师普兰店市律师白银律师崇礼县律师庄河市律师天水律师清河区律师吉林律师说到签合同和合同担保人,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吧,我们在很多合同中都需要合同担保人,担保人也担任着很重要的角色责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吗?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 变更合同担保人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

最新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文合集十篇

有关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文合集十篇 合同终止协议范本(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 ____号________合同,现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 年___月____日予以终止。因终止合同给___方造成损失计____元,由_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 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鉴证机关审查证明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___份,鉴证机关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代表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鉴证人:(盖章) 年月日 合同在到期后,双方作出的到期终止协议并不是那么复杂的,只需要将合同终止的情况说明,同时也说清楚合同在终止后双方之间就再无权利义务即可。 甲方(购货方):乙方(销货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下,达成一致,同意将合同编号为:号设备买卖合同终止。现双方约定如下:第一条终止合同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及金额描述: 第二条合同终止原因:买方选型失误,设备到达买方场地后才发现卖方设备不适用于生产,要求终止,非卖方设备质量原因。 第三条双方责任:(一)买方责任:按约定退还货物,支付卖方相关损失。(二)卖方责任:退还已付的货款并负责退货的运输事宜。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第四条合同终止流程:买卖双方约定好退货时间后,卖方安排货车到达买方厂区,由买方将设备按卖方提供清单(本协议第一条)装上货车,并由货车司机照单清点数量及外观无误后,确认退货成功。在货车司机驶离买方厂区2 小时内,由卖方以转账形式将退货合同预付款项中的:116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元正)退回至买方指定帐户,另有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正)作为买方对卖方生产及运输该设备产生的相关费用,卖方不予退回。 第五条协议生效、中止与结束:(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需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有效,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二)以货款两讫之日起,结束本协议关系。

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_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范本(2020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3363 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_租赁

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_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范本(2020版) 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范文篇一 甲方(出租方): 地址: 乙方(原承租方): 身份证号: 丙方(新承租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厦门市的店面签订了编号为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就该租赁合同的变更事宜做如下补充: 一、从年月日起租赁合同承租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丙方用于经营。 二、乙方同意其根据租赁合同交纳的合同保证金直接转为丙方应支付的合同保证金,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由丙方凭合同保证金票据原件到甲方处办理退还手续,该合同保证金退款账号由变更为。

三、经丙方确任其正式有效通讯地址为:如上述有效通讯地址有变更,丙方应于地址变更后及时向甲方确认变更,并将变更后的有效地址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当甲方就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任何事项向丙方以挂号邮递形式送达通知时,以上述地址为唯一有效地址,甲方邮递信件自邮件投寄该地址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通知已正式送达且丙方知道通知内容。依据送达文件,甲方可参照租赁合同相应条款采取必要措施。 四、本协议生效前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丙方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该债权债务转移行为是建立在乙丙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此产生的其他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以上债权债务自本协议生效后,自动由乙方转入丙方名下。 五、租赁场所内物品交接处理及所需费用均由乙丙承担。因交接所产生的纠纷由乙丙双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六、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应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该店面上乙方申请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许可证的注销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需自行取得所有与其经营有关的国家和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许可和相关证照,并对其租赁场所内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负责,所需费用由丙方承担。 七、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变,丙方保证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五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合同变更的概念、特点及要件。掌握合同权利转让、义务移转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及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教学重点难点:合同权利转让、义务移转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及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 教学时数:6课时。 参考资料: 李永军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王清平主编:《实例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韩世远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所谓主体的变更,是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在这种变更方式中,债权人变更的,称为债权转让或债权移转;债务人变更的,称为债务移转。 合同内容的变更乃是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合同法》第77条这种变更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原则上说,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 第二,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第三,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 (三)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四)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第二节合同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的转让,本节所涉及的内容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狭义的合同变更,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经过协商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本无合同关系,则无变更的对象和必要;若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则不存在合同变更的合法基础,除非当事人重新订立有效合同,否则对无效合同的变更仍然是一种无效行为。 2、当事人之间必须协商一致,才能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3、合同的内容必须发生变化。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债的变更包括要素的变更和非要素的变更。要素的变更是指合同标的的变更,这是否定原合同建立新合同关系的情况,不是本部分所论述的内容。非要素的变更是指合同标的以外的有关标的的数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及价款方面的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者补充。 应当注意,在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时,依法应推定为未变更。 4、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否则,仅有当事人的协议并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1、依法变更后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对有关当事人的损失应依照双方变更合同的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确定承担的赔偿责任。 3、合同的变更是对现有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无溯及力,原履行部分不得撤销。 (四)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方协议书(修改)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方协议书(修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三方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受托方:_ (以下简称“丙方”,既有合同的乙方) 鉴于: 甲方与丙方丁【】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中简称“既有合同”),现甲方拟将既有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和全部合同内容转让给乙方,经甲方和 丙方多次协商,丙方同意甲方转让既有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和全部内容。 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合法、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既有合同权力义务概括转让之事宜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将既有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既有合同内容及要求、合同价格、 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既有合同全部内容转让给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乙方全面享有和履行既有合同的内容。 第二条丙方同意将甲方将既有合同中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和全部合同内容转 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既有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及全部合同内容。 第三条丙方仍应按照既有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乙方完全履行。 第四条甲方、乙方基丁既有合同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或者双方之间其他 债权债务纠纷,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与丙方无关。 第五条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甲方在既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即时终止,乙方所受 让的既有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即时产生,具体权利实现方式、义务履行方

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协议书范本签约版

编号: ________________ 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_ 月 ____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乙方签订如下合同(下称原合同):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合同编号)。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合同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现甲、乙、 丙三方就以上两份合同主体变更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将原合同中的乙方变更为丙方。 2. 本协议签订后,丙方应按原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直接向甲方履行原合同权 利义务,甲方付款之前,丙方需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正规发票(后附甲方和丙方账户信息)。 3. 乙方应对丙方基于履行原合同(含补充协议)对甲方所负的一切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本协议及原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三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协议签订地 人民法院起诉。 5.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丙各执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最新合同协议】解除担保协议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股权转让终止协议书

股权转让终止协议书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关于xx市xxxxx有限公司49%的股权转让协议》与《关于xx市xxxx有限公司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交易内容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xxxx集团有限公司于xx年xx 月xx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关于xx市xxxxx有限公司49%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关于xx市xxxxx有限公司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就公司收购xxxx所持有的xx市xxxxx有限公司49%的股权及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 鉴于公司在受让标的公司49%股权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公司与xxxx发现在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上双方存在较大分歧,也无法实现较好地融合。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根本原则,公司拟与xxxx签署《关于终止<关于xx市xxxxx有限公司49%的股权转让协议>与<关于xx市xxxxx有限公司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协议书》,就终止本次交易等事宜达成协议。 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xxxx持有公司4.88%的股份,xxxx与公

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 年月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xx有限公司49%的股权转让协议>与<关于xx市xxxxx 有限公司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关于xx市xxxx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xxxx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年月日 注册地律师代写公司增资/减资方案址xx市xxx 办公地址xx市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xx

(完整版)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 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由吸收的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设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单位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可见,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劳 动者要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产生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不发生变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双方的约定。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条件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条件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协议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应经相对人同意。实践中,往往采取出让方、受让方与相对人共同签署转让协议的方式。以下为一则概括转让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书,供参考。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房东(丙方):身份证号码: 经转让方、受让方及房东三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丙方)友好协商,针对店铺场地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 丙方同意将自己位于广西桂林市街(路)号原为甲方 ()独家租用的店面(租用面积为一楼平方米,二楼面积为平方米)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甲方租用之店铺内现有装修、装饰、营业设备、自有存货等物品同时转让予乙方。

二、转让价格及要求: 1、上述转让标的内的所有装修硬件、装饰及其他所有 设备和房屋装修等以及全部营业设备转让予乙方,甲方目前的自有存货等物品同时转让予乙方(上述两部分均需附上具体数量与价格清单)。 2、转让价格共计人民币元整。(小写:) 3、上述标的所有商铺的租赁权,由甲方转让给乙方, 并由甲方负责丙方与乙方办理租赁手续,与乙方另行订立租约,甲方及丙方须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丙方与甲方已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 到年月日止,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 写:),租金为每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交至丙方)。丙方不能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权利受害时,甲方、丙方应负赔偿责任。 4、店铺转让给乙方后,店铺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由乙方定期缴付。 5、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标的的所有经营证照及 场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特约事项: 1、乙方接手标的之日前的该店铺所有一切债权、债务、

什么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什么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什么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会终止呢? 相关法律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终止后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通知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提存的地点和领取方式。 协助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保密的义务: 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 法律效果 合同终止包括合同履行的终止与合同关系的消灭两层含义。合同履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归于消灭,并面向将来消灭合同履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终止并不消灭当事人因此所应承担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合同关系的消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 甲方:xxx 乙方(转让方):xxx 丙方(受让方):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经三方友好协商,现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x的《xxx房屋租赁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中的(甲、乙)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甲、乙、丙三方确认,自年月日起(甲)乙方将《xx 租赁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中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丙方完全了解上述合同的内容以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同意于年月日接受并承担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中所规定应方承担的全部责任、权利和义务,即丙方取代方的地位。 2、甲、乙、丙三方确认,本补充协议为(甲、乙)方将其合同中的权利、 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承受,(甲、乙)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丙方概括承受(甲、乙)方在原合同中的地位。 3、(甲、乙)方同意在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方退出《xxx 合同》关系,由丙方承受(甲、乙)方在《xxx合同》中的地位,并由丙方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4、(甲、乙)、丙双方之间不再另行签订新合同,双方仍需按照原甲乙 双方签订的《xxx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5、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按照原甲乙之间签订的《xxx合同》中的内 容执行。 6、甲方收取乙方x金合计人民币xxx万元整转移至丙方账户,乙方应缴 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由乙方与丙方结算,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票据,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6、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

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篇一:房屋租赁主体变更补充协议 房屋租赁主体变更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签署与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补充协议的各方主体为: 甲方: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一、鉴于: 1、甲方和乙方为______年___月___日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下称“既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该合同附于本补充协议后。 2、甲方在既有合同的租赁期内已将租赁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丙方,且未事先通知乙方。 3、现丙方在受让该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后,各方同意由丙方取代甲方成为既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既有合同。 故各方签署该份补充协议,以变更既有合同的当事人。 二、权利义务关系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方将取代甲方成为既有合同的一方主体。因此各方同意,丙方将获得既有合同项下原

由甲方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并承担原由甲方承担的各种义务和责任。 2、乙方将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免除甲方基于既有合同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利益以及既有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乙方对甲方上 述义务的免除并不影响乙方针对甲方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前违反既有合同而提出索赔的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在房屋租赁期间将租赁房屋出售的,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而甲方在出售房屋时并未事先告知乙方,损害了乙方的权利,故甲、乙、丙三方现就既有合同项下约定的房屋租金做如下调整: 将原有房屋月租金(含税)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 ,每月下调人民币_______元,调整为月租金(含税)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 ) 。 4、其他各项内容均参照既有合同执行。 三、协议生效日期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与本协议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1、清偿 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整理了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合同一般在清偿、解除、抵消等六种情况下是可以终止权利义务的。具体的情况,还请各位在上文中进行了解。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向网站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我们随时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各种原因使得合同内容或者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则为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如果当事人基于履行、提存、抵销等原因使得合同消灭,即为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合同法》所称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因此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变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除了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以外,还存在法定变更的情形,即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如《合同法》分则第三百零八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也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合同的概括移转。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1.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条件。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是受让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的效力。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_22_次课教案 _1_月_12日第二十周星期一章节 5.5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课型讲授教时 2 知识目标理解合同变更的含义 掌握合同转让的情况及限制、合同终止的原因 能力目标能对合同变更转让及终止进行区分,并能进行相应的案例解析情感目标培养学生学会客观、全面的看待问题 教学重点合同转让的情况及限制、合同终止的原因 教学难点合同转让的情况及限制、合同终止的原因 教具及准备工作教材参考书多媒体 授课主要内容及板书设计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三、合同的终止 教学札记视频播放、PPT讲解,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 教学过程与内容教法、学法

第一部分:清点人数组织教学 第二部分:导入新课 以案说法: 甲方向乙方订购1000台电脑,分两批交货,时间为该年的3月30日和6月30日,每次500台。由于该电脑市场需求量很大,甲方提出要求乙方3月30日一次性交付1000 台电脑。但是乙方货源很紧张,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乙方仅答应根据当时的货源情况,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到3月30日,乙方交付500台电脑,甲方指摘乙方违约。 双方关于变更交付电脑台数的协商属于什么行为? 乙方是否违约?为什么? 第三部分:讲授新课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变更 1.含义 广义:指合同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狭义: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一般称之为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主要限于内容的变更。 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因协商或法定事由就合同内容予以修改或补充。 2、合同变更的前提:有效成立的合同 3、合同变更一般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 4、合同变更的要求 变更的内容应约定明确,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1.特点 1)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案例分析引发思考 概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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